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民国时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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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武义县军事志》 图书
唯一号: 112220020220001218
颗粒名称: 第一节 民国时期
分类号: E265
页数: 3
页码: 183-185
摘要: 本文记述了浙江省武义县民国时期兵役管理情况。
关键词: 武义县 兵役管理 民国时期

内容

实施征兵分为壮丁身家调查、免缓役审查、体格检查、抽签及征集5个阶段。
  壮丁身家调查 壮丁身家调查于每年4~6月举行,由县政府责成乡(镇)长率所属保(甲)长分头办理。乡(镇)、保(甲)长对18~45岁男子实施调查时,携带原查户口调查表、户口清册、壮丁名册,按户详查校正,并将各壮丁家庭经济状况,志愿应征壮丁及应行免缓役者,逐项补注,正确记录各壮丁出生年月日,不得误漏。乡(镇)公所调查结束后,以保为单位,分别造具甲级、乙级壮丁名册3份,一份存保,一份存乡(镇)公所,另份连同原查更正表册,呈报县政府核查。县政府接到乡(镇)公所的兵役调查结果后,根据存县户口清册、壮丁名册,详细加以核对更正,并派保(甲)巡回督导员率同政治工作队携带甲、乙级壮丁名册,及更正后的名册,再将复查壮丁的年龄和家庭经济情况、志愿应征壮丁的意旨、免缓役者的情况是否属实等。复查完毕,汇制全县甲、乙级壮丁统计表,分报师团管区、行政督察专员公署备查。
  免缓役审查 国民政府对免缓役有明确的规定。在民国22年(1933)的《兵役法》中规定,免役条件为:“身体畸形、残废或患不治之症者,受特任职务者”。缓役条件为:“由中央及省政府授予委任以上之现任官职者;有正当职业,在国外旅行,短期内未能回国者;身体有疾病,不堪行动,在数月中无健复之望者;主任官公事务及现任小学以上教师经登记合格者;因刑事嫌疑在追诉中尚未判决者;同胞半数现役在营者”。此外,军需工业、国防工程、国营交通、防空卫生人员等专门技术员工,具有身份凭证者,也予缓役。此后,免缓役条件随形势发展和兵员征集情形时有修改。免缓役审查由县办理国民兵役调查之日起10日内,由申请免缓役壮丁家长填具免缓役申请书,并连同证明文件,经保(甲)长署名登记,呈报国民兵团审批后张榜公布。未在规定日期内提出免缓役申请的,以自愿放弃论处,超过免缓役时间则有服役之义务。
  身体检查 国民政府自征集国民兵起至民国30年(1941),始终没有设立体检站或身体检查组,也没有统一的检查办法。征集时由师、团管区派员督导,各乡(镇)送壮丁至县(市)征集所,随征随检。根据规定,体格标准:身高1.60米以上,体重55公斤以上者为甲等;身高1.55米以上,体重50公斤以上者为乙等;身高1.50米以上,体重48公斤以上者为丙等。但年龄适合、身体强健者,虽不符合其他体格标准,也视同体检合格,予以应征。民国31年(1942)规定了统一检查办法,壮丁体格检查于每年7月举行,由师管区组织设检查组,按照体格检查标准检查。因经费困难,仅执行1年。以后虽有明文规定,实际未能执行。壮丁体格检查,于壮丁征集入伍时,由县征集所临时进行检查。
  应征抽签 经身家调查、体格检查,符合征集条件的壮丁于每年9月到县政府集中,由县长主持召开抽签大会,按年次、兵种分别进行抽签。壮丁以抽签为其征集顺序,中签者应征,未中者缓征;中签在前者先征,中签在后者后征。民国31年(1942)以前采取直接抽签的办法进行,以后改直接抽签为间接抽签。33年(1944),改以乡为单位,对年满20~40岁的壮丁依年次分别举行抽签(20~25岁为正签,26~30岁为预备签,31~40岁为后备签),由县分派人员赴乡监督执行。34年(1945),改为自21~35岁的壮丁同时参加抽签。免缓役壮丁于抽签前剔除。
  征集 中签者按当年征兵配赋额依抽签序号征集。初征时,征集年满20~40岁的壮丁,其中20~30岁为甲级,31~40岁为乙级。民国28~32年(1939~1943),改为年满18~35岁为正规备补兵,36~45岁为运输备补兵。33年(1944),征集年满21岁一个年次的壮丁,如不敷,再依各年次倒征至25岁止;26~30岁为预备兵,31~40岁为后备兵。34年(1945),征集对象又改为21~35岁,但36~40岁的壮丁亦列入抽签。
  按照《兵役法》规定,各地征集兵员数额是根据壮丁数额或人口比例分配的。浙江省实行征兵初期按照壮丁比例,后按人口比例,将上面分配的征兵额层层分配到师、团管区及县、乡、保各级,并根据征兵法令与部队需要,各县按照壮丁数额,平均划分为若干区,每月或每季征集一区,以抽签定其先后,轮流值征,分期分批交拨部队。
  抗日战争期间,为了满足军队补充兵员的需要,。国民政府于民国27年(1938)1月,颁布了《《战时征兵统制办法》,规定战时补兵的征集,在全国由军政部统一办理,在地方由军、师管区承办,任何部队不得擅自到各县招募、征集或勒派;新兵经训练后统制补充;将适龄壮丁编成县(市)义勇壮丁常备军(民国28年改为国民兵团常备队),加强对壮丁的管理与训练。据此,浙江开始实行统制征集和统制补充。为防止乱征乱募,废止了其他的征募形式,同时在各县(市)成立了义勇壮丁常备队,按额将训练后的壮丁统一交拨入营。
  “一甲一兵” 民国28年(1939),浙江省政府遵照军政部关于推行一保数兵和一甲一兵的指令,对全省凡年满18~45岁、符合征集条件的壮丁,统一按照“一甲一兵”的原则,造具名册,取具结保,予以征集。凡已签定的壮丁逃避,其家属、甲长等应限时追回,否则从中选其年龄适当者抵补。
  征兵竞赛 民国31年(1942),浙江省在浙东战事正激,中签壮丁多已征完,按额征兵困难大的情况下,为适应战时补兵需要,推行征兵竞赛。各师管区根据军管区要求,纷纷制定竞赛和奖惩办法,规定在各级役政机构之间开展分级竞赛。对竞赛中成绩良好的主官给予记功、授奖,不及格者给予记过或撤职。各级征兵官为保官获功,不择手段地四处抓丁,不断发生敲诈勒索和买卖壮丁现象。
  武义、宣平两县自民国初年至抗日战争开始前,征兵数据已无从查考。民国26年(1937)抗战开始后,广大青年爱国热情高涨,积极报名应征,开赴抗日前线。在八年抗战期间(1938~1945),宣平县为抗战后方区,应征入伍青年共达6580人,其中民国28年(1939)就达1083人,对抗日战争作出了重大贡献;而武义县为半沦陷区(全县25个乡镇有12个被沦陷),应征青年仅为655人。
  抗战胜利后,国民党发动内战,加上军队腐败,广大青年抵制征兵。因此从民国35年至38年(1946~1949)的四年中(实际只有三年),武义、宣平两县征兵任务均未完成,欠额很多,经常受金巨师管区通令催促训诫。在应征壮丁中逃亡也较多,如被抓到则受严格处置。这四年武义县分配征兵名额686名,实际完成290名,占任务的42%;宣平县分配名额770名,实际完成381名,占任务数的50%。

知识出处

武义县军事志

《武义县军事志》

本志设概述、大事记、军事环境、军事组织、军事工作、政治工作、后方勤务、兵役、民众武装、国防动员、战事、军事人物等十篇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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