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金融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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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武义县志(1986-2005)》 图书
唯一号: 112220020220000446
颗粒名称: 第五章 金融监管
分类号: F832.1
页数: 5
页码: 614-616
摘要: 本节记述了1986年~2005年浙江省武义县境内金融监管的发展情况。
关键词: 金融 金融监管 武义县

内容

第一节 监管法规
  金融行业最早具有权威的法规是1986年1月7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管理暂行条例》,一直沿用到1995年;1987年3月27日实施国务院发布的《企业债券管理暂行条例》。1990年4月7日,实施人民银行总行制定的《违反银行结算制度处罚规定》;1992年11月4日,实施人行浙江省分行转发人民银行总行制定的《非银行金融机构法定代表人业务资格审查办法》;1992年11月27日,实施人行浙江省分行制定的《浙江省农村信用社资产负债比例管理实施方案》;1993年3月1日起实施国务院发布的《储蓄管理条例》;1994年7月1日,实施人行浙江省分行制定的《城市信用社资产负债比例管理办法》;1994年8月5日,实施人民银行总行指定的审批金融机构市场准入的重要依据即《金融机构管理规定》。1995年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1996年5月1日,实施人行总行制订的《保险代理人管理暂行规定》、人行浙江省分行转发的人行总行制订的《关于对违反售付外汇管理规定的金融机构及其负责人行政处分的规定》。在全县金融系统开展“讲改革、讲政治、讲法纪、讲效益、提高服务水平”宣传活动,同时掀起了学法、知法、用法、执法的热潮。
  县人行直接转发和制定的规章制度有:1990年8月30日,由县政府颁布的《武义县银行账户管理暂行规定》;1994年4月15日,县人行制订的《关于加强金融机构规范管理的暂行规定》;1997年12月29日,县人行转发人行浙江省分行制订的《浙江省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审查实施意见》;1999年由县人行牵头签证,组织县工行、农行、中行、建行、农发行和县信用联社,县城关城市信用
  社、县邮政局(邮政储蓄)等8个金融机构,签订了《武义县金融系统同业公约》,以规范金融机构的金融业务自律行为。各金融机构也相应制定了一些规章制度,维护辖区金融稳定发展。
  第二节 金融监管内容与方法
  金融机构市场准入、退出审批
  金融机构市场准入、退出审批是人行对金融机构监管的重要内容。1994年4月15日县人行制订了《关于加强金融机构管理的暂行规定》,要求:㈠各金融保险机构需要增设机构,必须于该年12月中旬向县人行申报下年度金融机构设置规划。㈡设置金融机构必须符合下列条件:1.人员数量要求,分理处(办事处、营业所)8人,信用社6人,储蓄所4人;2.营业场地要求为分理处营业用房面积在40平方米以上,信用社和储蓄所在20平方米以上,租用房屋必须签订3年以上租房合同;3.安全保卫设施符合银行安全保卫要求,并且取得银行保卫部门的证明;4.一年以后必须达到分理处300万元、农村信用社150万元、县城内储蓄所200万元,农村储蓄所100万元的存款余额。㈢金融机构变更管理包括:1.调整注册资本、实缴资本或营运资金数额;2.调整业务范围;3.更名、升格、迁址、分设、合并;4.更换法人代表或主要负责人;5.修改章程等都必须按程序上报县人行批准。㈣金融机构撤销应于停业前两个月向县人行提出申请,批准后在县人行监督下清理债权债务,善后工作完毕后缴销“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同时向外发布公告。为防止在同一地段重复设置金融机构,该规定还要求增设金融机构分筹建和开业二次申报,筹建、开业期限分别为3个月,逾期原批准文件自动失效。1998年4月10日县人行转发人行金华市分行关于下发国有商业银行支行以下机构更名或升格更名的实施意见,规定国有商业银行需按总行、分行、支行、分理处、储蓄所5个层次进行规范,原为办事处、营业所名称的一律于6月底前更名为分理处,并且取消城区分理处的贷款业务。根据文件要求,6月19日,县工行杨家办事处,县农行城关营业所、开发区营业所、柳城营业所分别申报批准更名为分理处。县农行城关、开发区营业所更名后将原贷款业务上划县农行办理。
  1990年到2000年,县人行根据规定共批准转复增设机构46个。其中省批县级机构有城关城市信用社、县中行、武阳典当行、中财保武义支公司、中寿保武义支公司等5个,市批准机构23个;县批准机构18个。撤销金融机构43个,其中: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武义县支公司省批、市批18个;县批24个。升格9个,市批5个,县批4个。降格3个,都属市批;更名迁址40个,其中市批12个、县批28个。
  任职资格审查
  从1996年9月份起,县人行根据金华市分行关于规范金融机构法人代表及主要负责人业务任职资格审查有关事项的通知和关于授权人行县(市)支行审批部分行社机构迁址和审查部分行社机构负责人业务任职条件的通知,对国有商业银行储蓄所、农村信用社、分社、储蓄所及市分行授权的国有商业银行分理处(营业所、办事处)、城市信用社和储蓄所、农村信用社及分社主要负责人的变更、业务任职资格进行审查。
  1997年,县人行实施对拟任金融机构负责人的考察诫免谈话制度,对拟任负责人从德、能、勤、绩4个方面进行诫勉谈话,共审查各类金融机构负责人41人(临时授权9人),其中同意40人,分别是县支行正、副行长6人,县联社副主任1人,典当行董事长、总经理各1人;分理处(办事处)主任5人;信用社主任11人;信用社分社负责人5人;储蓄所主任10人。不同意1人。从1996年到2000年的5年时间中,共审查金融机构负责人123人。其中符合任职资格的有119人,分别是市审查同意26人,县审查同意93人。不同意的有4人。
  金融机构年检
  金融机构年检是人行对金融机构实行监管的一种综合性的监管方法,一般以年度为期限。金融机构年检的内容分“机构设立、撤并、更名、迁址、升格、降格、业务范围变更是否经人行批准;是否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申报的自查材料的各项内容与实际情况是否相符;机构的人员配备、营业场地及存款业务量是否达到人行规定的要求;资本金或营运资金是否真实、充足;机构的“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营业执照》、印章、牌匾名称是否一至齐备,是否做到亮证经营;是否超业务范围经营;经营场所的安全设备是否符合要求等8个方面。
  1993年1月3日县人行根据省分行年检暂行办法,制定了县金融机构年检实施办法(试行)和1992年度金融机构年检工作实施方案。通过准备发动、自查自报、实地检查、整改完善4个阶段,首次完成了对全县83个金融机构1992年度的年检。对部分金融机构存在违规行为提出了限期整改意见。后经复查合格率达到100%。1995年2月,修改下发了《年检实施办法》。新办法条款增加4条,新增金融机构“拒绝或阻挠人民银行年检”、“向人民银行报送的资料文件及报表弄虚作假”的处罚规定。
  2001年,县人行根据人行金华市分行《关于开展农村信用社2000年度年检工作的通知》精神,对辖区内30家农村信用社机构进行了年检,其中现场检查10家,年检面达100%,抽查面达33%。通过年检针对发现的存在问题提出了“健全发挥三会制度作用;加强对重要空白凭证管理;按规定配足从业人员;努力提高信贷资产质量”等限期整改意见书。有关信用社按照整改意见书,落实整改措施,并将整改情况书面报告县人行。县人行复查后30家机构都定为年检合格机构。
  稽核
  稽核是稽核部门运用权威的行政手段和经济手段,以业务、会计、统计资料为依据,对照政策、制度,检查审核金融部门的业务活动和财务收支是否合理、合法的一种金融监管活动。一般采用常规稽核、专项稽核、委托稽核、联合稽核等方法。根据国务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管理暂行条例》,县人行于1992年2月21日增设了稽核股。到1997年组织开展常规稽核27次,专项稽核21次,委托稽核29次。共查处违规存款11252.8万元;违规贷款12328万元;收回财政性转存款124.24万元;收回少缴存款准备金160.42万元;收回少收利息52682.01元;没收非法所得2579.58元;罚息181617.18元;罚款71700万元。
  常规稽核常规稽核又称“定期稽核”。1997年县人行根据浙江省分行转发人行稽核监督局关于印发“农村信用合作社常规稽核方案”的通知要求,分别对俞源、履坦信用社和县信用联社(包括联社营业部)进行了常规稽核。这次稽核是县联社与县农行完全脱钩后的首次稽核。通过稽核针对存在问题责令3个被稽核的金融部门限期整改的同时,分别处以1360元、1232元和39879.41元的经济罚款。
  专项稽核专项稽核是指以特定的目的和要求对某项业务或某项财务收支进行的专门稽核。1995年11月22日至28日,县人行稽核组对县中行1995年6月底的资金来源与运用的真实情况进行了专项稽核。稽核后针对存在问题提出限期整改外,还处罚款47760元。
  委托稽核委托稽核是人行稽核部门委托下级或专业银行进行的稽核,受委托的稽核部门必须经委托部门批准,并签发“委托稽核通知书”才能行使稽核权力。稽核结果应编写出“稽核报告”报送委托部门审定。1992年8月1日,县人行根据金华市分行《关于落实人行委托农行对农村信用社进行稽核的通知》,召开了由分管行长、联社主任以及农行和部分信用社的稽核人员会议,讨论制订了委托稽核实施方案。确定稽核对象为寺前、要巨、登云、西联、大溪口5个信用社。稽核内容为1992年1月至6月份的信贷政策、利率政策执行情况和大额逾期贷款情况及1991年度的盈亏真实情况。具体由县农行稽核股牵头组成两个稽核组分别对5个信用社进行稽核。通过稽核没有发现有转移收入和超标准、超范围支出等现象。但在执行信贷政策、利率政策、大额逾期贷款、盈亏等方面却存在一些问题,县人行有针对性地分别提出了整改意见和建议。
  联合稽核联合稽核是稽核部门因工作需要,会同专业银行或其他经济监督机关进行的一种稽核检查方法。一般同常规、专项稽核结合使用。如1995年6月29日至7月7日,由人行金华市分行、武义县支行和武义县审计局组成5人联合稽核组,对武义县粮、棉、油收购资金进行了联合专项稽核,稽核的对象是县农发行(农行代理),并对相关的县粮食总公司、城关粮管所、桐琴粮管所及县特产公司的粮、棉、油收购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查出主要问题有:承担政策性收购业务的县特产公司存在多头开户和县农发行从县农行分设出来后未实行独立核算,政策性收购资金没有真正做到全封闭运行;粮棉油收购贷款和调销回笼资金被企业挪用1072.36万元;粮棉油政策性贷款质量低,1995年5月末全县粮棉油贷款余额5234.5万元,其中有逾期贷款2099.7万元,占贷款余额的40.11%。稽核组提出了“督促县特产公司撤销多头开户;划清政策性业务和经营性业务的资金占用,真正实现政策性资金封闭运行;对被挪用占用的资金要求企业与政府联系,抓紧予以归位,防止政策性收购资金流失”等4条整改意见。
  非现场监管非现场监管是指金融机构按照人行的要求,定期报送有关业务经营情况的资料,人行按规定程序对金融机构报送的资料进行审核、整理、分析,写出监管报告,对于发现的违法现象或经营不善问题,经质询、核定后作出处理、处罚决定的一种金融监管方式。1997年4月县人行根据省分行《金融机构非现场监管暂行办法》,对各行、社进行1997年第1季度的非现场监管。针对查出的筹资成本高、资产质量差、经营效益差、亏损严重等4个方面问题,印发《关于1997年一季度银行业非现场监管情况报告》上报金华市分行。2000年2月18日,县人行为加强非现场监管工作的及时性、有效性和严肃性,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非现场监管报告的通知》,对行、社按规定上报的各类报表上报时间、文字报告质量等都提出了严格的规范要求,从而提高了非现场监管质量。
  整顿金融秩序
  1986年至1990年,县人行根据上级行部署,整顿金融秩序工作主要是清理整顿未经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和变相抬高利率拉储蓄存款等违规现象。1990年以后重点抓了清理整顿多头开户、违规经营、账外经营、社会乱集资和创建武义金融安全区等工作。
  清理整顿多头开户1988年以后,金融机构实施适当业务交叉的政策,少数企业、单位,在多家银行开立基本结算账户,多头贷款、多头支现,逃避贷款监管和现金管理,影响贷款资金的正常运行,扰乱了正常的金融秩序,对国家资金安全构成了严重威胁,不利国家宏观经济的调控。根据人行省分行转发人民银行总行《银行账户管理办法》和省财政厅、人行省分行《关于清理整顿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的通知》,1990年5月19日,县人行召开了有各商业银行行长和信贷、计划、会计负责人及县信用联社、壶山信用社负责人参加的清理整顿多头开户会议。同年8月30日,县人行制订并出台《武义县银行账户管理暂行规定》(该件由县政府颁布)、《多头开户企业处理原则》和《账务划转的具体规定》。清理整顿工作于1991年9月基本结束,全县共核发“开户许可证”2513户,其中核发基本结算账户2254户、专用账户206户、辅助账户53户;清理多头开户196户;撤销各类不合理账户451户;划转存款36户、金额345万元;清理交叉贷款1251.7万元,并分别签订了还款协议,保证了贷款安全。在核发的2513户“开户许可证”中,行政事业单位512户。并在“开户许可证”上分别注明了“预算内存款”、“预算外存款”的科目代号,有利县财政对预算外资金的管理。1992年7月县人行对全县金融机构“开户许可证”制度执行情况进行了检查,向全县金融机构发了《关于对开户管理检查情况的通报》。
  清理整顿账外经营1995年11月县人行根据人民银行总行《关于对商业银行贷款资金来源与运用进行专项稽核的通知》,组织稽核组分别对4家县级商业银行进行了信贷资金来源与运用进行专项稽核,共查出违规和账外经营存款8167.5万元。1996年4月17日,县人行根据省分行《转发人民银行总行关于对违规经营和账外经营实行并账有关问题的通知》,提出“要统一部署、协调一致;逐笔登记、严格审查;统一时点、一次并账”总原则的要求,成立由分管行长任组长的并账工作领导小组,同时4家商业银行也相继成立了领导小组。是年5月16日完成对4家县级商业银行上报的《清理纠正违规经营登记表》、《清理纠正违规经营审批表》和《银行房地产信贷部门自营房地产贷款业务清查统计表》的逐笔审查及批复工作;至12月31日,全县经批准实际并账的违规和账外经营存款5445.6万元。
  清理整顿社会乱集资根据国务院分别于1987年3月27日和1993年4月11日发布的《企业债券管理暂行条例》和《关于制止乱集资和加强债券发行管理的通知》,1989年,县政府努力把企业由社会集资引向规范化,县人行则加强了对社会乱集资的调查和监管。2001年4月,根据省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整顿乱集资乱批设金融机构和乱办金融业务实施方案的通知》,由县政府办公室向全县乡(镇)、村下发了《关于对全县个人非法从事资金借贷活动进行清理的通知》,并附发了《个人非法从事资金借贷活动调查表》。县人行在收集汇总“调查表”的同时,还组织了4个调查组,深入柳城、王宅、宣武等重点乡(镇)、村调查,共查出非法集资户5户,集资款余额116万元。此后,县人行向县政府提出了“加大金融法律宣传力度;非法乱集资者要视情节轻重严厉查处;把查处打击非法集资工作列入乡(镇)干部考核,对发现的问题不抓不管或视而不见隐瞒不报的,要视为严重失职处理;加强农村金融服务,最大限度地满足农村群众的生产资金需求,使非法集资者无机可乘”等4条整改措施,有效扼制了武义社会乱集资行为。
  创建武义金融安全区1999年年初,人行上海分行工作会议上提出了力争用3—5年时间,创建沪浙闽金融安全区的目标,会后印发了《沪浙闽金融安全区创建试行规划》。1999年5月1日,县人行按照人行上海分行的要求,制定上报了《武义金融安全区创建规划》。同年9月1日,经过修订的规划报人行金华市分行。次月9日,市分行将该规划印发县辖区内各商业银行、县农发行和县信用联社、城市信用社、武阳典当行贯彻实施。全县召开由金融系统中层以上干部、县各经济主管部门、执法部门负责人参加的“创建武义金融安全区”动员大会。《武义金融安全区创建试行规划》总体目标为通过3至5年努力,在武义辖区内做到:信用观念强,资产质量高,金融执法严,金融案件少,金融秩序好,努力实现无重大违规经营;无重大支付风险;无恶性金融竞争,无乱办金融业务。创建措施主要有:㈠建立领导责任制,实施“一把手负责制”,行长对创建工作负总责,年初由县人行与各行、社签订目标责任书,各金融机构将创建指标层层分解落实到有关科室及个人。㈡建立全方位的金融监管体系建立健全金融机构法人自律和行业自律体系、中央银行监管体系和社会监督体系3道防线。充分发挥地方政府,中介媒体,社会公众对金融机构的监督作用。㈢建立健全考核机制,县人行把“4项标志性指标、9项考核性指标、4项监测性指标”,分5年分解成年度指标,制订《创安指标考核表》下发各金融机构,年末进行考核。经全县金融机构的共同努力,到2003年年末“创安”工作取得显著成效,不良贷款率指标降到5.6%;到2005年年末,又降到2.36%,完成了上海分行提出的指标任务。

知识出处

武义县志(1986-2005)

《武义县志(1986-2005)》

出版者:方志岀版社

本书全面记述武义的自然、政治、经济、文化、社会、人物等方面的诸多重大变化。前有概述、大事记,中列38编200余章,后有附录、索引。主要内容有:建置、自然环境、土地与矿产、城乡建设、环保与生态、居民、经济要述、农业、林业、水利、工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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