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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的后勤保障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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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武义县军事志》
图书
唯一号:
112220020220001202
颗粒名称:
第二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的后勤保障
分类号:
E23
页数:
17
页码:
158-175
摘要:
本章记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武义县的后勤保障,其中包括了后勤机构、财务管理、工资(薪金)津贴、被装供应保障、武器装备管理等。
关键词:
后方勤务
武义县
后勤保障
内容
第一节 后勤机构
新中国成立后,军队后勤保障体制逐步建立与不断完善。1949年5月,第7兵团奉命兼浙江军区,后勤部机关也随即作了调整和充实。7月,将后勤部分编为供给、卫生2个部。供给部下设政治、兵役2个处,行政、生产、直属供给、审计、财粮、军实、军械7个科。卫生部下设政治处,总务、直属卫生、保健、材料医政4个科。1950年4月,供给部、卫生部合并为后方勤务部。9月,武义、宣平两县建立人民武装部,军需由地方供给。1951年县人武部划归军队建制,1954年改称兵役局。1954年至1958年9月,供管工作由秘书兼管。1958年10月至1961年10月并入永康县。1961年10月至1981年,由供给管理员负责供管工作。1982年至1986年4月,设有后勤科,负责后勤保障工作。1986年5月至1996年3月,县人武部改归地方建制,后勤保障主要由地方供给,县人武部办公室分管。1996年4月1日,县人武部收归军队建制,恢复后勤科,其后勤保障工作由军队供给为主后勤科负责实施,一直延续至2005年。
第二节 财务管理
新中国成立后,人民解放军的经费由战争年代的就地分散筹措供应改变为国家财政拨款。人武部(部队)的经费来源,是由总后勤部通过浙江军区后勤部拨给的。浙江省人民政府支付的国防战备经费,主要用于民兵建设(包括民兵装备购置及管理维修、民兵训练等费用)和人民防空建设。从1972年起,人民防空经费改由中央预算支出,归国家人民防空委员会办公室统一管理。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也拨一些人防经费。在省财政支出中,与军事有关的经费还有:兵员征集费、军供站经费、战时和紧急战备时的支前经费等。
1952年以前,财务管理主要以审计单据为依据进行决算,由浙江军区后勤部财务处负责初审,华东军区后勤部财务部决审,军分区、团不保存单据。1953-1954年,实行军分区、人武部初审,浙江军区复审,华东军区决审的三级管理,单据由军分区、团保存。但军分区、团经费均由浙江军区财务处总管。1958年,对公务事业费和装备维修费的管理,采取指标控制和定额包干两种方法。
1963年12月26日,中央颁发《国防部、财政部关于民兵事业费开支范围和管理办法的规定》,人武部围绕民兵训练的教器材购置、集训人员的误工补贴、伙食补助、差旅费及公杂活动等,均列入民兵军事训练费、政治工作费、武器修理费等课目列支。征兵经费,围绕征集工作所支费用,专款专用专管,领导审核签报。
1985年,为全面贯彻军队财务条例、制度,进一步开展财务管理改革,实行统一领导、分工负责相结合的财务管理体制,全面推行事业经费包给各级主管业务部门管理的办法。1986年,县人武部改归地方建制后,其所需经费开支向地方财政报送预标计划,经审核后由地方负责供给。1987年为贯彻落实南京军区后勤部《关于财务工作正规化建设三年规划》,县人武部及时组织学习贯彻,结合本部的实际情况,曾多次制订了财务管理规章制度,并不断地进行补充和完善,明确经费管理、审批权限和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要求,并付诸实施。1989年为严格遵守财经纪律,还规定了“十个不准”:不准自行改变全军统一的标准制度;不准违反党和国家的政策、法令,搞非法经营活动;不准虚报冒领经费、实物及超支、挪用、截留应上交的经费,化大公为小公;不准出租和对外出借银行账户及违反现金、外汇等管理规定:不准任何单位公款私存;不准擅自搞计划外工程;不准擅自购买专控商品:不准私设小金库、私分公款、公物、滥发奖金、实物;不准用公款大吃大喝、挥霍浪费,严格控制招待经费支出;不准违反规定用公款装潢个人住户。
1990年,县人武部开展了清查“小金库”工作,对所属威利顺制衣公司进行了全面审计,对部招待所、服务社经营进行清理,制订完善了管理制度。1991年,认真贯彻中央军委关于军队不准经商的指示规定,经费管理由原来的规定加补助改为标准加管理。1996年,为适应县人武部收归军队建制后开展工作的需要,认真贯彻总后勤部颁发的《中国人民解放军旅差费开支规定》和南京军区后勤部下达的《人武部收归后勤务保障在关问题规定》,对财务、军需、燃油、医疗保障及车辆管理等五个方面作了具体规定。在财务保障方面,人武部收归后的人员生活费、公务事业费等经费的供应,由军分区接供,经费请领通过军分区逐级办理。人员生活费按干部部门确定的职务工资档次、军衔等级和相应的标准,从下达命令的当月起逐月发放。人武部每月向军分区上报1次人员生活费决算(一式两份)。公务事业费依据供应实力和标准,按后勤财务供应渠道自下而上逐级计领。每年编报1次公务事业费决算,人员实力以实际发放薪金、工资、津贴的人数为准,并与当年1~6月份生活经费决算月平均实力相一致。人武部召开的会议,经费自行保障。探亲路费,享受每年1次探亲假的人员,凭“探亲报告(路费领报)单”(以下简称凭据),将探亲路费1次计发给本人包干使用;当年未探亲者,年终凭据将探亲路费发给本人。享受4年1次探亲假的人员,年终凭据按探亲路费标准的四分之一发给本人。对转业、退伍人员,当年符合探亲条件,而又未领过探亲路费的,离队时可按标准发给本人。差旅费,军官、文职干部、士兵到团以上单位或地方出差以及调动工作、退役、新兵入伍途中伙食补助费,不分职务、不分途中或住宿,每人每天补助按有关标准执行。并严格执行财经纪律,坚持“一支笔”审批制度。人武部收归后按军队《会计规则》建立帐簿,组织会计核算,实行会计、出纳分管。使用军队统一的单据、凭证。可各开设一个军队特种预算存款帐户和特种预算外存款帐户,不得设置两本帐和帐外帐。实行家底基数管理,团级人武部家底基数为20万元。根据中发(1995)12号文件规定,由地方人民政府研究解决的收归前超支的行政经费和基建经费,于1996年6月底以前结清帐目。认真落实军队资金管理规定,军队资金一律以单位名义存入国家银行,不得以个人名义存储,不得存入外资银行及非金融机构,也不得作为储蓄存款存储,严禁划转当年预算拨款计息。严禁跨地区、跨城市办理定期存款。预算外经费要实行“财务归口、收支两条线”的管理办法,一切收入交纳财务部门管理,切实防止“体外循环”;一切支出纳入预算安排,除成本性开支外,一律不得在预算外原科目直接列支,严禁自收自支,垫支挪用。
1998年,进一步严格财务管理,根据军区《关于有偿服务和财经秩序专项治理的通知》精神,部党委认真清理纠正了财务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撤销了人武部收归前未取消的1个银行帐户,清退了干部职工的集资款,对公款购置的电话、手机进行了过户折价处理,规范了财经秩序。认真坚持党委集体理财制度,年初有预算,对各项重大开支,须经党委研究作出决定,确保经费合理使用。
2000年,中央军委提出“一保备战、二保生活”的战略决策,对经费预算科目继续进行改革。
2001年,为了使有限的经费发挥更好的效能,部党委进一步规范了财务制度,严格财务管理规定,做到开支有预算,报批有手续,事后有核算。坚持财务审批“一支笔”制度,不该花的一分也不花,不能报销的坚决不报,该花的钱再困难也想方设法落实,如是年8月县国动委演练,在县政府仅拨款2万元的情况下,勤俭节约,精打细算,较好地保证了任务的完成。
2002年,财务管理工作坚持以军事斗争准备为龙头,认真贯彻“一保战备、二保生活”的原则,坚持执行财务标准与制度,强化科学管理,改进工作作风,努力提高经费使用效益,取得了显著成效,实现了年度经费综合平衡、略有节余的管理目标,有效地保障了各项任务的圆满完成,有力地推动了后勤建设的全面发展,除向上领报的生活费收支平衡外,公务事业费、代管经费、县拨代管经费和预算外经费都有节余,年终家底累计总数为48.44万元。
2003年,进一步严格制度,促进服务,不断完善后勤保障工作。严格执行财经管理制度,坚持党委集体理财,严格执行军区印发《关于进一步端正部队风气若干问题的意见》、《关于进一步加强财经管理的意见》和省军区《关于福利发放的有关规定》,严格发放渠道和标准,并进行了规范,教育干部职工牢固树立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的思想,做到不该花的一分也不花,不能报销的坚决不报,大项经费开支党委集体研究决定,落实四人签字,“一支笔”审批制度,真正把有限的经费用在刀刃上,为增强经费使用的透明度,后勤部门将每月的财务帐目在部务公开栏上公布,使财经管理在群众的监督下得到准确、有效地展开。
2005年,部党委着眼军事斗争应急作战准备需要,深化改革,强化管理,较好地提高了综合保障效益。严格财务管理,加强了资金、资产、帐户和票据的统一管理,落实好上级关于生活费和财务集中统管的规定要求。坚持党委集体理财,严格执行“双主官联审会签”制度,做到统筹安排、精打细算、突出重点,较好地完成了会议接待、全县专武干部集训、资源整合以及分区赋予的全市专武部长集训保障任务,得到了军分区首长的赞扬。
附: 财务管理若干规定
为了加强财务管理,依据上级的政策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对县人武部财务管理作如下规定:
一、经费管理及审批权限
(一)经费管理的范围:
1、预算内经费:包括生活费、公务费、事业费等可领报的经费。
2、预算外经费:包括生产经营收益和历年结余经费。
3、代管经费:包括民兵事业费等地方拨入的经费。
(二)各项经费的使用及审批
1、事业费。使用时由各科搞好预算,按程序报部首长审批。
2、公务费(包括差旅费、福利费)。本县范围开支的差旅费报销由后勤科每月填报一次;福利费的开支在定额内由政工科统一安排,由部首长审批。
3、特支费、机动费、预算外收入的历年结余经费的使用。5000元以下的开支,由部主管首长审批;5000元以上开支,经党委研究决定。
4、预算外经费和各项代管经费的使用。由后勤科提出开支计划,审批权限同预算内经费。
(三)借款规定
1、因公临时性借款。因公出差等需要借款的,须经主管首长审批,事后应及时报销归还。
2、个人借款。干部职工家庭确有特殊困难需借款,应经主管首长批准,一般在一个月内归还借款。逾期未还者在本人工资中逐月扣回。
(四)审批程序
使用事业经费,由相关科编造预算计划,送后勤科审核。凡需动用特支费、机动费、预算外收入和历年结余经费的,均要由承办科编造开支预算经后勤科审核并提出处理意见后,由主管首长审批。
经费的审批,坚持“一支笔”制度,并做到情况不明不批,未经财务审核不批,无经费来源不批,违反规定不批,超越权限不批。
审批权限。5000元以下的开支由主管首长审批,5000元以上开支由部党委集体审定。
二、经费使用规定
(一)会议费。会议伙食标准根据会议规格,临时研究决定。住宿费标准按规定实报实销。
(二)招待费。凡上级首长、机关、友邻部队、兄弟县(市、区)人武部及地方党政领导来本部指导联系工作,由相关科提出建议,部领导临时指定陪同人员,招待标准按有关规定执行。原则上每批只安排招待一次,一般安排在部食堂就餐。
(三)差旅费
1、严格执行等级标准。按上级文件规定的差旅费开支标准,
2、各科采购物资、器材、送稿件报表等差旅费列有关业务费报销。
(四)福利费。慰问老干部、病号,标准原则上一般每人次不超过100元,危重病人200元,最高不超过300元。
(五)预算外收入。各科利用自身有利条件组织的预算外收入,原则上用于弥补事业经费不足,但必须全额列财务统管,不准自收自支,设立“小金库”或以开支发票抵交。
三、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
基本建设项目,方案应经过反复论证,经部党委研究审定后方可开工,工程竣工后30天之内,报送竣工资料及有关文件,1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必须公开招投标;10万元以下5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部组织检查复核小组进行复核;5万元以下的工程项目,由后勤科负责检查复核,经检查复核后,方可进行结算。
四、加强财务管理的要求
(一)加强经费支出的管理。要树立“过紧日子”的思想,经费使用必须精打细算,合理掌握使用各项经费,压缩非事业性支出,不准用事业费订阅与事业任务无关的报刊,不准未经批准擅自购买专控商品,不准用事业费请客送礼或用于招待。
(二)财务人员要以身作则,坚持原则,加强监督,经常向领导提出经费管理的意见,做到有计划地使用经费。
(三)严格遵守财经纪律,做到“十个不准”。
第三节 工资(薪金) 津贴
工资(薪金)
新中国成立初期,部队仍沿用战争年代的办法,继续实行供给制。每月给每个干部、战士发津贴费1万元(旧制人民币),并酌情发给黄烟、香烟、肥皂、牙膏。
1951年2月,中央军委发出《关于干部评级工作指示》,对排以上干部进行了等级评定。从排到军共分6等15级,6等是:排、连、营、团、师、军;15级是:副排、正排、副连、正连、副营、正营、准团、副团、正团、准师、副师、正师、准军、副军、正军,按级别标准的工资分值发给工资。
从1955年1月起,全军副排以上干部实行薪金制。军官薪金标准由级别薪金和军龄补助金两部分组成。军龄补助金的标准为:军龄满5周年不满10周年的补助级薪的10%(如入伍6年的正排级军官补助级薪60元的l0%,即6元);军龄满10周年不满15周年的补助级薪的15%;军龄满15周年不满20周年的补助级薪的20%;军龄满20周年不满25周年的补助级薪的25%;军龄满25周年以上的补助级薪的30%。级薪与军龄补助金之和,最低为66元,最高为585元。当时的军官薪金水平,按正排级相当于政府机关21级工作人员、正兵团级相当于政府机关5级工作人员类推比较,军官级薪高于政府相当等级工作人员工资11%,有的还略高一些。为缩小上下之间的薪金差别,从1956年7月份起,对排至团级干部的薪金进行调整,副连至正团各增加5元,正排增加6元,副排增加9元。从1957年1月起,对准师级以上干部实行减薪,从准师起至正军,分别减5元、7元、9元、12元、15元、19元。从1960年11月5日起,正营级以上党员干部实行减薪,正营减15元、准团、副团、正团各减2元,准师、副师、正师各减2.5元,准军、副军各减3元,正军减6元,准兵团减12.5元,副兵团减19元,正兵团减27元。起义人员(指非中共党员)和解放后参军的知识分子不减薪。
1965年,为使军队干部的薪金标准与国家机关行政干部的工资标准大体取得一致,根据中央军委5月18日关于修改军队工资标准的通知,浙江省军区将军队干部的职级改套国家行政级别,按行政级别发工资,并取消军龄补助金。调整后,军队干部工资平均下降15.93%。
1980年第二季度,实行职务工资占30%与现行级别工资占70%相结合的工资制度。
1985年,全军又进行了一次较大的工资改革。这次改革,适当加大了职务工资比重,实行军龄津贴,使军队干部工资由职务工资占30%现行级别工资占70%,改为职务工资占58%、级别工资占36%、军龄津贴占6%。但从军队干部实际平均工资水平看,改革后团以上干部的工资仍然低于1955~1965年间的水平。为不致于过分降低干部生活水平,各单位从生产经营收益中给予一定补贴。
1988年恢复军衔制度时,对军官薪金制度又作了新的规定,现役军官薪金由职务薪金、军衔薪金和军龄薪金三部分构成,以职务薪金为主,取消原行政级别工资。
1996年,鉴于人武部收归军队建制后,南京军区后勤部下发了《人武部收归后后勤保障有关问题的规定》,对干部工资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干部工资由职务工资、军衔(等级)工资、基础工资、军龄工资、军人职业津贴、福利补助、伙食补助以及地区性工资补助等项构成。
1997年1月20日,总后勤部下发了《关于军队干部、志愿兵生活补贴的通知》,参照中央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增加补贴的有关规定,经中央军委批准,确定给军队干部、志愿兵生活补贴,补贴范围为全军在职干部、志愿兵和离休、退休人员。补贴标准,在职干部,按职务(专业技术)等级,每人每月:大军区正职(二级)为230元;大军区副职(三级、按大军区副职待遇)为215元;正军职(四级、按正军职待遇)为205元;副军职(五级、按副军职待遇)为195元;正师职(六级、正局级)为185元;副师职(七级、副局级)为175元;正团职(八级、正处级)为165元;副团职(九级、副处级)为155元;正营职(十级、正科级)以下为150元;干部职务(专业技术)等级调整后,执行与之相对应的生活补贴标准。上述职务(专业技术)等级对应关系,仅限于执行生活补贴标准,不涉及其他待遇。志愿兵,每人每月为150元。离休、退休干部按同职级在职干部的标准执行;退休志愿兵按在职志愿兵的标准执行。上述补贴标准自1996年10月起执行。
是年12月22日,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发出《关于调整军官、文职干部、士官基础工资标准等问题的通知》,经中央军委批准,从1997年7月1日起,调整军官、文职干部、士官基础工资标准,给离退休干部和退休志愿兵增加离退休费,并适当增设干部职务工资档次。一、军官、文职干部、士官的基础工资,由每人每月90元调整为110元;未执行军队现行工资标准、在各级人大、政协等机构任职的军官、文职干部和编外干部,每人每月增加20元;1997年6月30日前离退休的干部和退休志愿兵每人每月增加20元。二、军官、文职干部工资表中的职务(专业技术等级,下同)工资档次,由现行的7至10档增设为15至18档。凡按照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关于给已达到本职务工资最高档次和部分在人大、政协等机构任职的干部增加工资的通知》规定,延伸职务工资档次的,按新表明确的工资标准执行,其他规定不变。三、符合本通知规定增加工资和离退休费的,仍按三总部(1993)后联字4号和(1996)参务字第20号、(1996)政干字第84号、(1996)后财字第45号文件进行审批。
战士津贴
1952年以前,实行供给制,战士津贴执行与干部一样的标准。1952~1954年,战士津贴费是以工资分计算的,班长每月约7元,士兵约5元。1955年以后,正副班长每月11元至14元,士兵6元。1966年至1977年6月,战士津贴费服役第一年6元,第二年7元,第三年8元,第四年10元,第五年15元,第六年20元。第七年以后评定等级,分为1~6级,津贴费分别为25元、30元、36元、42元、48元、54元。从1977年7月起,战士服役1~6年的津贴费仍如上述标准,从第七年起到第十一年分别增至26元、32元、38元、44元、50元。从1979年起,义务兵津贴费各加1元,并实行志愿兵薪金制。1982年1月,义务兵津贴费在原有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3元,即服役第一年为10元,第二年为11元,第三年为12元,第四年14元,第五年为19元,第六年为24元。后随着部队工资改革,义务兵津贴费和志愿兵薪金也略有增加。
经中央军委批准,从1997年冬季起,调整义务兵退伍补助标准:服役不满3年的,调整到每人400元;满3年的,调整到每人600元;满4年的,调整到每人800元;满5年的,调整到每人1000元;6年以上的,调整到每人1200元。
1998年4月22日,总参谋部、总后勤部发出《关于调整军士、兵供给制学员津贴和士兵职务津贴等标准的通知》,决定从1998年1月1日起,调整军士、兵津贴,第一年列兵为每人每月45元,并以此为基础,每晋升一军衔等级或每满一服役年度增加5元,最高为85元;供给制学员津贴,第一年学员每人每月60元,并以此为基础,每满一学习年度增加10元,最高为110元。调整担任军士长、班长、副班长职务的职务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军士长20元、班长15元、副班长10元。
1998年4月23日,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又发出《关于调整基层军官岗位津贴标准的通知》,将基层军官岗位津贴标准由现行的排职20元、副连职24元、正连职28元和营职20元,分别调整为50元、60元、80元和50元。在连队未担任军政军官职务的专业技术军官的岗位津贴标准,由20元调整为50元。排职、副连职军官任现职满3年和在连队未担任军政军官职务的专业技术军官专业技术等级满3年,正连职军官任现职满4年,从翌年1月起加发5元基层军官岗位津贴的规定,停止执行。基层军官岗位津贴标准从1998年1月1日起执行。
是年12月12日,经中央军委批准,调整军人职业津贴标准。是次军人职业津贴标准的调整,是在军费比较紧张的情况下进行的,充分体现了党中央、中央军委对部队建设的重视和对广大官兵的关怀。军官、文职干部标准:各职务(含专业技术)等级军人职业津贴标准分别调整为:排职由每人每月25元调整为180元;副连职由每人每月30元调整为200元;正连职由每人每月35元调整为220元;副营职由每人每月40元调整为240元:正营职由每人每月45元调整为260元;副团职由每人每月50元调整为280元;正团职由每人每月55元调整为300元;副师职由每人每月60元调整为320元;正师职由每人每月65元调整为340元;副军职由每人每月70元调整为360元;正军职由每人每月75元调整为380元;大军区副职及大军区副职以上由每人每月80元调整为400元。在各级人大、政协等机构任职的军队干部,按工资表中的职务等级对应关系执行相应的标准。离休、退休干部,按职务等级执行军官、文职干部的相应标准。士官标准:一级由每人每月25元调整为180元;二级由每人每月30元调整为200元;三级由每人每月35元调整为220元;四级中不满5年的,由每人每月40元调整为240元;满5年不满10年的,由每人每月45元调整为260元;满10年以上的,由每人每月50元调整为280元。退休志愿兵,按级执行士官的相应标准。军官、文职干部、士官离退休后,军人职业津贴标准全额享受。本标准从1999年1月1日起执行。
1999年12月8日,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县人武部、县人事劳动局、县财政局联合下发《关于实行人民武装工作人员岗位津贴问题的通知》,实行人民武装工作人员岗位津贴的范围,限于乡镇、县直、计经委、商业局、二轻局、供销社以及设有人民武装部的企业。人民武装工作人员岗位津贴档次的确定为人武部部长、副部长、专武干事,分别按每人每月80元、70元、60元标准发放,并作出有关规定:1、岗位津贴随工资按月发放;2、新任命的次月开始享受,被免职的享受当月;3、受降职处分的人员,其岗位津贴按降职后的职务执行,并从降职的下1个月起计发;4、凡年终“三落实”达标考核不达标单位,扣除专武干部当年50%的岗位津贴,连续2年不达标单位,扣除全年的岗位津贴;5、企业专武干部的岗位津贴可参照上述标准执行。实行人民武装工作人员岗位津贴所需经费,按工资隶属关系解决。岗位津贴自2000年1月1日起执行。
第四节 被装供应与管理
人武部的被服装具,是按照总后勤部制定的标准、规定和有关指示精神保障的。由军分区后勤部军需部门根据所属单位的实力统计,计划、请领、转运被服装具,保证及时供应,并建立严格的管理维修和回收旧品制度,既满足部队作战、战备、训练和生活等需要,又为国家节约资财,避免浪费。1952年6月,县、区人武部划归军队建制后,根据实力统计,报上级军需部门请领,武义县按业热带区的标准,每年分夏季、冬季两次由军需部门统一供应。夏季在5月1日前,冬季在10月1日前,分别发到每个干部和战士手中。供应标准(数量、质量)是随着国家财政经济情况的逐步好转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发展而不断提高的。被装用料由单调到多样,服装配套由单一到多层次,颜色逐步趋向稳定,式样不断翻新。服式经过1950年统一制式服装、1955年军衔制服装和1965、1985年的改装,以及1988年改革等5个阶段。
服装分干部和战士、男军人和女军人式样。1950年,除军衣、雨衣、水壶、棉被、被单外,干部发大盖帽,光面皮鞋;战士发套头上衣和短裤,反毛皮鞋。团以上干部发呢子服,女同志发裙服。1951年,女军人改发一套裙服、一套列宁服;战士改发对襟上衣和长裤;剿匪部队的干部增发一顶解放帽。1955年,全军实行薪金制、军衔制,服装供应从完全的供给制,变为军官除制式衣鞋帽外,其余均由个人自理。校以上军官实行常服与礼服制。衣服式样,明兜改暗兜,军官配戴大盖帽,配发武装带;士兵由配解放帽改为船型帽,1959年又改为解放帽。1964年,全部换发新结构冬服,即罩衣、紧身棉衣、绒衣裤等。1973年,开始配发混纺单衣。1980年,换发涤卡罩衣。1985年,团以上干部发马裤呢冬服、呢大衣、马裤呢大沿帽。1986年5月,县人武部改归地方建制后,每年年初,由县人武部根据实力向县财政部门报送经费预算,经核准后由地方财政拨款,由省军区参照部队供给。1988年,军官配发87式夏常服、大沿帽、军官领带。将军发马裤呢大衣、皮帽、将军皮鞋;其他军官配发87式皮鞋。校官配发校官大衣。女校官配发87式校官冬常服,女尉官发87式冬常服。1990年,军官开始配发87式米黄衬衣、87式短袖制式衬衣、87式军官腰带;女军官配发87式裙子、87式棉衣、绒衣;士兵开始配发87式士兵夏常服、冬常服,87式短袖制式衬衣、87式布鞋。
1992年2月19日,为理顺人武干部职工被装供应管理关系,改变混乱现象,保证被装发放工作顺利进行,军分区下文对人武部干部职工及专武干部被装供应标准和管理制度作出规定;一、供应标准:人武部干部、职工,凡年满13周年军(工)龄的现职人武干部、职工着校官服;凡不满13周年军(工)龄的现职人武干部、职工着尉官服。临时工只发工作服不发呢服。使用年限和换发标准与部队相同。专武干部着装:凡尔丁常服每人4年1套,“八七”式米黄短袖衬衣每人4年1件,“八七”式米黄长袖衬衣每人4年1件,“八七”黑兰领带每人4年1条,夏大沿帽每人4年1顶,涤棉冬常服每人4年1套,解放鞋每人2年1双。二、管理制度:1、建立、健全个人服装证制度,特别对使用年限2年以上的被装物资需登记清楚。2、对着装必须爱护并妥善保管。如遇不可抗拒的原因造成的着装丢失、损坏的,经单位领导审核批准,可酌情补发,并按当季换装计算使用年限;因责任事故或保管不善造成丢失、损坏的,经领导批准,由个人出钱价拨解决。3、干部在人武部门之间调动时,要携带服装证,接供单位凭服装证按规定换发当季服装。4、干部、职工停职留薪的,从批准之日起停止发放当季服装,并及时收回帽徽、肩章、符号。复职后恢复发放。5、干部被非人武部门借调1年以上的,在借调第2年起停发服装。6、干部、职工因公致残,因病住院,休养在1年内,照发服装,1年以上的停发服装,按服装折价发给服装费,待正式工作后,给予价拨当季服装。7、干部、职工从批准单位下达离退休命令时间为准,停止发放;因工作需要或其他原因未到离退休年限被免职的干部,不发服装,可按服装折价发给服装费。8、干部、职工因公牺牲的,经单位领导批准,可发给新服装1套;帽子1顶;解放鞋1双(按生前标准供给)。9、干部、职工因犯罪被拘留、逮捕,决定予以劳动教养,违法乱纪被开除公职的,立即停止发放服装,并将帽徽、肩章、符号一律收回。
是年8月21日,省财政厅和省军区司令部、后勤部又下发《关于县市区人武部干部和基层人武部专武干部着装管理的通知》,统一全省人武干部、专武干部的着装,着装人武干部服装的对象为县(市、区))人武干部、基层专武干部(包括招聘干部)。服装式样和配发标准是人武、专武干部服装式样按规定着现行陆军干部制式服装,佩戴人武工作专业符号(含肩章、符号、帽徽)。服装配发数量标准:县(市、区)人武部干部服装数量按现行陆军干部配发标准执行;专武干部服装配发标准为每4年1套夏常服、1套冬常服(含大沿帽1顶、制式衬衣1件、领带1条和专业符号2套)。服装质量标准:人武、专武干部服装质量均参照当地公安干警的服装质量标准执行。
是年9月21日,省军区司令部、后勤部对人武、专武干部冬服发放作了规定:人武干部大衣每人1件,用6年,冬常服每人1套,马裤呢冬常服,用4年,涤卡冬常服,用2年,87冬作训服每人1套,用8年,棉上衣每人1件,用5年,绒衣每人1套,用5年。专武干部冬常服每人1套,马裤呢冬常服,用4年,涤卡冬常服用4年。
1996年,人武部收归军队建制后,南京军区对军需保障问题作了规定:被装,授予军衔后,人武部按军队现行标准价拨供应的装备给个人和单位的被装物资继续使用,并连续计算使用年限。由于各种原因欠供的物资,不再补供。授衔的人武部人员的服装标准规定与现行军官、文职干部的服装标准规定相同,供给实物。肩章、星徽、帽徽、符号等原来未配发的物资,授予军衔后按供给标准规定的基数一次配齐,以后按正常供应。未授衔编外人武部干部的服装仍按总部有关规定,实行价拨供应。是年夏服发放(从5月1日起)时,下列物资按标准规定使用满年限后可以换发:毛料大沿帽、毛料夏常服、短袖制式衬衣、夏裤、解放鞋以及部分装具等;是年冬服发放(从10月1日起)时,下列物资按标准规定使用满年限后可以换发:马裤呢栽绒帽、马裤呢冬常服、绒衣裤、棉衣、棉鞋等。
1998年,南京军区下发《1998年冬服发放标准规定》,军官、文职干部:85陆空校栽绒帽6年1顶,87陆校冬常服4年1套,87陆空棉上衣,业热区5年1件,87棉背心5年1件,87草绿绒衣5年1套,87陆空校大衣6年1件,87陆空尉呢大衣9年1件,87陆冬作训服,校官以上8年1套,尉官5年1套,棉鞋亚热区4年1双,温区3年1双。
是年,省军区司令部、后勤部对专职人武干部服装发放作出了规定,一、服装发放标准,夏服发放标准:98麻纱裤每人1条,丝光麻短衬衣每人1件,全棉免烫长袖衬衣每人1件,87军官领带(卡)每人1条(枚),87陆校夏常服4年1套,专职人武干部符号每人1套。冬服发放标准:87陆校冬常服4年1套,87陆棉皮鞋4年1双。二、新调入、新转专职人武干部的服装发放标准,夏服发放标准:98麻纱裤每人1条,丝光麻短袖衬衣每人1件,全棉免烫长袖衬衣每人1件,87军官领带(卡)每人1条(枚),87迷彩服(帽)每人1套,98单皮鞋每人1双,87军官腰带每人1条,87陆校夏常服每人1套,专职人武干部符号每人1套,87陆校大檐帽每人1顶。冬服发放标准:87陆校冬常服每人1套,87陆棉皮鞋每人1双。
2002年,南京军区对夏服发放标准作了规定。军官、文职干部:87陆校大檐帽4年1顶,87陆尉大檐帽4年1顶,99陆贝雷帽3年1顶,87陆校夏常服4年1套,87陆女校夏常服4年1套,87陆尉夏常服4年1套,87陆女尉夏常服4年1套,92西服裙温区4年1条,业热区2年1条,99陆夹克夏服上衣2年1件,99陆女夹克夏服上衣2年1件,92~1陆夏裤温区2年1条,亚热区1年1条,92~1陆女夏裤温区4年1条,业热区2年1条,87军官领带2年1条,91女领带2年1条,99陆长袖夏服上衣2年1件,99陆女长袖夏服上衣2年1件,87迷彩服(帽)6年1套,87军官低腰皮鞋3年1双,87女军官低腰皮鞋3年1双,解放鞋(作训鞋)1年1双,陆空棉被干部价拨5年1床,87中蚊帐温区6年1顶,业热区5年1顶,87带袖雨衣温区6年1件,亚热区5年1件,挂包、水壶8年1个,87军官腰带4年1条,外腰带l0年1条,87陆大帽徽4年1枚,换发者收旧,87陆小帽徽,本年度新入伍军官、文职干部未发者发2枚。随发迷彩帽者发放。87陆军种符号1年1副。本年度新入伍、新授衔军官、、文职干部未发者发3副,换发者收旧,87技术军官符号1年1副,本年度新授衔技术军官未发者发3副,换发者收旧,91文职领花1年1副,本年度新授衔、新入伍文职干部未发者发3副,换发者收旧,87校尉官肩章星徽,随校、尉官常服肩章发放数,按实际衔级发放,87将、校硬肩章,新授衔、新晋衔将、校官发3副,满4年未晋衔者发1副,换发者收旧,87尉官硬肩章,本年度新授衔新晋衔尉官发3副,换发者收旧,91陆文职肩章,首发3副,尔后3年1副,93陆文职软肩章,首发2副,尔后3年1副,87将、校软肩章,新授衔、新晋衔将、校官,按其衔级发2副,满4年未晋衔者发1副,87尉官软肩章,新授衔、新晋衔的尉官,按其衔级业热区发3副,温区发2副。
被装供应的方法:个人供给关系在哪个单位,被装物资就由哪个单位发放。经常供应工作,一般是上领下送相结合,先远后近,先部队后机关,贯彻“尽先就地利用库存”的供应原则。在1955年前,是按人员高矮站队,按衣服的大、中、小号顺序发给,不合体的可随发随换。1956年以后,在冬夏服发放前,针对历年来都喜大厌小的情况,分别对有些单位进行排队试穿,对衣服号码的比例与官兵实际身高进行调查研究,掌握干部战士身材高矮肥瘦的大体情况,按10个正副号码(5正5副)发放;1992年2月,为理顺人武干部、职工被装供应管理的关系,改变混乱现象,保证被装发放工作顺利进行,军分区下文对人武部干部、职工及专武干部被装实行统一计划供应,各单位按规定着装标准按季发放时间向上级业务部门编造申请计划,由分区业务部门组织供应,各单位不得向市场或被服生产厂家擅自订购被装,各单位不论经费由那里开支,都必须严格执行着装规定,严禁随意提高着装发放标准,扩大着装发放范围,自行购置被服。被装物资发放时间,与部队同步进行。是年8月,省财政厅、省军区司令部、后勤部联合下发《关于县(市区)人武部干部和基层人武部专武干部着装管理的通知》,对人武、专武干部的服装供应按总参、总后(1986)需被字161号和(1992)参动字第40号文件规定执行。人武、专武干部服装所需的数量、型号由省军区后勤部直接与工厂签订供需合同,并按标准内价格实行价拨。以县(市、区)人武部为单位直接向省军区军需仓库请领,以各县(市、区)人武部自领为主。
1998年,省军区司令部、后勤部对专职人武干部服装发放标准作出规定外,由省军区军需仓库按照各单位上报的服装型号和数量,组织货源,统一由军需仓库负责供应。
为了加强被服装具管理,自50年代初起,浙江军区先后建立了被装收旧制度(服装证)、在用服装统计制度和推行物资管理责任制度。每年的收旧率,大衣、棉衣、棉被均为100%,其余物资都在97%以上。1957年,在保证物尽其用,为国家节省资财、为部队解决实际问题的原则下,充分发挥了物资的利用率。1959年4月,制定了《连队被装辎重物资的管理(草案)》和被装物资管理实行登记制度、点验制度、专人保管制度。1962年,为保障部队战备行动,在基层单位对被装物资实行“三分四定”的管理办法,即分战时携带被装、前运被装、留守被装;定人管理、定位存放、定明标记、定期检查。1983年,又实行《《连队被装管理责任制办法》,落实了责任制。责任制的建立,加强了被装物资管理,物资丢失、损失明显减少,保证了部队战备齐装。1998年,省军区司令部、后勤部对专职人武干部服装使用管理提出要求,专职人武干部服装和符号是专武干部从事民兵预备役、兵役工作的重要标志,为确保专职人武干部服装正规统一,各单位要在规定的时间内,统一到省军区后勤部军需仓库价拨,不得到市场上购买;专职人武干部在集会、集训、征兵和带领民兵预备役人员训练及执行战备任务时,必须严格按规定着制式专武干部服装和佩带专武干部符号;专职人武干部在调离工作岗位时,县人武部应及时收回干部符号。各级要组织专武干部进行爱装管装教育,加强对专职人武干部服装管理。
第五节 给养供应保障
人武部的给养,是按照全军统一的标准保障供给的。粮食供应,一直是按国家军粮供应办法和军队标准制度规定向驻地粮食部门领购实施。物资和副食品及燃料的供应,1949年10月至1954年,采取统一划分采购区域,由部队指定区域自行组织采购。1955年起,部队主、副食品的供应,由团队给养部门统一筹划与分发,实行实物供应。1957年,采取三种方法实施供应:一是实物供应;二是按标准定量评价发款包干;三是按标准定量与发款相结合。之后,发展为按评价拨款由各伙食单位自购,按月评定,一直执行到1959年底。1960年起,伙食费评价改为每年评定一次。1965年后,为简化评价折款手续和简化标准,改为按固定金额包干供应。1979年-1987年期间,因物价不断变化,对伙食费固定金额标准,总后勤部先后进行6次调整,保持了部队的基本生活水平。
为严格执行粮食政策,抓好节粮节煤,保证吃饱吃好,县人武部广泛开展节约粮食、炊事用煤活动,坚持计划用粮、节约用粮,狠抓改灶节煤。50年代前期,在开始执行粮食定量制度时,每人每月口粮标准为22.5公斤。50年代后期,根据师以上机关和团以下单位的不同情况,改为师以上机关干部每月口粮为17.5公斤,团以下单位干部、战士每月口粮为22.5公斤。后改为团以上机关干部每月口粮为17.5公斤,营以下单位干部、战士每月口粮为22.5公斤。各级军政首长把节粮教育放在重要位置上,宣传粮食是宝中之宝,节约粮食光荣,浪费粮食可耻,禁止用粮食喂猪。1953年,积极响应中央军委关于“执行中央粮食政策与厉行节约”的号召,要求团以上机关每人每天节约大米150克,营以下分队每人每天节约大米100克。1956年,主要是从改灶和改行先进煮饭法着手抓大面的节粮节煤。1960年,认真贯彻上级关于“低标准、瓜菜代、办好食堂、节约粮食”的指示,在吃饱、吃好、吃省的前提下,加强了粮食的管理。在用粮方面,做到精打细算,计口下粮,逐餐逐日登记,瓜菜代,普遍地吃菜饭、地瓜饭,粮菜混吃,干稀搭配,大搞代食品,县人武部成立了代食品委员会,伙食单位成立了代食品加工小组,采集各种原料,制成人造面粉、叶蛋白、野生淀粉等。粮食定量,士兵每人每月24千克,干部(含文职干部)和在编职员每人每月17.5千克。
按现行《军粮供应与管理办法》,由人武部按月向上级供应部门领报军粮计划和军用粮票,凭军用粮油豆供应证和军用粮票到地方粮食部门按计划购买军粮。在家起伙人员按规定退发军粮差价补贴。
为了调动炊事人员的工作热情,努力办好食堂,改善部队生活。自1958年起,在人武部开展伙食管理“五好”(饭菜花样调剂好、烹调滋味好、营养好、卫生好、节约好)、“二化”(经济民主化、管理群众化)和“三满意”(就餐者满意、领导满意、自己满意)活动,定期或不定期进行评比饭菜花样和质量。1961年,贯彻总政治部、总后勤部提出的“政治到食堂,干部下伙房”的指示精神,组织全部(团)以上机关干部深入基层,帮助连队开展“五好食堂”活动。1978年起,伙食管理工作,主要是宣传推广先进食堂经验,广泛开展评比先进食堂活动;组织烹调技术服务组,进行巡回示范指导;坚持落实伙食管理有关制度和措施;一手抓生产,一手抓节约。1984年县人武部食堂被军分区评为生活管理先进单位。办好县人武部机关食堂,不但方便了干部职工的生活,也解决了专武干部来部工作的就餐问题。1987年10月,还办起了服务社。
1993~1995年,人武部归地方建制期间,人武部对机关招待所(含食堂伙房)曾一度对外承包,对外开放。1996年,人武部收归军队建制,为加强人武部正规化建设的需要,对人武部机关营院、办公设施进行改造,达到正规有序,工作条件明显改善。对民兵训练基地进一步加强管理,逐步完善设施,保障民兵、预备役人员、专武干部的训练所需。1999年后,专门筹集经费,招聘炊事员,购置灶具,并对食堂进行维修,机关食堂得以恢复,较好地解决了干部职工及上级机关来人就餐的问题,一直坚持到2005年。
第六节 武器装备管理
20世纪50年代,县人武部部长、科长和各区人武部长各配有旧式手枪一支,区部长和参谋助理还各配有303步枪一支,为剿匪提供战斗和安全保障。1954年,逐步用苏制和国产仿苏式武器更换日、美式旧杂式武器装备。60年代,县人武部进行了国产制式武器换装,以56式系列武器配备,基本上实现了装备国产化。70年代弹药补给工作主要用于经常性训练弹药的补给。部机关设有武器仓库,由专人负责保管。1979年,县民兵武器仓库建成后,县人武部的枪支弹药全部由民兵武器仓库保管。单独设立机关武器弹药专柜,枪弹分管,实行双人双锁制度,做到相互制约,相互监管。每当训练所需弹药,由部上报军分区动用枪支和请领子弹的请示,经批准后方可使用。为确保安全,还建立了联防制度,武器仓库与公安、武警及民兵建立了联防组织,制定联防预案,规定应付突发事件的联络信号,每年都要进行一次联防演习,以提高护库室的快速反应能力,确保安全无事故。
知识出处
《武义县军事志》
本志设概述、大事记、军事环境、军事组织、军事工作、政治工作、后方勤务、兵役、民众武装、国防动员、战事、军事人物等十篇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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