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收养登记管理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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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武义县志(1986-2005)》 图书
唯一号: 112220020220000817
颗粒名称: 第三节 收养登记管理
分类号: D632
页数: 2
页码: 982-983
摘要: 本节记述了1992年至2002年武义县收养登记管理的情况。
关键词: 收养登记 管理 武义县

内容

1992年4月,民政部发布文件规定:明确中国公民办理收养登记的机关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外国人办理收养登记的机关是省级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指定的收养登记机关。同年8月,浙江省民政厅规定:内地公民收养子女由县民政局和设儿童福利机构的市民政局办理,外国人收养子女由省民政厅办理。是年,武义县民政局派出2名工作人员参加全省收养登记工作培训班。2001年上半年,武义县人大、县司法局、武义县委宣传部、县妇联、县民政局联合举办全县婚姻法、收养法培训班,并印发“办理收养登记程序”宣传资料300份。
  武义县没有儿童福利院。从1982年开始,曾由县民政局顾人领养弃婴。1999年7月县社会福利院运行后,改为先由县福利院收养。同时,社会上符合收养条件的无子女者,如愿意收养,根据国家《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统一程序办理登记,改由收养人收养。至2000年底止,被收养的孤儿有15人。
  2001年开始,武义县开始办理涉外收养工作。根据省民政厅转发《民政部关于报送涉外送养材料的通知》中规定程序,县福利院于2001年9月办理2人涉外收养(收养者为美国人)。2002年7月,又办理1人涉外收养(收养者为加拿大人)。通过对外送养工作,既拓宽收养渠道,又加强对外联络工作。
  对“事实收养”的调查。国内公民未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规定的程序办理手续而发生的“事实收养”问题,是一个涉及面广,处理难度大,有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问题。为了妥善解决这一问题,根据民政部的统一布置和浙民事〔2000〕74号文件,县民政局于2000年5月26日发出通知,决定对全县关于“事实收养”情况进行调查。至2002年7月,全县事实收养户121户。其中1992年4月1日至1999年4月1日收养者,男女双方均35周岁以上的有21户;收养人未满35周岁的有38户;收养人有子女的14户;属于1992年4月1日以前领养的14户;属于1999年4月1日以后领养的19户;其他属于寄养。
  调查之后,对已形成事实收养关系的人员121人(户),县民政局按照1999年4月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和《浙江省计划生育条例》,以及《武义县计划生育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提出了具体处理建议,并经县政府批复后施行,即只要基本符合收养条件的三种对象(一是无子女,收养时年龄未达35周岁;二是收容遣送站寄养弃婴;三是有子女,收养残疾儿童。)可由当事人提出申请,报乡镇、街道审查同意后,携带收养有关材料到县民政局补办收养登记手续。
  凡不符合收养条件的,在补办收养手续时还需要提供有关单位证明,如领养期间,乡镇、街道已作过罚款处理等证明,然后持证在该年5月底前到县民政局统一办理收养登记手续。

知识出处

武义县志(1986-2005)

《武义县志(1986-2005)》

出版者:方志岀版社

本书全面记述武义的自然、政治、经济、文化、社会、人物等方面的诸多重大变化。前有概述、大事记,中列38编200余章,后有附录、索引。主要内容有:建置、自然环境、土地与矿产、城乡建设、环保与生态、居民、经济要述、农业、林业、水利、工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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