第二节 用地补偿政策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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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慈溪市国土资源志(1996~2008)》 图书
唯一号: 112320020220000447
颗粒名称: 第二节 用地补偿政策
分类号: F301
页数: 4
页码: 210-213
摘要: 本节记述了慈溪市用地补偿政策,补偿费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
关键词: 用地 补偿政策 慈溪市

内容

国家为公共利益需要,依法将集体所有土地征收为国家所有,应给予被征用土地单位和个人相应补偿。土地征用补偿费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所有者所有;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于被征用土地劳动力安置,不得挪作他用。1987年10月,县政府印发《慈溪县土地管理施行办法》,对征用、使用土地应支付补偿费作出原则规定。同时明确,对当时确定的补偿标准,以后应随着时间变化、物价变动和经济作物收入提高,适时进行调整。1995年实行统一征地后,浒山镇域内征用耕地补偿标准包括青苗补偿、劳力安置补助(不含地面附着物补偿)每亩为2.30万元,其他乡镇域内征地补偿标准原则上低于浒山镇。征用非耕地的,补偿标准一般为耕地补偿标准的1/2左右。对重大社会公共设施建设用地的补偿标准,由市政府另行确定。
  1999年9月1日,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全市征用土地补偿标准通知》明确,调整后的征用土地补偿标准:第一,凡在市内城区规划区内征用耕地,土地补偿费调整为每亩14000元,安置补助费调整为每亩18000元,青苗补偿费调整为每亩1000元,地面附着物补偿费按实计算。
  第二,凡在市内城区规划区以外征用耕地,补偿标准调整为:土地补偿费每亩10000~14000元,安置补偿费亩9000~18000元,青苗补偿费每亩500~1000元,地面附着物补偿费按实计算。具体补偿标准由各镇政府结合各自实际,在上述补偿幅度内确定,并报市土管局备案。
  第三,征用其他土地的,其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费按调整后的耕地补偿标准的1/2进行补偿。
  2003年5月14日,市政府《慈溪市土地征用补偿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征地补偿费标准由市政府依法制定。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8~10倍;安置补助费按每亩农业人口数,为耕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4~6倍。征用耕地以外其他土地的补偿费为地补偿标准的1/2。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按实计算;并按“有苗补苗,无苗不补”和“谁有补谁”的原则进行补偿。抢种抢栽的不予补偿。全市按照省政府文件规定,实行“区片综合价”,根据不同地段、地类、人均耕地和经济发展水平等情况,全市划分为若干区片,并制定分片的“征地综合补偿标准”。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市政府的征地补偿标准幅度范围内,制定本辖区内征地补偿费的具体标准,并可根据本辖区实际,分别制定规划区内和规划区外若干标准,但所制定的征地补偿费标准,均须报市政府审核批准,并以市政府的批复为准。公益设施和交通、水利建设项目的土地征用补偿费,可以就低确定标准,但不得低于所在地最低征地补偿费标准。
  2007年1月4日,市政府办公室发出《关于调整全市土地征收补偿年支付标准的通知》明确:全市土地征收补偿费、安置补偿费标准保持不变,仍按2003年的《关于公布全市土地征用补偿标准的通知》规定的标准执行;各镇(街道)、经济开发区的土地征收补偿年支付标准按照一定的幅度进行调整,调整后的全市土地征收补偿年支付标准从2006年7月1日起开始执行。这一补程示准2008年仍在继续执行。
  附件
  慈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慈政办发〔2007〕1号
  关于调整全市土地征收补偿年支付标准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根据《关于印发慈溪市土地征用补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慈政发〔2003〕34号)精神,结合我市当前实际,经市政府研究,决定调整全市土地征收补偿年支付标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市土地征收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保持不变,仍按照《关于公布全市土地征用补偿标准的通知(慈政办发〔2003〕64号)规定的标准执行。
  二、各镇(街道)、经济开发区的土地征收补偿年支付标准按照一定的幅度进行调整(具体标准见附件),调整后的全市土地征收补偿年支付标准从2006年7月1日起开始执行。
  二〇〇七年一月四日
  安置补助费可以实行分年支付办法,或实行一次性支付办法,由被征地农民自愿选择。分年支付办法是指在被征地农民自愿的基础上,根据“一次征地,分年支付,定期调整,落实到户,年年结清,长期受益”的基本原则,将征地补偿费中土地补偿费标准的75%资金,加上安置补助费,作为分年支付的安置补偿资金基数,依照被征土地所在地分年支付标准,向被征地农民首付3年的安置补助款,剩余的安置补助款在27年支付期限内逐年发放。选择分年支付办法的被征地农民,与市国土资源局的市统一征地事务所签订协议,统一办理好领款的有关手续。分年支付办法的具体年支付标准,均报市政府审核批准。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市政府的批复文件为执行依据。分年支付办法的年支付标准,每3年根据全市征地补偿费标准的调整和物价指数的变化,相应进行调整。每次调整后的年支付标准不低于调整前标准。对支付期限未满的被征地农民未付部分,安置补助款的年支付标准同步进行调整。分年支付的安置补助费可以依法继承,发生继承的,当事人到有关部门办理相应手续。一次性支付办法,是指被征地农民按照法定安置补助费标准,一次性结清安置补偿。选择一次性支付办法的被征地农民,不再享受分年支付办法的优惠政策。对选择一次性支付办法的被征地农民,鼓励其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具体按照有关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办法执行。采用土地等量置换补级差获得补偿安置的,被征地单位和个人不再享受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

知识出处

慈溪市国土资源志(1996~2008)

《慈溪市国土资源志(1996~2008)》

出版者:浙江人民出版社

本书设有国土资源概况、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综合开发、农用土地使用制度、工业企业用地、交通建设用地等类目,反映了1996~2008年慈溪市国土事业的发展变化,记录了慈溪境域内国土资源管理13年来的工作历程、实践经验、政策革新和成绩荣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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