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 工伤保险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查看原文
内容出处: 《武义县志(1986-2005)》 图书
唯一号: 112220020220000777
颗粒名称: 第五节 工伤保险
分类号: F249.275.5
页数: 3
页码: 946-948
摘要: 本节记述了武义县,工伤医疗待遇、保险基金征集情况的概况。
关键词: 武义县 社会保障 工伤保险

内容

1995年前职工因工伤亡均按1951年2月26日政务院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和1978年6月2日“国发〔1978〕104号”通知执行。职工因工负伤,在本企业医疗所、医院、特约医院的一切治疗费用,全部由企业负担。治疗期间,工资照发。1995年4月4日,县人民政府第14号政府令发布了《武义县企业职工工伤保险暂行办法》。决定工伤保险基金实行社会统筹,使工伤保险社会化。
  政府令规定,该办法适用于武义县城乡各类企业和职工,包括国有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股份制企业、私营企业、“三资”企业及自收自支、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和职工。工伤保险是强制性的社会保险,企业必须按照规定参加工伤保险,及时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发生工伤事故或患职业病时,企业应当及时救治。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处(简称县社保处),为具体办理职工工伤保险的机构。
  工伤保险实行社会管理和企业管理相结合,以社会管理为主。社会管理的工伤保险费用,由县社保处统一向用人单位筹集,统一支付;企业按规定负责支付工伤保险费用。
  工伤医疗待遇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职工住院治疗,由所在单位按照该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享受伤残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大部分不能自理和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和30%。
  《武义县企业职工工伤保险暂行办法》还对职工因工致残的各级伤残人员应享受的待遇,和职工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等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因发生特大工伤事故,工伤保险基金入不敷出时,县财政给予补助。
  保险基金征集
  工伤保险基金按照“以支定收,略有储备”的原则,由县社保处统一筹集,专项存储,专款专用。其费率根据行业的工伤风险类别和工伤事故及职业病发生频率划分为三档,分别以企业上一年全部职工工资总额为基数征缴。服务业等一类行业缴费比例为0.5%,纺织业、房地产业等二类行业缴费比例为1%,石油加工、有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采矿业等三类行业缴费比例为2%。根据企业发生的工伤事故率、工伤保险费使用、职业病危害程度等因素,对二、三类企业实行费率浮动。企业在不缴纳工伤保险基金期间发生工伤事故的,一切费用由企业负责。
  截至2005年年末,全县工伤保险参保单位343家,参保人数达17065人,仅占各类规模以上企业职工总数的32%,收缴基金累计1032万元,支出724万元,资金结余308万元。工伤认定2378起,伤残等级鉴定769人。行政复议8起,复议机关维持6起,撤销复议1起,当事人撤回复议申请1起。不服工伤认定结论提起诉讼5起,经法院审理后全部维持原结论。广大工伤、职业病职工的生活、医疗及其他经济补偿得到了基本保障。

知识出处

武义县志(1986-2005)

《武义县志(1986-2005)》

出版者:方志岀版社

本书全面记述武义的自然、政治、经济、文化、社会、人物等方面的诸多重大变化。前有概述、大事记,中列38编200余章,后有附录、索引。主要内容有:建置、自然环境、土地与矿产、城乡建设、环保与生态、居民、经济要述、农业、林业、水利、工业等。

阅读

相关地名

武义县
相关地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