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卫生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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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武义县卫生志》 图书
唯一号: 112220020220001286
颗粒名称: 第一章 卫生行政
分类号: R199.2
页数: 25
页码: 14-38
摘要: 本章记述了武义县卫生行政机构,人事,医政,药政,经费和基本建设,公费医疗的发展状况。
关键词: 卫生行政 概况 武义县

内容

第一节 机构
  民国18年,卫生行政工作由县民政科分管。主要管理医事人员,核发社会医生开业许可证,会同社会科办理医药团体,调解处理医疗纠纷,组织医事人员防治时疫等。
  民国28、29年,武义、宣平两个县卫生院相继成立,分别担负着武义、宣平两县卫生行政和卫生事业的管理实施,职掌两县医政、药政、防疫、环境卫生、妇婴卫生、卫生教育等工作,直接辖属县政府。
  1949年5月,人民政府接管县卫生院。全县的卫生行政和医疗业务工作,仍由县卫生院担负,归属县人民政府民政科领导。1952年9月,武义县人民政府卫生科成立,有工作人员3名。同月成立宣平县人民政府卫生科,工作人员4名。从此县卫生科成为县卫生行政主管部门。1956年7月,按照上级统一部署,县人民政府卫生科改称县人民委员会卫生科。1958年5月,武义、宣平并县,原宣平县卫生科撤销,县防疫站并入县卫生科。武义县卫生科工作人员增至13名。10月,武义、永康合并,撤销武义县卫生科,原宣平、武义县的卫生行政工作由永康县卫生科负责。
  1961年10月重建武义县制,成立武义县卫生局。1963年1月15日改称武义县人民委员会卫生科。1967年12月,县革命委员会成立,属生产指挥组,称卫生办公室。1968年8月,并入综合办公室。1969年10月,成立县生产指挥组卫生革命办公室。1971年改为武义县革命委员会生产指挥组卫生局。1979年3月改称武义县革命委员会卫生局。1982年改称武义县卫生局。是年1月,建立卫生局党组。
  卫生局办公地址原在县府大院内,1987年2月,迁至解放街67号新址。1990年4月,县人民政府批准县卫生局建立人事秘书股和业务股,6月,人事秘书股改称办公室,7月,设办公室正、副主任和业务股长各1人。1990年,全局有工作人员10人(包括公费医疗办公室1人),其中行政编制5人,事业编制5人。
  第二节 人事
  一、人事管理
  民国时期县卫生院人事调配工作直接归属县政府管辖,院长(负责人)由县长任命,其他职员由院长聘用。
  解放后至1952年8月间,县卫生院和区卫生所的人事调配由县民政科负责。1952年9月开始转由县卫生科主管。社会开业医生自发组织的区、乡(镇)联合诊所负责人系民主选举产生,其他工作人员实行自愿结合。1958年大办乡医院,区、乡(镇)联合诊所开始由个体联合性质的单位转为乡(社)集体所有制单位,人事任免由当地乡政府(人民公社)分管。1961年10月后,由县卫生局(科)负责。负责人的人事任免权限迭经变更;县区级医疗卫生单位正、副职负责人由县委、县府、县委组织部、县委宣传部分别任免;乡(镇)级医疗单位由县卫生科(局)任免。1984年实行人事管理制度改革,县第一、第二医院正职由县委任免,其它县直属单位的正副职,区卫生院的正职,由县委宣传部任免,乡管卫生院的正职由县卫生局与乡政府共同考察协商后,由乡政府任免,副职由乡政府任免,干部的调配需报县委宣传部审批,职工乡进城的调动需经县劳动人事局审批。
  卫生医疗单位的专业人员主要来源:①吸收社会医务人员,在建国初期约占半数以上;②大、中专医学院校毕业生分配,其所占的比例是逐年增长,1990年底,在县、区两级医疗卫生单位中,已占64.03%。③部队卫生人员转业或复员安置;④中、西医学徒满师录用;⑤县卫生专业学校或卫生系统专业培训班毕(结)业后择优录用;⑥招收城镇待业青年或退休职工子女补员,经业务培训后上岗;⑦乡村医生通过考核后选拔录用。
  二、职称评定
  根据国家卫生部颁发的《卫生技术职称及晋升条例》、《卫生技术人员考核标准》,1979年首次组织全县业务技术职称的统一晋升考核。建立技术职称评定小组。1983年9月,按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整顿职称评定工作的通知》,暂时停止专业技术职称评定工作。1987年,建立武义县初级卫生技术职称评审委员会,再次开展专业技术职称评定,并开始实行卫生技术职务聘任工作。1990年,全县有708人取得卫生技术职称的任职资格,其中士级290人,师级242人,主治医师级167人,副主任医师级9人。副主任医师集中于县第一人民医院,主治医师级卫技人员有78%在县级医疗卫生单位,22%在区,乡卫生院。
  第三节医政
  一、医疗质量管理
  民国35年5月,武义县卫生院设医务、保健、防疫和总务4个管理小组。翌年6月,规定病人诊疗病历表由各科医师负责保管3年,不得遗失。民国37年7月,首次制定《武义县卫生院病人住院章程》,并呈报省卫生处和县政府,由县政府公布施行。
  建国后,县人民政府卫生科提出,要求各医疗单位的工作制度、医务人员的言行、环境布置等,均应有利于病员康复。1959年永康县第二人民医院(武义县人民医院)建立了《病历管理制度》、《病房医嘱制度》、《入院规则》、《出院规则》、《死亡讨论制度》。1960年7、8月间,首次进行医院整顿,旨在“进一步改善服务态度,密切工作人员之间关系,提高医疗质量”。1962年,县卫生科帮助县人民医院建立手术、处方等管理制度,共计61条。
  “文化大革命”期间,原有的各项医疗质量管理制度均被废除,医疗质量曾一度下降。
  1978年,贯彻卫生部颁发的《医院工作条例三十条》、《医院工作人员职责》。实行医院管理制度化,医护操作规范化,日常工作程序化。恢复和健全了门诊、急诊、抢救、出诊、巡回、住院、值班、病例讨论死亡报告、差错事故登记、疫情报告、主治医师查房、药房查对、交班早会等制度。同年贯彻实施《全国农村人民公社卫生院暂行条例》(草案)。1980年县第一人民医院试行《五定一奖》制。1982年,分别于年终和年末,对县、区、乡医疗卫生单位的医疗质量和管理工作进行检查考核急诊抢救场所,备有常规急救器械和药品。1987年,制订统一的急诊抢救工作程序,门诊、住院病历和处方书写规范,并将实施情况列为各医疗单位考绩内容。1990年,县级医院建立医疗质量管理小组,负责对本单位医疗质量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二、医疗卫生网建设
  50年代初期开始着手进行区、乡医疗卫生网的建设。1951年至1952年间,分别于新宅、下杨、桃溪、曳岭、(现丽水县管辖)、白阳、上坦等6个区设置全民所有制的区卫生所。是年开始,创办乡(镇)联合诊所,实行“个人投资,自愿结合,民主管理,单独核算、自负盈亏”的管理办法。农村保健员、接生员由乡联合诊所分片组织进行管理。1953年,武义、宣平两县妇保站成立。1958年,乡联合诊所从个人联合体转为社会主义性质的乡(镇)集体所有制卫生机构。至此,县、区、乡、村医疗卫生网初步形成。
  1969年,开始大办农村合作医疗,经费实行大队、生产队、社员三级负担或大队、生产队两级负担;社员看病,有的大队全部报销,有的大队部分报销。要求每个大队都要有合作医疗站和赤脚医生,推广中草药及新医疗法。1976年,全县实行合作医疗的大队523个,占大队总数的93%,赤脚医生1069人,平均每个大队有1.9人。
  1981年初,开始进行卫生管理体制和经营机制的改革,在桐琴区和泉溪、芦北、桐琴、项店等公社卫生院进行试点。12月,卫生局下达了《一九八二年区、社卫生院各项工作指标和经济补助的办法》,分为卫生院管理、卫生工作、防疫工作、合作医疗和赤脚医生、妇幼卫生及血防等6方面。1982年,在区、社卫生院中建立岗位责任制和经济技术责任制。1984年8月,县人民政府批转县卫生局《关于县卫生工作改革意见的报告》,提出卫生工作全面改革方案,县级医院、防疫站、妇保站和区卫生院实行院(站)长负责制,乡卫生院按照“独立核算、自负盈亏、按劳分配、民主管理”的原则,允许个人承包、联合承包或集体承包。是年,乡卫生院实行改革的主要形式有:分线分科室承包、个人承包、院长招聘制、奖金或部分工资浮动等。县妇保站实行岗位责任制,落实了考核办法;县防疫站建立了岗位责任制,制定了科室和职工2级考核标准。1985年,乡卫生院开始实行院长负责制。1986年9月,县人民政府批复同意县第一人民医院试行院长负责制。县一院对科室主任和护士长实行聘任制,职工实行合同制,对每项工作项目通过经济核算,定出数量、质量指标进行管理考核。
  1987年,为了调动和发挥乡镇政府的积极性,加快乡镇卫生院的建设,促进农村基层卫生工作的发展,县卫生局向县政府提出了推行以乡政府为主管理乡卫生院的报告,县府办公室于9月转发了报告,要求各乡镇人民政府认真研究执行。10月,县卫生局在泉溪乡进行了乡管卫生院试点,与泉溪乡人民政府签订了乡卫生院交接协议书,报请县府审批后,正式履行。1988年10月,,县卫生局报请县府同意后,制定了《武义县卫生系统实行院(站、所、校)长负责制暂行规定》,随后,县防疫站、县中医院相继实行了站、院长负责制。县一院、中医院、防疫站还落实了院(站)长任期目标责任制。至1990年,全县共有27个乡(镇)卫生院移交给乡(镇)政府管理,占全县卫生院总数的87.1%。乡管卫生院后,乡卫生院的建设加快,在3年中完成了后树、泉溪、新宅、三港、履坦、陶宅6个乡卫生院共计3700平方米医疗用房的建造。还有明山、寺前、泽村、登云、茭道等乡卫生院的医疗用房正在新建。
  三、个体医、社会医疗机构和乡村医生管理
  (一)个体开业医管理
  民国时期,凡谋求医事工作者均需向省卫生处报验证书,领取开业执照。民国34年,武义、宣平共有9人领到省卫生处颁发的中医证书和开业执照。建国后至1951年10月,有2名西医、7名中医取得省卫生厅颁发的医师开业许可证。1961年11月,县人委首次下文批发县卫生局《关于加强社会流动医务人员管理的报告》,规定个人开业必须经过登记,对具有一定医药技术,确实能够胜任医药工作者,可颁发许可证,允许开业。外来行医人员,必须在取得当地卫生工作者协会的允许,方可行医。1963年3月,县卫生局根据《浙江省个体开业医药人员暂行管理办法(草案)》,对个体开业医进行重新登记、审验、发证。1981年,县卫生局制定出《武义县个体开业医暂行规定》,实行定点开业,定期考核,理论考试与技术操作合格者方许开业。1990年2月,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了《关于个体开业医务人员管理的若干规定》。重申从事个体开业行医者,必须向县卫生局办理个体行医开业申请手续,通过考试考核合格并经县卫生局审核批准,领取个体开业行医执照,方可开业行医。开业期间要按照批准科目范围,不得随意改变科目,或扩大业务范围。要求做到看病有记录,配药有处方、收费有收据。同时,对个体开业的诊疗场所,医疗设备、收费标准,执业地点等都作出了明确的规定。是年3月,县卫生局组织力量,对全县26家个体诊室进行了检查验收,并制定了武义县个体医生工作职责及行医规章制度、用药管理制度、诊室工作制度,对检查中发现的3家不符合条例规定的个体诊室,给予了吊销行医执照的处理。
  (二)社会医疗机构管理
  1989年8月,根据《浙江省社会办医暂行管理规定》,县卫生局决定对全县企事业单位医务室进行一次全面整顿验收,并制定了《武义县企事业单位医务室整顿验收细则》,分为组织整顿、制度建设、预防保健、医疗业务和其它五项内容共100分,验收80分以上为合格,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发给“社会医疗机构注册症”。79分以下要限期整改,经限期整改后还不合格的,不予注册登记,药品批发部门停止批发药品。要求各企事业单位医务室于9月开始自查。
  1990年6月30日,县卫生局设立武义县社会医疗机构管理办公室,任务是宣传、贯彻、执行党的卫生工作方针、政策,负责武义区域范围社会医疗机构的资格审查、注册登记、业务管理等,以及社会团体、民主党派的医疗机构来武进行医疗业务活动的审批工作。10月,县卫生局对全县39所企事业单位医务室的35所进行考核验收,有30所达到规定的标准,占参加验收总数的85.7%。不合格5所,责令限期整顿。
  (三)乡村医生管理
  1968年11月,首期举办赤脚医生培训班之后,区、社都开展赤脚医生培训班,70年代进行了多次复训。1976年全县赤脚医生达1069人。为稳定赤脚医生队伍,有关部门曾作过一些规定,如赤脚医生不得招工,不得改任民办教师,公社定期召开会议,布置预防保健任务;进行业务辅导;开展先进赤脚医生的评选。县曾召开合作医疗、赤脚医生的经验交流会、现场会,促进了合作医疗、赤脚医生的发展。1980年进行了一次赤脚医生的考核发证工作。随着农业生产责任制的落实,主要是农村卫生改革没有与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同步进行,曾一度放松了对赤脚医生的管理,原为集体办的大队医疗站大多为赤脚医生个人承包经营,实际变为个人开业,农村合作医疗相继垮台,大队医疗站纷纷解体,影响了预防保健工作的开展。
  1982年,赤脚医生改称乡村医生。1986年底,对乡村医生进行考试发证,参加考试的328人,考试及格的36人,1987年8月,对未参加过统一考试的乡村医生和曾参加过但未及格者进行为期一周的考试前辅导。12月,县卫生局组织乡村医生进行医疗保健、中医中药多个专业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理论考试。1988年10月,对经过考试合格、经审查批准的288名具有任职资格的乡村医生,予以公布,其中:壶山镇19名,柳城镇10名,城关区67名,桐琴区41名,下杨区36名,新宅区49名,桃溪区39名,柳城区27名。附:医疗事故鉴定处理
  1980年贯彻《浙江医疗事故处理暂行办法》。成立武义县卫生局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1987年9月,建立武义县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由13名委员组成,原武义县卫生局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同时撤销。是年,各医疗卫生单位都制定完善了医疗事故差错登记处理制度。
  第四节 药政
  一、药品质量监督和管理
  民国初期,县警察局兼管药政。民国28年始,由县卫生院负责。
  1949年10月,县人民政府卫生院接管药政。1952年3月,武义县人民政府卫生院要求全县中医使用统一中医处方笺,实施统一收费标准。9月,药政转由县人民政府卫生科负责,对城乡各级医疗机构的药品价格,实行统一管理。1953年,宣平县卫生科通知各药房(商),禁止配售“神方”、“仙方”和所谓的家传古方。1965年,县、区、公社医疗单位均建立了药品管理制度。对药品管理中发生的差错、事故进行登记处理。1967年5月,组建县、区两级中西药品质量鉴定小组。
  1982年9月4日,卫生部公布淘汰疗效不确切,毒副反应大,不宜使用的127种药品。县医药公司库存47种,除油剂青霉素、肝注射液等21种按上级通知精神继续使用到年底外,其余26种全部销毁,价值2万余元。1983年3月,开展全县中药饮片质量评比,分中药饮片、药房管理、药库管理三项内容。全县38个医疗单位,质量较好的有11家,一般的有21家。7月,在全省县级医院制剂室整顿验收中,县一院和中医院制剂室评议合格,发给《医院制剂许可证》,核准配制普通制剂。
  1985年5月,成立武义县《药品管理法》验收发证办公室。为102名县医药公司职工和个体药品经营人员举办《药品管理法》讲座1期。还为42名药品经营企业及个体药店从事中西药品工作人员办药剂业务培训。6月,对全县药品生产,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单位直接接触药品的职工进行健康检查,建立健康档案。设立个体行医监督员24名。6月16日至23日,县卫生局、县医药公司等有关部门的中西药剂专业人员联合组成检查验收小组,对县医药公司所属的4家中西药品经营企业和10家个体中药店进行检查验收。9月对县医药公司4家中西药品经营企业、1所中药加工场和8家个体药店发放了《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同月,县政府下文任命3名县级药品监督员。是年,县卫生局对医药部门的药品以及市场上的药贩,进行了3次全面药品质量检查,查获并处理了福建晋江生产的金钱草冲剂、金银花冲剂,川贝枇杷冲剂,胖大海冲剂,板兰根冲剂等五种假药,和福州市部队红旗制药厂生产的无批准文号的强力鼻炎丸等2种假药。打击游医药贩7起,没收假人参、假补肾丹、假伤药等15种。1986年2月,武义县药品质量监督检验所成立。5月,县医药公司贸易部从安徽毫县购进37.5公斤巴戟天,经县、市药检所鉴定,系茜草科植物四销毁,对2名直接责任人依照《药品管理法》给予罚款。1987年6月,《药品广告管理法》开始施行。1988年,社会上出现百业经药,众人经药风。全县除县医药公司批发部外,公开挂牌经销药品批发的有3家,兼营营养滋补品批发的有25家,无证收购,推销药材者,遍布城乡,扰乱医药市场。销售假、劣药品事件时有发生,抢收抢购地产贵重药材现象严重,明山、陶宅、登云、西联、邵宅、茭道等乡的厚朴、杜仲等,被砍伐殆尽,甚至一些种植在庭园内的,也难逃厄运。是年,为了进一步贯彻实施《药品管理法》,根据上级的统一部署,开展了医药市场整顿。县政府重新任命县级药品监督员5名,持有卫生部特制的监督员证章。县药检所人员上街举办真、伪药品对比展览。展出的有天麻、红参、三七等名贵药材10余种,假伪药品40余种。还举办了一期药品保管、制剂配制学习班。配合县公安局查处贩毒案一起,收缴毒品鸦片1.03公斤。1989年6月,县卫生局转发了《浙江省医院药制管理办法》。县第一、第二医院和中医院先后建立起药事管理委员会。1990年,县药检所查获、没收伪劣西洋参、红参、天麻、蜂蜜等,价值3500余元。12月,对县医药公司所属的5家药品经营商店,县联社所属7家供销合作社滋补品批发部,10家个体药店,经验收合格发给药品经营许可证。同月,参加金华市《药品管理法》宣传版画的评比活动,获第2名。
  二、麻醉、毒剧药品管理
  1952年9月,由县卫生科负责对毒、剧、麻醉类药品实行统一管理。1953年,宣平县卫生科通知各西药房、私人诊所的麻醉药品实行清查、登记、收缴。1954年8月,武义县人民政府规定:麻醉药品的携带、邮寄、采购、运输必须持有两种国内运输凭照。1963年对使用麻醉药品和毒剧药品的医疗单位进行整顿,由原来的2所县医院、4所区卫生所、9个联合诊所减缩到2所县医院和浙江武义砩矿保健室,其他医疗单位一律停止使用,并规定有资格使用的单位只限于经审查批准享有特种药品处方权的医生使用,采用特种药品专用处方笺开方,麻、毒、剧药品要有专人、专柜加锁保管,建立进出帐目。1965年9月,毒、剧类药品使用范围扩大到部分公社卫生所及厂矿学校企事业单位医务室(站)等27个医疗单位。
  1979年6月,根据国家《关于医疗用毒药、限制性剧药管理规定》,将毒、剧药调整为二类,其中第一类毒剧类药品只限供应医疗单位和有关医药门市部配方使用,不得在门市部零售;第二类毒剧药品可由医药门市部零售,每次处方毒药不得超过1天的极量,限制性剧药不得超过2天的极量。1980年10月,麻醉药品由省医药总公司、地区医药站二级经营改为省、地、县三级经营,县医药公司开始负责对全县医疗单位麻醉药品的供应。1985年2月,对麻醉药品使用单位、人员进行整顿,重新登记审核,更换“浙江省麻醉药品购用卡”,经金华市卫生局批准,确定了所县级医院和4所区级卫生院为麻醉药品使用单位,暂时停止乡级卫生院麻醉药品的使用。1987年3月,施行晚期癌症病人申领麻醉药品供应卡的暂行规定,凡晚期癌症病人申领麻醉药品,须凭医院医疗证明和病人身份证明办理麻醉药品供应卡,使用期限为1个月。1988年贯彻实施国务院《麻醉药品管理法》、《精神药品管理法》和《放射性药品管理办法》。1989年4月,县卫生局发文规定县、区级医疗单位使用第一类精神药品,均由卫生局办理《精神药品购用卡》。11月,县卫生局组织使用麻醉药品医师处方权考试,县、区、乡医疗单位共有136人考核合格。
  第五节 经费和基本建设
  一、卫生经费民国时期,武义、宣平的卫生经费主要由县地方拨款,数字甚微,例如:民国26至29年间,武义县年卫生经费主要拨款分别是162.85元、99.30元、343.50元和6048.50元。民国28、29年,宣平县年卫生经费是122元和6136元。省卫生处有时也给县拨一点经费,如民国32年,省卫生处拨给武义医药赈款10000元(旧币),宣平县10000元,均折发为药品。民国34年,南京政府也曾给武义、宣平的医药赈款各为30000元,也都折发为链球菌片、五厘奎宁丸、克痢丁等药品。
  建国后,县、区医疗卫生单位所需经费,由国家地方财政拨款。乡(镇)联合诊所的经费按集体经营、自负盈亏的原则组织收入和分配。1972年,公社卫生所(乡卫生院)转为县办大集体后所需经费,改由国家统一补助,补助形式一般是困难多、多补助,困难少、少补助,不困难、不补助。
  1981年12月,县卫生局对区、社卫生院的经费补助办法进行了改革,即实行任务补助,按卫生院管理、卫生工作、防疫工作、妇幼卫生、合作医疗和赤脚医生五项工作指标的考核实绩确定补助金额。补助基数按1981年各个卫生院固定工资总额的50%计算,如有人员调动,工资另行按比例调整。同时规定,根据各公社人口多少,经济收入不同等情况,1万人口以上按50%拨给,5000到10000人口按比例提高10%,5000人口以下按比例提高30%。对有血防任务的7个公社另给任务补助40或100元。如考核分数达到要求,如数拨给。达不到考核分要求的乡镇卫生院,按比例扣发,并将扣发的金额奖给达到考核分数的乡镇卫生院,从而促进三大任务的完成。区卫生院除拨给全民人员工资外,抓好本卫生院管理工作满100分补助500元。1983年,对公社卫生院的经济补助方法进行了调整,除任务补助外,对10个山区公社增加了山区补助,分为400、500元两个档次,对12个公社卫生院增加了中专以上毕业人员补助,分为100元、200元、300元三个档次。1986年,对县第一人民医院的经费补助方法进行了改革,把单独按人头补助改为按人头补助加床位补贴。同年,乡级财政建立,对乡镇卫生院的经费补助进行了调整,三大任务①补助的75%和山区补贴等由县财政拨给乡财政,再由乡财政转拨给乡镇卫生院,任务补助的25%由县卫生局控制。1987年,为了体现将补助经费主要用于预防保健,技术更新、智力投资等方面的原则,使补助经费的分配、使用更为合理,对全民单位的经费补助办法作了较全面的改革,县第一人民医院改人头经费和床位补贴为任务补助,即根据床位开放日和门诊人次进行补助,每个床位月补助2.70元,每一个门诊人次补助0.22元。县第二人民医院和桐琴、下杨、新宅、桃溪4所区卫生院实行定额包干,超过定额部分的业务纯收入30%用于职工个人奖励和集体福利,其余部用于发展业务。医院也实行经费包干。县卫生防疫站、县妇幼保健站、县卫生进修学校经费全额拨给。
  二、工资福利
  (一)职工工资
  建国初,卫生系统工作人员实行两种工资待遇:凡属原县卫生院留用的旧职员和新参加工作的职员,实行薪金制;国家干部实行供给制。1953年原享受供给制人员实行包干制;享受薪金制人员实行工资分制,即按技术高低,职位不同评定工资分,再按工资分计算出工资金额,发给现金或实物。1955年7月,根据国务院《关于国家卫生事业机构工作人员全部实行工资制或改行货币工资制的联合通知》,原享受包干制的工作人员一律改为工资制。1956年7月,根据卫生部《关于国家卫生事业机构各类工作人员工资标准及有关规定的通知》,对卫生系统工作人员的工资首次进行调整。全系统有62人的工资得到调整,调整面占93.9%。有32人升级,升级面占57.6%;月增资469.40元,人均增资7.57元。
  1985年实行工资改革,以基础工资、职务工资、工龄工资加津贴。同年,对护士实行护龄津贴。1988年,对护士再提高10%的标准工资。1989年,普调一级工资,同时,对离退休人员也提高9元或一级级差。
  集体所有制单位人员的工资,在50年代按每人技术高低、工作量大小评定底分、到月底或季末把集体收入扣去成本开支,提取公积金后再按底分计算各人所得工资;或按技术、职务等评定月工资。50年代末,因业务发展,收入增加,人员相对稳定,在工资评定较为合理的基础上实行固定工资制。1963年,参照全民所有制的工资标准,进行全面调整和评定。1972年起,集体所有制卫生工作人员的工资调整和工资改革,均参照全民所有制卫生工作人员的有关规定和办法执行。
  (二)职工福利
  卫生系统职工福利主要有:公费医疗、离退休待遇、困难补助、死亡抚恤等方面。
  公费医疗:1952年10月始,医疗卫生单位全民所有制人员享受公费医疗,经费由县财政支出。集体所有制人员的医疗费用,在50年代联合诊所时间从公益金中开支,金额有一定限制。1958年公社化后,参照公费医疗办法执行,经费在本单位职工福利项下支出。1983年始,乡卫生院实行按工龄长短或年龄大小确定每位职工全年医疗费用定额,超出定额自负一部份,节余则按比例奖励给个人。
  离退休待遇:医疗卫生单位离退休的全民人员,国务院1958年《关于工人、职工退休处理的暂行规定》执行。集体人员,按1973年9月省卫生厅下发的《浙江省集体医疗机构人员退休处理试行办法》执行。1982年4月,按照国务院《关于发布老干部离职休养制度的几项规定》,对于符合规定的老干部实行离职休养制度。到1990年底止,全县医疗卫生单位累计离休退休155人。
  困难补助:医疗卫生单位职工因天灾人祸或者其他原因造成生活确属困难者,经个人申请,群众评议。单位和主管部门审批。给予一定困难补助。1987年6月始,对集体所有制的乡镇卫生院职工遗属实行生活困难补助,非农业户口的遗属,每月补助28元,农业户口的遗属每元25元。其中乡镇卫生院负10元,其余由县卫生局拨款补足。是年,有遗属34名享受生活困难补助。
  死亡抚恤:主要依照劳动人事部门或上级主管部门规定执行。
  三、基本建设
  民国期间,武义和宣平两县卫生院均无新建房屋,用房都为祠堂、庙宇或租借民房。1952年始,卫生基本建设经费来源以国家拨款为主、自筹为辅。50年代,全县共完成基建面积4087平方米,60年代为9949平方米,70年代建成13679平方米,房屋多为砖木或土坯平房结构。1978年后,基本建设经费来自包括国家拨款、单位自筹、职工集资、乡镇财政等多种渠道。基本建设速度加快,至1990年的12年中,共新建房屋29689平方米,其中包括县第一人民医院门诊楼、县第二人民医院门诊楼、住院楼,县中医院住院楼、门诊楼,县卫生防疫站业务综合楼、县卫生局办公、宿舍楼等,均为钢筋混泥土多层结构。1990年底,卫生系统共有业务、生活用房58895平方米,其中业务用房30711平方米,占52.1%,生活用房26634平方米,占45.2%。全县业务用房总面积中,县级医院占48.7%,区级卫生院占12.8%,乡卫生院占28.3%,其它医疗卫生单位占10.2%。
  第六节 公费医疗
  1952年6月,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颁发《关于全国各级人民政府、党派、团体及所属事业单位的国家工作人员,实行公费医疗预防的指示》。9月21日,武义县公费医疗预防实施管理委员会成立,办公室设县卫生科内。各机关、团体、学校和下属区相继设立公费医疗预防实施管理小组,计34个。27日,宣平县国家工作人员公费医疗预防实施管理委员会成立,主任王鸿珠、副主任杜竹林,委员分别由县府秘书室、卫生科、财政科、民政科、文教科、卫生院和组织部等部门的负责人兼任,下设管理小组9个。10月29日,武义县人民政府制发《关于公费医疗几点规定的通知》,指定县公费医疗预防门诊保健所(原县府医务所)、县卫生院、下杨、白阳、新宅区卫生所和清溪区联合诊所、履坦志洪诊所为公费医疗享受人员的就诊单位,10月15日开始门诊。宣平为10月29日开始公费门诊。1952年,武义、宣平享受公费医疗的人数分别为1118人和616人。1953年1月,乡级人民政府干部开始实行公费医疗。6月2日,宣平县县长邵云岫签发《宣平县国家工作人员公费医疗就诊规则》。1956年5月,宣平县改称为公费医疗管理委员会。1958年因并县被撤销。1961年10月,武义公费医疗预防实施管理委员会恢复。1973年享受公费医疗全县计2108人。1974年,对公费医疗经费实行分系统管理,门诊医药费按系统包干,结余留用,住院医药费由卫生局统一管理。1979年6月,县革委会转发县卫生局《关于加强公费医疗管理意见的报告》,改进管理办法,实行公费医疗单独立户,系统包干,定点就诊,归口结算。1983年5月,县人民政府批转县卫生局、财税局、人事局《关于改进公费医疗管理办法》,对公费医疗管理办法进行改革,一是适当调整包干定额,每人每年定额为48元。按系统在编人数核定包干总数;二是试行“系统包干,节余归已,超出不补”。县医管会分月把医药费拨给包干单位,由系统包干使用。9月,县府又批转《关于公费医疗管理办法补充意见的报告》,规定公费医疗经费必须专款专用,各包干单位年终与医管会结算,结余归单位,可留存下年度使用;纠正按包干定额将现金预分到人的做法;享受公费的离休干部、二等以上残废军人的医药费,凡符合公费医疗报销的都可以报销。
  1986年1月,县卫生、财税、劳动人事局联合下发了《关于调整公费医疗管理办法的通知》,对公费医疗管理办法进行了调整,凡享受公费医疗的离、退休干部和50周岁以上的在职干部、职工,统一颁发公费医疗证,凭证就医、记帐,不列入定额包干范围;对50周岁以下的在职干部和职工,县医管会按年均48元的标准拨到各包干单位,实行定额包干;急重病人须住院医疗,费用在150元以上(享受公费单位人数在20人以下的为100元),其超过部分,凭医院病情介绍和医疗费分项开支情况证明,由包干单位向医管会申请补助。同时规定,各系统可逐级定额包干到人,节余给奖,超支自负。定额应视工龄或年龄不同有所区别,但不得按月分发现金。
  1988年5月,县府批转了县卫生局、财税局、劳动人事局的公费医疗管理改革方案:离休、退休干部,二等乙级以上伤残的退伍军人、1949年9月30日前参加工作的在职干部,实行凭证就医,医药费按实报销;其他公费享受人员按年龄分4个档次包干:30周岁以下,每年60元,30~39周岁的年72元;40~49周岁的年84元;50周岁以上年96元。医药费超过定额的,40岁以下报75%,40~49周岁报85%,50岁以上,退休年龄以下的报95%,慢性病患者报95%,住院医药费报95%。恶性肿瘤和精神病患者、重症传染病患者在急性期治疗中的医药费按实报销。医药费自负的封顶限额为本人一个月的基本工资。一律采用公费医疗专用处方,并实行双处方制等等。
  附:儿童统筹医疗
  1980年1月,县人事局、财政局、卫生局联合印发了《武义县机关国家工作人员子女统筹医疗管理办法》,共17条,对参加条件,办证手续,就诊办法,缴费规定,报销范围等都作了明确规定,自2月1日起实行。
  1983年12月,县人民政府又批转了县福利委员会《关于干部子女医药费报销问题的报告》对享受范围、报销比例和经费来源进行了调整,规定凡是参加工作以后出生的子女,年龄在16岁以下的均可享受,并发给保健卡,凭卡报销,报销比例是:独生子女60%,非独生子女40%,超计划生育的不得享受;所需经费在按规定提取的干部福利费中开支。
  1984年,县卫生、财税,劳动人事局对机关干部子女医药费报销又作补充规定,享受年龄放宽到18周岁的在普通中学学习的学生,收据和处方要加盖“儿童保健”专用章。

知识出处

武义县卫生志

《武义县卫生志》

本志用语体文记述,体裁分述、记、志、传、表、录,共设11章,分别为武义县卫生行政,医疗,卫生防疫,地方病和寄生虫病的防治,爱国卫生,妇幼保健,医药,医学教育,牙病防治,医林医风,丛录和编后记几方面描述卫生事业发展历史和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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