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抚恤优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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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武义县志(1986-2005)》 图书
唯一号: 112220020220000800
颗粒名称: 第二节 抚恤优待
分类号: D632.3
页数: 4
页码: 965-968
摘要: 本节记述了1986年2004年武义县民政抚恤优待的情况。
关键词: 民政 武义县 抚恤优待

内容

1986年,县民政局在抚恤优待方面,执行中央人民政府内务部于1950年12月颁布的《革命烈士家属革命军人家属优待暂行条例》、《革命残废军人优待抚恤暂行条例》。1988年7月,国务院颁布《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对革命烈士家属、革命军人家属实行政治上和物质上的优待,扶持他们发展生产,使他们的生活不低于一般群众水平。自2005年开始,武义县对在乡重点优抚对象,建立自然增长机制,也即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生活水平的提高,不断提高抚恤优待标准。
  抚恤优待的对象
  抚恤优待对象有:现役军人及其家属,烈士家属,因公牺牲、病故军人家属,工农红军、红军失散人员,复退转军人,军队离退休干部,残疾军人、残疾人民警察、残疾机关工作人员,因战或参加县级以上民兵训练和执行军事任务的残疾民兵、民工等。
  抚恤优待的实施
  烈士、因公牺牲和病故军人家属抚恤1985年1月起,国家对烈士、因公牺牲和病故军人家属,除实行一次性抚恤外,再实行定期抚恤。1986年,国家民政部、财政部又通知,从是年7月1日起,机关工作人员、参战民兵民工因公牺牲、病故享受死亡抚恤,但最高数额不得超过3000元。1988年8月1日,国务院颁布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牺牲、病故抚恤改称死亡抚恤,并对抚恤范围和一次性抚恤金计发标准作出了具体规定。1994年11月24日,转发民政部、人事部、财政部有关文件规定,自1993年10月1日起,取消1986年关于一次性抚恤金最高限额不得超过3000元的规定。
  1994年6月13日,省人民政府批准武义县桐琴镇敕令桥村为抢救人民生命而光荣牺牲的徐菊青为烈士,一次性抚恤金参照正排级军官第2档工资发给40个月,计款11400元。
  2004年10月开始,按国务院新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规定,一次性抚恤金:烈士按80个月工资计发,军人、机关工作人员因公牺牲按40个月工资计发,病故按20个月工资计发。
  定期抚恤方面,从1985年1月份起,对烈士家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的定期定量补助,改为由国家发给定期抚恤金。其标准:居农村的烈士、因公牺牲军人家属,每人每月28元,病故军人家属每月24元;居城镇的烈士、因公牺牲军人家属,每人每月33元,病故军人家属每人每月28元。1989年调整标准,居农村的烈士、因公牺牲军人家属,每人每月35元,病故军人家属每月30元;居城镇的烈士、因公牺牲军人家属,每人每月40元,病故军人家属每人每月30元。
  1990年3月,根据抚恤政策,对符合抚恤条件的全县82名烈士家属,全部落实了政策,月人均发放标准为37元。同年,根据省民政厅、财政厅《关于调查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的通知》,为1286名优抚对象提高了补助标准,月人均增加6.2元。其中,抗战前入伍的月增5元,月抚恤标准为38元;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入伍的月增5.68元,月抚恤标准为30元(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入伍的,包括在乡残疾的,见本节目“残疾军人抚恤”)。同年,病故军人家属15名,调整了抚恤补助标准。调整后月人均增加6.33元,月抚恤标准43.60元。全县调整后增加定期抚恤金77958元。
  1994年10月,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武义县军人抚恤优待实施办法》规定:革命烈士、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符合以下条件者,经县民政主管部门批准,享受定期抚恤金。条件是:(1)无固定收入的父母、配偶及自幼抚养军人长大的现必须依靠其生活的其他亲属。(2)未满18岁的或因读书、伤残而无生活来源的子女。(3)必须依靠军人供养而未满18岁的弟妹。第7条又规定:享受定期抚恤金的优抚对象死亡后,增发半年定期抚恤金,作为丧葬补助费;享受定期补助金的对象死亡后,增发3个月定期补助费,作为丧葬补助费,终止抚恤。
  2000年10月24日、2001年4月18日和2002年10月22日,分别根据民政部、财政部民发〔2000〕133号文件、民发〔2001〕60号文件和民发〔2002〕89号文件,省民政厅、财政厅分别发出〔2001〕57号和计民优字〔2002〕165号等文件,先后3次调整了浙江省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
  残疾军人抚恤国家对残疾军人实行定期抚恤,六级以上残疾军人享受公费医疗,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享受生活护理费,因战、因公一级至二级残疾军人按武义县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50%标准发给护理费,因战、因公三级至四级残疾军人按武义县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40%标准发给护理费。因病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按武义县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30%标准发给护理费,残疾军人在乡发给优抚金,在职发给抚恤金,全县到2005年止共有残疾军人275人。
  义务兵家属优待优待对象,由县征兵办应征入伍和大专院校入伍义务兵均可享受国家优待。义务兵优待金是指国家对在部队服现役的义务兵家属的优待金,根据国家政策,由县政府制定具体规定,由乡镇、单位发放一次性优待金。1986年农村入伍每人发246元,城镇在职职工入伍每人发416元,待业青年入伍每人优待200元。1987年农村每人300元,城镇在职职工每人416元,待业青年260元。1988年农村每人340元,城镇职工入伍每人428元,待业青年260元。1989年实施国务院《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农村每人360元,城镇每人500元。以后义务兵优待金逐年提高,到1996年开始,全县义务兵优待金由县政府统筹发放,并根据兵役法和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义务兵优待金不低于社会平均生活水平。从1999年开始按照新的兵役制,全国统一按二年义务制时间发放优待金。从2001年开始,农村1500元、城镇1800元、西藏兵4500元。2002年农村1800元、城镇2000元、西藏兵6000元。2004年农村1800元、城镇2000元、西藏兵8400元。2005年沿用2004年的标准。
  复退军人优抚按国家政策规定,复员军人是指1954年10月30日前入伍的回乡人员,也即中国工农红军、东北抗日联军、党领导的脱产游击队、八路军、新四军、解放军、中国人民志愿军的回乡人员,包括红军失散人员。凡此类人员生活困难的均可享受国家定期定额优抚。
  优抚费自然增长机制从2005年开始,武义县的优抚费建立自然增长机制,也即随武义县经济发展、社会生活水平提高,不断提高优抚对象的抚恤优待标准。如2005年,按上年度农村人均收入3900元为基数,各类人员分别情况确定发放标准:烈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按120%发给(家住城镇每人每月发410元,家住农村每人每月发396元),病故军人家属按110%发给(每人每月396元),孤老复员军人按100%发给(每人每月发325元),抗战时期复员军人按90%发给(每人每月295元),解放战争时期复员军人按88%发给(每人每月287元),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复员军人按86%发给(每人每月280元),红军失散人员按90%发给(每人每月293元)。按民政部和财政部联合下发的民发〔2005〕52号文件,抗战时期的复员军人每人每年一次性补助750元,其他复员军人每人每年一次性补助240元。
  2005年,在职残疾军人按民政部、财政部规定标准进行优抚。在乡残疾军人按上年度城镇职工平均工资15000元为基数,然后按不同伤残等级情况,制订出优抚标准。十级伤残的,不分因战、因公伤残,发2250元;一级伤残的,因战发15750元,因公发15000元。
  武义县的优抚对象,自1992年开始,还享受如下两项生活福利待遇:
  (一)从1992年开始,对全县在乡的826名复员军人、三等残疾军人实行住院医疗保险,投保对象每人每年交保费60元,实行互补互助国家扶持原则,每人每年度住院医疗补助最高额可补1500元。从2002年开始,县政府重新规定医疗保险。个人投保费一律取消,住院药费三等残疾军人和孤老复员军人每年每人按70%比例补助,最高额可补2000元;在部队患精神病住院按70%比例补助,最高额可补2500元;烈士家属、因公牺牲和病故军人家属、红军失散人员、复员军人从500元为起点,超过部分按70%比例补助,最高额可补1500元。
  (二)二等乙级以上在乡伤残军人伤残民兵民工实行公费医疗,向县公医办报销。

知识出处

武义县志(1986-2005)

《武义县志(1986-2005)》

出版者:方志岀版社

本书全面记述武义的自然、政治、经济、文化、社会、人物等方面的诸多重大变化。前有概述、大事记,中列38编200余章,后有附录、索引。主要内容有:建置、自然环境、土地与矿产、城乡建设、环保与生态、居民、经济要述、农业、林业、水利、工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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