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侦查监督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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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武义县志(1986-2005)》 图书
唯一号: 112220020220000708
颗粒名称: 第二节 侦查监督
分类号: D926.32
页数: 2
页码: 875-876
摘要: 本节记述了1986年~2005年浙江省武义县境内检察部门侦查监督发展情况。
关键词: 检察 侦查监督 武义县

内容

侦查监督包括审查批准逮捕和立案监督。
  审查批捕是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一项重要职权,是对侦查机关(或部门)的侦查工作及其侦查结果实施监督检验的一道程序。侦查机关(或部门)对经过侦查认为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嫌疑人,依法提请检察机关审查批捕部门审查批准(或决定)逮捕。审查批捕部门经过审查,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条规定“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依法批准(或决定)逮捕,对不符合该条规定的分别作出不批准逮捕或者不予逮捕的决定。
  1983年开始全国“严打”斗争后,检察机关严格执行“稳、准、狠”和“从重从快”方针,重大刑事案件提前介入,在法定时间内“从快”办理批捕案件。1992年1月~2月,县内连续发生6起杀人案,批捕部门提前介入,参与勘察现场,勘验尸体,提前阅卷,与公安机关商讨案情,尽快作出批捕决定。1997年1月1日,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重大修改,“无罪推定”(即任何人未经法院判决不得确定有罪)原则的确立,“人犯”在审查批捕和审查起诉阶段均改为“犯罪嫌疑人”。1986年~2005年,共受理审查批捕(包括审查决定逮捕)案件3322件,经审查批准逮捕(包括决定逮捕)4808人。
  侦查监督是对侦查机关(主要是公安机关)的刑事立案和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实施监督,追捕犯罪嫌疑人,向侦查机关发送《不立案理由说明书》、《立案通知书》,检查批捕案件执行情况等。1998年,县检察院在审查茭道信用社与武阳镇鸣阳村村民委员会借款纠纷案中,发现张某某涉嫌贷款诈骗犯罪,县检察院发出《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要求公安机关立案,后张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12年。这是该年全省立案监督后判处刑罚最重的一起案件。

知识出处

武义县志(1986-2005)

《武义县志(1986-2005)》

出版者:方志岀版社

本书全面记述武义的自然、政治、经济、文化、社会、人物等方面的诸多重大变化。前有概述、大事记,中列38编200余章,后有附录、索引。主要内容有:建置、自然环境、土地与矿产、城乡建设、环保与生态、居民、经济要述、农业、林业、水利、工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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