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 农业扶持政策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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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慈溪市农业志(1988—2008)》 图书
唯一号: 112320020220000255
颗粒名称: 第八章 农业扶持政策
分类号: F320
页数: 11
页码: 448-
摘要: 本文记述了慈溪市1988—2008年,市委、市政府每年下发1号文件,就做好当年农村农业工作提出目标要求,在用地、用电、税收、贷款、资金等方面出台扶持政策,农业投入不断增加。1988年市财政用于农业672万元,农业发展基金支出451万元。2001年市财政用于农业的支出增至13262万元,农业发展基金支出12381万元。2008年,市财政用于农林水事务40935万元,占一般预算支出的9.35%,农发基金支出47886万元。
关键词: 慈溪市 农业产业 农业政策

内容

1988—2008年,市委、市政府每年下发1号文件,就做好当年农村农业工作提出目标要求,在用地、用电、税收、贷款、资金等方面出台扶持政策,农业投入不断增加。1988年市财政用于农业672万元,农业发展基金支出451万元。2001年市财政用于农业的支出增至13262万元,农业发展基金支出12381万元。2008年,市财政用于农林水事务40935万元,占一般预算支出的9.35%,农发基金支出47886万元。
  第一节 产业发展政策
  发展粮棉生产
  1988年,省政府对棉、粮、油、猪等主要农产品实施定收购基数的办法,收购基数为指导性计划。市委、市政府提出要保证粮、棉、油、猪、盐稳定增长,进一步发展其他多种经营。1989—1992年,全面贯彻“决不放松棉粮生产、积极发展多种经营”的生产方针,同时大力拓展创汇农业。
  全面调整产业结构
  1993年,浙江省放开粮食收购和价格。市委、市政府允许农民在耕地上有计划地种植多年生作物,并要求以大农业的观点优化生产要素组合,充分合理地开发自然资源和社会资源,调整优化农业结构和种植结构,发展高产、优质、高效农业。1994年,继续加速实施“南棉北移”战略,按“突破东部、提高西部、拓展南部、开发北部、优化中部”的思路,发展市场适销的农产品,重点发展果蔬、禽蛋、水产、豆粮、杂粮、食用菌和食草动物。1996年提出走“移棉”和适度“扩粮”的路子,种养并举的路子和农业产业化路子。发展和培育农业支柱产业和主导产品,围绕蔬菜、水果、水产、药材、蜂、家畜、家禽等主导产品扶持龙头企业,按照“围绕龙头建基地、突出特色建基地、连片开发建基地”的思路,建设农业商品基地。1998年,提出“稳定发展粮棉基础产业,继续发展果蔬业,大力发展水产业,积极发展畜牧业,加快发展林特业”方针,把粮棉油、蔬菜、瓜果、水产品、畜产品、蜂产品、丝瓜络、竹笋、花卉、甜菊等作为十大发展重点。
  加快现代农业建设
  1999年,国家改革棉花流通体制,棉花生产取消指导性计划。市调减七塘以南零星棉地,棉花主产区集中到七塘以北。加速发展滩涂和浅海养殖,合理调整林种和树种结构。2000年加大棉花调减力度,在稳定粮食生产能力的基础上,加快发展果蔬、林特、水产和畜牧业。2002年,市政府确定创汇蔬菜、特色水果、水产养殖、花卉苗木、食草畜禽为慈溪农业五大主导产业。2004年,实施“西菜东扩,”把优势产业由中西部向东部扩展。2006年,提出打造都市创汇农业基地,发展高效生态农业。2008年,推进生态农业基地建设,在半掘浦至淞浦新围滩涂打造现代生态农业区。
  第二节 农业发展基金制度
  1987年,市建立市、乡(镇)、村农业发展基金制度,从多方面筹集资金支持农业,把“以工补农”转为“以工建农”,并从制度上加以规范和完善。
  农业发展基金筹集
  1987年,县政府印发《关于建立农业发展基金制度的试行办法》,明确农业发展基金筹集的主要渠道。一是乡镇企业按实现利润的10%在税前列支用于支农和其他社会性开支及税后上缴镇、乡利润中的一部分。二是上级下拨支持农业的专项资金,列入县财政预算的农业投资,国家征收的部分乡镇企业所得税和工商每年增长的地方留存,按规定收取的造地费和生猪生产稳定基金留存部分。三是粮食、供销、外贸、食品、纺织等部门经营利润中的返还部分。四是农村个体、联户办的工业、商业、建筑业、运输业、“五匠”及其他非农经营的农民上缴的贴农金。五是承包户每年上交给集体的提留部分,农村的劳动积累或代金及违约金。六是地区性合作经济组织积存的再生产资金,含土地征用费和生产垫底资金。1988年,市委、市政府进一步明确市农业发展基金的主要来源。一是地方财政用于农业的部分资金。二是造地费、耕地占用税和土地罚没款留市部分。三是棉花生产和经营单位交纳的贴农金。四是生猪生产稳定基金。五是粮食附加税留市部分。六是各级支持农业的专项资金。并规定自1988年1月1日起,乡镇企业计税工资标准在上年的基础上提高10元,列入农业发展基金。1988年,筹集市农业发展基金6564214元。随着农村经济形势的变化和国家政策的调整,农发基金筹集渠道随之调整。2001年后,市农业发展基金的主要来源为耕地开垦费、征地指标款、土地出让金和财政预算内经费。随着筹集基金的基数扩大,农业发展基金收入不断增加。1988—2008年,市农业发展基金收入279646.00万元。
  农业发展基金用途
  主要用于农村商品生产的发展,改善农业生产的物质、技术条件,加强农业社会化服务和促进农业适度规模经营。重点是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包括农田水利建设、低产田改造、农业机械的购置和更新;补助机耕、排灌、植保、良种繁育等农业服务组织;开发农业资源、农副产品商品基地和加工贮运基地建设;扶持专业大户;鼓励引进和推广新技术、新品种。1988—2008年,农业发展基金支出253528.93万元,对增加农业投入,加快推进农业产业化,加速农村经济发展起到积极作用
  农业发展基金管理
  专项提留、专户储存、专款专用、逐年积累,实行市、乡(镇)村分级筹集、分级所有、分级管理、分级使用。市、乡(镇)、村分别建立农业发展基金管理委员会(管理小组),负责农发基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使用农业发展基金,年初由使用单位提出申请,报基金管理委员会审批,编入预算。使用过程中,接受审计、财税部门的审计监督。
  第三节 科技兴农政策
  种子工程
  1988年以前,主要扶持水稻、棉花“三级繁育、两级供种”的良种繁育体系。1989年后每年安排支农资金用于良种繁育和推广。1993年,对新品种引进和农技推广产生较大效益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1996年实施种子工程,加大扶持力度。1999年市财政安排110万元,2001年为200万元,2002年为300万元,主要用于建设种子基地,引进、改良、培育、推广新品种,奖励对种子工作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2006年,对农作物品种选育或获得技术专利权、自主知识产权的项目奖励20万元。通过省级以上审定的新品种,每种奖励额度从2002年的5万元提高到10万元。对,新品种推广面积在66.67公顷以上、自行培育的新品种推广面积在33.33公顷以上的,每种奖励5万元,其中50%奖给科技人员。
  科技研究与推广
  科技研究与推广的奖励 1988—1993年,重点扶持高产模式栽培,“吨粮田”、“双百棉”、“吨鱼塘”建设及丰收计划的实施。1995年,对新购置钢管大棚每亩补助400元。2002年,实施三大农业科技推进计划,市财政安排400万元用于设施农业、绿色农业和主导产业。对新增耕作机械、播种机械、喷滴灌设施等按购价补助30%~35%。2003年对新增防虫网实行补助。2005年,购置单体钢棚(包括改良型水泥连栋钢棚)0.33公顷和2公顷以上的每公顷分别补助4.5万元和6.0万元,连栋钢棚每公顷补助10.5万元。水稻机械喷播每公顷补助150元,2006年增至300元。2006年市财政补助大棚设施1130万元,大棚种植面积发展到1820公顷。为发展生态农业,对病虫无害化防治技术、测土配方施肥、农田监测、畜牧粪便综合治理和畜禽养殖场建沼气池实行经济补助。2007年,对渔场、养殖大户购置水产养殖底充氧增氧设备,按购价补助35%。2008年,大棚养殖水产按投入额补助30%。
  科技人员的奖励 2000年,市设立农业科技贡献奖,按贡献大小分别给予1000~5000元的奖励。2003年,对获得省级科技进步三等奖、宁波市科技进步二等奖及以上的项目,奖励1万元。农技人员投身经济实体参与技术开发,经营所得全额归个人。
  农业技术培训
  1996年,实施绿色证书工程,市财政拨专款用于工程建设。2001年,市财政安排50万元用于农业科普教育和农民培训,其中对取得绿色证书的农民每人奖励200元。2004年,免费实施万名农民培训工程,选送优秀青年农民赴高等院校进修,并对取得大中专毕业证书者奖励1000元,对新取得绿色证书者奖500元。组织实用技术培训2000人次和5000人次以上的单位,分别奖励5000元和2万元。2006年,对取得经营管理证书或农民中级技师以上职称者每人奖励1000元,对获得“双证”者再奖励1000元。2008年,凡通过农业职能技能培训者,每人补助500元,新认定的农业科技示范户,每户补助150元。
  民营科技机构
  2002年,对宁波市级和慈溪市农业科技企业每家分别补助2万元和1万元。2003年,对新组建的民营科技机构,补助费增至5万元。对民营科技机构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免征企业所得税。机构招聘市外中级及以上专业人才,每招聘一名补助5000元。2006年,新创办的民营科技机构购置科研设备,按购价的30%给予补助。
  示范园区建设
  1996年前,市财政重点扶持以粮棉丰产方为主的示范区和示范点。1996—1998年,市财政每年安排250万元扶持长河、龙山和新浦3个农业示范园区。此后,市财政每年安排资金扶持示范园区的配套设施建设。2003年的宁波慈溪国家农业科技园区建设项目,宁波、慈溪两级政府累计补助3593.2万元。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宁波市慈溪农业现代化示范项目下达实施后,市财政重点安排资金进行配套。2005年,市财政安排200万元,在掌起镇启动300公顷东部农业科技示范园区。2007年,对新认定和重新认定的农业科技示范园区,按当年基础建设投资额的10%给予奖励。
  第四节 土地流转和规模经营政策
  土地流转
  1989年,实行土地所有权、承包权、使用权分离,允许承包者转让或转包土地,转包期满可收回使用权。1994年,鼓励农民在“自愿、依法、有偿”的原则下流转土地。2004年,对流出土地的农户,凡经营面积6.7公顷以上且经营时间5年以上的,给予每公顷600元补助,2006年提高到1500元,2007年提高到2250元。2008年,对土地经营权一次性委托镇(街道)、村流转的农户,市财政给予每年每公顷1500元的养老保险费补贴。对土地经营权转出5年和5年以上的农户,分别给予每公顷2250元和2850元的补助。
  规模经营
  1989年,凡经营粮田0.67公顷以上,投售商品粮2500千克以上和经营棉地0.40~0.53公顷以上,投售商品棉300~400千克以上的大户、家庭农场,享受农工一体化待遇,由挂靠乡镇企业发给一个劳力的基本工资,在预购定金发放、农业贷款、农资(农机具)供应、服务等方面给予优惠。1993年,经营土地在0.53公顷以上的承包大户允许在企业列编,领取基本工资。1994年后,支农优惠政策重点向规模经营户倾斜,优惠项目包括向信用社贷款、获得社会化服务和经济扶持等。2000—2003年,市财政每年安排200万元资金,对经营面积2.00~6.67公顷且经营时间5年以上的大户,每公顷补助750元,6.67公顷以上的,每公顷补助1500元。2006年开始,凡按“四统一”方式经营面积20公顷以上且连续经营3年以上的规模经营户,每公顷补助450元。2007年,农户按土地承包权入股生产,每公顷补助3000元。2008年对合股期限10年以上、入股面积33.33公顷以上的,补助每家合作单位3万元,入股农户享受养老保险补贴或一次性补助。
  中介组织
  2003年,对推进土地规模经营成绩突出的镇(街道)、村土地流转服务组织进行奖励。2006年,对当年新增规模经营面积66.67公顷以上(单体规模6.67公顷以上的累计面积)、管理规范的镇(街道)土地流转服务中心,每公顷奖励150元。2008年,奖励标准提高至每公顷450元。
  2000—2008年,全市共出资3019万元,补助规模经营14759公顷。
  第五节 产业化经营政策
  农业龙头企业
  1998年,对入选市“十龙”工程的企业奖励10万元,并在贷款、贴息、水电使用等方面重点倾斜。2000年市财政安排250万元扶持加工型龙头企业。2001年,市政府对农业龙头企业用地采用行政划拨或有偿使用方式。对当年计税利润总额比上年同比增长10%以上的部分,市财政按超过部分奖励18%;其当年应交两项规费,按比上年实际递增10%作包干上交基数。2002年市财政安排350万元专项资金支持农产品加工企业。2003年对销售额超过3000万元、当年增幅在20%以上的农业龙头企业,享受工业百强政策;对年销售在亿元以上、且当年增幅在15%以上的龙头企业,奖励30万元。2006年新命名为国家、省、宁波市级龙头企业的,分别奖励30万元、15万元和5万元。2008年对当年销售收入首次达到亿元且增幅15%以上的龙头企业,每家奖金增至50万元;对销售收入首次达到5000万元(含)或3000万元(含)且增幅在20%以上的企业,分别奖励30万元和10万元。
  农业创汇
  1988—1992年,市政府允许农民利用部分粮田和棉地生产出口农产品。1993年,对新办的农副产品出口加工企业,免征“三税”一年、所得税两年。1998年,开放外商投资农业领域,对外商及中国港、澳、台商到慈溪投资开发荒山、荒水、荒坡、荒涂的,使用年限延长至50年,兴办良种(禽)场的,允许在指定的已围海涂无偿使用10年,并免征农林特产税。2000年,优先安排“三资”企业用地指标。2001年,对一次性投资500万元或当年出口100万美元以上的农业企业,免缴当年按出口销售收入征收的两项规费。1998—2001年,引进外商及中国“三胞”直接投资兴办农业企业,对引荐者给予奖励。2001年,鼓励企业到境外设点推销农产品,根据不同国家和地区每个点补助1.0万~1.8万元。获得自营出口权的农产品加工企业,每家奖励0.5万元,并根据自营出,口额度多少,再分档奖励。对新开发产品当年出口额超过10万美元的企业,奖励1万元。
  产业化组织建设
  1988年,本着“积极试点,逐步提高,加强指导,有步骤地执行”的精神,允许试办家庭农场和合作农场。1992年,对农民合作兴办专业生产合作社和合作农场,核发集体所有制营业执照。2000年,鼓励、支持专业大户和经营实体,按照“民有、民办、民享”的原则,跨区域组建专业合作社、专业协会,组织评选优秀专业合作社,对入选的合作组织给予奖励。2001年,放宽农村专业合作社工商登记条件,对新创办的专业合作组织每家补助0.5万元。2006年对新组建的市级农业专业协会和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每家补助5万元,对评为市“十佳”农村合作组织的每家奖励2万元,对新创办的农场每家补助0.5万元,对评为示范农场的每家奖励1万元。2008年,凡评为宁波市级、省级、国家级的示范合作组织,分别奖励1万元、1.5万元和5万元。
  工商企业投资农业
  1994年,市委、市政府提出“谁投资,谁收益”的原则,鼓励国家、集体(包括企事业单位)、个人以多种形式开发土地后备资源,享有土地使用权50年。1995年,允许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利用已有技术、物资及预算外资金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承包者合资、合作从事农业综合开发。2001年对工商企业投资种植业2公顷以上的,每公顷补助1500~2250元;在低产畈从事种养业6.67公顷以上的,每公顷再补助600元。市财政安排150万元专项资金补助工商企业投资农产品加工,同时还鼓励工商企业从事农产品流通。2002年,凡工商企业兴办农业企业,企业注册费按收费标准的30%收取。对当年完成农产品销售额100万元以上的企业,每家补助1万元。是年,市财政安排100万元,奖励按保护价收购农产品的(订单农业)企业。2006年,凡工商资本投资种养业,按其当年实际投资额补助5%。
  农产品流通
  1988年,本市鼓励农民在国家政策范围内搞活农副产品流通,重点鼓励乡村合作组织、专业合作组织兴办商业。1991年,要求发展村产供销专业合作组织,金融、工商、税务等部门应积极支持农民参与农产品流通。1992年,慈溪出现农副产品难卖现象,市委、市政府把农产品流通服务作为发展农村经济的关键环节。对放开经营的农产品外运,任何部门都不得加以限制。并鼓励各地各部门兴办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对农业服务实体在工商注册时放宽条件,并在税收和货款上给予优惠。同时组织筹建市农产品批发市场。1998年,鼓励农业企业、农民购销员通过设立销售窗口、发展代理商等方式到大中城市推销农副产品。1999年,市开展“十佳”、“十优”农民购销员评选活动,对入选者给予精神和物质奖励,2000年对获奖者人均奖励2000~5000元。2001年,对签“订单”6.67公顷以上并按保护价收购农产品的企业或个人,每公顷奖励150元,33.33公顷以上部分,每公顷再奖励150元。2003年,被副省级以上城市确定为“菜篮子”的基地和定点企业每家奖励5万元,发展连锁网点的企业每家奖励6000元。2006年,对在国内大中城市设立农产品窗口的企业每家补助1万元,对投资额在500万元(含)以上的农产品超市或农产品配送企业每家补助3万元。2007年,对实际配送额在50万元(含)和200万元(含)以上的配送企业分别补助1万元和3万元。
  第六节 农产品质量安全政策
  农业标准化
  2000年,本市提出围绕主导产品制订地方农产品标准,推行标准化生产。2001年,对执行农产品生产标准66.67公顷以上的产品,每种补助2万元。2002年,市财政安排50万元补助标准化生产。2007年,对绿色产业基地实行标准化生产的,每个基地补助5000元,对66.67公顷以上的宁波市无公害农产品基地再补助2万元。
  商标注册
  2000年,市政府提出要重视农产品的商标注册工作,强化品牌宣传,提高慈溪农产品知名度。2001年,凡注册的农产品商标,每个奖励1000元,对获得省著名商标的,每个奖励2万元。2002年,对境外注册的农产品商标,每个奖励0.8万元,获全国驰名商标、省著名商标的分别奖励10万元和3万元。2006年,凡在欧美国家新注册的农产品商标,每个奖励提高至3万元。
  创建品牌
  1999年,对省级以上的农业名牌产品每种奖励2万元,获省级以上优质农产品金奖和银奖的产品,分别奖励1万元和0.5万元。2001年,获全国名牌农产品的加工企业,应征收的两项规费超过上年实缴的10%以上的部分,免征80;当年实现计税利润总额超过10%以上的部分,按超过部分奖励25%。获省(宁波)名牌农产品的农业企业,亦有相应的优惠政策。2002年,国家级、省级、宁波市级的农业名牌产品,分别奖励10万元、3万元和1万元。2006年,国家级、省级、宁波市级的农业名牌产品,奖励额度分别提高到20万元、8万元、3万元。
  无公害农产品生产
  无公害农产品和基地建设 2002年,对获有机农业国际认证的农产品,每种奖励5万元。2003年,通过国家级有机认证的农产品,每种奖励5万元,获国家、省和宁波市绿色农产品的,分别奖励10万元、3万元和1万元。鼓励农场和农户创建无公害农产品基地:对连片13.33公顷以上无公害农产品基地,每公顷补助600元;通过宁波市绿色农产品基地和国家无公害农产品基地验收,每公顷再补助1500元;通过省级绿色农产品基地和国家绿色农产品基地验收,每公顷再补助600元和1500元;通过国家有机认证的基地,每个基地再单独奖励3万元。2004年,对13.33公顷以上的宁波、浙江省、国家绿色农产品基地,分别补助5万元、10万元和15万元,通过国家有机认证的企业,补助20万元,宁波市绿色畜产品基地每个补助5万元。2006年,当年通过宁波市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证的基地每个奖励5万元,通过国家有机产品认证产品每种奖励10万元,通过国家无公害农产品、绿色农产品认证的产品每种分别奖励3万元和10万元。为推进“西菜东扩”,对东部地区创建的规模型绿色农产品基地,给予特定的优惠措施。
  绿色畜产品基地建设 2004年对达到宁波绿色畜产品基地要求的畜牧小区,每小区补助5万元;对饲养蜜蜂1000群以上的联合体,存栏奶牛50头、山羊300头,兔1500只,母鹅1500只以上的单位,每单位补助5000元。2006年经环保部门认可,常年饲养生猪1万头、家禽10万只、兔2万只的畜牧小区,每小区补助5万元;慈溪绿色畜牧小区,按基础设施一次性投入金额的30%补助。2007年,对新建规模13.3公顷以上的绿色水产品基地,每公顷补助375元。
  企业质量管理认证
  认证产品的奖励 2001年,对获得ISO14000认证的农产品出口企业奖励2万元。2002年对获得ISO9000、ISO14000、HAC
  P认证的企业,分别奖励0.5万元、1万元和2万元。2006年,凡通过商检出口厂库注册登记、FDA认证或欧盟注册的加工工场,每个工场补助5万元;获得ISO14020等认证的企业,奖励5万元;实行源代码管理的农业企业每家补助6000元,2008年提高至8000元。
  建立农产品检测体系 2003年,为保证企业产品质量,市政府扶持企业建立和完善农产品检测系统。市级农业龙头企业组建监测中心,按设备购置金额补助20%;生产基地配备速测仪器,按设备购置金额补助30%。
  第七节 农业金融与农业风险救助
  农村合作基金会
  农村合作基金会是社区为农业、农民、农村服务的资金互助组织,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管理。
  1994年,市委根据上级有关精神,提出开展农村合作基金会试点工作,融通农村分散资金,服务农村农业。同年周巷镇建立慈溪市第一个镇农村合作基金会。1996年,经上级批准,建立慈溪市农村合作基金会和胜山、长河、逍林、新浦镇农村合作基金会。同时在市农经委建立市农村合作基金会管理办公室,指导乡镇农村合作基金会的管理与发展。
  1996年底,全市农村合作基金会共筹集资金2696万元,其中基础股金187.5万元,固定股金845万元,村集体资金482.5万元,农户闲散资金1181万元。出借资金2261万元,其中扶持农业发展1391.8万元,占出借款的61.56%。合作基金会的建立,对用好用活农村集体资金和农村闲散资金、促进农业生产要素优化、缓解农业生产资金不足发挥积极作用。胜山镇农村合作基金会,出借资金352万元支持种养大户和农副产品收购企业。其中胜山镇多种经营公司,常年经营资金主要靠社会集资和农村信用社额度为5000元的贷款。当年,公司向胜山镇农村合作基金会借款25万元,为农户推销蚕豆、辣椒等农副产品7750吨,比上年增加近1倍。长河镇农村合作基金会为100多户农户购置钢管大棚解决资金10万元,增加钢管大棚298个。
  1997年,市农村合作基金会管理办公室加强对镇农村合作基金会的管理,提出“稳固、强化、规范、发展”的总体要求,慈溪农村合作基金会进一步得到发展,龙山、三北镇经上级批准,也相继建立农村合作基金会。
  由于全国各地建立农村合作基金会后,有的地区在运作过程中,背离了办会宗旨,出现较严重的管理不善、借贷手续不严、运作不规范等现象,有的甚至资不抵债。根据1999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整顿农村合作基金会工作小组清理整顿农村合作基金会工作方案的通知》要求,2000年慈溪8家农村合作基金会歇业停办。
  政策性农业保险
  1990年开展生猪免费保险试点,由市政府出资对实行防疫的生猪进行保险,当年参保生猪3.2万头。1991年全面推开,养猪户保险生猪136119头,其中1735头获赔127911元。1994年6月1日改生猪免费保险为生猪死亡补助,是年2466头获补15.04万元。
  2006年,慈溪试行政策性农业保险,确定水稻、大棚蔬菜和生猪为保险品种,市财政补助参保对象50%的保费。出现的农险赔款在当年农保费2倍以内的,由共保体承担;2~3倍部分,由共保体和市财政按1∶1比例承担;3~5倍部分,由共保体和市财政按1∶2比例承担;超过5倍部分,由宁波市与慈溪市政府按2∶8比例承担。当年全市共有166户农户投保,其中投保水稻44户、383公顷,大棚蔬菜112户、142公顷,生猪10户、47111头。保险额4338万元,保费93.82万元。是年理赔生猪5起,金额41959元。2007年新增鸡、鸭、规模型露地蔬菜和丝瓜络4种,能繁母猪单独列保。是年参保农户2858户次,投保农作物2695公顷,猪58888头,鸡、鸭514700只,保险额8141.67万元,保费220.46万元。发生理赔437起,涉及1551家农户,赔额565.54万元。其中受13号(韦帕)台风影响赔付127.07万元。2008年参保21951户次,保额9755.13万元,理赔农户370户,理赔额329.88万元(表10-29)。
  行业风险救助
  2006年,市政府推出行业风险救助(农户互助风险)办法,由行业协会向会员筹集资金,会员自愿交纳,市财政按1∶1配套,建立风险救助基金。会员在生产中遭灾受损时由风险救助基金救助。当年,市蜂业协会和禽业协会试行。共筹资金51.95万元,其中蜂业协会170户,自筹71250元,禽业协会86户,自筹188500元,市财政配套259750元。当年30户会员获救助金18.23万元。2006—2008年参加行业风险救助593户次,筹集资金88.62万元,232户获救助金78.03万元。
  2008年1月,推行渔船、船员互保,由出海船只自愿组成互保体筹款,宁波、慈溪两级政府分别按自筹款额补助15%和50%建立互保基金,为船只或船员出险时提供救助。当年,参加互保渔船151艘,渔民306人,共缴保费4,0127.5元。
  小额信用贷款担保
  2002年,成立慈溪市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担保有限公司,挂靠市农业局,由市财政出资,注册资金300万元(2004年和2007年分别追加到400万元和500万元,2008年达600万元),采用“控总量、定限额、设程序”的办法,为农户和中小农业企业向市农村信用合作社(后改名农村合作银行)贷款提供无偿担保。担保最高额度为每家10万元(2004年和2007年分别增加到30万元和50万元)。当年为108户农户(企业)提供担保,担保金额770.5万元。2002—2008年共提供担保1859笔,担保金额23732.4万元,其中2008年担保431笔,担保金额7060万元。

知识出处

慈溪市农业志(1988—2008)

《慈溪市农业志(1988—2008)》

出版者:上海辞书出版社

本志上限为1988年,与前志相衔接,下限截至2008年。内容包括:概述、大事记、农业环境与农业区域、农业经济体制与新农村建设、粮油作物、林业、畜牧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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