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民兵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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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武义县军事志》 图书
唯一号: 112220020220001229
颗粒名称: 第二节 民兵制度
分类号: E28
页数: 5
页码: 246-250
摘要: 本节记述了武义县民兵制度的情况,民兵制是指建立不脱离生产的群众武装组织制度。民兵制度是中国的一项传统军事制度,在长期的革命战争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发挥了巨大的作用。
关键词: 武义县 民兵制度

内容

民兵制是指建立不脱离生产的群众武装组织制度。民兵制度是中国的一项传统军事制度,在长期的革命战争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发挥了巨大的作用。
  普遍民兵制
  普遍民兵制是指建国初期在全国范围内实行普通的民兵制度。1949年9月通过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第2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民兵制度,保卫地方秩序,建立国家动员基础,并准备在适当时机实行义务兵役制”。兵役法规定,在我国“凡18岁至25岁符合服兵役条件的男性公民,除应征服现役的外,编入民兵组织服预备役。根据需要,吸收女性公民参加基干民兵”。根据普遍民兵制度要求,“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和居住期限,只要符合民兵条件,都有义务依照这一规定参加民兵组织”。这就是以法律形式,把中国革命战争时期建立和发展起来的传统的民兵制度,正式确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项军事制度。为了贯彻实施普遍民兵制,从1951年至1955年,党和国家采取了一系列重大措施,在全国范围内,建立健全了各级人民武装部工作的领导机构,统一了民兵的组织制,发展壮大了民兵队伍,加强民兵的军政训练,从而使民兵工作逐步走向统一。实现了从战争时期向和平时期的转变,为民兵建设和发展奠定了良好的基础。为了贯彻实施普遍民兵制,遵照浙江省军区指示,在试点基础上普遍铺开,通过普遍民兵制推行,在贯彻执行党的过渡时期总路线和总任务的过程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民兵制度与预备役相结合制度
  1981年3月9日,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批转总参谋部、总政治部《关于调整民兵组织问题的报告》(即中发[1981]11号文件)中提出的民兵制度与预备役制度结合,民兵工作与战时兵员动员准备工作结合。这也是1984年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规定的。实行这一制度,是毛泽东人民战争思想在新的历史条件下的发展,是新时期加强我国后备力量建设的一项战略性措施,是一条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的国防后备力量的必由之路。我国的民兵制度,是在长期的革命战争中形成的一种优良的军事制度。但是现代战争条件下,对兵员动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仅靠民兵制度是不够的,必须建立健全预备役制度。在继承和发展民兵制度的前提下,建立和完善预备役制度,并使这两项制度紧密结合起来。民兵制度与预备役制度既有相同的一面,又有不同的一面,这两种制度只能互相结合,不能互相代替。民兵作为我军强大的后备力量,是战时兵员动员的基础,是预备役的基本组织形式,战争初期和中后期是扩建部队和补充部队兵员,大量的兵员要靠民兵组织来储备、来动员,这同预备役的性质是一致的。但是,民兵作为我国武装力量的重要组成部分,又是进行人民战争的基础,担负着配合部队作战和就地坚持斗争的任务,这与预备役是不同的。实行民兵与预备役相结合的制度,就是把我国的后备力量建立在民兵制度这一坚实的基础之上,深深植根于群众之中。并使这两种制度互相结合、取长补短,这比单一的民兵制度或预备役制度,具有重大的优越性。
  双重领导制度
  双重领导制度是指在中共中央、中央军委的统一领导下,实行军事系统和地方党委的双重领导制度。它是我国民兵传统的领导体制。对民兵实行军事系统的领导由人民解放军总部、军区、省军区、军分区、县(市、区)人民武装部,和乡镇、街道基层武装部所构成的垂直领导建立起自上而下的军事领导系统。县(市、区)人民武装部是民兵工作兵役工作的直接组织和指挥机构。它不仅要组织实施民兵的各项建设,还要指挥、带领民兵参战、支前,同时还要担负征兵、动员、预备役和学生军训以及人民群众的国防教育等工作。乡镇、街道和企事业单位人民武装负责办理本区域、本单位的民兵工作。为了加强地方党委对民兵工作的领导:由本县县委书记兼任县人民武装部第一政委,或党委第一书记。20世纪50年代初期,建立县人民武装委员会,县委书记任主任,县委书记兼任县人武部政委,区委书记兼任区武装部教导员。“文化大革命”中一度中断,1978年重新恢复。1986年以后,县委书记兼任县人武部党委第一书记,县人武部和乡镇街道人武部的一名主要领导参加同级地方党委,对本地区民兵工作重大问题,都由地方党委讨论决定,经国防动员委员会(县委人民武装委员会)组织各部门的力量贯彻执行。民兵配合部队作战、训练、战备执勤、支前保障、完成急难险重任务的工作,由各级人武部门具体实施。
  党管武装制度
  民兵是武装力量的重要组成部分,只有把民兵建设永远置于党的绝对领导下,才能保持人民武装的本色,才能完成党交给的建设祖国和保卫祖国的光荣任务。党对人民武装的领导主要是建立人民武装委员会和国防动员委员会,地方党委书记兼任同级军事机关的党委第一书记,以及建立“议军制度”、“军事日制度”等。
  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民兵工作的意见》(即中发2002]9号)文件精神,县委、县人民政府、县人武部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党管武装工作的意见》,《意见》就落实党管武装的主要任务和基本制度,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其主要任务是:管思想把方向,保证民兵预备役部队在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始终置于党的绝对领导之下;管组织强队伍,保证组织机构稳定和编制员额落实;管训练谋打赢,保证军事斗争准备各项任务顺利完成;管建设解难题,保证民兵预备役建设在人力、物力、财力上的需要。基本制度是:一、双重领导制度。各级人武部是本地区的军事指挥机关,是同级地方党委的军事部,兼同级地方人民政府的兵役机关,接受上级军事机关和同级地方党委、政府的双重领导,负责抓好本地区的武装工作。二、属地管理制度。属地管理是党管武装的重要实现形式。市属企业单位的武装工作,要按照管理内容和范围,分别接受县、乡镇(街道)、村的领导管理,负责抓好本单位武装工作的落实。其上级主管单位应支持并协助当地党委、政府和军事机关督促所在单位完成武装工作任务。三、军地领导双向兼职制度。县委书记兼任县人武部党委第一书记、国防动员委员会第一主任;县长兼任县国防动员委员会主任;乡镇(街道、经济开发区)党(工)委书记、设有武装机构的行业系统、企事业单位党委书记兼任该单位党(工)委人民武装委员会主任;乡镇(街道、经济开发区、)党(工)委、村(支部)书记兼任民兵营(连)政治教(指)导员;县人武部1名主官参加县委常委,1名主官参加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乡镇(街道、经济开发区)、村、行业系统、企事业单位武装部长(民兵连长)参加同级党(工)委(支部)。四、集体领导制度。坚持党委、政府对武装工作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党委、政府集体研究决定武装工作的重大问题。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按照分工抓落实。坚持党委、政府对武装工作实施集体领导的连续性,确保武装工作的长远建设和持续发展。五、党委议军制度。各级党委每年至少召开1次党委议军会议,遇有特殊情况要及时召开。党委议军会议主要研究解决武装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保证武装工作各项任务的顺利完成。六、定期述职、考评制度。乡镇(街道)党(工)委书记每年要向上一级党委军事部门进行党管武装工作述职并形成制度。述职内容主要是履行党管武装工作情况和存在问题等,采取会议形式进行,并把述职评议结果列为考核任用的重要依据。七、领导指挥重大军事活动制度。凡遇重大军事活动,如接受上级检查考核、阅兵比武、承担急难险重任务等,地方党政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要深入第一线了解情况、协调关系、解决问题、督促落实。八、党管武装工作交接和办公制度。党委、政府班子调整换届时,新老班子应把武装工作作为一项重要内容进行交接,使党管武装工作保持连续性。军事指挥机关党委第一书记、国防动员委员会主任和分管武装工作的党政领导,要定期到同级军事机关办公(主要领导每年1次,分管领导每季度1次),主动了解掌握武装工作情况,研究解决武装工作中的重点、难点问题。九、人民武装委员会、国防动员委员会和国防教育委员会例会制度。各级每年至少召开1次全体成员会议,总结工作研究部署任务,协调有关部门按职责抓好工作落实。十、军事日制度。各级党委委员、人民武装委员会成员、国防动员和国防教育委员会成员,每年要集中过1~2次军事日,观看军事表演,参加军事活动,学习国防法规和现代战争知识,体验军事生活,加深对武装工作的了解,增强国防观念。
  民兵管理制度 民兵管理是指对民兵实施有效的控制。是巩固民兵组织,提高民兵遂行任务和作战能力的经常性工作。民兵在长期的管理实践中,已形成了一套比较有效的科学管理制度与方法。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产业结构的调整和劳动力市场开放,使民兵的流动量日益增大,给管理带来了很大的困难。针对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既要适应市场经济的要求,又要适应现代化作战的需要,就必须采取措施运用制度管理:一、依法管理制度。坚持依法管理是做好民兵管理工作的根本。新时期民兵管理工作要以《国防法》、《兵役法》和《民兵工作条例》等法律法规为依据,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如对拒绝参加民兵组织和逃避服兵役者,对不履行军事训练,不参加民兵重要活动人员既要做好教育,又要依法强制其履行义务。平时民兵组织管理主要是坚持好管理制度,如:一年一度的民兵整组制度、民兵干部岗位责任制、武器管理制度、基干民兵点验制度、干部调换的交接制度、检查评比制度等。二、民兵活动制度。活动制度是指为了达到巩固和民兵组织有计划有组织地进行各种集体活动的规定。民兵特别是基干民兵除坚持一年一度的民兵整组和按规定进行军事训练、政治教育外,定期或不定期地组织民兵参加重大社会活动,战备执勤或其他任务以及利用节假日组织报告会或小型军事表演等。三、民兵请销假制度。民兵离开原单位外出时,应向所在的民兵组织报告事由、去向、时间并履行请假手续,由基层武装部批准,返回后应及时向准假领导销假。四、外出登记联络制度。乡镇、街道、厂矿企事业武装部和民兵组织,应对外出的民兵进行登记、检查和统计。民兵外出时间较长的,应定期向原民兵组织武装部汇报本人在外的思想、工作、学习等情况。而且随着工作单位、地域变化及时地进行联络。五、归队制度。严格规定在军事训练和征兵期间,应召义务在外民兵必须按时归队报到,参加训练和征兵体检等制度的执行。遇有战备等重要任务,要随时做到召之即来,来之能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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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义县军事志

《武义县军事志》

本志设概述、大事记、军事环境、军事组织、军事工作、政治工作、后方勤务、兵役、民众武装、国防动员、战事、军事人物等十篇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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