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劳动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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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武义县志(1986-2005)》 图书
唯一号: 112220020220000768
颗粒名称: 第四章 劳动工资
分类号: F244
页数: 3
页码: 938-940
摘要: 本章分述了武义县的工资制度改革、工资总额管理与工资水平、最低工资制度情况的简介。
关键词: 武义县 社会保障 劳动工资

内容

第一节 工资制度改革
  依据国务院1985年1月5日《关于国营企业工资改革问题的通知》,成立改革工资制度领导小组进行全县工资改革工作(简称85工改)。1986年,企业单位开始工资制度改革,实行标准工资制,即实行8级15档制;分3类产业,7种工资标准。是年8月底完成了企业工改调资工作,全县62家全民企业6145名职工,月工资总额由原来的287730元提高到404682元,增资幅度为40.65%,人均增资19.03元,增资面为95.63%(其中有4861人升了级)。此项工资标准由政府统一规定,所有企业统一执行。
  1992年,武义县贯彻《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计划经济模式开始向市场经济过渡,不再强调执行统一的工资标准,开始实行企业职工的工资、奖金与企业经济效益挂钩(即工效挂钩),企业对职工工资、奖金分配拥有自主权。在遵循“两低于”原则(即企业工资总额增长幅度要低于经济效益增长幅度;职工实际工资增长幅度要低于本企业劳动生产率提高幅度)的前提下,企业自主决定晋级晋薪的条件、对象和时间,同时要建立约束机制,实行宏观调控。
  1995年,武义县有一部分企业仍然执行原来的等级工资标准,影响企业和职工积极性,不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也不利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贯彻实施。县劳动人事局,于1995年11月2日,就进一步深化企业工资制度改革问题发出了通知,明确废止原有的标准工资制,要求各企业在1995年年底之前自行制定适合本企业实际的新的工资制度;并规定新工资制度应包含的内容:企业工资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和依据,企业内部分配的基本原则,工资分配制度的适用范围和对象,工资分配形式,新的工资标准,工资的增长机制,职工奖惩与工资挂钩的办法,执行最低工资标准和困难企业职工基本生活费以及特殊人员生活费待遇的标准,工资分配工作的监督检查和管理,及其他相关内容。新工资制度拟定后,要经过本企业全体职工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再行实施。是年年底,武义县经委系统所属的有机化工厂、供电局等25家企业完成了工资制度改革,实行新的工资制度。从此,武义县结束了由政府统一规定企业职工工资的历史。
  第二节 工资总额管理与工资水平
  浙江省1986年下达给武义县全民所有制单位职工人数和工资总额计划是:职工人数10935人,年工资总额1218万元;计划外用工1075人,工资总额控制数为86万元。武义县又层层下达,先由武义县劳动人事局将全民企业工资基金下达到各企业主管局,再由各企业主管局按国家规定的政策下达各企业单位执行。各企业单位的奖金、加班工资、部分工资性津贴也由县劳动人事局将控制数发给各主管局,再由主管局根据企业的经济效益和生产情况按月或按季提出发放意见,经县劳动人事局核定后送银行监督支付。
  1988年7月15日,浙江省人民政府发出《关于全面推行全民所有制企业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办法的通知》。开始实行企业效益工资制办法,并建立企业工资的分级管理体制,增强国家对工资分配的宏观调控,扩大地方、企业分配自主权,克服工资分配中的平均主义,调动企业和职工的积极性。
  县劳动人事局、县财政局为主组成了“工效总挂办公室”,制订了挂钩方案,并研究分挂落实工作。经省批准,于1989年1月顺利实施。武义县实行“工效挂钩”的全民企业65家,核定挂钩税利基数为2541万元,挂钩工资总额基数为1235万元,挂钩浮动比例为1∶0.78。分挂落实结果,落实到企业的工资总额基数为1121.24万元,比省定总挂工资总额基数小9.22%。经年终决算,实现税利总额为3371.14万元,比省核定基数2541万元净增长32.67%;可提新增效益工资为314.68万元,比省核定工资总额基数增长25.48%。全年提挂钩工资总额为1549.68万元,实际使用1262.85万元,尚余工资总额286.83万元,待进行效益工资的固定升级时使用。
  武义县65家全民企业1989年至1990两年共计提取新增效益工资600.41万元,比核定工资总额基数增长23.9%。为使职工收入与企业经济效益紧密挂钩,对1989年经济效益较好的并有承担能力的挂钩企业的职工,进行了效益工资的固定升级。除粮食系统17家企业尚未结束外,有47家企业均审批兑现,计有4329人升了级,月增资27299元,人均6.5元,调动了企业和职工的积极性。
  1991年对全县65家县属工效挂钩全民企业进行决算,全县结转工资总额471万元,并下达第二轮工效挂钩税利基数和工资总额基数,核定工资总额基数1742.85万元,税利基数3084.8万元。同时审批了粮食和供销社系统所属企业工效挂钩效益工资,计1958人升了级,月增资15777元,人均增资8.49元。
  1997年起,由于国有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武义县大部分国有、城镇集体企业转为民营,工资总额管理制度完全停止执行。从此,武义县国有、集体企业开始走上市场,实行“市场机制决定、企业自主分配、政府监督调控”的企业工资分配体制。
  从1998年起,对企业职工的工资增长实行指导线制度,每年发布一次。即:企业货币平均工资增长基准线为7%~10%之间,适用于生产正常发展,经济效益有所增长的企业;企业货币平均工资增长上线(预警线)为12%~18%之间,适用于经济效益有较快增长的企业;企业货币平均工资增长下线为零增长或负增长,但企业支付给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工资不得低于县政府规定的企业最低工资标准。上述企业工资指导线适用于所有企业在岗职工工资分配。
  企业拥有制定工资制度的自主权之后,全县企业都实行了新的工资制度,在充分调动企业和职工积极性的同时,也出现了一些问题。主要是有部分企业对职工工资高低掌握不准,引起部分职工有意见。于是,2003年7月10日,县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发出了《关于公布武义县2003年人才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的通知》,建立武义县人才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制度,供各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和招用劳动力时参考。是年公布的有48个职位(工种),根据不同学历和专业技术等级确定指导价位。指导价位不具指令性。它为劳动者选择职业,为企业决定工资水平,提供比较客观的参照依据。企业根据自身的规模、效益等情况选择高、中、低价位;劳动者也可根据自身情况选择适当的就业岗位。2005年从48个职位(工种)扩大到76个职位(工种),并调整了工资水平。
  第三节 最低工资制度
  进行改制和产业结构的调整后,在分配制度上,企业执行自主权。为了防止部分私营企业主为追求高额利润,把职工应得的报酬压得过低;为了保障劳动者个人及家庭成员的基本生活,促进企业公平竞争,国家劳动部于1993年11月24日出台“企业最低工资规定”。
  县劳动人事局根据上级有关规定,于1994年8月30日下发《关于印发(企业最低工资规定)的通知》,对法定工作时间(即:每周5天半,每月以23天半计算),最低工资组成(按照统计年报的口径执行)和对计件工资的测算,确定科学合理的“最低工资规定”,由政府发布并强制执行。对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县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并对企业劳动者在国家规定的各种休假期内休假,以及依法参加国家、企业和社会活动,应视为提供正常劳动,并按规定发给劳动者工资,不得任意扣除。最低工资标准,是根据经济发展情况和实际生活水平,由县人民政府作动态管理和发布的。

知识出处

武义县志(1986-2005)

《武义县志(1986-2005)》

出版者:方志岀版社

本书全面记述武义的自然、政治、经济、文化、社会、人物等方面的诸多重大变化。前有概述、大事记,中列38编200余章,后有附录、索引。主要内容有:建置、自然环境、土地与矿产、城乡建设、环保与生态、居民、经济要述、农业、林业、水利、工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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