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产权改革后的职工分流安置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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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武义县志(1986-2005)》 图书
唯一号: 112220020220000766
颗粒名称: 第二节 产权改革后的职工分流安置
分类号: F243.1
页数: 2
页码: 936-937
摘要: 本节记述了武义县1996年至2002年产权改革后的职工分流安置情况的简介。
关键词: 武义县 劳动力管理 职工安置

内容

武义县从1996年开始,大批国有企业和城镇集体企业实行转让、租赁、兼并、歇业、终止等多种方式的产权改革和转换经营机制改革,企业职工转换身份走向社会。县委、县政府,除积极做好再就业之外,为了保障企业下岗职工的基本生活、维护社会稳定,于1998年11月4日下发了《关于国有、城镇集体企业职工分流安置与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实施意见》。文件规定:
  (1)实施终止、歇业的企业,可根据本企业资产出售净收入人均占有量的多少,按职工每一年工龄500元~800元标准提取职工安置补助费,划拨给县就业管理服务处,一次性发给愿意自谋职业的职工;安置到其他企业的职工,则按规定逐年划拨给接受安置的单位,接收企业应按规定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用;到县就业管理服务处失业登记的,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离退休人员的安置费用,一次性交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处,由其按规定支付养老、医疗等费用。
  (2)实施兼并、转让、租赁的企业,其职工原则上随产权转移承接转入新企业。属城镇合同制工人的,应重新签订劳动合同;是农村劳动力的应予以辞退;符合退休条件的应及时办理退休手续。对少数确属无法安置的职工,新企业要缴纳安置补助费,其标准为按本人工龄每年800元提取,一次性交给县就业管理服务处,用于职工自谋职业或招用失业职工单位的安置补助。
  (3)实施减员增效的企业通过清退农民工和离退休返聘人员后,还有超出定员定额标准的富余
  说明:“其他经济类型”,指外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及港澳台企业等。
  人员,可采取转岗安置、转岗培训、行业系统内部调剂、内部离岗退养、企业及主管部门兴办第三产业、职工停薪留职等办法分流安置。通过上述途径安置后尚有富余职工的,企业可以按规定安排其下岗,进入再就业服务站。下岗职工要求自谋职业的,可根据本企业实际情况,按本人工龄每年给与500~800元的安置补助费,由企业一次性划拨县就业管理服务处,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后,由县就业管理服务处发给本人。自谋职业职工可由县就业管理服务处代管其人事档案,代交养老金,达到退休年龄可代办退休手续,依法享受退休待遇。职工距正常退休年龄不到5年的,经本人申请,企业批准,可以退出工作岗位休养,职工退出工作岗位休养期间,由企业按不低于全县职工最低生活费的标准发给生活费。企业和退出工作岗位的职工都应按规定继续缴纳社会保险费。
  规定下列人员不得安排下岗:(1)职工因患病或负伤在规定医疗期内的;(2)女工在怀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3)职工家庭收入低于武义县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的。
  下岗、失业职工参加社会办技能培训班的,经县就业管理服务处审核后,其培训费可补助50%。
  产权改革工作,从1996年开始至2002年,共有178家企业实行改制,涉及企业职工人数达12730人。其中经安置实现再就业的8994人,自谋职业的2008人,办理退休(含提前退休)的976人,由于各种原因尚未再就业的待业人员752人。期间累计筹集再就业基金11957.1万元,其中包括发放安置补助费9688.1万元,以及下岗职工生活费和县领导走访特困职工等费用。直到2005年年底止,武义县国有和城镇集体企业改制工作基本结束。

知识出处

武义县志(1986-2005)

《武义县志(1986-2005)》

出版者:方志岀版社

本书全面记述武义的自然、政治、经济、文化、社会、人物等方面的诸多重大变化。前有概述、大事记,中列38编200余章,后有附录、索引。主要内容有:建置、自然环境、土地与矿产、城乡建设、环保与生态、居民、经济要述、农业、林业、水利、工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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