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土地审批权限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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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慈溪市国土资源志(1996~2008)》 图书
唯一号: 112320020220000440
颗粒名称: 第一节 土地审批权限
分类号: F301.2
页数: 5
页码: 173-177
摘要: 本节记述慈溪市土地审批权限的具体情况,主要包括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审批、镇、村集体土地用地审批、临时使用土地审批、个人建房用地审批。
关键词: 慈溪市 土地资产管理 土地审批权限

内容

一、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审批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审批分为农用地转非农建设用地审批和供地审批两个程序。1986~1998年,农用地转用和供地同步审批,1999年以后,除单独选址项目外,农用地转建设用地与供地分开审批。省(直辖市)政府批准建立的常年固定的蔬菜基地一般不得征用。因建设需要非征用不可的,须经省(直辖市)政府批准,并要补足新的蔬菜基地。
  国家建设用地涉及农用地转建设用地的,应办理转用审批手续。属省重点道路、管线工程、大型基础设施项目,由国务院审批;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集镇和村庄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由原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批准机关审批。所有建设项目占用农业土地必须报上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占用耕地525亩以上的报国务院审批,525亩以下的报省政府审批。经国务院、省政府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自1999年起,县级政府没有农用地转建设用地和征地审批权,只有有限的供地审批权。
  根据1986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浙江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规定,土地征用审批权限:征用耕地(包括园地、养殖水塘,下同)3亩以下,非耕地10亩以下,由县(市)人民政府批准,报省、市(地级)土地管理部门备案;耕地3~5亩,非耕地10~20亩,由地级市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批准,报省土地管理部门备案;耕地5~1000亩,非耕地20~2000亩,由土地管理部门审核,报省政府批准;耕地1000亩以上,非耕地2000亩以上,由省政府审核,报国务院批准。
  根据1999年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规定,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和原有建设用地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即供地)按照下列规定办理审批手续:30亩以下的建设项目用地由县(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设区的市和省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备案;30亩以上75亩以下的建设项目用地,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省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其中杭州、宁波两市人民政府可以批准30亩以上90亩以下的建设项目用地。
  1992年,省委、省政府出台“扩权强县”政策。先对全省13个经济发展较快的县(市)进行扩权,扩大基本建设、技术改造和外商投资项目审批权。2002年,又将313项审批权下放给慈溪市等17个县(市)一级政府。慈溪市被列入“扩权强县”的县(市)之后,市政府相关权力增强。其中对全市建设项目使用土地的审批权获得扩大和增强,具体的项目用地审批享有宁波市级同等权限。
  2004年10月21日,国务院印发《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要求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审批土地。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审批权在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不得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下放土地审批权。严格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凡涉及改变土地利用方向、规模、重大布局等原则性修改,必须报原批准机关批准。从严从紧控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总量和速度。凡不符合规划,没有农用地转用年度计划指标的,不得批准用地。实行强化节约和集约用地政策。建设用地要严格控制增量,积极盘活存量,把节约用地放在首位,重点在盘活存量上下功夫。严格控制建设占用耕地、林地、草原和湿地。要按照照集约用地原则,调整有关厂区绿化率的规定,不得圈占土地搞“花园式”工厂。在开发区(园区)推广多层标准厂房。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积率,供地时要把土地用途、容积率等使用条件的约定写入土地使用合同。
  2006年8月31日,国务院发出《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保证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必须采取更严格的管理措施,切实加强土地调控(将未利用地也纳入转用范围)。按照权责一致原则,调整城市建设用地审批方式,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依法由国务院分批次审批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调整为每年由省级人民政府汇总后一次申报,经国土资源部审核,报国务院批准后,由省级人民政府具体组织实施,实施方案报国土资源部备案。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纳入年度土地利用计划,并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禁止通过“以租代征”等方式,使用农民集体所有农用地进行非农业建设,擅自扩大建设用地规模。国务院通知部署对2004年10月21日《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实施以来的土地管理和利用情况进行全面自查,对清查出的土地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作出严肃处理。据统计,经依法批准,1996~2008年,全市国有建设用地共计占用耕地85515亩、非耕地60623亩。
  根据1990年5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及1992年3月12日《浙江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实施办法》规定:土地使用由行政划拨、无偿、无限期、无流动为主,逐步转为有偿使用,进行市场化运作。1992年8月10日,市政府印发《慈溪市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试行办法》:土地使用权出让可以采取协议、招标、拍卖方法。1992年8月,市土管局受市政府授权,第一次进行公开拍卖。1994年7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颁布,地产市场管理得到规范。1995年以后,地产市场有序发展。国有土地使用权均遵照协议和招、拍、挂的合法原则,有偿、有期、有流动原则,自愿、公平、竞争原则进行出让。
  建设项目土地使用权,确属必需的,由市政府依法批准划拨: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和水利等项目用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除此之外的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遵照上述3个原则,进行协议、招标、拍卖、挂牌出让。2002年7月18日,市政府印发《慈溪市土地储备暂行办法(试行)》、《慈溪市土地交易市场管理办法》、《慈溪市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实施办法(试行)》后,凡经营性项目建设用地都采用招、拍、挂方式出让。2007年5月。市政府办公室印发《慈溪市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规定(试行)》,此后,工业项目用地实行招、拍、挂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二、镇、村集体土地用地审批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一条规定,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农村农民住宅建设和镇、村建设需要使用集体土地的,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审批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农用地转为集体土地建设用地,按土地利用年度规划分批次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批准。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在总体规划以外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集体土地建设用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根据2004年10月21日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规定,农村集体土地建设用地,要按照控制总量、合理布局、节约用地、保护耕地的原则,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并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凡占用农用地的必须依法办理转为集体土地使用审批手续。其中对兴办乡镇企业、村民建设住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项目涉及使用本村土地的,其农用地转用方案由宁波市审批,其中浒山、宗汉、坎墩街道,观海卫、周巷、逍林镇,由省政府审批。全市1996~2008年按审批范围和权限共审批集体土地建设用地耕地1791亩,非耕地132亩。
  三、临时使用土地审批
  临时使用土地是指工程建设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使用国有或集体所有的农用地、空闲地或未利用地,待施工或勘查完毕后不再需要使用的土地。
  临时使用土地在30亩以下的,由县(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临时使用土地在30亩以上的,由地级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其中75亩以上的,还须报省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法律、法规规定:须事先报经有关部门审核同意的,在报批之前,应当先经有关部门同意。临时使用土地的使用者,应当按照临时使用土地的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土地,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临时使用土地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2年。临时使用的土地使用期满,土地使用者应当退还土地,并恢复土地原状。
  四、个人建房用地审批
  1992年,市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实施条例》、《浙江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和《国务院批转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请示的通知》,结合慈溪实际,印发《慈溪市私人建房用地管理办法》。私人建房使用耕地的实行指令性计划管理,使用非耕地的实行指导性计划管理。市土管局每年初将私人建房用地计划指标(包括耕地、非耕地)下达到镇,并分解落实到村,安排到户,不得突破,公布于众。然后,建房户提出申请。农村私人建房户使用耕地的(包括承包地、自留地等),由镇政府审核,报市土管局审批;使用非耕地的(含原地翻建、原地扩建、另置杂地的),由镇政府审批,报市土管局备案。城镇居民符合建房条件,需原地拆建、翻建的,由土地所在地的镇政府同意后,报市土管局批准。由当地政府集资形式统建、联建的,由市计委下达基建项目文件,然后根据用地审批程序报批。干部建房用地,实行“双重审批”制度。市党政机关(含镇)和市属企事业单位干部建造私房,具有建房条件的,先由个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单位和土地所在镇审查后,按干部管理权限,报送有关部门审查批准后,再向市土地管理部门中请,办理建房用地审批手续。在慈溪定居的华侨、台湾和港澳同胞、外籍华人建房用地,以及居住在慈溪的侨眷用侨汇建房的用地,可以比当地农村私人建房用地面积增加30%。用侨汇建房的侨汇数额必须占总建房资金的80%以上。建房前,由侨汇建房用地者提出书面申请,经当地镇政府和中国银行慈溪支行出具建筑侨汇凭证,报市侨务、台湾事务办公室审核同意后,再向土地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办理建房用地审批手续。建房用地必须服从镇村规划。因国家、集体建设,实施城镇规划等需要拆迁农户房屋的,必须先办理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或集体建设使用土地审批手续,然后由负责拆迁的单位统一办理拆迁户的私人建房用地审批手续,其用地标准和审批权限,按市政府1992年的文件规定办理,但不占用私人建房用地计划指标。
  2002年,市政府印发《慈溪市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各(街道)在搞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基础上,编制和完善城镇居民点和村庄建设规划,鼓励自然村向中心村、中心镇集聚,鼓励实行统建、联建,有条件的地方,提倡建造公寓式住宅。中心村实行统一规划,统一报批,统一设计,统一建设。农村个人住宅,与旧村改造、土地整理结合,充分利用原有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村周边的荒地。严格控制占用耕地,确需占用耕地的,主要通过土地整理、折抵指标和旧村改造及旧址复垦置换指标解决。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每年初根据“总量控制、内部平衡”原则将市获得的部分土地整理折抵指标下达到镇(街道)、村(村民宅基地的所有权属于集体,农村村民个人只有使用权)。凡符合条件
  要申请宅基地的村民,向户口所在的村(居)、镇(街道)逐级上报,并经有关部门审核同意,最后上报市政府审批。个人建房使用农用地的,依法办理农用地转为集体土地使用审批手续。由城镇居民点或中心村组织实施的,由实施单位提出申请,办理农用地转为集体土地使用手续,待省政府批准后,再申办土地使用手续。实施国家建设和城镇、村庄建设规划而被拆迁安置的农户,凭原宅基地土地证和拆迁协议申请宅基地。各镇(街道)根据拆迁通告中被拆迁户名单、拆迁协议、用地批文和安置地块平面图等初审后,报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再报市政府审批。个人建住宅依法取得的宅基地,按有关规定,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
  2008年,市政府办公室印发《慈溪市农民建房用地管理办法》。农村居住房屋(以下简称“农居”)的总体原则是:控制单家独院,推广多户联排,鼓励多层公寓。城区90平方公里规划范围的农居建设,实行由镇(街道)、村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建多层、高层公寓的方式,其他区域的“农居”建设实行统建、自建相结合的方式。其中在“农居”集聚区范围内,建设低层多户、联排房屋及多层公寓。在梳理式改造区,推广多户联排,鼓励建多层公寓;确实不能联排建设的,允许以单家独户形式建设。“农居”统建房用地,采用项目用地形式报批,供地主体为项目所在地村(居)委会或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供地方式:由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报的,以行政划拨供地;村级组织申报的,办理集体使用手续。“农居”自建房用地报批:村民向所在村(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并逐户填写《慈溪市“农居”自建房用地审批表》,以及“农居”建设规划用地红线图等相关资料,统一组件后逐级上报,直至市政府作出批准决定,由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按规定收取费用后,将批准通知下发到村或建房户。“农居”用地涉及农用地的,先依法办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手续。其中以行政划拨方式报批的,同时办理集体土地征收手续,然后按规定办理用地手续。1996~2008年共审批个人建房用地7746亩。

知识出处

慈溪市国土资源志(1996~2008)

《慈溪市国土资源志(1996~2008)》

出版者:浙江人民出版社

本书设有国土资源概况、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综合开发、农用土地使用制度、工业企业用地、交通建设用地等类目,反映了1996~2008年慈溪市国土事业的发展变化,记录了慈溪境域内国土资源管理13年来的工作历程、实践经验、政策革新和成绩荣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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