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社会保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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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武义县志(1986-2005)》 图书
唯一号: 112220020220000772
颗粒名称: 第五章 社会保障制度
分类号: F249.275.5
页数: 12
页码: 941-952
摘要: 本章分述了武义县的职工社会保障制度改革、职工社会养老保险、失业保险、职工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女工生育保险、农村社会保险、农村合作医疗、最低生活保障情况的概况。
关键词: 武义县 社会保障 劳动制度

内容

第一节 职工社会保障制度改革
  职工的社会保障制度(亦称劳动保险),项目主要有:(1)职工退休退职的保险待遇;(2)职工失业保险待遇;(3)职工因工非因工伤残、疾病及死亡的保险待遇;(4)女职工生育保险待遇;(5)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的保险待遇。
  改革开放初期,上述诸项保险待遇的保险费用均由企业支付。在计划经济时期,企业按国家计划经营,经营效益好产生的利润上交国家财政,经营效益不好,造成亏损由国家财政弥补。但是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政府贯彻“企业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政策,新办企业与老企业,国有企业与集体所有制企业之间,负担不平衡的矛盾突出。武义陶器厂等一批老企业的老职工陆续退休,企业负担很重;经济效益不好的企业,职工劳动保险费不能保证,有的只能享受50%~70%;既不利于考核企业的实际经济效益,也不利于保障职工的生活和社会稳定;成为亟待解决的一个重大社会问题。
  1988年3月23日,县人民政府建立县社会劳动保险委员会,并建立了退休费社会统筹办公室(1996年12月更名为武义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处)、武义县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处等专门机构,专职处理职工社会保障问题。随后几年,陆续出台了一系列关于职工社会保障的政策措施。
  1986年发布《关于印发武义县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国营企业职工待业(失业)保险暂行规定》,对职工待业(失业)保险制度进行改革;1988年发出《武义县全民所有制企业职工退休、离休、退职社会劳动保险基金统筹试行办法》,对职工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进行改革;1995年,分别发布《武义县企业职工工伤保险暂行办法》和《武义县企业女职工生育保险基金社会统筹暂行办法》。前者规定工伤保险是强制性的社会保险,适用于武义县城乡各类企业和职工;后者对企业女工生育产假待遇进行改革,实行社会统筹;2000年印发《武义县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对企业执行劳保医疗制度进行改革,实施企业职工医疗费社会统筹。
  上述诸项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其基本内容是:变企业劳动保障为社会劳动保障,保障基金实行社会(主要是企业)统筹,由专门的管理机构负责资金的筹集和发放。既平衡了企业之间合理负担,又使职工能及时足额领到各项保险费用。
  2004年,武义县政府又规定各项社会保险费由政府地税部门征缴,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体制建设,使社会保障制度走向规范化、正规化、法制化的轨道。
  第二节 职工社会养老保险
  1988年着手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并逐步建立起基本养老保险、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和职工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相结合的制度,改变养老保险完全由国家、企业包办实行国家、企业、个人三方面共同负担。
  职工退休退职的条件
  1.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的;2.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健康的工作,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的;3.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4.因工致残的,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应该办理退休;5.不具备退休年龄条件,但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工人,应予退职。
  退休退职费发放标准
  1993年9月30日前退休的职工,每月按下列标准发给退休费,直至去世为止。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到1952年年底前参加工作,连续工龄满30年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100%发给;连续工龄满20年不满30年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95%发给;1953年1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连续工龄满30年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95%发给,连续工龄满20年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90%发给;连续工龄满15年不满20年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70%发给;连续工龄满10年不满15年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60%发给。退休费低于25元的,按25元发给,1993年提高到50元。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工人,退职后,按月发给相当于本人标准工资40%的生活费,低于20元的,按20元发给,1993年提高到40元。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物价上涨的因素,国家多次对退休、退职人员的物价、粮油、副食品等进行补贴。
  1993年10月11日,浙江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改革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试行意见的通知》,对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进行改革。职工退休待遇不再按上述标准计发,而是实行基本养老金与社会平均工资挂钩,与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工资(简称缴费工资)、缴费年限挂钩,与职工生活费价格指数挂钩。同时随着经济的发展,相应调整基本养老金的办法,加快建立适用于城镇各类企业的一体化养老保险制度。根据养老金计发办法的规定,职工退休后的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缴费养老金和物价补偿三部分组成。基础养老金以职工离退休时上一年全省社会月平均工资为基数,缴费(工龄)满10年不满15年的,按15%计发;满15年不满20年的,按20%计发;满20年以上按25%计发。缴费养老金以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期间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为基数,缴费每满一年,发给职工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1.4%。实行职工个人缴费制度之前,按国家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可视同职工个人的缴费年限。经过此次改革后的新计发办法与旧的计发办法相比,月人均增资41.30元。
  1997年12月5日,浙江省人民政府下发了《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通知》,再次对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进行了改革。1998年1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职工,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缴费年限满15年,退休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基础养老金月标准,按职工退休时上年全省社会月平均工资的20%。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本人账户储存额除以120。1997年12月31日以前参加工作,1998年1月1日以后退休的职工,到法定退休年龄,缴费年满10年的,退休时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和过渡性养老金组成。基础养老金月标准:缴费年限满10年不满15年的,为职工退休时上年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的15%;缴费年限满15年及以上的,为职工退休时上年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本人账户储存额除以120;过渡性养老金按照职工本人的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乘以1997年年底前的本人缴费年限,再乘以1.4%计发。
  退休养老金的发放
  1996年以前执行“差额计算办法”,即由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处与企业核算,按照企业应缴纳的统筹基金和应支付给本企业的退休职工的退休费相抵,多交少补,退休费由企业直接支付给退休职工。1996年开始,改制企业的退休养老金由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处直接发放。2000年起全部由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处发放。
  退休养老金的筹集
  1988年9月14日,县人民政府《关于颁发<武义县全民所有制企业职工退休、离休、退职社会劳动保险基金统筹试行办法>的通知》规定,企业的离休费、退休费、加发退休费、退职生活费、保养费、丧葬费、抚恤费、各项生活补贴费和物价补贴列入统筹。统筹基金以国家统计部门规定口径计算的全民所有制企业在职职工工资总额和离退休费总额为基数,统筹率分别为11.5%、19%、23.5%三档,向各企业提取。此三档是区别各企业原来离退休费用负担的不同情况经测算而确定的。以后一年一定。期间也有几年作过微调。
  1988年参加全县统筹的58家全民企业均按期如数上缴了统筹基金,收缴率达100%,收支相抵,略有节余。既较为合理地均衡企业负担,又使退离休职工的基本生活有了保障。
  武义县从1992年10月份起,县所属集体的20家工业企业单位,1715名固定工、532名退休职工也列入统筹。到年底止,参加统筹的固定职工9593人,离退休职工2513人,单位共174家,基金收缴率99.5%以上;参加养老保险的劳动合同制工人4384人,单位246个,基金收缴率99.5%以上。
  1994年9月19日县人民政府发布《武义县城镇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社会养老保险试行办法》。自此,城镇范围内的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非农业户口的从业人员,依照此办法参加社会养老保险。截至1999年年底全县个体工商户参保人员达2291人。截至2005年年底武义县社会养老保险参保职工达27740人,年支付退休人员养老金5453万元。
  第三节 失业保险
  县人民政府(武政〔1986〕224号)关于印发《武义县贯彻执行国务院改革劳动制度四个暂行规定及省人民政府四个实施细则的补充意见》作了具体规定,以后几年陆续作了补充。有关失业保险的基本内容如下:一、职工待业(即“失业”,下同)保险基金,按省规定的标准工资总额实绩的1%,向企业提取。二、待业职工领取待业救济金,工龄在5年和5年以上的,最多领取24个月;工龄不足5年的最多领取12个月;工龄不足1年的,扣除试用期后,按实际工作月份计发。各类失业救济金,只要重新就业后,则停止发放。三、职工待业救济金的发放标准:除第2年统一按本人月工资的50%发给外,第一年分为下列3个档次:1.破产企业的职工和濒临破产企业法定整顿期间精减的职工,每月为本人标准工资的75%;2.终止、解除劳动合同制工人,每月为本人标准工资的70%;3.违纪辞退的职工,每月为本人标准工资的60%。1995年,县人民政府补充规定,企业中经县以上劳动行政部门批准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按城镇失业职工救济金的标准,一次性减半发给生活补助费。2004年,县人民政府重新规定,对失业人员每月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标准,一律按企业最低工资标准的70%发放。四、待业职工待业期间的医疗补助费,实行定额包干。
  第四节 职工医疗保险
  2000年前,全民企业的医疗保险均按劳动部、全国总工会1966年4月15日《关于改进企业职工劳保医疗制度几个问题的通知》执行,企业职工,在指定的医院或该单位附设的医务室的医疗费,全部由企业负担。职工供养的直系亲属患病,其手术费和药费由企业负责50%。这种劳保制度俗称“大劳保”。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后,职工劳保医疗制度进行了改革。2000年12月30日,县人民政府下发《关于印发武义县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从2001年1月1日起施行。
  医疗保险的对象
  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工作人员,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城镇自由职业人员,自谋职业人员,省、部属各类单位及其职工,按本规定参加医疗保险和用人单位中的退休(职)人员,终止、破产等改制企业中的退休(职)人员。
  医疗保险费的支付
  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人员建立个人账户和统筹基金账户。个人账户,由个人自己掌握,用于支付职工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住院的医疗费和在药店购买药品的费用;个人账户不足支付时,由本人自理。统筹基金账户由武义县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处管理,全县统一调剂使用,用于支付职工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医疗费以及特殊病种的门诊费用。个人账户资金由于各人工作单位不同和本人身份不同而略有区别。
  职工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一次性住院医疗费,以及经批准特殊病种在半年内发生的门诊费用,先由职工个人承担一定数额的医疗费用,称为起付标准。起付标准按医疗机构的不同等级设立:县外定点医院为1200元,武义县第一人民医院、第二人民医院、中医院为1000元;武义县内其他定点医院为800元。住院医疗费用超过起付标准的,基本上由统筹基金支付,个人负担小部分。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武义县上年度职工平均年工资4倍确定,2001年定为40000元。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医疗费用,按不同比例分档计算,累加支付。其标准为:在职职工,在5000元(含)以内,个人负担20%;5000元至16000元(含)部分,个人负担15%;16000元至24000元(含)部分,个人负担10%;24000元至最高支付限额部分,个人负担8%。退休(职)人员,在5000元(含)以内,个人负担14%,5000元至16000元(含)部分,个人负担10%;16000元至24000元(含)部分,个人负担7%;24000元至最高支付限额部分,个人负担4%。超过最高限额的,根据《武义县城镇职工补充医疗保险暂行办法》支付保险费的参保人员,由商业保险公司赔付90%,个人自负10%。由商业保险公司赔付的每人每年度最高限额为15万元。
  医疗保险费的缴纳
  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用人单位按上年该单位工资总额的8%缴纳,职工个人按本人缴费工资的2%缴纳,退休(职)人员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个体工商户、自谋职业者、城镇自由职业者按全县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10%缴纳。用人单位和职工的征缴比率随着经济发展及基金收支情况,不定期作相应调整。
  负责征缴和发放医疗保险费的单位是县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处。
  县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于2002年7月9日,对若干医疗保险政策作了补充规定。
  截至2005年年底,累计参保单位322家,参保职工24238人。是年征缴医保基金3296.84万元,其中统筹基金1606.15万元,个人账户基金1690.69万元。支出医疗费用2919.98万元,结余476.86万元。
  第五节 工伤保险
  1995年前职工因工伤亡均按1951年2月26日政务院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和1978年6月2日“国发〔1978〕104号”通知执行。职工因工负伤,在本企业医疗所、医院、特约医院的一切治疗费用,全部由企业负担。治疗期间,工资照发。1995年4月4日,县人民政府第14号政府令发布了《武义县企业职工工伤保险暂行办法》。决定工伤保险基金实行社会统筹,使工伤保险社会化。
  政府令规定,该办法适用于武义县城乡各类企业和职工,包括国有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股份制企业、私营企业、“三资”企业及自收自支、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和职工。工伤保险是强制性的社会保险,企业必须按照规定参加工伤保险,及时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发生工伤事故或患职业病时,企业应当及时救治。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处(简称县社保处),为具体办理职工工伤保险的机构。
  工伤保险实行社会管理和企业管理相结合,以社会管理为主。社会管理的工伤保险费用,由县社保处统一向用人单位筹集,统一支付;企业按规定负责支付工伤保险费用。
  工伤医疗待遇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职工住院治疗,由所在单位按照该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享受伤残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大部分不能自理和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和30%。
  《武义县企业职工工伤保险暂行办法》还对职工因工致残的各级伤残人员应享受的待遇,和职工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等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因发生特大工伤事故,工伤保险基金入不敷出时,县财政给予补助。
  保险基金征集
  工伤保险基金按照“以支定收,略有储备”的原则,由县社保处统一筹集,专项存储,专款专用。其费率根据行业的工伤风险类别和工伤事故及职业病发生频率划分为三档,分别以企业上一年全部职工工资总额为基数征缴。服务业等一类行业缴费比例为0.5%,纺织业、房地产业等二类行业缴费比例为1%,石油加工、有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采矿业等三类行业缴费比例为2%。根据企业发生的工伤事故率、工伤保险费使用、职业病危害程度等因素,对二、三类企业实行费率浮动。企业在不缴纳工伤保险基金期间发生工伤事故的,一切费用由企业负责。
  截至2005年年末,全县工伤保险参保单位343家,参保人数达17065人,仅占各类规模以上企业职工总数的32%,收缴基金累计1032万元,支出724万元,资金结余308万元。工伤认定2378起,伤残等级鉴定769人。行政复议8起,复议机关维持6起,撤销复议1起,当事人撤回复议申请1起。不服工伤认定结论提起诉讼5起,经法院审理后全部维持原结论。广大工伤、职业病职工的生活、医疗及其他经济补偿得到了基本保障。
  第六节 女工生育保险
  女工生育保险,1995年前均按国务院于1951年2月26日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执行。女职工生育,产前产后共给假56天,产假期间,工资照发。产期所需诊疗费、手术费、住院费及普通药费均由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负担。1995年4月4日,县人民政府发布第15号政府令《武义县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基金统筹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女职工生育保险基金社会统筹的范围和对象为武义县范围内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社会统筹的单位和职工。保险基金根据“以支定收,略有节余”,“取之于企业,用之于企业,造福于社会”的原则,按参加单位职工的上年度工资总额的1%向企业单位筹集,建立生育保险基金。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女工生育保险基金由县社保处负责筹集、支付和管理。生育保险基金用于支付有女职工生育的单位的一次性经济补偿。其补偿条件为在计划内生育并领取准生证和出生证的女职工,其标准为武义县上一年3个半月的社会月平均工资。1998年1月1日起执行县人民政府武政发〔1998〕3号《关于调整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补偿标准的通知》,补偿标准为武义县上年度6个月的社会月平均工资;属剖腹产的,支付标准为武义县上年度8个月的社会月平均工资。单位应如数发给女职工生育期间的全额工资及各项福利待遇,不得少发、扣发或不发。企业欠付或拒付职工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对职工造成损害的,企业应承担赔偿责任。
  企业必须按期缴纳生育保险基金,对逾期不缴纳的,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参加生育保险基金统筹的单位,如遇关、停、并、转等,应及时将有关批文报送县社保处,经核准后,可办理其生育基金关系转移手续。
  截至2005年年底止,全县生育保险参保单位148家,参保人员4768人,基金累计结余378万元。
  第七节 农村社会保险
  农村养老保险
  根据国务院〔1991〕33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浙政〔1993〕117号文件精神,县人民政府于1993年12月6日建立武义县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委员会,并设县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处,隶属县民政局;2003年8月又成建制移交县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管理。1994年2月5日,县人民政府发布《武义县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暂行办法》;同年3月,武义县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7次会议通过《关于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决议》。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坚持个人、集体、国家合理负担,权利与义务相统一的原则,坚持以农民自我保障为主,自助与互济相结合,社会养老保险和个人储备、家庭养老保险相结合。凡武义县农村户口的公民均为保险对象。投保年龄,一般为18周岁开始,满60周岁停止。
  保险费以个人缴纳为主,集体给予适当补助(含国家让利),补助标准由各单位根据经济条件决定。实施初期,武义县大部分农村的集体资金不够雄厚,只有部分农村给与补助。1994年有星光等6个社区经济合作社执行补助政策。个人缴纳的保险费和集体补助费均记入个人账户。烈军属、复退(荣誉)军人、五保户、特困户的特困老人,在集体补助后本人缴纳保费确有困难的,由民政部门从社会救济费中给予补助投保。保费缴纳分年交,或者一次性趸交,两种形式均可。分年交费标准为48元、72元、96元、120元、144元、168元、192元、216元、240元九个档次;一次性趸交从200元开始,多者不限,具体由投保人根据实际情况决定。限于经济条件,参保人缴纳的保费数额,及其享受的养老金数额都不是很大,尚属起步阶段。截至2005年年底止,共有70525人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1266人领取养老金。农保基金累计结余2299.59万元。
  1997年~1998年间,县农保处原主任沈某某,违背农保基金管理规定,擅自挪用,致使800万元农保基金被骗。县农保处事隔8年之后,追回被骗资金390万元。为不损害农保基金,对余下410万元损失,政府决定由县财政每年拨付60万元,分10年补足(包括利息)。
  失地农民生活保障
  改革开放以后,随着武义县工业化、城镇化建设进程的加快,农村土地被征用数量日渐增多。为妥善解决被征地农民的基本生活保障问题,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县人民政府于2003年12月9日发出《关于建立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的指导意见(试行)》。国家征用农村土地,除了付给合理的土地转让金之外,还采取多项措施帮助农民发展经济,保障农民生活。
  1.实行留用地保障办法。对坐落在县城规划区、建制镇所在地、部分乡政府所在地、工业园区所在地的征用地,实行留用地保障办法。由各社区经济合作社和村集体留用部分土地,通过建设标准厂房、市场、商住楼等多种形式,实施项目开发;其所得收益专项用于解决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问题。有关部门简化审批手续,加快审批速度,减半收取有关建设项目报批费用。留用地不得用于房地产开发,土地使用权原则上不得出让。
  2.实行基本生活保险办法。对土地被征用后人均耕地不足0.2亩的农民。凡自愿参加并交纳一定比例保险基金的,到了60周岁以后可以按月领取基本生活保障金。保险基金的收取和失地农民60周岁以后的基本生活保障金的给付,由县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管理处负责实施。保险基金的筹集,县政府每年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和县财政预算中安排一定比例资金,逐年补充被征地农民基本保险基金。县财政承担基金兜底责任,确保基金可持续支付。
  基本生活保险资金,根据参保人意愿分别按每人2万、1.75万、1.5万、1.25万、1万元标准筹集。投保资金分别由武义县政府、社区经济合作社或村集体及个人共同承担。其中武义县政府承担投保总额的30%(在土地出让金收益中列支);经济合作社或村集体承担部分,从土地征用费或集体资产收益及积累、留用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中列支。集体补助金额,可根据各社区经济合作社或村集体经济实力灵活掌握(不参保者不得给予补助),最低不少于总金额的40%。其余部分由个人承担,从劳力安置费中抵交。其中:65周岁~70周岁(不含70周岁)人员减免保费总额的10%,70周岁~75周岁(不含75周岁)人员减免保费总额的20%,75周岁以上人员减免保费总额的30%。
  保险金的发放,60周岁以上被征地农民,从缴纳保费后的次月起开始享受基本生活保障金。月基本生活保障金由基础生活费和个人账户生活费两部分组成。月基础生活费根据缴纳保费标准不同,每人每月分别为140元、120元、105元、90元、70元。个人账户生活费按参保人缴费年限确定,缴费年限为参保人参加保险至60周岁的时间。每一缴费年限每人每月个人账户生活费为1元。缴费年限不足一年的视为一年。随着经济发展,以农村低保标准为参照调整基础生活费,并根据银行利率调整个人账户生活费。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05年4月21日《关于深化完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险工作的通知》,武义县人民政府于2005年9月印发了《关于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补充意见》,经济合作社或村集体承担部分由原来每人2万、1.75万、1.5万、1.25万、1万,提高到3万、2.5万、2万、1.5万、1万元;同时,大幅度提高了不留地村社参保的政府补助比例,由原来政府承担投保总额的30%,分别提高到60%、65%、70%、75%、80%,对已留地未留足的村社,实行少留多补贴,多留少补贴原则。
  截至2005年年底,武义县人均耕地少于0.2亩的被征地村社共36个,被征地总量为2016.05公顷折合30240.71亩,被征地农民总数为49017人,参保人数1814人,共收取保费908.85万元。2005年年底前已有728位60周岁以上老人享受每月70元至210元不等的生活费。
  第八节 农村合作医疗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由政府组织、引导、支持,农民自愿参加,个人、集体和政府多方筹资,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农民互助共济制度。2004年5月1日起,正式推行。
  组织管理2004年2月19日,县政府成立了由卫生、财政、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审计、监察、农业、民政、扶贫等政府职能部门领导以及农村居民代表组成的武义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简称县合医委),副县长应慧英任主任。并在县卫生局设立了武义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简称县合医办),负责日常业务工作。各乡镇(街道)相应建立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并在“365办事中心”设办公室,其职责是:负责筹集合作医疗个人出资部分资金;定额以下医药费的审批报销,及本乡镇(街道)合作医疗资金的财务会计工作和合作医疗的其他日常业务。
  参加对象除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居民外,其余户口在武义县的农民或居民均可以户为单位参加;非武义县户籍的外来务工人员在企业(单位)自愿并达到规定参保率的前提下也可参加。
  基金筹集武义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40元。其中,省、县政府财政补助每人每年20元,个人自筹20元。农村“五保”户、低保家庭和特困残疾人等困难群体,其合作医疗个人出资部分由政府财政负责解决。基金筹集以参保年度(该年5月1日至次年4月30日)为单位,整户参保为原则,一次性缴清。个人缴纳部分由户口所在地乡镇(街道)与村委会(居委会)负责筹集。外来务工人员以企业(单位)为单位,由企业组织收取并上缴到企业(单位)所在地乡镇(街道)。个人缴纳的基金,在每年的4月30日前由乡镇(街道)筹集后,于该年5月10日前统一上缴到县合作医疗基金专户。合作医疗基金由县合医办管理,在全县范围内统筹合作,实行财政专户管理、专户储存、专款专用。每年收支账目定期向社会公布,基金结余转入下一年度使用。
  报销办法凡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者,其住院医药费超过一定数额,可按比例分段报销。报销设置起付线和最高封顶线。住院以入院时间为界线。起付线根据医院等级及区域设置,县第二人民医院及中心、乡镇(街道)卫生院为600元,县城县级医院为1000元,县外医院为1500元。每次住院超过起付线以上部分实行分段报销,具体报销标准为:起付线(含)以下,不予报销;超过起付线至5000元(含)部分,报销25%;超过5000元至10000元(含)部分,报销40%;超过10000元以上部分,报销50%。每人全年累计报销最高限额为2万元。县外医院住院治疗的医药费按上述标准的90%报销。特殊病种(尿毒症、恶性肿瘤、脑血管意外、肺结核、肝硬化腹水),由个人提出申请,经县级医院专家组鉴定,县合医办批准,门诊医药费年累计超过2000元以上部分按住院报销标准予以分段报销。住院总费用5000元(含)以下的由乡镇(街道)合医办审核后报销;住院总费用超过5000元的,由县合医办审核后报销。
  武义县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推行以后,对减轻农民医药费负担,缓解农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第九节 最低生活保障
  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国家通过救济社会最困难成员以维持他们最低生活水平而实行的一种社会救济制度,是对传统的城乡社会救济工作的一项根本性改革。为了促进社会救济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切实保障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根据省政府浙政发〔1996〕92号文件《关于在全省逐步建立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及省民政厅同年6月28日《关于贯彻落实省政府在全省逐步建立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的实施意见》,武义县于1996年7月4日由县民政局建立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工作指导小组,具体办理最低生活保障工作。
  1997年,县财政将最低生活保障经费列入预算。是年城镇最低保障对象385人,每人每月补助130元;农村最低保障对象476人,每人每月补助20元。此后,县民政部门制定《武义县最低生活保障线制度暂行办法》,基本做法是:根据该年武义县经济发展和人民实际生活水平,确定一条最低生活保障线,即城镇居民每人每月120元,农村居民每人每月60元,凡达不到最低生活保障线的贫困居民,政府采取差额补助,以保障其最低生活水平。这条最低生活保障线,县人民政府随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适时调整。低保对象收入若超过这条保障线的,就不再享受低保;原非低保对象的,因病、因残、因灾,其生活费低于保障线的,可申请列入低保。这项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经武义县人民政府批准后,于1998年正式实行。
  1998年7月20日,县民政、财政两局联合向各乡镇政府下发了《关于1998年度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具体操作的意见》。是年,全县确认低保总户数1119户1790人,月发放总金额33780元,年发放总金额405360元,其中乡镇负担25%,县负担75%。
  1999年对低保对象进行了动态调整,调整后,全县低保总户数1239户,2016人,年补助金额470340元,其中县财政负担352755元,乡镇负担117585元。同年12月21日,县政府发文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从1999年9月1日起,在原有基础上提高30%,即从每月120元提高到每月156元。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从2000年1月起,在原有基础上提高15%,即从每月60元提高到每月70元。全年城镇保障金35万元、农村保障金47.8万元。
  2001年,从4月1日开始对城乡低保对象的保障标准进行了提高,即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从原来每人每月提高到180元,农村每人每月提高到80元,全县为此追加金额105876元。
  2002年4月22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武义县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通知各乡镇、街道、县政府各部门和直属各单位认真贯彻实施。并再次提高低保标准:城镇居民每人每月为200元,农村居民每人每月为100元。是年新增低保对象474户、750人。
  2003年为进一步加强低保户规范化管理,建立了低保红绿卡制度和资金合理负担、社会化发放、网络管理等一系列规章制度。由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提高,低保户数、总人数、财政拨款也逐年增加。2002年共有低保户1966户3120人,支出低保资金177.7万元,其中乡镇负担46.13万元;2003年动态管理调整为2511户3905人,支出低保资金277.1万元,其中乡镇负担39万元;2004年总户数为2811户4316人,支出低保资金324万元,其中乡镇负担44.9万元;2005年总户数为3088户4716人,支出低保资金407.8万元,其中乡镇负担49万元。

知识出处

武义县志(1986-2005)

《武义县志(1986-2005)》

出版者:方志岀版社

本书全面记述武义的自然、政治、经济、文化、社会、人物等方面的诸多重大变化。前有概述、大事记,中列38编200余章,后有附录、索引。主要内容有:建置、自然环境、土地与矿产、城乡建设、环保与生态、居民、经济要述、农业、林业、水利、工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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