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节 砖瓦窑管理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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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慈溪市国土资源志(1996~2008)》 图书
唯一号: 112320020220000387
颗粒名称: 第六节 砖瓦窑管理
分类号: F293.2
页数: 3
页码: 63-65
摘要: 本节记述了慈溪市1996年至2008年砖瓦窑取土管理的历史和现状。
关键词: 砖瓦窑 管理 慈溪市

内容

20世纪90年代初,随着城乡建设事业发展,砖瓦需求量不断上升,砖瓦窑也逐步发展。由于市域境内制砖泥源属欠缺地区,除了近山傍湖的砖瓦窑可利用湖底淤泥及山坡积土外,平原地区的砖瓦窑依靠挖掘平原粘土,以致毁坏农田。1994年针对当时无序取土、非法取土的情况,市政府对砖瓦窑取土问题专门作出规定:轮窑取土须申报批准,批准时限、取土后的土地复垦时限,均为1年。每一轮窑到期需重新办理取土项目的报批和土地复垦协议书。是年,市土管局组织力量拆除违法私建的192座砖瓦钢板窑,并通过司法部门,对拒不执行行政裁处的其他54座砖瓦钢板窑实行强制拆除。1996年6月,市土管局对全市轮窑取土管理工作进行了检查。当时,全市85只轮窑,涉及20个镇(除周巷、天元、杭州湾镇外)。多数轮窑经过批准,取土来源正常。但是,有9只轮窑未经批准,有7只轮窑取土来源不正当,毁坏耕地严重。有些轮窑取土未经批准,异地取土现象比较普遍,大部分镇对轮窑取土未纳入工作议事日程。鉴于这些存在的问题,市土管局印发《关于切实加强轮窑取土管理的通知》,提出3条意见:
  其一,轮窑取土管理要作为镇土管所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列入议事日程,确定专人负责。做到确定取土位置、面积,签订土地复垦协议,报批取土项目,收取有关费用等。窑厂、村、镇3家各负其责,协同管理。对轮窑取土要实行定期检查。轮窑取土要尽量利用山泥、河泥和高蹋泥等,不准在平整的耕地上取土。对管理好的镇给予表彰和奖励,问题严重的轮窑责令其停关。
  其二,轮窑取土项目要申报审批。根据1994年市政府的相关通知,轮窑取土时限和取土后复垦时限均为1年的规定,对时限到期或超期的需重新办理取土项目和土地复垦协议签订手续,确定取土地块。未经批准,若已经开始制砖的,要先补办轮窑批准手续,然后方可办理取土项目的报批。
  其三,缴费规定。每一轮窑收缴土地复垦保证金3000元,取土管理费400元。未经批准取土的,罚款1500元。费用由所在镇收取。保证金待复垦以后退回。取土管理费由镇使用,主要用于取土管理方面工作。未经批准取土的,由市土管局作出处罚决定,所罚款额上缴市土管局。
  上述3条意见发布后,各镇进一步加强对轮窑的监督检查,有效制止窑厂非法取土行为。一些未经批准的轮窑,开始办理报批,有些轮窑自行停关。
  1999年起,取土管理史加严格。平原土地禁止取土,一部分轮窑向海边、水库边和鱼塘边取上,利用丰富的淤泥、积土。至2004年,全市尚有轮窑60只,泥源取自残坡积土的24只(其中2只兼取河道淤泥);取自湖底淤泥的17只;取自河道淤泥的11只;取自海涂淤泥的5只。平原取土的3只轮窑被严肃处理。自2001年起实行“采矿许可证”制度。规定许可证每年申报,经批准换证,确定取土地点(矿区)范围、测量拐点坐标、面积及采土量等。
  同时收取矿产资源费。按轮窑门数、窑门容积和折算系数,生产实心砖的收取8%补偿费,生产空心砖的收取2%补偿费。2006~2007年,全市批准生产的32只窑,其中30只窑一年共收取矿产资源补偿费33.60万元。2008年3月底止,32只窑全部换发《采矿许可证》。
  砖瓦窑发展前景。从2008年1月1日起,实施《浙江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条例》,禁止生产和使用粘土砖。城市规划区内禁止生产空心粘土砖。建筑用的墙体材料不断创新,实心砖和空心砖将逐步由新型墙体材料替代,特别是大的建设项目已不再使用实心砖或空心砖,仅在小建筑中还有使用实心砖或空心砖。而且轮窑企业自身烧制砖头的燃料成本、工资成本上升,砖头价格受市场销售趋淡的影响,2008年每块实心砖0.30元左右,空心砖0.40元,利润较前几年降低;加上取土管制、环境监测将更严格,必将促使砖窑业逐步减少,直至淘汰。

知识出处

慈溪市国土资源志(1996~2008)

《慈溪市国土资源志(1996~2008)》

出版者:浙江人民出版社

本书设有国土资源概况、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综合开发、农用土地使用制度、工业企业用地、交通建设用地等类目,反映了1996~2008年慈溪市国土事业的发展变化,记录了慈溪境域内国土资源管理13年来的工作历程、实践经验、政策革新和成绩荣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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