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章 统一征用建设土地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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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慈溪市国土资源志(1996~2008)》 图书
唯一号: 112320020220000445
颗粒名称: 第十七章 统一征用建设土地
分类号: F301
页数: 12
页码: 209-220
摘要: 本章记述了慈溪市为切实加强土地征用管理,规范土地征用行为,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保障社会稳定和经济建设的顺利进行,相继制定出台土地征用审核、补偿、房屋拆迁安置等办法。
关键词: 征用 建设土地 慈溪市

内容

为切实加强土地征用管理,规范土地征用行为,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保障社会稳定和经济建设的顺利进行,市政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及上级政府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慈溪市实际,相继制定出台土地征用审核、补偿、房屋拆迁安置等办法,以不断适应新情况。
  第一节 统征审核程序
  1989年1月,经市政府批准,在市土管局建立市统一征地事务所,1994年市政府发出《关于加强建设用地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1995年全市统一征地开始。2003年,市政府印发《慈溪市土地征用补偿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市国土资源局依照法定职能代表市政府统一负责全市土地征用工作(2004年3月改称为“土地征收工作”),并按法定程序和权限上报审批。市统一征地事务所具体负责土地征用事务性和技术性工作。
  任何单位或个人进行各类建设使用集体所有土地的,除按照法律规定可以办理使用审批的以外,均须办理土地征用审批手续。用地单位或个人,持有关文件和资料向市国土资源局提出用地申请,市国土资源局对用地申请进行预审审,对预审通过确需征地的,开始实施征地相关工作。市国土资源局还对拟征用地块组织征用调查,并填写《征用土地调查表》。对《征用土地调查表》以及其他相关材料经审核确认后,由市统一征地事务所与被征土地所有权人签订征地协议。征地协议在征用土地方案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获批准后生效。用地单位或个人统一按规定缴纳、支付各项征地补偿费,由市财政局统一收取。征用土地方案连同其他材料依法逐级上报有批准权限的人民政府审批,地补偿安置方案由市国土资源局报市政府审批。
  征用土地方案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依法批准后,在被征用土地所在镇(街道)、村依法予以公告。市国土资源局及所在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批准后的征用土地方案、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和征地协议书,对被征地的村集体经济组织、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及其他权利人进行补偿和安置。被征用土地的承包户,其土地承包手册上的土地承包面积,根据被征用情况相应进行核减或注销。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或未经市国土资源局委托,擅自征用土地的,市国土资源局责令改正,已签订的征地协议无效;对非法占用土地的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规定进行处置外,并处其非法占用土地面积每平方米30元的罚款。对擅自将集体所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或出租给他人用于非农建设的,市国土资源局责令其改正,依法没收其非法所得,同时,处以其非法所得5%以上、20%以下的罚款。禁止任何单位侵占、克扣、截留和挪用征地补偿费,对有上述行为的有关责任人,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阻挠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的,市国土资源局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依法申请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对土地管理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和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节 用地补偿政策
  国家为公共利益需要,依法将集体所有土地征收为国家所有,应给予被征用土地单位和个人相应补偿。土地征用补偿费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所有者所有;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于被征用土地劳动力安置,不得挪作他用。1987年10月,县政府印发《慈溪县土地管理施行办法》,对征用、使用土地应支付补偿费作出原则规定。同时明确,对当时确定的补偿标准,以后应随着时间变化、物价变动和经济作物收入提高,适时进行调整。1995年实行统一征地后,浒山镇域内征用耕地补偿标准包括青苗补偿、劳力安置补助(不含地面附着物补偿)每亩为2.30万元,其他乡镇域内征地补偿标准原则上低于浒山镇。征用非耕地的,补偿标准一般为耕地补偿标准的1/2左右。对重大社会公共设施建设用地的补偿标准,由市政府另行确定。
  1999年9月1日,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全市征用土地补偿标准通知》明确,调整后的征用土地补偿标准:第一,凡在市内城区规划区内征用耕地,土地补偿费调整为每亩14000元,安置补助费调整为每亩18000元,青苗补偿费调整为每亩1000元,地面附着物补偿费按实计算。
  第二,凡在市内城区规划区以外征用耕地,补偿标准调整为:土地补偿费每亩10000~14000元,安置补偿费亩9000~18000元,青苗补偿费每亩500~1000元,地面附着物补偿费按实计算。具体补偿标准由各镇政府结合各自实际,在上述补偿幅度内确定,并报市土管局备案。
  第三,征用其他土地的,其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费按调整后的耕地补偿标准的1/2进行补偿。
  2003年5月14日,市政府《慈溪市土地征用补偿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征地补偿费标准由市政府依法制定。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8~10倍;安置补助费按每亩农业人口数,为耕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4~6倍。征用耕地以外其他土地的补偿费为地补偿标准的1/2。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按实计算;并按“有苗补苗,无苗不补”和“谁有补谁”的原则进行补偿。抢种抢栽的不予补偿。全市按照省政府文件规定,实行“区片综合价”,根据不同地段、地类、人均耕地和经济发展水平等情况,全市划分为若干区片,并制定分片的“征地综合补偿标准”。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市政府的征地补偿标准幅度范围内,制定本辖区内征地补偿费的具体标准,并可根据本辖区实际,分别制定规划区内和规划区外若干标准,但所制定的征地补偿费标准,均须报市政府审核批准,并以市政府的批复为准。公益设施和交通、水利建设项目的土地征用补偿费,可以就低确定标准,但不得低于所在地最低征地补偿费标准。
  2007年1月4日,市政府办公室发出《关于调整全市土地征收补偿年支付标准的通知》明确:全市土地征收补偿费、安置补偿费标准保持不变,仍按2003年的《关于公布全市土地征用补偿标准的通知》规定的标准执行;各镇(街道)、经济开发区的土地征收补偿年支付标准按照一定的幅度进行调整,调整后的全市土地征收补偿年支付标准从2006年7月1日起开始执行。这一补程示准2008年仍在继续执行。
  附件
  慈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慈政办发〔2007〕1号
  关于调整全市土地征收补偿年支付标准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根据《关于印发慈溪市土地征用补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慈政发〔2003〕34号)精神,结合我市当前实际,经市政府研究,决定调整全市土地征收补偿年支付标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市土地征收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保持不变,仍按照《关于公布全市土地征用补偿标准的通知(慈政办发〔2003〕64号)规定的标准执行。
  二、各镇(街道)、经济开发区的土地征收补偿年支付标准按照一定的幅度进行调整(具体标准见附件),调整后的全市土地征收补偿年支付标准从2006年7月1日起开始执行。
  二〇〇七年一月四日
  安置补助费可以实行分年支付办法,或实行一次性支付办法,由被征地农民自愿选择。分年支付办法是指在被征地农民自愿的基础上,根据“一次征地,分年支付,定期调整,落实到户,年年结清,长期受益”的基本原则,将征地补偿费中土地补偿费标准的75%资金,加上安置补助费,作为分年支付的安置补偿资金基数,依照被征土地所在地分年支付标准,向被征地农民首付3年的安置补助款,剩余的安置补助款在27年支付期限内逐年发放。选择分年支付办法的被征地农民,与市国土资源局的市统一征地事务所签订协议,统一办理好领款的有关手续。分年支付办法的具体年支付标准,均报市政府审核批准。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市政府的批复文件为执行依据。分年支付办法的年支付标准,每3年根据全市征地补偿费标准的调整和物价指数的变化,相应进行调整。每次调整后的年支付标准不低于调整前标准。对支付期限未满的被征地农民未付部分,安置补助款的年支付标准同步进行调整。分年支付的安置补助费可以依法继承,发生继承的,当事人到有关部门办理相应手续。一次性支付办法,是指被征地农民按照法定安置补助费标准,一次性结清安置补偿。选择一次性支付办法的被征地农民,不再享受分年支付办法的优惠政策。对选择一次性支付办法的被征地农民,鼓励其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具体按照有关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办法执行。采用土地等量置换补级差获得补偿安置的,被征地单位和个人不再享受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
  第三节 青苗等附着物补偿
  依法征用集体所有土地,必须合理确定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保护被征用土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市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慈溪市土地征用补偿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政策规定,对征用集体所有土地补偿费中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作出统一规定。2004年2月,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慈溪市土地征用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明确在全市行政区域内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时,对青苗及地上附着物的补偿基准价,由市国土资源局会同市财政、规划、发展计划、农业和建设局等有关部门负责联合制定并定期公布。市国土资源局具体负责土地征用中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的管理和监督。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各有关部门联合制定的基准范围内,结合当地实际,确定具体实施标准,负责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的具体实施。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拟被征用地块上的种植物和附着物进行统计调查,村级组织负责配合提供相关数据材料,被征地农民自动提供相关有效材料。调查、评估结果均在被征土地所在村公布。经核实后,用地单位按各镇(街道)的具体实施标准,向拟征地块所在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缴纳青苗及附着物补偿费。
  在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过程中,遇到特殊种植物或其他特殊情况的,由所在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可行性方案,经市国土资源局会同市财政局、发展计划局和农业局等有关部门共同审核后实施。对附着物补偿基准中未出现的补偿标的物,参照由市建设局、国土资源局、发展计划局和规划局联合制定的房屋拆迁补偿相关标准进行补偿。对花卉苗木进行移栽补偿时,一律采取最高限价,全市花卉苗木移栽补偿费最高限价不高于每亩5000元。市国土资源局、财政局、规划局、发展计划局、农业局和建设局等有关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定期调整和公布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加强对基层工作的技术指导,及时与拟征土地所在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共同协调补偿过程中的特殊情况处理。严禁挪用、克扣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镇(街道)、村各自建立和完善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收取和支付台账,以便接受上级管理部门监督和检查。
  第四节 征地养老保障
  为完善社会保障体系,逐步建立、完善土地被征用人员的养老保障制度,参照《宁波市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障试行办法》,结合慈溪实际,2003年1月15日市委、市政府印发《慈溪市土地被征用人员养老保障实施(暂行)办法》,自2003年1月1日起实行。2003年9月3日,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印发《慈溪市土地被征用人员养老保障实施(暂行)办法的补充意见》。根据上述两个文件精神,2003年9月8日,市政府办公室又印发《慈溪市土地被征用人员养老保障实施细则》,对土地被征用人员养老保障工作作出具体安排。
  养老保障开始时间 土地被征用人员养老保障从2003年1月1日起实施,并坚持由点到面逐步推行。2003年先在浒山、宗汉、坎墩3个街道,杭州湾新区(庵东镇、崇寿镇、新浦镇划归代管的10个村),周巷镇、观海卫镇试点,2004年在全市行政区域内实施。
  养老保障对象 土地被征用人员养老保障对象为:从二轮土地承包实施以来,因建设需要,经上级政府依法批准(包括被市国土资源局受理报批或已由市统一征地事务所与村经济合作社签订征用协议)农村集体土地被征用和使用后,以二轮承包面1积为基数,以户为单位,人均承包土地在
  0.20亩以下,或被征土地达到50%及以上,具有本村经济合作社社员资格的人员;达不到以上征地条件,但被征用土地在1亩以上的被征地农户,允许安排1人参保;还有已实行“村改居”的居民,现役军人退役回本村的,服刑人员服刑期满回本村的也纳入参保范围。
  不纳入参保对象 土地被征用人员不纳入参保对象为未满16周岁的;在校学生;已选择享受安置补助费分年支付待遇的,已符合按月享受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条件的人员。
  对《慈溪市土地征用补偿管理暂行办法》实施以前,符合参保条件的土地被征用人员,其个人确实无缴费能力的,按规定程序办理经济补助手续,待到达男55周岁、女50周岁的享受年龄,按月享受第一档享受标准38%的补助待遇,不能再参加土地被征用人员养老保险;其中未达到补助享受年龄的人员,如具备了参保缴费能力,允许按办理参保手续时的缴费标准,补办参加土地被征用人员养老保障手续。
  养老保障缴费标准 土地被征用人员养老保障缴费的标准共分3个档次,即第一、第二、第三档次,由养老保障人员自己选择。
  投保资金负担 土地被征用人员养老人员投保资金,坚持以个人负担为主,国家、集体补助为辅的原则。市、镇(街道)两级财政按第一档缴费标准的30%和8%补助,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补助,由各村根据经济承受能力确定。
  参保(或补助)手续办理 土地被征用人员以村委会为单位(村改居的以居委会为单位)组织报名参保,由所在村(居)委会初审参保名单,并公示一周无异议后汇总申报,经当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同意后,分别持有关材料向市土地被征用人员养老保障经办机构(以下简称“市土保经办机构”)申请参保,经核准后办理参保缴费手续。
  向市土保经办机构申请参保时应上交材料:市政府以及市国土资源局等有关部门出具的土地被征用相关证明材料;“村改居”的文件;《慈溪市土地被征用人员参加养老保障申请表》;《慈溪市土地被征用人员参加养老保障花名册》、《慈溪市土地被征用人员参加养老保障分次缴费花名册》;土地被征用人员居民身份证原件或复印件,一寸免冠近照两张;土地被征用人员分次缴纳养老保障费的,须签订《慈溪市土地被征用人员参加养老保障分次缴费协议书》;因户口迁移改变户籍关系的,需提供户口簿。
  符合参保条件但不选择参保的人员应与村(居)委会签订不参保协议,对既不参保又不签订不参保协议的人员,视作自动放弃参加土地被征用人员养老保障处理,由村(居)委会予以公布。
  市土保经办机构工作程序 依据提供的材料审核土地被征用人员的参保资格、选择的档次与对应的缴费标准以及申请参保的手续等;与分档缴纳养老保障费的参保人员签订《协议书》;通知村(居)委会为参保人员在指定银行交款;凭交款回执发放《慈溪市土地被征用人员养老保障手册》(以下简称《保障手册》);为参保人员建立缴费个人账户,并对个人账户进行管理。
  养老保障金享受条件 参保人员享受养老金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是男性年满55周岁、女性年满50周岁;二是按规定缴足养老保障费。未按规定缴足养老保障费的,暂停发放养老保障金,待缴足养老保障费后再予发放养老保障金,但暂停期间不予补发。
  养老保障享受待遇 按月享受养老保障待遇的标准分为第一、第二、第三3档,并与参保人员缴费档次相对应。2003年的待遇标准为:第一档每月150元:第二档每月200元:第三档每月250元。按月享受生活补助待遇的标准为第1档享受标准的8%,即2003年度的待遇享受标准每月57元。2007年12月25日,经市政府批准,市劳动保障局、市财政局联合印发《关于调整土地被征用人员养老保障待遇和缴费标准的通知》,对土地被征用人员养老保障待遇和缴费标准作出调整:从2007年9月1日起,土地被征用人员养老保障待遇调整为第一档每月200元:第二档每月250元:第三每月300元;生活补助档每月77元。从2008年1月1日起,参保人员缴费标准相应调整,如男55周岁以下,女50周岁以下年龄人员参保缴费标准调整为:第一档16480元;第二档20480元;第三档33480元。
  养老保障金发放方法参保人员(生活补助人员)在达到享受养老金年龄的当月,持本人居民身份证、《保障手册》或《补助证》和《慈溪市土地被征用人员养老保障待遇享受核准表》或《慈溪市上地被征用人员生活补助待遇享受核准表》,向市土保经办机构办理按月享受养老金(补助金)的手续,经市土保经办机构核准,从办理手续的次月起发放养老金(补助金)。参保人员(办理生活补助人员)的养老金(补助金)实行社会化发放,由市土保经办机构委托金融机构按当年度公布的标准按月发放。参保人员(办理生活补助人员)因自身原因延期办理养老保障待遇(生活补助待遇)享受手续的,逾期期间的养老金(补助金)不予补发。
  养老保障金停发参保人员(办理生活补助人员)在享受养老金(补助金)期间被判刑或劳教的,在服刑或劳教期间,养老保障金(生活补助金)停发。刑满或劳教期满后,经市土保经办机构核准,重新发放,已停发的不予补发。参保人员(办理生活补助人员)死亡的,自死亡次月起停止发放养老金(补助金),其亲属必须在其死亡后30天内,持民政部门发放的火化证明,通过所在村(居)委会,向市土保经办机构办理养老金(补助金)享受待遇注销手续,参保人员亲属可办理个人账户(余)额的退还手续。对冒领养老金(补助金)的有关人员,市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有关规定,追回已被冒领的养老金(补助金),并给予相应处罚。未享受养老金前死亡人员,向其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退还个人账户储存额。
  全市土地被征用人员养老保工作起自2003年1月1日,截至2008年底,共有应参加养老保障人员19.32万人,已参加的19.32万人。
  第五节 征用土地费用
  根据土地管理法规及上级有关文件规定,征地包干费是征地过程中由用地单位支付的各项费用的总称。统一征地收费项目有三种:
  第一种为土地征用补偿费,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偿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
  第二种为征地部门收取土地管理费。根据省文件规定:统一征地的由省土地管理行政机构征地事务部门收取土地管理费。土地管理费标准,按省农业厅、省计划经济委员会、省城乡建设厅发出的《贯彻执行“关于征用土地费实行包干使用暂行办法”的通知》执行。实际收取标准:征地(划拨使用、借用除外)费用总额的1%~2%。其中统一征地的为3%~4%;私人建房的为每平方米0.50元。征收的土地管理费,实行分级分成使用。由省、市两级负责承办统一征地的,土地管理费的30%留省土地管理部门,70%交市(地级市)土地管理部门;由省、市、县三级负责承办统一征地的,土地管理费的20%留省土地管理部门,20%交市(地级市)土地管理部门,60%交县土地管理部门(包括用于乡镇部分)。
  第三种为统一征地不可预见费:对征地包干费计算中,一时预计不到或可能发生变化的情况,应向建设单位收取不可预见费,收费标准按省文件规定:“不可预见费的计算基数为征地包干费用总额的3%~4%。”土地管理费和不可预见费,由土地管理部门掌握,按原来土地管理费的管理办法专款专用。
  第六节 集体土地房屋拆迁安置
  房屋拆迁是指取得拆迁许可的单位,根据城市建设规划要求和政府所批准的用地文件,依法拆除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房屋和附属物,将该范围内的单位和居民重新安置,并对其所受损失予以补偿的法律行为。
  1995年,宁波市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宁波市城市建设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1999年宁波市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对该《办法》进行修订,2000年正式施行。当时,慈溪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主要以该《办法》为依据。同时,各镇结合实际情况,对被拆迁人进行补偿。
  2002年,市政府为规范城市建设征用国有土地和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制定《慈溪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若干规定》。对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主要职责进行设定,同时也对房屋拆迁办理程序进行规定。对拆迁集体所有土地的房屋选择迁建安置作出明确规定:
  一是住房价格结算:被拆房屋补偿金额按重置价结合成新确定,迁建安置的统建房按成本价确定。
  二是安置用地面积标准:被拆住房建筑占地而积在农村私人建房大户耕地用地标准以下的,以拆一还一原则安置建筑占地面积;被拆住房建筑占地面积不足农村私人拼地建房标准的,可按被拆住房用地面积(含庭园用地)以拆一还一原则安置用地面积,最高不得超过农村私人耕地建房标准。
  三是规定迁建安置住房与被拆住房不属同一地段类另的,每降低(提高)一个类别等级,按其拆一还一部分建筑占地面积结算地段差价。
  四是明确迁建安置区域由市规划管理部门统一规划,政府指定的部门统一征地、统一管理。
  同时,《慈溪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若干规定》对调产安置和货币补偿也作出简要规定。
  2003年,为加速城市化进程,全面提升城市品位和建设档次,提高城市土地利用率,改革城区农民拆迁安置方式,市政府印发《慈溪市城区农民拆迁安置实施办法》。城区农民拆迁安置从此由迁建安置方式,改为采用调产安置或货币补偿方式。实施办法规定,被拆迁人选择多层或高层住宅的,先按《慈溪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若干规定》计算安置房用地面积,再按安置房用地面积确定住宅建筑面积。具体测算公式为:安置1间、2间、3间地基的,可分别选择安置多层(或高层)住宅1套、2套和3套。被拆迁人选择货币补偿方式安置的,按3类地段安标准乘以当时当地商品房市场价格减去安置房成本价后再行上浮结算,上浮系数由市政府另行确定。另外,还对被拆迁人选择多、高层住宅和货币补偿安置的,出台若干优惠措施。
  2006年,宁波市新的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规章出台,市政府相应制定《慈溪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若干规定》,并于2008年6月正式施行。其中明确规定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办公室作为拆迁人,统一实施全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的拆迁工作。各镇(街道)设立拆迁办,作为拆迁人统一下设的分支机构,代表拆迁人具体负责制定本辖行政区域范围内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实施办法,落实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实施房屋拆迁等事宜;明确规定市政府和市国土资源局作为拆迁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明确规定原有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政策,主要以人口为基础结合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容积率等因素确定安置房面积。规定中提出“虚拟人口”这一概念,最大限度保护被拆迁人利益。同时,还对调产安置标准、货币补偿安置标准、迁建安置标准等作出具体规定。

知识出处

慈溪市国土资源志(1996~2008)

《慈溪市国土资源志(1996~2008)》

出版者:浙江人民出版社

本书设有国土资源概况、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综合开发、农用土地使用制度、工业企业用地、交通建设用地等类目,反映了1996~2008年慈溪市国土事业的发展变化,记录了慈溪境域内国土资源管理13年来的工作历程、实践经验、政策革新和成绩荣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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