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工资(薪金) 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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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武义县军事志》 图书
唯一号: 112220020220001205
颗粒名称: 第三节 工资(薪金) 津贴
分类号: E23
页数: 6
页码: 163-168
摘要: 本节记述了武义县后勤工资(薪金) 津贴的情况。
关键词: 武义县 工资津贴 薪金津贴

内容

工资(薪金)
  新中国成立初期,部队仍沿用战争年代的办法,继续实行供给制。每月给每个干部、战士发津贴费1万元(旧制人民币),并酌情发给黄烟、香烟、肥皂、牙膏。
  1951年2月,中央军委发出《关于干部评级工作指示》,对排以上干部进行了等级评定。从排到军共分6等15级,6等是:排、连、营、团、师、军;15级是:副排、正排、副连、正连、副营、正营、准团、副团、正团、准师、副师、正师、准军、副军、正军,按级别标准的工资分值发给工资。
  从1955年1月起,全军副排以上干部实行薪金制。军官薪金标准由级别薪金和军龄补助金两部分组成。军龄补助金的标准为:军龄满5周年不满10周年的补助级薪的10%(如入伍6年的正排级军官补助级薪60元的l0%,即6元);军龄满10周年不满15周年的补助级薪的15%;军龄满15周年不满20周年的补助级薪的20%;军龄满20周年不满25周年的补助级薪的25%;军龄满25周年以上的补助级薪的30%。级薪与军龄补助金之和,最低为66元,最高为585元。当时的军官薪金水平,按正排级相当于政府机关21级工作人员、正兵团级相当于政府机关5级工作人员类推比较,军官级薪高于政府相当等级工作人员工资11%,有的还略高一些。为缩小上下之间的薪金差别,从1956年7月份起,对排至团级干部的薪金进行调整,副连至正团各增加5元,正排增加6元,副排增加9元。从1957年1月起,对准师级以上干部实行减薪,从准师起至正军,分别减5元、7元、9元、12元、15元、19元。从1960年11月5日起,正营级以上党员干部实行减薪,正营减15元、准团、副团、正团各减2元,准师、副师、正师各减2.5元,准军、副军各减3元,正军减6元,准兵团减12.5元,副兵团减19元,正兵团减27元。起义人员(指非中共党员)和解放后参军的知识分子不减薪。
  1965年,为使军队干部的薪金标准与国家机关行政干部的工资标准大体取得一致,根据中央军委5月18日关于修改军队工资标准的通知,浙江省军区将军队干部的职级改套国家行政级别,按行政级别发工资,并取消军龄补助金。调整后,军队干部工资平均下降15.93%。
  1980年第二季度,实行职务工资占30%与现行级别工资占70%相结合的工资制度。
  1985年,全军又进行了一次较大的工资改革。这次改革,适当加大了职务工资比重,实行军龄津贴,使军队干部工资由职务工资占30%现行级别工资占70%,改为职务工资占58%、级别工资占36%、军龄津贴占6%。但从军队干部实际平均工资水平看,改革后团以上干部的工资仍然低于1955~1965年间的水平。为不致于过分降低干部生活水平,各单位从生产经营收益中给予一定补贴。
  1988年恢复军衔制度时,对军官薪金制度又作了新的规定,现役军官薪金由职务薪金、军衔薪金和军龄薪金三部分构成,以职务薪金为主,取消原行政级别工资。
  1996年,鉴于人武部收归军队建制后,南京军区后勤部下发了《人武部收归后后勤保障有关问题的规定》,对干部工资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干部工资由职务工资、军衔(等级)工资、基础工资、军龄工资、军人职业津贴、福利补助、伙食补助以及地区性工资补助等项构成。
  1997年1月20日,总后勤部下发了《关于军队干部、志愿兵生活补贴的通知》,参照中央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增加补贴的有关规定,经中央军委批准,确定给军队干部、志愿兵生活补贴,补贴范围为全军在职干部、志愿兵和离休、退休人员。补贴标准,在职干部,按职务(专业技术)等级,每人每月:大军区正职(二级)为230元;大军区副职(三级、按大军区副职待遇)为215元;正军职(四级、按正军职待遇)为205元;副军职(五级、按副军职待遇)为195元;正师职(六级、正局级)为185元;副师职(七级、副局级)为175元;正团职(八级、正处级)为165元;副团职(九级、副处级)为155元;正营职(十级、正科级)以下为150元;干部职务(专业技术)等级调整后,执行与之相对应的生活补贴标准。上述职务(专业技术)等级对应关系,仅限于执行生活补贴标准,不涉及其他待遇。志愿兵,每人每月为150元。离休、退休干部按同职级在职干部的标准执行;退休志愿兵按在职志愿兵的标准执行。上述补贴标准自1996年10月起执行。
  是年12月22日,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发出《关于调整军官、文职干部、士官基础工资标准等问题的通知》,经中央军委批准,从1997年7月1日起,调整军官、文职干部、士官基础工资标准,给离退休干部和退休志愿兵增加离退休费,并适当增设干部职务工资档次。一、军官、文职干部、士官的基础工资,由每人每月90元调整为110元;未执行军队现行工资标准、在各级人大、政协等机构任职的军官、文职干部和编外干部,每人每月增加20元;1997年6月30日前离退休的干部和退休志愿兵每人每月增加20元。二、军官、文职干部工资表中的职务(专业技术等级,下同)工资档次,由现行的7至10档增设为15至18档。凡按照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关于给已达到本职务工资最高档次和部分在人大、政协等机构任职的干部增加工资的通知》规定,延伸职务工资档次的,按新表明确的工资标准执行,其他规定不变。三、符合本通知规定增加工资和离退休费的,仍按三总部(1993)后联字4号和(1996)参务字第20号、(1996)政干字第84号、(1996)后财字第45号文件进行审批。
  战士津贴
  1952年以前,实行供给制,战士津贴执行与干部一样的标准。1952~1954年,战士津贴费是以工资分计算的,班长每月约7元,士兵约5元。1955年以后,正副班长每月11元至14元,士兵6元。1966年至1977年6月,战士津贴费服役第一年6元,第二年7元,第三年8元,第四年10元,第五年15元,第六年20元。第七年以后评定等级,分为1~6级,津贴费分别为25元、30元、36元、42元、48元、54元。从1977年7月起,战士服役1~6年的津贴费仍如上述标准,从第七年起到第十一年分别增至26元、32元、38元、44元、50元。从1979年起,义务兵津贴费各加1元,并实行志愿兵薪金制。1982年1月,义务兵津贴费在原有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3元,即服役第一年为10元,第二年为11元,第三年为12元,第四年14元,第五年为19元,第六年为24元。后随着部队工资改革,义务兵津贴费和志愿兵薪金也略有增加。
  经中央军委批准,从1997年冬季起,调整义务兵退伍补助标准:服役不满3年的,调整到每人400元;满3年的,调整到每人600元;满4年的,调整到每人800元;满5年的,调整到每人1000元;6年以上的,调整到每人1200元。
  1998年4月22日,总参谋部、总后勤部发出《关于调整军士、兵供给制学员津贴和士兵职务津贴等标准的通知》,决定从1998年1月1日起,调整军士、兵津贴,第一年列兵为每人每月45元,并以此为基础,每晋升一军衔等级或每满一服役年度增加5元,最高为85元;供给制学员津贴,第一年学员每人每月60元,并以此为基础,每满一学习年度增加10元,最高为110元。调整担任军士长、班长、副班长职务的职务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军士长20元、班长15元、副班长10元。
  1998年4月23日,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又发出《关于调整基层军官岗位津贴标准的通知》,将基层军官岗位津贴标准由现行的排职20元、副连职24元、正连职28元和营职20元,分别调整为50元、60元、80元和50元。在连队未担任军政军官职务的专业技术军官的岗位津贴标准,由20元调整为50元。排职、副连职军官任现职满3年和在连队未担任军政军官职务的专业技术军官专业技术等级满3年,正连职军官任现职满4年,从翌年1月起加发5元基层军官岗位津贴的规定,停止执行。基层军官岗位津贴标准从1998年1月1日起执行。
  是年12月12日,经中央军委批准,调整军人职业津贴标准。是次军人职业津贴标准的调整,是在军费比较紧张的情况下进行的,充分体现了党中央、中央军委对部队建设的重视和对广大官兵的关怀。军官、文职干部标准:各职务(含专业技术)等级军人职业津贴标准分别调整为:排职由每人每月25元调整为180元;副连职由每人每月30元调整为200元;正连职由每人每月35元调整为220元;副营职由每人每月40元调整为240元:正营职由每人每月45元调整为260元;副团职由每人每月50元调整为280元;正团职由每人每月55元调整为300元;副师职由每人每月60元调整为320元;正师职由每人每月65元调整为340元;副军职由每人每月70元调整为360元;正军职由每人每月75元调整为380元;大军区副职及大军区副职以上由每人每月80元调整为400元。在各级人大、政协等机构任职的军队干部,按工资表中的职务等级对应关系执行相应的标准。离休、退休干部,按职务等级执行军官、文职干部的相应标准。士官标准:一级由每人每月25元调整为180元;二级由每人每月30元调整为200元;三级由每人每月35元调整为220元;四级中不满5年的,由每人每月40元调整为240元;满5年不满10年的,由每人每月45元调整为260元;满10年以上的,由每人每月50元调整为280元。退休志愿兵,按级执行士官的相应标准。军官、文职干部、士官离退休后,军人职业津贴标准全额享受。本标准从1999年1月1日起执行。
  1999年12月8日,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县人武部、县人事劳动局、县财政局联合下发《关于实行人民武装工作人员岗位津贴问题的通知》,实行人民武装工作人员岗位津贴的范围,限于乡镇、县直、计经委、商业局、二轻局、供销社以及设有人民武装部的企业。人民武装工作人员岗位津贴档次的确定为人武部部长、副部长、专武干事,分别按每人每月80元、70元、60元标准发放,并作出有关规定:1、岗位津贴随工资按月发放;2、新任命的次月开始享受,被免职的享受当月;3、受降职处分的人员,其岗位津贴按降职后的职务执行,并从降职的下1个月起计发;4、凡年终“三落实”达标考核不达标单位,扣除专武干部当年50%的岗位津贴,连续2年不达标单位,扣除全年的岗位津贴;5、企业专武干部的岗位津贴可参照上述标准执行。实行人民武装工作人员岗位津贴所需经费,按工资隶属关系解决。岗位津贴自2000年1月1日起执行。

知识出处

武义县军事志

《武义县军事志》

本志设概述、大事记、军事环境、军事组织、军事工作、政治工作、后方勤务、兵役、民众武装、国防动员、战事、军事人物等十篇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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