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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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武义县志(1986-2005)》 图书
唯一号: 112220020220000706
颗粒名称: 第二章 检察
分类号: D926.3
页数: 9
页码: 874-882
摘要: 本章记述了1986年~2005年浙江省武义县检察部门工作发展情况。
关键词: 检察 检察工作 武义县

内容

第一节 机构与队伍
  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行使下列职权:对于叛国案、分裂国家案以及严重破坏国家的政策、法律、法令、政令统一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行使检察权;对于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进行侦查;对于公安机关侦查的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逮捕、起诉或者免予起诉,对于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对于刑事案件提起公诉,支持公诉;对于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对于刑事案件判决、裁定的执行和监狱、看守所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武义县人民检察院在“文化大革命”中被“砸烂”取消,1978年重建。1986年底,下设刑事一科、刑事二科、经济检察科、法纪检察科、监所检察科、办公室、信访室。2005年12月底,武义县人民检察院共有职能部门:办公室、政治处、侦查监督科、公诉科、反贪污贿赂局、渎职侵权检察科、监所检察科、民事行政检察科、控告申诉检察科、检察技术科、法律政策研究室等11个内设科室。
  1986年,检察干警来源主要通过选调和军转干部安置。1995年在全县通过面向社会公开招考的方式招收了7名大专以上学历工作人员。此后,都坚持“凡进必考”原则录用干部。
  199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实施后,对初任检察官的任职,规定为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并通过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统一组织的任职考试。200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修改,规定担任检察官必须有本科以上学历,并开始实行法官、检察官、律师三种法律职业的统一资格考试,即国家司法考试,规定初任检察官必须通过司法考试才能任命,检察官的任职“门槛”提高。
  2004年起,由金华市人民检察院统一招考分配检察机关工作人员。200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颁布,检察官归入公务员序列。至2005年年底,共有4名通过司法考试的书记员获得初任资格,被任命为助理检察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的要求,对在职干警加强了学历教育,鼓励检察干警参加函授、自考学习。到2005年年底,50岁以下检察干部本科以上学历100%。
  2000年,被浙江省人民检察院命名为省“五好”(领导班子好、工作业绩好、队伍素质好、管理机制好、社会形象好)检察院。
  1986年~2005年历任检察长名录:
  沈飞凌:检察长1985年2月~1990年4月;
  钟明祥:检察长1990年5月~1993年1月;
  顾汤华:检察长1993年5月~1995年3月;
  潘学先:副、代理检察长1995年3月~1995年5月
  检察长1995年5月~1998年1月;
  斯建民:副、代理检察长1998年1月~1998年5月
  检察长1998年5月~2003年1月;
  章宏军:副、代理检察长2002年12月~2003年5月
  检察长2003年6月~2005年12月
  第二节 侦查监督
  侦查监督包括审查批准逮捕和立案监督。
  审查批捕是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一项重要职权,是对侦查机关(或部门)的侦查工作及其侦查结果实施监督检验的一道程序。侦查机关(或部门)对经过侦查认为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嫌疑人,依法提请检察机关审查批捕部门审查批准(或决定)逮捕。审查批捕部门经过审查,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条规定“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依法批准(或决定)逮捕,对不符合该条规定的分别作出不批准逮捕或者不予逮捕的决定。
  1983年开始全国“严打”斗争后,检察机关严格执行“稳、准、狠”和“从重从快”方针,重大刑事案件提前介入,在法定时间内“从快”办理批捕案件。1992年1月~2月,县内连续发生6起杀人案,批捕部门提前介入,参与勘察现场,勘验尸体,提前阅卷,与公安机关商讨案情,尽快作出批捕决定。1997年1月1日,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重大修改,“无罪推定”(即任何人未经法院判决不得确定有罪)原则的确立,“人犯”在审查批捕和审查起诉阶段均改为“犯罪嫌疑人”。1986年~2005年,共受理审查批捕(包括审查决定逮捕)案件3322件,经审查批准逮捕(包括决定逮捕)4808人。
  侦查监督是对侦查机关(主要是公安机关)的刑事立案和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实施监督,追捕犯罪嫌疑人,向侦查机关发送《不立案理由说明书》、《立案通知书》,检查批捕案件执行情况等。1998年,县检察院在审查茭道信用社与武阳镇鸣阳村村民委员会借款纠纷案中,发现张某某涉嫌贷款诈骗犯罪,县检察院发出《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要求公安机关立案,后张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12年。这是该年全省立案监督后判处刑罚最重的一起案件。
  第三节 公诉
  公诉是检察机关打击刑事犯罪,保护国家、集体和公民合法权益,行使法律监督的又一项重要职权。检察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独立行使公诉权。公诉是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等侦查机关侦查终结移送审查起诉或者审查免予起诉、不起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对经过审查,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制作起诉书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可以免予起诉、不予起诉的,制作免予起诉、不起诉决定书,公开向当事人宣布,决定书抄送公安等侦查机关。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改后,对庭审制度进行改革,由过去的“纠问式”改为“抗辩式”,由检察机关代表国家公诉人与代表被告人利益的辩护人,两者在法庭上的关系是平等的对抗关系。1998年开始探索主诉检察官办案责任制。规定主诉检察官对自己承办的起诉案件负责。主诉检察官办案责任制的实施,减少了办案的行政审批程序,调动了检察官的工作积极性、责任心,提高了办案效率和办案质量。此间,对有影响的重大刑事案件坚持由分管检察长出庭支持公诉制度。2000年,随着刑事案件的增多,与法院共同进行“普通程序简易审”的试点。“普通程序简易审”,是对依法应当适用普通程序的刑事案件,本着提高办案效率,节省诉讼成本原则,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被告人对起诉书的指控无异议前提下,对庭上询问、举证、辩论等诉讼环节进行高度浓缩、简化,予以快速审结的一种庭审方式。
  1986年~2005年,县检察院共受理公安机关及本院自侦部门侦查终结移送审查起诉案件,经审查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的5095人,办理了一大批在社会上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作出免予起诉、不予起诉决定的188人。1996年及以后,对人民法院的判决经过审查,先后向人民法院提出抗诉的案件有5件。
  第四节 反贪污贿赂
  1986年前后,打击经济犯罪(简称“打经”)专项斗争成为检察机关的主要任务,重点查处偷税漏税案件。1988年,设立经济罪案举报中心。1989年,检察工作的重点转为打击贪污、受贿犯罪。
  1992年前后,反贪污贿赂重点是深挖经济“蛀虫”,坚定不移地为经济建设保驾护航,这一阶段查处企业管理人员较多。1993年~1994年间,查办假冒商标、投机倒把犯罪成为办案重点,仅1993年立案查处假冒“武义大曲”、“娃哈哈”等制假即8件14人。
  根据分别于1997年3月14日以及1996年3月17日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公检法三机关的分工进行了调整,涉税案件、制假案件等经济犯罪的侦查权划归公安机关行使,检察机关集中力量查办贪污、贿赂、挪用公款等十二类职务犯罪。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了“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12小时”,并对律师提前介入、庭审制度等作了新的规定,对侦查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1997年,自侦案件在办案过程中,开始使用监控设备,对于收集、巩固证据和安全看护方面起着积极作用。2000年,按照省检察院“依法、文明、安全、搞准”的办案要求,出台了《武义县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侦查案件办案细则》等一系列行之有效的措施。2004年,对主要证人和犯罪嫌疑人全部实行全程录音录像,同时更加注重维护好当事人诉讼权利,在依法采取强制措施、依法告知当事人的诉讼权利、落实律师会见规定等方面均得到遵守。
  2004年10月1日始,全国检察机关全面推行人民监督员制度,规定检察机关在查办职务犯罪案件的执法活动中,对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不服逮捕决定的、拟作出撤销案件和拟不起诉决定的三类案件,必须提请人民监督员集体审查、评议。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工作开始接受外部监督。县检察院会同组织部门选聘了9名人民监督员。是年11月11日,对拟不起诉的4名国家工作人员贪污案首次提交给人民监督员评议,经表决,人民监督员对上述嫌疑人形成了不起诉意见,最终由县检察院对上述4人作出不起诉决定。至2005年年底,提交人民监督员表决的拟不起诉案件共2件5人。
  1986年~2005年,共立案查办贪污贿赂等经济犯罪案件418件,其中贪污受贿案件264件,大案要案122件,共为国家和集体挽回经济损失2168万余元。查办了一批有一定影响的职务犯罪大案要案,查处的典型案件(正局级):1995年,武义县卫生局原局长受贿、玩忽职守案,武义报社原总编贪污、受贿案;1996年,武义县土管局原局长受贿案;1998年,邵宅乡原党委副书记、乡长受贿案;1999年,武义县商业局原局长受贿案等;2001年,县供销社原主任受贿案,县医药管理局原局长贪污、受贿案;2003年,王宅镇原党委书记贪污、受贿案;2004年,白姆乡原党委书记贪污、受贿案等。其他有影响的案件还有:1993年,宣平溪水电力工程管理处原主任兼党委书记、副主任兼党委副书记等4起受贿窝案;1994年,王宅镇原党委书记等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窝案;1995年查处的县财政局第一财税所原税务专管员代开、虚开、倒卖增值税发票案,壶山小学原会计贪污案;1996年查处的浙江嘉顺服装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发票2000多万元的法人犯罪案件,2名主要责任人被追究刑事责任;1999年查处的竹客乡乌漱村原党支部书记贪污12万元村集体投资电站股份款案件(曾在中央电视台新闻联播报道)。
  在查处经济犯罪、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同时,注重做好预防工作。1993年前后通过检察建议等手段为企业提供法律服务和预防对策。2000年,对前5年来查处的职务犯罪案件进行分析,形成专题调研报告,县委作了转发。2003年,为贯彻中央“标本兼治、重在治本”的反腐败工作方针,全面加强了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专门成立了职务犯罪预防工作领导小组,在反贪局设立预防职务犯罪办公室,配备了专职预防干部,制订了职务犯罪预防方案,建立了联席会议制度、案件移送制度、案件通报制度等工作机制。2004年,县委办转发了《关于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意见》,在全县成立了由县委副书记任组长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领导小组,县人大通过了《关于加强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决定》,为检察机关开展职务犯罪预防工作提供领导和制度保障。2005年,如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制度、介入重点工程制度等新的预防措施开始推广。
  第五节 渎职侵权检察
  渎职侵权检察,即法纪检察。主要是指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上的渎职侵权违法犯罪行为行使检察权。
  办理法纪案件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指导思想是“有案必办、突出重点、敢于办案、善于办案”,受案范围为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渎职,危害公共安全和妨碍婚姻家庭4类17个罪名。期间查处的案件多涉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非法拘禁、重大责任事故(矿山事故)等罪名。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订,对法纪检察的受案范围作了调整,主体方面限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其主要职责是承办对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暴力取证、破坏选举等犯罪进行立案侦查,所涉罪名扩大到41个。这一变化,使检察机关查处的法纪(渎职侵权)案件明显减少,但查处的重点更加突出,主要查处司法机关、政府部门工作人员的渎职侵权犯罪。
  法纪(渎职侵权)案件的办案程序是:接受群众举报,组织办案组进行初查,依据初查情况决定是否立案,对决定立案的案件开展侦查,决定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对需要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制作“提请逮捕意见书”连同案件材料一并移送本院审查批捕部门审查,侦查终结后写出侦查终结报告,对需要起诉的犯罪嫌疑人制作“起诉意见书”连同案件材料一并移送本院审查起诉部门审查。
  1986年以后,立案查处法纪(渎职侵权)案件86件97人。典型案件有:1995,参与市检察院对县城栖霞桥倒塌事故相关责任人案件的查处;1997年,原武义县公安局某政工科长徇私舞弊案;1999年,原武义县农保处某主任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案;原武义县法院某审判员滥用职权案;2000年,武义县公安局林业派出所某警司刑讯逼供案;县公安局履坦派出所某警督涉嫌徇私枉法案。2003年,原县国税局稽查局某副局长徇私舞弊少征税款罪等。
  第六节 民事行政检察
  民事行政检察是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对人民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政判决或者裁定提出抗诉或提出检察建议,对人民法院民事审判活动和行政诉讼活动是否合法实行法律监督的一项业务工作,是检察权在民事、行政诉讼中的具体体现,是随着改革开放的深人和检察职能的全面展开而进行的一项检察业务,是人民检察院行使法律监督权的重要组成部分。
  武义县的民事行政检察工作,从1995年7月县人民检察院受理当事人不服法院生效判决、裁定的民事、经济、行政申诉案件开始。1997年5月29日,设民事行政检察科对外办公。民事行政检察案件来源的主要渠道是,接受不服生效判决的当事人申诉;与律师建立联系,通过律师获取案件线索;与司法行政机关建立一定的工作关系,使他们主动提供线索。
  1998年第一起民事申诉案获得改判。桐琴镇管湖村委会创办的管湖红砖厂于1993年将厂里一切设备一次作价卖给徐××,但未列出清单,后转让给叶××、余××所有。1995年,管湖村委会向法院起诉,要求返还80千瓦的变压器和高压线路。一审法院认定判令叶、余返还变压器及配套设施。徐、叶、余三人对判决不服,向检察机关申诉。县检察院经审查后认为,该判决认定事实存在错误,遂向金华市检察院提请抗诉,由市检察院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市中院发出由武义县法院重审函。经重审,法院撤销原审判决,驳回原告管湖村委会要求变压器归其所有并返回该财产的诉讼请求。
  1997年~2005年,县检察院受理民事、行政申诉案171件,予以立案71件,建议提请抗诉22件,实行提请抗诉17件,予以改判12件。
  控告申诉检察是人民检察院直接依靠群众同贪污贿赂、渎职等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作斗争、充分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的有效途径,是专门工作与群众路线相结合的重要形式。
  第七节 控告申诉检察
  控告申诉检察,包括刑事控告、刑事申诉、刑事赔偿3个部分。刑事控告是指公民发现国家、集体、他人或自己的合法权益(包括人身权益和财产权益)受到犯罪行为的侵害,向检察机关,采取上访、写信、电话等方式进行的揭发、检举、控告。刑事申诉是指公民对刑事诉讼中司法机关在行使职权过程中侵害其合法权益的公务行为,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请,请求重新予以处理的权利和活动。刑事赔偿是指行使国家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国家给予赔偿的制度。
  1986年,群众的来信来访由办公室主管、其他科室协助。这一年,对“文化大革命”前检察机关免诉的历史老案进行了全面复查。1988年1月,控告申诉检察科设立。同年11月30日经批准设立经济罪案举报中心,两块牌子,一套人员,科长兼主任;1993年10月16日经济罪案举报中心更名为举报中心。同年,建立了检察长接待日。1992年开展争创文明接待室活动。为了方便群众,控告申诉检察从1989年开始设立举报电话和举报信箱。1995年7月开始实行“两公开一监督”制度,将检察机关直接受理刑事案件的范围、民事行政申诉案件受理范围和程序、奖励举报有功人员暂行办法、来访群众须知以及内设机构设置等,采取文件及公开栏等形式公开;2000年正式开通举报电话自动录音系统。1998年6月开始实行举报宣传周制度,到政府大门口、市场或乡镇轮流开展检察法制宣传,分送宣传资料。2001年2月开始实行来访接待“首问责任制”,共受理来信来访955件次。1990年以后共受理刑事申诉案件101件。
  1996年办理了第一起刑事赔偿案件。某校学生金某在一起拦路强奸案中,被错误拘留逮捕,向县检察院提出刑事赔偿要求。县检察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作出刑事赔偿决定,支付错捕赔偿金3102元。并告知其对刑事拘留期间的赔偿问题依法向公安机关提出。
  控告申诉检察的一项重要职能是搞好初查,协助自侦部门查处案件。
  第八节 监所检察
  监所检察,依照法律规定履行对刑事判决、裁定的执行和对监狱、看守所、劳动改造机关和劳动教养机关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并直接立案侦查虐待被监管人罪、私放在押人员罪、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和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案,承办对监外执行罪犯和劳教人员又犯罪案件的侦查、批捕、起诉等。
  1983年“严打”斗争开始以后,看守所关押人犯的人数逐年增多,为履行监所检察的职能,县人民检察院于1985年经报批设立监所检察科,对看守所的监管活动实施法律监督。1991年开始,在县看守所设置了驻所检察室,驻所检察工作人员基本上每个工作日驻扎在看守所。
  强化执法监督,加强对超期羁押、久押不决、违法提押询问犯人、违法监管和暂予监外执行、减刑罪犯的监督。1998年5月,在县看守所留所服刑的罪犯周某对法院判决的刑期计算问题向驻所检察官提出申诉,认为判决书和执行通知上的折抵计算起始时间有误。经复查发现判决执行刑期确实有误,县检察院向县法院发出了纠正意见书,法院作出刑事裁定,纠正了上述错误。
  认真做好对缓刑、假释、剥夺政治权利、管制、暂予监外执行等五种人回访考察,加强对监内重刑犯的监控工作。2000年,在押抢劫杀人被告人李某某,认为犯下抢劫杀人罪,迟早要被判处死刑,思想压力大,就私下藏匿劳动所用的废旧钢针欲找机会自杀。驻所检察官查监时,发现这一情况后对其进行法制教育,稳定其思想情绪,并会同看守所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避免了重大事故的发生。
  2001年,县检察院掌握信息:罪犯陈某某因犯盗窃、窝赃罪于1991年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1994年因患肝炎获准保外就医。在保外就医期间,陈既不向该地派出所报告改造情况,又未经批准擅自离开居住区域,违反了公安机关对其监督管理的规定。县检察院向监督管理机关发出收监建议,并多次与县看守所一起查找布控,在发现陈的下落后,依法将其收监。

知识出处

武义县志(1986-2005)

《武义县志(1986-2005)》

出版者:方志岀版社

本书全面记述武义的自然、政治、经济、文化、社会、人物等方面的诸多重大变化。前有概述、大事记,中列38编200余章,后有附录、索引。主要内容有:建置、自然环境、土地与矿产、城乡建设、环保与生态、居民、经济要述、农业、林业、水利、工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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