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审判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查看原文
内容出处: 《武义县志(1986-2005)》 图书
唯一号: 112220020220000715
颗粒名称: 第三章 审判
分类号: D926.2
页数: 12
页码: 882-893
摘要: 本节记述了1986年~2005年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进行审判工作的发展情况。
关键词: 审判 审判工作 武义县

内容

第一节 机构与队伍
  人民法院担负着刑事、民事、经济、行政等项审判职能,为适应各个时期的审判工作,人民法院的内设机构也相应地进行增设和裁撤。
  1986年,县人民法院设有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庭、经济审判庭、办公室、信访科以及壶山、柳城、桃溪、王宅、东皋、岭下汤等6个人民法庭。
  至2005年年底,武义县人民法院设办公室、政治处、监察室、立案庭、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第一庭、民事审判第二庭、行政审判庭、执行分局(执行庭)、审判监督庭、司法警察大队、司法行政装备管理科及巡回法庭、东皋、王宅、柳城人民法庭等16个机构、单位。
  至2005年年底,法院编制76名,实有在编干警68名。在职干警中,有四级高级法官5名,一级法官24名,二级法官14名,三级法官1名,四级法官5名,五级法官3名;执行员2名,书记员8名;司法警察6名。其中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干警48名,专科19名,中专1名。
  从1981年5月建立中共武义县人民法院党组。自1986年以后,县人民法院评为“省级五好法庭”4个,被最高人民法院颁发荣誉证书和奖章的有3人;执行庭、司法警察大队分别被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评为“执行工作先进集体”和“省级优秀司法警察大队”称号,县法院被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评为“执行工作良性循环法院”和“纪检监察工作先进集体”。2004年被浙江省委政法委授予“执法(司法)为民先进集体”称号。
  1986年~2005年历届法院院长名录
  施敦富1966年4月~1987年4月
  金德根1987年4月~1990年4月
  杨天寿1990年4月~1995年4月
  黄方豪1995年4月~1997年12月
  徐仲军1997年12月~2002年12月
  邵永龙2002年12月~2005年12月
  第二节 审判制度
  审级武义县人民法院系基层人民法院,亦即一审法院,诉讼当事人对本院作出的一审判决和裁定不服,可上诉到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二审判决和裁定,是终审判决和裁定。这种判决和裁定发生法律效力,不得再上诉或抗诉。
  审判组织人民法院的审判组织,主要有审判委员会、合议庭、独任审判。
  审判委员会是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的最高组织形式,其成员由院长、副院长、部分庭长和审判员组成。审判委员会的任务是讨论本院院长提交的重大或疑难案件;总结审判工作经验;讨论与审判工作有关的重大问题。审判委员会的决定须由半数以上委员通过。审判委员会就具体案件作出的决定,合议庭必须执行。
  合议庭是人民法院审判案件的基本组织形式。合议庭一般由3名~7名审判员或审判员与人民陪审员组成。凡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均由合议庭进行审判,案件审理、合议、宣判由审判长主持。合议庭合议案件,以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评议意见,并对案件共同负责。
  独任审判是由审判员一人审判案件的组织形式。凡适用简易程序的一审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并对其审判的案件负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法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院审判工作的实际情况,武义县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执行如下制度:
  一、审判委员会主要讨论决定以下几类案件:刑事犯罪、经济犯罪大要案;疑难案件;科局级以上干部犯罪的案件;本院与检察院在认定事实和定性上意见不一致的案件;业务庭长、分管院长与合议庭意见不一致的案件;重大团伙(案犯5人以上)以及量刑在10年以上且影响较大的案件;公诉案件中需要判缓刑、免刑、无罪的案件;自诉案件中需要逮捕人犯的案件;提起再审或申诉复查需要改判的案件;行政案件中需撤销、变更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院长认为需要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案件。
  二、分管院长认为需要由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由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下列案件:需判决的民事、经济、行政案件;重大执行案件;申诉复查维持原判的案件;其他由分管院长审定的案件。
  三、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案件,承办人必须写出审结报告,必要时分管院长要先阅卷。
  四、案件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而没有宣判,又出现新的情况并有充分理由的案件,可由分管院长提出,院长决定提交审判委员会进行复议。
  五、审判委员会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审判委员会委员要严格审判纪律,保守审判秘密。对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案件的有关情况不得向外透露。
  六、审判委员会要认真学习上级党委、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上级法院下发的与审判工作有关的重要文件、指示、新颁布的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由院长(或指定副院长)召集组织学习,通常每月一次。
  七、审判委员会委员要深入基层调查研究,及时总结本院审判工作经验,并向院领导提供建设性意见、建议,以便更好地推动本院各项审判工作的开展。
  八、审判委员会开会时间为每周四,通常提前三天通知各委员,遇特殊情况由院长临时召集,审判委员会委员应按时参加会议,遇事请假者须经院长批准。
  公开审判人民法院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建立、健全公开审判制度。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时,除法律规定不应公开审理的案件外,一律实行公开审理。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在其审理后的判决宣告,则仍要公开进行。武义县人民法院把公开审判制度作为各项审判制度的中心环节,凡法律规定应公开审理的案件,均实行公开审理,把审判活动置于人民群众监督之下。
  代理与辩护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人民法院根据诉讼程序的有关法律规定,建立和健全代理辩护制度。诉讼代理有法定代理与委托代理两种。诉讼代理人必须是具有行为能力的人,必须在法律规定及受委托的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活动。辩护制度是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根据事实和法律反驳控诉,证明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应当从轻、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一项诉讼制度。人民法院对被告人是聋、哑或者未成年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都要为其指定辩护人。人民法院保证被告人的辩护权得到充分的行使,并依法给辩护人查阅案卷、了解案情提供必要的条件。
  陪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规定,人民法院审判案件实行人民陪审员制度。即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由审判员或审判员与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进行。人民陪审员在人民法院执行职务期间,是其所参加的合议庭的组成人员,与审判员有同等的权利,有权审阅本案案卷材料,调查研究案情,参加法庭审理,讯问当事人、证人,参加案件评议,提出自己的处理意见,并在判决书、裁定书上署名。人民陪审员由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2005年后,改由人大常委会任命。1986年前,由县历届人民代表大会曾先后选举产生陪审员309人;1987年第九届选举产生陪审员79人,1990年第十届选举产生陪审员79人;1993年第十一届选举产生陪审员81人;2005年,由县人大常委会任命陪审员23人;1995年,结合乡镇换届选举,选举产生陪审员66人。
  人民陪审员按法定程序积极参加法庭审理案件。据1986年~2005年的统计,在组成合议庭审理的12197件案件中,人民陪审员参加审理的案件有8661件,占审理案件总数的71%。
  回避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按照法律规定,实行明确的回避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对人民法院审判人员的回避均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审判人员是否应当回避,由本院院长决定;院长担任合议庭审判长,是否应当回避,由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审判人员遇到同诉讼当事人有利害关系,或者与诉讼当事人是亲属、同学、邻居、好友的案件,要主动回避,并作为一条纪律来执行。
  诉讼费用人民法院审理诉讼案件实行诉讼收费制度。当事人进行民商事和行政诉讼,依照法律的有关规定,应向人民法院交纳有关费用。诉讼收费的具体内容由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予以规定。
  诉讼费用包括两种:案件受理费和其他诉讼费用。诉讼费用的负担,以败诉人负担为一般原则。当事人双方互有过错的,则由双方当事人分担诉讼费用。原告撤诉的,减半收取原告的受理费。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确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实行缓交、减交或免交制度。
  执行费用属于诉讼费用中的一种,分为申请执行费和执行中实际支出的费用两部分。根据《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的规定,申请执行费根据执行财产的金额或价额按比例计收,由申请执行人预交,执行完毕,申请执行费和执行实际支出的费用,一并由被执行人负担。
  第三节 立案审查
  立案是所有诉讼活动的起点。2000年4月前,立案审查工作均由各个业务庭和人民法庭自行负责。2000年4月,根据上级法院关于要“立审分离、审执分离”的要求,县人民法院设立立案庭,统一负责全院的立案审查,案件由立案庭审查立案后,再交给业务庭及人民法庭审理。立案庭的主要工作是:负责所有刑事、民商事、执行、行政案件的立案审查;若当事人申请诉讼保全的,经审查后做好诉讼保全;送达受理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确定案件由哪个庭、哪个审判员审理,进行排期开庭;将案卷移送给业务庭或人民法庭。
  第四节 刑事审判
  刑事案件审理1986年继续开展“严打”专项斗争。县人民法院针对刑事案件审理中发现的盗窃犯罪活动猖獗的状况,着力打击盗窃犯罪,在态度上坚决、在行动上迅速。审结盗窃案件44件,判处罪犯64人。为使此项斗争向纵深发展,扩大战果,分别于2月和9月两次召开“宽严”大会,对犯罪情节恶劣、社会危害性大的犯罪行为人,给予了从严处理;对犯罪情节轻微且主动投案自首并检举他人的犯罪行为人,依法予以宽缓处理,促其回归社会。会后,由群众向公安机关扭送有犯罪行为的35人,检举犯罪材料332件,违法犯罪分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326人。
  1987年~1989年,县人民法院继续依法从重从快、及时审判,从严惩处杀人、强奸、流氓、故意伤害(重伤)、重大盗窃等严重刑事犯罪分子。3年共审结此类案件107件,判处罪犯154人。1987年全县赌博势头上升,为打击赌博犯罪,于是年12月19日在县城召开宣判大会,判处赌博罪犯6人。
  1990年,刑事案件呈上升势头,根据上级部署,县人民法院选择典型案例在县城召开规模大、声势猛的宽严相济宣判大会。
  1991年,县人民法院开展以反盗窃为重点的专项斗争,审结严重盗窃案件46件,判处罪犯46人。根据“合法、慎重、适当”的原则,对如何“适用缓刑”进行具体分析,酌情量刑。是年,宣告缓刑49人,比上年增长28.9%。年底,县人民法院会同公安、检察、司法行政等部门联合对宣告缓刑者进行考察,效果尚好。
  1992年,贯彻执行“两手抓”的方针,一是坚持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罪犯,依法从重从快审理杀人、强奸、流氓等严重刑事犯罪分子,审结此类案件57件,判处罪犯95人;二是继续深入开展反盗窃专项斗争,审结盗窃案件48件,判处罪犯74人。
  1993年,县人民法院以“三打一禁”(打击团伙犯罪,打击车匪路霸、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禁止卖淫嫖娼)斗争为重点,依法从重从快严惩刑事犯罪,审结73件、判处罪犯135人。为配合“三打一禁”,分别在县城、王宅等地召开宣判大会。
  1994年,县人民法院鉴于团伙犯罪案件多、“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多、新罪名案件多、被告人多的情况,在审判上突出“四抓”,即:抓办案重点,抓办案质量,抓办案效率,抓办案效果,力求“审结一案,教育一片”的办案社会效果。
  1995年,针对故意伤害案件不断上升的趋势,县人民法院在加强法制宣传,提高公民法律意识的同时,加大了对此类犯罪的惩处力度,有效抑制了此类犯罪的发生。
  1996年县人民法院对重大案件提前介入,以便案件一经起诉到法院就能及时作出判决。全年判处抢劫、强奸、重大盗窃、流氓等严重刑事犯罪案件75件、119人,其中判处10年以上徒刑者14人,判处5年以上徒刑者50人。
  1997年,县人民法院依照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了一批刑事公诉案件。
  1998年~2000年,共审结各类刑事案件762件,判处刑事被告人812人。1998年新刑法和新刑诉法实施以后,新的类型的刑事案件不断增多,审理难度加大,刑事审判人员努力规范庭审工作,提高办案质量,缩短办案周期,是年平均办案周期为24天,结案率达98%。
  2001年,审结各类刑事案件326件,比上年同期上升14.39%。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有10人,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的36人。
  2002年~2004年,共审结各类刑事案件888件,判处刑事被告人1049人。2002年审结的345件刑事案件中,黑恶势力犯罪、严重暴力犯罪和多发性侵财型刑事犯罪的三类案件有146件,占审结数的42.32%,判处该三类案件被告人177人。2004年,县人民法院与公安、检察机关密切配合,严厉打击抢劫、飞车抢夺、入室盗窃犯罪。及时审结李某等8人抢劫、盗窃和陈某等13人聚众斗殴、寻衅滋事、故意伤害案,并依法对28起失火毁林案件的32名被告人予以惩处。
  2005年,县人民法院以维护社会稳定,合力打造“平安武义”为己任,继续严厉打击各类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全年审结各类刑事案件308件,判处被告人431名。其中判处杀人、抢劫等严重暴力犯罪案件13件37人,判处盗窃、抢夺、故意伤害等多发性犯罪案件166件226人,有51名被告人被判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
  在刑事审判中,为加强对少年犯的矫治工作,1991年3月,县人民法院在刑事审判庭中分设“少年法庭”,专司少年犯罪案件的审理、教育、挽救工作。自1992年开始,县政法委、县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县人民法院等单位每年都联合派人到省少年管教所跟踪帮教,鼓励少年犯努力改造,促其改邪归正。据统计,1992年~1997年在省少年管教所接受改造的156名少年犯多数改造好,少年犯的重新犯罪率从11%下降至1.3%。
  1998年,针对未成年人犯罪增多的情况,县人民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召开的“长宁会议”精神,开始对少年犯审判工作进行改革探索,把“寓教于审”、“惩教结合”原则,贯穿于审判始终,把工作着眼点放在对少年犯的教育、感化、挽救上,努力使失足少年违法犯罪行为得以矫治,改邪归正。2005年,共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32件,其中对12名被告人适用了缓刑,对4名被告人单处罚金。县人民法院还对220多名失足青少年进行结对帮教,取得了良好的效果,受到社会各界的好评。
  经济犯罪案件审理1984年~1988年,县人民法院狠抓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干部经济犯罪案件及经济大要案的审判。5年间,共审结经济犯罪案件101件。其中1986年审结的32件经济犯罪案件中,发生在卫生系统的贪污、受贿、诈骗案件就有9起,每案均在万元以上。
  1989年1月,鉴于经济犯罪案件迭生的情况,县人民法院与县人民检察院联合大造打击声势,印发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贪污、受贿、投机倒把等犯罪分子必须及时在限期内自首坦白的通知》,分发全县各地张贴。设立举报经济犯罪和自首坦白接待室。是年,召开“严厉打击经济犯罪”宣判大会2次,审结经济犯罪案件23件,判处罪犯36人。
  1990年~1995年,审结经济犯罪案件200件,其中审理原宣平溪水库负责人受贿案,判处罪犯4人;审理原王宅镇多位领导干部贪污受贿案,判处罪犯6人。
  1996年,重点打击虚开、伪造、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判处此类罪犯5人,为国家挽回经济损失48万余元。全年审结经济犯罪案件11件、13人,其中国家工作人员8人,为国家挽回经济损失101万余元。
  1997年,县人民法院坚持“一要坚决、二要慎重、务必搞准”的原则,审结经济犯罪案件17件,判处罪犯30人,为国家和集体挽回经济损失78万余元。
  1998年~1999年,继续惩治严重经济犯罪,不断推进反腐败斗争。两年共受理经济犯罪案件29件,审结29件,判处罪犯29名。其中18名党员干部受到法律应有的惩处。同时,围绕国家整顿经济秩序,国有企业改革工作,严厉打击侵吞国家财产,严重扰乱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犯罪,严惩一批企业“蛀虫”。
  2000年,共审结经济犯罪案件13件,判处罪犯14人,其中党员干部10人。如群众关注的原县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管理处主任挪用公款、受贿、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案件,被告人数罪并罚被判处有期徒刑20年。
  2001年~2004年,共受理经济犯罪案件50件,审结50件,判处经济犯罪案件被告人60人,其中40名党员干部受到法律应有的惩处。
  2005年,继续严厉打击经济犯罪,深入开展反腐败斗争。通过对涉案价值达790万元的周某非法经营案、周某等的合同诈骗案的审判,严厉打击严重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犯罪,有效保护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据统计1986年至2005年,县法院共审结经济犯罪案件436件,判处经济犯罪案件被告人127人,其中党员、干部84人。
  第五节 民商事审判
  民商事审判,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为平等民事主体之间因民事权益发生争议,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依法作出裁判的诉讼活动。它历来都是人民法院收案最多、结案最多、涉及面最广、工作量最大的工作。受案范围包括婚姻家庭纠纷、各类合同纠纷、损害赔偿纠纷、各种债务纠纷、各类房地产纠纷等等。原来,民商事案件都由法院民事审判庭及人民法庭负责审判。到1983年,县人民法院专门设立经济审判庭,负责审理民商事纠纷中的商事案件,即经济纠纷案件。这样民商事案件就分别由民事审判庭和经济审判庭办理。2002年9月,民事审判庭更名为民事审判第一庭,经济审判庭更名为民事审判第二庭。但其职责与任务范围不变。
  县人民法院在保证质量做好诉讼案件审理的同时,主动服务,为企业等当事人排忧解难:
  改“等案上门”为“上门办案”1985年,县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根据上级人民法院的有关指示,到厂矿企业试行办理企业内部承包合同纠纷案件。1987年,走访18家企业、16个乡镇,研究分析企业经济活动的规律和问题。1988年~1989年,走访厂矿企业37家,召开经济界人士座谈会3次,探讨预防经济纠纷产生的办法。1990年,通过走访企业,调查了解到应收而未收款项和经济纠纷情况,一年内处理应收未收款项504万元,解决争议纠纷标的额120万元。
  完善经济司法联络员制度1991年,将企业经济联络员的设立、培训、使用形成“一条龙”,让他们积极提供经济信息、协助办理经济纠纷案件。是年还为40多家重点企业举办经济联络员培训班。1992年,县人民法院召开经济联络员会议,专门探讨在横向经济交往中不正当经营者利用经济合同行骗的情况,分析出50种表现及其有针对性的防范措施。
  强化诉前催款活动鉴于全县不少企业的大量欠款不能及时收回和农村中拖欠承包款甚多的情况,县人民法院开展案前、案中、案后的延伸服务。根据省、市人民法院的部署,开展诉前催款活动。1992年8月~10月,在3个月的诉前催款活动中,根据债权人的申请,县人民法院发函催促债务人“遵守国家法律、自觉清偿债务”,计发出催款函425件,为全民企业和农村集体企业追回各类拖欠款99.66万元;对催款无效者,则作非诉讼到诉讼的转轨衔接工作。此外,还根据债权人的申请,依法发出《支付令》84份,为企业和公民追回款项61.54万元。1993年,在诉前催款活动中,武阳、柳城、桃溪、岭下汤等人民法庭派员到农村蹲点,对企业进行调查摸底,收回“陈年死账”款56万元。
  延伸审判服务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经济交往日趋活跃,经济纠纷案件大量上升。为此县人民法院决定延伸审判服务。1993年,相继在县经委、县供销社、县乡镇企业局设立巡回法庭;在农村设服务联络点63处,审查重大经济合同文本55份(帮助其完善者24份),提供法律咨询224项,培训经济联络员262人次,解决经济纠纷42件,挽回经济损失75万余元。
  设立经济调解中心1994年8月20日,县人民法院经济调解中心正式挂牌办公,该中心按照自愿、合法的原则,采取“即告即收,即收即调,即调即执”的工作方法,实行咨询、收案、调解、执行一条龙服务,快审快结经济纠纷,全方位地为企业和经济建设提供法律服务。1995年,由于发挥了经济调解中心“短、平、快”的优势,调解经济纠纷案件121件,解决争议标的额187万余元,使许多企业摆脱困境,恢复生机和活力。
  1998年~2005年,县人民法院受理民商事案件数量迅猛增长,案多人少的矛盾突显,审判人员长期超负荷工作。1998年,全院共受理民商事案件2376(含旧存132件),审结2330件。审判中着重调解,尽力化解双方的矛盾,经调解或撤诉结案的案件占全年办结案件的78.3%。针对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日益增多的现象,于是年2月5日成立“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巡回法庭”,入驻县交警队办公楼,专门办理交通事故赔偿案件,到年底办结507件,当场兑现赔偿款的179件,解决标的额达588万元。在经济审判中,注重利用审判职能为国有、集体企业解困,提供良好的服务,派出专人参与了原浙江万鹏集团公司的改制工作。
  1998年~2005年是武义县经济快速转轨时期,国有、集体企业实行改制,大量的个体、私营企业迅猛发展。县人民法院,抽调骨干力量帮助国有、集体企业做好改制工作。自1998年企业改制开始到2002年结束,县人民法院共受理县棉纺厂、县造纸厂、县化工实业总公司(即原有机化工厂)、浙江万鹏集团有限公司等33家企业破产案件,并全部审理完毕。
  第六节 行政审判
  1980年以后,国家民主法制建设进程加快,国家颁布的一些法律法规开始规定当事人不服行政机关的处罚决定,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开始具有行政审判的职能。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实行合议制;不能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行政诉讼不适用调解;被告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负举证责任。
  1988年,县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的有关规定,开始受理行政诉讼案件,由民事审判庭承担审理行政案件的工作。1989年8月,县人民法院正式建立了行政审判庭,配备了相应的审判员,使行政审判工作步入正轨。
  1990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正式施行,标志着全国行政诉讼法律制度开始进入一个健全发展的新阶段。1991年,县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根据行政审判的特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基本原则,改进行政审判的方式:在准备阶段,审查被告提供的证据和搜集补充证据;在法庭调查阶段,把以查明行政行为的事实根据为重点,改为以查明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为重点,把重询问原告改为着重询问被告,把法院包揽宣讲所有证据,改为主要由被告当庭举证。
  1996年,县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努力拓宽行政审判新领域,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为重点,加强行政赔偿案件的审理力度,审结此类案件5件。是年,审理行政案件18件,行政机关败诉的有13件。县人民法院举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学习班、向行政部门提出司法建议等,帮助他们规范行政执法行为。
  1998年审结了“省十大坑农案件”之一的王宅供销社销售不合格化肥案。1998年9月,新宅乡政府干部因大田延包工作与该乡一对农民夫妇发生纠纷,其中农妇因受惊吓而患上反应性精神病。1999年该对夫妇向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经审理作出判决,确认新宅乡政府的行为违法并赔偿农妇医药费等经济损失共计9813元。
  2003年,受理的行政诉讼案件多涉及房屋拆迁许可、拆迁补偿裁决、土地管理不作为、占用林地补偿等敏感性强、社会影响较大的案件。县人民法院坚持“保障、监督”并重原则,依法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和支持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相统一。
  1988年至2005年,县人民法院共收到行政诉讼案件312件,案件类型涉及土地、治安、城市规划、工商行政、劳动、交通运输、水政、房地产、矿产、卫生、林业、殡葬等方面的管理处罚和裁决。
  第七节 审判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了一套比较完整的审判监督程序,即再审程序,以保障司法公正。
  民事申诉审判程序在民事诉讼法颁布前,基本上按照1956年10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下发的《关于各级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审判程序总结》的再审程序进行审理。1989年7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关于各级人民法院处理民事和经济纠纷案件申诉的暂行规定》规定,各级人民法院处理申诉,实行分级负责的原则。1991年4月9日颁布正式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对审判监督程序作出具体详尽的规定。1983年~1997年,县人民法院受理民事申诉案件56件,审结56件,其中经再审维持原判的10件,部分变更的7件,全部变更的4件,申诉无理驳回的8件,撤诉的11件,进行调解处理的5件,作其他处理的11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实施后,县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审查1979年~1997年的刑事申诉案件216件221人,决定再审171件。经重新审理后,对18件18人宣告无罪,减轻刑罚61人,免予刑事处分7人。
  自1989年设立县人民法院告诉申诉庭后,该庭就担负着加强审判监督、办理来信来访,案件受理立案、审理申诉案件的主要职能。1998年至1999年,共审查立案5410件。其中,1999年受理申诉、再审案件29件,办结27件。充分发挥告申工作对外“窗口”和对内“关口”的作用。
  2000年,撤销告诉申诉庭,设立审判监督庭。信访工作和各类案件的审查受理统一划归新设立的立案庭负责,审判监督庭的主要职能是加强该院的审判监督。是年,为加强案件质量的监督,制订了各类案件质量的评查、通报、督办制度。及时办理申诉、再审案件。本着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原则,对申诉有理的案件,依法予以改判纠正。是年立案审查的17件案件,经审判监督程序纠正错案2件。
  2001年~2002年,在注重抓好上诉、申诉案件的检查和本院各类案件评查的同时,积极开展审判监督改革尝试,规范再审立案标准,试行申诉听证制度,增强再审程序启动的公开性、透明度、平等性。2001年提起再审的6件案件,经再审判决的1件,调解处理的4件,撤诉的1件。2002年,检查各类案件卷宗2344册,对查出的存在问题及时予以通报。
  2003年~2004年,审判监督庭会同本院督查办进一步加强审判监督工作。按照《案件质量检查实施细则》的规定,明确案件评查范围,规范审判长负责制,凡办结的各类诉讼案件、执行案件均由审判监督庭检查后方能归档。督查办对二审改判、发回重审、上级督办的案件进行重点检查,严把案件质量关。2003年,办结再审案件5件,其中2件作了改判处理。
  2005年,审判监督庭认真履行案件的评查职责和申诉再审工作。全年评查各类案件2853件。对2004年7月1日至2005年6月30日止已结的部分案件,再次进行了互查。经检查发现的4起存在案件质量问题的2名责任人,依照本院规定的责任追究制度作出相应的处罚。是年,共办理申诉案件25件,决定再审的2件,经再审判决维持的1件,改判的1件。
  第八节 案件执行
  诉讼案件执行实行计划经济时期,大量的民事、经济纠纷主要靠行政手段解决,人民法院受理的民事、经济纠纷案件量少,故诉讼执行的案件不多,法院的案件执行主要由承办案件的审判人员负责,实行审判人员既审判又执行的“审执合一”制度。自80年代开始,随着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变,国家法制日趋完备,人民法院受理的民商事案件大幅度上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颁布实施后,行政诉讼案件和非诉行政执行案件大量增加,人民法院担负着繁重的案件执行任务,执行未结案居高不下,成为法院工作的重点和难点。
  1989年县人民法院建立执行庭后,加强执行工作规范化建设,多次开展执行“大会战”、“突击周”活动,集中力量突击执行一批历年积存的执行“难案”、“骨头案”。在1990年开展的一次执行“大会战”和1991年两次“执行月”活动中,共执行案件469件,兑现标的额117.97万元。1995年,县人民法院开始实行审执分立制度。规定县人民法院各审判庭及人民法庭判决、调解结案的有执行内容的各类执行案件,行政仲裁、公证债权文书以及非诉行政执行案件均由执行庭受理执行。1988年~1997年,县人民法院共受理执行案件4721件,执行4126件。其中1992年~1997年共执行标的额2949.28万元。
  1998年,县人民法院共执行案件1531件。在积极适用财产申报、公告督促、举报奖励、代位执行、劳务抵债等执行方式同时,注重对被执行人进行法制教育,提高被执行人履行义务自觉性。对经多次教育拒不履行的被执行人,用足用好法律赋予的强制措施,全年共对106名拒不履行生效裁判文书的被执行人或妨碍执行者予以司法拘留。是年8月~9月开展“执行工作集中行动”,共执行案件436件,执行标的达845万余元。全年共执行案件1531件,比上年上升165.34%,同比增长率居金华市法院之首。
  1999年~2000年,连续5次开展集中执行活动,强制执行了一批“老大难”案件,执结了1998年年底前已经生效但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的“钉子案”、“骨头案”161件,执行标的额238万余元。两年共执行案件3704件,执行标的额达11047万余元。
  2001年,县人民法院设立执行分局,进一步充实执行力量,使执行庭人员占全院干警总数的16.4%,形成了一支较为强大的执行队伍。全年共执结执行案件2008件,执行标的额达6475万余元,再创历史新高。
  2002年年初,成立以院长为组长的争创“执行工作良性循环法院”活动领导小组,除开展“执行月”活动外,还组织了3次针对财政、金融部门为权利人的专项执行活动,收回财政周转金300余万元。
  2003年~2004年,共收执行案件2978件,执结3029件,未结执行案件148件。未结执行案件与前两年同比下降24.3%。2003年3月1日开始,全院的执行案件统一由执行庭执行,并通过设立裁决组和实施组对执行权进行分解。对民工工资、工伤事故损害赔偿的执行案件,做到急事急办,优先执行,仅2003年9月至11月就受理此类案件70件,到是年11月底就全部执行完毕,为87名外地民工追回工资和赔偿金12万多元。
  2005年,进一步完善执行机制,深入推行案件执行流程管理制度,严格执行案件时效和超期执行案件的责任追究责任制。全年执结执行案件835件,执行兑现金额4169万余元。
  非诉行政案件执行非诉行政案件,亦称行政机关申请执行案件。1988年~1997年执行600余件(有占地违章建房执行案132件,无证开采矿产和非法转卖矿产执行案件63件,渔政管理执行案件53件,破坏森林执行案件6件,卫生防疫执行案件24件,违犯计划生育政策执行26件,违犯水土水利执行案件29件,道路交通执行案件53件,税收稽征执行案件86件,等等),其中1992年~1997年受理执行案件404件、执行421件,执行标的额142.68万元。这些执行案件,申请执行的主体以乡镇人民政府和稽征所居多;被执行的对象以公民和厂矿企事业单位为多;结案的方式以自动履行为多。
  1998年~1999年,为保障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效能,县人民法院努力做好行政非诉执行案件执行工作,两年共执结行政非诉执行案件136件。这些案件绝大多数是由城建、土地管理、卫生、渔政、计划生育管理等行政机关申请县人民法院执行的案件。1999年,县人民法院在9月份全国开展“计划生育宣传月”活动中,受理计划生育执行案件14件,并及时组织力量,在有关部门的密切配合下,均执行完毕。
  2000年~2004年,共执行城建、土管、计生、卫生、工商等行政部门申请执行的非诉行政执行案件443件。
  2005年,县人民法院进一步规范和完善非诉行政执行案的执行程序,认真做好非诉行政执行案件的审查工作,准确把握案件合法性的审查标准,注重保护被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在案件执行中,尽量做好各方沟通、协调工作,努力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全年审查非诉行政执行案件151件,裁定准予执行的148件,裁定不予执行的3件。共执结非诉行政执行案件144件,拆除违章建筑面积达1万多平方米。

知识出处

武义县志(1986-2005)

《武义县志(1986-2005)》

出版者:方志岀版社

本书全面记述武义的自然、政治、经济、文化、社会、人物等方面的诸多重大变化。前有概述、大事记,中列38编200余章,后有附录、索引。主要内容有:建置、自然环境、土地与矿产、城乡建设、环保与生态、居民、经济要述、农业、林业、水利、工业等。

阅读

相关地名

武义县
相关地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