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民国时期兵役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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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武义县军事志》 图书
唯一号: 112220020220001212
颗粒名称: 第二节 民国时期兵役制
分类号: E265
页数: 2
页码: 177-178
摘要: 本文记述了浙江省武义县民国时期兵役制情况,分别记述了募兵制、征兵制、兵役种类等。
关键词: 武义县 兵役制度 募兵制

内容

募兵制
  民国初年,军队兵役仍沿用清末新军的募兵制。新旧军阀为割据一方,纷纷自行募兵,扩充实力。这一时期的募兵既没有规章,也不必经政府认可,常由军方派员到城镇挂旗招兵,投军者多为破产农民与城市游民。
  民国26年(1937)抗日战争爆发后,在实行征兵的同时兼行募兵。27年(1938),国民政府颁布《战时征募兵统制办法》,规定在未设管区的地方实行募兵,已设管区的地方不再募兵,募兵名额由省军管区划定区域,由县市政府负责招募,禁止各部队擅自招募或向地方勒派。32~34年(1943~1945),国民政府先后颁发《学生志愿服役办法》、《知识青年志愿从军征集办法》,鼓励知识青年志愿参军。35年(1946)6月,国民党发动反共反人民内战,实行“戡乱建国”后,正常征兵十分困难,于是各部队各地方强募、乱拉壮丁盛行,成为社会的一大公害。
  征兵制
  民国22年(1933)6月,国民政府颁布第一部《兵役法》,宣布实行征兵制。到25年(1936)3月正式进行征兵。由于当时的兵额分配、身体检查、兵种选定、兵员征集等兵役事务均由地区师管区办理,而兵役宣传、兵役调查统计则由地方政府负责,因而造成役政秩序混乱。27年(1938)3月,由省军管区统一管理后才逐步走上正规。抗战胜利后,根据国民政府命令,34年(1945)9月至次年9月停征一年。35年(1946)10月,国民党为发动内战,重新修订了《兵役法》,实行临时征兵。浙江省同时颁布了《35年度临时征兵补充办法》,强行征兵。但广大青年反对内战,不愿去当“炮灰”,因此征兵变成到处抓壮丁、买壮丁,给穷苦群众造成深重灾难。
  兵役种类
  根据民国22年(1933)颁布的《兵役法》规定,兵役分为国民兵役、常备兵役两种。凡年满18~45岁的男子,在不服常备兵役期间,均服国民兵役,平时接受军事、教育训练,战时由国民政府下令召集入营。常备兵役分现役、正役、续役三种。现役为平时征集年满20岁、经检查身体合格的男子入营服役,为期3年;正役以服现役期满者充当,为期6年,平时在乡参加规定的演习,战时动员召集回营;续役以服正役期满者充当,役期自转役之日起至年满40岁止,任务与正役相同。常备各役,在战时可延长其服役期。
  民国25年(1936)8月,按照国民政府公布的《兵役法实施暂行条例》,将国民兵役分为初期、前期、中期、后期四个阶段,将常备兵役分为必任义务制(征兵)与志愿制(募兵)两种。28年(1939)6月,国民政府又对《暂行条例》作了修正,将国民兵役分为义勇国民兵、甲种国民兵、乙种国民兵三种。32年(1943)3月,国民政府公布修订后的《兵役法》。将国民兵役分为初期、甲种、乙种三种。初期由年满18岁的男子服之,为期2年;甲种由服初期届满而适合于常备兵役所需的超额者服之;乙种由服初期届满而未征常备兵役及甲种兵役者服之。甲乙两种国民兵役期限,均至年满45岁止。常备兵役分为现役和预备役两种。现役以年满20岁之次年,经征兵检查合格,征集入营者服之,为期2年,但步兵之军士及特种兵、特业兵为3年;预备役以服现役期满退伍者服之,年满45岁除役。
  抗日战争胜利后,国民政府于民国35年(1946)10月颁布经再次修订的《兵役法》,在原《兵役法》的基础上,增加了补充兵役,并将其分为现役和预备役两种。

知识出处

武义县军事志

《武义县军事志》

本志设概述、大事记、军事环境、军事组织、军事工作、政治工作、后方勤务、兵役、民众武装、国防动员、战事、军事人物等十篇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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