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兵役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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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武义县军事志》 图书
唯一号: 112220020220001210
颗粒名称: 第一章 兵役制度
分类号: E265
页数: 6
页码: 176-181
摘要: 本文记述了浙江省武义县兵役制度情况,分别记述了历代兵役制、民国时期兵役制等。
关键词: 武义县 兵役制度 募兵制

内容

第一节 历代兵役制
  本县地域历代曾实行过民军制、世兵制、府兵制、募兵制、征兵制等多种制度。
  府兵制
  自唐代建县后实行府兵制,县设内有府兵户,由官府分置田地,与民户分籍。府兵20岁服役,60岁免役,平时农耕,农闲训练,战时出征。
  募兵制
  宋代实行募兵制,强壮者招募为禁兵,怯弱者或罪犯编为厢兵。禁兵为正规军,厢兵为地方杂役兵。
  世兵制
  元代实行世兵制,将强壮者编为军户,实施军民分离,父死子继,兄终弟接,世代为兵。
  明代吸收府兵制与世兵制的经验,创立了独具特色的卫所制。县内按每三户出一丁的办法,建立军户,军丁被分配到指定的卫所守卫。卫所制初期曾为减轻人民负担,加强军力起到积极作用,后来由于战争频繁,政治腐败,卫所屯田遭破坏,兵员不足。宣德元年(1426),武义县曾编保甲、征民壮,以丁粮多者为正户,少者为贴户,全县共征民壮150名。正统年间,卫所开始实行募兵制。戚继光在义乌、金华、武义等地募兵3000名,世称“义乌兵”,转战浙闽,荡平倭寇,屡建战功。
  清代,兵役制度有所改革变化。从清初开始,一方面在满族部落兵的基础上建立“八旗兵”,实行世兵制。规定旗人15至60岁,身高达到4.9尺,身体强壮和娴熟骑射的壮丁,均可加入旗兵。另一方面,以汉人为主体的“绿营兵”,则实行募兵制。绿营兵源,清初主要来自归附的明军,后为各地招募的乡民。绿营兵士一律从籍贯在本地的人中招募,士兵一经入伍,即编入军籍,成为终身职业,并可带家属到驻地,年过50岁体衰力弱时解除现役。清代末年,八旗兵和绿营兵均已腐败不堪,于是于光绪二十一年(1895),仿照西方,新建陆军,即所谓新军。新军实行招募制,其兵役分为常备军、续备军、后备军三种。常备军由当地有身家的人充当,发给全饷,屯聚在营操练,服役三年后退还原籍;续备军由常备军退役在乡士兵充当,减成给饷,分期调操,三年期满退役;后备军由退役的续备军充当,按续备军减半给饷,定期调操,四年期满,退为平民。为提高新军质量,对应募士兵条件有较严格的规定:年龄在16岁以上、25岁以下,身高在4.6尺以上;凡五官不全、体弱、手举不能达百斤者不取;凡吸食鸦片、犯有罪案和城市游民不取;应募时需报三代家口住址,弄清来历。但以上新军兵役制度执行不力,到宣统元年(1909)才初见成效,武义、宣平两县均奉令撤绿营兵,改练新军。
  第二节 民国时期兵役制
  募兵制
  民国初年,军队兵役仍沿用清末新军的募兵制。新旧军阀为割据一方,纷纷自行募兵,扩充实力。这一时期的募兵既没有规章,也不必经政府认可,常由军方派员到城镇挂旗招兵,投军者多为破产农民与城市游民。
  民国26年(1937)抗日战争爆发后,在实行征兵的同时兼行募兵。27年(1938),国民政府颁布《战时征募兵统制办法》,规定在未设管区的地方实行募兵,已设管区的地方不再募兵,募兵名额由省军管区划定区域,由县市政府负责招募,禁止各部队擅自招募或向地方勒派。32~34年(1943~1945),国民政府先后颁发《学生志愿服役办法》、《知识青年志愿从军征集办法》,鼓励知识青年志愿参军。35年(1946)6月,国民党发动反共反人民内战,实行“戡乱建国”后,正常征兵十分困难,于是各部队各地方强募、乱拉壮丁盛行,成为社会的一大公害。
  征兵制
  民国22年(1933)6月,国民政府颁布第一部《兵役法》,宣布实行征兵制。到25年(1936)3月正式进行征兵。由于当时的兵额分配、身体检查、兵种选定、兵员征集等兵役事务均由地区师管区办理,而兵役宣传、兵役调查统计则由地方政府负责,因而造成役政秩序混乱。27年(1938)3月,由省军管区统一管理后才逐步走上正规。抗战胜利后,根据国民政府命令,34年(1945)9月至次年9月停征一年。35年(1946)10月,国民党为发动内战,重新修订了《兵役法》,实行临时征兵。浙江省同时颁布了《35年度临时征兵补充办法》,强行征兵。但广大青年反对内战,不愿去当“炮灰”,因此征兵变成到处抓壮丁、买壮丁,给穷苦群众造成深重灾难。
  兵役种类
  根据民国22年(1933)颁布的《兵役法》规定,兵役分为国民兵役、常备兵役两种。凡年满18~45岁的男子,在不服常备兵役期间,均服国民兵役,平时接受军事、教育训练,战时由国民政府下令召集入营。常备兵役分现役、正役、续役三种。现役为平时征集年满20岁、经检查身体合格的男子入营服役,为期3年;正役以服现役期满者充当,为期6年,平时在乡参加规定的演习,战时动员召集回营;续役以服正役期满者充当,役期自转役之日起至年满40岁止,任务与正役相同。常备各役,在战时可延长其服役期。
  民国25年(1936)8月,按照国民政府公布的《兵役法实施暂行条例》,将国民兵役分为初期、前期、中期、后期四个阶段,将常备兵役分为必任义务制(征兵)与志愿制(募兵)两种。28年(1939)6月,国民政府又对《暂行条例》作了修正,将国民兵役分为义勇国民兵、甲种国民兵、乙种国民兵三种。32年(1943)3月,国民政府公布修订后的《兵役法》。将国民兵役分为初期、甲种、乙种三种。初期由年满18岁的男子服之,为期2年;甲种由服初期届满而适合于常备兵役所需的超额者服之;乙种由服初期届满而未征常备兵役及甲种兵役者服之。甲乙两种国民兵役期限,均至年满45岁止。常备兵役分为现役和预备役两种。现役以年满20岁之次年,经征兵检查合格,征集入营者服之,为期2年,但步兵之军士及特种兵、特业兵为3年;预备役以服现役期满退伍者服之,年满45岁除役。
  抗日战争胜利后,国民政府于民国35年(1946)10月颁布经再次修订的《兵役法》,在原《兵役法》的基础上,增加了补充兵役,并将其分为现役和预备役两种。
  第三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兵役制
  新中国成立后,武义县的征兵制度经历了三个阶段;从解放初至1954年实行志愿兵制,主要依靠政治教育,思想发动,动员参军;1955年~1977年实行义务兵役制,应征青年参军是应尽的义务;1978年以后实行义务兵与志愿兵相结合的兵役制度,实行依法服兵役。
  志愿兵役制
  志愿兵役制是关于公民自愿参军并按规定较长期当兵服役的制度。也是自愿的原则招收人员参加军队的制度,在人民革命战争、民族解放战争时期军队进行兵员补充的主要方式。建国前,中国共产党领导的金华地区人民武装的兵员扩充,主要是动员人民群众自愿参军,其次是改造起义、投诚或俘虏的人员,在自愿基础上加入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至1954年冬,实行志愿兵役制。在剿匪、土地改革基础上,广大青年要求参加人民解放军和志愿军的热情高涨,仅1951年2月至1953年3月,在“抗美援朝、保家卫国”口号鼓舞下,武义(含宣平)县进行过4次大规模的动员适龄青年报名参军,自愿报名青年达1万余人,经过挑选输送部队有2100多人。出现了许多父母送儿子、妻子送丈夫、兄弟争相参军的动人景象。上坦区樊川乡吴宅村寡妇周良女,大儿子已参军,又把家中的两个儿子送去报名参军。“一人参军,全家光荣”形成社会风尚。1955年7月,国家颁布《兵役法》。10月,武义县首次进行兵役登记,始行义务兵役制。1978年3月7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关于兵役制度问题的决定》,改单一的义务兵役制为义务兵与志愿兵相结合的兵役制度。同年11月,中央军委颁发了《中国人民解放军部分义务兵改为志愿兵的实施办法》。规定:义务兵超期服满5年后,本人自愿申请,经批准可以改为志愿兵,服役期限一般为12至20年(含义务兵年限),以稳定和加强部队的技术骨干力量。1979年春第一批义务兵选改志愿兵工作开始。从此,人民解放军的士兵服现役制度,进入义务兵与志愿兵相结合的阶段。1984年5月31日,颁布新的《兵役法》,改为义务兵役制为主体的义务兵与志愿兵相结合、民兵与预备役相结合的兵役制度,使义务兵中一部分专业技术骨干志愿留在部队服役有了法律依据。1985年,开始实行士官制度。1987年12月,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颁发《志愿兵管理暂行规定》,共21条。对志愿兵的地位作用、服役期限、分配使用、培训考核、思想教育、生活待遇、奖惩办法和管理分工等都作了具体规定。1998年12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义务兵役期满,根据需要和本人自愿,经团级以上机关批准,可以改转志愿兵。志愿兵服役期限:从改为志愿兵之日算起,至少3年,一般不超过30年,年龄不超过55岁。根据军队需要志愿兵也可以直接从非军事部门具有专业技能的公民中招收,使之更好地适应部队现代化建设需要。军分区根据实际工作需要,每年有一定的名额进行改选专业军士(志愿兵)工作。
  义务兵役制
  义务兵役制,是依照国家法律规定,公民在一定的年龄内,都有义务服一定期限兵役的制度,包括公民在军队中服现役和在军队外服预备役,其主要目的在于有效地征集兵员,故也称征兵制。1954年12月,金华提前试证义务兵。1955年7月,第一部《兵役法》颁布。以义务兵役制取代志愿兵役制,全区兵役工作开始走上有法可依的轨道。1978年3月,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一次会议批准《关于兵役制问题的决定》。指出:随着军队技术装备的不断发展,对战士的军政素质和技术水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为了加强军队革命化、现代化建设,决定实行义务兵役制与志愿兵相结合的兵役制度。《决定》对现行义务兵的服役年限作了适当延长,规定从1978年起,义务兵服现役的年限分别为:陆军部队的战士3年;空军、海军陆勤部队和陆军特种技术部队的战士4年;海军舰艇部队、陆军船舶分队的战士5年。《《决定》指出,为使部队保持一定数量的基层骨干和技术骨干,以增加战斗力,服满现役的义务兵,应根据部队需要和本人自愿超期服役。同时,为了稳定和加强部队的技术骨干力量,部分超期服役的义务兵可以改为自愿兵,留在部队长期服役。《决定》对义务兵改志愿兵的范围、条件、批准权限以及退出现役后的安置等,作出了规定。1984年,实行义务兵役制为主体的义务兵与志愿兵相结合、民兵与预备役相结合的兵役制度。1985年10月,国务院、中央军委发布《征兵工作条例》,全市兵役工作开始按新《兵役法》和《征兵工作条例》组织实施。1987年,市人民政府、军分区在浦江县进行法制化征兵工作试点,总结出适龄青年自行到站兵役登记,应征公民自行到站目测,预征对象自行到站体检,合格青年自行到县集结地报到的“四自行”征兵工作经验在县积极推广。1998年12月29日,颁布的《兵役法》规定:义务兵服现役的期限为2年。金华市依据《兵役法》有关规定及上级的征兵命令,一般每年征集1次,少数年份征集2次,在春、冬季或夏、冬季征集。个别年份未征集。每次征兵前及征集期间,县人民政府和兵役机关都要进行统一部署,广泛开展依法服兵役宣传教育,广大适龄青年积极报名,掀起参军热潮,年年完成或超额完成任务,为部队输送优秀兵员,也为国防后备力量建设,为战争兵员动员打下雄厚的基础。
  义务兵与志愿兵相结合兵役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至1954年前,金华仍实行革命战争时期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军队中一直施行的志愿兵役制。1955年7月30日,国家颁布的《兵役法》,进行兵役制度改革。金华首次进行兵役登记,实行义务兵役制。1978年3月7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作出了《关于兵役制度问题的决定》,改单一的义务兵役制为义务兵与志愿兵相结合兵役制度。1979年1月开始,实行义务兵可超期服役,超期服役期限:陆军1至2年,海军、空军各1年。超期服现役的义务兵服满5年,已成为军队骨干的,符合条件的由本人申请,经师级以上机关批准,可以改为志愿兵。1988年,按照中央军委统一部署,进行士兵军衔制度改革,士兵分列兵、上等兵、下士、中士、上士、军士长等,增强了军人荣誉感。1998年12月29日颁发的《兵役法》规定:士兵包括义务兵和志愿兵。义务兵服现役的期限为2年。义务兵服现役期满,根据军队需要和本人自愿,经团级以上单位批准,可以改为志愿兵(套改士官)。志愿兵服现役的期限,从改为志愿兵之日算起,至少3年,一般不超过30年,年龄不超过55岁。1999年,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总装备部下文,为改革和完善士官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中华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的有关规定。义务兵服现役满改选为士官。1级士官3年,2级士官3年,3级士官4年,4级士官4年,5级士官5年。服满21年以上的授予6级士官军衔。根据军队需要,士官(志愿兵)也可直接从非军事部门具有专业技能的公民中招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制定。

知识出处

武义县军事志

《武义县军事志》

本志设概述、大事记、军事环境、军事组织、军事工作、政治工作、后方勤务、兵役、民众武装、国防动员、战事、军事人物等十篇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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