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 监督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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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武义县志(1986-2005)》 图书
唯一号: 112220020220000584
颗粒名称: 第五节 监督工作
分类号: D624.55
页数: 3
页码: 764-766
摘要: 本节记述了1986年~2005年浙江省武义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委委员会对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对县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和县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对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决议、决定,进行监督的情况。
关键词: 常委会 监督工作 武义县

内容

对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对县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和县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对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决议、决定,进行监督,是县人大常委会的主要职权。监督工作包括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
  听取和审议工作报告
  依法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及其政府部门的工作报告和贯彻执行法律、法规情况报告,是县人大常委会实行经常性监督的主要方式。
  1981年1月至2005年12月,县人大常委会先后听取“一府两院”及政府部门的报告(汇报)共352个(次)。其中,按报告机关分,县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314个(次),县人民法院18个(次),县人民检察院20个(次);按性质分,属法律、法规实施情况以及政法方面的80个(次),属工作开展情况的272个(次)。报告内容涉及政治、经济、教科文卫及社会各方面的有关法律、法规实施情况和工作情况。县人大常委会审议以上报告或汇报后,作出决议、决定的情况,前一节已详细记述。下面,记载审议报告或汇报以后,作出审议意见的情况:县人大常委会共作出有关报告或汇报的审议意见书123份,其中第十届18份(内含抄告单8份),第十一届29份,第十二届34份,第十三届(至2005年年底止)作出的42份(第十一届起的数字均不含抄告单)。
  如1999年3月召开的县十二届人大2次会议上,赵松金等11名代表提出《要求县人大常委会组织专门委员会对劳动桥、栖霞桥工程查明原因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议案,经大会交由县人大常委会办理后,于同年5月12日提请县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8次会议通过,设立了劳动桥、栖霞桥工程质量调查委员会,进行调查。2000年2月22日,县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14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劳动桥、栖霞桥工程质量委员会提交的调查报告,并通过了相应的决议。
  视察、调查
  在县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县人大常委会围绕县人大及其常委会的议题和群众普遍关心的热点、焦点、难点问题,组织代表进行视察,开展调查。视察的形式有:集体视察、分散视察和个人持证视察。调查一般抽调若干人组成调查组进行。集体视察和专题调查大多数情况下由县人大常委会主任或副主任带领进行。通过跟踪督办,取得比较好的效果。
  历届县人大常委会组织的规模和影响较大的视察活动:第七届8次,第八届6次,第九届9次,第十届11次,第十一届16次,第十二届13次,第十三届的前3年21次。自第九届人大常委会开始做到集体视察和县人大代表个人持“武义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视察证”视察相结合,还可以由几名县人大代表组合起来进行视察。自十二届人大常委会开始,对于一些重点的内容,在几年内连续进行视察,使之年年有进展,年年起促进作用。
  自第八届开始,历届县人大常委会对调查工作(综合调查和专题调查)都比较重视,经常开展。自第十二届开始,还将视察与调查结合起来进行,对重点工程、经济开发区和工业园区、发展效益农业等进行连续的视察和调查。
  执法检查和工作检查
  县历届人大常委会把开展执法检查,监督《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在本行政区域的贯彻实施,作为一项重要的经常性工作来抓。武义县的执法检查始于县九届人大常委会建立的1987年。全县参加自查和抽查的共4700多人。从执法检查的效果来看,各部门各单位对1979年以后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制定颁布的600多个法律、法规进行了一次清理,明确了本部门主管执行的法律、法规,做到心中有数。同时,查出了一批违法案件,其中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组织法》的13起,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492起,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57起,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的13起,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5起,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80起,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的210起,违反其他各种法律法规的74起,还查出偷税漏税案件1776起。历次执法检查,使广大干部特别使各级领导干部受到了民主与法制教育,增强了依法办事的自觉性。
  评议工作
  武义县开展的最早的评议是述职评议,在1987年就已经开始;其次是司法评议,始于1991年10月;再后来是行政执法评议,始于1994年。在实际工作中,自1994年起,把县人大常委会依法组织人大代表评议行政执法机关的工作和县人大常委会依法对其选任的干部的述职评议,称为“两项评议”。
  司法评议1991年10月,县十届人大常委会结合执法检查组织人大代表评议司法工作,参加评议的县人大代表192名,占代表总数的73%。在评议前走访选民3592人,召开座谈会136个,广泛了解群众对司法工作的意见。评议中提出建议和意见173条,其中有62%的建议和意见在评议后不久由司法机关办理答复。
  1993年8月至11月,县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组织人大代表开展了评议公安、司法机关的工作。评议的对象是县法院、检察院、公安局、司法局以及乡镇的法庭、派出所。全县参加评议的省、市、县、乡镇代表共645名。代表们在评议准备阶段,走访村和单位109个,召开各层次座谈会309个,走访选民3538人,提出各种评议意见634条。评议会后,县人大常委会把代表提出的634条意见,归纳整理为219条,其中表扬的36条,建议、批评和意见175条,涉及到金华市公安、司法机关的意见8条。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将这些建议、批评和意见分别抄告各有关单位。公、检、法、司各单位接到抄告单后,立即向全体干警反馈。11月下旬,公检法司各单位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了整改工作情况。
  “两项”评议“两项评议”中的述职评议始于1987年。1987年2月,县八届人大常委会第20次会议作出《关于对选任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行考评的决定》;3月,召开了“述职评议”动员大会;会后,指派人员会同组织部门组成两个考评组,首先对县长和3名副县长的实绩开展了民主评议。十多天中,考评组走访了46个单位,通过75人的个别座谈了解情况,听取县长和3名副县长的述职报告后,对县政府4位领导的工作成绩作了充分肯定,同时也对他们的意见和要求由考评组归纳后反馈给政府和被考评者。自那以后,历年都有重点地对县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一次“述职评议”。
  1994年,开始实行“两项”评议制度。一是县人大常委会评议了土地管理局、物价局、教育局、粮食局4名局长;二是组织人大代表评议了土地管理局、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局两个局。在对土地管理局和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局的评议中,县和乡(镇)两级1981名代表,有80%左右参加了评议,走访选民2100多人(次),召开座谈会近200个,提出意见420多条(次)。自那以后直至2005年,两项评议工作历年来一直坚持不断。县人大常委会还把评议后的整改作为评议工作的出发点和归宿,加大了对整改的监督力度,督促被评干部和单位在20天内上报整改方案,2个月内落实整改措施。在评议方法上,综合运用调查、视察、检查、询问、审议、法律考试等多种手段,坚持依法、公正、客观、务实的原则。
  质询、询问
  自1981年至2005年,县七届至县十三届人大常委会未有过质询案,但实行过询问。
  1992年3月16日至18日举行县十届人大常委会第15次会议时,常委会组成人员针对金星村在县物资局对面上松线北侧违法占田建筑综合楼的问题,向县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局局长汤福桃、土地管理局局长董春法提出了询问。回答后,县人大常委会经过审议,提出了《关于金星村违法建筑的意见》,严肃地指出了错误性质的严重性,强调了县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吸取教训,严格依法行政。县政府及其县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局立即着手进行武阳镇城市总体规划的修订工作,并于2个月后在下一次县人大常委会会议上,作出关于《武阳镇城市总体规划修改方案(草案)》的汇报。经县人大常委会审议,该总体规划修改方案得以通过,付诸了实施,加强了规划管理。同时相应地加强了土地和基本建设等方面的管理。

知识出处

武义县志(1986-2005)

《武义县志(1986-2005)》

出版者:方志岀版社

本书全面记述武义的自然、政治、经济、文化、社会、人物等方面的诸多重大变化。前有概述、大事记,中列38编200余章,后有附录、索引。主要内容有:建置、自然环境、土地与矿产、城乡建设、环保与生态、居民、经济要述、农业、林业、水利、工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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