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编 司法与司法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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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武义县志(1986-2005)》 图书
唯一号: 112220020220000694
颗粒名称: 第二十六编 司法与司法行政
分类号: D926.1
页数: 42
页码: 859-900
摘要: 本编记述了1986年~2005年浙江省武义县司法与司法行政的发展情况。
关键词: 司法 司法行政 武义县

内容

军队、法律、警察是国家机器主要构成部分,是维护国家政治制度和国家安全,保障社会正常秩序和人民生产、生活的物质力量。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国家加速了立法,政法系统严肃了执法,并深入持久地开展了“全民普法”。武义县坚持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法治之路。公安局、检察院、法院、司法局的广大干警,恪守人民卫士身份,为社会发展和经济建设保驾护航,辛勤尽责。
  第一章 公安
  第一节 机构队伍
  县公安局为主管全县公安工作的县政府工作部门。公安局1986年机构设置有政工科(纪检组)、秘书科、政保科(增挂出入境管理科牌子)、内保科、治安科、预审科、消防科、刑侦队、看守所等9个科、队、所;派出机构有壶山、柳城、桃溪、下杨、新宅、桐琴、城关、茭道8个派出所。2005年机构设置有:政治处、监察室(与纪委合署办公)、警务督察队、办公室、指挥中心、信息通信科、法制科、后勤科、办证中心、国内安全保卫大队(增挂出入境管理科牌子)、刑事侦查大队、禁毒大队、经济犯罪侦查大队、治安大队、交通警察大队、巡特警大队、保安大队、看守所、治安拘留所共19个机构、单位。派出机构有:白洋、壶山、熟溪、柳城、新宅、桐琴、王宅、桃溪、茭道9个派出所。年底,全局有民警280人、职工4人。公安局局长为县委常委。派出所所长兼任所驻乡镇、街道的党委委员。
  1986年公安局有民警120人,其中女民警7人,平均年龄35.71岁。2005年年底280人,其中女民警25人,平均年龄36.37岁。公安民警主要来源于公安警察院校毕业生分配、国家公务员招考和军队转业干部。1992年开始实行警衔制,2005年年底有一级警督16人、二级警督66人、三级警督41人,一级警司60人、二级警司23人、三级警司23人。
  县公安局设有党委。2005年年底有20个支部、242名党员,占全局人员86.4%。局设政治委员,基层所队设政治教导员。局设政治处、纪委、监察室、警务督察队。还有工会、妇委会和前卫体协等组织。
  民警的文化结构和专业技术人员方面,1986年有大专生6人,仅占全局人员的5%;2005年年底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253人,占全局人员的90.36%。1986年全局设有专业技术人员,2005年年底全局有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21人,占全局人员的7.5%。
  1986年~2005年,全局有立功单位:一等功1个、二等功2个、三等功36个(次);立功个人有:一等功1人,二等功4人,三等功52人(次)。国务院、公安部、省政府授予荣誉称号的有集体4个(其中武义看守所被评为全国模范看守所)、个人6人(其中胡洪言为全国公安战线一级英模,王火木为全国公安战线二级英模、全国先进工作者)、省公安厅授予的先进集体34个(次)、先进个人31人(次)。
  第二节 国家安全保卫
  查破反革命案件
  1986年~1997年,县公安局共受理反革命案件50起,破47起,其中反革命标语案3起,反革命信件案1起,反革命挂钩信案件43起。1997年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订颁布后,刑法分则里删去反革命罪法律条文,修订为危害国家安全罪。1998年后,武义县未发现危害国家安全罪的案件。
  取缔反动会道门非法组织
  1990年9月起,武义县新宅乡某村残留的反动会道门分子,以所谓“佛法”治病迷惑群众。每天吸引数十人乃至上百人前去“求医”,墙上贴有许多反动会道门内容的宣传品。12月,县公安局实地进行宣传教育,制止了该村复辟反动会道门的活动。
  1986年~2005年的20年来,县公安局还在国家安全保卫的其他方面,配合有关部门做了大量工作,作出了一定的贡献
  第三节 侦查破案
  破案概况
  1986年~2005年,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全县刑事案件发案数成急剧上升趋势。全县发生各类刑事案件33840起,其中大案11139起。这20年间,县公安机关警力从1986年的120人增加到2005年的280人,增长了1.33倍,然而,案件数却从1986年的196起,增加到2005年的3267起,增长了15.67倍。
  从破案的总数看,破案总数17405起,总破案率为51.4%。从每年破案的绝对数看,以1986年破案156起为基数,“七五”期间平均每年破案462.8起,比1986年的破案基数增长了1.97倍;“八五”期间平均每年破案622.8起,比1986年的破案基数增长了2.99倍;“九五”期间平均每年破案977.6起,比1986年的破案基数增长了5.27倍;“十五”期间平均每年破案1417.8起,比1986年的破案基数增长了8.09倍。
  从大案的角度看,破大案总数4663起,大案的破案率为41.9%。从破大案的绝对数看,以1986年破大案15起为基数,“七五”期间平均每年破大案54.4起,比1986年的破大案基数增长了2.63倍;“八五”期间平均每年破大案197.4起,比1986年的破案基数增长了12.16倍;“九五”期间平均每年破大案276.6起,比1986年的破大案基数增长了17.44倍;“十五”期间平均每年破大案404.2起,比1986年的破大案基数增长了25.95倍。从破大案中的杀人案件看,20年间发案164起,破155起,破案率为94.51%。
  破案类别
  严厉打击刑事犯罪简称“严打”。1983年~1985年的3年中,根据上级统一部署,组织了“严打”的第一战役一、二、三仗和第二战役的一、二、三、四仗。
  1986年1月15日,进行了第二战役的第五仗;同年8月6日至9月24日,又进行了第三战役的第1.2两仗。共破刑事案件163起,其中大案9起。抓获犯罪嫌疑人158人,群众扭送犯罪嫌疑人354人,投案自首326人。摧毁犯罪团伙17个66人(其中流氓团伙8个31人、抢劫团伙1个4人、盗窃团伙8个31人)。收缴炸药18千克、雷管77只、凶器10件、子弹120发。缴获赃款、赃物折价11.06万元,经1986年中的这3次“严打”后,全县的社会治安形势有所好转。1987年发各类刑事案件246起,比“严打”前的1982年发案数下降38.4%。
  组织专项破案会战简称“专项斗争”。1987年~1995年,开展“反盗窃、破大案”、“三打一禁”(打击团伙犯罪、打击车匪路霸、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禁止卖淫嫖娼)、“两打”(打击流窜犯罪和团伙犯罪)等专项斗争。共破各类刑事案件3759起,其中重大案件375起,摧毁犯罪团伙120个。缴获赃款赃物折款128.92万元。
  1996年~2000年,开展“反盗、追逃、除恶严打整治”、“百日破案会战”、“反窃车”、“打击车匪路霸集中行动”、“打击人贩子、解救被拐卖妇女儿童”等专项斗争。共破刑事案件1180起,其中重大案件365起,摧毁犯罪团伙16个85人,抓获逃犯83人,解救被拐妇女39人,被拐儿童24人,抓获人贩子6人,收缴被盗摩托车354辆,自行车1800余辆,并对查获车辆集中公开认领。
  2001年~2005年,开展“打黑除恶”、“破案追逃”、打击“两抢一盗”(抢夺、抢劫、盗抢机动车)、“打击盗窃破坏电力设备和公共金属设施犯罪”等专项斗争。共破涉恶案49起,抢夺、抢劫案46起,盗窃破坏农用变压器案86起,及其他刑事案件共3741起。摧毁涉恶团伙18个62人,盗窃农用变压器团伙8个23人。抓获在册在逃犯罪嫌疑人201人。缴获机动车78辆,非机动车962辆。
  运用刑事技术侦破案件县公安局建有刑事科学技术室,拥有法医实验室、物理实验室、化学实验室、痕迹物证室、电脑房等技术设施,配有一批专业技术人员。1987~2005年,公安技术人员通过痕迹物证和信息资料共破刑事案件3265起,其中重大案件495起。并协助外地破案65起,破机动车被盗案146起。抓获犯罪嫌疑人189人。
  1999年9月,全国公安信息网联网,实行网上缉捕逃犯。至2005年共抓获在册在逃犯罪嫌疑人420人。其中协助外省市县抓获在册在逃犯罪嫌疑人159人,杀人在册在逃犯罪嫌疑人5人。
  打击经济犯罪1997年3月1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订后颁布实施,增加了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法律条文。县公安局于1997年8月,成立经济案件侦查大队,专司打击经济犯罪活动(在此之前,经济犯罪案件归口于刑侦大队侦破统计)。是年,侦破经济案件10起。其中经济诈骗案7起,侵占案1起,虚开增值税发票案2起,挽回国家经济损失200多万元。1998年~2003年期间,县公安局在金融、财税等单位建立17个公安联络室,拓宽办理经济案件信息渠道。2000年,开展“打击虚开增值税发票”、“打击贩用假币”、“打击制造贩卖假冒伪劣产品”专项治理。查破虚开增值税发票案9起,贩卖假币案2起,制造贩卖假冒伪劣产品案6起。抓获犯罪嫌疑人12人,收缴假人民币面值1万余元,收缴假冒产品价值25万余元。2005年,开展“对经济犯罪大要案的侦破”、“追捕在逃经济犯罪嫌疑人”等专项斗争。破获特大非法经营案1起,抓获蔡某某等19名犯罪嫌疑人,追缴赃款1500余万元。抓获上网逃犯23人,其中有涉嫌诈骗、虚开增值税发票外逃5年~8年的犯罪嫌疑人5人。至2005年年底,全县共受理经济犯罪案件420起,立案292起,破案271起,抓获在册在逃犯罪嫌疑人33人,挽回国家经济损失及追回赃款3625.66万元。
  破案典型选录
  侦破系列纵火案1995年10月到1996年4月,云华乡荷丰自然村连续发生纵火案17起,村民互相猜疑,人心惶惶。1996年5月,县公安局抽调精干侦查人员组成专案组,采取公开调查与秘密侦察相结合方法,对荷丰村4个自然村的所有人员进行全面排查,专案人员还进行1个月的夜间露天守候。经过近3个月的侦查,于7月16日晚,将犯罪嫌疑人雷某某抓获,雷某某交代了纵火案件的全过程。
  侦破“六一〇”敲诈案2003年家住县城的李某某接到一个敲诈电话,以炸毁在永康经营的宾馆及在武义经营的厂房相要挟,敲诈100余万元,并限时交款。县公安局接报后,立即成立专案组开展侦查,于6月11日20时许在永康抓获犯罪嫌疑人黄某某(永康市石柱镇人),当场缴获用于打敲诈电话的手机卡。
  侦破特大非法经营案2005年5月,县公安局接到20多名群众报案:自2003年以后,武义县有千余名群众被人以开超市及承包食堂、车间为名,骗至广西某地从事非法传销活动,给群众造成数万元的损失,致使许多刚刚脱贫而又致富心切的群众倾家荡产。县公安局迅速成立专案组,在广西警方的大力配合下,历时一个多月查明案情。同年7月,分别在广西南宁和杭州两地将主要犯罪嫌疑人蔡某某等3人抓获归案,当场查获非法所得现金600余万元和部分用于作案的物品。此后,专案组成员历时半年,行程21.09万千米,深入广东、贵州、广西、福建、江苏、北京等地侦查,对主要的涉案人员开展布控和缉捕行动。至2006年1月,将涉及非法经营案的19名“老总”级人物全部抓获归案,共追回赃款计1500余万元。
  第四节 治安行政管理
  治安案件查处概况
  1986年~2005年,全县发生各类治安案件22424起,查处各类治安案件19612起,查处率占87.46%。其中作出治安处罚的共15465人(治安警告847人,治安罚款9439人,治安拘留5179人)。历年治安案件查处情况见下表:
  治安管理分类简述
  查禁赌博1988年后,县公安局根据省政府颁布的《关于查禁赌博的暂行条例》规定,每年春节前进行禁赌专项治理。1986年~2005年,共查赌博案件1594起,查处赌博团伙56个289人。其中逮捕15人,作治安处罚的7040人。
  1995年9月禁赌专项治理中,查处赌博案件98起,治安处罚452人。2004年9月13日,查获了全县首次特大网络赌博案。捣毁利用互联网进行“百家乐”赌博活动的窝点1个。当场抓获参赌人员7人,缴获赌资1万余元、赌博用计算机1台。2005年1月,在专项治理中,查处赌博案件75起,其中赌资万元以上5起。抓获涉赌人员362人(刑拘1人,治安处罚361人)。捣毁赌博窝点22个,收缴赌资及罚款81万元。
  严禁毒品1986年4月,县公安局、卫生局联合发出《关于严禁私种罂粟和贩卖吸食毒品的通知》。1988年12月,查获贩毒犯罪嫌疑人4人,缴获鸦片510克。1996年后,发现县内山区有个别农民非法种植罂粟,每年公安部门发动群众清查。1996年~2005年,共查处非法种植罂粟案27起。铲除罂粟7225株,查处用自种罂粟制造鸦片膏案1起,缴获鸦片膏400千克。
  2003年~2004年,破获贩毒运输毒品案14起,涉毒治安案件6起。缴获海洛因133克。被追究刑事责任8人、劳动教养3人、强制戒毒16人。
  取缔卖淫嫖娼与查禁淫秽物品1986年,发现壶山镇出现卖淫嫖娼现象。1987年,以壶山镇为重点,开展“取缔卖淫嫖娼、查禁淫秽物品”专项治理。1989年后开展“扫黄打非”、“打击卖淫嫖娼”的专项斗争。至2005年年底,共查处卖淫嫖娼、介绍、容留卖淫嫖娼案件1207起。
  1986年~2005年,全县查处严禁淫秽物品案237起,收缴淫秽图片、扑克、照片7800张,淫秽录像带5065盒,淫秽录音带994盒,淫秽光盘3742盘,捣毁传播淫秽物品团伙4个,没收播放淫秽内容录像机6台、电视机4台,淫秽有奖电子游戏机10台,没收传播淫秽内容图片电脑8台。
  “110”报警服务县公安机关为了便于人民群众对社会上发生的刑事案件、治安案件及各种突发性事件及时报警和快速出警,于1997年6月26日,开通“110”单机报警服务台。是年接报警3170起,调度处警1434起。翌年接报警7569起,调度处警4572起。两年处警共破刑事案件59起,查处治安案件414起、调处群众纠纷739起,处置各类事故50起,抓获各类犯罪嫌疑人39人、在册在逃犯罪嫌疑人5人,为群众提供各种服务422人次。1999年~2003年,共接报警134701次,调度处警77054次,破刑事案件411起,查处治安案件434起,调处群众纠纷5502起,抓获犯罪嫌疑人750人,抓获在册在逃犯罪嫌疑人11人,处理各类事故4000起,为群众提供各种服务3616人次,为群众找回失散儿童和老人62人。2004年~2005年,共接报警105914次,调度处警23273起,破刑事案件862起,查处治安案件4102起,调处群众纠纷3052起,抓获犯罪嫌疑人556人,处理大小交通事故4687起,扑救火灾68起,抓获在册在逃犯罪嫌疑人21人,为群众提供各种服务1276人次。
  公共场所管理1988年3月,县政府批转县公安局《关于认真贯彻执行〈浙江省公共场所治安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4月,在壶山镇进行公共场所管理试点,对70余家公共场所逐家登记造册。对许可经营者发放“文化娱乐许可证”、“公共场所治安许可证”和“营业执照”。1994年,在整治城镇治安中,查处公共场所违法违章案件70起。关闭13家咖啡屋、吊销“治安许可证”17家、停业整顿12家、限期整改12家、行政处罚29家。逮捕1人,治安处罚34人。2000年7月~9月,全县开展对公共娱乐服务场所的专项整治,发现部分场所存在异性按摩、赌博、陪侍等非法活动。取缔无证经营场所80家,吊销营业执照98家,拆除不符合标准的包厢、包间150多处,公共场所从原来404家压缩到226家。
  同时查处卖淫嫖娼、赌博案36起。2005年年底,全县有公共场所229家。其中美容美发室117家、网吧40家、歌舞厅32家、茶座21家、棋牌室15家、游戏室2家、游乐场所2家。
  特种行业管理根据公安部规定,旅馆业、印刷业、刻字业、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业和信托寄卖行业为特种行业,必须持有“特种行业许可证”、“营业执照”方可开业。1995年5月,对特种行业进行专项治理。举办培训班7期,400多人参加培训,修订行业治安责任协议书,强化管理机制,全面审核换证、核发“特种行业治安许可证”250家,其中旅馆业110家、印刷业88家、刻字业13家、旧货业39家。2001年8月,在全市率先成立特种行业管理办公室,配备了专门管理人员,制订了旅馆分级管理和记分制度。2002年,旅馆业实行住宿登记电脑联网。2004年7月,成立旅馆业治安管理协会,开展治安星级管理工作(分三星级、二星级、一星级评比)。是年,根据公安部《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对全县废旧金属收购业开展全面清理整顿,健全落实各种管理制度,取缔无证收购点7家。2005年年底,全县有旅馆业190家(国有2家、集体2家、个体186家)。印刷业100家(集体1家、个体99家)。刻字业6家。废旧金属收购站(点)48家。典当行业1家,拍卖行1家,旧货流通企业2家。
  民用枪支管理1986年,县公安局已建立民用枪支购买、销售、携带、运输、使用、保管、验审等制度。1992年,在调查的基础上,全县6000支火药枪进行验审和核发持枪证工作。1996年,开展打击非法制造、买卖、利用枪支危害治安的违法犯罪活动。1997年开展猎民申报和确认工作,使各类枪支管理纳入法制管理轨道。2001年,全县收缴流散在社会上的土铳、各类枪支6029支(其中土铳5396支,其他枪支633支)。查处涉枪案件21起,捣毁制造土铳窝点1处,收缴无缝钢管204根,经加工的铳管69根。用于制造火药的原料25千克,处理违法人员32人,其中逮捕1人,并健全了民用枪支管理档案资料。2005年年底,全县有猎民102人,核发持枪证每年进行验审。配发各乡镇打猎队用的枪支102支,枪支专人管理,设专柜61只。
  制止和查处群体性治安事件1986年后,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社会上出现许多新的矛盾。山林、祖坟、房地产、土地权属纠纷及与周边市县山林、滩涂权属纠纷引发群体性械斗有增多趋势。仅1988年发生哄抢茶叶、水果、药材、竹木等事件19起,闹丧事件24起。1986年~1996年,全县发生群体性治安事件133起,年均12起。1997年~2005年逐年减少,共发生36起,年均4起。为处置好群体性治安事件,公安局制订《处置重大治安突发事件的各种预备方案》,每年抽调警力深入乡村、企业调查摸底,及时掌握情况,做好预防工作,及早化解矛盾,及时平息事态。
  劳动教养、少年管教与收容教育对有违法行为屡教不改、罪行轻微尚不够刑事处分的违法犯罪人员实行劳动教养。对有轻微犯罪行为又屡教不改,家庭、社会管不了尚不够逮捕判刑的未满16周岁青少年送工读学校或少年犯管教所。对犯有卖淫嫖娼行为的人员收容教育,参加生产劳动和性病检查治疗。对上述3种对象实行教育、挽救、感化、改造的方针。1992年~2005年,共送劳动教养95人,少年管教7人,收容教育12人。
  第五节 群众治安保卫与警卫
  机关企事业单位保卫
  保卫组织设置1987年,全县内保列管154个单位。有保卫科(股)14个,企业派出所2个(1999年撤销),经济民警队5支,专(兼)职保卫人员204人。1999年,内保单位分为公安局保卫科一级管理和派出所二级管理。2005年,有一级管理单位37家,二级管理单位412家。保卫科(股)449个,经济民警队8支37人,护厂队216支864人,专(兼)职保卫人员1776人。
  安全防范与重点保卫1986年,县公安局制定《关于执行浙江省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安全保卫责任制实施细则》,全县154个列管单位中有148个单位实行安全保卫责任制。1988年6月,全县开展安全财务室活动。1995年建立“武义县金融系统营业场所防范级别判定领导小组”和“判定验收小组”。2001年在白洋渡和桐琴凤凰山两个工业园区个私企业聚集地成立“工业园区协防中心”,建立专门队伍开展安全保卫、矛盾纠纷调处、外来人口管理,协助公安机关查处案件。
  开展“创安”活动1998年始,组织内保单位学习“枫桥经验”(“枫桥经验”源自60年代初期诸暨市枫桥镇农村使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创建治安安全单位活动(创安活动)。1999年,武义棉纺织厂开展学习枫桥经验,成为全省内保系统学枫桥的典型。2000年,在要害部门安装电子监控,更换防盗报警器,加固防盗门铁栅栏,加大技防、物防的投入。2004年,对全县范围内的金融网点,运输车辆、文博风险单位组织安全检查,保卫干部培训,制订各种应急预案。2005年,全县企业事业单位开展创建治安安全单位410家,达到县级“治安安全单位”349家、市级8家、省级1家。
  农村与居民区治安保卫
  治安保卫委员会以村或居委会为单位建立治安保卫委员会。1986年,全县有治保会578个1765人。2005年,有治保会600个2040人。1995年,泉溪镇项店村治保主任朱文木被评为省优秀治保工作者,出席全省政法群英表彰会。
  治安联防队1986年~2005年,全县农村和城区先后建立专(兼)职联防队77支571人。城区居委会先后建立义务联防队6支569人。2000年6月,武阳镇建立社区治安巡逻大队、队员70人。是年抓获犯罪嫌疑人60名、协助公安机关破刑事案件100余起,缴获被盗摩托车、自行车9辆,送9名迷途或流落在外儿童回家。2002年,全县建警务室30个、群防群治队伍152支2451人;调解各类纠纷878起,化解不安定因素210起。
  治安纠纷案件调处中心1997年6月,在壶山派出所首次建立武阳镇治安纠纷案件调处中心,是省、市范围第一家。是年,受理治安纠纷案件110起,调解91起。1998年在城关、王宅、桐琴等8个派出所先后建立治调中心8个。治调中心经几年工作实践总结,形成了“机构设置专门化、调解程序规范化、城乡互动网络化、教育调解一体化、队伍管理制度化”的预防和化解矛盾工作机制。1999年全县9个调处中心共调处治安纠纷案件559起,案件赔偿金额达60余万元,调解案件追踪调查满意率达95.1%。提高了治安案件办结率,缓解了公安警力不足的矛盾。1999年11月,省委常委、省公安厅厅长俞国行在视察武义治安时指出:“武义的治安调处中心是枫桥经验的深化,要很好总结,在全省推广”。2001年1月,在全省公安工作会议上,县公安局局长王旭照介绍了武义县公安局开展学习枫桥经验,建立治安纠纷调解中心,就地化解矛盾的经验做法。1997年~2005年,共调处治安纠纷案件5432起。
  保安服务
  1988年5月,建立保安服务公司(后称保安大队)。1995年有保安员46人,承担20家企事业单位保安服务。2003年1月,开通CK联网报警系统,承担技防有偿服务,使3家用户防止4次盗窃案件的发生,减少损失10多万元。2005年CK联网报警开通122家,保安人员159人,为30家企事业和50多个工作部门提供人防服务。同时,公司还承接了县城多次中小型群众活动的安全保卫工作。
  大型群众活动保卫
  1986年~2005年,全县举办“’95中国武义温泉节”、潘絜兹艺术馆开馆典礼等大型群众活动86次,县公安部门均抽调力量部署安全保卫工作。1995年11月18日,举办“’95中国武义温泉节”,来宾及文艺演出参加人员近500人,观光群众10万余人。县公安局与活动沿线单位签订治安责任书,抽调民警100余人,治保队伍850人,确保了活动安全有序地进行。
  警卫工作
  对前来武义视察或过境的党和国家领导人和省委、省政府领导人,县公安部门都要做好警卫工作。1984年,省委书记王芳到武义出席金温铁路筹备会议;1986年5月,国务院副总理万里途径武义去温州;1995年5月,国务院副总理朱镕基到武义茭道乡沈家村视察。公安局都派出警力确保首长和群众安全。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警卫工作任务不断增多。2003年5月,县公安局根据警卫对象必须通过的线路进行现场勘查、调查,设计完成首份系统化、规范化、电子化的工作资料。是年,顺利完成二级警卫任务1次,三级警卫任务3次。2005年11月24日中午,国务院原总理朱镕基前往温州方向视察,县公安局根据总理专列要经过的金温铁路武义段的出入口、桥梁、道口、隧道、涵洞、地势制高点分成68个警卫哨位,部署警力分段包干,圆满完成一级警卫任务。1986年~2005年,共完成各级警卫任务14次37人(次)。其中警卫党和国家领导人朱镕基、万里、李铁映等7人(次)。
  第六节 出入境管理
  公民、华侨、港澳台同胞、外国人出入境
  1986年3月,武义县列为对外开放地区。从此,来武义的境外人士逐年增多。县城宾馆旅社接待境外人员住宿,须在24小时内办好户口登记并报公安局出入境管理科。境外人员在其亲友家中留宿可在24小时内(农村72小时内)到所辖区派出所申报登记。1988年11月,开放大陆赴台湾探病奔丧,此后被批准赴台人员逐年增多。
  1986年~2005年,有美国、日本、澳大利亚、法国、泰国等25个国家共1616人到武义、考察、旅游、商贸或科技文化交流;武义籍公民有3224人出国经商、考察、探亲、旅游、就业或自费留学。来武义的香港同胞379人,台湾同胞977人,澳门同胞61人,华侨45人。武义籍公民去香港、澳门和台湾探亲、旅游、定居、商贸活动共5622人,其中去定居41人,探亲551人,旅游4520人,商贸活动510人。
  港澳台及境外人员调查
  1987年,县公安局对华侨、港澳台胞及其眷属中政治上有影响、学术上有造诣、经济上有实力、社会上有声望的人员情况进行调查,为发展武义外向型经济牵线搭桥。1992年,查明全县有中国港澳台地区和境外人员1080人,其中中国台湾地区818人(中、上层人物20人)、香港地区95人,美国101人、日本12人、加拿大10人、意大利7人、哥斯达黎加7人、法国7人、澳大利亚7人、英国6人、新加坡4人、瑞典3人、奥地利2人、比利时1人。
  第七节 交通安全管理
  交通安全设施
  1987年11月,在县城五圣堂弄十字路口设置护栏,交通指挥岗亭。1989年~1995年,在县城建交通指挥岗亭4个。配设标牌、标志34块和隔离装置。1996年7月,在县城五圣堂弄十字路口建立全县第一个红绿灯交通信号设施。至2005年年底,先后建成13个红绿灯交通信号设施。2003年~2005年投资200余万元分别在县城区道路和上松线增设交通标志、标线、指路牌、警告、警令牌。新增护栏、减速带等安全设施,刷新交通标线。县城区道路增设700个停车泊位。
  道路交通秩序整顿
  1987年11月,县公安局发出《关于加强城镇交通秩序的通告》,限制拖拉机和大型车辆进入县城主要街道,实施机动车定点停放。1989年~1995年,在整治县城交通秩序中,共拆除占道棚铺404个,取缔违章摊位800余个,清除障碍物140平方米、砂石50余堆。1986年~1997年,在县公路主干线清除路障921处46078平方米,拆除违章广告牌150余处。1998年~2003年,开展对拖拉机加大比速、正三轮摩托车和残疾车载客的整治,共拆除拖拉机违章加大比速皮带盘405只,暂扣违章载客正三轮摩托车和残疾车625辆。2004年,县政府拨专款对暂扣的车辆进行回购销毁。
  2002年,上松线的王宅、俞源、壶山、柳城等乡镇在重点地段设立10个交通安全纠察,桐琴镇组建交通治安巡逻队,维护公路沿线的交通安全和治安。
  交通安全宣传
  每年5月或9月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月活动。1986年~2005年出动宣传车244天(次),张贴标语、横幅1.97万张(幅),印发宣传资料24.18万份,举办宣传窗、图片展览280期,放映幻灯、录像358场次,受教育观众9.33万人次。到学校上交通安全课198场次,听课学生1.81万人次。上街宣传4297次。向小学生赠送交通安全“小黄帽”1.87万顶。1989年始,在武义报、县广播电台、县电视台开辟《交通安全宣传园地》栏目。1995年7月,壶山小学成立“少年交通警察队”上街宣传交通法规、协助维护交通秩序。2003年开展“红绿灯下安全行”专题宣传,印发宣传资料10万份。同时,开展交通法规咨询、编文娱节目等形式进行宣传。
  交通安全社会化管理
  1999年,以创建平安大道为契机,在330国道武义段沿线,建立镇村两级交通安全管理网络,运用综合治理理念,依靠社会力量抓好交通安全管理工作。2000年始,建立健全了县、乡镇(街道)、村三级交通安全管理网络。330国道、永武线、上松线三条公路沿线的10个乡镇,实施社会化管理。2002年,社会化管理工作推广到全县各乡镇。经过几年努力,探索了一条“党政统一领导,部门联动协作,乡镇综合落实,公安推动服务”的交通安全社会化管理新路子。交通事故死亡人数2002年比2001年下降了20%。2003年9月23日~24日全省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会议暨交通安全社会化管理现场会在武义召开,推广武义交通安全社会化管理的经验。
  机动车管理
  机动车实行年度检验。1987年11月,对全县机动车全面进行检验、换牌证,并在货车后栏板上喷刷放大号码。1989年后,机动车由县交警部门初检后送金华市机动车检测场检验;摩托车、机动三轮车县车辆管理所年检登记。至2005年年底,全县共有大、小汽车含客车、货车、特种车、轿车和吉普车7584辆、摩托车(含三轮、侧三轮、后三轮、轻便)37854辆、简易机动车(含三轮、四轮、农用车)2辆(逐年淘汰,2005年始已不上牌作证)。
  1995年后,每年春运期间对参加春运的各种车辆逐辆进行检查,与驾驶员签订《交通安全责任书》。1998年1月,成立出租车治安管理站,制订《武义县出租车行业治安管理办法》、《出租车从业人员具体规定》,对104辆出租车进行规范化管理。1987年,委托县农机管理总站办理拖拉机牌证和对机手的考核。至2005年年底,全县有中、小型拖拉机1435辆。
  非机动车辆管理
  自行车凭购车发票办理登记、发给牌照和行驶证。1993年,县公安局开展反盗窃自行车专项治理,查清全县有自行车15万辆。破获自行车被盗案78起,追回被盗自行车429辆。1994年,人力三轮车营运载客过量增加,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购买人力营运载客三辆车审批制度》、《人力三轮车驾驶员考试和做牌照制度》。至2005年年底,城区有营运载客人力三轮车413辆,装饰为黄兰二色,按颜色隔日上街营运。上牌的电瓶自行车522辆。
  驾驶员管理
  全县的机动车驾驶员数,1986年1344人,1995年8221人,2005年56612人(其中汽车驾驶员24140人,摩托车驾驶员30935人,简易机动车驾驶员197人,拖拉机驾驶员1340人)。对全县机动车驾驶员每年均进行验审。
  1988年,公安局制定《机动车驾驶员管理试行办法》,规定驾驶员学习、奖励和处罚制度。1995年成立县机动车驾驶员协会。协会与大队车辆管理所坚持每月召开一次片组长例会,检查和部署驾驶员的学习和安全行车事宜;对违章肇事驾驶员普遍培训一次,组织学习职业道德、交通法规和剖析事故案例。是年,共培训10期1664人次。1998年9月,成立金华市交通安全教育学校武义分校,规定违章驾驶员须进交通安全学校学习。同年,首次成立11个摩托车片组管理工作站,加强对摩托车驾驶员的管理教育。全县历年机动车和驾驶员数,见下表。
  交通事故处理
  1986年~2005年,全县共发生交通事故6023起,死亡729人,受伤4312人,直接经济损失2717.69万元。
  1999年,推行事故处理制度改革,公开事故处理程序和赔偿标准。重新制订事故处理考核责任制和错案责任追究制。实行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移交法院调解处理。2000年6月,推行重大交通事故责任公开认定。参加交通事故伤残评定由专家库随机抽取。1986年~2005年,全县交通事故见下表。
  第八节 消防管理
  消防组织及设施
  2005年年底,县消防大队有指战员22人,指挥车1辆、抢险救援车1辆,东风牌消防水罐车3辆、化学泡沫车1辆,车上配有执勤灭火用的特种装备、普通装备、个人防护装备共100多种。全县农村有专兼职消防队11支152人,东风牌水罐车1辆、福田工具车1辆、各种小四轮车10辆、消防泵13台、水带3870米。企事业消防重点管理单位81家,义务消防队2支6人,消防泵2台、水带600余米。
  柳城畲族镇离武义县城37千米,该镇及相邻乡镇发生火灾,难以及时扑救。2000年6月30日,由县政府和该地乡镇政府共同筹办建立柳城农村专职消防队,配队员10人(由柳城派出所教导员兼任该队指导员)。配有东风牌消防水罐车1辆、福田工具车1辆、空气呼吸器4具、手抬泵3台及各类常规执勤灭火器材,设有火灾报警专线一条。担负武义南部地区柳城、桃溪镇和坦洪、西联、大溪口、三港乡的灭火救援和消防宣传任务。建队始至2005年,共出警263次,抢救遇险群众26人,扑灭大小火灾220起,挽回经济损失3500万元。
  消防安全检查
  消防部门在努力做好防火宣传教育的同时,对消防重点列管单位和其他单位每年都要进行防火安全检查。1986年,检查乡镇企业178家,对7家火灾隐患多的单位进行整顿。1994年,对全县公共娱乐场所进行检查,查出火灾隐患127处,停业整顿23家,限期整改1家,关闭1家。2002年,对县经济开发区、各工业园区及容易滋生“三合一”(厂房、库房、集体宿舍)企业的区域场所开展检查,原27家“三合一”企业得到清除。1986年~2005年,共查出火灾隐患2234处,发《限期整改通知书》206份,企业及公共场所停业整顿63家,关闭4家,行政处罚65人(次)。
  2000年始,县政府每年都同21个机关部门、23个乡镇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各机关部门、乡镇又与下属部门、单位层层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健全防火安全责任制。
  消防指导、培训
  1988年,举办有28支消防队40名机手参加的义务消防队机手培训班。1993年~1995年,举办电气、电焊消防培训班;金融系统防火管理培训班;液化石油气消防培训班;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知识培训班;装潢装修工程施工消防安全培训班等。先后有消防重点管理单位负责人和专(兼)职消防员等369人参加了培训。2002年,举办公共场所、易燃易爆场所、企事业单位法人代表、义务消防员等300余人参加消防安全培训。1986年~2005年,全县举办农村义务消防队培训班26期,有406名机手参加;举办工矿企事业单位法人代表、义务消防员消防安全培训班36期,有5112人参加。训练中,消防部门带领参训人员对县城、集镇的街巷、水源、道路、地形等进行调查,绘制图册,反复进行演练,不断修订灭火预案,使灭火能力不断增强。
  火灾扑救
  1986年~2005年,全县发生火灾1029次,死41人、伤20人,直接经济损失990.11余万元。历年全县发生火灾情况见下表。
  1986年~2005年的20年间,在全县发生的1029次火灾中,消防部门出水救523次,为国家和人民群众挽回经济损失7356万元。灭火率年年达到100%。火灾中人员伤亡的情况,1986年~1995年的前10年,伤亡人数43人;到1996年~2005年的后10年,下降到18人,下降了58.14%。
  第九节 监所管理
  监所设置
  武义县看守所1982年迁至县城小南门新村23号,1988年在院内建治安拘留所3间。2005年8月19日搬迁至县城双路亭南1000米处。新所占地3.73万平方米,总建筑面积19434平方米。监房面积7363平方米,关押量为600人;拘留所面积2346平方米,关押量为160人。
  监所安全管理
  20年间,看守所严格安全管理,监管人员实行“分监三包”(包管理、包教育、包安全)。对在押人员做到“四知”(一知其姓名和体貌特征,二知其家庭情况和社会关系,三知其主要案情,四知其思想动态)。每月进行狱情分析2次。1988年~1997年,共查监250多次,对在押人员集体教育184次,分监教育3340次,个别教育21778次,有效地防止各类事故的发生。
  1992年9月23日,山洪暴发,监所处于洪水包围之中,积水1.2米,全所干警奋身抗洪,分头做100多在押人员的教育稳定工作。炊事员泡在水里坚持送饭。洪水围困7个多小时,在押人员未有骚乱现象。1994年,关押量达历史高峰(关押量96人的监房,高峰时关押263人),监管人员着眼于“严”、“细”、“勤”、“实”,认真做好安全管理工作,并制订《处置紧急情况预案》,以备急应。
  2001年~2003年,开展狱内破案工作。共提供线索1000多条,破案984起,其中重大案件244起。抓获犯罪嫌疑人54人,追缴赃款25万元。2003年获省公安厅“三十年安全奖”。
  监所文明管理
  监所配有女管教和医生。实行男女分押、同案犯分押。在押人员在规定伙食标准内做到吃熟、吃热、吃得卫生。天天进行食物检验,周周订有食谱,节日加菜。组织在押人员劳动生产、来料加工,劳动收入的10%用于伙食补贴。每天供应开水2次,每月对监房消毒2次,每天对餐具消毒一次,以防各种疾病的发生。有病及时治疗,小病不出所,大病送医院。1997年后,还对每个新进所的在押人员进行体检。每个监房装有纱窗,夏季做到有电风扇、有防暑药品等。每月发日用品2次,定期理发。每个监房订有报纸、装有有线电视、广播,定时播放。监所设有图书室,供在押人员借阅。在押人员生日,送上一碗面条、两只鸡蛋。
  2003年开始,开展“启唤良知、重塑人生”、“真情换真心”、“亲情餐厅”(在押人员与亲属共进餐厅吃饭、谈话)、“共育新人帮教活动”、“亲情座谈会”等,实行人性化管理。进行“爱国教育法”、“政治感召法”、“评比先进法”、“对症下药法”、“情感注入法”、“亲属配合法”等一系列情理相融的文明管理方法。
  监所办有“武义育新学校”,进行政治文化教育,定期教唱革命歌曲,并请专家进行“拨开迷雾,矫正心理”等科学讲座。建有书画兴趣小组,节假日开展书画、卡拉OK、乒乓球等比赛。2004年清明节,组织12名表现较好的服刑人员到革命烈士纪念碑瞻仰革命烈士,接受教育。
  武义看守所1996年重新制订目标管理责任制,坚持依法文明管理,受到公安部表彰,1998年被评为“全国一级看守所”,1999年3月被命名为“全国模范看守所”。2001年荣立集体一等功。
  第十节 公安科技建设
  为加强公安科技建设,2002年8月17日,县公安局建立信息通讯科(科技科、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科)。
  110报警台
  1997年6月26日,县公安局开通“110”单机报警台。1998年12月,开通“110”自动接处警系统。该系统具有来电号码、用户地址及身份自动显示,接处警材料自动生成及存储,报警电话的数字录音等功能。2005年9月22日,“110”(匪警)、“122”(交通事故报警)、“119”(火警)报警“三台合一”,由110指挥中心统一接、处警。
  办公自动化系统
  1999年7月,公安局开通至金华市公安局128K中继线路,建立公安信息网的一~三级网络(国家→省为一级、省→市为二级、市→县为三级、县→基层为四级,三级网络指1级~3级)。2001年2月,公安局新大楼计算机网络布线500个点(2005年年底已用400个点)。2002年1月,购买阿尔卡特5024三层交换机一台;6月开通到金华市公安局155MPDH线路,三级宽带由128K增加到155M;11月,县公安局到各派出所等基层单位四级网络开通。至2005年年底有计算机240台(全局280人),其中机关每人有计算机一台。全部进入公安信息网,初步建立了办公自动化系统。2004年还建成视频电视电话会议系统。
  人口信息化管理
  1996年12月,原武阳镇6万余人口进入计算机管理。1997年12月,柳城、桐琴、王宅镇等12个镇乡15万人口进入计算机管理。1998年12月,全县32万人口全部进入计算机管理。1999年实现全县人口信息计算机系统联网。实行网上迁移等业务,进行信息化管理。
  社会治安管理
  2000年,县城开始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建设。至2005年年底,全县有149家旅馆业联网。联网后,曾多次抓获上网逃犯和犯罪嫌疑人。刻字业、民用爆炸物品、枪支管理、流动人口、重点人口及网吧业先后进入治安管理信息系统。
  2001年,看守所每个监房安装了电子监控设备。
  2003年1月,CK联网报警系统开通。至2005年年底,县城金融、金店等要害部门及私宅122家进行CK联网。保安大队24小时值班,如有报警,立即出警处置。
  刑事侦查科技
  1997年下半年,罪犯及犯罪嫌疑人资料进行计算机管理。2003年3月15日,建立指纹远程比对工作站。当月,通过比对破刑事案件28起,协助外地破案3起。2003年10月,建立刑事技术室。设有足迹管理系统,指纹自动比对系统,红、紫外光学鉴定仪,多波段光源等设备。2004年通过公安部验收,授予“全国三级刑事科学技术室”匾牌。法医工作室增加了尸检、药检、生物检设备。
  公安交通科技
  1996年,全县机动车及驾驶员档案录入计算机,2001年进入公安信息网。1999年8月9日,摩托车检测线投入使用。2002年,建立中心机房,新添计算机20台。违章(法)处理系统进行计算机管理。2003年~2004年,装备测速仪4套、路面中队装备“四小件”(电脑、数码相机、酒精测试仪、录音笔)5套。
  1996年2月1日,“122”交通事故报警台开通。2003年城区3个路口安装视频闯红灯电子监控设备。该监控设备2004年增加在4个路口。2005年又增加2个路口。
  第二章 检察
  第一节 机构与队伍
  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行使下列职权:对于叛国案、分裂国家案以及严重破坏国家的政策、法律、法令、政令统一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行使检察权;对于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进行侦查;对于公安机关侦查的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逮捕、起诉或者免予起诉,对于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对于刑事案件提起公诉,支持公诉;对于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对于刑事案件判决、裁定的执行和监狱、看守所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武义县人民检察院在“文化大革命”中被“砸烂”取消,1978年重建。1986年底,下设刑事一科、刑事二科、经济检察科、法纪检察科、监所检察科、办公室、信访室。2005年12月底,武义县人民检察院共有职能部门:办公室、政治处、侦查监督科、公诉科、反贪污贿赂局、渎职侵权检察科、监所检察科、民事行政检察科、控告申诉检察科、检察技术科、法律政策研究室等11个内设科室。
  1986年,检察干警来源主要通过选调和军转干部安置。1995年在全县通过面向社会公开招考的方式招收了7名大专以上学历工作人员。此后,都坚持“凡进必考”原则录用干部。
  199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实施后,对初任检察官的任职,规定为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并通过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统一组织的任职考试。200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修改,规定担任检察官必须有本科以上学历,并开始实行法官、检察官、律师三种法律职业的统一资格考试,即国家司法考试,规定初任检察官必须通过司法考试才能任命,检察官的任职“门槛”提高。
  2004年起,由金华市人民检察院统一招考分配检察机关工作人员。200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颁布,检察官归入公务员序列。至2005年年底,共有4名通过司法考试的书记员获得初任资格,被任命为助理检察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的要求,对在职干警加强了学历教育,鼓励检察干警参加函授、自考学习。到2005年年底,50岁以下检察干部本科以上学历100%。
  2000年,被浙江省人民检察院命名为省“五好”(领导班子好、工作业绩好、队伍素质好、管理机制好、社会形象好)检察院。
  1986年~2005年历任检察长名录:
  沈飞凌:检察长1985年2月~1990年4月;
  钟明祥:检察长1990年5月~1993年1月;
  顾汤华:检察长1993年5月~1995年3月;
  潘学先:副、代理检察长1995年3月~1995年5月
  检察长1995年5月~1998年1月;
  斯建民:副、代理检察长1998年1月~1998年5月
  检察长1998年5月~2003年1月;
  章宏军:副、代理检察长2002年12月~2003年5月
  检察长2003年6月~2005年12月
  第二节 侦查监督
  侦查监督包括审查批准逮捕和立案监督。
  审查批捕是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一项重要职权,是对侦查机关(或部门)的侦查工作及其侦查结果实施监督检验的一道程序。侦查机关(或部门)对经过侦查认为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嫌疑人,依法提请检察机关审查批捕部门审查批准(或决定)逮捕。审查批捕部门经过审查,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条规定“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依法批准(或决定)逮捕,对不符合该条规定的分别作出不批准逮捕或者不予逮捕的决定。
  1983年开始全国“严打”斗争后,检察机关严格执行“稳、准、狠”和“从重从快”方针,重大刑事案件提前介入,在法定时间内“从快”办理批捕案件。1992年1月~2月,县内连续发生6起杀人案,批捕部门提前介入,参与勘察现场,勘验尸体,提前阅卷,与公安机关商讨案情,尽快作出批捕决定。1997年1月1日,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重大修改,“无罪推定”(即任何人未经法院判决不得确定有罪)原则的确立,“人犯”在审查批捕和审查起诉阶段均改为“犯罪嫌疑人”。1986年~2005年,共受理审查批捕(包括审查决定逮捕)案件3322件,经审查批准逮捕(包括决定逮捕)4808人。
  侦查监督是对侦查机关(主要是公安机关)的刑事立案和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实施监督,追捕犯罪嫌疑人,向侦查机关发送《不立案理由说明书》、《立案通知书》,检查批捕案件执行情况等。1998年,县检察院在审查茭道信用社与武阳镇鸣阳村村民委员会借款纠纷案中,发现张某某涉嫌贷款诈骗犯罪,县检察院发出《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要求公安机关立案,后张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12年。这是该年全省立案监督后判处刑罚最重的一起案件。
  第三节 公诉
  公诉是检察机关打击刑事犯罪,保护国家、集体和公民合法权益,行使法律监督的又一项重要职权。检察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独立行使公诉权。公诉是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等侦查机关侦查终结移送审查起诉或者审查免予起诉、不起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对经过审查,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制作起诉书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可以免予起诉、不予起诉的,制作免予起诉、不起诉决定书,公开向当事人宣布,决定书抄送公安等侦查机关。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改后,对庭审制度进行改革,由过去的“纠问式”改为“抗辩式”,由检察机关代表国家公诉人与代表被告人利益的辩护人,两者在法庭上的关系是平等的对抗关系。1998年开始探索主诉检察官办案责任制。规定主诉检察官对自己承办的起诉案件负责。主诉检察官办案责任制的实施,减少了办案的行政审批程序,调动了检察官的工作积极性、责任心,提高了办案效率和办案质量。此间,对有影响的重大刑事案件坚持由分管检察长出庭支持公诉制度。2000年,随着刑事案件的增多,与法院共同进行“普通程序简易审”的试点。“普通程序简易审”,是对依法应当适用普通程序的刑事案件,本着提高办案效率,节省诉讼成本原则,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被告人对起诉书的指控无异议前提下,对庭上询问、举证、辩论等诉讼环节进行高度浓缩、简化,予以快速审结的一种庭审方式。
  1986年~2005年,县检察院共受理公安机关及本院自侦部门侦查终结移送审查起诉案件,经审查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的5095人,办理了一大批在社会上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作出免予起诉、不予起诉决定的188人。1996年及以后,对人民法院的判决经过审查,先后向人民法院提出抗诉的案件有5件。
  第四节 反贪污贿赂
  1986年前后,打击经济犯罪(简称“打经”)专项斗争成为检察机关的主要任务,重点查处偷税漏税案件。1988年,设立经济罪案举报中心。1989年,检察工作的重点转为打击贪污、受贿犯罪。
  1992年前后,反贪污贿赂重点是深挖经济“蛀虫”,坚定不移地为经济建设保驾护航,这一阶段查处企业管理人员较多。1993年~1994年间,查办假冒商标、投机倒把犯罪成为办案重点,仅1993年立案查处假冒“武义大曲”、“娃哈哈”等制假即8件14人。
  根据分别于1997年3月14日以及1996年3月17日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公检法三机关的分工进行了调整,涉税案件、制假案件等经济犯罪的侦查权划归公安机关行使,检察机关集中力量查办贪污、贿赂、挪用公款等十二类职务犯罪。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了“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12小时”,并对律师提前介入、庭审制度等作了新的规定,对侦查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1997年,自侦案件在办案过程中,开始使用监控设备,对于收集、巩固证据和安全看护方面起着积极作用。2000年,按照省检察院“依法、文明、安全、搞准”的办案要求,出台了《武义县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侦查案件办案细则》等一系列行之有效的措施。2004年,对主要证人和犯罪嫌疑人全部实行全程录音录像,同时更加注重维护好当事人诉讼权利,在依法采取强制措施、依法告知当事人的诉讼权利、落实律师会见规定等方面均得到遵守。
  2004年10月1日始,全国检察机关全面推行人民监督员制度,规定检察机关在查办职务犯罪案件的执法活动中,对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不服逮捕决定的、拟作出撤销案件和拟不起诉决定的三类案件,必须提请人民监督员集体审查、评议。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工作开始接受外部监督。县检察院会同组织部门选聘了9名人民监督员。是年11月11日,对拟不起诉的4名国家工作人员贪污案首次提交给人民监督员评议,经表决,人民监督员对上述嫌疑人形成了不起诉意见,最终由县检察院对上述4人作出不起诉决定。至2005年年底,提交人民监督员表决的拟不起诉案件共2件5人。
  1986年~2005年,共立案查办贪污贿赂等经济犯罪案件418件,其中贪污受贿案件264件,大案要案122件,共为国家和集体挽回经济损失2168万余元。查办了一批有一定影响的职务犯罪大案要案,查处的典型案件(正局级):1995年,武义县卫生局原局长受贿、玩忽职守案,武义报社原总编贪污、受贿案;1996年,武义县土管局原局长受贿案;1998年,邵宅乡原党委副书记、乡长受贿案;1999年,武义县商业局原局长受贿案等;2001年,县供销社原主任受贿案,县医药管理局原局长贪污、受贿案;2003年,王宅镇原党委书记贪污、受贿案;2004年,白姆乡原党委书记贪污、受贿案等。其他有影响的案件还有:1993年,宣平溪水电力工程管理处原主任兼党委书记、副主任兼党委副书记等4起受贿窝案;1994年,王宅镇原党委书记等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窝案;1995年查处的县财政局第一财税所原税务专管员代开、虚开、倒卖增值税发票案,壶山小学原会计贪污案;1996年查处的浙江嘉顺服装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发票2000多万元的法人犯罪案件,2名主要责任人被追究刑事责任;1999年查处的竹客乡乌漱村原党支部书记贪污12万元村集体投资电站股份款案件(曾在中央电视台新闻联播报道)。
  在查处经济犯罪、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同时,注重做好预防工作。1993年前后通过检察建议等手段为企业提供法律服务和预防对策。2000年,对前5年来查处的职务犯罪案件进行分析,形成专题调研报告,县委作了转发。2003年,为贯彻中央“标本兼治、重在治本”的反腐败工作方针,全面加强了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专门成立了职务犯罪预防工作领导小组,在反贪局设立预防职务犯罪办公室,配备了专职预防干部,制订了职务犯罪预防方案,建立了联席会议制度、案件移送制度、案件通报制度等工作机制。2004年,县委办转发了《关于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意见》,在全县成立了由县委副书记任组长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领导小组,县人大通过了《关于加强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决定》,为检察机关开展职务犯罪预防工作提供领导和制度保障。2005年,如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制度、介入重点工程制度等新的预防措施开始推广。
  第五节 渎职侵权检察
  渎职侵权检察,即法纪检察。主要是指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上的渎职侵权违法犯罪行为行使检察权。
  办理法纪案件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指导思想是“有案必办、突出重点、敢于办案、善于办案”,受案范围为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渎职,危害公共安全和妨碍婚姻家庭4类17个罪名。期间查处的案件多涉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非法拘禁、重大责任事故(矿山事故)等罪名。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订,对法纪检察的受案范围作了调整,主体方面限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其主要职责是承办对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暴力取证、破坏选举等犯罪进行立案侦查,所涉罪名扩大到41个。这一变化,使检察机关查处的法纪(渎职侵权)案件明显减少,但查处的重点更加突出,主要查处司法机关、政府部门工作人员的渎职侵权犯罪。
  法纪(渎职侵权)案件的办案程序是:接受群众举报,组织办案组进行初查,依据初查情况决定是否立案,对决定立案的案件开展侦查,决定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对需要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制作“提请逮捕意见书”连同案件材料一并移送本院审查批捕部门审查,侦查终结后写出侦查终结报告,对需要起诉的犯罪嫌疑人制作“起诉意见书”连同案件材料一并移送本院审查起诉部门审查。
  1986年以后,立案查处法纪(渎职侵权)案件86件97人。典型案件有:1995,参与市检察院对县城栖霞桥倒塌事故相关责任人案件的查处;1997年,原武义县公安局某政工科长徇私舞弊案;1999年,原武义县农保处某主任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案;原武义县法院某审判员滥用职权案;2000年,武义县公安局林业派出所某警司刑讯逼供案;县公安局履坦派出所某警督涉嫌徇私枉法案。2003年,原县国税局稽查局某副局长徇私舞弊少征税款罪等。
  第六节 民事行政检察
  民事行政检察是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对人民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政判决或者裁定提出抗诉或提出检察建议,对人民法院民事审判活动和行政诉讼活动是否合法实行法律监督的一项业务工作,是检察权在民事、行政诉讼中的具体体现,是随着改革开放的深人和检察职能的全面展开而进行的一项检察业务,是人民检察院行使法律监督权的重要组成部分。
  武义县的民事行政检察工作,从1995年7月县人民检察院受理当事人不服法院生效判决、裁定的民事、经济、行政申诉案件开始。1997年5月29日,设民事行政检察科对外办公。民事行政检察案件来源的主要渠道是,接受不服生效判决的当事人申诉;与律师建立联系,通过律师获取案件线索;与司法行政机关建立一定的工作关系,使他们主动提供线索。
  1998年第一起民事申诉案获得改判。桐琴镇管湖村委会创办的管湖红砖厂于1993年将厂里一切设备一次作价卖给徐××,但未列出清单,后转让给叶××、余××所有。1995年,管湖村委会向法院起诉,要求返还80千瓦的变压器和高压线路。一审法院认定判令叶、余返还变压器及配套设施。徐、叶、余三人对判决不服,向检察机关申诉。县检察院经审查后认为,该判决认定事实存在错误,遂向金华市检察院提请抗诉,由市检察院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市中院发出由武义县法院重审函。经重审,法院撤销原审判决,驳回原告管湖村委会要求变压器归其所有并返回该财产的诉讼请求。
  1997年~2005年,县检察院受理民事、行政申诉案171件,予以立案71件,建议提请抗诉22件,实行提请抗诉17件,予以改判12件。
  控告申诉检察是人民检察院直接依靠群众同贪污贿赂、渎职等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作斗争、充分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的有效途径,是专门工作与群众路线相结合的重要形式。
  第七节 控告申诉检察
  控告申诉检察,包括刑事控告、刑事申诉、刑事赔偿3个部分。刑事控告是指公民发现国家、集体、他人或自己的合法权益(包括人身权益和财产权益)受到犯罪行为的侵害,向检察机关,采取上访、写信、电话等方式进行的揭发、检举、控告。刑事申诉是指公民对刑事诉讼中司法机关在行使职权过程中侵害其合法权益的公务行为,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请,请求重新予以处理的权利和活动。刑事赔偿是指行使国家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国家给予赔偿的制度。
  1986年,群众的来信来访由办公室主管、其他科室协助。这一年,对“文化大革命”前检察机关免诉的历史老案进行了全面复查。1988年1月,控告申诉检察科设立。同年11月30日经批准设立经济罪案举报中心,两块牌子,一套人员,科长兼主任;1993年10月16日经济罪案举报中心更名为举报中心。同年,建立了检察长接待日。1992年开展争创文明接待室活动。为了方便群众,控告申诉检察从1989年开始设立举报电话和举报信箱。1995年7月开始实行“两公开一监督”制度,将检察机关直接受理刑事案件的范围、民事行政申诉案件受理范围和程序、奖励举报有功人员暂行办法、来访群众须知以及内设机构设置等,采取文件及公开栏等形式公开;2000年正式开通举报电话自动录音系统。1998年6月开始实行举报宣传周制度,到政府大门口、市场或乡镇轮流开展检察法制宣传,分送宣传资料。2001年2月开始实行来访接待“首问责任制”,共受理来信来访955件次。1990年以后共受理刑事申诉案件101件。
  1996年办理了第一起刑事赔偿案件。某校学生金某在一起拦路强奸案中,被错误拘留逮捕,向县检察院提出刑事赔偿要求。县检察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作出刑事赔偿决定,支付错捕赔偿金3102元。并告知其对刑事拘留期间的赔偿问题依法向公安机关提出。
  控告申诉检察的一项重要职能是搞好初查,协助自侦部门查处案件。
  第八节 监所检察
  监所检察,依照法律规定履行对刑事判决、裁定的执行和对监狱、看守所、劳动改造机关和劳动教养机关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并直接立案侦查虐待被监管人罪、私放在押人员罪、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和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案,承办对监外执行罪犯和劳教人员又犯罪案件的侦查、批捕、起诉等。
  1983年“严打”斗争开始以后,看守所关押人犯的人数逐年增多,为履行监所检察的职能,县人民检察院于1985年经报批设立监所检察科,对看守所的监管活动实施法律监督。1991年开始,在县看守所设置了驻所检察室,驻所检察工作人员基本上每个工作日驻扎在看守所。
  强化执法监督,加强对超期羁押、久押不决、违法提押询问犯人、违法监管和暂予监外执行、减刑罪犯的监督。1998年5月,在县看守所留所服刑的罪犯周某对法院判决的刑期计算问题向驻所检察官提出申诉,认为判决书和执行通知上的折抵计算起始时间有误。经复查发现判决执行刑期确实有误,县检察院向县法院发出了纠正意见书,法院作出刑事裁定,纠正了上述错误。
  认真做好对缓刑、假释、剥夺政治权利、管制、暂予监外执行等五种人回访考察,加强对监内重刑犯的监控工作。2000年,在押抢劫杀人被告人李某某,认为犯下抢劫杀人罪,迟早要被判处死刑,思想压力大,就私下藏匿劳动所用的废旧钢针欲找机会自杀。驻所检察官查监时,发现这一情况后对其进行法制教育,稳定其思想情绪,并会同看守所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避免了重大事故的发生。
  2001年,县检察院掌握信息:罪犯陈某某因犯盗窃、窝赃罪于1991年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1994年因患肝炎获准保外就医。在保外就医期间,陈既不向该地派出所报告改造情况,又未经批准擅自离开居住区域,违反了公安机关对其监督管理的规定。县检察院向监督管理机关发出收监建议,并多次与县看守所一起查找布控,在发现陈的下落后,依法将其收监。
  第三章 审判
  第一节 机构与队伍
  人民法院担负着刑事、民事、经济、行政等项审判职能,为适应各个时期的审判工作,人民法院的内设机构也相应地进行增设和裁撤。
  1986年,县人民法院设有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庭、经济审判庭、办公室、信访科以及壶山、柳城、桃溪、王宅、东皋、岭下汤等6个人民法庭。
  至2005年年底,武义县人民法院设办公室、政治处、监察室、立案庭、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第一庭、民事审判第二庭、行政审判庭、执行分局(执行庭)、审判监督庭、司法警察大队、司法行政装备管理科及巡回法庭、东皋、王宅、柳城人民法庭等16个机构、单位。
  至2005年年底,法院编制76名,实有在编干警68名。在职干警中,有四级高级法官5名,一级法官24名,二级法官14名,三级法官1名,四级法官5名,五级法官3名;执行员2名,书记员8名;司法警察6名。其中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干警48名,专科19名,中专1名。
  从1981年5月建立中共武义县人民法院党组。自1986年以后,县人民法院评为“省级五好法庭”4个,被最高人民法院颁发荣誉证书和奖章的有3人;执行庭、司法警察大队分别被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评为“执行工作先进集体”和“省级优秀司法警察大队”称号,县法院被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评为“执行工作良性循环法院”和“纪检监察工作先进集体”。2004年被浙江省委政法委授予“执法(司法)为民先进集体”称号。
  1986年~2005年历届法院院长名录
  施敦富1966年4月~1987年4月
  金德根1987年4月~1990年4月
  杨天寿1990年4月~1995年4月
  黄方豪1995年4月~1997年12月
  徐仲军1997年12月~2002年12月
  邵永龙2002年12月~2005年12月
  第二节 审判制度
  审级武义县人民法院系基层人民法院,亦即一审法院,诉讼当事人对本院作出的一审判决和裁定不服,可上诉到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二审判决和裁定,是终审判决和裁定。这种判决和裁定发生法律效力,不得再上诉或抗诉。
  审判组织人民法院的审判组织,主要有审判委员会、合议庭、独任审判。
  审判委员会是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的最高组织形式,其成员由院长、副院长、部分庭长和审判员组成。审判委员会的任务是讨论本院院长提交的重大或疑难案件;总结审判工作经验;讨论与审判工作有关的重大问题。审判委员会的决定须由半数以上委员通过。审判委员会就具体案件作出的决定,合议庭必须执行。
  合议庭是人民法院审判案件的基本组织形式。合议庭一般由3名~7名审判员或审判员与人民陪审员组成。凡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均由合议庭进行审判,案件审理、合议、宣判由审判长主持。合议庭合议案件,以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评议意见,并对案件共同负责。
  独任审判是由审判员一人审判案件的组织形式。凡适用简易程序的一审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并对其审判的案件负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法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院审判工作的实际情况,武义县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执行如下制度:
  一、审判委员会主要讨论决定以下几类案件:刑事犯罪、经济犯罪大要案;疑难案件;科局级以上干部犯罪的案件;本院与检察院在认定事实和定性上意见不一致的案件;业务庭长、分管院长与合议庭意见不一致的案件;重大团伙(案犯5人以上)以及量刑在10年以上且影响较大的案件;公诉案件中需要判缓刑、免刑、无罪的案件;自诉案件中需要逮捕人犯的案件;提起再审或申诉复查需要改判的案件;行政案件中需撤销、变更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院长认为需要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案件。
  二、分管院长认为需要由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由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下列案件:需判决的民事、经济、行政案件;重大执行案件;申诉复查维持原判的案件;其他由分管院长审定的案件。
  三、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案件,承办人必须写出审结报告,必要时分管院长要先阅卷。
  四、案件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而没有宣判,又出现新的情况并有充分理由的案件,可由分管院长提出,院长决定提交审判委员会进行复议。
  五、审判委员会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审判委员会委员要严格审判纪律,保守审判秘密。对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案件的有关情况不得向外透露。
  六、审判委员会要认真学习上级党委、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上级法院下发的与审判工作有关的重要文件、指示、新颁布的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由院长(或指定副院长)召集组织学习,通常每月一次。
  七、审判委员会委员要深入基层调查研究,及时总结本院审判工作经验,并向院领导提供建设性意见、建议,以便更好地推动本院各项审判工作的开展。
  八、审判委员会开会时间为每周四,通常提前三天通知各委员,遇特殊情况由院长临时召集,审判委员会委员应按时参加会议,遇事请假者须经院长批准。
  公开审判人民法院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建立、健全公开审判制度。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时,除法律规定不应公开审理的案件外,一律实行公开审理。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在其审理后的判决宣告,则仍要公开进行。武义县人民法院把公开审判制度作为各项审判制度的中心环节,凡法律规定应公开审理的案件,均实行公开审理,把审判活动置于人民群众监督之下。
  代理与辩护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人民法院根据诉讼程序的有关法律规定,建立和健全代理辩护制度。诉讼代理有法定代理与委托代理两种。诉讼代理人必须是具有行为能力的人,必须在法律规定及受委托的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活动。辩护制度是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根据事实和法律反驳控诉,证明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应当从轻、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一项诉讼制度。人民法院对被告人是聋、哑或者未成年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都要为其指定辩护人。人民法院保证被告人的辩护权得到充分的行使,并依法给辩护人查阅案卷、了解案情提供必要的条件。
  陪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规定,人民法院审判案件实行人民陪审员制度。即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由审判员或审判员与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进行。人民陪审员在人民法院执行职务期间,是其所参加的合议庭的组成人员,与审判员有同等的权利,有权审阅本案案卷材料,调查研究案情,参加法庭审理,讯问当事人、证人,参加案件评议,提出自己的处理意见,并在判决书、裁定书上署名。人民陪审员由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2005年后,改由人大常委会任命。1986年前,由县历届人民代表大会曾先后选举产生陪审员309人;1987年第九届选举产生陪审员79人,1990年第十届选举产生陪审员79人;1993年第十一届选举产生陪审员81人;2005年,由县人大常委会任命陪审员23人;1995年,结合乡镇换届选举,选举产生陪审员66人。
  人民陪审员按法定程序积极参加法庭审理案件。据1986年~2005年的统计,在组成合议庭审理的12197件案件中,人民陪审员参加审理的案件有8661件,占审理案件总数的71%。
  回避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按照法律规定,实行明确的回避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对人民法院审判人员的回避均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审判人员是否应当回避,由本院院长决定;院长担任合议庭审判长,是否应当回避,由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审判人员遇到同诉讼当事人有利害关系,或者与诉讼当事人是亲属、同学、邻居、好友的案件,要主动回避,并作为一条纪律来执行。
  诉讼费用人民法院审理诉讼案件实行诉讼收费制度。当事人进行民商事和行政诉讼,依照法律的有关规定,应向人民法院交纳有关费用。诉讼收费的具体内容由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予以规定。
  诉讼费用包括两种:案件受理费和其他诉讼费用。诉讼费用的负担,以败诉人负担为一般原则。当事人双方互有过错的,则由双方当事人分担诉讼费用。原告撤诉的,减半收取原告的受理费。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确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实行缓交、减交或免交制度。
  执行费用属于诉讼费用中的一种,分为申请执行费和执行中实际支出的费用两部分。根据《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的规定,申请执行费根据执行财产的金额或价额按比例计收,由申请执行人预交,执行完毕,申请执行费和执行实际支出的费用,一并由被执行人负担。
  第三节 立案审查
  立案是所有诉讼活动的起点。2000年4月前,立案审查工作均由各个业务庭和人民法庭自行负责。2000年4月,根据上级法院关于要“立审分离、审执分离”的要求,县人民法院设立立案庭,统一负责全院的立案审查,案件由立案庭审查立案后,再交给业务庭及人民法庭审理。立案庭的主要工作是:负责所有刑事、民商事、执行、行政案件的立案审查;若当事人申请诉讼保全的,经审查后做好诉讼保全;送达受理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确定案件由哪个庭、哪个审判员审理,进行排期开庭;将案卷移送给业务庭或人民法庭。
  第四节 刑事审判
  刑事案件审理1986年继续开展“严打”专项斗争。县人民法院针对刑事案件审理中发现的盗窃犯罪活动猖獗的状况,着力打击盗窃犯罪,在态度上坚决、在行动上迅速。审结盗窃案件44件,判处罪犯64人。为使此项斗争向纵深发展,扩大战果,分别于2月和9月两次召开“宽严”大会,对犯罪情节恶劣、社会危害性大的犯罪行为人,给予了从严处理;对犯罪情节轻微且主动投案自首并检举他人的犯罪行为人,依法予以宽缓处理,促其回归社会。会后,由群众向公安机关扭送有犯罪行为的35人,检举犯罪材料332件,违法犯罪分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326人。
  1987年~1989年,县人民法院继续依法从重从快、及时审判,从严惩处杀人、强奸、流氓、故意伤害(重伤)、重大盗窃等严重刑事犯罪分子。3年共审结此类案件107件,判处罪犯154人。1987年全县赌博势头上升,为打击赌博犯罪,于是年12月19日在县城召开宣判大会,判处赌博罪犯6人。
  1990年,刑事案件呈上升势头,根据上级部署,县人民法院选择典型案例在县城召开规模大、声势猛的宽严相济宣判大会。
  1991年,县人民法院开展以反盗窃为重点的专项斗争,审结严重盗窃案件46件,判处罪犯46人。根据“合法、慎重、适当”的原则,对如何“适用缓刑”进行具体分析,酌情量刑。是年,宣告缓刑49人,比上年增长28.9%。年底,县人民法院会同公安、检察、司法行政等部门联合对宣告缓刑者进行考察,效果尚好。
  1992年,贯彻执行“两手抓”的方针,一是坚持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罪犯,依法从重从快审理杀人、强奸、流氓等严重刑事犯罪分子,审结此类案件57件,判处罪犯95人;二是继续深入开展反盗窃专项斗争,审结盗窃案件48件,判处罪犯74人。
  1993年,县人民法院以“三打一禁”(打击团伙犯罪,打击车匪路霸、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禁止卖淫嫖娼)斗争为重点,依法从重从快严惩刑事犯罪,审结73件、判处罪犯135人。为配合“三打一禁”,分别在县城、王宅等地召开宣判大会。
  1994年,县人民法院鉴于团伙犯罪案件多、“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多、新罪名案件多、被告人多的情况,在审判上突出“四抓”,即:抓办案重点,抓办案质量,抓办案效率,抓办案效果,力求“审结一案,教育一片”的办案社会效果。
  1995年,针对故意伤害案件不断上升的趋势,县人民法院在加强法制宣传,提高公民法律意识的同时,加大了对此类犯罪的惩处力度,有效抑制了此类犯罪的发生。
  1996年县人民法院对重大案件提前介入,以便案件一经起诉到法院就能及时作出判决。全年判处抢劫、强奸、重大盗窃、流氓等严重刑事犯罪案件75件、119人,其中判处10年以上徒刑者14人,判处5年以上徒刑者50人。
  1997年,县人民法院依照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了一批刑事公诉案件。
  1998年~2000年,共审结各类刑事案件762件,判处刑事被告人812人。1998年新刑法和新刑诉法实施以后,新的类型的刑事案件不断增多,审理难度加大,刑事审判人员努力规范庭审工作,提高办案质量,缩短办案周期,是年平均办案周期为24天,结案率达98%。
  2001年,审结各类刑事案件326件,比上年同期上升14.39%。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有10人,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的36人。
  2002年~2004年,共审结各类刑事案件888件,判处刑事被告人1049人。2002年审结的345件刑事案件中,黑恶势力犯罪、严重暴力犯罪和多发性侵财型刑事犯罪的三类案件有146件,占审结数的42.32%,判处该三类案件被告人177人。2004年,县人民法院与公安、检察机关密切配合,严厉打击抢劫、飞车抢夺、入室盗窃犯罪。及时审结李某等8人抢劫、盗窃和陈某等13人聚众斗殴、寻衅滋事、故意伤害案,并依法对28起失火毁林案件的32名被告人予以惩处。
  2005年,县人民法院以维护社会稳定,合力打造“平安武义”为己任,继续严厉打击各类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全年审结各类刑事案件308件,判处被告人431名。其中判处杀人、抢劫等严重暴力犯罪案件13件37人,判处盗窃、抢夺、故意伤害等多发性犯罪案件166件226人,有51名被告人被判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
  在刑事审判中,为加强对少年犯的矫治工作,1991年3月,县人民法院在刑事审判庭中分设“少年法庭”,专司少年犯罪案件的审理、教育、挽救工作。自1992年开始,县政法委、县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县人民法院等单位每年都联合派人到省少年管教所跟踪帮教,鼓励少年犯努力改造,促其改邪归正。据统计,1992年~1997年在省少年管教所接受改造的156名少年犯多数改造好,少年犯的重新犯罪率从11%下降至1.3%。
  1998年,针对未成年人犯罪增多的情况,县人民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召开的“长宁会议”精神,开始对少年犯审判工作进行改革探索,把“寓教于审”、“惩教结合”原则,贯穿于审判始终,把工作着眼点放在对少年犯的教育、感化、挽救上,努力使失足少年违法犯罪行为得以矫治,改邪归正。2005年,共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32件,其中对12名被告人适用了缓刑,对4名被告人单处罚金。县人民法院还对220多名失足青少年进行结对帮教,取得了良好的效果,受到社会各界的好评。
  经济犯罪案件审理1984年~1988年,县人民法院狠抓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干部经济犯罪案件及经济大要案的审判。5年间,共审结经济犯罪案件101件。其中1986年审结的32件经济犯罪案件中,发生在卫生系统的贪污、受贿、诈骗案件就有9起,每案均在万元以上。
  1989年1月,鉴于经济犯罪案件迭生的情况,县人民法院与县人民检察院联合大造打击声势,印发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贪污、受贿、投机倒把等犯罪分子必须及时在限期内自首坦白的通知》,分发全县各地张贴。设立举报经济犯罪和自首坦白接待室。是年,召开“严厉打击经济犯罪”宣判大会2次,审结经济犯罪案件23件,判处罪犯36人。
  1990年~1995年,审结经济犯罪案件200件,其中审理原宣平溪水库负责人受贿案,判处罪犯4人;审理原王宅镇多位领导干部贪污受贿案,判处罪犯6人。
  1996年,重点打击虚开、伪造、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判处此类罪犯5人,为国家挽回经济损失48万余元。全年审结经济犯罪案件11件、13人,其中国家工作人员8人,为国家挽回经济损失101万余元。
  1997年,县人民法院坚持“一要坚决、二要慎重、务必搞准”的原则,审结经济犯罪案件17件,判处罪犯30人,为国家和集体挽回经济损失78万余元。
  1998年~1999年,继续惩治严重经济犯罪,不断推进反腐败斗争。两年共受理经济犯罪案件29件,审结29件,判处罪犯29名。其中18名党员干部受到法律应有的惩处。同时,围绕国家整顿经济秩序,国有企业改革工作,严厉打击侵吞国家财产,严重扰乱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犯罪,严惩一批企业“蛀虫”。
  2000年,共审结经济犯罪案件13件,判处罪犯14人,其中党员干部10人。如群众关注的原县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管理处主任挪用公款、受贿、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案件,被告人数罪并罚被判处有期徒刑20年。
  2001年~2004年,共受理经济犯罪案件50件,审结50件,判处经济犯罪案件被告人60人,其中40名党员干部受到法律应有的惩处。
  2005年,继续严厉打击经济犯罪,深入开展反腐败斗争。通过对涉案价值达790万元的周某非法经营案、周某等的合同诈骗案的审判,严厉打击严重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犯罪,有效保护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据统计1986年至2005年,县法院共审结经济犯罪案件436件,判处经济犯罪案件被告人127人,其中党员、干部84人。
  第五节 民商事审判
  民商事审判,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为平等民事主体之间因民事权益发生争议,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依法作出裁判的诉讼活动。它历来都是人民法院收案最多、结案最多、涉及面最广、工作量最大的工作。受案范围包括婚姻家庭纠纷、各类合同纠纷、损害赔偿纠纷、各种债务纠纷、各类房地产纠纷等等。原来,民商事案件都由法院民事审判庭及人民法庭负责审判。到1983年,县人民法院专门设立经济审判庭,负责审理民商事纠纷中的商事案件,即经济纠纷案件。这样民商事案件就分别由民事审判庭和经济审判庭办理。2002年9月,民事审判庭更名为民事审判第一庭,经济审判庭更名为民事审判第二庭。但其职责与任务范围不变。
  县人民法院在保证质量做好诉讼案件审理的同时,主动服务,为企业等当事人排忧解难:
  改“等案上门”为“上门办案”1985年,县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根据上级人民法院的有关指示,到厂矿企业试行办理企业内部承包合同纠纷案件。1987年,走访18家企业、16个乡镇,研究分析企业经济活动的规律和问题。1988年~1989年,走访厂矿企业37家,召开经济界人士座谈会3次,探讨预防经济纠纷产生的办法。1990年,通过走访企业,调查了解到应收而未收款项和经济纠纷情况,一年内处理应收未收款项504万元,解决争议纠纷标的额120万元。
  完善经济司法联络员制度1991年,将企业经济联络员的设立、培训、使用形成“一条龙”,让他们积极提供经济信息、协助办理经济纠纷案件。是年还为40多家重点企业举办经济联络员培训班。1992年,县人民法院召开经济联络员会议,专门探讨在横向经济交往中不正当经营者利用经济合同行骗的情况,分析出50种表现及其有针对性的防范措施。
  强化诉前催款活动鉴于全县不少企业的大量欠款不能及时收回和农村中拖欠承包款甚多的情况,县人民法院开展案前、案中、案后的延伸服务。根据省、市人民法院的部署,开展诉前催款活动。1992年8月~10月,在3个月的诉前催款活动中,根据债权人的申请,县人民法院发函催促债务人“遵守国家法律、自觉清偿债务”,计发出催款函425件,为全民企业和农村集体企业追回各类拖欠款99.66万元;对催款无效者,则作非诉讼到诉讼的转轨衔接工作。此外,还根据债权人的申请,依法发出《支付令》84份,为企业和公民追回款项61.54万元。1993年,在诉前催款活动中,武阳、柳城、桃溪、岭下汤等人民法庭派员到农村蹲点,对企业进行调查摸底,收回“陈年死账”款56万元。
  延伸审判服务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经济交往日趋活跃,经济纠纷案件大量上升。为此县人民法院决定延伸审判服务。1993年,相继在县经委、县供销社、县乡镇企业局设立巡回法庭;在农村设服务联络点63处,审查重大经济合同文本55份(帮助其完善者24份),提供法律咨询224项,培训经济联络员262人次,解决经济纠纷42件,挽回经济损失75万余元。
  设立经济调解中心1994年8月20日,县人民法院经济调解中心正式挂牌办公,该中心按照自愿、合法的原则,采取“即告即收,即收即调,即调即执”的工作方法,实行咨询、收案、调解、执行一条龙服务,快审快结经济纠纷,全方位地为企业和经济建设提供法律服务。1995年,由于发挥了经济调解中心“短、平、快”的优势,调解经济纠纷案件121件,解决争议标的额187万余元,使许多企业摆脱困境,恢复生机和活力。
  1998年~2005年,县人民法院受理民商事案件数量迅猛增长,案多人少的矛盾突显,审判人员长期超负荷工作。1998年,全院共受理民商事案件2376(含旧存132件),审结2330件。审判中着重调解,尽力化解双方的矛盾,经调解或撤诉结案的案件占全年办结案件的78.3%。针对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日益增多的现象,于是年2月5日成立“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巡回法庭”,入驻县交警队办公楼,专门办理交通事故赔偿案件,到年底办结507件,当场兑现赔偿款的179件,解决标的额达588万元。在经济审判中,注重利用审判职能为国有、集体企业解困,提供良好的服务,派出专人参与了原浙江万鹏集团公司的改制工作。
  1998年~2005年是武义县经济快速转轨时期,国有、集体企业实行改制,大量的个体、私营企业迅猛发展。县人民法院,抽调骨干力量帮助国有、集体企业做好改制工作。自1998年企业改制开始到2002年结束,县人民法院共受理县棉纺厂、县造纸厂、县化工实业总公司(即原有机化工厂)、浙江万鹏集团有限公司等33家企业破产案件,并全部审理完毕。
  第六节 行政审判
  1980年以后,国家民主法制建设进程加快,国家颁布的一些法律法规开始规定当事人不服行政机关的处罚决定,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开始具有行政审判的职能。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实行合议制;不能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行政诉讼不适用调解;被告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负举证责任。
  1988年,县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的有关规定,开始受理行政诉讼案件,由民事审判庭承担审理行政案件的工作。1989年8月,县人民法院正式建立了行政审判庭,配备了相应的审判员,使行政审判工作步入正轨。
  1990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正式施行,标志着全国行政诉讼法律制度开始进入一个健全发展的新阶段。1991年,县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根据行政审判的特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基本原则,改进行政审判的方式:在准备阶段,审查被告提供的证据和搜集补充证据;在法庭调查阶段,把以查明行政行为的事实根据为重点,改为以查明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为重点,把重询问原告改为着重询问被告,把法院包揽宣讲所有证据,改为主要由被告当庭举证。
  1996年,县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努力拓宽行政审判新领域,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为重点,加强行政赔偿案件的审理力度,审结此类案件5件。是年,审理行政案件18件,行政机关败诉的有13件。县人民法院举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学习班、向行政部门提出司法建议等,帮助他们规范行政执法行为。
  1998年审结了“省十大坑农案件”之一的王宅供销社销售不合格化肥案。1998年9月,新宅乡政府干部因大田延包工作与该乡一对农民夫妇发生纠纷,其中农妇因受惊吓而患上反应性精神病。1999年该对夫妇向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经审理作出判决,确认新宅乡政府的行为违法并赔偿农妇医药费等经济损失共计9813元。
  2003年,受理的行政诉讼案件多涉及房屋拆迁许可、拆迁补偿裁决、土地管理不作为、占用林地补偿等敏感性强、社会影响较大的案件。县人民法院坚持“保障、监督”并重原则,依法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和支持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相统一。
  1988年至2005年,县人民法院共收到行政诉讼案件312件,案件类型涉及土地、治安、城市规划、工商行政、劳动、交通运输、水政、房地产、矿产、卫生、林业、殡葬等方面的管理处罚和裁决。
  第七节 审判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了一套比较完整的审判监督程序,即再审程序,以保障司法公正。
  民事申诉审判程序在民事诉讼法颁布前,基本上按照1956年10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下发的《关于各级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审判程序总结》的再审程序进行审理。1989年7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关于各级人民法院处理民事和经济纠纷案件申诉的暂行规定》规定,各级人民法院处理申诉,实行分级负责的原则。1991年4月9日颁布正式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对审判监督程序作出具体详尽的规定。1983年~1997年,县人民法院受理民事申诉案件56件,审结56件,其中经再审维持原判的10件,部分变更的7件,全部变更的4件,申诉无理驳回的8件,撤诉的11件,进行调解处理的5件,作其他处理的11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实施后,县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审查1979年~1997年的刑事申诉案件216件221人,决定再审171件。经重新审理后,对18件18人宣告无罪,减轻刑罚61人,免予刑事处分7人。
  自1989年设立县人民法院告诉申诉庭后,该庭就担负着加强审判监督、办理来信来访,案件受理立案、审理申诉案件的主要职能。1998年至1999年,共审查立案5410件。其中,1999年受理申诉、再审案件29件,办结27件。充分发挥告申工作对外“窗口”和对内“关口”的作用。
  2000年,撤销告诉申诉庭,设立审判监督庭。信访工作和各类案件的审查受理统一划归新设立的立案庭负责,审判监督庭的主要职能是加强该院的审判监督。是年,为加强案件质量的监督,制订了各类案件质量的评查、通报、督办制度。及时办理申诉、再审案件。本着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原则,对申诉有理的案件,依法予以改判纠正。是年立案审查的17件案件,经审判监督程序纠正错案2件。
  2001年~2002年,在注重抓好上诉、申诉案件的检查和本院各类案件评查的同时,积极开展审判监督改革尝试,规范再审立案标准,试行申诉听证制度,增强再审程序启动的公开性、透明度、平等性。2001年提起再审的6件案件,经再审判决的1件,调解处理的4件,撤诉的1件。2002年,检查各类案件卷宗2344册,对查出的存在问题及时予以通报。
  2003年~2004年,审判监督庭会同本院督查办进一步加强审判监督工作。按照《案件质量检查实施细则》的规定,明确案件评查范围,规范审判长负责制,凡办结的各类诉讼案件、执行案件均由审判监督庭检查后方能归档。督查办对二审改判、发回重审、上级督办的案件进行重点检查,严把案件质量关。2003年,办结再审案件5件,其中2件作了改判处理。
  2005年,审判监督庭认真履行案件的评查职责和申诉再审工作。全年评查各类案件2853件。对2004年7月1日至2005年6月30日止已结的部分案件,再次进行了互查。经检查发现的4起存在案件质量问题的2名责任人,依照本院规定的责任追究制度作出相应的处罚。是年,共办理申诉案件25件,决定再审的2件,经再审判决维持的1件,改判的1件。
  第八节 案件执行
  诉讼案件执行实行计划经济时期,大量的民事、经济纠纷主要靠行政手段解决,人民法院受理的民事、经济纠纷案件量少,故诉讼执行的案件不多,法院的案件执行主要由承办案件的审判人员负责,实行审判人员既审判又执行的“审执合一”制度。自80年代开始,随着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变,国家法制日趋完备,人民法院受理的民商事案件大幅度上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颁布实施后,行政诉讼案件和非诉行政执行案件大量增加,人民法院担负着繁重的案件执行任务,执行未结案居高不下,成为法院工作的重点和难点。
  1989年县人民法院建立执行庭后,加强执行工作规范化建设,多次开展执行“大会战”、“突击周”活动,集中力量突击执行一批历年积存的执行“难案”、“骨头案”。在1990年开展的一次执行“大会战”和1991年两次“执行月”活动中,共执行案件469件,兑现标的额117.97万元。1995年,县人民法院开始实行审执分立制度。规定县人民法院各审判庭及人民法庭判决、调解结案的有执行内容的各类执行案件,行政仲裁、公证债权文书以及非诉行政执行案件均由执行庭受理执行。1988年~1997年,县人民法院共受理执行案件4721件,执行4126件。其中1992年~1997年共执行标的额2949.28万元。
  1998年,县人民法院共执行案件1531件。在积极适用财产申报、公告督促、举报奖励、代位执行、劳务抵债等执行方式同时,注重对被执行人进行法制教育,提高被执行人履行义务自觉性。对经多次教育拒不履行的被执行人,用足用好法律赋予的强制措施,全年共对106名拒不履行生效裁判文书的被执行人或妨碍执行者予以司法拘留。是年8月~9月开展“执行工作集中行动”,共执行案件436件,执行标的达845万余元。全年共执行案件1531件,比上年上升165.34%,同比增长率居金华市法院之首。
  1999年~2000年,连续5次开展集中执行活动,强制执行了一批“老大难”案件,执结了1998年年底前已经生效但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的“钉子案”、“骨头案”161件,执行标的额238万余元。两年共执行案件3704件,执行标的额达11047万余元。
  2001年,县人民法院设立执行分局,进一步充实执行力量,使执行庭人员占全院干警总数的16.4%,形成了一支较为强大的执行队伍。全年共执结执行案件2008件,执行标的额达6475万余元,再创历史新高。
  2002年年初,成立以院长为组长的争创“执行工作良性循环法院”活动领导小组,除开展“执行月”活动外,还组织了3次针对财政、金融部门为权利人的专项执行活动,收回财政周转金300余万元。
  2003年~2004年,共收执行案件2978件,执结3029件,未结执行案件148件。未结执行案件与前两年同比下降24.3%。2003年3月1日开始,全院的执行案件统一由执行庭执行,并通过设立裁决组和实施组对执行权进行分解。对民工工资、工伤事故损害赔偿的执行案件,做到急事急办,优先执行,仅2003年9月至11月就受理此类案件70件,到是年11月底就全部执行完毕,为87名外地民工追回工资和赔偿金12万多元。
  2005年,进一步完善执行机制,深入推行案件执行流程管理制度,严格执行案件时效和超期执行案件的责任追究责任制。全年执结执行案件835件,执行兑现金额4169万余元。
  非诉行政案件执行非诉行政案件,亦称行政机关申请执行案件。1988年~1997年执行600余件(有占地违章建房执行案132件,无证开采矿产和非法转卖矿产执行案件63件,渔政管理执行案件53件,破坏森林执行案件6件,卫生防疫执行案件24件,违犯计划生育政策执行26件,违犯水土水利执行案件29件,道路交通执行案件53件,税收稽征执行案件86件,等等),其中1992年~1997年受理执行案件404件、执行421件,执行标的额142.68万元。这些执行案件,申请执行的主体以乡镇人民政府和稽征所居多;被执行的对象以公民和厂矿企事业单位为多;结案的方式以自动履行为多。
  1998年~1999年,为保障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效能,县人民法院努力做好行政非诉执行案件执行工作,两年共执结行政非诉执行案件136件。这些案件绝大多数是由城建、土地管理、卫生、渔政、计划生育管理等行政机关申请县人民法院执行的案件。1999年,县人民法院在9月份全国开展“计划生育宣传月”活动中,受理计划生育执行案件14件,并及时组织力量,在有关部门的密切配合下,均执行完毕。
  2000年~2004年,共执行城建、土管、计生、卫生、工商等行政部门申请执行的非诉行政执行案件443件。
  2005年,县人民法院进一步规范和完善非诉行政执行案的执行程序,认真做好非诉行政执行案件的审查工作,准确把握案件合法性的审查标准,注重保护被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在案件执行中,尽量做好各方沟通、协调工作,努力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全年审查非诉行政执行案件151件,裁定准予执行的148件,裁定不予执行的3件。共执结非诉行政执行案件144件,拆除违章建筑面积达1万多平方米。
  第四章 司法行政
  第一节 机构与队伍
  1949年5月,武义解放后即建立了武义县司法科。1951年7月武义县人民法院建立,司法科同时撤销,其人员转入武义县人民法院。1981年1月,遵照浙江省人民政府〔1980〕111号文件的通知精神,经武政〔1981〕9号文件批准建立了武义县司法局。
  1986年,司法局下设人事秘书科、人民调解科、宣传教育科、公证处、律师事务所。在编人员17人,其中中共党员12人、共青团员3人;高中文化8人、初中文化2人、小学文化7人。至2005年,在编人员20人。其中党员16人;大专以上文化程度17人、中专3人。设办公室、基层工作管理科、宣传教育科、律师工作管理科、法律援助中心、公证处。
  局办公地点几经迁移,1981年~1983年在花园殿巷97号、1984年~1996年在解放中街19号,1997年迁往壶山下街128号县政府大院。1999年迁往解放南街65号原图书馆办公楼。
  1986年至2005年的20年间,县司法局坚持抓队伍建设,带领干警学习邓小平理论和法律法规,开展党风、行风廉政建设。积极参与“三讲”活动、“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教育活动、机关效能建设活动、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对律师、公证员、法律工作者进行政治思想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2000年被省司法厅记集体二等功一次。
  第二节 法制宣传
  武义县遵照中共中央、国务院〔1985〕23号文件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公民中基本普及法律常识的决议》,1986年5月县委下发〔1986〕29号文件批准《武义县3年基本普及法律常识工作规划》,普法工作向全县铺开。历时20年,至2005年已实施四个五年普法规划。
  武义县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在不同阶段突出不同的重点,针对不同的对象采用不同的教育形式。1986年和1987年,狠抓集中培训,以考促学,先后举办大型培训班5期,完成了党政干部和中小学教师的普法教育。厂矿企事业单位分期分批集中培训,农村以乡镇为单位开展广播授课,村民集中收听,然后,一律由县普法办统一命题、监考、批卷、发放“普法结业证书”。
  1993年,县普法办会同宣传部和财税、土地、矿管、交通、水利、文化等政府部门举办了“六法一台戏”法制文艺宣传活动。还组织盲人曲艺演唱队深入农村宣传与农民密切相关的十多部法律法规,每年演唱近千场,深受群众欢迎。
  1996年,武义县成立县法制讲师团,以县委党校为阵地建立法制培训中心,培训普法师资骨干520余人,上法制课250余场。1998年起在青少年中开展“警钟行动”法制教育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教育,先后举办报告会120余场,县普法办与县文化馆先后组织盲人曲艺队、小天鹅艺术团、文化下乡轻骑队三支法制文艺宣传队,深入农村、学校宣传法律法规知识。
  2002年8月以县委组织部牵头联合出台《武义县关于进一步加强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实施意见》,对副局级以上干部的学法作出明确规定,局级领导任职前必须通过法律考试,成绩及格才可任职。全县公务员进行了行政法律法规培训和考试。行政执法人员通过法律考试,实现持证上岗。
  在实施四个五年普法规划工作中,先后举办法制讲座40期,培训师资17批次2245人,深入机关、学校、企事业单位、农村上法制课5382场次、举办法律知识竞赛211场次。开展各种宣传月、宣传周活动60次。放映法制教育录像380场次,法制曲艺演唱7020场次,法制文艺演出108场。出动宣传车582辆次。发放普法教材47.6万册,法制宣传资料84.5万份。并积极利用电视、广播、报刊等媒体宣传法制常识。
  武义县被中央宣传部、司法部评为“二五”法制宣传教育先进县。柳城畲族镇被评为“二五”、“三五”省级先进集体。武义县烟草专卖局被评为“四五”普法省级先进集体。钟柏南被评为“一五”、“二五”普法省级先进个人。曾永土被评为“二五”普法部级优秀法制宣传员和“三五”普法省级先进个人。王毓平被评为“四五”普法省级先进个人。
  第三节 人民调解
  人民调解委员会是调解民间纠纷的群众性组织。它担负着基层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宣传,教育公民遵纪守法,尊重社会公德,预防民间纠纷发生和激化等职责。
  调解组织
  武义县的基层人民调解组织建立于1950年7月。1986年全县6个区5个镇29个乡,有专职司法助理员10人,兼职20人,招聘7人,缺编3人。同年,农村调解组织与治保组织合并后,全县552个村均推行治保、调解责任制,有47个厂矿企事业单位建立调解组织,共有调解人员1878人。1987年除2个村因迁址未建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委会)外,已建立村调委会555个。全县40个区镇乡都已配齐司法助理员,其中专职22名,兼职18名。1989年,全县6个区1个镇配齐司法特派员。
  1998年,全县所有乡镇都建立了司法所及司法分所。2003年,依托司法所全县各乡镇(街道)都成立了人民调解委员会,并建立了611个调解组织。2005年年底,全县已有82家规模企业建立了调委会,此举受到市级以上多家新闻媒体关注。一支由司法所长、司法助理员和人民调解员共1848人组成的基层调解队伍建成,调解网络遍布全县各地。
  调解工作
  1986年年初,全县实行了治安、调解承包责任制,实现了“群防、群策、群治”,有力地预防和制止各类案件的发生。是年全县共调处各类民间纠纷2673起,防止非正常死亡24起32人。1990年,以开展“三防”(即防民间纠纷的发生、防民转刑案件的发生、防非正常死亡)竞赛活动为重点的调解工作,充分发挥了政法战线第一道防线作用,千余名调解干部为稳定社会做了大量工作,民间纠纷得到有效控制。各级调解组织全年共调处各类纠纷5870件,比1989年的6316件减少了446件,柳城区的民间纠纷从1989年的904件减少到1990年的319件。全县还防止可能激化民转刑的纠纷612件,避免可能发生的非正常死亡达40件61人。
  1995年,全县556个村调委会,实现标准化的达502个,占90.1%;进一步抓了调委会的“组织、制度、工作、报酬”四落实,本着“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做到小纠纷不出村,大纠纷不出镇,跨乡镇纠纷进行联合调处。1999年4月,武义县与毗邻丽水地区五县(市)联席联调工作达成协议,使接边地区人民调解工作取得新进展。武义县的竹客乡与松阳县的四都乡成功联调了一起毗邻村久拖了3年的纠纷案,扩展了调解工作的格局。2005年,全县各乡镇(街道)司法所、根据县司法局下发的《2004年乡镇(街道)司法所考核细则》的办法,进行细化分解、包案到人,为基层稳定起到了第一道防线的作用。是年,全县共排查出社会重大疑难纠纷96件,涉及245人,成功调解92件;排查出社会
  不安定因素46起,涉及666人,已经调处的41起中调
  解成功34起,防止社会矛盾纠纷激化9起。至2005年年底,全县有各级调解组织618个,其中标准化调委会占98%,有调解人员1848人。
  1986年至2005年每年均组织调解人员业务培训达1000人以上,受理民间纠纷计43186件,及时组织调解43100件,调解成功38988件,调解成功率达90%以上。乡镇(街道)司法工作人员还直接受理民间纠纷5700件,协助村、企业调委会调解纠纷1800余件。1987年国家司法部授予武义县棉纺织厂“人民调解工作先进单位”称号。2005年,柳城畲族镇司法所、壶山街道司法所分别被浙江省司法厅批准为“示范司法所”。2004年,柳城畲族镇司法所所长周元㜭被浙江省政法系统授予“执法(司法)为民”先进个人。
  第四节 法律援助
  法律援助是政府保障经济困难的公民获得法律咨询、代理、刑事辩护等无偿法律服务的一项事业。2001年6月,武义县“148”法律援助中心成立,并建立了律师、公证人员、基层法律工作者、社会团体四位一体的工作网络。2002年9月,建立县民政局、总工会、妇联、残联和柳城、桐琴等6个法律援助工作站。加大对残疾人员、困难职工、外来员工及老弱妇孺的援助力度。凡涉及医疗事故、交通事故、工伤事故追索医疗费等损害赔偿的;遭受家庭暴力、虐待而起诉离婚的;变更或解除收养、监护关系的均可以申请援助。对“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和“农民工集体追讨劳动工资的”,可不审查其经济状况获得援助。又从武义县实际出发,适当放宽经济困难标准,把下列5类人员全部列入法律援助的对象:(一)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的;(二)“五保”户、特困户、受灾群众等;(三)城镇居民家庭人均月收入在260元以下,农村居民家庭人均月收入在200元以下的;(四)正在接受政府部门救济的;(五)因不可抗力或意外事件无力支付法律服务费的。
  2001年至2005年,开展“法律援助进万家”活动,发放法律援助卡800本,共印发法律援助宣传资料10222份,《法律援助条例》小册子5000册;县法律援助中心共接待、解答法律咨询4600人次。办理法律援助案件410件(其中刑事84件,民事97件,公证91件,非诉讼代理138件),受援人数达1262人,缓解了经济贫困公民请律师难、打官司难的问题,有效地维护了弱势群众的合法权益。如2002年涉及武义县5个乡镇50余个菇农的香菇料筒案,2005年白姆村廖海花等19名农民工追讨工资案,通过法律援助,均达到圆满结案。
  第五节 归正人员帮教
  归正人员是指刑满释放和解除劳教人员(又称“两劳”人员)的专用称呼,做好归正人员的安置、帮助和教育工作可以减少重新犯罪、维护社会稳定。
  在县政法委的重视和支持下,1997年归正人员帮教工作开始实施。是年5月,成立了由县委常委、政法委书记为组长,公、检、法、司、民政、工商等11个工会领导为成员的县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设在县司法局基层工作管理科。在全县23个乡镇、339个建制村相继建立了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小组;县综治委下发了《关于“两劳”回籍人员安置帮教机构工作的实施意见》和《关于武义县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管理规定的通知》。采取措施降低重新犯罪率,查清“两劳”回籍人员人数,并分乡镇、村建立名册和档案。1994年以后,全县“两劳”回归人员685人,其安置和帮教工作100%得到落实。2000年由县司法局牵头协调,乡镇下发文件,建立了以乡镇党政副职为站长、司法所长为副站长的安置帮教站,同时明确帮教站具体职责和工作目标。2002年10月至2003年10月,县司法局先后两次组织由县领导、帮教人员、家属代表等对象参加的“亲情帮教团”赴十里丰监狱、杭州少管所对武义籍服刑人员进行了帮教活动,并组织在押犯人看“放飞武义”录像片,还向他们赠送了法律书籍和生活用品。
  2004年全县各帮教组织面对严峻的就业形势,创出了一条以社会安置为主、安置基地为辅的就业路子,重点帮助“三无”(即无家庭、无住所、无生活来源)归正人员,解决一些生活实际困难。桐琴镇司法所积极与民营企业联系,与5家企业签订了刑释解教人员过渡性安置实体协议。柳城镇自2000年以后,全镇59名归正人员全部得到了有效安置。对有一技之长的归正人员落实免税和资金帮扶政策等有效手段,保证了更多的归正人员回籍后有业可就,归正人员重新犯罪率均控制在2%以内。2005年全县刑释归正人员80名、解教归正人员14名,安置帮教率达100%。
  第六节 律师管理
  律师事务所
  1981年9月建立县法律顾问处(后改名为武义县律师事务所)。1993年2月、1994年11月先后建立县经济律师事务所、方正律师事务所。1995年6月律师事务所增至3家并分别更名为浙江今日律师事务所、中义律师事务所、前程律师事务所,共有执业律师19名,在县司法行政机关的管理下开展工作。
  1986年武义县律师事务所有执业律师3人,聘用的法律工作者5名。共接受刑事被告人委托、人民法院指定担任被告人的辩护案162件,办理民事代理96件,经济纠纷139件,代写法律文书2264份,担任19家企业的常年法律顾问,为厂矿企事业单位、个人追回和避免经济损失190.05万元。1990年给52家顾问单位,处理了20多件的案件,为企事业单位追回欠款104.29万元,参与处理了棘手的法律事务。
  为贯彻《司法部关于严格执行〈律师法〉加强律师队伍建设的决定》,提高律师队伍的整体素质,1997年县司法局重点抓了四点工作:组织律师参加全国律师资格考试,为律师队伍增添了新鲜血液;组织律师参加司法部、省厅新法律、法规培训;从完善内部分配机制入手,调动律师工作积极性;克服顾而不问的工作作风。2004年7月,组成县政府法律顾问团,专门为县政府及其组成部门科学决策和处理重大涉法问题,依法提供法律咨询。
  2005年司法局着重加强律师事务所规范建设力度,抓好诚信制度建设,推动律师行业的发展。组织人员对3家律师事务所的收案告知制度、办案质量监督卡制度、如实向社会介绍身份等制度进行检查。走访有关部门,掌握律师执业信息,逐步完善诚信制度的内容,从规范财务制度抓起并制定出台《律师为武义社会经济服务10项措施》。
  1986年至2005年律师事务所共办理各类案6037件,担任常年法律顾问1318家(次),代写法律文书7011份,接待来访和接受法律咨询51408人次,为厂矿企事业单位、个人追回和避免经济损失15739.89万元。
  基层法律服务
  1986年5月,武义县首批建立壶山、桃溪、溪里、邵宅、新宅等5个乡、镇法律服务所。1987年5月至1989年7月,先后分别建立了柳城、大田、茭道等19个乡镇法律服务所。1990年全县各法律服务所共调处各类案件920件,协力办理经济合同公证71件,其他公证490件,民事诉讼代理62件,非诉代理63件,担任法律顾问25家,代写法律文书304份,解答法律咨询1644人次。
  1992年经县内行政区域调整,乡镇法律服务所由原来的24个缩减到11个。1993年10月,壶山法律服务所更名为武义县武阳法律事务所;1995年7月13日,原柳城法律服务所,更名为武义县宣平法律事务所。
  1995年按照省厅上等级法律服务所评定标准,经考核,并由省厅、市局批准,武义县武阳法律事务所定为省二级所,王宅、大田、茭道等3个所定为省三级法律服务所。
  1996年1月,成立武义县法律服务中心;1997年8月,将原宣平、桃溪、大田法律服务所合并,建立武义县司法局联合法律服务所,被合并的3处分别设立办事处;同月,武义县武阳法律事务所更名为武义县正阳法律事务所;1997年至1998年,又先后撤销了茭道、桃溪滩、泉溪、邵宅、白姆等5个法律服务所。
  2001年5月,武义县司法局联合法律服务所、武义县法律服务中心,分别更名为武义县联合法律服务所、武义县中天法律服务所,同时,县正阳法律事务所更名为武义县正阳法律服务所;县桐琴法律服务所更名为武义县武川法律服务所;县王宅法律服务所更名为武义县武中法律服务所。
  2004年县司法局认真贯彻落实“六大制度”(即收案登记审批制度,疑难重大案件讨论和请示制度、办案质量跟踪制度、档案管理制度、业务学习例会制度、财务管理制度),提高基层法律服务所规范化水平。2005年,全县法律服务所为企业担任法律顾问48家,业务收费50余万元。
  从1986年至2005年期间,基层法律服务所共担任法律顾问1037家(次),调解各类纠纷4877件,代理民事案件1948件,非诉讼代理364件,协办公证、见证3464件,法律援助111件,代写法律文书4909份,解答法律咨询15332人次,法制宣传1130场次,受教育者达488269人次,挽回或避免经济损失2264.85万元。
  第七节 公证
  1982年3月武义县公证处建立后,办理国内法人、公民民事权益、经济合同和涉外及港澳台地区公证等业务。
  1986年公证处有5名工作人员,受理、办结国内、涉外公证244件,办结率100%。1990年9月,为沈阳矿务局沈阳集体企业总公司与武义县经济技术协作服务公司一案,使武义县经济技术协作服务公司避免经济损失20余万元;为县财政局进行的证据保全公证,使县财政局对所扣留物资顺利拍卖税金入库。是年,公证处共办理国内公证1242件,合同标的1100万元,合同履行率达98.6%,办理涉台公证5件,协办涉外公证4件,调解历年来的合同纠纷18起。
  1993年10月,首次设立武义县公证处驻武阳镇、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办事处。
  1998年县公证处工作人员开拓抵押贷款公证100件、摊位抽签公证237件、房屋产权转移公证37件、参与县重大工程招(投)标公证6起等。2001年县公证处在积极开拓证源的同时,仔细地做好调查取证工作,严把出证关,并定期进行自查,确保公证书的质量。在办理房屋继承、分家析产公证业务过程中,及时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明材料进行查验,从中发现5起当事人故意隐瞒继承人或财产共有人的行为,公证员对其进行说服教育,严格按办证程序出证。
  2002年武义县外出谋职、留学、经商、探亲的人数增加。截至8月26日,县公证处已办理各类涉外公证101件,超过前二年的涉外办证数总和。是年,县政府正式下文将公证程序列入各类招(投)标活动项目。
  2005年县司法局抓公证队伍的教育,以提高公证的公信力,其具体做法:以教育整顿树形象为内容,加强公证队伍的素质教育;完善公证队伍建设的长效机制,相继建立了督导、行风监督员、催办、诚信档案等制度;提高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多为老、弱、病、残、行动不便的当事人提供上门服务;严格公证质量管理,提高公证机关在社会上的信誉,通过严把审批关、定期进行个人自查、组织互查及业务分析例会等有效形式,确保出证质量。
  1986年至2005年,县公证处共办理各类公证16207件,其中经济合同公证6510件、国内法人公民民事权益公证8838件、涉外与涉中国港、澳、台地区公证859件,调解合同纠纷377起,处理来信来函273份,接待群众来访23000余人次。

知识出处

武义县志(1986-2005)

《武义县志(1986-2005)》

出版者:方志岀版社

本书全面记述武义的自然、政治、经济、文化、社会、人物等方面的诸多重大变化。前有概述、大事记,中列38编200余章,后有附录、索引。主要内容有:建置、自然环境、土地与矿产、城乡建设、环保与生态、居民、经济要述、农业、林业、水利、工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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