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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退役管理
知识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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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武义县军事志》
图书
唯一号:
112220020220001221
颗粒名称:
第四节 退役管理
分类号:
E263
页数:
12
页码:
220-231
摘要:
本文记述了浙江省武义县退役管理情况,分别记述了安置机构、转业复员安置、安置工作的改革等。
关键词:
武义县
退役管理
人民军队
内容
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人民军队,从建军之日起到1954年止,实行志愿兵制,退役后称复员军人。1955年3月起实行义务兵役制,退役后称退伍军人。1978年3月,国家实行义务兵与志愿兵相结合的兵役制度,退役后的安置工作,包括退伍义务兵和转业志愿兵的安置。
安置机构
1950年6月,中央军委和政务院决定在中国人民解放军中进行复员工作。同年8月,浙江省复员委员会成立。同年9月,武义县相应成立县复员委员会,县长王心斋兼任主任。
1951年12月,省复员委员会改称省转业建设委员会。
1952年1月14日,武义县相应改建县转业建设委员会,县长刘居南兼任主任,县人武部副部长咸端文任副主任委员,委员7人。下设办公室,抽调各部门干部5人开始办公。同月15日起至次月4日止,全县5区、1镇、32个乡均成立了转业建设委员会。
原宣平县,于1950年9月成立复员委员会,1952年1月建立转业建设委员会。
1956年2月1日,武义县转业建设委员会改组,由副县长颜寿康任主任,县兵役局长张证科任副主任,委员6人。
1980年12月9日,县革委会发文调整武义县复员退伍军人安置工作领导小组,由县委副书记周余义任组长,副县长程长庚、县人武部政委马如鹤、县民政局长余加任副组长,成员8人。
1985年,县人民政府发文建立武义县退伍军人和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安置领导小组,由副县长胡水金任组长,县人武部政委褚衍斗、县民政局长张舍禄任副组长,成员7人。
1996年11月12日,武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下文调整县复退军人安置领导小组,章明政任组长,朱时兴、涂立武、李先俊任副组长,成员8人。下设办公室,涂立武任主任,陈佐季、吴援朝为副主任,办公室设县民政局。
1998年12月25日,武政办(1998)第198号文件调整县复退军人安置领导小组,章明政任组长,邹中玺、陶国兴、叶余钢任副组长,成员10人。下设办公室,常声勤任办公室主任,陈佐季、吴援朝为副主任,办公室设县民政局。
2000年11月22日,县人民政府下文调整县复退军人安置领导小组,副县长徐华良任组长,章建德、叶余钢、杨森材、王继刚任副组长。后随着人事变动,及时调整领导小组成员。
转业复员安置
中国人民革命战争取得胜利后,为了适应社会主义经济建设的需要,中央军委、政务院决定从1950年6月30日开始在人民解放军中进行复员工作。武义县本着“妥善安置,各得其所”的原则,随到随接收,逐个作了安置。
1950年,安置复员军人79人。
1952年,接收安置转业军人193人,其中第一期安置157人,第二期安置36人;有连级干部1人,排级4人,班级37人,战士151人;其中有功臣、模范、英雄66人:有党员17人,团员32人;转业后参加农业生产的164人,手工业4人,小商贩2人,经济企业部门1人,卫生工作部门3人,小学教员5人,读书10人,其他4人;进入乡、村政权的36人,参加农会组织的178人,参加民兵组织的155人,参加互助组的173人,参加合作社的5人,加入中苏友好协会的29人,被选为人民代表的5人。
1953年,安置转复军人32人。
1954年,安置转复军人116人,其中党员16人,团员31人;安置参加工作的3人,升学的1人,参加农业生产的94人。是年5月28日,中央人民政府人民革命军事委员会、政务院联合颁布《关于处理军队干部转业建设的联合指示》,该文件强调应把转业安置工作作为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和组织任务来完成。规定处理的原则是:军队转业干部主要是转作地方工作,为国家经济建设干部来源之一。对年龄过大、身体过弱而不适合转地方工作或因家庭确无劳动力需要本人回去照顾者可作复员回乡处理;对于长期为革命工作而基本上失去工作能力者,国家给予供养或者给以补助;对于伤病未愈须继续治疗或疗养者待治疗后再处理。同年10月23日,国务院颁布《复员建设军人安置暂行办法》,指出“妥善地安置复员建设军人,使他们各得其所,是各级人民政府和广大人民群众的一项光荣的政治任务”。《办法》规定家在农村的以从事农业生产为主,家在城市的,如具有一定的工作能力或专门技术,劳动人事部门在分配、介绍员工时,应给予优先就业安排;如参军时原有一定社会职业,当地人民政府应尽可能帮助他们恢复原有职业;如参军时原是政府机关、团体、工矿企业的职工,原工作单位应予以吸收;如介绍或恢复原来职业确有困难时,应帮助他们从事其他生产。《办法》还规定复员建设军人的安置工作必须在各级党、政统一领导下进行,县以上人民政府应加强转业建设委员会的组织机构,配备专职干部,管理日常业务。此项工作,平时由民政部门主管,同级的人民武装部门应积极予以协助。
1955年上半年,全县对转复军人干部和战士的安置工作进行了对照检查。据统计,自1950年至1955年6月底,全县共接收复员军人581人(1955年1月至6月接收人数为160人)。其中连级干部3人、排级干部24人、班级干部26人。有500人安置到农业岗位上,占86.3%;安置到非农业岗位的47人,占8.4%。另有34人安置未妥。
当年6月至10月底,又接收安置了复员转业军人9人。全年接收安置人员合计169人。
1956年,接受安置复员建设军人204人,其中去海宁做劳管工作68人,在县内安置兽医、手工业会计、学习司机共5人,学校临时代课2人,其余均在农村安置。同时还吸收1955年以前复员的14人参加工作。是年,省分配武义输送50名复员建设军人前往甘肃省玉门参加铁道工作,从5月13日至29日,计17天时间完成输送复员建设军人54人的任务。
1957年5月,全县接收复员军人54名,连同3至4月份接收的7名,合计61名。其中党员47名,占77%;团员11名,占18%;党团员共占复员军人总数的95%。有准尉8名;大部分是上士军衔;有技术人员12名。年龄最大的31岁。军龄方面,1948年入伍的1名,1949年6名,1951年49名,1953年5名;立过三等功以上的有37人计70次(其中二等功7次)。为了解基层安置情况和复员军人生产、生活情况,为今后大批接收提供经验,县转业建设委员会于5月20日至27日用8天时间,由兵役局副政委夏忠怀、民政科长徐之浦等6人组成3个工作组,分赴12个乡访问调查了当月回乡的42名复员军人。这42名复员军人中,到5月27日止,已参加农业生产的32名,在小学代课的1人,准备参加生产的6名,因住房问题未处理好而未参加生产的2名,因身体不好而等待工作不愿参加生产的1名。房子问题的处理情况是:调剂出公房6间,政府补助修理费、建房费开支325元,共解决了13人的住房问题。调查访问后形成了《关于检查安置工作的报告》,总结了安置工作的成绩,提出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办法。中共武义县委于5月30日将此报告批转镇委和各乡总支,要求进行一次检查,有问题及时研究解决,巩固复员安置成果,并为下一批复员安置工作和今后经常性的复员安置工作打好基础。
1950年至1957年,武义(含原宣平)县共接受转业复员军人1602名,其中安置在县机关、学校、厂矿企事业单位的377名,回农村的1225名。
原宣平县安置1952年以前安置63人。
1952年安置186人,内党员28人,团员29人;排级4人、班级6人、战士176人。
1953年安置26人,内党员5人、团员2人:排级2人、班级6人、战士18人。
1954年安置66人,内党员9人、团员11人;排级2人、班级14人、战士50人。
1955年安置49人,内党员10人、团员7人;排级1人、班级5人、战士43人。是年7月11日,对全县431名复员转业军人参加互助合作及担任干部的情况作过一次统计,计有参加互助组的143人,参加合作社的114人,参加机关团体和企事业单位等工作的38人;当选为乡镇人民代表16人,当选各种模范的23人,担任互助组组长的20人、合作社主任28人。
1956年接收安置106人。
1957年1至5月,接收复员军人95人。其中上士49人(内有6人为预备役少尉)、中士30人、下士15人,上等兵1人;党员65人、团员21人、先进积极分子9人;立过三等功以上的34人。这95名复员军人分布在17个乡镇,县组织人员下乡座谈、访问、了解复员军人回乡后的情况。
退伍复员安置
1958年,义务兵开始退伍。自是年起,既有复员安置,又有退伍安置。义务兵退伍安置的原则是:“从哪里来,回哪里去。”是年,武义县安置复员军人23名、退伍军人162名,合计185名。原宣平县1月至5月,接收复员军人8人,退伍军人173人。
1963年,全县接收安置了复员退伍军人38名,其中复工4名,复职2名,复学2名,其余30名回到农业第一线。是年,根据浙江省人民委员会人字175号特急文件《批转人事局“关于接收分配军队转业干部到商业部门服务的报告”》,武义县有23名转业干部安排了工作,其中正营级1名、副营级1名、副连级1名、正排级18名、副排级1名、职员1名;党员16名、团员5名;本省籍18名、外省籍5名。多数安排在商业部门,少量安排在党政机关。
1965年,全县接收安置复退军人93名,其中复员1名系少尉军官,退伍92名。是年,全县有复退军人医疗补助费5000元,分配到各乡镇。
1968年,省安置办为帮助武义县解决当年回乡的退伍军人住房困难,两次核拨木材计35个立方米。
1971年,全县接收安置复退军人500余名,做到“热情欢迎,亲切接待,妥善安置”。特别是对带病回乡的复退军人,在劳动与生活方面,有关公社大队都作了较好的照顾,按照不低于一般社员生活水平的原则落实优待工分与现金。如王宅公社,对生活困难的4名复退军人照顾现金125元。
1970年至1972年,全县接收安置复退军人1000多名,除一部分按政策安排到厂矿外,绝大部分安置在农村并发挥了积极作用。
1973年,全县接收安置退伍军人382名,其中残废军人4名。安排到全民所有制单位的25名,集体所有制单位11名,社办企业5名,其余341名安置在农村。
1974年5月,根据金华地区革命委员会通知,武义县有6名复员干部,安置到县属集体所有制单位工作。
1976年,根据金华地区革命委员会9号文件,接收了1名宽大释放的原国民党县团以上党政军特人员来县安置落实。
1980年,全县接收安置退伍军人150人,其中安排全民、集体所有制单位工:作的32人,其余安置回农村。是年,县民政局先后两次下达批复,将1969年至1975年期间的88名军队复员干部改办为转业干部安置。
1981年,全年接收安置退伍军人913人(上半年609人,下半年提前退伍的304人)。城镇入伍的202人(其中在职入伍的37人,知青入伍的95人,四场入伍的8人)。农村入伍的706人(内残废军人6人)。根据“从哪里来,回哪里去”的安置原则作了妥善安置。
1982年,接收安置复退军人313人。城镇入伍的69人(其中知青16人,在职参军14人,家庭由农业户改变为非农业户1人),农村入伍的244人(其中临时合同工11人、民办教师5人、赤脚医生3人)。城镇安置86人,农村安置227人,其中在社队企事业单位工作的35人(有伤、病照顾的20人,孤儿4人,其他的11人),担任基层干部的27人。
1983年,接收安置退伍军人269人。城镇入伍的54人(其中在职入伍8人,知青入伍9人,四场入伍8人),农村入伍的215人(其中残废军人8人)。根据安置原则,安排工作的54人,回农村安置的215人。
1984年,全县接收安置退伍军人148名,其中城镇入伍安排工作的25名,回农村安置的123名。
1985年,全县接收安置转业志愿兵27名、退伍义务兵422名,合计449名。对72名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复退军人,全部安排了工作,其余与往年一样,在农村妥善安置并给予经费补助。是年12月21日,县人民政府下发了武政(1985)第237号文件《关于进一步完善义务兵家属优待办法和搞好农村退伍安置工作的通知》。该文件对做好农村退伍安置工作方面,作了如下4条规定:一是各地、各部门对农村退伍军人,要积极地因人因地制宜地从各方面扶持他们勤劳致富;二是在国家下达从农村招工(包括合同工、临时工)和乡镇企业招工时,要优先推荐,优先录用退伍军人,特别是在服役中荣立过三等功和参战退伍的军人;三是对孤儿、单身和生产生活上有实际困难及带病带伤的退伍军人,各乡镇企业要照顾安置,并在分工分业上给予照顾;四是对军地两用人才,各乡镇人武部和县退伍军人人才介绍所,应积极向有关单位推荐,各单位要配合支持,充分发挥他们的作用。
1986年,全县接收安置退伍义务兵194名,转业志愿兵4名,合计198名。年底前都根据安置政策分别落实到城镇和农村,并为67名回农村安置的退伍军人解决了住房及生产生活方面的困难。
1988年,全县接收退伍军人124名,在城镇安置工作的43名,回农村安置的81名。为解决退伍军人回农村住房困难,根据退伍军人的要求和实际情况,先后调查了22个乡镇,为74名退伍军人发放了3.11万元的建房补助费。
1989年,全县接收退伍义务兵103名(其中残废军人2名)、转业志愿兵4名,共计107名。在城镇安排工作的23名(其中在部队立过功的3名)。回农村安置的83名。在乡镇普遍走访和召开退伍军人座谈会的基础上,安置部门对部分实际困难的退伍军人重点走访,对住房、生活有困难的62名退伍军人,给予经费补助1.955万元,平价供应水泥15吨、钢材0.53吨、红砖38万块,帮助审批屋基5400平方米。安置在城镇的,通过组织渠道,帮助5人调换了工作岗位。
1990年,全县接收退伍义务兵、转业志愿兵共302名。在城镇安排66名,回农村安置的236名。对当年退伍的义务兵坚持走访和召开各种座谈会,对有特殊困难的给予解决住房补助费2.6万元,共帮助119名退伍军人解决了困难。
1991年,全县接收退伍义务兵、转业志愿兵共111名,其中伤残军人3名,符合城镇安置条件安排工作的有24名,其余均回农村安置。
1992年,全县接收退伍义务兵、转业志愿兵共128名,符合城镇安置条件安排工作的有29名,回农村安置的有99名。
是年,根据省民政厅、财政厅《关于做好抚恤工作和补助标准的通知》,为1954年前入伍的老复员军人,采用县民政局出资50元,个人自负24元的办法,在保险公司办理了住院医疗保险工作。
1993年,全县接收退伍义务兵、转业志愿兵共193名,22名转业志愿兵全部在城镇安排了工作,退伍义务兵原居民户口的42名,也在城镇安置落实,回农村安置的有129名。
是年4月,县民政局拨出16万元专款作为复员军人医疗保险金,为全县860名复员军人办理了住院医疗保险,以后每年均拨款6万元,复员军人每年每人交投保金40元,如复员军人住院治疗时,每次可报销70%的住院医药费用,30%自负,年度内住院医药费可报销额以2000元为限;病故者每人给予500元的丧葬补助。至1997年9月1日止,全县共补助复员军人医药费34.69万元、补助病故丧葬费6.7万元。
1994年,全县接收退伍义务兵、转业志愿兵共117名,安置城镇有34名,回农村安置的有83名。
1995年,全县接收退伍军人、转业志愿兵共107名,安置城镇的有24名,其中退伍军人21名,安置农村的有83名。
1996年,全县接收退伍军人、转业志愿兵共148名,有19名退伍义务兵和6名转业志愿兵在城镇得到了安置,其余123名在农村安置。
是年,按有关政策规定,做好复员军人特殊困难补助和对特殊困难退伍军人的定期补助工作,继续做好复员军人的住院医疗保险工作,完善了兵役义务费的社会统筹工作。
1997年,全县接收退伍义务兵、转业志愿兵共153名,符合城镇安置的有44名,其中志愿兵16名、义务兵26名、伤残退伍兵2名,其余109名回农村安置。
1998年,全县接收退伍义务兵、转业志愿兵共163名,在城镇安置的有52名,回农村安置的有111名。
1999年上半年开展调查摸底,拟定了退伍安置方案,尔后,县人民政府下发了《武义县转业志愿兵、城镇退伍军人安置工作暂行规定》,是年,全县接收退伍义务兵、转业志愿兵共155名,有3名转业志愿兵和3名城镇退伍义务兵实行领取安置金自谋职业外,其余分别在城镇和农村按政策得到了安置。
2000年,对城镇退伍兵、转业志愿兵的安置进行了改革,为确保安置工作有序进行,县安置领导小组制定了实施方案,一是在坚持按系统分配安置任务实行双向选择的同时,实行货币安置,即鼓励安置对象领取安置金后自谋职业;二是对接收安置任务确有困难的单位,实行安置任务有偿转移。全县接收退伍义务兵、转业志愿兵共86名,有41名转业志愿兵和城镇退伍兵得到了妥善安置,有43名城镇退伍兵、转业志愿兵和西藏退伍兵均领取安置金办理自谋职业手续,全年退伍军人安置费支出121.68万元。全年完成义务兵役费统筹260万元,对完成统筹任务的乡镇,及时发放了义务兵优待金和老复员军人的临时补助,提高了老复员军人的生活待遇。
2001年,全县接收转业士官、退伍士兵共152名,其中农村退伍士兵112名,城镇退伍士兵32名,转业士官8名。按照政策规定,城镇退伍士兵和转业士官为安置对象,除1名省分配指标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竞争安置、1名复工复职、4名推荐金温铁路外,其余34名均按政策规定,全部实行货币安置,并领取安置补偿金,办理自谋职业手续,开创了一条新的安置途径。是年,退伍军人安置费支出42.7万元。是年,叶余钢被省人民政府、省军区评为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先进个人,受到通报表彰。
2002年,全县接收转业士官、退伍兵共169名,其中132名家在农村的退伍后回农村安置,对4名转业士官、23名城镇退伍兵和10名进藏兵,根据上级和县政府文件规定,于5月底前全部实行了货币安置,在金华市率先完成安置任务,按省政府要求提前2个月完成。是年,退伍军人安置费支出达180.6万元。
2003年,全县接收转业士官、复员士官、退伍兵共189名,其中对11名转业士官、19名城镇退伍兵和2名伤残人员实行货币安置外,其余157名回农村安置。
2004年,全县接收退伍兵共185名,其中对3名转业士官、28名西藏兵和31名城镇退伍兵实行货币安置外,其余123名回农村安置。
2005年,全县接收退伍兵132名,其中对2名转业士官、24名城镇退伍兵实行货币(每人3.2万元)安置外,其余106名回农村安置。
安置工作的改革
军地两用人才开发军地两用人才开发,是转业志愿兵和退伍军人安置工作中的一项重大改革与创新。武义县的军地两用人才开发,以1985年4月“武义县退伍军人人才信息介绍所”(简称县军地两用人才介绍所)的成立为具体标志。尤其是1983年,县民政局组织全体干部学习了国务院“双退”安置领导小组《关于认真学习恩平县经验积极开展扶持退伍军人劳动致富的通知》之后,在县委、县府的领导下,组织力量先到桐琴公社调查试点。是年6月21日,县人民政府发出了文件《舭转县民政局<关于学习和推广恩平县扶持退伍军人劳动致富经验的情况和意见>的通知》。同年8月21-22日,金华地区扶持退伍军人劳动致富经验交流会在武义召开。出席会议的有全地区各县(市)民政局负责人、分管安置工作的干部、7个县(市)试点乡(社)的代表,省民政厅、金华军分区和县人武部也派人参加了会议。会上,县民政局和桐琴乡(公社已改为乡)向大会汇报了扶持退伍军人劳动致富的情况和体会。同年8月30日,金华地区民政局印发了《全区扶持退伍军人劳动致富经验交流会纪要》。同年9月10日,金华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又转发了武义县人政府《关于开展扶持退伍军人勤劳致富工作的情况报告》。武义县人民政府的情况报告中提及,由于积极扶持退伍军人发展生产,勤劳致富,全县得到扶持的108名退伍军人收入明显增加,其年收入1000元至3000元的有35户,3000元至5000元的有15户,5000元至10000元的有17户,万元以上的有6户。地区行署办公室在批转情况报告的通知中指出:这份报告,是根据行署领导意见转发的。扶持农村退伍军人勤劳致富,对调动广大退伍军人建设四化的积极性,促进征兵工作,加强军队建设,发展安定团结的大好形势,都具有重大的意义,同时也符合当前党在农村的经济政策。因此,望各县、市参照执行,加强领导,组织各有关部门密切配合,把扶持退伍军人勤劳致富工作抓紧抓好。
1985年4月25日,武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又发出了《关于创办县退伍军人人才信息介绍所有关问题的通知》。通知指出:县府[1985]44号文件已同意建立县退伍军人人才信息介绍所。又指出:(一)建立该所是为军地两用人才开发,进一步做好退伍安置工作探索路子。其宗旨是掌握人才信息,促进人才交流,充分发挥在退伍军人中发掘和介绍人才的积极作用,为发展商品生产、振兴武义经济服务。(二)县建立“退伍军人人才信息介绍所”领导小组,由胡水金任组长,田洪勋、张舍禄任副组长。介绍所从民政局、人武部抽调人员联合办公;经委、科委、农工部和劳动等部门,要积极给予提供需要人才、技术及商品等方面的信息;区、镇、乡民政、人武干部兼任“人才信息联络员”,负责上传下达有关退伍军人人才信息工作。(三)每月定期印发《人才信息简报》,为人才供求铺路搭桥。用人单位及时同介绍所联系,提出具体条件和要求,双方同意,签订用人合同。区乡(镇)于5月底前对退伍军人进行摸底普查,由区乡联络员负责向介绍所报名推荐。对具有驾驶、修理、烹调、医务、电工以及有其他技术专长的人才,按统一印发的表格填报。年底,由所对工作成绩显著的联络员给予表彰奖励。(四)办公地点在县民政局,每星期五定为办公时间。
是年,介绍所向有关部门介绍人才202人(次),有17名退伍军人被录用。1986年及其以后经推荐后录用的军地两用人才计1000多人。
开辟多种安置渠道退伍安置工作是党和国家及地方政府的一项长期的、重要的政治任务,关系到国家的经济建设、国防建设和社会稳定。然而,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传统的安置渠道日趋萎缩,接收安置单位因考虑人员效益,留给的安置空间也越来越小,加之新的兵役法规定实行二年兵役制,安置任务来临的周期缩小,频率加快,任务加重,相反的,随着退伍兵政治、文化素质的不断提高和社会的进步,安置对象对安置的期望值却又有所攀升,故而安置难度矛盾日渐突出。
面对安置工作的严峻形势,县民政局党组一班人,出于高度的责任心,努力钻研民政业务,探索退伍安置工作的新路子。局长兼局党组书记叶余钢撰写的《在新形势下做好退伍安置工作的思考》的论文,并在实践工作中采用。一是由政府发放安置金鼓励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二是向非国有制企业安置,三是在安置方式上实行双向选择等多种改革措施。
1999年,就有6名本应安排工作的转业志愿兵、城镇退伍兵,由政府发放安置金,然后由受安置人员自谋职业,实行了货币安置。
2000年,是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定的裁减军队50万员额的关键性一年。按照“从哪里来,到那里去”的退伍安置原则,武义县需要安置的退伍军人总数225人,其中需要安排工作的城镇义务兵、转业志愿兵达到90人。正是由于其中有45人实行了货币安置,因此顺利完成了任务。
2001年,武义县需要在城镇安置的退伍义务兵和转业志愿兵,全部实行了货币安置。比省政府提出的自2000年起分3年全部实现货币安置,时间整整提前了1年。在2000至2005年原则上实行货币为主的方法进行安置。
离退休干部安置
国务院于1958年7月公布《关于现役军官退休处理暂行规定》,自此,建立了现役军官退休制度。1982年1月公布《军队干部离职休养暂行规定》,又建立了军队干部离休制度。同时规定:就地安置的,由原单位管理;易地安置的,由接管单位管理;回农村安置的,由县(市)人民武装部管理。1983年7月,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交由民政部门管理。
武义县接收安置军队离、退休干部始于1971年,当年安置军队离退休干部3人;1986年又安置3人。
1989年以后,对军队离、退休干部,加强服务管理,落实和调整了他们的生活待遇,并组织离、退干部参加多种社会活动,发挥他们的余热。
附:
武义县人民政府关于转业志愿兵、城镇退伍军人
安置工作暂行规定
1999年5月24日
第一条 为强化依法安置,拓宽安置渠道,支持国防建设,促进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及国务院、中央军委和省政府等有关退伍安置的法规,结合本县实际,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退伍安置对象指符合兵役法规定的转业志愿兵、原非农户口入伍和其他应安置的退伍士兵。
第三条 坚持依法安置、“按系统分配任务,包干安置”的原则,指令性分配与指导性安置相结合,实行供需见面安置,鼓励安置对象自谋职业、创办经济实体。
第四条 本县行政区域范围内所有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不分所有制性质和组织形式,都有接受退出现役安置对象的责任和义务,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分配的安置任务,必须无条件完成。确保安置对象的第一次就业。
第五条 县政府根据需要安置的人数结合各单位用人情况和均衡负担原则,下达每年度的安置任务。
各系统、各部门及各用人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在制定用工计划时,不得违反退伍安置政策,不得限制下属单位接受安置对象。
第六条 接受安置任务单位,自安置之日起3年内,一般情况下不得安排其下岗(但安置对象自身原因和机关事业单位机构改革、企业改制除外),企业破产拍卖或兼并、收购,安置对象应优先纳入再就业计划,或由接管企业给予妥善安置。
第七条 安置任务须在县政府下达安置指标的次月底完成,被安置对象的工资自下文之月起计发。任何接受安置的用工单位,不得搞假接受、假安置。
第八条 任何部门和单位在接受安置对象时,不得搞试用期或熟练期及交纳任何名目的费用。
全员合同制企业对安置对象签订长期劳动合同,非因法定事由,不得解除。
第九条 对安置对象的安置确有困难的单位,可实行安置任务有偿转移。
安置任务有偿转移按下列程序办理:
1、对安置确有困难的单位提出书面申请;
2、县安置办会同有关部门审查后,报政府批准。
第十条 经批准不承担当年度安置任务,改交安置转移金。
安置转移金,实行递减累加计征方式:
1、凡行政事业单位(含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和在武义的中央部属、省属、市属企事业单位及下属单位。每少安置1个名额一次性交纳安置转移金5万元,(省下达的指标不得改交安置转移金);
2、凡县属的国有、集体工商企业,每少安置1个名额一次性交纳安置转移金2万元。
对连续要求实行安置任务有偿转移的单位,有偿转移金逐年倍增。
第十一条 凡安置对象自谋职业,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县安置办批准与县安置办签订不再安置合同,并到县就业管理处领取《自谋职业证》。
第十二条 签订不再安置合同的安置对象,可享受以下政策优惠:
1、符合兵役法规定服役期满的安置对象给予一次性安置补偿费。转业志愿兵3万元,义务兵1.2万元,进藏兵2万元。按国家政策规定提前退役义务兵补偿1万元,提前转业志愿兵补偿2.5万元,超期服役志愿兵和义务兵每超服役一年增加补偿1000元。
因组织处分回家和不按国家政策规定提前退役的不发补偿费。
2、户粮关系可迁入家庭所在地的居委会,享受入户地居民的同等待遇。
3、创办经济实体的,凭《自谋职业证》享受各项优惠政策。其工商、税务登记的办证费用及审计验资费用减半收取,并享受县委[1998]16、[1998]46号和县政府武政[1997]46号文件中的优惠政策待遇。金融部门要根据项目或企业具体情况优先提供贷款。
第十三条 凡到乡镇企业和私营企业工作的安置对象,按以下政策办理:
1、享受第十二条第一款待遇。在乡镇企业或私营企业工作期间,其养老金按规定标准由用工单位和个人缴纳。
2、户粮关系参照自谋职业人员的办法办理。
3、凡在乡镇企业、私营企业工作的安置对象按规定交纳社会保险费,今后调离单位,其工龄可连续计算。
4、在乡镇企业、私营企业工作和自谋职业安置对象人事档案统一由县人才劳动力交流市场管理。
第十四条 建立安置保障金制度
安置保障金由安置转移金、兵役义务费统筹经费及财政适当补助组成,用于支付自谋职业或创办经济实体者的一次性安置补助费及相关经费。
第十五条 安置保障金专款专用,帐户设在县民政局。财政、审计部门要加强对安置保障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以各种理由或设定条件拒绝县政府下达的安置计划指标的有关部门、单位和主要负责人,视情节作如下处理:
1、对有关系统、部门和用工单位进行通报批评,劳动人事部门停止该单位人员进出调动、招工等,并取消系统、部门和用工单位及其主要领导的年度评先进资格。
2、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由县监察局对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追究行政责任,按兵役法规定对有关单位进行罚款。
3、对限期内未完成安置任务,也不提出安置任务有偿转移的部门(单位),从超期之月开始,每个名额每月由部门(单位)交纳延迟安置金600元,直至安置为止。
4、退伍安置责任部门设第一责任部门和第二责任部门。县各部门为第一责任部门,具体接收单位为第二责任部门,安置转移金和延迟安置金由各第一责任部门负责收取,每年度月底前按时汇入专户,逾期不交的由县财政局从第一责任部门的帐户中直接划拨,第一责任部门没有开设帐户的到第二责任部门帐户中划拨。
第十七条 安置对象要服从组织分配,按时报到上班,自县安置办下文安置之日起,6个月不去报到上班的作为自己取消退伍安置分配工作资格,县安置办不再分配工作,按社会失业人员处理,接受单位不承担相关责任。同时,不得享受自谋职业或创办经济实体人员的有关政策待遇。
第十八条 本规定由县复退军人安置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知识出处
《武义县军事志》
本志设概述、大事记、军事环境、军事组织、军事工作、政治工作、后方勤务、兵役、民众武装、国防动员、战事、军事人物等十篇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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