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采矿权属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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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慈溪市国土资源志(1996~2008)》 图书
唯一号: 112320020220000384
颗粒名称: 第三节 采矿权属
分类号: F426.1
页数: 2
页码: 56-57
摘要: 本文记述了慈溪市采矿权登记发证、处理非法采矿的情况。
关键词: 采矿 管理 慈溪市

内容

一、采矿权登记发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规定,矿产资源属国家所有,地表或地面的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国家对矿产资源的勘查、开采实行许可证制度。探矿权,是指在依法取得的勘查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内,勘查矿产资源的权利,取得勘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称为“探矿权人”。采矿权,是指在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内,开采矿产资源和获得矿产品的权利,取得采矿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称为“采矿权人”。
  2002年12月,市政府印发《慈溪市采矿权出让暂行规定》,对全市的采石场作出重新布局、合理调整。关闭11家不符合要求的采石场。对15家修复开采的矿山,编制开发利用方案。对保留的开采矿山,实行采矿权登记发证,明确权属,受法律保护。同年又确定3个采矿权出让试点区。出让采矿权按照核实开采规模进行矿区划定,并埋设界桩。采矿权根据矿区范围内的矿产资源状况和生产规模确定有效期。采矿权有效期届满,采矿许可证自行废止,采矿权无偿收归国有。
  采矿权出让方案,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编制,报市政府同意后,报上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批准后实施。
  采矿权受让人,应当具备相应的矿山开采资质条件,切实做好矿产资源保护,合理开发利用和矿山自然生态环境治理工作。受让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缴纳采矿权价款,并于30日内依法办理登记手续,领取采矿许可证,签订矿山自然生态环境治理责任书,缴纳治理备用金。
  二、处理非法采矿
  对于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2003年5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70次会议通过《审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非法采矿,经责令停止开采后,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以非法采矿罪定罪处罚。下列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为非法采矿:无采矿许可证开采矿产资源的:采矿许可证被注销,吊销后继续开采矿产资源的;超越采矿许可证规定矿区范围开采矿产资源的;未按采矿许可证规定的矿种开采征产资源的(共生、伴生矿种除外);其他未取得采矿许可证开采矿产资源的2003年10月至2001年8月,匡堰镇杨家山发生无证开采。案犯胡某某、方某某、罗某某共同出资,雇用挖掘机,在杨家山无证采矿,牟取利益。农业局森林警察大队于2003年11月3日告知其行为非法。2004年3月18日,市国上资源局令停止非法采矿,而胡、方、罗等人拒不停止,继续非法采矿(直至2004年8月初停止)。其间开采矿产资源量60823立方米,合115564吨。2004年10月31日,胡某某、方某某、罗某某因涉嫌非法采矿罪被市检察院刑事拘留,同年11月10日被依法逮捕。2005年6月2日,市检察院提起公诉,经市法院判决:被告人胡某某、方某某、罗某某分别判处有期徒刑3年、2年、2年,并各处罚金3万元、2万元、2万元。
  2005年5月,观海卫镇杜湖岭发生非法采矿案。被告人汪某某、陈某某、王某某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进入杜湖岭,由陈某某、王某某非法采挖宕碴,所挖宕碴销售给汪某某,并由汪某某安排工程车将宕碴运走。非法开采期间,观海卫镇政府、市国土资源局在5月和6月责令其停止非法采矿,三被告拒不停止,继续非法开采。至2005年7月6日,经市农业局森林警察大队民警、市国土资源局工作人员等阻止,才停止开采。经省水文地质工程大队测量,所采挖矿石为中强风化品屑熔结凝灰岩,已开采资源量为65921立方米,合13.65万吨,并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因涉嫌非法采矿罪,汪某某在2006年11月4日被市检察院刑事拘留,同月8日被依法逮捕;王某某在2006年8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2日被依法逮捕;陈某某在2006年4月19日向市公安局投案,如实交代犯罪事实,又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同案被告人,于2006年8月15日被取保候审。2006年11月22日,市检察院指控三被告犯非法采矿罪提起公诉。2006年12月15日市法院判决:被告人汪某某、王某某分别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3年两个月,并各处罚金1万元、2万元;被告人陈某某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2万元。追缴汪某某非法所得2万元和陈某某、王某某非法所得各5万元。
  2005年对乱采滥挖黄泥行为进行整治,共处理矿产违法活动50余起,查扣挖掘机40台次。2006~2008年,全市共查处乱采滥挖案件52起。通过依法整治,有效地推进矿产资源开采许可证制度的实施,制止乱采滥挖现象发生,促进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和生态环境保护。

知识出处

慈溪市国土资源志(1996~2008)

《慈溪市国土资源志(1996~2008)》

出版者:浙江人民出版社

本书设有国土资源概况、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综合开发、农用土地使用制度、工业企业用地、交通建设用地等类目,反映了1996~2008年慈溪市国土事业的发展变化,记录了慈溪境域内国土资源管理13年来的工作历程、实践经验、政策革新和成绩荣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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