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节 农村社会保险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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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武义县志(1986-2005)》 图书
唯一号: 112220020220000779
颗粒名称: 第七节 农村社会保险
分类号: F249.275.5
页数: 2
页码: 949-950
摘要: 本节记述了武义县,农村养老保险、失地农民生活保障情况的概况。
关键词: 武义县 农村 社会保险

内容

农村养老保险
  根据国务院〔1991〕33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浙政〔1993〕117号文件精神,县人民政府于1993年12月6日建立武义县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委员会,并设县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处,隶属县民政局;2003年8月又成建制移交县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管理。1994年2月5日,县人民政府发布《武义县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暂行办法》;同年3月,武义县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7次会议通过《关于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决议》。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坚持个人、集体、国家合理负担,权利与义务相统一的原则,坚持以农民自我保障为主,自助与互济相结合,社会养老保险和个人储备、家庭养老保险相结合。凡武义县农村户口的公民均为保险对象。投保年龄,一般为18周岁开始,满60周岁停止。
  保险费以个人缴纳为主,集体给予适当补助(含国家让利),补助标准由各单位根据经济条件决定。实施初期,武义县大部分农村的集体资金不够雄厚,只有部分农村给与补助。1994年有星光等6个社区经济合作社执行补助政策。个人缴纳的保险费和集体补助费均记入个人账户。烈军属、复退(荣誉)军人、五保户、特困户的特困老人,在集体补助后本人缴纳保费确有困难的,由民政部门从社会救济费中给予补助投保。保费缴纳分年交,或者一次性趸交,两种形式均可。分年交费标准为48元、72元、96元、120元、144元、168元、192元、216元、240元九个档次;一次性趸交从200元开始,多者不限,具体由投保人根据实际情况决定。限于经济条件,参保人缴纳的保费数额,及其享受的养老金数额都不是很大,尚属起步阶段。截至2005年年底止,共有70525人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1266人领取养老金。农保基金累计结余2299.59万元。
  1997年~1998年间,县农保处原主任沈某某,违背农保基金管理规定,擅自挪用,致使800万元农保基金被骗。县农保处事隔8年之后,追回被骗资金390万元。为不损害农保基金,对余下410万元损失,政府决定由县财政每年拨付60万元,分10年补足(包括利息)。
  失地农民生活保障
  改革开放以后,随着武义县工业化、城镇化建设进程的加快,农村土地被征用数量日渐增多。为妥善解决被征地农民的基本生活保障问题,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县人民政府于2003年12月9日发出《关于建立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的指导意见(试行)》。国家征用农村土地,除了付给合理的土地转让金之外,还采取多项措施帮助农民发展经济,保障农民生活。
  1.实行留用地保障办法。对坐落在县城规划区、建制镇所在地、部分乡政府所在地、工业园区所在地的征用地,实行留用地保障办法。由各社区经济合作社和村集体留用部分土地,通过建设标准厂房、市场、商住楼等多种形式,实施项目开发;其所得收益专项用于解决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问题。有关部门简化审批手续,加快审批速度,减半收取有关建设项目报批费用。留用地不得用于房地产开发,土地使用权原则上不得出让。
  2.实行基本生活保险办法。对土地被征用后人均耕地不足0.2亩的农民。凡自愿参加并交纳一定比例保险基金的,到了60周岁以后可以按月领取基本生活保障金。保险基金的收取和失地农民60周岁以后的基本生活保障金的给付,由县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管理处负责实施。保险基金的筹集,县政府每年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和县财政预算中安排一定比例资金,逐年补充被征地农民基本保险基金。县财政承担基金兜底责任,确保基金可持续支付。
  基本生活保险资金,根据参保人意愿分别按每人2万、1.75万、1.5万、1.25万、1万元标准筹集。投保资金分别由武义县政府、社区经济合作社或村集体及个人共同承担。其中武义县政府承担投保总额的30%(在土地出让金收益中列支);经济合作社或村集体承担部分,从土地征用费或集体资产收益及积累、留用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中列支。集体补助金额,可根据各社区经济合作社或村集体经济实力灵活掌握(不参保者不得给予补助),最低不少于总金额的40%。其余部分由个人承担,从劳力安置费中抵交。其中:65周岁~70周岁(不含70周岁)人员减免保费总额的10%,70周岁~75周岁(不含75周岁)人员减免保费总额的20%,75周岁以上人员减免保费总额的30%。
  保险金的发放,60周岁以上被征地农民,从缴纳保费后的次月起开始享受基本生活保障金。月基本生活保障金由基础生活费和个人账户生活费两部分组成。月基础生活费根据缴纳保费标准不同,每人每月分别为140元、120元、105元、90元、70元。个人账户生活费按参保人缴费年限确定,缴费年限为参保人参加保险至60周岁的时间。每一缴费年限每人每月个人账户生活费为1元。缴费年限不足一年的视为一年。随着经济发展,以农村低保标准为参照调整基础生活费,并根据银行利率调整个人账户生活费。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05年4月21日《关于深化完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险工作的通知》,武义县人民政府于2005年9月印发了《关于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补充意见》,经济合作社或村集体承担部分由原来每人2万、1.75万、1.5万、1.25万、1万,提高到3万、2.5万、2万、1.5万、1万元;同时,大幅度提高了不留地村社参保的政府补助比例,由原来政府承担投保总额的30%,分别提高到60%、65%、70%、75%、80%,对已留地未留足的村社,实行少留多补贴,多留少补贴原则。
  截至2005年年底,武义县人均耕地少于0.2亩的被征地村社共36个,被征地总量为2016.05公顷折合30240.71亩,被征地农民总数为49017人,参保人数1814人,共收取保费908.85万元。2005年年底前已有728位60周岁以上老人享受每月70元至210元不等的生活费。

知识出处

武义县志(1986-2005)

《武义县志(1986-2005)》

出版者:方志岀版社

本书全面记述武义的自然、政治、经济、文化、社会、人物等方面的诸多重大变化。前有概述、大事记,中列38编200余章,后有附录、索引。主要内容有:建置、自然环境、土地与矿产、城乡建设、环保与生态、居民、经济要述、农业、林业、水利、工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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