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编 劳动与社会保障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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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武义县志(1986-2005)》 图书
唯一号: 112220020220000756
颗粒名称: 第二十八编 劳动与社会保障
分类号: F249.275.5
页数: 28
页码: 929-956
摘要: 本篇分述了武义县,劳动就业、劳动力培训、劳动力管理、劳动工资、社会保障制度、劳动争议与处理、劳动保障监察情况的简介。
关键词: 武义县 社会保障 劳动保障

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随着现代工业的发展,劳动就业和劳动保障问题也日渐成为涉及千家万户的民生大事,并成为人民政府的一项重要工作。
  改革开放之后,武义经济持续快速发展,提供了大量就业和创业机会。据县统计局统计,2005年全县城乡20.36万社会从业人员中,从事工业的职工和管理人员有7.26万人,从事商业的职工和管理人员有1.4万人,从事住宿、餐饮业的有1.1万人,其他还有交通、建筑、服务、教育、卫生、科技和行政管理等等,总计在非农部门就业的有14.32万人。继续从事农、林、渔、牧的人数减少到6.04万人。此外,据县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2006年4月调查,外省外县来武义务工者,已达52586人;武义去外县外省打工或经商的也有25000余人。致使全县的社会构成和就业形势发生了历史性变化。
  改革开放期间,劳动就业和劳动保障问题,进行了一系列的改革。作为政府主管部门的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其管理对象原先只限于城镇居民,后来逐步扩大到农村农民,实行城乡统筹;原来由政府计划分配的用工就业制度,改由市场调剂的劳动合同制,并开展一系列的工资制度改革;在劳动保障方面,则由原来的企业保障改为更可靠的社会保障,建立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等等制度,并逐步扩大到农村,扩展到全社会,还建立了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对促进社会和谐与稳定起了积极作用。
  第一章 劳动就业
  第一节 劳动就业与用工制度改革
  劳动合同制取代计划分配制度
  改革开放前执行的是计划劳动就业制度,它的主要特点是由政府包揽,按计划分配就业;对城镇居民劳动力实行“统包统配”制度,就业者一进企业单位,其户籍、粮油关系,住房、工资、劳保、福利等全部由企业解决,一次分配定终身;职工不能按生产需要个人专长合理流动和调整,工资等级总额由政府规定控制,企业和个人的聪明才智受到压抑。就业制度上的“铁饭碗”与分配制度上的“大锅饭”,影响企业和劳动者积极性。这一用工就业制度一直延续到80年代中期。
  1986年,国务院下发《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国营企业招用工人暂行规定》、《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和《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暂行规定》;浙江省人民政府发布《贯彻执行国务院改革劳动制度四个规定的实施细则》,武义县结合实际,作出“补充意见”,于1986年11月11日一并下发施行。从此,由企业和就业者双向选择的劳动合同制,逐步取代由政府包揽的统配制度。是年,武义县各企业单位新招收的302名工人全部实行劳动合同制。此后,凡新招工人都采用劳动合同制。
  时至1989年,各企业虽然不断增加了劳动合同制的职工,但原有的固定工仍占企业的70%以上,企业内部机构臃肿,人浮于事,效率低下的局面仍然难以改变。1989年1月5日,县人民政府下发了〔1989〕第2号文件,深化用工制度改革,搞活固定工。中心内容是实行劳动优化组合,企业择优用人,职工竞聘上岗。具体做法是“四公开”:优化组合方案公开,定员定编公开,选人标准和过程公开,政策待遇公开,不搞一次组合定终身,对老弱病残职工适当照顾。
  实行优化组合之后,各企业出现大批富余人员,政府要求本企业消化为主,企业间适当调剂余缺;各企业可以用多种方式安排富余人员,并逐步让一些富余职工进入劳务市场,由社会调剂解决;凡是由富余人员兴办的集体所有制企业,政府予以税务方面优惠和其他方面的扶持。此外,政府鼓励企业富余人员自谋职业,或者“停薪留职”创业。对年龄较大的职工,可提前离岗退养,待年龄到后正式办理退休手续。
  搞活固定工的改革,即彻底打破“铁饭碗”和“大锅饭”的改革,工作艰巨,历经6年时间,至1995年基本结束,全县157家国有和城镇集体企业中有155家全面实行了劳动合同制度。共有15812名职工补签了劳动合同,有11000名职工重签了劳动合同,结束了长达10年的固定工和劳动合同工并存的局面。
  城乡统筹就业
  武义县的劳动力资源主要在农村,长期以来农村劳动力从未被纳入国家就业制度之中,农民难以外出自由择业。80年代初,农村实行了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同时,武义的乡镇企业异军突起,发展迅速。农村大量剩余劳动力开始涌向乡镇企业、个体私营企业、二轻集体企业、全民工业企业。而城镇待业青年,仍然由政府劳动行政部门统一安置和推荐。1987年武义县城镇待业人员增至749人,因各企业吸收部分农村劳动力,挤占了城镇劳动岗位。1987年,县政府下发了武政〔1987〕67号文件,强调合理使用“临时工”(指农民工)和城乡劳动力统筹安排的原则。县属各企业单位因生产工作需要必须使用临时工时,需编制“临时工使用计划”,由县劳动服务公司组织输送,实行一个口子进出。是年办理使用临时工的全民单位88个,计1907人。
  1988年,县劳动服务公司对全县农村富余劳动力进行调查。是年88家全民单位,共计使用临时工4140人;集体企业25家,临时工2331人,并都签订了劳务合同。是年武义县城镇待业人员达938人,共安置739人。
  其后,武义县曾经出现“计划外用工”(指使用农村劳动力,下同)增长过快现象,严重影响国家劳动工资计划的宏观管理。1989年,县人民政府转发省人民政府《关于严格控制职工人数和清理压缩计划外用工的通知》,至1989年11月底全县共清退“计划外用工”569人,并安置城镇待业青年371人就业。1990年又清退450余名,安置城镇待业人员303名,同时在不突破用工总量和完成城镇就业安置任务的前提下,招收了一批不转户口的农村劳动合同制工人,计550名。1991年,继续贯彻严格控制职工人数总量增长的前提下,招收安置城镇待业青年、待业职工313名,不转户粮的农村劳动合同制工人626名。基本实现了城乡统筹兼顾。
  1992年,武义县劳动人事局下发《关于贯彻县委县政府进一步加快改革开放和经济发展若干意见》,对企业不再下达招工计划,由企业根据生产需要先城镇后农村的招工原则,自行招用城镇待业青年和农村劳动力。武义县劳动人事局为减轻城镇就业岗位的压力,拓宽就业渠道,组织农村劳动力输出外地务工,每年数百人。
  1993年,武义县政府规定,劳动力流动全部推向市场,劳务市场的服务范围和对象,不受城乡、单位所有制和人员身份的限制,凡用人单位需要,市场进行中介,办理有关手续即可就业。对农民进城务工,实施务工许可制度,凭“务工许可证”参加企业招工就业。1994年办理农民务工许可证1510人次;1995年办理农村劳动力就业证3610人。1997年4月9日,国家劳动部印发《农村劳动力跨地区流动有序化工程1997年实施计划》,进一步加强了对农村(外来)劳动力流动就业的管理和服务工作,对单位使用农村与外地劳动力进行总量控制,分类管理,凭证就业的办法。是年办理外来农村劳动力务工就业证3610人,办理武义县农村劳动力外出就业人员就业登记卡523人。
  从改革开放初期至90年代中后期,国家就业政策发生较大变化。一方面是农村劳动力,从不许务工到允许务工,再到放开务工;另一方面是城镇劳动力,从统包统配到推荐就业,再到与农村劳动力平等竞争就业。在此期间,劳动力供大于求,就业形势较为严峻。武义县政府始终坚持统筹兼顾,尽力协助各方就业,并努力开拓就业门路。直到2000年之后,武义经济高速发展,提供大量就业岗位和创业机会,城乡劳动力只要有意就业,就不难找到工作机会。据统计,2005年城镇登记失业率为2.9%;又据县委县政府2006年10月~12月进行的2005年全县农户基本情况调查显示,全县农村劳动力175733人,已有104588人外出务工或自主创业(包括季节工,包括去外县外省)。
  第二节 再就业工程
  90年代中后期,县人民政府开始对全县工商企业实行转换经营机制的改革。全县国营和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进行改制,仅剩少数事关国家经济命脉和国计民生的企业(如金融、电讯、供电、供水等)。职工身份也进行转换,许多职工面临再就业。为促进失业职工再就业,武义县人民政府成立了“再就业工程领导小组”,并下发了《武义县再就业工程实施意见》。1997年3月18日,县人民政府在全县经济工作会议上与县计划经济委员会、县第二轻工业局、县供销社等9个责任部门签订了再就业安置目标责任书。
  再就业情况通过各方努力,1997年共安置失业下岗职工1118人再就业,城镇失业率控制在3.9%,比上一年的5.7%下降1.8%;失业职工再就业率达到57.6%。1998年,安置失业下岗职工1158人,城镇失业率控制在3.9%。1999年,安置失业下岗职工2255人,失业职工再就业率达61.6%;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3.5%以内。2000年分流安置失业下岗职工4860人,失业职工再就业率达69%,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3.5%;2001年,安置失业职工535人,失业6个月以上的职工再就业率达98%,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3.1%以内。再就业职工大部分都转入民营企业工作,也有部分职工自己创业。下岗职工章某,还被省总工会评为“十佳下岗明星”。
  再就业培训为创造条件再就业,帮助失业职工提高再就业能力,开展了转岗培训行动,截至2005年年底,武义县就业管理处共培训了6766人次。经过再就业培训,绝大多数下岗、失业职工都能找到工作。
  鼓励自谋职业愿意自谋职业的失业职工,县就业管理服务处一次性发给本人安置补助费。为扶持难以再就业的失业职工自谋职业,政府则发放《再就业优惠证》,凭证享受社会保险补贴,享受减免税收待遇,免交管理证照类费用,小额担保贷款及贴息贷款等优惠。2003年,发放《再就业优惠证》1139人,至2004年累计发放2008人。
  2000年之后,武义经济快速发展,再就业问题日渐缓解。
  第三节 劳务市场与就业服务
  1993年10月15日县人民政府发布《武义县人才劳务市场管理暂行规定》。第三天召开“武义县人才劳务交流大会”,县人才劳务市场正式开业。县内外有8个用工单位到场招工,近500人进场洽谈,求职登记102人,当场办理招工手续45人、干部流动16人、职工养老保险29人,发布人才、劳务信息13条。
  1995年7月28日举办第二届人才劳务交流大会,有50家县属企事业单位和乡镇、个体私营企业进场设摊招聘,近5000人次参加交流洽谈,322人当场与用人单位签了劳动合同;还为金温铁路、深圳、永康等地输送农村富余劳动力63人,为桐乡输送了37名残疾人。劳务市场还不断扩大服务范围,为企业富余人员、自谋职业人员及乡镇、个体私营企业就业人员代管人事关系和人事档案61份。
  此后,每年举办一次人才劳务交流大会;1999年之后,每年承办春季、秋季两次人才资源交流大会;2004年之后,改为每月逢10为人力资源交流集市日。从此劳动力的供求走上市场化、经常化轨道。
  从1993年至2005年共举办了17场人才劳务交流大会,共有7079人推荐就业;累计代理大中专毕业生集体户口1379人;为计划内自费生录用为干部51人;办理转正定级手续76人;办理各类流动人员转介手续387人次,代管党员组织关系37人;代管人事档案10406人份。并为符合国家规定的976名自谋职业人员(原为企业职工)办理了退休手续。同时接收企业改制前的退休人员的人事档案2322份,遗留人事档案1144份。
  第二章 劳动力培训
  第一节 就业培训
  城镇居民和职工培训
  1986年7月12日国务院国发〔1986〕77号《国营企业招用工人暂行规定》第二条规定:企业招用工人,必须在国家劳动工资计划指标之内,贯彻执行先培训后就业的原则,面向社会,公开招收,全面考核,择优录用。
  从1985年至1996年,培训对象是城镇居民的初、高中毕业生中未能升学而需要就业的劳动力和企业下岗失业职工;培训科目为形势教育、职业道德、法制、安全生产和劳动合同制的有关政策规定等。岗位技能,根据招用劳动力的企业工种需求,由企业组织培训。1997年至2005年,主要是失业职工的转业转岗培训。
  1987年,凡县属全民、集体单位新招劳动合同制工人,均实行先培训后就业、先招生后招工的制度,全年共招收培训生465名。以后几年,培训面逐年扩大。培训形式也有发展,技术工种和熟练工种由用工单位自行办理,定向培训,培训期由以往的3个月延长到6个月;通用工种和特殊工种(如炊事员、司炉工等)由县劳动部门和县总工会统一办班。培训结业后输送给用工单位。从培训结业时“应知应会”(指应该掌握的专业理论和应该掌握的专业操作技能)考核结果得知,培训质量不断提高。
  1995年以后,随着企业转换经营机制的深入,县人事劳动局坚持灵活办班,注重实效原则,组织城镇待业人员就业前公共课目培训,组织工人技术等级教育和考核,同时还组织机关干部、企事业单位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240多人参加计算机应用能力培训等等。
  农村劳动力培训
  2004年5月25日,县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对全县农村劳动力开展基础调查工作。至7月底基本摸清了全县农村劳动力的数量、性别、年龄、转移就业等基本状况。武义县农村劳动力人口有166840人(其中女性73560人),已转移到非农产业的农村劳动力83572人,未转移人员83268人。农村劳动人口文化,大专以上的有930人,高中及以上的有22537人,初中文化的有90491人,小学及其以下的有52882人。全县劳动力人口文化程度偏低的人数达143373人,其中初中文化程度的占劳动人口的54.23%;小学及其以下文化程度的占劳动人口31.69%。这些人中虽然已经有许多在外打工,但多为简单劳动,工资较低。全县农村劳动力人口基本上无专业技能特长。
  2004年6月,县委办公室和政府办公室下发《武义县农村劳动力职业技能培训工作实施意见》,开始了农村劳动力职业技能培训工作。培训对象:农村男50周岁,女40周岁以下的劳动力,被征地农民、下山移民;初、高中毕业生中未能继续升学并准备进入非农产业务工经商的人员;以及已在二、三产业就业但缺乏基本技能的农村劳动力。培训以职业技能培训为重点,开设专业达21个工种,并对有开办超市意向的人员进行实务培训。县政府还设立农村劳动力素质培训工程专项资金150万元(以后几年均不少于此数)。是年,举办各类培训班185期,共计培训14031人,经培训实现就业5088人,完成农村劳动力转移8545人。
  2004年8月26日,中共武义县委成立县农村劳动力素质培训领导小组,县委副书记陈增加任领导小组组长,县政府常务副县长徐华良、县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朱良宝、县政府副县长吕文革任副组长。下设武义县农村劳动力培训领导小组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负责全县农村劳动力素质培训工作。县农办、经贸局、农业局、教育局分别负责农民转移就业培训、务工农民岗位培训、农业专业技术培训、农村后备劳动力培训的具体工作。
  2005年,结合武义实际,加大培训力度,调整培训补助政策,开设特色培训,完善培训管理,严抓培训质量,扎扎实实地开展培训工作,举办各类培训班270期,培训14883人,其中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6012人,务工农民岗位技能培训6178人,农业专业技能培训2093人,后备农村劳动力培训393人,培养高级工以上高技能人才157人。全县农村劳动力基本情况信息录入10.5万人。
  第二节 技能考核鉴定
  1987年3月26日,县劳动人事局会同县职工教育办公室发出《关于开展中级技术业务培训工作的意见》。同年8月1日,县政府批转县劳动人事局、县教育局等5个政府部门《关于发展职业技术教育几点意见的报告》,开展对职工的培训带考核工作。
  培训考核方式以业余为主,条件较好的单位和部门进行脱产、半脱产培训。通过书面和实践考核合格,发给技术等级证书。初级、中级技术工人,中型工业企业由本企业工人技术考核委员会考核鉴定,其他企业由主管部门工人技术考核委员会考核鉴定,并报县劳动人事局备案、发证。高级技术工人,报金华市技工评审委员会批准;技师报浙江省劳动厅工人技师考核评审委员会评审认可。
  根据1987年12月12日调查,武义县全民企业技术工人3754人,其中:三级以下的技术工人1113人,四至六级的技术工人2510人,七级以上的技术工人131人。集体企业技术工人数有2029人,其中:三级以下的技术工人298人,四至六级1635人,七级以上96人。对虽有初中毕业文凭而无初中毕业实际水平的青壮年职工,进行“双补”(即文化、技术补课),以提高工作能力和技术业务水平。截至1987年底,全县经培训、考核结业的中级技术工人达1212人。
  1990年,首次举办了高级技术工人培训班,有19名高级技术工人通过考核与报批,取得了技师聘任资格。1995年,共有285人取得了技术等级证书,其中高级工85名、中级工36名,初级工164名。有5名推荐参加浙江省劳动厅组织的工人技师考核培训。1996年开展对机关、事业单位技术工人等级岗位培训、考核、发证工作,全年举办培训班6期,有156人经考核获得资格证书。举办绞车工培训班一期,有84名工人经考核获得操作证书。1999年至2000年,对汽车驾驶,水电水机运行等工种172名技术职工,进行了培训考核工作。对县机关工人特殊岗位,如文字录入、广电机务等9个工种161名职工,进行了技术等级培训考核工作,并积极推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另外,还开展了餐厅服务员、客房服务员、计算机文字录入、美容美发等13个工种的职业技能鉴定,发证495人。2001年对10个工种开展技能考核鉴定625人。2003年,私营企业大量发展,企业需要技术工人迫切,从而全面启动了职业技能培训工作,根据需求,推出了车工、钳工、计算机等13个专业培训。年内通过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的总共达2670人。2005年,根据企业需求,对务工农民岗位技能培训6178人,对高级工以上的技术工人培训考核发证157人。
  第三章 劳动力管理
  第一节 职工队伍
  1986年武义县各企业职工总数31733人。随后职工队伍快速增长,至1993年全县职工总数达42800人,与1986年相比增加34.87%。
  90年代后期,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政府贯彻企业转换经营机制,企业改革、改制的力度加大;部分国有、城镇集体企业实施终止、歇业、兼并、转让、租赁,企业职工下岗、分流,原有职工队伍人数减少。至2001年,全民所有制企业职工减至9790人;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职工减至891人;乡镇办企事业职工减至474人。而个体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合资企业、“三资”企业发展迅速,到2005年,非国有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职工增加到39791人,占职工总数的74.6%。
  第二节 产权改革后的职工分流安置
  武义县从1996年开始,大批国有企业和城镇集体企业实行转让、租赁、兼并、歇业、终止等多种方式的产权改革和转换经营机制改革,企业职工转换身份走向社会。县委、县政府,除积极做好再就业之外,为了保障企业下岗职工的基本生活、维护社会稳定,于1998年11月4日下发了《关于国有、城镇集体企业职工分流安置与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实施意见》。文件规定:
  (1)实施终止、歇业的企业,可根据本企业资产出售净收入人均占有量的多少,按职工每一年工龄500元~800元标准提取职工安置补助费,划拨给县就业管理服务处,一次性发给愿意自谋职业的职工;安置到其他企业的职工,则按规定逐年划拨给接受安置的单位,接收企业应按规定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用;到县就业管理服务处失业登记的,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离退休人员的安置费用,一次性交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处,由其按规定支付养老、医疗等费用。
  (2)实施兼并、转让、租赁的企业,其职工原则上随产权转移承接转入新企业。属城镇合同制工人的,应重新签订劳动合同;是农村劳动力的应予以辞退;符合退休条件的应及时办理退休手续。对少数确属无法安置的职工,新企业要缴纳安置补助费,其标准为按本人工龄每年800元提取,一次性交给县就业管理服务处,用于职工自谋职业或招用失业职工单位的安置补助。
  (3)实施减员增效的企业通过清退农民工和离退休返聘人员后,还有超出定员定额标准的富余
  说明:“其他经济类型”,指外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及港澳台企业等。
  人员,可采取转岗安置、转岗培训、行业系统内部调剂、内部离岗退养、企业及主管部门兴办第三产业、职工停薪留职等办法分流安置。通过上述途径安置后尚有富余职工的,企业可以按规定安排其下岗,进入再就业服务站。下岗职工要求自谋职业的,可根据本企业实际情况,按本人工龄每年给与500~800元的安置补助费,由企业一次性划拨县就业管理服务处,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后,由县就业管理服务处发给本人。自谋职业职工可由县就业管理服务处代管其人事档案,代交养老金,达到退休年龄可代办退休手续,依法享受退休待遇。职工距正常退休年龄不到5年的,经本人申请,企业批准,可以退出工作岗位休养,职工退出工作岗位休养期间,由企业按不低于全县职工最低生活费的标准发给生活费。企业和退出工作岗位的职工都应按规定继续缴纳社会保险费。
  规定下列人员不得安排下岗:(1)职工因患病或负伤在规定医疗期内的;(2)女工在怀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3)职工家庭收入低于武义县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的。
  下岗、失业职工参加社会办技能培训班的,经县就业管理服务处审核后,其培训费可补助50%。
  产权改革工作,从1996年开始至2002年,共有178家企业实行改制,涉及企业职工人数达12730人。其中经安置实现再就业的8994人,自谋职业的2008人,办理退休(含提前退休)的976人,由于各种原因尚未再就业的待业人员752人。期间累计筹集再就业基金11957.1万元,其中包括发放安置补助费9688.1万元,以及下岗职工生活费和县领导走访特困职工等费用。直到2005年年底止,武义县国有和城镇集体企业改制工作基本结束。
  第三节 外来务工人员
  2001年1月,武义提出“工业强县、开放兴县、生态立县”的发展战略之后,工业企业迅速发展,对劳动力的需求大量增加,吸引了大批外地民工。根据武义县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于2006年初对2005年外地来武义县务工人员的调查统计,外省来武义务工的有:湖南、河南、安徽、四川、云南等22个省市,计42871人。本省外县来武义务工的有磐安县、松阳县、遂昌县、金华县、缙云县、永嘉县、龙游县、苍南县、平阳县等20个县、市,计9715人,外省外县来武义务工人员总计52586人,还不包括外来个体工商户(经营服装、餐饮食、蔬菜、超市等)。
  县人事劳动部门针对外来民工中伤残事故较多,部分企业主为追求利润,不按国家有关法规,要求外来民工超负荷超强度体力劳动,应得的劳动报酬偏低且常被拖欠等问题,坚持以人为本,对外来务工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做到尽心尽力。2001年4月4日,来自江西省万安县的民工工伤案,经县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二级伤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给予裁决,偿付给该民工伤残补助金225908.80元。2004年6月8日,江西省万年县民工的工伤待遇纠纷案,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给予调解,由企业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54000元。
  县劳动监察大队维护外来民工的合法权益。1996年3名安徽省民工发生劳资纠纷,厂主克扣他们1250元工资款,该民工到县信访室上访,要求解决被克扣的工资款,县劳动监察大队受理了此案,于当天派人查处,在搞清事实后,责令厂主当场支付了全部工资款。
  1997年武义县劳动监察大队根据上级指示精神,于2月下旬组织开展了一次全县性民工流动就业情况大检查,采用抽查与举报专查两种形式,涉及了6个建制镇各种所有制性质的企业。经抽查,18个单位基本执行国家规定的劳动时间标准,劳动报酬支付及时。举报专查的5个单位,涉及民工119人,拖欠工资31709.71元,经劳动监察大队干预之后全部追回欠款,并对违法违纪单位进行了批评教育。
  第四章 劳动工资
  第一节 工资制度改革
  依据国务院1985年1月5日《关于国营企业工资改革问题的通知》,成立改革工资制度领导小组进行全县工资改革工作(简称85工改)。1986年,企业单位开始工资制度改革,实行标准工资制,即实行8级15档制;分3类产业,7种工资标准。是年8月底完成了企业工改调资工作,全县62家全民企业6145名职工,月工资总额由原来的287730元提高到404682元,增资幅度为40.65%,人均增资19.03元,增资面为95.63%(其中有4861人升了级)。此项工资标准由政府统一规定,所有企业统一执行。
  1992年,武义县贯彻《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计划经济模式开始向市场经济过渡,不再强调执行统一的工资标准,开始实行企业职工的工资、奖金与企业经济效益挂钩(即工效挂钩),企业对职工工资、奖金分配拥有自主权。在遵循“两低于”原则(即企业工资总额增长幅度要低于经济效益增长幅度;职工实际工资增长幅度要低于本企业劳动生产率提高幅度)的前提下,企业自主决定晋级晋薪的条件、对象和时间,同时要建立约束机制,实行宏观调控。
  1995年,武义县有一部分企业仍然执行原来的等级工资标准,影响企业和职工积极性,不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也不利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贯彻实施。县劳动人事局,于1995年11月2日,就进一步深化企业工资制度改革问题发出了通知,明确废止原有的标准工资制,要求各企业在1995年年底之前自行制定适合本企业实际的新的工资制度;并规定新工资制度应包含的内容:企业工资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和依据,企业内部分配的基本原则,工资分配制度的适用范围和对象,工资分配形式,新的工资标准,工资的增长机制,职工奖惩与工资挂钩的办法,执行最低工资标准和困难企业职工基本生活费以及特殊人员生活费待遇的标准,工资分配工作的监督检查和管理,及其他相关内容。新工资制度拟定后,要经过本企业全体职工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再行实施。是年年底,武义县经委系统所属的有机化工厂、供电局等25家企业完成了工资制度改革,实行新的工资制度。从此,武义县结束了由政府统一规定企业职工工资的历史。
  第二节 工资总额管理与工资水平
  浙江省1986年下达给武义县全民所有制单位职工人数和工资总额计划是:职工人数10935人,年工资总额1218万元;计划外用工1075人,工资总额控制数为86万元。武义县又层层下达,先由武义县劳动人事局将全民企业工资基金下达到各企业主管局,再由各企业主管局按国家规定的政策下达各企业单位执行。各企业单位的奖金、加班工资、部分工资性津贴也由县劳动人事局将控制数发给各主管局,再由主管局根据企业的经济效益和生产情况按月或按季提出发放意见,经县劳动人事局核定后送银行监督支付。
  1988年7月15日,浙江省人民政府发出《关于全面推行全民所有制企业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办法的通知》。开始实行企业效益工资制办法,并建立企业工资的分级管理体制,增强国家对工资分配的宏观调控,扩大地方、企业分配自主权,克服工资分配中的平均主义,调动企业和职工的积极性。
  县劳动人事局、县财政局为主组成了“工效总挂办公室”,制订了挂钩方案,并研究分挂落实工作。经省批准,于1989年1月顺利实施。武义县实行“工效挂钩”的全民企业65家,核定挂钩税利基数为2541万元,挂钩工资总额基数为1235万元,挂钩浮动比例为1∶0.78。分挂落实结果,落实到企业的工资总额基数为1121.24万元,比省定总挂工资总额基数小9.22%。经年终决算,实现税利总额为3371.14万元,比省核定基数2541万元净增长32.67%;可提新增效益工资为314.68万元,比省核定工资总额基数增长25.48%。全年提挂钩工资总额为1549.68万元,实际使用1262.85万元,尚余工资总额286.83万元,待进行效益工资的固定升级时使用。
  武义县65家全民企业1989年至1990两年共计提取新增效益工资600.41万元,比核定工资总额基数增长23.9%。为使职工收入与企业经济效益紧密挂钩,对1989年经济效益较好的并有承担能力的挂钩企业的职工,进行了效益工资的固定升级。除粮食系统17家企业尚未结束外,有47家企业均审批兑现,计有4329人升了级,月增资27299元,人均6.5元,调动了企业和职工的积极性。
  1991年对全县65家县属工效挂钩全民企业进行决算,全县结转工资总额471万元,并下达第二轮工效挂钩税利基数和工资总额基数,核定工资总额基数1742.85万元,税利基数3084.8万元。同时审批了粮食和供销社系统所属企业工效挂钩效益工资,计1958人升了级,月增资15777元,人均增资8.49元。
  1997年起,由于国有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武义县大部分国有、城镇集体企业转为民营,工资总额管理制度完全停止执行。从此,武义县国有、集体企业开始走上市场,实行“市场机制决定、企业自主分配、政府监督调控”的企业工资分配体制。
  从1998年起,对企业职工的工资增长实行指导线制度,每年发布一次。即:企业货币平均工资增长基准线为7%~10%之间,适用于生产正常发展,经济效益有所增长的企业;企业货币平均工资增长上线(预警线)为12%~18%之间,适用于经济效益有较快增长的企业;企业货币平均工资增长下线为零增长或负增长,但企业支付给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工资不得低于县政府规定的企业最低工资标准。上述企业工资指导线适用于所有企业在岗职工工资分配。
  企业拥有制定工资制度的自主权之后,全县企业都实行了新的工资制度,在充分调动企业和职工积极性的同时,也出现了一些问题。主要是有部分企业对职工工资高低掌握不准,引起部分职工有意见。于是,2003年7月10日,县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发出了《关于公布武义县2003年人才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的通知》,建立武义县人才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制度,供各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和招用劳动力时参考。是年公布的有48个职位(工种),根据不同学历和专业技术等级确定指导价位。指导价位不具指令性。它为劳动者选择职业,为企业决定工资水平,提供比较客观的参照依据。企业根据自身的规模、效益等情况选择高、中、低价位;劳动者也可根据自身情况选择适当的就业岗位。2005年从48个职位(工种)扩大到76个职位(工种),并调整了工资水平。
  第三节 最低工资制度
  进行改制和产业结构的调整后,在分配制度上,企业执行自主权。为了防止部分私营企业主为追求高额利润,把职工应得的报酬压得过低;为了保障劳动者个人及家庭成员的基本生活,促进企业公平竞争,国家劳动部于1993年11月24日出台“企业最低工资规定”。
  县劳动人事局根据上级有关规定,于1994年8月30日下发《关于印发(企业最低工资规定)的通知》,对法定工作时间(即:每周5天半,每月以23天半计算),最低工资组成(按照统计年报的口径执行)和对计件工资的测算,确定科学合理的“最低工资规定”,由政府发布并强制执行。对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县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并对企业劳动者在国家规定的各种休假期内休假,以及依法参加国家、企业和社会活动,应视为提供正常劳动,并按规定发给劳动者工资,不得任意扣除。最低工资标准,是根据经济发展情况和实际生活水平,由县人民政府作动态管理和发布的。
  第五章 社会保障制度
  第一节 职工社会保障制度改革
  职工的社会保障制度(亦称劳动保险),项目主要有:(1)职工退休退职的保险待遇;(2)职工失业保险待遇;(3)职工因工非因工伤残、疾病及死亡的保险待遇;(4)女职工生育保险待遇;(5)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的保险待遇。
  改革开放初期,上述诸项保险待遇的保险费用均由企业支付。在计划经济时期,企业按国家计划经营,经营效益好产生的利润上交国家财政,经营效益不好,造成亏损由国家财政弥补。但是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政府贯彻“企业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政策,新办企业与老企业,国有企业与集体所有制企业之间,负担不平衡的矛盾突出。武义陶器厂等一批老企业的老职工陆续退休,企业负担很重;经济效益不好的企业,职工劳动保险费不能保证,有的只能享受50%~70%;既不利于考核企业的实际经济效益,也不利于保障职工的生活和社会稳定;成为亟待解决的一个重大社会问题。
  1988年3月23日,县人民政府建立县社会劳动保险委员会,并建立了退休费社会统筹办公室(1996年12月更名为武义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处)、武义县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处等专门机构,专职处理职工社会保障问题。随后几年,陆续出台了一系列关于职工社会保障的政策措施。
  1986年发布《关于印发武义县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国营企业职工待业(失业)保险暂行规定》,对职工待业(失业)保险制度进行改革;1988年发出《武义县全民所有制企业职工退休、离休、退职社会劳动保险基金统筹试行办法》,对职工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进行改革;1995年,分别发布《武义县企业职工工伤保险暂行办法》和《武义县企业女职工生育保险基金社会统筹暂行办法》。前者规定工伤保险是强制性的社会保险,适用于武义县城乡各类企业和职工;后者对企业女工生育产假待遇进行改革,实行社会统筹;2000年印发《武义县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对企业执行劳保医疗制度进行改革,实施企业职工医疗费社会统筹。
  上述诸项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其基本内容是:变企业劳动保障为社会劳动保障,保障基金实行社会(主要是企业)统筹,由专门的管理机构负责资金的筹集和发放。既平衡了企业之间合理负担,又使职工能及时足额领到各项保险费用。
  2004年,武义县政府又规定各项社会保险费由政府地税部门征缴,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体制建设,使社会保障制度走向规范化、正规化、法制化的轨道。
  第二节 职工社会养老保险
  1988年着手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并逐步建立起基本养老保险、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和职工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相结合的制度,改变养老保险完全由国家、企业包办实行国家、企业、个人三方面共同负担。
  职工退休退职的条件
  1.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的;2.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健康的工作,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的;3.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4.因工致残的,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应该办理退休;5.不具备退休年龄条件,但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工人,应予退职。
  退休退职费发放标准
  1993年9月30日前退休的职工,每月按下列标准发给退休费,直至去世为止。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到1952年年底前参加工作,连续工龄满30年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100%发给;连续工龄满20年不满30年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95%发给;1953年1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连续工龄满30年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95%发给,连续工龄满20年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90%发给;连续工龄满15年不满20年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70%发给;连续工龄满10年不满15年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60%发给。退休费低于25元的,按25元发给,1993年提高到50元。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工人,退职后,按月发给相当于本人标准工资40%的生活费,低于20元的,按20元发给,1993年提高到40元。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物价上涨的因素,国家多次对退休、退职人员的物价、粮油、副食品等进行补贴。
  1993年10月11日,浙江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改革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试行意见的通知》,对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进行改革。职工退休待遇不再按上述标准计发,而是实行基本养老金与社会平均工资挂钩,与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工资(简称缴费工资)、缴费年限挂钩,与职工生活费价格指数挂钩。同时随着经济的发展,相应调整基本养老金的办法,加快建立适用于城镇各类企业的一体化养老保险制度。根据养老金计发办法的规定,职工退休后的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缴费养老金和物价补偿三部分组成。基础养老金以职工离退休时上一年全省社会月平均工资为基数,缴费(工龄)满10年不满15年的,按15%计发;满15年不满20年的,按20%计发;满20年以上按25%计发。缴费养老金以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期间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为基数,缴费每满一年,发给职工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1.4%。实行职工个人缴费制度之前,按国家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可视同职工个人的缴费年限。经过此次改革后的新计发办法与旧的计发办法相比,月人均增资41.30元。
  1997年12月5日,浙江省人民政府下发了《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通知》,再次对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进行了改革。1998年1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职工,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缴费年限满15年,退休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基础养老金月标准,按职工退休时上年全省社会月平均工资的20%。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本人账户储存额除以120。1997年12月31日以前参加工作,1998年1月1日以后退休的职工,到法定退休年龄,缴费年满10年的,退休时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和过渡性养老金组成。基础养老金月标准:缴费年限满10年不满15年的,为职工退休时上年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的15%;缴费年限满15年及以上的,为职工退休时上年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本人账户储存额除以120;过渡性养老金按照职工本人的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乘以1997年年底前的本人缴费年限,再乘以1.4%计发。
  退休养老金的发放
  1996年以前执行“差额计算办法”,即由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处与企业核算,按照企业应缴纳的统筹基金和应支付给本企业的退休职工的退休费相抵,多交少补,退休费由企业直接支付给退休职工。1996年开始,改制企业的退休养老金由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处直接发放。2000年起全部由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处发放。
  退休养老金的筹集
  1988年9月14日,县人民政府《关于颁发<武义县全民所有制企业职工退休、离休、退职社会劳动保险基金统筹试行办法>的通知》规定,企业的离休费、退休费、加发退休费、退职生活费、保养费、丧葬费、抚恤费、各项生活补贴费和物价补贴列入统筹。统筹基金以国家统计部门规定口径计算的全民所有制企业在职职工工资总额和离退休费总额为基数,统筹率分别为11.5%、19%、23.5%三档,向各企业提取。此三档是区别各企业原来离退休费用负担的不同情况经测算而确定的。以后一年一定。期间也有几年作过微调。
  1988年参加全县统筹的58家全民企业均按期如数上缴了统筹基金,收缴率达100%,收支相抵,略有节余。既较为合理地均衡企业负担,又使退离休职工的基本生活有了保障。
  武义县从1992年10月份起,县所属集体的20家工业企业单位,1715名固定工、532名退休职工也列入统筹。到年底止,参加统筹的固定职工9593人,离退休职工2513人,单位共174家,基金收缴率99.5%以上;参加养老保险的劳动合同制工人4384人,单位246个,基金收缴率99.5%以上。
  1994年9月19日县人民政府发布《武义县城镇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社会养老保险试行办法》。自此,城镇范围内的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非农业户口的从业人员,依照此办法参加社会养老保险。截至1999年年底全县个体工商户参保人员达2291人。截至2005年年底武义县社会养老保险参保职工达27740人,年支付退休人员养老金5453万元。
  第三节 失业保险
  县人民政府(武政〔1986〕224号)关于印发《武义县贯彻执行国务院改革劳动制度四个暂行规定及省人民政府四个实施细则的补充意见》作了具体规定,以后几年陆续作了补充。有关失业保险的基本内容如下:一、职工待业(即“失业”,下同)保险基金,按省规定的标准工资总额实绩的1%,向企业提取。二、待业职工领取待业救济金,工龄在5年和5年以上的,最多领取24个月;工龄不足5年的最多领取12个月;工龄不足1年的,扣除试用期后,按实际工作月份计发。各类失业救济金,只要重新就业后,则停止发放。三、职工待业救济金的发放标准:除第2年统一按本人月工资的50%发给外,第一年分为下列3个档次:1.破产企业的职工和濒临破产企业法定整顿期间精减的职工,每月为本人标准工资的75%;2.终止、解除劳动合同制工人,每月为本人标准工资的70%;3.违纪辞退的职工,每月为本人标准工资的60%。1995年,县人民政府补充规定,企业中经县以上劳动行政部门批准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按城镇失业职工救济金的标准,一次性减半发给生活补助费。2004年,县人民政府重新规定,对失业人员每月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标准,一律按企业最低工资标准的70%发放。四、待业职工待业期间的医疗补助费,实行定额包干。
  第四节 职工医疗保险
  2000年前,全民企业的医疗保险均按劳动部、全国总工会1966年4月15日《关于改进企业职工劳保医疗制度几个问题的通知》执行,企业职工,在指定的医院或该单位附设的医务室的医疗费,全部由企业负担。职工供养的直系亲属患病,其手术费和药费由企业负责50%。这种劳保制度俗称“大劳保”。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后,职工劳保医疗制度进行了改革。2000年12月30日,县人民政府下发《关于印发武义县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从2001年1月1日起施行。
  医疗保险的对象
  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工作人员,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城镇自由职业人员,自谋职业人员,省、部属各类单位及其职工,按本规定参加医疗保险和用人单位中的退休(职)人员,终止、破产等改制企业中的退休(职)人员。
  医疗保险费的支付
  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人员建立个人账户和统筹基金账户。个人账户,由个人自己掌握,用于支付职工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住院的医疗费和在药店购买药品的费用;个人账户不足支付时,由本人自理。统筹基金账户由武义县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处管理,全县统一调剂使用,用于支付职工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医疗费以及特殊病种的门诊费用。个人账户资金由于各人工作单位不同和本人身份不同而略有区别。
  职工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一次性住院医疗费,以及经批准特殊病种在半年内发生的门诊费用,先由职工个人承担一定数额的医疗费用,称为起付标准。起付标准按医疗机构的不同等级设立:县外定点医院为1200元,武义县第一人民医院、第二人民医院、中医院为1000元;武义县内其他定点医院为800元。住院医疗费用超过起付标准的,基本上由统筹基金支付,个人负担小部分。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武义县上年度职工平均年工资4倍确定,2001年定为40000元。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医疗费用,按不同比例分档计算,累加支付。其标准为:在职职工,在5000元(含)以内,个人负担20%;5000元至16000元(含)部分,个人负担15%;16000元至24000元(含)部分,个人负担10%;24000元至最高支付限额部分,个人负担8%。退休(职)人员,在5000元(含)以内,个人负担14%,5000元至16000元(含)部分,个人负担10%;16000元至24000元(含)部分,个人负担7%;24000元至最高支付限额部分,个人负担4%。超过最高限额的,根据《武义县城镇职工补充医疗保险暂行办法》支付保险费的参保人员,由商业保险公司赔付90%,个人自负10%。由商业保险公司赔付的每人每年度最高限额为15万元。
  医疗保险费的缴纳
  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用人单位按上年该单位工资总额的8%缴纳,职工个人按本人缴费工资的2%缴纳,退休(职)人员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个体工商户、自谋职业者、城镇自由职业者按全县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10%缴纳。用人单位和职工的征缴比率随着经济发展及基金收支情况,不定期作相应调整。
  负责征缴和发放医疗保险费的单位是县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处。
  县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于2002年7月9日,对若干医疗保险政策作了补充规定。
  截至2005年年底,累计参保单位322家,参保职工24238人。是年征缴医保基金3296.84万元,其中统筹基金1606.15万元,个人账户基金1690.69万元。支出医疗费用2919.98万元,结余476.86万元。
  第五节 工伤保险
  1995年前职工因工伤亡均按1951年2月26日政务院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和1978年6月2日“国发〔1978〕104号”通知执行。职工因工负伤,在本企业医疗所、医院、特约医院的一切治疗费用,全部由企业负担。治疗期间,工资照发。1995年4月4日,县人民政府第14号政府令发布了《武义县企业职工工伤保险暂行办法》。决定工伤保险基金实行社会统筹,使工伤保险社会化。
  政府令规定,该办法适用于武义县城乡各类企业和职工,包括国有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股份制企业、私营企业、“三资”企业及自收自支、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和职工。工伤保险是强制性的社会保险,企业必须按照规定参加工伤保险,及时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发生工伤事故或患职业病时,企业应当及时救治。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处(简称县社保处),为具体办理职工工伤保险的机构。
  工伤保险实行社会管理和企业管理相结合,以社会管理为主。社会管理的工伤保险费用,由县社保处统一向用人单位筹集,统一支付;企业按规定负责支付工伤保险费用。
  工伤医疗待遇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职工住院治疗,由所在单位按照该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享受伤残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大部分不能自理和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和30%。
  《武义县企业职工工伤保险暂行办法》还对职工因工致残的各级伤残人员应享受的待遇,和职工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等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因发生特大工伤事故,工伤保险基金入不敷出时,县财政给予补助。
  保险基金征集
  工伤保险基金按照“以支定收,略有储备”的原则,由县社保处统一筹集,专项存储,专款专用。其费率根据行业的工伤风险类别和工伤事故及职业病发生频率划分为三档,分别以企业上一年全部职工工资总额为基数征缴。服务业等一类行业缴费比例为0.5%,纺织业、房地产业等二类行业缴费比例为1%,石油加工、有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采矿业等三类行业缴费比例为2%。根据企业发生的工伤事故率、工伤保险费使用、职业病危害程度等因素,对二、三类企业实行费率浮动。企业在不缴纳工伤保险基金期间发生工伤事故的,一切费用由企业负责。
  截至2005年年末,全县工伤保险参保单位343家,参保人数达17065人,仅占各类规模以上企业职工总数的32%,收缴基金累计1032万元,支出724万元,资金结余308万元。工伤认定2378起,伤残等级鉴定769人。行政复议8起,复议机关维持6起,撤销复议1起,当事人撤回复议申请1起。不服工伤认定结论提起诉讼5起,经法院审理后全部维持原结论。广大工伤、职业病职工的生活、医疗及其他经济补偿得到了基本保障。
  第六节 女工生育保险
  女工生育保险,1995年前均按国务院于1951年2月26日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执行。女职工生育,产前产后共给假56天,产假期间,工资照发。产期所需诊疗费、手术费、住院费及普通药费均由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负担。1995年4月4日,县人民政府发布第15号政府令《武义县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基金统筹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女职工生育保险基金社会统筹的范围和对象为武义县范围内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社会统筹的单位和职工。保险基金根据“以支定收,略有节余”,“取之于企业,用之于企业,造福于社会”的原则,按参加单位职工的上年度工资总额的1%向企业单位筹集,建立生育保险基金。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女工生育保险基金由县社保处负责筹集、支付和管理。生育保险基金用于支付有女职工生育的单位的一次性经济补偿。其补偿条件为在计划内生育并领取准生证和出生证的女职工,其标准为武义县上一年3个半月的社会月平均工资。1998年1月1日起执行县人民政府武政发〔1998〕3号《关于调整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补偿标准的通知》,补偿标准为武义县上年度6个月的社会月平均工资;属剖腹产的,支付标准为武义县上年度8个月的社会月平均工资。单位应如数发给女职工生育期间的全额工资及各项福利待遇,不得少发、扣发或不发。企业欠付或拒付职工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对职工造成损害的,企业应承担赔偿责任。
  企业必须按期缴纳生育保险基金,对逾期不缴纳的,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参加生育保险基金统筹的单位,如遇关、停、并、转等,应及时将有关批文报送县社保处,经核准后,可办理其生育基金关系转移手续。
  截至2005年年底止,全县生育保险参保单位148家,参保人员4768人,基金累计结余378万元。
  第七节 农村社会保险
  农村养老保险
  根据国务院〔1991〕33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浙政〔1993〕117号文件精神,县人民政府于1993年12月6日建立武义县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委员会,并设县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处,隶属县民政局;2003年8月又成建制移交县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管理。1994年2月5日,县人民政府发布《武义县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暂行办法》;同年3月,武义县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7次会议通过《关于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决议》。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坚持个人、集体、国家合理负担,权利与义务相统一的原则,坚持以农民自我保障为主,自助与互济相结合,社会养老保险和个人储备、家庭养老保险相结合。凡武义县农村户口的公民均为保险对象。投保年龄,一般为18周岁开始,满60周岁停止。
  保险费以个人缴纳为主,集体给予适当补助(含国家让利),补助标准由各单位根据经济条件决定。实施初期,武义县大部分农村的集体资金不够雄厚,只有部分农村给与补助。1994年有星光等6个社区经济合作社执行补助政策。个人缴纳的保险费和集体补助费均记入个人账户。烈军属、复退(荣誉)军人、五保户、特困户的特困老人,在集体补助后本人缴纳保费确有困难的,由民政部门从社会救济费中给予补助投保。保费缴纳分年交,或者一次性趸交,两种形式均可。分年交费标准为48元、72元、96元、120元、144元、168元、192元、216元、240元九个档次;一次性趸交从200元开始,多者不限,具体由投保人根据实际情况决定。限于经济条件,参保人缴纳的保费数额,及其享受的养老金数额都不是很大,尚属起步阶段。截至2005年年底止,共有70525人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1266人领取养老金。农保基金累计结余2299.59万元。
  1997年~1998年间,县农保处原主任沈某某,违背农保基金管理规定,擅自挪用,致使800万元农保基金被骗。县农保处事隔8年之后,追回被骗资金390万元。为不损害农保基金,对余下410万元损失,政府决定由县财政每年拨付60万元,分10年补足(包括利息)。
  失地农民生活保障
  改革开放以后,随着武义县工业化、城镇化建设进程的加快,农村土地被征用数量日渐增多。为妥善解决被征地农民的基本生活保障问题,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县人民政府于2003年12月9日发出《关于建立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的指导意见(试行)》。国家征用农村土地,除了付给合理的土地转让金之外,还采取多项措施帮助农民发展经济,保障农民生活。
  1.实行留用地保障办法。对坐落在县城规划区、建制镇所在地、部分乡政府所在地、工业园区所在地的征用地,实行留用地保障办法。由各社区经济合作社和村集体留用部分土地,通过建设标准厂房、市场、商住楼等多种形式,实施项目开发;其所得收益专项用于解决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问题。有关部门简化审批手续,加快审批速度,减半收取有关建设项目报批费用。留用地不得用于房地产开发,土地使用权原则上不得出让。
  2.实行基本生活保险办法。对土地被征用后人均耕地不足0.2亩的农民。凡自愿参加并交纳一定比例保险基金的,到了60周岁以后可以按月领取基本生活保障金。保险基金的收取和失地农民60周岁以后的基本生活保障金的给付,由县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管理处负责实施。保险基金的筹集,县政府每年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和县财政预算中安排一定比例资金,逐年补充被征地农民基本保险基金。县财政承担基金兜底责任,确保基金可持续支付。
  基本生活保险资金,根据参保人意愿分别按每人2万、1.75万、1.5万、1.25万、1万元标准筹集。投保资金分别由武义县政府、社区经济合作社或村集体及个人共同承担。其中武义县政府承担投保总额的30%(在土地出让金收益中列支);经济合作社或村集体承担部分,从土地征用费或集体资产收益及积累、留用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中列支。集体补助金额,可根据各社区经济合作社或村集体经济实力灵活掌握(不参保者不得给予补助),最低不少于总金额的40%。其余部分由个人承担,从劳力安置费中抵交。其中:65周岁~70周岁(不含70周岁)人员减免保费总额的10%,70周岁~75周岁(不含75周岁)人员减免保费总额的20%,75周岁以上人员减免保费总额的30%。
  保险金的发放,60周岁以上被征地农民,从缴纳保费后的次月起开始享受基本生活保障金。月基本生活保障金由基础生活费和个人账户生活费两部分组成。月基础生活费根据缴纳保费标准不同,每人每月分别为140元、120元、105元、90元、70元。个人账户生活费按参保人缴费年限确定,缴费年限为参保人参加保险至60周岁的时间。每一缴费年限每人每月个人账户生活费为1元。缴费年限不足一年的视为一年。随着经济发展,以农村低保标准为参照调整基础生活费,并根据银行利率调整个人账户生活费。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05年4月21日《关于深化完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险工作的通知》,武义县人民政府于2005年9月印发了《关于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补充意见》,经济合作社或村集体承担部分由原来每人2万、1.75万、1.5万、1.25万、1万,提高到3万、2.5万、2万、1.5万、1万元;同时,大幅度提高了不留地村社参保的政府补助比例,由原来政府承担投保总额的30%,分别提高到60%、65%、70%、75%、80%,对已留地未留足的村社,实行少留多补贴,多留少补贴原则。
  截至2005年年底,武义县人均耕地少于0.2亩的被征地村社共36个,被征地总量为2016.05公顷折合30240.71亩,被征地农民总数为49017人,参保人数1814人,共收取保费908.85万元。2005年年底前已有728位60周岁以上老人享受每月70元至210元不等的生活费。
  第八节 农村合作医疗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由政府组织、引导、支持,农民自愿参加,个人、集体和政府多方筹资,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农民互助共济制度。2004年5月1日起,正式推行。
  组织管理2004年2月19日,县政府成立了由卫生、财政、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审计、监察、农业、民政、扶贫等政府职能部门领导以及农村居民代表组成的武义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简称县合医委),副县长应慧英任主任。并在县卫生局设立了武义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简称县合医办),负责日常业务工作。各乡镇(街道)相应建立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并在“365办事中心”设办公室,其职责是:负责筹集合作医疗个人出资部分资金;定额以下医药费的审批报销,及本乡镇(街道)合作医疗资金的财务会计工作和合作医疗的其他日常业务。
  参加对象除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居民外,其余户口在武义县的农民或居民均可以户为单位参加;非武义县户籍的外来务工人员在企业(单位)自愿并达到规定参保率的前提下也可参加。
  基金筹集武义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40元。其中,省、县政府财政补助每人每年20元,个人自筹20元。农村“五保”户、低保家庭和特困残疾人等困难群体,其合作医疗个人出资部分由政府财政负责解决。基金筹集以参保年度(该年5月1日至次年4月30日)为单位,整户参保为原则,一次性缴清。个人缴纳部分由户口所在地乡镇(街道)与村委会(居委会)负责筹集。外来务工人员以企业(单位)为单位,由企业组织收取并上缴到企业(单位)所在地乡镇(街道)。个人缴纳的基金,在每年的4月30日前由乡镇(街道)筹集后,于该年5月10日前统一上缴到县合作医疗基金专户。合作医疗基金由县合医办管理,在全县范围内统筹合作,实行财政专户管理、专户储存、专款专用。每年收支账目定期向社会公布,基金结余转入下一年度使用。
  报销办法凡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者,其住院医药费超过一定数额,可按比例分段报销。报销设置起付线和最高封顶线。住院以入院时间为界线。起付线根据医院等级及区域设置,县第二人民医院及中心、乡镇(街道)卫生院为600元,县城县级医院为1000元,县外医院为1500元。每次住院超过起付线以上部分实行分段报销,具体报销标准为:起付线(含)以下,不予报销;超过起付线至5000元(含)部分,报销25%;超过5000元至10000元(含)部分,报销40%;超过10000元以上部分,报销50%。每人全年累计报销最高限额为2万元。县外医院住院治疗的医药费按上述标准的90%报销。特殊病种(尿毒症、恶性肿瘤、脑血管意外、肺结核、肝硬化腹水),由个人提出申请,经县级医院专家组鉴定,县合医办批准,门诊医药费年累计超过2000元以上部分按住院报销标准予以分段报销。住院总费用5000元(含)以下的由乡镇(街道)合医办审核后报销;住院总费用超过5000元的,由县合医办审核后报销。
  武义县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推行以后,对减轻农民医药费负担,缓解农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第九节 最低生活保障
  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国家通过救济社会最困难成员以维持他们最低生活水平而实行的一种社会救济制度,是对传统的城乡社会救济工作的一项根本性改革。为了促进社会救济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切实保障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根据省政府浙政发〔1996〕92号文件《关于在全省逐步建立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及省民政厅同年6月28日《关于贯彻落实省政府在全省逐步建立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的实施意见》,武义县于1996年7月4日由县民政局建立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工作指导小组,具体办理最低生活保障工作。
  1997年,县财政将最低生活保障经费列入预算。是年城镇最低保障对象385人,每人每月补助130元;农村最低保障对象476人,每人每月补助20元。此后,县民政部门制定《武义县最低生活保障线制度暂行办法》,基本做法是:根据该年武义县经济发展和人民实际生活水平,确定一条最低生活保障线,即城镇居民每人每月120元,农村居民每人每月60元,凡达不到最低生活保障线的贫困居民,政府采取差额补助,以保障其最低生活水平。这条最低生活保障线,县人民政府随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适时调整。低保对象收入若超过这条保障线的,就不再享受低保;原非低保对象的,因病、因残、因灾,其生活费低于保障线的,可申请列入低保。这项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经武义县人民政府批准后,于1998年正式实行。
  1998年7月20日,县民政、财政两局联合向各乡镇政府下发了《关于1998年度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具体操作的意见》。是年,全县确认低保总户数1119户1790人,月发放总金额33780元,年发放总金额405360元,其中乡镇负担25%,县负担75%。
  1999年对低保对象进行了动态调整,调整后,全县低保总户数1239户,2016人,年补助金额470340元,其中县财政负担352755元,乡镇负担117585元。同年12月21日,县政府发文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从1999年9月1日起,在原有基础上提高30%,即从每月120元提高到每月156元。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从2000年1月起,在原有基础上提高15%,即从每月60元提高到每月70元。全年城镇保障金35万元、农村保障金47.8万元。
  2001年,从4月1日开始对城乡低保对象的保障标准进行了提高,即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从原来每人每月提高到180元,农村每人每月提高到80元,全县为此追加金额105876元。
  2002年4月22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武义县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通知各乡镇、街道、县政府各部门和直属各单位认真贯彻实施。并再次提高低保标准:城镇居民每人每月为200元,农村居民每人每月为100元。是年新增低保对象474户、750人。
  2003年为进一步加强低保户规范化管理,建立了低保红绿卡制度和资金合理负担、社会化发放、网络管理等一系列规章制度。由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提高,低保户数、总人数、财政拨款也逐年增加。2002年共有低保户1966户3120人,支出低保资金177.7万元,其中乡镇负担46.13万元;2003年动态管理调整为2511户3905人,支出低保资金277.1万元,其中乡镇负担39万元;2004年总户数为2811户4316人,支出低保资金324万元,其中乡镇负担44.9万元;2005年总户数为3088户4716人,支出低保资金407.8万元,其中乡镇负担49万元。
  第六章 劳动争议与处理
  第一节 劳动争议的处理机制
  改革开放以后,国家实行了以公有制为主体的多种经济形式、多种经营方式并存的方针,出现了国营企业、集体企业、乡镇企业、私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等多种劳动关系并存。在利益分配方式和数量上存在着差异,企业与职工在劳动、工资、保险等方面劳动争议逐年增加,甚至造成停工、怠工、罢工或恶性事件发生,影响了企业的正常生产和社会稳定,需要有专门处理劳动争议的机构。
  国务院于1987年7月31日发布《国营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暂行规定》,规定县、市应当设立仲裁委员会,负责处理本地区发生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由同级劳动行政机关负责人担任。劳动行政机关的劳动争议处理机构为仲裁委员会的办事机构。
  武义县人民政府于1988年1月19日建立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劳动人事局。武义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按照条例规定报经县人民政府同意,在全县企业建立基层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即企业调解委员会。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企业行政代表、企业工会代表组成。
  国务院1993年7月6日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
  1988年,举办了首期48名企业调解委员会成员参加的劳动争议调解培训班。1991年举办了两期培训,培训人员150名。1992年又培训了120名。
  1993年9月县仲裁委员会聘任了专兼职仲裁员24名,并通过了《劳动争议处理实行“仲裁庭、仲裁员制度”的决议》,拟定了《武义县仲裁庭,仲裁员办案规则》。完善了劳动争议处理机制。
  第二节 劳动争议的调解与仲裁
  武义县从计划经济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转换,企业与职工的利益调整过程中,在职工工资、社会保险、劳动合同履行等方面纠纷增多。
  1988年受理劳动争议4起。1990年受理劳动争议6起.1991年8起均通过调解处理。1992年处理劳动争议案件7起。1993年处理劳动争议案件15起。1994年立案受理7起,其中开庭仲裁1起、调解处理6起。1995年立案受理21起,调解结案21起。1996年受理劳动争议案件24起,结案23起。1997年立案24起,上年转入1起,处理结案24起,其中裁决7起、调解15起、撤诉2起;涉及申诉职工234人,经济标的59.31万元。2002年实行劳动监察与仲裁联合办案,受理群众投诉、举报案件103起,办理结案劳动争议28起。
  2004年受理劳动争议案49起,其中:工伤保险待遇纠纷27起、工资支付纠纷14起、履行劳动合同纠纷8起;劳动者提出申诉43起,用人单位提出申诉6起,裁决结案9起,调解结案31起,撤诉结案9起。其中涉及人员126人。在劳动者提出申诉的43起劳动争议中,劳动者败诉仅1起,共为劳动者挽回经济损失120万元。
  2005年受理劳动争议案件76起,结案78起(上年度转入2起)。其中裁决22起,调解结案37起,其他方式结案19起。申诉标的209.7万元,为劳动者挽回经济损失117.9万元,涉及劳动者147人。附:劳动争议处理案例
  某玻璃纤维实业公司以企业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在没有和职工协商一致的情况下,连续拖欠1996年5月至1997年5月155名职工的工资244320.40元。其间职工曾多次催讨,但都被拒绝。法定代表人郑某为逃避企业债务,于1997年5月13日外出。公司职工155人集体向武义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要求企业支付拖欠的工资。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该玻璃纤维实业公司155名职工的申诉,在无法调解的情况下,作出了如下裁决:该玻璃纤维实业有限公司在本裁决决定生效之日起15日内支付拖欠申诉人工资244320.40元,并同时加罚相当于工资报酬25%的经济补偿金61080.10元。最后由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完毕。
  第七章 劳动保障监察
  第一节 劳动合同管理
  1986年11月,武义县转发国务院和浙江省人民政府的一系列文件之后,正式实行了劳动合同制管理。1989年1月5日,武义县人民政府又下发《深化用工制度改革、搞活固定工》的规定,企业原有的固定工也列入劳动合同制管理。
  劳动合同管理由县政府劳动行政部门负责;劳动合同制工人在企业工作期间,由企业负责管理;在待业期间,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劳动服务公司(即就业管理服务处)负责管理。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有监督检查劳动合同履行情况的责任和权力。
  1990年,根据国家劳动部规定,开展了劳动合同鉴证工作,主要是对企业用工是否签订劳动合同的一次全面检查。是年对国有企业1600余份劳动合同进行鉴证,占劳动合同制工人总数的60%。1991年鉴证劳动合同1700份。1993年,共办理65家企业单位鉴证劳动合同1200份,并及时纠正不规范的劳动合同。1994年,有285家企业单位1627人办理劳动合同鉴证,纠正了不规范的劳动合同220份。
  1995年,根据国家劳动部、浙江省劳动厅的统一部署,开展了对县境内用人单位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情况大检查,对136家国有、城镇集体、乡村、私营企业进行重点抽查,被抽查单位职工人数达12353人,限期补签劳动合同6284份。1996年,强化推行劳动合同管理工作力度,8月份专门组织力量,对乡(镇)村企业、个体和私营企业实施劳动合同管理情况进行了检查,补办劳动合同鉴证5577份,审查集体合同52份。
  第二节 监察与检查
  劳动监察机制与日常检查
  劳动监察,是劳动行政部门依法进行的政府行为。劳动监察实施者,主要是劳动监察大队,有时抽调相关部门干部参与。监察的方式主要是直接深入企业单位进行检查,或者接受单位或职工的投诉,开展调查。
  武义县劳动人事局于1995年选送46人参加浙江省劳动厅举办的劳动监察员培训班培训,并经考试取得资格证书。1995年6月1日公布武义县第一批劳动监察员28名和兼职劳动监察员17名,监察队伍初步形成。浙江省人民政府于1997年1月15日发布《浙江省劳动监察规定》。劳动人事局还制订了《武义县劳动监察员岗位职责》和《劳动监察程序》。
  1995年10月15日至12月12日,开展了对用人单位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情况大检查,在武义县人大常委会支持和有关部门配合下,组成了5个检查组,抽调23名专兼职劳动监察员,12名机关干部,并邀请8名人大代表参加了检查。重点检查了136家国有、集体、乡村、私营企业,被检查单位职工12353人。按法律程序共发出《劳动监察整改通知书》81份,《劳动监察询问通知书》6份,《劳动安全卫生监督指令书》24份,清退非法使用童工5人,限期补签劳动合同6284份,督促补办就业证卡6303份,责令补发拖欠职工工资14137元,补交社会保险费16.2265万元,对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5个单位进行了处罚,维护了劳动法的尊严,保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1996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颁布二周年之际,武义县规定从8月10日至10月20日,为劳动监察执法期。同年8月19日县人大常委会组织县人事劳动局、总工会、企业主管部门等,组成4个检查组,由4位县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带队,分赴16家不同类型的用人单位,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贯彻实施情况。
  2001年,武义县发生了多起重大集体劳资纠纷案,其中特别是10月份发生的某服装厂一案,涉及职工100多人,工资款额16万余元。案由是厂方在未经通知的情况下,擅自降低工价标准,并转移设备资产,引起职工罢工。上百名工人将厂方负责人围困在办公室至深夜,并向县委县政府上访。县劳动监察大队接案后,立即赶赴现场,耐心细致地做厂方负责人的思想工作,督促厂方清算工资、列出每人工资清单,并做好职工的思想疏导工作。同时积极与县人民法院取得联系,迅速采取了保全手段,先让职工吃下定心丸。案发第6天,厂方如数支付了职工工资,此事获得了解决。
  2002年,劳动监察工作开展了专项检查:1.查处欠薪违法行为:全年共受理群众投诉举报案103起,结案103起,为572名劳动者追回被克扣工资、押金20.35万元,有效地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2.强化劳动用工专项整治:对职业介绍、非法使用童工、劳动合同签订、残疾人就业、美容美发等5项内容开展检查。通过检查,责令5家中介机构停止非法职业介绍行为,清理非法招工广告300余份,发出限期整改指令书13份,督促企业为92名残疾人补缴社会养老保险金及补签劳动合同;查处违法使用童工8家,责令清退童工10名;并依法对8家企业予以行政处罚。3.2002年是私营企业全面实施劳动合同制的第一年,量大面广,为此对各乡镇、街道举办8期培训班,对565名私营企业劳资人员、私营企业主进行劳动法律和签订劳动合同业务培训;同时对136家用人单位实施劳动合同、完成社会保障扩面任务等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发出限期整改通知48份,对6家逾期不签订劳动合同,又不改正的单位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并责令补签劳动合同。到11月底止,全县已有416家用人单位17456名职工的劳动合同报送县劳动监察大队进行备案(其中鉴证11456份)。
  2004年4月,武义县劳动监察大队与县残疾人联合会成立执法小组,对县经济开发区的40余户私营企业进行了检查,收取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30万元,对推动武义县残疾人劳动就业和残疾人社会保障起到了积极作用。是年,建筑工程领域的集体劳资纠纷频频发生,1至11月份共发生26起,涉及475人,拖欠工资额达102万元,县劳动监察大队会同有关部门责令项目部门筹措资金,及时支付民工工资,维护了社会稳定。
  2005年及时查处劳动违法案件。共受理投诉案件215起,涉及1375人,金额达404.35万元,均按要求进行立案处理;清退童工8名,清退押金2.09万元。同时对建筑行业进一步加强了劳动用工管理工作,建立并推进了一些长效机制。
  劳动年检
  根据1997年1月15日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82号《浙江省劳动监察规定》第15条,武义县劳动人事局建立了劳动用工年检制度。并举办劳动法规和年检培训班3期,培训200余人,发放资料500余册,建立了年检单位名录。劳动年检,就是企业单位一年一次的向主管部门申报执行劳动法的有关资料,接受主管部门的审核和确认,年检的结果分为合格或不合格。
  1998年,全年完成劳动用工年检435家,确定年检合格单位109家,基本合格316家,暂缓办理10家;印发限期整改指令书59份,补签劳动合同463份,补办就业证卡250份,补办工时审批手续5家,为劳动者退回用工押金、追回克扣工资等60万元,追缴保险费38万元;帮助15家企业建立了劳动合同制度,帮助38家企业完善了管理规章制度。1999年,对680家企业进行了劳动年检,对15家企业的规章制度建立和完善工作进行指导;补签劳动合同428份,督促企业参加社会保险30家,参保人数1138人;为劳动者返回工资、生活费押金14.62万元,清退童工11名。为41家连续3年劳动年检合格的单位授予“劳动管理信得过单位”称号。2000年,深入企业开展劳动年检工作,办理年检登记891家,其中合格的95家,基本合格792家,暂缓登记4家。通过年检,指导企业建章立制,修订厂规784家/次,督促补签合同2000多份,退还押金1.58万元,受理群众举报投诉案件56件,结案率达100%;为215名劳动者追回拖欠克扣的工资、押金19.55万元。有效地维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2001年,对1075家用人单位实施了劳动用工年检登记,涉及劳动者34110人。2002年的劳动年检工作进一步提高了覆盖面,共对1125家用人单位实施劳动年检登记,督促企业补签劳动合同,健全劳动规章制度,提高企业的劳动管理水平。2004年,组织劳动保障年检1436家,补签劳动合同10000份,全县累计已有3.6万名职工通过劳动合同形式与企业确立了劳动关系。2005年,全面开展了劳动保障书面审查(年检)工作,审查用人单位1354家,并及时完成台账、数据资料整理、录入电脑管理,按时向省劳动厅报送资料。开展了上年度劳动保障诚信示范企业评选工作,评出劳动保障诚信示范企业65家。

知识出处

武义县志(1986-2005)

《武义县志(1986-2005)》

出版者:方志岀版社

本书全面记述武义的自然、政治、经济、文化、社会、人物等方面的诸多重大变化。前有概述、大事记,中列38编200余章,后有附录、索引。主要内容有:建置、自然环境、土地与矿产、城乡建设、环保与生态、居民、经济要述、农业、林业、水利、工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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