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审判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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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武义县志(1986-2005)》 图书
唯一号: 112220020220000717
颗粒名称: 第二节 审判制度
分类号: D926.2
页数: 3
页码: 883-885
摘要: 本节记述了1986年~2005年浙江省武义县境内人民法院审判制度发展情况。
关键词: 法院 审判制度 武义县

内容

审级武义县人民法院系基层人民法院,亦即一审法院,诉讼当事人对本院作出的一审判决和裁定不服,可上诉到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二审判决和裁定,是终审判决和裁定。这种判决和裁定发生法律效力,不得再上诉或抗诉。
  审判组织人民法院的审判组织,主要有审判委员会、合议庭、独任审判。
  审判委员会是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的最高组织形式,其成员由院长、副院长、部分庭长和审判员组成。审判委员会的任务是讨论本院院长提交的重大或疑难案件;总结审判工作经验;讨论与审判工作有关的重大问题。审判委员会的决定须由半数以上委员通过。审判委员会就具体案件作出的决定,合议庭必须执行。
  合议庭是人民法院审判案件的基本组织形式。合议庭一般由3名~7名审判员或审判员与人民陪审员组成。凡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均由合议庭进行审判,案件审理、合议、宣判由审判长主持。合议庭合议案件,以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评议意见,并对案件共同负责。
  独任审判是由审判员一人审判案件的组织形式。凡适用简易程序的一审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并对其审判的案件负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法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院审判工作的实际情况,武义县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执行如下制度:
  一、审判委员会主要讨论决定以下几类案件:刑事犯罪、经济犯罪大要案;疑难案件;科局级以上干部犯罪的案件;本院与检察院在认定事实和定性上意见不一致的案件;业务庭长、分管院长与合议庭意见不一致的案件;重大团伙(案犯5人以上)以及量刑在10年以上且影响较大的案件;公诉案件中需要判缓刑、免刑、无罪的案件;自诉案件中需要逮捕人犯的案件;提起再审或申诉复查需要改判的案件;行政案件中需撤销、变更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院长认为需要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案件。
  二、分管院长认为需要由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由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下列案件:需判决的民事、经济、行政案件;重大执行案件;申诉复查维持原判的案件;其他由分管院长审定的案件。
  三、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案件,承办人必须写出审结报告,必要时分管院长要先阅卷。
  四、案件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而没有宣判,又出现新的情况并有充分理由的案件,可由分管院长提出,院长决定提交审判委员会进行复议。
  五、审判委员会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审判委员会委员要严格审判纪律,保守审判秘密。对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案件的有关情况不得向外透露。
  六、审判委员会要认真学习上级党委、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上级法院下发的与审判工作有关的重要文件、指示、新颁布的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由院长(或指定副院长)召集组织学习,通常每月一次。
  七、审判委员会委员要深入基层调查研究,及时总结本院审判工作经验,并向院领导提供建设性意见、建议,以便更好地推动本院各项审判工作的开展。
  八、审判委员会开会时间为每周四,通常提前三天通知各委员,遇特殊情况由院长临时召集,审判委员会委员应按时参加会议,遇事请假者须经院长批准。
  公开审判人民法院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建立、健全公开审判制度。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时,除法律规定不应公开审理的案件外,一律实行公开审理。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在其审理后的判决宣告,则仍要公开进行。武义县人民法院把公开审判制度作为各项审判制度的中心环节,凡法律规定应公开审理的案件,均实行公开审理,把审判活动置于人民群众监督之下。
  代理与辩护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人民法院根据诉讼程序的有关法律规定,建立和健全代理辩护制度。诉讼代理有法定代理与委托代理两种。诉讼代理人必须是具有行为能力的人,必须在法律规定及受委托的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活动。辩护制度是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根据事实和法律反驳控诉,证明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应当从轻、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一项诉讼制度。人民法院对被告人是聋、哑或者未成年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都要为其指定辩护人。人民法院保证被告人的辩护权得到充分的行使,并依法给辩护人查阅案卷、了解案情提供必要的条件。
  陪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规定,人民法院审判案件实行人民陪审员制度。即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由审判员或审判员与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进行。人民陪审员在人民法院执行职务期间,是其所参加的合议庭的组成人员,与审判员有同等的权利,有权审阅本案案卷材料,调查研究案情,参加法庭审理,讯问当事人、证人,参加案件评议,提出自己的处理意见,并在判决书、裁定书上署名。人民陪审员由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2005年后,改由人大常委会任命。1986年前,由县历届人民代表大会曾先后选举产生陪审员309人;1987年第九届选举产生陪审员79人,1990年第十届选举产生陪审员79人;1993年第十一届选举产生陪审员81人;2005年,由县人大常委会任命陪审员23人;1995年,结合乡镇换届选举,选举产生陪审员66人。
  人民陪审员按法定程序积极参加法庭审理案件。据1986年~2005年的统计,在组成合议庭审理的12197件案件中,人民陪审员参加审理的案件有8661件,占审理案件总数的71%。
  回避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按照法律规定,实行明确的回避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对人民法院审判人员的回避均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审判人员是否应当回避,由本院院长决定;院长担任合议庭审判长,是否应当回避,由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审判人员遇到同诉讼当事人有利害关系,或者与诉讼当事人是亲属、同学、邻居、好友的案件,要主动回避,并作为一条纪律来执行。
  诉讼费用人民法院审理诉讼案件实行诉讼收费制度。当事人进行民商事和行政诉讼,依照法律的有关规定,应向人民法院交纳有关费用。诉讼收费的具体内容由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予以规定。
  诉讼费用包括两种:案件受理费和其他诉讼费用。诉讼费用的负担,以败诉人负担为一般原则。当事人双方互有过错的,则由双方当事人分担诉讼费用。原告撤诉的,减半收取原告的受理费。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确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实行缓交、减交或免交制度。
  执行费用属于诉讼费用中的一种,分为申请执行费和执行中实际支出的费用两部分。根据《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的规定,申请执行费根据执行财产的金额或价额按比例计收,由申请执行人预交,执行完毕,申请执行费和执行实际支出的费用,一并由被执行人负担。

知识出处

武义县志(1986-2005)

《武义县志(1986-2005)》

出版者:方志岀版社

本书全面记述武义的自然、政治、经济、文化、社会、人物等方面的诸多重大变化。前有概述、大事记,中列38编200余章,后有附录、索引。主要内容有:建置、自然环境、土地与矿产、城乡建设、环保与生态、居民、经济要述、农业、林业、水利、工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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