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篇 兵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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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武义县军事志》 图书
唯一号: 112220020220001209
颗粒名称: 第六篇 兵役
分类号: E265
页数: 56
页码: 176-231
摘要: 本文记述了浙江省武义县发展情况。
关键词: 武义县 兵役 地方武装

内容

由于军队(包括地方武装)担负着保卫国防、抵御外侵、巩固政权、维护治安的重要任务,因此历代统治者都重视兵员的征集,总体上都实行“精兵强将”政策,对兵役规定了一定的范围、条件和程序。但民国以前,兵役制度变化较多,执行也不严格。直至新中国成立后,才使兵役工作走上规范化、法制化轨道。
  第一章 兵役制度
  第一节 历代兵役制
  本县地域历代曾实行过民军制、世兵制、府兵制、募兵制、征兵制等多种制度。
  府兵制
  自唐代建县后实行府兵制,县设内有府兵户,由官府分置田地,与民户分籍。府兵20岁服役,60岁免役,平时农耕,农闲训练,战时出征。
  募兵制
  宋代实行募兵制,强壮者招募为禁兵,怯弱者或罪犯编为厢兵。禁兵为正规军,厢兵为地方杂役兵。
  世兵制
  元代实行世兵制,将强壮者编为军户,实施军民分离,父死子继,兄终弟接,世代为兵。
  明代吸收府兵制与世兵制的经验,创立了独具特色的卫所制。县内按每三户出一丁的办法,建立军户,军丁被分配到指定的卫所守卫。卫所制初期曾为减轻人民负担,加强军力起到积极作用,后来由于战争频繁,政治腐败,卫所屯田遭破坏,兵员不足。宣德元年(1426),武义县曾编保甲、征民壮,以丁粮多者为正户,少者为贴户,全县共征民壮150名。正统年间,卫所开始实行募兵制。戚继光在义乌、金华、武义等地募兵3000名,世称“义乌兵”,转战浙闽,荡平倭寇,屡建战功。
  清代,兵役制度有所改革变化。从清初开始,一方面在满族部落兵的基础上建立“八旗兵”,实行世兵制。规定旗人15至60岁,身高达到4.9尺,身体强壮和娴熟骑射的壮丁,均可加入旗兵。另一方面,以汉人为主体的“绿营兵”,则实行募兵制。绿营兵源,清初主要来自归附的明军,后为各地招募的乡民。绿营兵士一律从籍贯在本地的人中招募,士兵一经入伍,即编入军籍,成为终身职业,并可带家属到驻地,年过50岁体衰力弱时解除现役。清代末年,八旗兵和绿营兵均已腐败不堪,于是于光绪二十一年(1895),仿照西方,新建陆军,即所谓新军。新军实行招募制,其兵役分为常备军、续备军、后备军三种。常备军由当地有身家的人充当,发给全饷,屯聚在营操练,服役三年后退还原籍;续备军由常备军退役在乡士兵充当,减成给饷,分期调操,三年期满退役;后备军由退役的续备军充当,按续备军减半给饷,定期调操,四年期满,退为平民。为提高新军质量,对应募士兵条件有较严格的规定:年龄在16岁以上、25岁以下,身高在4.6尺以上;凡五官不全、体弱、手举不能达百斤者不取;凡吸食鸦片、犯有罪案和城市游民不取;应募时需报三代家口住址,弄清来历。但以上新军兵役制度执行不力,到宣统元年(1909)才初见成效,武义、宣平两县均奉令撤绿营兵,改练新军。
  第二节 民国时期兵役制
  募兵制
  民国初年,军队兵役仍沿用清末新军的募兵制。新旧军阀为割据一方,纷纷自行募兵,扩充实力。这一时期的募兵既没有规章,也不必经政府认可,常由军方派员到城镇挂旗招兵,投军者多为破产农民与城市游民。
  民国26年(1937)抗日战争爆发后,在实行征兵的同时兼行募兵。27年(1938),国民政府颁布《战时征募兵统制办法》,规定在未设管区的地方实行募兵,已设管区的地方不再募兵,募兵名额由省军管区划定区域,由县市政府负责招募,禁止各部队擅自招募或向地方勒派。32~34年(1943~1945),国民政府先后颁发《学生志愿服役办法》、《知识青年志愿从军征集办法》,鼓励知识青年志愿参军。35年(1946)6月,国民党发动反共反人民内战,实行“戡乱建国”后,正常征兵十分困难,于是各部队各地方强募、乱拉壮丁盛行,成为社会的一大公害。
  征兵制
  民国22年(1933)6月,国民政府颁布第一部《兵役法》,宣布实行征兵制。到25年(1936)3月正式进行征兵。由于当时的兵额分配、身体检查、兵种选定、兵员征集等兵役事务均由地区师管区办理,而兵役宣传、兵役调查统计则由地方政府负责,因而造成役政秩序混乱。27年(1938)3月,由省军管区统一管理后才逐步走上正规。抗战胜利后,根据国民政府命令,34年(1945)9月至次年9月停征一年。35年(1946)10月,国民党为发动内战,重新修订了《兵役法》,实行临时征兵。浙江省同时颁布了《35年度临时征兵补充办法》,强行征兵。但广大青年反对内战,不愿去当“炮灰”,因此征兵变成到处抓壮丁、买壮丁,给穷苦群众造成深重灾难。
  兵役种类
  根据民国22年(1933)颁布的《兵役法》规定,兵役分为国民兵役、常备兵役两种。凡年满18~45岁的男子,在不服常备兵役期间,均服国民兵役,平时接受军事、教育训练,战时由国民政府下令召集入营。常备兵役分现役、正役、续役三种。现役为平时征集年满20岁、经检查身体合格的男子入营服役,为期3年;正役以服现役期满者充当,为期6年,平时在乡参加规定的演习,战时动员召集回营;续役以服正役期满者充当,役期自转役之日起至年满40岁止,任务与正役相同。常备各役,在战时可延长其服役期。
  民国25年(1936)8月,按照国民政府公布的《兵役法实施暂行条例》,将国民兵役分为初期、前期、中期、后期四个阶段,将常备兵役分为必任义务制(征兵)与志愿制(募兵)两种。28年(1939)6月,国民政府又对《暂行条例》作了修正,将国民兵役分为义勇国民兵、甲种国民兵、乙种国民兵三种。32年(1943)3月,国民政府公布修订后的《兵役法》。将国民兵役分为初期、甲种、乙种三种。初期由年满18岁的男子服之,为期2年;甲种由服初期届满而适合于常备兵役所需的超额者服之;乙种由服初期届满而未征常备兵役及甲种兵役者服之。甲乙两种国民兵役期限,均至年满45岁止。常备兵役分为现役和预备役两种。现役以年满20岁之次年,经征兵检查合格,征集入营者服之,为期2年,但步兵之军士及特种兵、特业兵为3年;预备役以服现役期满退伍者服之,年满45岁除役。
  抗日战争胜利后,国民政府于民国35年(1946)10月颁布经再次修订的《兵役法》,在原《兵役法》的基础上,增加了补充兵役,并将其分为现役和预备役两种。
  第三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兵役制
  新中国成立后,武义县的征兵制度经历了三个阶段;从解放初至1954年实行志愿兵制,主要依靠政治教育,思想发动,动员参军;1955年~1977年实行义务兵役制,应征青年参军是应尽的义务;1978年以后实行义务兵与志愿兵相结合的兵役制度,实行依法服兵役。
  志愿兵役制
  志愿兵役制是关于公民自愿参军并按规定较长期当兵服役的制度。也是自愿的原则招收人员参加军队的制度,在人民革命战争、民族解放战争时期军队进行兵员补充的主要方式。建国前,中国共产党领导的金华地区人民武装的兵员扩充,主要是动员人民群众自愿参军,其次是改造起义、投诚或俘虏的人员,在自愿基础上加入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至1954年冬,实行志愿兵役制。在剿匪、土地改革基础上,广大青年要求参加人民解放军和志愿军的热情高涨,仅1951年2月至1953年3月,在“抗美援朝、保家卫国”口号鼓舞下,武义(含宣平)县进行过4次大规模的动员适龄青年报名参军,自愿报名青年达1万余人,经过挑选输送部队有2100多人。出现了许多父母送儿子、妻子送丈夫、兄弟争相参军的动人景象。上坦区樊川乡吴宅村寡妇周良女,大儿子已参军,又把家中的两个儿子送去报名参军。“一人参军,全家光荣”形成社会风尚。1955年7月,国家颁布《兵役法》。10月,武义县首次进行兵役登记,始行义务兵役制。1978年3月7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关于兵役制度问题的决定》,改单一的义务兵役制为义务兵与志愿兵相结合的兵役制度。同年11月,中央军委颁发了《中国人民解放军部分义务兵改为志愿兵的实施办法》。规定:义务兵超期服满5年后,本人自愿申请,经批准可以改为志愿兵,服役期限一般为12至20年(含义务兵年限),以稳定和加强部队的技术骨干力量。1979年春第一批义务兵选改志愿兵工作开始。从此,人民解放军的士兵服现役制度,进入义务兵与志愿兵相结合的阶段。1984年5月31日,颁布新的《兵役法》,改为义务兵役制为主体的义务兵与志愿兵相结合、民兵与预备役相结合的兵役制度,使义务兵中一部分专业技术骨干志愿留在部队服役有了法律依据。1985年,开始实行士官制度。1987年12月,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颁发《志愿兵管理暂行规定》,共21条。对志愿兵的地位作用、服役期限、分配使用、培训考核、思想教育、生活待遇、奖惩办法和管理分工等都作了具体规定。1998年12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义务兵役期满,根据需要和本人自愿,经团级以上机关批准,可以改转志愿兵。志愿兵服役期限:从改为志愿兵之日算起,至少3年,一般不超过30年,年龄不超过55岁。根据军队需要志愿兵也可以直接从非军事部门具有专业技能的公民中招收,使之更好地适应部队现代化建设需要。军分区根据实际工作需要,每年有一定的名额进行改选专业军士(志愿兵)工作。
  义务兵役制
  义务兵役制,是依照国家法律规定,公民在一定的年龄内,都有义务服一定期限兵役的制度,包括公民在军队中服现役和在军队外服预备役,其主要目的在于有效地征集兵员,故也称征兵制。1954年12月,金华提前试证义务兵。1955年7月,第一部《兵役法》颁布。以义务兵役制取代志愿兵役制,全区兵役工作开始走上有法可依的轨道。1978年3月,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一次会议批准《关于兵役制问题的决定》。指出:随着军队技术装备的不断发展,对战士的军政素质和技术水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为了加强军队革命化、现代化建设,决定实行义务兵役制与志愿兵相结合的兵役制度。《决定》对现行义务兵的服役年限作了适当延长,规定从1978年起,义务兵服现役的年限分别为:陆军部队的战士3年;空军、海军陆勤部队和陆军特种技术部队的战士4年;海军舰艇部队、陆军船舶分队的战士5年。《《决定》指出,为使部队保持一定数量的基层骨干和技术骨干,以增加战斗力,服满现役的义务兵,应根据部队需要和本人自愿超期服役。同时,为了稳定和加强部队的技术骨干力量,部分超期服役的义务兵可以改为自愿兵,留在部队长期服役。《决定》对义务兵改志愿兵的范围、条件、批准权限以及退出现役后的安置等,作出了规定。1984年,实行义务兵役制为主体的义务兵与志愿兵相结合、民兵与预备役相结合的兵役制度。1985年10月,国务院、中央军委发布《征兵工作条例》,全市兵役工作开始按新《兵役法》和《征兵工作条例》组织实施。1987年,市人民政府、军分区在浦江县进行法制化征兵工作试点,总结出适龄青年自行到站兵役登记,应征公民自行到站目测,预征对象自行到站体检,合格青年自行到县集结地报到的“四自行”征兵工作经验在县积极推广。1998年12月29日,颁布的《兵役法》规定:义务兵服现役的期限为2年。金华市依据《兵役法》有关规定及上级的征兵命令,一般每年征集1次,少数年份征集2次,在春、冬季或夏、冬季征集。个别年份未征集。每次征兵前及征集期间,县人民政府和兵役机关都要进行统一部署,广泛开展依法服兵役宣传教育,广大适龄青年积极报名,掀起参军热潮,年年完成或超额完成任务,为部队输送优秀兵员,也为国防后备力量建设,为战争兵员动员打下雄厚的基础。
  义务兵与志愿兵相结合兵役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至1954年前,金华仍实行革命战争时期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军队中一直施行的志愿兵役制。1955年7月30日,国家颁布的《兵役法》,进行兵役制度改革。金华首次进行兵役登记,实行义务兵役制。1978年3月7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作出了《关于兵役制度问题的决定》,改单一的义务兵役制为义务兵与志愿兵相结合兵役制度。1979年1月开始,实行义务兵可超期服役,超期服役期限:陆军1至2年,海军、空军各1年。超期服现役的义务兵服满5年,已成为军队骨干的,符合条件的由本人申请,经师级以上机关批准,可以改为志愿兵。1988年,按照中央军委统一部署,进行士兵军衔制度改革,士兵分列兵、上等兵、下士、中士、上士、军士长等,增强了军人荣誉感。1998年12月29日颁发的《兵役法》规定:士兵包括义务兵和志愿兵。义务兵服现役的期限为2年。义务兵服现役期满,根据军队需要和本人自愿,经团级以上单位批准,可以改为志愿兵(套改士官)。志愿兵服现役的期限,从改为志愿兵之日算起,至少3年,一般不超过30年,年龄不超过55岁。1999年,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总装备部下文,为改革和完善士官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中华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的有关规定。义务兵服现役满改选为士官。1级士官3年,2级士官3年,3级士官4年,4级士官4年,5级士官5年。服满21年以上的授予6级士官军衔。根据军队需要,士官(志愿兵)也可直接从非军事部门具有专业技能的公民中招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制定。
  第二章 兵役机构
  第一节 民国时期
  民国初期,军阀混战,兵员由军队自行就地募集。
  民国7年(1918),浙江省颁发《陆军试办征兵规则》,规定征兵期间,全省由督军负责,各地区、县分设总区、分区和分募区,分区区长由县知事担任,分募区区长由县知事从地方绅士中委任。但由于军阀割据,军队兵员大都由部队自行招募,地方只是配合。26年(1937)前,县级无专职兵役机构,征兵事务由县政府民政科或公安局办理。
  民国27年(1938),按照《县市兵役科暂行组织规程》,武义、宣平两县曾设兵役科。至28年(1939)12月,两县建立国民兵团,兵役科并入国民兵团,团内设征募股,由少校团附兼任股长,配股员4名。征募股下辖新兵征集所,配有官兵4人。34年(1945)9月,国民兵团撤销,改设军事科,征兵业务由军事科负责。35年(1946)2月,新兵征集所也移交军事科管理,所长由军事科长兼任,配有官兵5人。
  第二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
  建国后,武义(含宣平)县的兵员动员、征集工作,实行县委、县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党、政、军相结合的领导体制。1950年9月成立的县人民武装部。县人武部是县人民政府的兵役机关,在上级军事机关和县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办理本县域内的兵役工作。
  1954年8月,人民武装部改称兵役局,(县人武部名称保留),下设征兵办公室。
  1955年,实行义务兵役制。是年4月,对原有的人民武装委员会进行调整充实,由县委书记任主任委员,县长、兵役局长任副主任委员,成员由宣传部长、公安局长和妇联、团工委、民政、卫生、财政等部门负责人组成,领导全县征集工作。
  1956年,建立县兵役委员会,下设征兵办公室。
  1965年,改兵役委员会为征兵领导小组,仍设征兵办公室,根据征兵任务数,设置体检站,进行征兵工作的体检,政治审查等,然后合格的经批准入伍。
  1968年,县征兵领导小组下设征集办公室,各区、公社、大队和厂矿、学校、企事业单位都建立征兵领导小组和政审小组。各区设征集站。
  1969年,改为武义县革命委员会征兵领导小组,改征集办公室为县革命委员会征兵办公室。1970年,又易名为武义县革命委员会、中国人民解放军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武装部征兵办公室。
  1972年,县委决定,在县委、县革委会直接领导下,成立县革命委员会征兵办公室,具体组织实施征兵工作。县人武部有一名副部长、一名副政委及军事科长分别担任征兵办公室的正副主任。办公室设县人武部。
  1976年,继设县革命委员会征兵领导小组,由县委副书记陈正财任组长,县革委会副主任周双才、县人武部政委张洪禄任副组长,仍设县革委会征兵办公室。
  1978年,成立县革委会征兵、招飞、选滑工作领导小组,统一负责征兵、招飞、选滑工作,由县委副书记王文章任组长,县人武部王培富部长、副部长徐明诚任副组长。下设征兵、招飞、选滑办公室。
  1981年起,启用武义县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和武义县人民政府招收飞行学员办公室印章。
  1987年,征兵办公室由县人武部部长徐锦明任主任,县府办副主任和县人武部军事科长为副主任。宣传部、公安局和县人武部有关科室负责人为成员。征兵办公室下设四组一站,即征集组、政宣组、体检组、后勤保障组和体检站。
  1990年,征兵办公室在县武委会领导下进行工作,县不再成立临时征兵领导小组。徐锦明任主任,副主任4人。
  1996年,县人民政府对县征兵办公室组成人员作了较大的调整,由县人武部副部长李先俊任主任,副主任3人,成员6人。
  1997年,对征兵办公室组成人员作了相应调整,县人武部部长邹中玺任主任,副主任4人,成员5人。
  2001年,根据金华市人民政府、军分区有关指示精神,为切实加强对征兵工作的组织领导,县人民政府调整征兵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成员,由县委副书记、县长吴彩星任组长,县委常委、人武部部长章建德、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徐华良、县人武部副政委陈子根任副组长,由县府办、宣传部、财政局、公安局、卫生局、监察局、民政局及县人武部有关负责人共10人为组员。领导小组下设征兵办公室,章建德兼任主任,副主任3人,成员6人。征兵办公室下设五组一站。
  2004年,县人民政府调整征兵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组成人员,县委副书记、县长郭敏任组长,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徐华良、县人武部部长张锦良、县委常委、人武部政委李中军任副组长,县府办、宣传部、财政局、公安局、县人武部、监察局、卫生局、民政局有关负责人共9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张锦良兼任办公室主任,副主任4人,成员4人。
  2005年,征兵办公室,由徐华良兼任主任,县人武部部长王正山任常务副主任。设征集、政审、体检、宣传、后勤五个组和县城、柳城二个体检站。
  第三章 兵役管理
  第一节 民国时期
  实施征兵分为壮丁身家调查、免缓役审查、体格检查、抽签及征集5个阶段。
  壮丁身家调查 壮丁身家调查于每年4~6月举行,由县政府责成乡(镇)长率所属保(甲)长分头办理。乡(镇)、保(甲)长对18~45岁男子实施调查时,携带原查户口调查表、户口清册、壮丁名册,按户详查校正,并将各壮丁家庭经济状况,志愿应征壮丁及应行免缓役者,逐项补注,正确记录各壮丁出生年月日,不得误漏。乡(镇)公所调查结束后,以保为单位,分别造具甲级、乙级壮丁名册3份,一份存保,一份存乡(镇)公所,另份连同原查更正表册,呈报县政府核查。县政府接到乡(镇)公所的兵役调查结果后,根据存县户口清册、壮丁名册,详细加以核对更正,并派保(甲)巡回督导员率同政治工作队携带甲、乙级壮丁名册,及更正后的名册,再将复查壮丁的年龄和家庭经济情况、志愿应征壮丁的意旨、免缓役者的情况是否属实等。复查完毕,汇制全县甲、乙级壮丁统计表,分报师团管区、行政督察专员公署备查。
  免缓役审查 国民政府对免缓役有明确的规定。在民国22年(1933)的《兵役法》中规定,免役条件为:“身体畸形、残废或患不治之症者,受特任职务者”。缓役条件为:“由中央及省政府授予委任以上之现任官职者;有正当职业,在国外旅行,短期内未能回国者;身体有疾病,不堪行动,在数月中无健复之望者;主任官公事务及现任小学以上教师经登记合格者;因刑事嫌疑在追诉中尚未判决者;同胞半数现役在营者”。此外,军需工业、国防工程、国营交通、防空卫生人员等专门技术员工,具有身份凭证者,也予缓役。此后,免缓役条件随形势发展和兵员征集情形时有修改。免缓役审查由县办理国民兵役调查之日起10日内,由申请免缓役壮丁家长填具免缓役申请书,并连同证明文件,经保(甲)长署名登记,呈报国民兵团审批后张榜公布。未在规定日期内提出免缓役申请的,以自愿放弃论处,超过免缓役时间则有服役之义务。
  身体检查 国民政府自征集国民兵起至民国30年(1941),始终没有设立体检站或身体检查组,也没有统一的检查办法。征集时由师、团管区派员督导,各乡(镇)送壮丁至县(市)征集所,随征随检。根据规定,体格标准:身高1.60米以上,体重55公斤以上者为甲等;身高1.55米以上,体重50公斤以上者为乙等;身高1.50米以上,体重48公斤以上者为丙等。但年龄适合、身体强健者,虽不符合其他体格标准,也视同体检合格,予以应征。民国31年(1942)规定了统一检查办法,壮丁体格检查于每年7月举行,由师管区组织设检查组,按照体格检查标准检查。因经费困难,仅执行1年。以后虽有明文规定,实际未能执行。壮丁体格检查,于壮丁征集入伍时,由县征集所临时进行检查。
  应征抽签 经身家调查、体格检查,符合征集条件的壮丁于每年9月到县政府集中,由县长主持召开抽签大会,按年次、兵种分别进行抽签。壮丁以抽签为其征集顺序,中签者应征,未中者缓征;中签在前者先征,中签在后者后征。民国31年(1942)以前采取直接抽签的办法进行,以后改直接抽签为间接抽签。33年(1944),改以乡为单位,对年满20~40岁的壮丁依年次分别举行抽签(20~25岁为正签,26~30岁为预备签,31~40岁为后备签),由县分派人员赴乡监督执行。34年(1945),改为自21~35岁的壮丁同时参加抽签。免缓役壮丁于抽签前剔除。
  征集 中签者按当年征兵配赋额依抽签序号征集。初征时,征集年满20~40岁的壮丁,其中20~30岁为甲级,31~40岁为乙级。民国28~32年(1939~1943),改为年满18~35岁为正规备补兵,36~45岁为运输备补兵。33年(1944),征集年满21岁一个年次的壮丁,如不敷,再依各年次倒征至25岁止;26~30岁为预备兵,31~40岁为后备兵。34年(1945),征集对象又改为21~35岁,但36~40岁的壮丁亦列入抽签。
  按照《兵役法》规定,各地征集兵员数额是根据壮丁数额或人口比例分配的。浙江省实行征兵初期按照壮丁比例,后按人口比例,将上面分配的征兵额层层分配到师、团管区及县、乡、保各级,并根据征兵法令与部队需要,各县按照壮丁数额,平均划分为若干区,每月或每季征集一区,以抽签定其先后,轮流值征,分期分批交拨部队。
  抗日战争期间,为了满足军队补充兵员的需要,。国民政府于民国27年(1938)1月,颁布了《《战时征兵统制办法》,规定战时补兵的征集,在全国由军政部统一办理,在地方由军、师管区承办,任何部队不得擅自到各县招募、征集或勒派;新兵经训练后统制补充;将适龄壮丁编成县(市)义勇壮丁常备军(民国28年改为国民兵团常备队),加强对壮丁的管理与训练。据此,浙江开始实行统制征集和统制补充。为防止乱征乱募,废止了其他的征募形式,同时在各县(市)成立了义勇壮丁常备队,按额将训练后的壮丁统一交拨入营。
  “一甲一兵” 民国28年(1939),浙江省政府遵照军政部关于推行一保数兵和一甲一兵的指令,对全省凡年满18~45岁、符合征集条件的壮丁,统一按照“一甲一兵”的原则,造具名册,取具结保,予以征集。凡已签定的壮丁逃避,其家属、甲长等应限时追回,否则从中选其年龄适当者抵补。
  征兵竞赛 民国31年(1942),浙江省在浙东战事正激,中签壮丁多已征完,按额征兵困难大的情况下,为适应战时补兵需要,推行征兵竞赛。各师管区根据军管区要求,纷纷制定竞赛和奖惩办法,规定在各级役政机构之间开展分级竞赛。对竞赛中成绩良好的主官给予记功、授奖,不及格者给予记过或撤职。各级征兵官为保官获功,不择手段地四处抓丁,不断发生敲诈勒索和买卖壮丁现象。
  武义、宣平两县自民国初年至抗日战争开始前,征兵数据已无从查考。民国26年(1937)抗战开始后,广大青年爱国热情高涨,积极报名应征,开赴抗日前线。在八年抗战期间(1938~1945),宣平县为抗战后方区,应征入伍青年共达6580人,其中民国28年(1939)就达1083人,对抗日战争作出了重大贡献;而武义县为半沦陷区(全县25个乡镇有12个被沦陷),应征青年仅为655人。
  抗战胜利后,国民党发动内战,加上军队腐败,广大青年抵制征兵。因此从民国35年至38年(1946~1949)的四年中(实际只有三年),武义、宣平两县征兵任务均未完成,欠额很多,经常受金巨师管区通令催促训诫。在应征壮丁中逃亡也较多,如被抓到则受严格处置。这四年武义县分配征兵名额686名,实际完成290名,占任务的42%;宣平县分配名额770名,实际完成381名,占任务数的50%。
  第二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
  兵役登记
  兵役登记是法律规定的一项兵役工作制度,其目的是摸清适龄公民的政治、文化、身体、家庭状况、数质量及分布情况。具体工作由基层武装部组织实施。基层公安、卫生等部门选派人员参加,一般在乡镇街道和企事业单位设立兵役登记站。登记时由适龄公民本人携带身份证、户口本、毕业证和个人一寸免冠近照,如因特殊情况本人不能前往登记的,应由其亲属或委托人代为登记。以便确定他们是应服兵役、免服兵役、不得服兵役或缓征,并从应征公民中选定预征对象。
  1954年冬,金华推行义务兵役制。1955年10月,武义县首次进行兵役登记。1956年,根据总参谋部下发的《预备役军士和兵的登记、统计暂行办法(草案)》和《军官预备役登记、统计暂行办法(草案)》的规定,全县进行应征公民和预备役军士、兵、军官的兵役登记、统计、编号、归档、发证工作。1957年,根据中央军委指示,停止第二类预备役登记。1958年后中断。1979年,根据总参谋部和南京军区的通知精神,恢复复员、转业、退伍战士的登记、统计工作。1981年,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退伍军人预备役登记、统计暂行规定》恢复兵役登记工作,兵役登记工作逐步走上了制度化、规范化的轨道。
  1987年,浦江县进行法制化征兵工作试点,总结依法“四自行”的征兵试点工作经验在全县推行。1988年以后,针对农村商品经济发展,外出青年多,兵役登记工作难落实的问题,采取“春登、夏联、秋核、冬征”的方法,提高了兵役工作质量。1992年,根据省政府征兵办公室下达《关于颁发公民兵役义务证若干规定》的通知,凡符合《兵役法》平时征集对象年龄(18~22岁),户籍在本市的男女公民,均应按市兵役机关的通知,自行到指定地点接受兵役登记,领取《公民兵役义务证》。为与现行征集对象相照应,颁证对象:为年满18~20岁的男性公民。其中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青年为年满18~19岁、企业职工为18~20岁的男性公民。每年进行一次兵役登记,时间一般在每年9月30日前。1994年,为纪念《兵役法》颁布10周年活动,加强了兵役法规的宣传和教育,适龄公民自行上站登记率达到95%,自行上站目测率达到96%,预征对象上站体检率为100%。1998年,全市进行地方与军事专业对口技术人员都进行登记,其中18~28岁的专业技术人员为一类预备役人员;29~35岁的专业技术人员为二类预备役人员。此后,服预备役登记核对工作,每年进行一次。
  2000年以后,根据《兵役法》的规定,每年12月31日以前年满18岁的男性公民,不分民族、种族、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和教育程度,均应在当年9月30日前进行兵役登记。2001年9月16日,金华军分区在兰溪召开兵役登记试点观摩会,各县(市、区)人武部领导观摩了兰溪兰江镇兵役登记的组织程序、实施方法和规范化登记的管理。至2005年底,兵役登记工作已形成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
  征集工作
  征集范围 义务兵征集主要在农村进行,征集贫下中农出身,家庭劳动力比较充裕的男性青年,以及下放农村锻炼2年以上表现好的知识青年;城镇是厂矿企事业单位中的青年职工和初、高中毕业生。但根据部队的需要,征集对象也有所变化。1968年,对城镇厂矿企事业单位的职工子弟也进行征集,独子,如本人坚决要求应征,家庭同意,也可酌情征集。1969年,城镇初、高中肄业生不征,社会青年和历届初、高中毕业生一律不征。1970年,则对在校学习的初、高中男性青年可以征集。1972年,又对中学以上应届毕业暂不征集。1974年,对城镇厂矿企事业单位职工和社会青年不征。1976年,适当征集少数民族青年入伍,并尽可能征集符合条件的台湾省籍青年入伍。1978年,征兵对象只限男性青年,主要征集农村家庭劳动力比较充裕,出身贫农、下下中农的青年,上山下乡劳动锻炼一年以上的知识青年可征集一部分;城镇厂矿、企事业单位的青年职工也要征集一部分,少数民族地区可征集一定数量的少数民族青年入伍。1980年,农村征集家庭劳动力比较充裕,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的青年和上山下乡知识青年;城镇征集1980年应届高中毕业生,机关、企事业单位的青年职工和在校学习的学生一律不征。为培养少数民族骨干,加强少数民族地区的工作,在少数民族居住集中的地区,应征集一定数量的少数民族青年入伍。1982年征集范围与1980年相同,但在少数民族居住集中地区和文化不发达的偏僻地区,对应征青年的文化程度可酌情放宽。1985年,农村征集家庭劳动力比较充裕,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的青年;少数民族居住集中的地区和完成任务确有困难的偏僻农村,应征青年的文化程度可酌情放宽,但要征集一定数量的少数民族青年入伍;县城征集1984~1985年高中毕业生,厂矿、企事业单位具有高中毕业文化程度的青年工人,也可征集部分,在校学习的学生不征集。1986年农村征集家庭劳动力比较充裕,具有初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的青年;县城征集1985~1986年两届高中毕业生(含职业高中毕业的学生);厂矿、企事业单位具有高中毕业文化程度的青年职工也要征集;女青年只征集1986年应届高中毕业生。1989年,农村征集具有初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的青年;县城征集高中(含职业高中)毕业的青年,企事业单位具有高中毕业文化程度的青年职工,要尽量多征一些,农村也要尽量多征一些具有高中文化程度的青年入伍。1991~1992年,征集农业户口的青年应具备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并尽量多征具有高中毕业文化程度的青年;征集非农业户口的青年(含企事业单位的青年职工),应具有高中(含职业高中)毕业文化程度。1993年,对企事业单位具高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也列入应当征集。1994年,还对征集乡镇非农业户口青年的文化程度可放宽到初中毕业。1997年,对少数民族居住集中地区和完成任务确有困难的偏僻农村,经省政府征兵办公室批准,征集农业户口青年的文化程度可放宽到小学毕业。少数民族居住集中地区,要尽量多征一些少数民族青年入伍。对女青年的征集,只限于1997年参加高等院校招生考试落榜的应届高中毕业生。1998年,重视征集企事业单位中具有高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的优秀青年职工(含工人、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以及下岗、待业人员中符合征集条件的优秀青年入伍。女青年征集只限1998年应届高中毕业生。1999年,对征集非农业户口青年,要尽量多征大专以上文化程度的青年,事业单位具有高中毕业以上文化的工人、非学历教育民办大学的在校生、高等院校接收的无学籍学生及各类高考补习班学习的青年也应当征集。女青年的征集,只限1999年的应届高中毕业生(含同等学历)。2001年,依法应当缓征正在高等院校就学的本科男生,本人自愿应征且符合条件的,可批准入伍,女青年只征集2001年应届普通高中毕业生(全市统征)。要尽量多征集有台湾省籍人口和归侨侨眷青年入伍。2003-2005年,征集农业户口青年,应具备初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并尽可能多征集高中毕业文化程度的青年;征集非农业户口的青年,应具备高中(含职高、中专、技校)毕业以上文化程度;企业单位具有高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的优秀青年职工(含工人、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事业单位具有高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的工人、非学历教育民办大学的在校生、高等学校接收的无学籍学生及在各类高考补习班学习的青年也应当征集。征集的女青年,应当是2004年应届普通高中毕业生。依法应当缓征的正在全日制高等学校就读的学生,本人自愿应征并且符合条件的可批准入伍,少数民族居住集中的地区,要尽量多征集一些少数民族青年入伍。有台湾省籍人口和归侨侨眷的地区,应尽可能征集一些台湾省籍和归侨侨眷青年入伍。
  年龄条件 根据《兵役法》的规定,通常是征集当年12月31日以前年满18~22周岁的男性公民。1968年,征集年满18~22周岁的男性青年,根据部队需要,本人愿意,家属同意,可征集部分16~17岁的初中毕业生。城镇厂矿、企事业单位高、初中毕业生也进行征集。1969~1972年只征集年满18~22周岁。1973年,征集年满18~24周岁。1974~1976年,征集年满18~21周岁。1978年,征集年满18~20周岁。1980年,征集男青年为年满18~19周岁,当年的应届高中毕业生年满17周岁的也可征集。女青年为当年年满17~18周岁的应届高中毕业生。1981年,男青年为当年年满18~19周岁;应届高中毕业生年满17周岁的也可征集。1982年,男青年为当年年满18~19周岁,当年的应届高中毕业生,年满17周岁的本人自愿,也可征集。女青年的征集本着自愿的原则,年满17~18周岁应届高中毕业生。1983年,征集年满18~19周岁。1984年5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规定,每年12月31日以前年满18周岁的男性公民,应当被征集服现役。当年未被征集的,在22岁以前,仍可以被征服现役。根据军队需要,可以按照前款规定征集女性公民服现役。根据军队需要和自愿原则,可以征集当年12月31日以前未满18岁的男女公民服现役。1985年,征集男青年年满18~20周岁,女青年为18~19周岁,应届高中毕业生年满17周岁的,本人自愿,也可以征集。1987年,征集城镇厂矿、企事业单位青年工人为年满21周岁。1991~1992年,应届高中毕业生年满17周岁的,本人自愿,也可以征集。1993~1996年,对高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的青年放宽到21周岁。1997~1998年,征集女青年为年满18~19周岁,为适应部队一些特殊专业的需要,根据本人自愿,可征集年满17周岁的应届高中毕业女青年入伍。1999~2002年,根据本人自愿,大专以上文化程度的青年可放宽到22周岁。2003年,征集高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的青年和企业单位职工可放宽到21周岁,大专以上文化程度放宽到22周岁。为适应部队需要,根据本人自愿,可征集部分年满17周岁的女青年和当年应届高中(含职高、中专、技术)毕业的男青年入伍。2004~2005年,男青年为当年满18~20周岁,高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的青年和企事业单位职工可放宽到21周岁,大专以上文化程度的可放宽到22周岁;女青年为当年年满18~19周岁。为适应部队需要,根据本人自愿,可征集部分年满17周岁的女青年和当年应届高中(含职高、中专、技术)毕业的男青年入伍。
  政治条件 为确保人民军队政治上、组织上的纯洁和巩固,在不同时期,中共中央、国务院根据党的方针政策,对兵员的政治条件作了不同的规定。1955年颁布的《兵役法》规定:反革命分子和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不得服兵役;应征公民在被逮捕、判刑或被管制期间,亦不得征集。在此后的较长时间,兵员的政治条件往往过分强调阶级成分和社会关系。如在1962年5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和总政治部制定的《关于不得征集政治条件不好的人员入伍的规定》和1971年12月公安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关于征集兵员政治条件的规定》中规定,兵员征集的主要对象是出身于工人、贫农、下中农、革命军人、革命干部和其他劳动人民家庭的革命青年。地主、富农、资本家等非劳动人民家庭出身的青年,本人历史清白,政治思想表现好,能自觉站在劳动人民立场上,坚定走社会主义道路,并与家庭划清界限的,也可征集。但地方的一些基层干部在实际工作中一般不征集地主、富农、资本家的子女和有复杂海外关系的人员。1980年10月和1984年8月公安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关于征集兵员政治条件的规定》明确规定,“征集服现役的兵员必须是:政治历史清楚,拥护中国共产党,热爱社会主义祖国,热爱劳动,遵纪守法,道德品质好,决心为保卫祖国英勇奋斗的适龄公民”,不注重成分而主要看本人政治表现,从而摆脱了多年来“左”的思想影响。但同时又明确规定,不得征集依法被判处徒刑、拘役、管制和剥夺政治权利者;依法被劳动教养、少年管教,期满后经两年考验,仍未改正错误和恶习者;对共产党和社会主义制度心怀不满、政治思想反动者进入部队。1985~1987年,按照公安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1984年8月25日《关于征集兵员政治条件的规定》执行。1989年,按照公安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1989年1月颁发的《关于征集公民服现役政治条件的规定》执行。1990年,按照公安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1990年10月6日颁发的《关于征集公民服现役政治条件的规定》执行。1991~1994年,按照公安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1990年l0月6日颁发的《关于征集公民服现役政治条件的规定》和有关规定执行。1995~1996年,按照公安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1990年10月6日颁发的《关于征集公民服现役的政治条件的规定》和其他有关规定执行。1997~2003年,按照公安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1990年10月6日颁发的《关于征集公民服现役的政治条件的规定》和有关规定执行。2004~2005年,按照公安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2004年10月9日颁发的《征兵政治审查工作规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身体条件 1955年实行义务兵役制度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部曾多次制定并颁发应征公民体格检查标准。随着国家经济实力日益强盛和人民身体素质的普遍提高,国家对兵员身体的要求也越来越高。1975年,国防部重新颁发了《应征公民体格条件》,对应征公民的身高、体重、视力、听力和血压等常规项目标准作了具体规定;对内科、外科、眼科、妇科、耳鼻喉科等项目也有详细的要求;同时,对一些慢性病和有类似病史者作了严格的界定。1976~1985年按照国防部1975年10月5日颁发的《应征公民体格条件》和有关规定执行。1986~1989年按照国防部1986年8月8日颁发的《应征公民体格条件》执行。1990年按照国防部1986年8月8日颁发的《应征公民体格条件》和1990年7月12日颁发的《关于应征公民体格条件的补充规定》执行。1991~1996年按照国防部1991年9月29日颁发的《应征公民体格检查标准》执行。1997~2002年按照国防部1991年9月29日颁发的《应征公民体格检查标准》和有关规定执行。其中2000年冬季征兵,根据国防部征兵办公室的通知精神,对征集普通高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男女青年的体检视力检查标准进行调整,由现行规定的右眼4.9放宽到4.8,左眼4.8放宽到4.6。200~2005年,按照国防部2003年9月1日颁发的《应征公民体格检查标准》和有关规定执行。
  文化程度 六七十年代以前,国家对普通兵员征集对象的文化程度没有明确的规定。在征集特种兵员时,因专业技术的需要,提出过招收一定比例的初中或高小以上文化程度新兵的要求。自1979年起,对征集对象的文化程度提出了较高的要求。1979年,要求优先征集具有高、初中毕业文化程度的适龄青年,并要求女兵必须具有初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八十年代后,1986~1993年,农村应具备初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并尽量多征一些高中文化程度的,城镇和厂矿企事业单位应有高中(含职业高中)以上文化程度。1994~2005年,农业户口应具备初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非农业户口应具备高中(含职业高中、中专、技校)毕业以上文化程度。其中,1995~1996年对征集乡镇非农业户口青年的文化程度可放宽至初中毕业;1997年,对少数民族居住集中地区和完成任务确有困难的偏僻农村,经省政府征兵办公室批准,征集农业户口青年的文化程度可以放宽至小学毕业。1999~2000年,要尽量多征大专以上文化程度的青年。
  征兵程序 宣传教育。在每次征兵期间,都由县作统一部署,根据国内外形势和本地征兵工作实际,大造宣传舆论,向广大青年和人民群众进行爱国主义,革命英雄主义和依法服兵役的教育,认真做好适龄青年的思想政治工作,鼓励他们为保卫社会主义祖国积极报名应征。1955年依法征兵时,人民群众对义务兵役制和依法服兵役的认识不足,加上国内外的复杂形势,完成征兵任务较为困难。为此,从县委、县人民政府机关和群众团体中抽调106名机关干部,深入基层广泛开展宣传发动,做到全党动员,全力以赴,通过宣传讲解《兵役法》,运用回忆对比、做具体人的思想工作等方法,全县有2600名男性公民参加兵役登记,掀起光荣应征的热潮。1969年的征兵宣传以党的八届十二中全会公报为动力,广泛深入地开展大宣传、大学习、大发动的群众运动,大力宣传毛泽东主席“人民军队”、“人民战争”的思想,大讲人民解放军“三支”、“两军”的成绩,大力宣传党对征兵工作的方针、政策,大树应征青年颗红心向着党,党叫干啥就干啥,为革命参军,为保卫国防应征的思想。圆满完成了征兵任务。1970年,以举办各种类型学习班的形式,进行征兵宣传发动,全县公社举办学习班99期,参加人数有18318人;大队举办948期,参加人数达44508人;家庭办398次,有3357人参加。在学习班上组织学习毛泽东主席的有关著作,和加强人民军队建设的教育,克服糊涂观念,端正入伍动机,使应征青年进一步树立起为保卫祖国,加强战备而当兵的思想。同时,全县还组织45个宣讲团,287名宣讲员先后到330个大队进行巡回宣讲。全县有7268名适龄青年报名应征,申请书、决心书4337份,出现父母送子应征的有1876人,妻子送夫应征的186人,兄弟争相参军的292人。1974年,各区、公社以党的基本路线为纲,充分利用公社广广播放大站、黑板报、墙报和大批判专栏等各种宣传阵地,广泛进行宣传国内外的大好形势和征兵工作的意义,大造保卫祖国,人人有责的舆论,县广播站专门安排征兵节目,表扬好人好事和先进典型,县电影院专门制作征兵幻灯片,在放映前进行宣传,不少学校还组织红小兵在早晨和晚间上街呼喊口号,演出文艺节目,使征兵真正达到家喻户晓,干部、群众也普遍受到教育。1980年有的放矢地进行形势战备教育,依法服兵役和爱国主义的教育,做到讲清“四个关系”即宣传形势与战备时,讲清国防建设与四化建设、发展农业生产的密切关系;联系实际开展回忆对比时,讲清国防建设与政权建设、保卫祖国、保卫人民利益的密切关系;联系本地近几年来征兵工作中出现的好人好事、参军后得到锻炼成长典型事例,讲清国家利益与个人利益的一致性;讲清今年征兵的范围、对象和要求。通过宣传教育,有4185名适龄青年报了名,报名率达85.6%。1990年着重进行依法服兵役的教育,采取多种形式,进行以《兵役法》、征兵工作条例》和《《浙江省国防教育条例》等法律法规为基本内容的依法服兵役的教育,向广大青年和群众讲清服兵役是法律规定的神圣义务;讲清个人利益与国家利益的关系;讲清“国无防不立,民无兵不安”的道理,提高广大适龄青年依法服兵役的自觉性。通过宣传教育,全县适龄青年自行到站进行兵役登记率达98%。全县保质保量地完成了上级赋予的征兵任务。
  1991~1992年,采取会议、广播、电影、电视、标语、黑板报等各种形式,通过各个层次对全县适龄公民,尤其在预征对象中进行《法律》、《条例》、《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为基本内容的依法服兵役的教育,副县长傅美桃分别在电视和广播上发表讲话,各区、乡、镇、村和厂矿的广播室也举办了征兵专题节目,各级主要领导都在广播上讲话,做到了电视上有形象,广播里有声音,黑板上有文字,街头村口有标语,大张旗鼓地开展征兵宣传活动,在全县城乡掀起了征兵宣传高潮。与此同时,针对“征兵工作年年搞,还不是老一套”和“什么自行不自行,完成任务就行”的模糊认识,广泛进行实行“四自行”重要性的宣传教育,通过教育,认识到征兵工作实行“四自行”是利国利民和减轻人民负担的有效方法,也是征兵工作步入法制化、系统化的中心环节,全县自行到站进行兵役登记率达到96%;自行上站目测率达到96.8%;自行上县站体检率达到100%;新兵自行到县人武部集结率达到100%。
  1993~1994年,征兵工作是在继续深化改革,反腐倡廉的形势下进行的,搞好反腐倡廉教育,严肃征兵纪律,是保证新兵质量的一个重要环节。为此,多次组织征兵办公室人员,认真学习总政治部和省里制定的征兵工作中的“六个不准”和“八个不准”的规定,通过教育,做到坚决执行征兵的各项政策规定,坚持条件标准,秉公办事,对自己的亲友,无论是遇到有什么要求,都做到不打电话,不递条子,不出面说情,不吃请受礼,不徇私舞弊。1994年征兵期间,广播电视采用稿件106篇,张贴标语口号3500余条。
  1995~1996年,认真组织学习江泽民主席重要指示,学习国务院、中央军委(1995)24号关于征接兵的“八个不准”文件,即不准放宽征兵条件、降低标准,将不合格青年征接入部队;不准将青年从户口所在地以外的地区征接入部队或多征多接、少征少接新兵;不准为不合格青年入伍说情或向征接兵人员施加压力;不准巧立名目向应征青年及其家长收取费用;不准利用征接兵工作以权谋私,收受钱物,索贿受贿;不准让应征公民及其家长提供交通工具、安排食宿、购买物品或应邀到营业性娱乐场所活动:不准接兵人员回原籍地、县接兵或带家属接兵;不准克扣新兵运输途中的伙食费或让新兵垫支经费开支。学习了省市关于坚决防止和纠正接兵退伍工作中的不正之风,即“六个不准”:不准以权谋私,搞权钱交易,收受礼品,索贿受贿;不准放宽征集新兵的政治、身体、文化、年龄条件,降低标准,将不合格的青年征接入部队;不准将适龄青年从户口所在地以外的异地征接入部队;不准向应征青年或家长收取费用;不准多征多接新兵,擅自调换男女兵人数和减少退伍任务;不准在非征兵、退伍期间办理入伍、退伍手续。通过学习,提高思想认识,紧紧抓住新兵质量和廉洁征兵这一重点,广泛开展依法服兵役神圣义务和反腐倡廉宣传教育,广大适龄青年家长积极支持征兵工作,动员适龄青年踊跃报名应征,广大适龄青年参军积极性高。如桃溪镇双溪村应征青年廖海河在广东顺德打工,当他接到镇人武部目测通知后,立即乘坐飞机赶回参加目测。桐琴镇横塘村应征青年舒雄武在西藏拉萨做油漆工,当他收到人武部体检目测通知后,即放下工作,乘坐了6昼夜火车,按时赶回参加目测体检。据统计在外做经商赶回家乡参加目测的应征青年达500余人。履坦镇叶长埠村程顺龙,大儿子程晓勇于1993年10月入伍,现在武警部队服现役,征兵工作开始后,又积极支持小儿子程晓杰报名参军,经体检政审合格被青岛潜艇学院录取。在新兵入伍前,各乡镇都组织新兵开展学雷锋做好事和争当精神文明标兵活动,县征兵办公室还组织新兵和接兵部队干部到革命烈士纪念碑扫墓,进行爱国主义和革命传统教育,使新兵认识到幸福生活来之不易,激发扛好枪、接好班的热情。组织新兵到溪南军民共建文明街打扫卫生,传播精神文明,在人民群众中树立起较好的形象。在征兵期间,县广播、电视台采用稿件有38篇,其中被市征兵办公室转发有6期,省征兵办公室转发2期。
  1997~1999年,专门召开了由广播、电视、报纸、教育等部门负责人参加的会议,专题研究征兵宣传工作,明确宣传任务,形成合力,齐抓共管,使征兵政策、工作程序、征集条件和征集名额等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在全县范围内形成“一人参军,全家光荣”的良好氛围。着重搞好三个专题教育:一是爱国奉献教育,主要以广大青少年为教育对象,通过灌输国宁我安的道理,使他们牢固树立正确的人生观,打牢思想基础;二二是政策法规教育,重点以《兵役法》、征兵工作条例》、《浙江省征兵工作实施办法》和《兵役义务费社会统筹办法》等法律法规为内容,使广大适龄青年认识到依法服兵役是应尽义务,提高依法服兵役的责任感和光荣感;三是加强纪律教育,以《惩治军人违反职责罪暂行条例》以及各级政府关于惩治违反《兵役法》有关规定为主要内容,通过剖析典型事例,使广大适龄青年认识到人人都有依法服兵役、为祖国尽义务的责任,逃避服兵役是要受到法律制裁的。同时也促使参加征兵工作的官兵廉洁自律,依法办事。此外,县国防教育办公室还组织开展了“爱祖国、兴中华、强国防”演讲比赛,进一步激发适龄青年的参军热情。
  2000~2004年,按照“三个代表”要求,着力抓好廉洁征兵教育,廉洁征兵是确保兵员质量的前提和基础,关系到党和军队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组织全体征接兵人员认真学习江泽民主席“七一”讲话,深入开展向范匡夫学习活动,并以“干净干事”为主题进行了专题教育,组织学习《金华市廉洁征兵工作实施细则》》、《廉洁征兵若干规定》等文件,打印下发了《廉洁征兵十一个不准》,开展了“三不”(不吃请、不收礼、不索要)活动,征兵办领导率先垂范,作出表率,形成了“清白做人,认真工作,规矩征兵”的良好氛围。加强对接兵干部的管理,关心接兵干部的工作和生活,建立接兵部队临时党支部,严格组织生活制度,开好通气交心会,并对每位接兵干部发放“接兵廉洁卡”,所有接兵干部凭卡走访定兵,基层人武部在征求群众工作的基础上,对接兵干部作出相应评价。
  2005年,征兵宣传工作主要以广大干部群众和适龄青年为主要对象。立足于早发动、早部署、全方位、全时空,做到形成规模、构建网络,宣传部和新闻单位都把征兵宣传列为第四季度重点工作内容,及时召开了征兵宣传会议,研究落实宣传措施,组织新闻单位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众团体,发挥各自的优势,采取多种形式,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征兵宣传教育,通过广泛深入的宣传发动,形成关心、支持国防建设和做好征兵工作的良好社会环境,促进了广大适龄青年积极报名参军的政治热情,确保征兵任务的圆满完成。
  体格检查。县征兵办公室在每年9月30日以前,都要组织基层单位对当年12月31日以前年满18岁的男性公民,按照应征、缓征、免征或不得服役的规定,进行兵役登记。应征公民送站前,基层单位按照《应征公民送检评选条件》对经过兵役登记的应征公民的身体情况进行目测和病史调查,对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送站体检:一是男身长不足162厘米,体重不足48千克;二是经常影响劳动的慢性腰腿痛,扁平足(不能走远路的平板脚,严重脱肛,疝气;三是疥疮,与麻疯病人有密切接触史(共同生活,同吃、同住等),头部黄癣,性病;四是近5年内患过肝炎,经常拉肚子、吐酸水,经常心口痛,经常咳嗽、哮喘病;五是癫痫(羊角风),经常头痛、头晕,有精神病史,严重口吃(结巴),呆、傻、痴;六是遗尿症(近几年常有尿床),梦游症(睡觉中下床活动自己不知道);七是耳聋,耳内经常流脓,明显斜眼、明显近视眼;八是其它严重疾病,身体某部明显缺陷、异常或近一年内经常生病影响学习或劳动者。择优确定送站体检对象,一般控制在征兵任务数的二至三倍。根据征兵任务多少,组成相应的体检组,为保证体检质量,由县卫生局一名副局长担任组长,并统选调思想好,作风正派,工作积极,责任心强,具有定专业技术水平的医务人员参加体检工作,有征兵体检经验的医师不少于三分之一,主检医师由有经验的主治医师以上医务人员担任。体检组一般由15~17人组成。主检医师1人,内、外科医师各2人,耳鼻喉科医师1人,眼科医师1人(有征集潜艇人员和潜水兵任务时还配有口腔科医师1人),护士5~6人,统计员1人,联络员2~3人。检验人员视情配备。体格检查标准,按照国防部颁发的《应征公民体格条件》和有关规定执行,分外科、内科、耳鼻喉科、眼科、口腔科和妇科。主检医师对各科发现的病症,特别是重要器官的阳性体症,应进行必要的复查。作体检结论,要抓住重点、全面衡量、严格把关。对心、肺、肝、脾、肾等重要器官的病症和传染性疾病、慢性疾病以及体格检查标准边缘的问题,应从严掌握。对标准》中没有规定的病症,可会同有关专科医生根据《标准》总的精神和疾病的性质、程度及发展,作出正确的结论。体检合格后,按不同兵种的体格要求,由地区(市)和县分别进行复查。普通兵的复查由县统一组织进行,抽查人数一般不少于征兵人数的1/3。体检站般以区为单位设立,设区所在地,直属公社和厂矿企事业单位单独设站。1955年,由卫生部门抽调32名医师,组成二个体检组。体检合格790人。
  1968年,以区为单位设体检站,应征青年的体格检查,按照国防部1967年6月20日颁发的《应征公民体格标准》和有关规定执行。
  1969年,全县成立二个双套体检组,各区设体检站,有2288人送站参加体检,合格842人,合格率为36.8%。
  1970年,经目测后送检2219人,合格813人,合格率为36.6%。
  1972年,送检对象的比例有了明确的规定,农村按任务数的比五;厂矿企事业单位按一比三,共送检1974人,合格956人,合格率为48.4%。
  1973年,按任务数的一比五送检,共检查249人,合格145人,合格率为58.2%。
  1974年,到站受检976人,合格为503人,合格率为51.5%。
  1976年,全县抽调34名医务人员,组成二个体检组,共设五个体检站,按照任务数的一比三的数量送站进行体检,参加受检1413人,合格663人,合格率为46.9%。
  1978年,体检自11月21日~12月2日进行,共抽调32名医务人员,组成二个体检组,设七个体检站,共受检1486人,合格746人,合格率为50.2%。
  1980年,全县统一抽调32名医务人员,组成二个体检组,设立四个体检站,送站体检812人,合格356人,合格率为43.8%。
  1982年,体检自10月13日~19日进行,全县成立二个体检组,设四个体检站,共受检844人,合格367人,合格率为43.4%。
  1983年起,全县改设一组二站,采取定点和巡回办法组织实施。当年体检于10月5日~16日进行,抽调17名医务人员,组成一个体检组,设二个体检站,对全县743名进站青年进行体检,合格330人,合格率为44.4%。
  1984年是改革征兵工作的第一年,为便于体检工作的顺利进行,仍设一组二站,体检组由21名医务人员组成,于10月3日开始进行为期2天的业务培训,至10月19日对特种兵复查和普通兵的抽查结束,共体检731人,合格321人,合格率为43.9%。
  1985年,征兵工作仍设一组二站,抽调19名医务人员组成体检组;柳城、桃溪区为第一站(设柳城区),城关、桐琴、新宅、下杨区、壶山镇、县直单位和东风莹石公司为第二站(设在县人武部内)。自10月3日~16日进行,共体检747人,合格248人,合格率为33.2%。
  1986年,征兵体检为一组二站制,体检组长由卫生局副局长周子熙担任,由18名医务人员参加体检,自10月9日开检,22日结束,进站受检927人,合格395人,合格率为42.6%。
  1987年的兵役登记和落实预征对象工作作了改革,采取以乡设立兵役登记站,青年本人上站进行兵役登记,并不发补贴和车旅费,然后以区为单位组织目测摸底,落实预征对象,这样既减少征兵体检时进站量大的压力,还减轻了人民群众的经济负担。军分区孙洪泉司令员来武义检查指导工作时肯定这项工作做得好,并要武义很好总结这方面的经验。是年,全县仍为一组二站,抽调18名医务人员,对674名预征对象进行体检,合格299人,合格率为44.4%。
  1989年的体检工作是在各区目测体检适龄青年,落实预征对象的基础上进行的,仍设一组二站,体检组由县卫生局副局长周子熙担任组长,抽调21名技术好,经验丰富的医务人员组成,其中老手占80%。开检前,用3天时间组织医务人员认真学习上级有关文件和体检标准,统一认识,统一标准,明确做法,严格要求,并制定了医务人员岗位责任制共8条:一是认真学习浙江省征兵体检工作实施细则,体检人员必须以对国防建设高度负责的精神,做好体检各项工作;二是正确执行《应征公民体格条件》和《应征公民体格检查方法》,坚持谁检查、谁签字,切实做到不漏检、漏记,认症准确,掌握条件稳妥;三是实行主检医师负责制,在体检过程中,主检医师要全面负责,协调各科工作,各科遇有疑难问题及时主动请示主检;四是各科负责复查的医师要切实把好本科关,落实交叉双签字制度;五是遵守纪律,不擅离职守,不徇私舞弊,坚决杜绝不正之风;六是态度和蔼,礼貌待人,协助做好受检青年的思想政治工作,防止代检;七是搞好体检器械的管理,防止丢失和损坏;八是无身体责任退兵。对认真执行“守则”和岗位责任制,做出优异成绩的给予表扬奖励,对工作不负责任造成漏检、错检的,要追究责任。为防止以往个别青年代检现象,专门印制了适龄青年体检签字表,每到。一个科,应检青年都要在表上签名,有效地防止了代检情况的发生。全县共受检640人,合格387人,合格率为60.5%,除去肝功能和胸透淘汰外,合格307人,合格率为48%。由于各个关口做到双签字,在市体检组来本县复查潜水兵身体的质量时,受到好评。
  1990年,征兵体检工作于2月8日至21日进行。参加体检医生共21人,其中老手19人,占90.4%,主治医师13人,占61.9%。全县设一组二站。目测后进站体检760人,合格人数为309人,合格率为40.6%。体检期间,坚持主检负责制,坚持交叉体检双签字,并认真落实肝功能和乙肝表抗检验“三统一”、“三固定”的规定和各科室负责制,既不放宽,也不偏紧,牢牢掌握标准。
  1991年,征兵体检工作于11月11日至20日进行,全县共抽调23名技术好、经验丰富、责任心强的医务人员组成体检组,其中主治医师以上的11人,占47.8%。老手15人,占65.2%,开检前,由卫生局组织参加体检医务人员进行了以体检标准、方法为主要内容的业务培训,做到统一思想、统一标准、统一做法。规范体检程序,严密组织体检,做到忙而不乱,分科负责,责任到人,严格执行凭“三表、二证、一照片”进站体检,对手续不齐全的不予登记,各科医生在查实人名相符后方能进行体检。全县设一组二站,送检青年共438人,初检合格292人,合格率为66.7%,终检合格199人,合格率达45.4%。
  1992年,征兵体检工作于11月11日至18日进行,参加体检医生共23人,其中主治医师以上9人,占39%,参检3年以上的有19人,占82.6%。全县设一组二站,送检青年360人,初检合格243人,合格率为67.5%,终检合格186人,合格率为51.7%,送检青年凭“三表、一证”(身体目测表、政治初审表、病史调查表和公民兵役义务证)上站体检,做到当天检查,当天复查,各科实行双签字,谁签字谁负责,坚持原则,不徇私情。
  1993年,征兵体检工作于11月9日至18日进行。全县共抽调23名医师组成体检组,其中主治医师以上有9人,占39.1%。参检3年以上有20人,占87%,开检前利用2天时间,组织全体体检人员系统学习了国务院、中央军委1993年冬季征兵命令和上级的有关规定,组织观看《征兵工作》、《应征公民体检标准》的录像片,通过学习讨论,统一了思想、标准和做法。实施封闭式体检,加强了保密措施,体检工作步入规范化、标准化。全县设一组二站,送检青年共465人,初检合格为329人,合格率为70.8%,终检合格210人,合格率为45.2%。
  1994年,征兵体检工作于11月8日至16日进行。全县抽调21名医师组成体检组,其中高级职称1人,中级职称的10人,高中级职称卫技人员占52.4%。参检3年以上的有17人,占81%,整个体检中,坚持以《标准》为准则,以政策法规为依据,确保新兵质量。由于全体医务人员严格把关,遵守征兵体检纪律,在省市体检组对武义县体检质量抽查中,共抽查50名应检青年(其中30名合格青年、20名不合格青年),复查结果50名青年全部符合原来的体检结论,复查合格率为100%,受到省市体检组的肯定和较高的评价。全县设一组二站,送检青年共448人,初检合格为339人,合格率为75.7%,终检合格为234人,合格率为52.2%。
  1995年,征兵体检工作于11月2日至8日进行。全县抽调21名医务人员组成体检组,其中高级职称的1人,中级职称9人,高中级职称卫技人员占50%。参检3年以上的有18人,占90%。体检工作按照行之有效的封闭式规范化体检程序,进一步按规范化、标准化的体检要求进行,坚持交叉检查双签字制度,责任到人,做到谁检查、谁签字、谁负责。11月5日,市体检组来本县检查征兵体检工作,复查25名青年,全部符合原来体检的结论,复查合格率为100%,对此,市体检组对体检工作表示满意。全县设一组二站,送检青年347人,初检合格为236人,合格率为68.1%,终检合格为215人,合格率为61.9%。
  1996年,征兵体检工作于11月1日至8日进行。在全县医疗单位中调配22名业务骨干组成体检组,其中高级职称的2人,中级职称的12人,高中级职称的卫技人员占63.6%。参检3年以上的有15人,占68.2%。开检前,县人武部和征兵办领导为参检人员进行业务培训,组织学习上级有关文件和《浙江省征兵体检工作实施细则》,传达上级征兵工作会议精神,宣读了征兵体检工作责任书,通过业务培训,提高思想认识,明确标准和做法。根据级要求,对45名条件兵和49名普通兵进行了复查,复查结果,全部与原来结论相符合。11月7日,市体检组又来本县检查体检工作,经复查的48名青年,全部合格,复查合格率为100%,受到市体检组的充分肯定。
  1997年,征兵体检工作于11月3日至11日进行。为把好参检人员的选调关,确保体检队伍素质过硬,县征兵办会同县卫生局着手组建体检队伍时,采取志愿报名,群众评议,科室推荐,医院审核,最后经县征兵办与卫生局共同研究审定等程序,以确保参检人员的政治、业务双过硬,在选调的22名医务人员中,高级职称2人,中级职称12人,高中级职称卫技人员占63.6%。参检3年以上的有18人,占82%。参检人员经过业务培训后,人人书写了保证书,立了军令状,并签订了责任书。体检全程采取“全盲式”体检,“封闭式”管理。采取“全盲式”操作,预征对象一律凭贴有照片的《推荐表》和《体检表》接受检查,表格传递有专人负责,实行“三查三看”,即:查户口本,看是否异地入伍;查照片,看是否冒名顶替;查《推荐表》,看是否已经初审和政审。体检表只填编号,不写姓名和单位。采取“封闭式”管理,预征青年凭“三证一表”由专武干部带队至值班室进行登记,尔后进入体检站,体检站设在四周封闭良好的院内,封闭偏门,大门布岗,科室设哨,无关人员禁止入内,体检医师和工作人员分别佩带不同颜色的《工作证》,统一上岗就检,禁止串科室。接兵干部或其他需要进站的干部,需凭《工作证》》和《身份证》》方可进站。为保证把身体素质过硬的适龄青年送往部队,自10月10日至23日,县征兵办组织体检医师,分两组对23个乡镇和企事单位中的1746名适龄青年进行目测体检,合格为581人,经过政治初审,确定480名为预征对象,经2次“封闭式”体检,终检合格为286人,合格率为60%。11月8日,市征兵办体检组对本县征兵体检工作进行了检查,抽查内科35人、外科28人、五官科30人、眼科30人,合格率为100%,并对“封闭式”管理、“全盲式”体检的做法予以肯定。
  1998年,选调22名医务人员组成体检组,其中高级职称2人,中级职称10人,高中级职称占54.5%。参加过3年以上体检有20人,占90.9%。10月5日至18日,县征兵办组织体检医师分成二组,对23个乡镇和企事业单位的1664名适龄青年进行了目测体检,合格为516人,经政治初审确定420名为预征对象,11月5日至10日,对预征对象进行了“封闭式”体检。预征青年凭“三证二表”即:毕业证、身份证、兵役证、推荐表、目测表方能入站体检,体检时实行“四查四看”,即:查户口本,看是否异地入伍;查照片,看是否冒名顶替;查《推荐表》,看是否已经政审;查目测表,看是否已参加基层初审。终检合格为182人,合格率为44.1%。11月7日,市中心体检组来本县检查征兵体检工作,共抽查、复查119人,合格率为100%,表示满意。
  2000年,选调22名医务人员组成体检组,其中高级职称2人,中级职称9人,高中级职称占50%。参检3年以上的有19人,占86.4%。体检医师分成二组,对23个乡镇和企事业单位的1735名适龄青年进行了目测,合格为605人,经政治初审确定580名为预征对象,11月1日至7日,对预征对象进行了体检,终检合格为305人,合格率为52.5%。
  2001年,选调22名医务人员组成体检组,其中高级职称4人,中级职称11人,高中级职称占68.2%。参检3年以上有19人,占86.4%。体检人员分成二组,对18个乡镇街道的1470名适龄青年进行了目测,合格率为605人,确定580人为预征对象,经“三证三表”、“四查四看”的“封闭式”和“全盲式”的体检,终检合格276人,合格率为46.7%。征兵期间,还加强对接兵干部的管理,做到“四主动”即:主动介绍情况,主动征求意见,主动排忧解难,主动沟通协调。要求基层人武部认真执行合理要求不推诿,兵员情况不隐瞒,择优选送不含糊的“三不”规定。征兵期间,军分区马文汉司令员和政治部居凤鸣主任、军动科邵永华科长及市体检组领导,先后两次来本县亲临体检第一线检查指导帮助解决疑难问题,确保体检工作顺利进行,并对武义征兵工作给予较好评价。
  2002年,选调22名医务人员组成体检组。体检人员分二组,对18个乡镇街道的1892名适龄青年进行了目测,合格为670人,确定650人为预征对象,经体检终检合格为301人,合格率为47.1%。
  2003年,选调22名医务人员参加征兵体检,经过业务培训后,于10月9日至17日对全县18个乡镇街道的1908名适龄青年进行了目测体检,合格635人,确定500人为预征对象,通过凭“三证三表”和“四查四看”的“封闭式”、“全盲式”体检,终检合格为241人。市体检组对本县的体检合格人员进行了检查,抽检复查的合格率为100%,对武义体检的做法和体检期间防非典工作的落实予以肯定。
  2004年,为造就一支高素质的体检队伍,既要保持体检队伍的相对稳定和连续性,又要兼顾体检人员的培养和更新,避免因人员更替而降低体检队伍的整体素质,在抽调22名医务人员中,高级职称4人,中级职称11人,高中级医务人员占总数的68.2%,参检工作在20年以上有4人。针对新形势下新的体检标准和方法,展开了学习讨论,统一思想,统一体检方法,规范体检程序,对体检标准条款中没有提到的一些病症,进行了反复切磋和交流,注重加强病史调查,重视对性病、羊癫风、梦游、遗尿、癫痫、软骨病等体检不易查出来的疾病的检查把关,严防将带有潜伏性、传染性疾病的青年征入部队。全县共目测体检应征青年1261人,合格为567人,终检合格为258人,合格率为45.5%。11月4日,金华市征兵中心体检组来武义检查,认为总体情况好,体检站实行“全封闭”,秩序好、场地、管理、设施均到位,特别是外科做到体检手套人手一副,注重文明、卫生体检,对应征青年的保护意识强,较好地完成体检任务,并对防非典工作的相应预案落实到位,受到好评。
  2005年,全县共抽调医务人员22人组成体检组,其中主治医师以上8人,占36.4%,参检3年以上有17人,占77.3%。全县共送检576人,经初检合格的351人,占60.9%,终检合格为251人,合格率为43.6%。
  政治审查。应征公民的政治审查工作,在县统一领导下,由县公安局负责。县及乡镇(公社)街道均在征兵办公室设立政审组,政审以公安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关于征集兵员政治条件的规定》为依据,分初审和复审,初审,农村由村党支部负责;城镇由应征公民所在地的人事保卫部门和公安派出所负责。复审,则由乡镇(公社)和街道政审组负责实施。1984年起建立县、区、乡(公社)、大队(村)四级政审制,村级初审,乡镇级政审,区级复审,县组织会审。初审、复审的方式主要是查阅档案材料,走访家庭、本人和所在单位,核实现实表现等。通过初审、复审后拟批准服现役的应征公民,最后由县征兵办公室逐个审查把关,以保证新兵政治可靠,防止把不符合政治条件的人征入部队。
  1968年,各区、公社、大队,厂矿学校和企事业单位都建立征兵领导小组和政审小组,凡确定为体检的适龄青年都填好政审表,由大队进行认真初查,经体检合格后,公社政审组进行复查核实,避免错报、漏报、虚报等现象;对处于合格与不合格两者之间的对象,则本着对国防建设、对适龄青年负责的精神,认真调查研究分析,慎重对待,不轻易下结论,然后由区政审班子集体进行逐个会审,既要将政治、思想、身体好的青年送到部队,又要防止不符合条件的人混入部队。
  1972年,政审组从县人民保卫组、人武部、接兵部队等单位抽调15人组成。并制定了政审组职责:一是必须执行党的政策,把好政治质量关,保证新兵的政治质量;二是对工作以极端负责的精神,一人一事地调查研究,利用各种机会,向群众作调查,把工作做深做细;三是提高警惕,做好征集站的安全保卫工作,严防偷窃及破坏事故的发生,政审结束后及时写出总结材料。是年共政审合格911人。
  1974年,县、区、公社和大队都建立了政审组,县征兵工作会议结束后,县政审组组织人员到基层,协助抓好基层初审工作,桐琴区委还从区属单位抽调13人,分头到四个公社帮助搞好初审。城关区委抽调4名干部专门负责全区的初审工作。由于基层初审搞得好,在体检合格的503人中,政审合格有501人。
  1979年,征兵开始时,县组织政审干部和体检人员进行了为期2天的培训,学习上级的征兵命令和各项政策、规定,熟练掌握标准界限。在政审中,严格对照标准,做到严肃认真,一丝不苟,作出正确结论。体检、政审结束后,各区、公社和大队党组织对双合格的青年又重新进行了审核,层层把关质量。
  1982年,为了搞好政审工作,各级都成立了有3-5人组成的政审组,全县共抽调126人(不包括大队)组成政审队伍,从组织上保证政审工作的进行。在政审中,注重调查研究,重视现实表现,做到取之有理,舍之有据,实事求是,既符合政策,又合乎群众心愿,按照公安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颁发的《关于征集兵员政治条件的规定》,淘汰16人。
  1983年,根据总参谋部、总政治部《关于认真做好新兵政审工作的通知》精神,迅速落实了政审人员,抽调党性强,作风正派,工作认真负责,并能胜任政审工作的人员组成班子,县政审组由5人组成,由县公安局副局长主管,一名股长具体负责,全县共抽调乡以上政审人员130人,其中老手95人,占73%,保证了政审工作的顺利进行。在政审期间,许多区、乡书记和派出所长亲自参加政审工作,对每个合格青年都逐一过目。游奕能副县长、县人武部田洪勋部长亲自跑区到乡,要求区、乡党委一定要把好政审关,着重查清应征青年的现实表现和父母及主要社会关系的政治历史情况,做到“五访”,即走访学校、家庭、大队和生产队、亲友和知情人、街道和派出所。
  1984年,为了保证不出政治退兵,县建立6人组成的政审组,由县公安局局长王国法负责。各区、乡和有征集对象的大队都建有政审组,政审组人员的组成采取“三三制”形式,区、乡、大队各级都由3人组成。区由一名书记或副书记、派出所长、人武部部长参加;乡由书记、公安员、人武部部长参加;大队由党支部书记、治保主任、民兵连长参加。全县政审人员总数达1789人,其中乡以上有133人,有102人是老手,大队一级有1656人。县征兵办公室还先后召开3次政审人员会议,反复学习“三总部”的十条规定,并建立了县、区、乡、大队四级政审责任制。全县共政审335人,合格316人,合格率为94.3%。
  1985年,根据公安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关于征集兵员政治条件的规定》,以及省、市政府征兵办公室文件精神,切实加强了对政审工作的领导,做到每级都有一个班子,上下都有一支队伍。县、区(镇)、乡、村都抽调了一批党性强、作风正派、工作责任心强,有一定政审经验的人员参加政审工作。政审组人员组成仍采取“三三制”,全县共抽调政审人员1834人,其中乡以上181人,村级1653人。共政审341人,淘汰3人,合格率为99.1%。
  1986年,全县共抽调政审人员1836人,其中老手1181人。在政审中,主要采取四级政审制。由村级初审,主要摸清适龄青年的年龄、文化、病史、本人的现实表现,家庭出身和直系亲属的政治情况。乡(镇)级实行政审,对体检合格人员进行全面政审,为了把好现实表现关,做到“三走访”,即走访所在单位和学校、家庭和行政村;“三见面”,家长和本人、居民、干部见面;“五把关”,即文化、年龄、父母政历、本人现实表现和有无犯罪行为。由区对政审对象做好复审。县组织区、乡(镇)政审组进行会审,发现问题,及时调换。全县共政审393人,合格381人,合格率为97%。
  1987年,乡级以上政审人员有126人,其中老手109人,占87%;村级政审人员1599人。为提高政审人员的业务素质和责任心,县政审组于10月4日至6日,集中区、乡及县直有关单位的政审人员进行了业务培训,然后由各区、乡对下属的政审人员也进行了培训,从而使各级政审人员都能较好地掌握标准,层层严格把关。县政审组还将全县合格青年名单和审批应征入伍青年名单,打印成册,送县检察院,发至各派出所、刑警队、治安联防队等有关单位,多渠道征询意见,以便及时发现问题,确保质量。经县政审组会同区、乡、村政审人员对全县299名体检合格青年逐个进行政审后,淘汰13人,合格率为95.7%。
  1990年,全县抽调209名乡级以上政审人员,组成县、区、乡(镇)、村四级政审网络,县公安局除一名领导担任政审组组长外,还确定全县7个派出所所长担任所在区(镇)的政审组长。县人武部和征兵办公室的领导经常深入区、乡,进行调查研究,检查督促,指导基层的政审工作,各区、乡和有关部门的领导也经常过问本级政审工作,做到主动解难,亲自把关。在政审工作程序上,落实三项制度,一是交叉复审制度,县公安局及时将体检合格青年名单打印送往有关部门和单位,进行交叉审查;二是张榜公布制度,各单位将区初定和县审批后的青年名单张榜公布,让人民群众进行监督;三是来信来访办理制度,凡是群众对政审方面的来信来访,县政审组立即派人与区乡政审人员和接兵部队一起查清,接受群众监督,有效防止政审工作的误漏。是年,全县共政审212人,合格201人,合格率为94.8%。
  1991~1992年,全县抽调189名责任心强、有一定政审经验人员组成政审网络,其中老手152人,占80.4%,基层政审人员均由各级党组织推荐,上级党组织批准。首先对政审人员进行培训,组织学习总参谋部、总政治部《关于征集公民服现役政治条件的规定》和《关于征兵政审工作几个具体问题的意见》,通过学习,提高对搞好政审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正确掌握政审标准,在政审中,采取“三走访”(学校、单位、家庭),“四见面”(本人、家长、领导、教师),“五清楚”(年龄、文化、户口、现实表现、家庭出身)方法进行政审,对预定新兵,还通过政法、税务和综合治理部门,进行交叉联审,确保政治审查不留死角,对体检、政审双合格人员名单,印发至各派出所,由公安部门交叉审查,并由区、乡镇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的监督,县征兵办设立举报电话,发现举报,及时查核。
  1993年,全县抽调111名政审人员组成政审网络,其中老手98人,占88.3%。政审仍采取“三走访”、“四见面”和“五清楚”的方法进行,把长期外出和经常外出的人员作为政审重点,组织34人次赴广东、福建等地开展征兵政审调查。并对接到的5个举报电话和6份举报信,进行了认真及时的查核。确保政治质量。
  1994年,全县从人武、公安、民政、保卫等单位抽调109名政审人员,组成县、乡政审网络,其中老手94人,占86%,全部中共党员,政审前组织学习公安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关于征集公民服现役政治条件的规定》、《《浙江省征兵政审工作实施细则》和浙江省征兵办《关于搞好征兵政审工作确保新兵政治质量的通知》及上级有关政审的规定,采取“三上三下”的方法进行政审,一是各村将适龄青年名单上报到乡镇,由乡镇会同当地公安派出所进行初步审查定好送检名单,将名单反馈到村;二是乡镇对体检合格的名单在政审的基础上定好兵员,将初定的兵员反馈至各个乡和派出所进行交叉联审;三是由各片初定兵员复查后的合格名单报送县统一定兵,将县定兵后的兵员名单发至各派出所和乡镇张榜公布,听取群众意见,接受群众监督。与此同时,还组织54人次到外地进行了政审调查,对接到的4个举报电话和4封举报信,都进行了认真查处。
  1995年,全县抽调109名政审人员组成县、乡政审网络。政审中做到严格把好应征青年现实表现,尤其是外出青年的现实表现这个重点,着重搞好“三个结合”,即把征兵政审与平时对应征青年的考察相结合;把县政审与基层政审相结合;把内查外调与横向联审相结合。突出理顺三个关系,理顺人武部门与公安部门的关系,注重加强人武部门与公安部门的配合工作,步调一致,同心协力搞好征兵政审工作;理顺征集部门与接兵部队的关系,为使接兵部队更好参与、共同配合搞好新兵的政审工作,在工作中坚持做到“五个主动”;理顺县征兵办与基层的关系,坚持把县政审与基层政审结合起来,既强调县征兵办政审组对政审工作的全面把关负责,又重视基层初审工作的基础作用,坚持把政审工作的重点放在基层,做到上下配合,共同搞好政审工作。
  1996年,全县抽调359名政审人员组成县、乡政审网络,为了把政审工作重点落到基层,县长与乡镇长签订了征兵责任书,乡镇长与各行政村主任签订了责任书,县公安局还与各派出所长签订了政审工作责任书,做到谁政审谁签字,谁负责,使政审工作做到纵向到底,横向到位,确保新兵的政治质量。
  1997年,为使政审队伍过硬,县委常委、人武部政委成文良、人武部部长、征兵办主任邹中玺亲自审定参审人员,抽调400余人组成“立体式”纵横交错的政审网络,在政审实施过程中,注重搞好“四个结合”,纵向政审与横向联审相结合。纵向政审,由民兵连长、村治保主任、乡镇专武干部、公安员、管区民警和派出所长,分级逐个查清应征青年的户口、年龄、文化程度和现实表现,整理好证明材料,在三级纵向政审的基础上,县征兵办将体检合格人员名单抄送公安局各科、派出所以及司法、税务、工商、教育、综治办等部门,实行横向联审,重点查清应征青年在社会活动和生产经营中的表现情况。政审与体检相结合,上门政审与信函政审相结合,对在本县或邻近县范围内务工经商的应征青年,由政审人员到务工经商所在单位的保卫部门和当地公安部门进行调查,形成书面政审材料,对路途较远的地区务工经商的应征青年调查取证,则采取发函或电传调查和电话联系等形式,取得书面证明材料或电话记录书面材料。专门政审与群众政审相结合。除组织政审人员专门政审外,注重发动人民群众参与政审工作,县征兵办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等新闻媒体及时向群众公布征兵的有关政策、条件和征接纪律,在乡镇、街道、行政村和工作单位,张榜公布体检合格名单、预定兵员名单和审批兵员名单,并在县、乡设立举报箱和举报电话,以便群众向兵役机关反映情况,提供政审线索。
  1999年,抽调130余名政审人员组成政审网络,县征兵办成员以身作则,率先垂范,严格执行“八不准”,县公安局局长与各派出所所长签订了政审工作责任书,印制了《应征青年入伍政审责任人备查表》,做到谁政审、谁签字、谁负责,坚持做到“三走访”、“四见面”、“六清查”,并将“法轮功”问题作为政审的重点,对参与“法轮功”青年不予征集。
  2000年,抽调130余名政审人员组成政审网络,为了增强征兵工作透明度,建立监督机制,实行全程监督,从有关职能部门抽调专人组成征兵工作监督小组,设立举报电话和检举箱,共接到举报电话12个,收到信函8件,来访10人次,对群众的举报反映的问题,均派人进行调查,做到事事有回音,件件有着落,如泉溪镇群众举报一青年在年龄和文化程度上作假,经查清属实后,不予定兵。
  2002年,抽调118名政审人员组成政审网络,全县共政审301名应征青年,淘汰48人。
  2003年,抽调118名政审人员组成政审网络,经过县、乡镇(街道)、村(居委会)三级纵向政审和横向联审,共政审239人,淘汰23人。完善监督机制,仍设有征兵工作监督小组和举报电话、举报箱,但无有接到举报电话和信函。
  2005年,抽调115名政审人员组成政审网络,其中公安机关74人,部队4人,地方36人。其中老手110人,占95.7%。经对体检合格的251人进行政审,合格为232人,合格率为92.4%。
  定兵与交接。对经过审查符合服现役的应征公民,县征兵办公室再进行全面衡量,按照择优录取的原则,优先批准政治思想好、身体好、文化程度高的青年服现役。交接新兵主要有由县派人送兵、部分新兵自行到部队报到和部队派人接兵等方式。在1983年以前,由部队派人来本县接兵为主。1986年由部队接兵改为县人民政府派人送兵到部队报到,当年全县有170名新兵由有关领导带队送往部队。1989年,恢复部队派干部到地方接兵的办法。交接新兵的手续,由交接兵双方按照县统一编制的《新兵花名册》当面点交清楚,并签名盖章。新兵自行前往部队报到的,《新兵花名册》、新兵的档案材料和组织介绍信密封后,由指定人员到达后交给部队。接收部队经清点后将新兵到达时间、人数及时函告征集地的县兵役机关。
  1968年,经政审、体检合格后,采取以征集站为单位分片定兵集中交接的方法进行,县征兵领导小组和征集办公室派员到征集站就地审批,分批交接,党团组织关系和入党、入团志愿书一并在新兵集中的第一天交县征兵办公室,统一移交给接兵部队。
  1969年12月7日,进行组织审批工作,由县征兵领导小组召集各区和直属公社征兵领导小组负责人,同时吸收接兵部队有关人员参加,以各区征集站定兵对象为基础。根据党的政策规定,进行审批定兵。8日下达入伍通知书,并迅速发到应征青年家里。15日新兵到县招待所集中,并将新兵的党、团志愿书、档案等一并送交县征兵办公室,交兵时移交给部队。17日进行交兵,晚上召开欢送大会,18日上午新兵离县。
  1972年,为搞好交接工作,抽调原征集站有关人员,组成交接办公室,具体负责新兵交接工作。根据上级“关于普通兵不搞复查”的指示,当年征兵采取基层三方定兵,由县统一审批,颁发入伍通知书的办法。于12月14日由各区、公社和单位领导带队送到县五七干校集中。15日进行思想教育后交兵,并发放服装,晚上召开欢送新兵入伍大会,16日由部队进行教育,17日分两批离县。
  1974年,贯彻边体检、边政审、边定兵的原则,有问题在当地党委领导下,按照体检、政审条件,协商解决。当年来本县接兵的除女兵外,还有两个部队,所以基层定兵方法,根据上级指示精神,采取先特政兵,后普通兵的程序,做到各方兼顾。先由公社党委按特政兵任务数的一比二划片提名,经三方协商,先定出特政兵,后再定普通兵。一般每个公社定一名特政兵预备数,普通兵定一至二名预备数。在定兵中,考虑到有的大队年年出兵,而有的大队却很少出兵的实际情况,在保证新兵质量的前提下,三方协商,全面考虑兵员的分布、社队的合理负担及今后农村建设需要等问题。是年新兵集中和交接工作,时间短、任务重,分二批集中,二批交接,三批离县,并召开了2次隆重的欢送大会。
  1976年,各区在体检、政审的基础上,采取领导、接兵部队、政审人员相结合的定兵方法,本着既要保证兵员质量,又要照顾兵役合理负担的原则进行定兵。从2月11日~15日发放入伍通知书,20日按新兵运输时间进行集中,并按时交接起运。
  1978年12月9日对全县兵员进行审批,并办理了入伍手续,于14日、18日、21日分三批在县委党校集中交接,分别于16日、20日、23日先后离县。
  1979年11月23日,在县征兵领导小组主持下审批定兵,并办理入伍手续,新兵集中交接分三批进行,第一批21名于29日集中交接;第二批223名于30日集中交接,并召开欢送大会,第三批是2名潜水兵于12月5日交接。
  1983年,为确保兵员质量,坚持“四不定”、“七优先”的原则,即:政治和身体条件属于边缘的不定;家庭劳动力少,生活有困难的不定:本人道德不好的不定;思想不是“双通”(父母思想或本人思想不通)的不定。对于符合条件的干部子女优先;家庭劳力充裕的优先;年满十九周岁的民兵优先;作为潜水兵送检对象,普通兵仍合格者优先;凡是去年合格的青年,因人满未招,而今年又合格者优先;有特种兵的区(潜水兵、坦克兵)优先;应征青年要求迫切,家长思想通的优先。新兵交接点由以往一个点改增为四个点,柳城、桃溪、下杨区由各区集中进行交接,其余在县委党校集中交接。11月7日新兵离境。
  1986年,按照坚持标准,严格条件,不搞平衡摊派,择优选送的原则,做到“五优先”、“六不定”。“五优先”即城镇青年优先;政治、体格条件好的优先;本人和家庭思想“双通”的优先;家庭劳力充裕的优先;高中毕业生优先。“六不定”,即应征青年道德差的不定;家庭和关系密切的旁系亲属政治面貌不清的不定;应征青年现实表现在群众中有争议的不定;政审手续不完备的不定;上级规定从严掌握的不定;未达初中毕业文化程度的不定。于11月1日~2日县进行交兵。由于全县有92%的新兵实行由地方送兵,为了完成这个任务,抽调9名干部,向7个不同地点的部队送兵,全部准时发车安全顺利地送到部队,并实现了第二个无责任退兵年。
  1989年,仍坚持做到“五优先”、“六不定”的择优定兵原则,还要齐全《应征公民入伍登记表》、初、高中毕业证书、《病史调查表》、是党、团员的,要有党团员志愿书等材料,方能定兵。县定兵时,各区(镇)和有关单位的领导、人武部部长、派出所所长参加,县定兵后,各乡、镇、厂矿企事单位都将新兵名单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对群众反映的问题,及时查处,发现问题及时作出调整。当年又恢复了部队接兵制度,并在县人武部和柳城镇交接新兵,于4月12日离县。另有2名潜水兵是在金华军分区招待所交接。实现了连续4年无退兵。
  1990年,由于体检、政审合格的青年较多,兵员充足,为择优定兵,提高新兵的整体素质,在审批定兵中,做到“三坚持”;坚持集体定兵制度。充分发扬民主,防止个人说了算,乡(镇)初定兵员时,由本级征兵办公室全体人员参加;各区(镇)初定兵员时由本级征兵办公室全体人员和县征兵办代表及接兵部队主管参加;县审批定兵时,由征兵办公室、接兵部队领导和区(镇)、单位征兵办领导以及人武干部、政审干部参加。坚持在大范围内定兵。对兵员比较紧张,完成任务有困难的乡或单位,打破乡镇界限,在全区或系统范围内择优定兵。坚持好中选优。把现实表现好、文化程度高、本人和家庭思想双通的青年优先批准入伍。定兵后,新兵自行到县人武部集中办理交接,于12月19日新兵全部离境。
  1991~1992年,由于适龄青年参军热情高,体检、政审合格青年较多,兵员挑选余地大,在初定兵员时,按规定做到择优定兵,在审批定兵中做到“三坚持”,提高城镇兵员比例,1991年全县非农业户口预征对象体检合格有19人,除政审淘汰1人外,其余全部应征入伍。搞好征接双方的协调配合,做到热情接待,密切配合,接兵部队干部到县后,主动介绍全县行政区域、人情风俗、兵员分配和工作安排情况,妥善安排好生活,在进行家访时,提供必要的交通工具,同时由区、乡专武干部陪同,介绍适龄青年及家长的思想情况,为尽快适应环境和顺利展开工作创造条件。是年有8个接兵部队在武义接兵,搞好征接双方关系和协调各接兵部队之间的关系是顺利开展征兵工作的重要一环,对政审中发现的问题及时通报有关接兵部队,使征接双方统一思想认识,共同做好工作,并以召开座谈会的形式,虚心听取接兵部队的意见,所反映的情况和问题,及时认真负责落实。
  1993年,在审批兵员中,紧紧围绕提高兵员质量这个核心,打破乡镇界线,坚持在全县范围内择优定兵的原则,做到“五个优先”。文化程度高的优先。在双合格青年中,高中以上文化程度有65人,就有60人被优先批准入伍。党员、团员优先。双合格青年中有党团员130人,就有112人被批准入伍。应征热情高、入伍动机端正的优先。民兵干部、学生干部和预备役班毕业生优先。在全县139名新兵中,民兵和学生干部有76名,占征集数的54%。参加过民兵军事训练的优先。被批准入伍的青年中,有84人参加过县民兵军事训练,占征集数的62%。确保兵员质量,把优秀青年选送到部队。
  1997年,定兵前,组织有关人员学习上级有关新兵审批工作规定,坚持“过筛式”择优定兵,定兵中,以“两个提高、一个杜绝”为目标,贯彻“二个原则”,即打破区域界线,坚持在全县范围内择优定兵和征接双方集体研究定兵的原则;“四个优先”,一是在身体和文化均合格者,优先定党、团员,学雷锋积极分子、见义勇为标兵、精神文明先进个人、三好学生或先进工作者;二是身体和政治条件均合格者,优先定文化程度高、尤其是应届高中毕业生;三是身体、文化、政治条件均合格者,优先定参加过训练的基干民兵;四是在同等条件下,对带领群众脱贫致富的标兵和军烈属子女优先。是年,有六个接兵单位的12名干部来武义接兵,为便于开展工作,县征兵办主动介绍本县征兵工作情况,为接兵干部准备了武义县行政区域地图、交通地图、各乡镇、企事业单位人武部长的姓名和联系电话号码簿等,成立了以人武部政委成文良为书记、部长邹中玺为副书记的临时党支部,定期过组织生活,传达上级指示精神,学习有关规定,加强对接兵部队干部的管理,由于征接双方关系融洽,密切配合,征兵工作达到了群众、个人和接兵部队三满意,在交兵仪式上,双方均赠锦旗以示感谢。
  2000年,按照上级有关新兵审批工作的规定,统一定兵标准,以“两个确保,两个50%”为目标,坚持“过筛式”择优定兵的原则,做到“四个优先”,即在双合格的基础上,优先定党、团员、先进工作者;优先定高文化程度青年;优先定民兵应急分队队员;优先定军烈属子女。坚持原则,自觉遵守“八个不准”,秉公办事。
  2001年,以确保兵员质量为核心,以加强征兵工作中的廉政建设为重点,认真做好征兵各项工作,贯彻执行《金华市廉洁征兵工作实施细则》和《廉洁征兵若干规定》等文件精神,打印下发了《廉洁征兵11个不准》,坚持集体研究择优定兵的原则,不搞个人说了算。对接兵部队做到“四主动”,主动介绍武义县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前几年征兵工作情况。现行的征兵新情况、新举措和工作部署。主动排忧解难。秘书组负责接兵部队干部的生活安排和协调工作。主动征询意见。县征兵办采取座谈或交谈形式,征求对征兵体检、政审、定兵、兵员调拨和生活方面等意见建议,凡是合理的要求,均尽量设法帮助解决。主动沟通协调。为使接兵部队干部在基层顺利开展走访工作,县征兵办对各乡镇(街道)作出了合理要求不推诿、兵员情况不隐瞒、择优选送不含糊的“三不”规定,共同把好政审、定兵关,确保把优秀兵员送往部队。
  2003年,对接兵部队干部除继续实行“四主动”和“三不”规定外,还成立了接兵部队临临时党支部,坚持组织生活制度,开好通气交心会,要求所有接兵干部凭“接兵廉洁卡”走访定兵,各基层武装部在征求群众意见的基础上,对相关接兵干部作出评价,加强了对接兵干部的管理,营造了征接兵关系融洽、配合密切的良好氛围。
  2005年,在各单位初定时,召集有关乡镇、街道专武部长、派出所负责政审人员参加所辖片的初定,县征兵办和接兵部队派员参加。县审批定兵时,由县征兵办组长以上干部、接兵部队负责人、基层武装部长、公安员、派出所所长、主检医生参加。坚持集体定兵原则,充分发扬民主,听取各方的意见,严格执行征兵政策和上级有关规定,切实把好应征青年的政治、身体、年龄、文化、病史关,对“双合格”的高中生及连续2年参加体检、政审的“双合格”青年优先确定,以保证新兵质量。
  招收飞行学员
  成立机构 1956年,县成立了征兵招飞办公室(后改设为选调飞行员办公室),开始承担招收飞行员任务。1973年,成立县招收飞行员办公室。下设秘书、政审、体检、宣传、总务五个组,具体负责招飞工作,启用浙江省武义县革命委员会招收飞行员办公室印章,并从教育、卫生、公安、宣传、财政、工交和商业部门,抽调60余名政治思想好,业务水平较高的人员参加此项工作。办公室地址设在县人武部。1976年,成立由县人武部、县政工组、生产指挥组、公安局、教育局、卫生局和体委等单位负责人参加的选调业余滑翔员领导机构,并建立选滑办公室,由县人武部部长王培富任主任,县人武部副部长刘华锁等3人为副主任。1977年,成立由9人组成的县选调业余滑翔员领导小组。县委常委张东岭任组长,县人武部副部长徐明诚等3人为副组长。1978年,成立县革命委员会征兵、招飞、选滑工作领导小组,统一负责征兵、招飞、选滑工作,领导小组由8人组成。下设办公室,设秘书、政工、体检、后勤四个组。1983年,成立由副县长游奕能为组长,县人武部副部长孙茂宗为副组长等5人组成招飞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并从县人武部、公安局、人事局、教育局、卫生局抽调人员,组成办公、政审、目测、后勤组,有招飞任务的4所学校也建立了由3-5人组成的领导小组。1985年,成立县人民政府招收飞行学员办公室,由副县长胡水金任主任,县人武部副部长唐炳华等2人为副主任,宣传部、卫生局、公安局有关负责人为成员,并从教育、卫生、劳动人事和县人武部抽调5名干部参加办公和政审工作。1990年11月18日,建立武义县招飞工作领导小组,由副县长傅美桃任组长,副组长2人。招飞的日常工作由县招生办承担。武义一中、二中、三中和下杨、东皋、岭下汤、桃溪中学也都建立了以校长为组长的招飞工作领导小组。1998年10月14日,根据省、市招生委员会文件精神,决定建立1999年武义县招飞工作领导小组,由副县长应慧英任组长,副组长2人。武义一中、二中、三中和东皋中学都建立了以校长为组长的招飞工作领导小组。2000年10月16日,为切实做好本县招飞宣传发动、报名、目测、初检、全面检测、“保苗”、“育苗”、政审选送等各个环节的工作,成立武义县2001年招飞工作领导小组,由应慧英任组长,副组长4人。2002年至2005年,招飞工作领导小组,仍由应慧英任组长,其它成员作了适当调整。
  招收方法 武义县自1956年首次承担招飞任务以来,一直与年度征兵分开单独进行。招收对象主要是初、高中应届毕业生,招收飞行学员的年龄为16~19周岁。招收程序:以学校为单位,根据中央军委招收飞行学员领导小组印发的《招收飞行学员的宣传提纲》,结合学生的思想实际,通过会议、学习班、黑板报等形式,进行宣传发动,端正应招态度,积极报名应征。在宣传教育的基础上,经学生自愿报名,由学校党组织根据学生的身体、年龄、政治情况进行评议,确定送检对象。县按照公安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关于飞行学员政治条件的规定》和国防部《中国人民解放军招收飞行学员体格条件》,进行初步政治审查和体格检查。合格者,报地区进行政治复查、体格复检,地区将复查复检后确定的对象报省招飞办公室。省招收飞行学员领导小组在地区和县审查的基础上,本着好中挑好、择优录取的原则,对照政策和规定,逐一进行审定,审定合格后再组织内查外调,正式作出结论,批准录取名单。
  1973年,招收飞行学员工作,县属学校由校党组织推荐审查,确定送检对象,区、公社所属学校由学校推荐,区、公社党委审查确定,统一送县体检、政审。是年,招飞涉及全县58所学校,共有初、高中毕业生3858人,其中男性适龄651人,初步摸底合格有424人,参加初审264人,经县初检、初审合格有128名,送地区复查86人。
  1976年,选调滑翔员工作在全县96所学校中进行,经摸底全县77届应届毕业生有10427人,其中男性为5656人,年龄在15~17岁有1752人;76届应届毕业生3186人,其中男性1862人,年龄在15~17岁有1095人。经过宣传教育和思想发动,全县有1624名应届适龄学生参加报名,占适龄数的87%。经县初检(审)后,送地区复检合格有11人,由省组织复查后,被省选调滑翔员领导小组批准1名。
  1977年,选调业余滑翔员的宣传工作,共召开报告会107次,座谈会50余次,刊出墙报120期。在1900多名适龄学生中,有1790人参加报名,桐琴、城关、桃溪等区报名率都在95%以上。全县参加体检共387人,合格48人,合格率为12.4%,送地区复检48人,合格4人,送省复检(审)3人,批准录取1人。
  1979年,对报名学生进行目测、初审,送县站体检有759人,合格87人,送省复检87人,合格6人,对复检合格的6名学生进行了认真的政治审查。经省批准被录取飞行员、滑翔员各1人。
  1983年,招飞工作在武义一中、二中、东皋和下杨中学进行,在397名高中应届男生中进行挑选,合格34人,经省复检(审),被录取1人飞行学员。
  1985年,招飞工作在武义一中、二中的293名高中应届适龄学生中挑选,经目测合格有40人,经县初检、初审合格30人,送省复检合格2人,经复审均不合格。
  1986年,招飞工作在武义一中、二中、三中和岭下汤、东皋、下杨中学进行,423名适龄应届高中毕业男生报名。目测工作按照当年制定的便于学校掌握的身体、文化成绩的标准,使一部分明显不合格的学生作第一次淘汰,然后经县逐个审查确定送检对象,经县初查后确定11人送省复查,合格1人,因文化考试分数较低,未能录取。
  1989年4月,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通知,招收飞行学员工作,纳入国家普通学校统一招生计划,由国家教委、公安部、解放军总政治部统一部署,分别由海、空军组织实施。是年,根据空军航空兵部队建设的需要,空军飞行学院将在应届高中毕业男、女学生中招收一批飞行学员。招收飞行学员的条件,招收对象为1989年应届毕业男、女学生,年龄16至19周岁(出生年月按公历计算),符合飞行学员选拔条件。空军要求每1名合格的飞行员必须具有崇高的理想、高尚的道德、宽广的胸怀、丰富的知识、过硬的本领、严格的纪律、顽强的作风、强健的体魄等8个方面的素质,因此,每名应招学员都要基本具备培养飞行员所必须的良好的政治、身体、文化、心理品质等条件,其具体要求是:政治方面:坚决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忠于党和人民,历史清白,思想进步,品德优良,作风正派,服从领导,遵纪守法,待人宽厚,团结同志,勇于克服困难,热爱飞行事业,符合招收飞行学员的政治条件。身体方面:体格健壮,发育匀称,营养良好,仪表端正,符合招收飞行学员的体格条件。文化方面:参加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达到空军规定的录取分数线。心理品质方面:性格开朗,反应灵敏,动作协调,思维敏捷,符合招收飞行学员心理品质条件。根据招收飞行学员的具体办法和有关规定,考生必须本着自愿的原则,由考生所在学校统一组织报名,学校审定推荐。经目测摸底合格作为预选对象上站接受体格和心理品质检查有5人,合格者为1人,并于7月进行体检复查。
  1991年,认真贯彻空军招飞会议和南空招飞会议精神,以“立足全局,质量第一,择优录取,宁缺勿滥”为原则,把“好中选优,提高一步”为目标,强化质量意识,齐心协力做好招飞的各项工作,全县有武义一中等7所学校41人上站初检,合格有9人,合格率为21.95%,最后考生经体格检查、心理品质检测和政治审查并达到空军规定的录取分数线,择优录取2人为飞行学员。是年,武义一中被省招生办、南空部队授予招飞工作先进单位。
  1993年,招收飞行学员对象为当年应届高中毕业理科班男性学生,年龄不超过19周岁(1973年9月1日以后出生),具有招飞任务所在省的正式户籍和所在学校的正式学籍,符合飞行学员选拔条件。经过层层筛选,初检合格的基础上,全县有武义一中、二中、岭下汤中学3名学生参加省检测站接受招飞检测。根据空军关于《切实做好1993年招飞审批录取工作的指示》精神,按照“质量第一,宁缺勿滥”的原则,认真对照政治、身体、心理品质和高考成绩等“四项素质”的情况,经过划分类别,综合评定,严格筛选,择优录取1人飞行学员,入空军长春飞行学院保定分院学习。
  1995年,招飞工作在武义一中、三中、东皋中学、下杨中学等5所学校进行,上站初检有38人,合格16人,合格率为42.1%,淘汰22人。经省招飞检测合格有5人,按照“质量第一、宁缺勿滥、综合择优、注重发展”的原则,被录取1人,入空军长春飞行学院学习。
  1996年,招飞工作在武义一中、二中、三中和东皋、下杨、联谊中学进行,经学校推荐34人,县目测合格24人,占76.58%;参加市初检有24人,合格11人,占45.83%;参加省全面检测11人,合格3人,占27.27%,其中文化上线的2人,占66.66%;参加省复查2人,合格2人,占100%,被南京军区空军招收飞行学员中心录取2人,占全省录取数的4%,占金华市的11.1%。是近年完成招飞任务较好的年份之一。
  1998年,招飞工作在武义一中、二中、三中和东皋、下杨、联谊中学及县复习班进行,各学校选送预检45人,经县预检后合格的有29人,占送预检数的64.4%,参加金华市初检站受检有28人,合格的有14人,占50%,经省全面体检合格3人,在进行政治、身体和心理品质三项条件全面复查的基础上,坚持把政治质量放在首位,突出心理品质选优,全面衡量,综合评定,录取空军飞行学员2人,入空军长春飞行学院学习。是年,武义一中被浙江省高等院校招生委员会、南京军区空军司令部评为招飞工作先进中学,受到通报表彰。
  2000年,全县普高毕业生有975人,其中男生560人。招飞工作在武义一中、二中、三中进行,有适龄男生475人,全部参加了报名。3所学校对报名的所有适龄男生进行了身体素质、文化成绩和思想表现的摸底调查,并对确定推荐的对象按规定进行了肝功能及表抗试验,对26名合格者推荐到县预检,经县预检后合格有18人,合格率为69.2%,参加市初检的18人,合格的5人,占27.78%,经南空全面体检后,合格1人,录取1人。
  2001年,招飞工作在武义一中等3所学校进行,参加金华市上站初检有18人,合格为5人,占27.78%,经南空全面复查后合格1人,录取1人。
  2003年,根据国家教育部、公安部、解放军总政治部通知精神,南京军区空军招收飞行学员中心对空军选拔招收飞行学员工作作出了安排:
  高中生招收对象为参加全国普通高校招生统一考试的普通中学应届高中毕业生的男性学生(文科生适当提高分数线,单独录取),年龄16-19周岁(1983年9月1日以后出生)。军校大学生选拔对象为军队理工、指挥类应届本、专科毕业班男性青年学员和专科生毕业班男性士兵学员。本科生青年学生学员和专科生士兵学员年龄不超过24周岁(1979年7月1日后出生),专科生青年学生学员年龄不超过23周岁(1980年7月1日后出生),未婚。地方院校大学生招收对象为理工类2003年度本科毕业班男性学生,未婚、年龄不超过24周岁(1979年7月1日后出生)。师范、财经类院校和专业学生不招。
  招收条件 身体条件,身高165-180厘米(军校专科生为165-185厘米);体重,52KG以上(未满18周岁50KG以上);视力,按空军环形视力表双眼裸视分别在1.0(E字表为5.0)以上;血压,平静血压不超过18.4/11.7千帕(138/88毫米);色觉,无色盲、色弱;无纹身、刺字。同时,对心理品质、政治和文化条件均有明确的要求。是年,本县招飞工作在武义一中、二中、三中等4所学校展开,全县应届毕业生总数有1517人,其中应届毕业男生为883人,报名人数为883人,报名率达100%,学校推荐有25人,送检有21人。有11人参加全面检测,有3人参加招飞复查,被录取为飞行学员2人。
  2004年,招飞工作在武义一中、二中、三中和下杨中学展开,全县高中毕业生有1905人,其中文科570人、理科1335人;男生1034人,其中适龄男生1026人,全部报了名,推荐初检有34人,有8人参加南空招飞中心检测站接受全面检测,有1人参加预选对象的复查,最后被南空招收飞行学员中心录取1人,入空军航空大学学习。
  2005年,招飞工作在武义一中、二中、三中和下杨中学进行,全县本届高中毕业生有2050人,其中文科792人,理科1258人;男生1054人,其中适龄男生1053人,全部报了名,推荐初检有31人,有31人参加市初检,合格5人,合格率为16.13%,有5人参加空军招飞工作局南京选拔中心接受全面检测,合格2人,被中国人民解放军空军招收飞行学员工作局录取1人。
  从1956年开始在县内招收飞行学员以来,至2005年共向空军部队输送飞行学员21名,滑翔员5名。
  附:
  武义县征兵工作公开细则
  第一条 根据《兵役法》、《征兵工作条例》、《廉洁征兵若干规定》,结合本部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兵员征集标准条件公开。年度征兵命令中明确的新兵征集年龄、文化、身体和政治审查等条件,向社会公开。对特殊专业兵种的征集条件,只向征兵工作人员公开。
  第三条 征兵工作程序公开。将征兵体检、政审、走访、定兵等各阶段的主要工作及其要求向社会公开,让群众了解征兵工作的具体运作过程。
  第四条 预征对象、“双合格”人员和预定兵员名单公开。在完成兵役登记后,对确定的预征对象和经体检、政审后的“双合格”人员名单及时向社会公开,并严格从规定的预征对象中征集兵员。预定新兵人员名单,新兵启运前7-15天向社会公示。
  第五条 征兵工作人员及其职责公开。征兵中,将征兵工作人员的组成、职责分工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条 征接兵纪律公开。《征兵工作条例》中有关廉洁征兵的规定、征接兵“八不准”规定、征兵工作奖惩规定以及上级对征兵工作的有关指示要求向社会公开。
  第七条 廉洁征兵的措施
  1、严格依法征兵。坚持从预征对象中征兵、择优定兵、集体定兵的原则,依法惩处征兵工作中的违纪违法行为。对往年体检、政审合格,因名额限制未能入伍的预征对象,应予以优先考虑。征兵期间,会同地方有关部门进行征兵执法检查。
  2、实行征兵工作责任制。对征兵体检、政审、审批定兵及跟踪教育管理等工作,实行谁审查谁管理,谁签字谁负责的工作责任制。
  3、建立社会监督机制。征兵办公室设立群众举报信箱、向社会公开举报电话;指定专职人员负责接待处理群众来信、来电、来访,并及时向群众反馈处理结果。
  4、加强纪律监察。征兵办公室吸收纪检监察部门人员参加,聘请社会廉政监督员,对征兵工作的全过程实行有效的监督。
  5、建立征接兵临时党支部,落实组织生活制度,按照党管党员、党管干部的原则,把征接兵人员置于临时党支部的统一管理之中。
  第三节 预备役
  1955年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规定,实行预备役制度。预备役由服满现役的退伍军人和未被征集服现役的符合服兵役条件的人员充任。预备役人员分预备役军官和预备役士兵,预备役士兵又分为第一类预备役和第二类预备役。年龄未超过40岁的复员军人编入第一类预备役,未征集服现役的18岁至30岁的男性公民和有专业技术的女性公民编入第二类预备役。1984年,根据新的《兵役法》规定,武义县的预备役军官,包括退出现役转入预备役的军官,确定服军官预备役的退出现役的士兵和授予预备役军官的专职人民武装干部、民兵干部、非军事部门的干部及专业技术人员。同时,把基干民兵和经过预备役登记的28岁以下的退伍士兵和专业技术人员编入第一类预备役士兵;把普通民兵和经过预备役登记的29岁至35岁的退出现役的士兵,以及其他符合士兵预备役条件的男性公民,编入第二类预备役士兵。第一类预备役士兵,29岁转入第二类预备役;第二类预备役士兵,35岁退出预备役。预备役人员平时在各自的岗位上生产和工作,接受定期的军事训练;一旦国家需要,则应召到军队服现役。
  预备役登记
  1956年,按照《兵役法》的规定,对复员军人进行了预备役登记。全县共有预备役军士794人。1957年6月,中央军委发出《关于改进兵役工作的指示,决定将民兵和预备役合而为一。全县共接收99名复员军人,其中:少尉19名,准尉8名,军士72名,技术人员10名。
  1965年,取消预备役登记工作。
  1981年10月起,县人武部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指示,恢复预备役登记工作。
  1982年,共接收退伍军人313人,服预备役的有291人,占总人数的93.0%,其中有技术专业的退伍军人128人,占预备役人数的41.2%,免服预备役的13人,户口外迁有6人。
  1986年,全县共接收退伍军人198人,符合服预备役的187人,其中各类专业技术兵92人,普通兵95人,免服预备役3人,调出外县2人。在搞好当年预备役登记工作的同时,又对全县1881名服预备役的退伍军人进行了全面核对,通过核对,对漏登的3名退伍军人补办了手续;一类转二类有213人;因死亡、超龄注销登记有3人;纠正专业名称登记错误的技术兵14人。从而比较准确地掌握了预备役退伍军人的数质量和变动、分布情况。与此同时,还加强了资料和档案的建设,健全制度,调整区、乡退伍军人预备役卡片管理工作。一是对档案、卡片进行了调整,重新进行了统一编号,使退伍新编入一类预备役和由一类转入二类预备役的档案、卡片编号依次排列,一目了然,便于查找;二是调整了各区、乡卡片的存放点,以往卡片是由乡保管的,而有的区既无卡片又无花名册,造成了空档,不利于战时的快速兵员动员,核对中作出统一规定,卡片由区保管,各乡建立花名册,既加强了保管,又便于检查;三是健全了登记、核对制度,统计上报制度,卡片、档案管理制度和档案借阅制度,同时健全了各种表、册、簿。为今后的档案、资料室的全面建设奠定了基础。
  1987年,全县共接收退伍军人183人,符合服预备役的有178人,其中技术兵108人,普通兵70人;免服预备役的4人。在搞好本年预备役登记统计工作的同时,对全县服预备役的退伍军人采取县乡两级直接核对的方法进行,首先由各乡人武部召开民兵连长会议,对照卡片逐人了解退伍军人预备役人员的专业技术、身体和现居住地等情况,做到人卡见面,然后以区为单位召开人武部长会议,由县人武部派人带着县里的卡片直接同乡的卡片逐一核对,对在本区范围内调动的,当场交换卡片,办妥转卡手续;对正式安排工作,户粮转县的人员,卡片带回转交给县直单位,从而使县乡两级卡片做到一致。通过直接核对,对漏登的70多名退伍军人补办了登记手续,其中一类技术兵4人,二类技术兵16人:一类转二类的有322人:对调出本县、死亡、病残、超龄、判刑的,也分别作了注销和消除登记;对工作单位或家庭住址变动的32人,办理了转卡手续;对专业名称、专业号码填写差错或不全的64人得到了纠正和补充。通过核对,达到了县部卡、档一致,县与乡卡片一致,乡卡与本人情况一致的要求。
  1988年,共接收退伍军人124人,符合预备役的有110人,其中技术兵41人,普通兵69人,免服预备役7人。当年着重对县直经委、商业局和供销社人武部进行直接核对,印制《退伍军人情况统计表》,下发所属基层单位,通过查阅档案和同本人见面形式,对退伍军人的专业技术、身体状况、部队职别和现在住址等情况进行调查,补制卡片后,由县人武部派员携带县卡片直接与以上人武部的卡片进行逐一核对,充实卡片内容。对各乡的核对,由县人武部将当年退伍回来已登记人员的卡片寄往各乡,加上历年登记的预备役卡片为基础,召开民兵连长会议逐个介绍预备役人员的情况,除当场能核对清楚的以外,其余由民兵连长带回村进行逐人逐项核对,并将情况填入县人武部制发的《退伍军人预备役人员变动情况统计表》内,凡需要增加登记的,再详细填写一份卡片报军事科,需要在县区乡之间转卡的,在卡片上注明情况后报军事科,由军事科办理转卡手续。通过核对,新增登记141人,其中一类普通兵12人、技术兵6人;二类普通兵58人,技术兵65人;一类转二类的163人:注销和消除登记的20人;办理了因工作单位变动和户口迁移24人的转卡手续;还纠正了重复登记的11人。通过检查,各单位的卡片基本上做到了上下一致,人卡和卡档一致。此外,县人武部进一步完善了资料室的建设,基本达到“四分开”、“两一致”的要求。掌握预备役人员的真实情况,为平时召集和战时征召做好准备,以适应未来战争的需要。
  1992年,退伍军人预备役登记核对工作是在撤区、扩镇、并乡刚结束、乡镇专武干部调整情况下进行,部党委专门召开会议,立足早计划、早部署、早完成,6月初召开全县专武干部会议,采取以会代训的形式,进行核对工作的业务培训,确定了登记核对工作方法、步骤和时限,由1名干部专负此项工作,于6月底结束,全县共接收退伍军人123人,其中志愿兵7人、普通兵66人、专业技术兵57人,服预备役122人。经县乡逐个核对后,全县现有退伍军人服预备役共2338人,其中服一类预备役729人,(其中专业技术兵422人,普通兵307人),服二类预备役1609人,(其中专业技术兵776人,普通兵833人)。准确掌握了退伍军人预备役人员的数质量和分布情况,达到人与卡、卡与卡相一致的要求。
  1993年7月,在全县开展了退伍军人预备役登记核对工作。是年,共接收退伍军人169人,服预备役的有168人,其中专业技术兵71人,普通兵97人。通过核对,对调出本县的16人、死亡的3人、病残的5人、超龄的240人、判刑的2人分别进行了注销和消除登记。全县退伍军人服预备役共2325人,其中服一类预备役有713人,服二类预备役的1612人,技术兵1160人,普通兵1165人。在搞好退伍军人预备役登记核对的同时,还进行了部分国防潜力的调查统计,全县一类预备役士兵5790人,其中普通兵2986人,技术兵2804人,适合服军官预备役的208人,其中军事的90人,政工的38人,后勤的27人,技术的53人,为战时快速兵员动员奠定基础。
  1994年,全县共接收退伍军人125人,符合服预备役的124人。全县现有退伍军人服预备役人员2128人,其中服一类预备役有667人,服二类预备役有1461人,并进一步加强退伍军人预备役资料的规范化管理和有关制度的落实。对部分国防潜力情况进行了调查,充实完善了国防潜力的资料。
  1995年,全县共接收退伍军人98人,符合服预备役的97人,经核对,全县现有退伍军人服预备役人员2027人,其中服一类预备役661人,服二类预备役1366人。根据南京军区的部署,对国防潜力进行了全面调查,进一步完善了战争动员潜力资料,为战区作战动员保障、实行快速动员奠定了基础。
  1996年5月13日,县人武部下发《关于认真做好退伍军人预备役登记核对工作的通知》,对范围、内容、方法和时间提出了具体要求,政委、副部长亲自到宣武、新宅等乡镇检查指导登记核对工作,为提高核对质量,采取县、乡、村三级连网的方法进行核对,先由乡镇人武部召开民兵连长会议,与各村民兵连长对照《退伍军人预备役人员花名册和卡片》,对专业技术、身体状况和现在住址等内容逐人逐项进行核对后,由乡镇人武部长带花名册和卡片到县人武部进行核对,在本县范围内调动的人员,当场交换卡片,办妥县乡两级转卡手续和增减数字统计表,对漏登的76人进行了补登,对调往外县的42人、死亡4人、病残2人、重复登记的29人、超龄的320人、判刑的1人,分别进行了注销和消除登记。是年,全县共接收退伍军人148人,其中服预备役的146人,专业技术兵90人,普通兵56人。经核对后全县退伍军人服预备役有1853人,其中服一类预备役的700人,服二类预备役的1153人;技术兵997人,普通兵856人。并按全军统一的专业技术名称、号码顺序进行编号,做到表卡一致,人卡一致,卡档一致的要求。
  1997年,全县共接收退伍军人153人,符合预备役的151人,其中专业技术91人,普通兵60人。经核对全县退伍军人服预备役有1805人,其中服一类预备役的709人,服二类预备役的1096人;技术兵981人,普通兵824人。1998年退伍军人、地方专业人员登记核对工作于7月15日结束。全县共接收退伍军人183人,全部符合服预备役,其中专业技术兵49人,普通兵134人。共登记统计地方专业人员1476人,其中属一类地专人员738人,属二类地专人员738人。与此同时,对退伍军人服预备役人员进行了认真核对,全县退伍军人服预备役的共1692人,其中服一类预备役的746人,服二类预备役的946人;技术兵896人,普通兵796人。
  1999年退伍军人、地方专业人员预备役登记核对工作于7月20日完成。全县共接收退伍军人115人,全部符合服预备役,其中专业技术兵28人,普通兵87人。共登记统计地方专业人员1276人,属一类地专人员669人,属二类地专人员607人。同时对退伍军人服预备役人员进行了核对,全县退伍军人服预备役共1575人,其中服一类预备役的702人,服二类预备役的873人;技术兵836人,普通兵739人。
  2000年退伍军人、地方专业人员预备役登记核对工作于8月15日结束。全县共接收退伍军人124人,全部符合服预备役,其中专业技术兵85人,普通兵39人。登记统计地方专业人员共577人,其中28岁以下的一类地专人员474人,35岁以下的一类地专人员103人。同时,对退伍军人服预备役人员进行了核对,全县退伍军人服预备役共1486人,其中28岁以下服一类预备役的712人,35岁以下服一类预备役的774人;技术兵815人,普通兵671人。根据新《兵役法》规定,凡35岁以下的退伍军人、地方专业人员全部调整为一类预备役。
  预备役人员军事训练
  预备役军人军事训练是在预备役登记的基础上,在县统一领导下,由县人武部(兵役局)组织实施。预备役士兵的军事训练,在民兵组织中进行,或者单独进行。未服过现役的基干民兵,在18岁至20岁期间,应当参加30天至40天的军事训练;专业技术民兵的训练时间,按照实际需要适当延长。预备役军官在服预备役期间,应当参加3个月至6个月的军事训练。根据上述规定,于每年接收退伍士兵的同时,进行预备役士兵登记并组织训练。预备役士兵训练一般结合民兵军训进行。
  预备役军官授衔
  1992年,在进行退伍军人预备役登记核对的同时,还对7名转业干部进行了预备役军官的登记和发证工作。
  1993年,经登记统计,全县符合服预备役军官有208人,其中军事90人,政工38人,后勤27人,技术53人。
  1996年8月20日,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预备役军官法》和中央军委《关于评定授予预备役军官军衔工作的指示》,经县委、县政府、县人武部研究决定,成立了武义县评授预备役军官军衔工作领导小组,县委副书记金中梁任组长,县人武部政委成文良、副县长傅美桃任副组长,县人武部、组织部、宣传部和财政、人事劳动局有关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县人武部政工科,林春法兼任主任。领导小组及时召开会议,统一认识,明确要求,熟悉标准,落实职责,县劳动人事局摸清1989年以后转业干部花名册的核对,提供预备役军官分配后的工作单位情况;县委组织部做好预备役军官思想、工作情况资料,协同评授办逐个查阅干部档案,摸清预备役军官的履历、职务、军衔等情况,对人事权不属县管的企业部门则由人武部上门进行逐个核对,然后与预备役军官当面核实,最后送交纪律监察部门审查,有无违纪处分或待查人员;县委宣传部协调新闻单位认真做好宣传报道工作,武义报、广播电台、电视台先后开辟专栏或专题节目,及时报道评授工作的动态和好人好事,县国防教育委员会、县人武部、宣传部、县广播电视局联合举办了《预备役军官法》为主要内容的知识竞赛,并将《预备役军官法》和评授工作宣传教育提纲发至有关单位和新闻单位,县财政部门保障经费供给。预备役军官评授工作自1996年8月建立组织起,至1997年1月15日完成,全县共有19人被授予预备役军官军衔,其中授予上校军衔1人,授予中校军衔4人,授予少校军衔4人,授予上尉军衔7人,中尉军衔2人,授予少尉军衔1人。并发放了服装。通过评授工作,既提高了人民群众对评衔重要意义的认识,又激发了预备役军官的光荣感和责任感。
  2001年7月24~26日,组织51名预备役军官在温泉山庄进行预备役军官实施集训,作为后备力量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的预备役军官,能不能保证战时临危不乱,最大限度地发挥战争的潜力。是次集训,旨在增强预备役军官素质,很好地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未来作战的需要,让预备役军官莫忘我是军人,莫忘我是预备役军官的初衷。通过台海及周边形势,军委新时期战略重点,现代军兵种知识等国防知识讲座,明确预备役军人在未来作战中的地位和作用,增强搞好经济建设,加强后备力量建设的紧迫感,莫忘军人本色,时刻准备为国再返军营;观看台军汉光16演习资料及台军编制装备录像,兵器知识,掌握对手的作战原则;了解本县武器装备及操作规程;还组织参观浦江、义乌等县市的预备役军官活动情况,交流经验,学习兄弟单位民兵预备役建设的经验与做法。通过集训,理清思路,明确方向,进一步明确预备役军官的重任,增强随时作战的意识。是次全县预备役军官集训,受到军分区首长机关的好评和推广。
  第四节 退役管理
  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人民军队,从建军之日起到1954年止,实行志愿兵制,退役后称复员军人。1955年3月起实行义务兵役制,退役后称退伍军人。1978年3月,国家实行义务兵与志愿兵相结合的兵役制度,退役后的安置工作,包括退伍义务兵和转业志愿兵的安置。
  安置机构
  1950年6月,中央军委和政务院决定在中国人民解放军中进行复员工作。同年8月,浙江省复员委员会成立。同年9月,武义县相应成立县复员委员会,县长王心斋兼任主任。
  1951年12月,省复员委员会改称省转业建设委员会。
  1952年1月14日,武义县相应改建县转业建设委员会,县长刘居南兼任主任,县人武部副部长咸端文任副主任委员,委员7人。下设办公室,抽调各部门干部5人开始办公。同月15日起至次月4日止,全县5区、1镇、32个乡均成立了转业建设委员会。
  原宣平县,于1950年9月成立复员委员会,1952年1月建立转业建设委员会。
  1956年2月1日,武义县转业建设委员会改组,由副县长颜寿康任主任,县兵役局长张证科任副主任,委员6人。
  1980年12月9日,县革委会发文调整武义县复员退伍军人安置工作领导小组,由县委副书记周余义任组长,副县长程长庚、县人武部政委马如鹤、县民政局长余加任副组长,成员8人。
  1985年,县人民政府发文建立武义县退伍军人和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安置领导小组,由副县长胡水金任组长,县人武部政委褚衍斗、县民政局长张舍禄任副组长,成员7人。
  1996年11月12日,武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下文调整县复退军人安置领导小组,章明政任组长,朱时兴、涂立武、李先俊任副组长,成员8人。下设办公室,涂立武任主任,陈佐季、吴援朝为副主任,办公室设县民政局。
  1998年12月25日,武政办(1998)第198号文件调整县复退军人安置领导小组,章明政任组长,邹中玺、陶国兴、叶余钢任副组长,成员10人。下设办公室,常声勤任办公室主任,陈佐季、吴援朝为副主任,办公室设县民政局。
  2000年11月22日,县人民政府下文调整县复退军人安置领导小组,副县长徐华良任组长,章建德、叶余钢、杨森材、王继刚任副组长。后随着人事变动,及时调整领导小组成员。
  转业复员安置
  中国人民革命战争取得胜利后,为了适应社会主义经济建设的需要,中央军委、政务院决定从1950年6月30日开始在人民解放军中进行复员工作。武义县本着“妥善安置,各得其所”的原则,随到随接收,逐个作了安置。
  1950年,安置复员军人79人。
  1952年,接收安置转业军人193人,其中第一期安置157人,第二期安置36人;有连级干部1人,排级4人,班级37人,战士151人;其中有功臣、模范、英雄66人:有党员17人,团员32人;转业后参加农业生产的164人,手工业4人,小商贩2人,经济企业部门1人,卫生工作部门3人,小学教员5人,读书10人,其他4人;进入乡、村政权的36人,参加农会组织的178人,参加民兵组织的155人,参加互助组的173人,参加合作社的5人,加入中苏友好协会的29人,被选为人民代表的5人。
  1953年,安置转复军人32人。
  1954年,安置转复军人116人,其中党员16人,团员31人;安置参加工作的3人,升学的1人,参加农业生产的94人。是年5月28日,中央人民政府人民革命军事委员会、政务院联合颁布《关于处理军队干部转业建设的联合指示》,该文件强调应把转业安置工作作为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和组织任务来完成。规定处理的原则是:军队转业干部主要是转作地方工作,为国家经济建设干部来源之一。对年龄过大、身体过弱而不适合转地方工作或因家庭确无劳动力需要本人回去照顾者可作复员回乡处理;对于长期为革命工作而基本上失去工作能力者,国家给予供养或者给以补助;对于伤病未愈须继续治疗或疗养者待治疗后再处理。同年10月23日,国务院颁布《复员建设军人安置暂行办法》,指出“妥善地安置复员建设军人,使他们各得其所,是各级人民政府和广大人民群众的一项光荣的政治任务”。《办法》规定家在农村的以从事农业生产为主,家在城市的,如具有一定的工作能力或专门技术,劳动人事部门在分配、介绍员工时,应给予优先就业安排;如参军时原有一定社会职业,当地人民政府应尽可能帮助他们恢复原有职业;如参军时原是政府机关、团体、工矿企业的职工,原工作单位应予以吸收;如介绍或恢复原来职业确有困难时,应帮助他们从事其他生产。《办法》还规定复员建设军人的安置工作必须在各级党、政统一领导下进行,县以上人民政府应加强转业建设委员会的组织机构,配备专职干部,管理日常业务。此项工作,平时由民政部门主管,同级的人民武装部门应积极予以协助。
  1955年上半年,全县对转复军人干部和战士的安置工作进行了对照检查。据统计,自1950年至1955年6月底,全县共接收复员军人581人(1955年1月至6月接收人数为160人)。其中连级干部3人、排级干部24人、班级干部26人。有500人安置到农业岗位上,占86.3%;安置到非农业岗位的47人,占8.4%。另有34人安置未妥。
  当年6月至10月底,又接收安置了复员转业军人9人。全年接收安置人员合计169人。
  1956年,接受安置复员建设军人204人,其中去海宁做劳管工作68人,在县内安置兽医、手工业会计、学习司机共5人,学校临时代课2人,其余均在农村安置。同时还吸收1955年以前复员的14人参加工作。是年,省分配武义输送50名复员建设军人前往甘肃省玉门参加铁道工作,从5月13日至29日,计17天时间完成输送复员建设军人54人的任务。
  1957年5月,全县接收复员军人54名,连同3至4月份接收的7名,合计61名。其中党员47名,占77%;团员11名,占18%;党团员共占复员军人总数的95%。有准尉8名;大部分是上士军衔;有技术人员12名。年龄最大的31岁。军龄方面,1948年入伍的1名,1949年6名,1951年49名,1953年5名;立过三等功以上的有37人计70次(其中二等功7次)。为了解基层安置情况和复员军人生产、生活情况,为今后大批接收提供经验,县转业建设委员会于5月20日至27日用8天时间,由兵役局副政委夏忠怀、民政科长徐之浦等6人组成3个工作组,分赴12个乡访问调查了当月回乡的42名复员军人。这42名复员军人中,到5月27日止,已参加农业生产的32名,在小学代课的1人,准备参加生产的6名,因住房问题未处理好而未参加生产的2名,因身体不好而等待工作不愿参加生产的1名。房子问题的处理情况是:调剂出公房6间,政府补助修理费、建房费开支325元,共解决了13人的住房问题。调查访问后形成了《关于检查安置工作的报告》,总结了安置工作的成绩,提出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办法。中共武义县委于5月30日将此报告批转镇委和各乡总支,要求进行一次检查,有问题及时研究解决,巩固复员安置成果,并为下一批复员安置工作和今后经常性的复员安置工作打好基础。
  1950年至1957年,武义(含原宣平)县共接受转业复员军人1602名,其中安置在县机关、学校、厂矿企事业单位的377名,回农村的1225名。
  原宣平县安置1952年以前安置63人。
  1952年安置186人,内党员28人,团员29人;排级4人、班级6人、战士176人。
  1953年安置26人,内党员5人、团员2人:排级2人、班级6人、战士18人。
  1954年安置66人,内党员9人、团员11人;排级2人、班级14人、战士50人。
  1955年安置49人,内党员10人、团员7人;排级1人、班级5人、战士43人。是年7月11日,对全县431名复员转业军人参加互助合作及担任干部的情况作过一次统计,计有参加互助组的143人,参加合作社的114人,参加机关团体和企事业单位等工作的38人;当选为乡镇人民代表16人,当选各种模范的23人,担任互助组组长的20人、合作社主任28人。
  1956年接收安置106人。
  1957年1至5月,接收复员军人95人。其中上士49人(内有6人为预备役少尉)、中士30人、下士15人,上等兵1人;党员65人、团员21人、先进积极分子9人;立过三等功以上的34人。这95名复员军人分布在17个乡镇,县组织人员下乡座谈、访问、了解复员军人回乡后的情况。
  退伍复员安置
  1958年,义务兵开始退伍。自是年起,既有复员安置,又有退伍安置。义务兵退伍安置的原则是:“从哪里来,回哪里去。”是年,武义县安置复员军人23名、退伍军人162名,合计185名。原宣平县1月至5月,接收复员军人8人,退伍军人173人。
  1963年,全县接收安置了复员退伍军人38名,其中复工4名,复职2名,复学2名,其余30名回到农业第一线。是年,根据浙江省人民委员会人字175号特急文件《批转人事局“关于接收分配军队转业干部到商业部门服务的报告”》,武义县有23名转业干部安排了工作,其中正营级1名、副营级1名、副连级1名、正排级18名、副排级1名、职员1名;党员16名、团员5名;本省籍18名、外省籍5名。多数安排在商业部门,少量安排在党政机关。
  1965年,全县接收安置复退军人93名,其中复员1名系少尉军官,退伍92名。是年,全县有复退军人医疗补助费5000元,分配到各乡镇。
  1968年,省安置办为帮助武义县解决当年回乡的退伍军人住房困难,两次核拨木材计35个立方米。
  1971年,全县接收安置复退军人500余名,做到“热情欢迎,亲切接待,妥善安置”。特别是对带病回乡的复退军人,在劳动与生活方面,有关公社大队都作了较好的照顾,按照不低于一般社员生活水平的原则落实优待工分与现金。如王宅公社,对生活困难的4名复退军人照顾现金125元。
  1970年至1972年,全县接收安置复退军人1000多名,除一部分按政策安排到厂矿外,绝大部分安置在农村并发挥了积极作用。
  1973年,全县接收安置退伍军人382名,其中残废军人4名。安排到全民所有制单位的25名,集体所有制单位11名,社办企业5名,其余341名安置在农村。
  1974年5月,根据金华地区革命委员会通知,武义县有6名复员干部,安置到县属集体所有制单位工作。
  1976年,根据金华地区革命委员会9号文件,接收了1名宽大释放的原国民党县团以上党政军特人员来县安置落实。
  1980年,全县接收安置退伍军人150人,其中安排全民、集体所有制单位工:作的32人,其余安置回农村。是年,县民政局先后两次下达批复,将1969年至1975年期间的88名军队复员干部改办为转业干部安置。
  1981年,全年接收安置退伍军人913人(上半年609人,下半年提前退伍的304人)。城镇入伍的202人(其中在职入伍的37人,知青入伍的95人,四场入伍的8人)。农村入伍的706人(内残废军人6人)。根据“从哪里来,回哪里去”的安置原则作了妥善安置。
  1982年,接收安置复退军人313人。城镇入伍的69人(其中知青16人,在职参军14人,家庭由农业户改变为非农业户1人),农村入伍的244人(其中临时合同工11人、民办教师5人、赤脚医生3人)。城镇安置86人,农村安置227人,其中在社队企事业单位工作的35人(有伤、病照顾的20人,孤儿4人,其他的11人),担任基层干部的27人。
  1983年,接收安置退伍军人269人。城镇入伍的54人(其中在职入伍8人,知青入伍9人,四场入伍8人),农村入伍的215人(其中残废军人8人)。根据安置原则,安排工作的54人,回农村安置的215人。
  1984年,全县接收安置退伍军人148名,其中城镇入伍安排工作的25名,回农村安置的123名。
  1985年,全县接收安置转业志愿兵27名、退伍义务兵422名,合计449名。对72名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复退军人,全部安排了工作,其余与往年一样,在农村妥善安置并给予经费补助。是年12月21日,县人民政府下发了武政(1985)第237号文件《关于进一步完善义务兵家属优待办法和搞好农村退伍安置工作的通知》。该文件对做好农村退伍安置工作方面,作了如下4条规定:一是各地、各部门对农村退伍军人,要积极地因人因地制宜地从各方面扶持他们勤劳致富;二是在国家下达从农村招工(包括合同工、临时工)和乡镇企业招工时,要优先推荐,优先录用退伍军人,特别是在服役中荣立过三等功和参战退伍的军人;三是对孤儿、单身和生产生活上有实际困难及带病带伤的退伍军人,各乡镇企业要照顾安置,并在分工分业上给予照顾;四是对军地两用人才,各乡镇人武部和县退伍军人人才介绍所,应积极向有关单位推荐,各单位要配合支持,充分发挥他们的作用。
  1986年,全县接收安置退伍义务兵194名,转业志愿兵4名,合计198名。年底前都根据安置政策分别落实到城镇和农村,并为67名回农村安置的退伍军人解决了住房及生产生活方面的困难。
  1988年,全县接收退伍军人124名,在城镇安置工作的43名,回农村安置的81名。为解决退伍军人回农村住房困难,根据退伍军人的要求和实际情况,先后调查了22个乡镇,为74名退伍军人发放了3.11万元的建房补助费。
  1989年,全县接收退伍义务兵103名(其中残废军人2名)、转业志愿兵4名,共计107名。在城镇安排工作的23名(其中在部队立过功的3名)。回农村安置的83名。在乡镇普遍走访和召开退伍军人座谈会的基础上,安置部门对部分实际困难的退伍军人重点走访,对住房、生活有困难的62名退伍军人,给予经费补助1.955万元,平价供应水泥15吨、钢材0.53吨、红砖38万块,帮助审批屋基5400平方米。安置在城镇的,通过组织渠道,帮助5人调换了工作岗位。
  1990年,全县接收退伍义务兵、转业志愿兵共302名。在城镇安排66名,回农村安置的236名。对当年退伍的义务兵坚持走访和召开各种座谈会,对有特殊困难的给予解决住房补助费2.6万元,共帮助119名退伍军人解决了困难。
  1991年,全县接收退伍义务兵、转业志愿兵共111名,其中伤残军人3名,符合城镇安置条件安排工作的有24名,其余均回农村安置。
  1992年,全县接收退伍义务兵、转业志愿兵共128名,符合城镇安置条件安排工作的有29名,回农村安置的有99名。
  是年,根据省民政厅、财政厅《关于做好抚恤工作和补助标准的通知》,为1954年前入伍的老复员军人,采用县民政局出资50元,个人自负24元的办法,在保险公司办理了住院医疗保险工作。
  1993年,全县接收退伍义务兵、转业志愿兵共193名,22名转业志愿兵全部在城镇安排了工作,退伍义务兵原居民户口的42名,也在城镇安置落实,回农村安置的有129名。
  是年4月,县民政局拨出16万元专款作为复员军人医疗保险金,为全县860名复员军人办理了住院医疗保险,以后每年均拨款6万元,复员军人每年每人交投保金40元,如复员军人住院治疗时,每次可报销70%的住院医药费用,30%自负,年度内住院医药费可报销额以2000元为限;病故者每人给予500元的丧葬补助。至1997年9月1日止,全县共补助复员军人医药费34.69万元、补助病故丧葬费6.7万元。
  1994年,全县接收退伍义务兵、转业志愿兵共117名,安置城镇有34名,回农村安置的有83名。
  1995年,全县接收退伍军人、转业志愿兵共107名,安置城镇的有24名,其中退伍军人21名,安置农村的有83名。
  1996年,全县接收退伍军人、转业志愿兵共148名,有19名退伍义务兵和6名转业志愿兵在城镇得到了安置,其余123名在农村安置。
  是年,按有关政策规定,做好复员军人特殊困难补助和对特殊困难退伍军人的定期补助工作,继续做好复员军人的住院医疗保险工作,完善了兵役义务费的社会统筹工作。
  1997年,全县接收退伍义务兵、转业志愿兵共153名,符合城镇安置的有44名,其中志愿兵16名、义务兵26名、伤残退伍兵2名,其余109名回农村安置。
  1998年,全县接收退伍义务兵、转业志愿兵共163名,在城镇安置的有52名,回农村安置的有111名。
  1999年上半年开展调查摸底,拟定了退伍安置方案,尔后,县人民政府下发了《武义县转业志愿兵、城镇退伍军人安置工作暂行规定》,是年,全县接收退伍义务兵、转业志愿兵共155名,有3名转业志愿兵和3名城镇退伍义务兵实行领取安置金自谋职业外,其余分别在城镇和农村按政策得到了安置。
  2000年,对城镇退伍兵、转业志愿兵的安置进行了改革,为确保安置工作有序进行,县安置领导小组制定了实施方案,一是在坚持按系统分配安置任务实行双向选择的同时,实行货币安置,即鼓励安置对象领取安置金后自谋职业;二是对接收安置任务确有困难的单位,实行安置任务有偿转移。全县接收退伍义务兵、转业志愿兵共86名,有41名转业志愿兵和城镇退伍兵得到了妥善安置,有43名城镇退伍兵、转业志愿兵和西藏退伍兵均领取安置金办理自谋职业手续,全年退伍军人安置费支出121.68万元。全年完成义务兵役费统筹260万元,对完成统筹任务的乡镇,及时发放了义务兵优待金和老复员军人的临时补助,提高了老复员军人的生活待遇。
  2001年,全县接收转业士官、退伍士兵共152名,其中农村退伍士兵112名,城镇退伍士兵32名,转业士官8名。按照政策规定,城镇退伍士兵和转业士官为安置对象,除1名省分配指标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竞争安置、1名复工复职、4名推荐金温铁路外,其余34名均按政策规定,全部实行货币安置,并领取安置补偿金,办理自谋职业手续,开创了一条新的安置途径。是年,退伍军人安置费支出42.7万元。是年,叶余钢被省人民政府、省军区评为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先进个人,受到通报表彰。
  2002年,全县接收转业士官、退伍兵共169名,其中132名家在农村的退伍后回农村安置,对4名转业士官、23名城镇退伍兵和10名进藏兵,根据上级和县政府文件规定,于5月底前全部实行了货币安置,在金华市率先完成安置任务,按省政府要求提前2个月完成。是年,退伍军人安置费支出达180.6万元。
  2003年,全县接收转业士官、复员士官、退伍兵共189名,其中对11名转业士官、19名城镇退伍兵和2名伤残人员实行货币安置外,其余157名回农村安置。
  2004年,全县接收退伍兵共185名,其中对3名转业士官、28名西藏兵和31名城镇退伍兵实行货币安置外,其余123名回农村安置。
  2005年,全县接收退伍兵132名,其中对2名转业士官、24名城镇退伍兵实行货币(每人3.2万元)安置外,其余106名回农村安置。
  安置工作的改革
  军地两用人才开发军地两用人才开发,是转业志愿兵和退伍军人安置工作中的一项重大改革与创新。武义县的军地两用人才开发,以1985年4月“武义县退伍军人人才信息介绍所”(简称县军地两用人才介绍所)的成立为具体标志。尤其是1983年,县民政局组织全体干部学习了国务院“双退”安置领导小组《关于认真学习恩平县经验积极开展扶持退伍军人劳动致富的通知》之后,在县委、县府的领导下,组织力量先到桐琴公社调查试点。是年6月21日,县人民政府发出了文件《舭转县民政局<关于学习和推广恩平县扶持退伍军人劳动致富经验的情况和意见>的通知》。同年8月21-22日,金华地区扶持退伍军人劳动致富经验交流会在武义召开。出席会议的有全地区各县(市)民政局负责人、分管安置工作的干部、7个县(市)试点乡(社)的代表,省民政厅、金华军分区和县人武部也派人参加了会议。会上,县民政局和桐琴乡(公社已改为乡)向大会汇报了扶持退伍军人劳动致富的情况和体会。同年8月30日,金华地区民政局印发了《全区扶持退伍军人劳动致富经验交流会纪要》。同年9月10日,金华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又转发了武义县人政府《关于开展扶持退伍军人勤劳致富工作的情况报告》。武义县人民政府的情况报告中提及,由于积极扶持退伍军人发展生产,勤劳致富,全县得到扶持的108名退伍军人收入明显增加,其年收入1000元至3000元的有35户,3000元至5000元的有15户,5000元至10000元的有17户,万元以上的有6户。地区行署办公室在批转情况报告的通知中指出:这份报告,是根据行署领导意见转发的。扶持农村退伍军人勤劳致富,对调动广大退伍军人建设四化的积极性,促进征兵工作,加强军队建设,发展安定团结的大好形势,都具有重大的意义,同时也符合当前党在农村的经济政策。因此,望各县、市参照执行,加强领导,组织各有关部门密切配合,把扶持退伍军人勤劳致富工作抓紧抓好。
  1985年4月25日,武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又发出了《关于创办县退伍军人人才信息介绍所有关问题的通知》。通知指出:县府[1985]44号文件已同意建立县退伍军人人才信息介绍所。又指出:(一)建立该所是为军地两用人才开发,进一步做好退伍安置工作探索路子。其宗旨是掌握人才信息,促进人才交流,充分发挥在退伍军人中发掘和介绍人才的积极作用,为发展商品生产、振兴武义经济服务。(二)县建立“退伍军人人才信息介绍所”领导小组,由胡水金任组长,田洪勋、张舍禄任副组长。介绍所从民政局、人武部抽调人员联合办公;经委、科委、农工部和劳动等部门,要积极给予提供需要人才、技术及商品等方面的信息;区、镇、乡民政、人武干部兼任“人才信息联络员”,负责上传下达有关退伍军人人才信息工作。(三)每月定期印发《人才信息简报》,为人才供求铺路搭桥。用人单位及时同介绍所联系,提出具体条件和要求,双方同意,签订用人合同。区乡(镇)于5月底前对退伍军人进行摸底普查,由区乡联络员负责向介绍所报名推荐。对具有驾驶、修理、烹调、医务、电工以及有其他技术专长的人才,按统一印发的表格填报。年底,由所对工作成绩显著的联络员给予表彰奖励。(四)办公地点在县民政局,每星期五定为办公时间。
  是年,介绍所向有关部门介绍人才202人(次),有17名退伍军人被录用。1986年及其以后经推荐后录用的军地两用人才计1000多人。
  开辟多种安置渠道退伍安置工作是党和国家及地方政府的一项长期的、重要的政治任务,关系到国家的经济建设、国防建设和社会稳定。然而,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传统的安置渠道日趋萎缩,接收安置单位因考虑人员效益,留给的安置空间也越来越小,加之新的兵役法规定实行二年兵役制,安置任务来临的周期缩小,频率加快,任务加重,相反的,随着退伍兵政治、文化素质的不断提高和社会的进步,安置对象对安置的期望值却又有所攀升,故而安置难度矛盾日渐突出。
  面对安置工作的严峻形势,县民政局党组一班人,出于高度的责任心,努力钻研民政业务,探索退伍安置工作的新路子。局长兼局党组书记叶余钢撰写的《在新形势下做好退伍安置工作的思考》的论文,并在实践工作中采用。一是由政府发放安置金鼓励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二是向非国有制企业安置,三是在安置方式上实行双向选择等多种改革措施。
  1999年,就有6名本应安排工作的转业志愿兵、城镇退伍兵,由政府发放安置金,然后由受安置人员自谋职业,实行了货币安置。
  2000年,是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定的裁减军队50万员额的关键性一年。按照“从哪里来,到那里去”的退伍安置原则,武义县需要安置的退伍军人总数225人,其中需要安排工作的城镇义务兵、转业志愿兵达到90人。正是由于其中有45人实行了货币安置,因此顺利完成了任务。
  2001年,武义县需要在城镇安置的退伍义务兵和转业志愿兵,全部实行了货币安置。比省政府提出的自2000年起分3年全部实现货币安置,时间整整提前了1年。在2000至2005年原则上实行货币为主的方法进行安置。
  离退休干部安置
  国务院于1958年7月公布《关于现役军官退休处理暂行规定》,自此,建立了现役军官退休制度。1982年1月公布《军队干部离职休养暂行规定》,又建立了军队干部离休制度。同时规定:就地安置的,由原单位管理;易地安置的,由接管单位管理;回农村安置的,由县(市)人民武装部管理。1983年7月,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交由民政部门管理。
  武义县接收安置军队离、退休干部始于1971年,当年安置军队离退休干部3人;1986年又安置3人。
  1989年以后,对军队离、退休干部,加强服务管理,落实和调整了他们的生活待遇,并组织离、退干部参加多种社会活动,发挥他们的余热。
  附:
  武义县人民政府关于转业志愿兵、城镇退伍军人
  安置工作暂行规定
  1999年5月24日
  第一条 为强化依法安置,拓宽安置渠道,支持国防建设,促进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及国务院、中央军委和省政府等有关退伍安置的法规,结合本县实际,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退伍安置对象指符合兵役法规定的转业志愿兵、原非农户口入伍和其他应安置的退伍士兵。
  第三条 坚持依法安置、“按系统分配任务,包干安置”的原则,指令性分配与指导性安置相结合,实行供需见面安置,鼓励安置对象自谋职业、创办经济实体。
  第四条 本县行政区域范围内所有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不分所有制性质和组织形式,都有接受退出现役安置对象的责任和义务,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分配的安置任务,必须无条件完成。确保安置对象的第一次就业。
  第五条 县政府根据需要安置的人数结合各单位用人情况和均衡负担原则,下达每年度的安置任务。
  各系统、各部门及各用人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在制定用工计划时,不得违反退伍安置政策,不得限制下属单位接受安置对象。
  第六条 接受安置任务单位,自安置之日起3年内,一般情况下不得安排其下岗(但安置对象自身原因和机关事业单位机构改革、企业改制除外),企业破产拍卖或兼并、收购,安置对象应优先纳入再就业计划,或由接管企业给予妥善安置。
  第七条 安置任务须在县政府下达安置指标的次月底完成,被安置对象的工资自下文之月起计发。任何接受安置的用工单位,不得搞假接受、假安置。
  第八条 任何部门和单位在接受安置对象时,不得搞试用期或熟练期及交纳任何名目的费用。
  全员合同制企业对安置对象签订长期劳动合同,非因法定事由,不得解除。
  第九条 对安置对象的安置确有困难的单位,可实行安置任务有偿转移。
  安置任务有偿转移按下列程序办理:
  1、对安置确有困难的单位提出书面申请;
  2、县安置办会同有关部门审查后,报政府批准。
  第十条 经批准不承担当年度安置任务,改交安置转移金。
  安置转移金,实行递减累加计征方式:
  1、凡行政事业单位(含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和在武义的中央部属、省属、市属企事业单位及下属单位。每少安置1个名额一次性交纳安置转移金5万元,(省下达的指标不得改交安置转移金);
  2、凡县属的国有、集体工商企业,每少安置1个名额一次性交纳安置转移金2万元。
  对连续要求实行安置任务有偿转移的单位,有偿转移金逐年倍增。
  第十一条 凡安置对象自谋职业,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县安置办批准与县安置办签订不再安置合同,并到县就业管理处领取《自谋职业证》。
  第十二条 签订不再安置合同的安置对象,可享受以下政策优惠:
  1、符合兵役法规定服役期满的安置对象给予一次性安置补偿费。转业志愿兵3万元,义务兵1.2万元,进藏兵2万元。按国家政策规定提前退役义务兵补偿1万元,提前转业志愿兵补偿2.5万元,超期服役志愿兵和义务兵每超服役一年增加补偿1000元。
  因组织处分回家和不按国家政策规定提前退役的不发补偿费。
  2、户粮关系可迁入家庭所在地的居委会,享受入户地居民的同等待遇。
  3、创办经济实体的,凭《自谋职业证》享受各项优惠政策。其工商、税务登记的办证费用及审计验资费用减半收取,并享受县委[1998]16、[1998]46号和县政府武政[1997]46号文件中的优惠政策待遇。金融部门要根据项目或企业具体情况优先提供贷款。
  第十三条 凡到乡镇企业和私营企业工作的安置对象,按以下政策办理:
  1、享受第十二条第一款待遇。在乡镇企业或私营企业工作期间,其养老金按规定标准由用工单位和个人缴纳。
  2、户粮关系参照自谋职业人员的办法办理。
  3、凡在乡镇企业、私营企业工作的安置对象按规定交纳社会保险费,今后调离单位,其工龄可连续计算。
  4、在乡镇企业、私营企业工作和自谋职业安置对象人事档案统一由县人才劳动力交流市场管理。
  第十四条 建立安置保障金制度
  安置保障金由安置转移金、兵役义务费统筹经费及财政适当补助组成,用于支付自谋职业或创办经济实体者的一次性安置补助费及相关经费。
  第十五条 安置保障金专款专用,帐户设在县民政局。财政、审计部门要加强对安置保障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以各种理由或设定条件拒绝县政府下达的安置计划指标的有关部门、单位和主要负责人,视情节作如下处理:
  1、对有关系统、部门和用工单位进行通报批评,劳动人事部门停止该单位人员进出调动、招工等,并取消系统、部门和用工单位及其主要领导的年度评先进资格。
  2、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由县监察局对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追究行政责任,按兵役法规定对有关单位进行罚款。
  3、对限期内未完成安置任务,也不提出安置任务有偿转移的部门(单位),从超期之月开始,每个名额每月由部门(单位)交纳延迟安置金600元,直至安置为止。
  4、退伍安置责任部门设第一责任部门和第二责任部门。县各部门为第一责任部门,具体接收单位为第二责任部门,安置转移金和延迟安置金由各第一责任部门负责收取,每年度月底前按时汇入专户,逾期不交的由县财政局从第一责任部门的帐户中直接划拨,第一责任部门没有开设帐户的到第二责任部门帐户中划拨。
  第十七条 安置对象要服从组织分配,按时报到上班,自县安置办下文安置之日起,6个月不去报到上班的作为自己取消退伍安置分配工作资格,县安置办不再分配工作,按社会失业人员处理,接受单位不承担相关责任。同时,不得享受自谋职业或创办经济实体人员的有关政策待遇。
  第十八条 本规定由县复退军人安置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知识出处

武义县军事志

《武义县军事志》

本志设概述、大事记、军事环境、军事组织、军事工作、政治工作、后方勤务、兵役、民众武装、国防动员、战事、军事人物等十篇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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