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干部人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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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泗门镇志》 图书
唯一号: 112120020220002670
颗粒名称: 第二章 干部人事
分类号: D035.2
页数: 9
页码: 530-545
摘要: 本文记述了泗门镇1949年6月后,现境内陆续建立泗门镇、四海乡等乡镇人民政府以及中共泗门区委、泗门区公所,共有区、乡镇行政干部(不包括教师,下同)21人等干部人事发展概况。
关键词: 泗门镇 人事 干部

内容

第一节 干部队伍
  行政干部
  1949年6月后,现境内陆续建立泗门镇、四海乡等乡镇人民政府以及中共泗门区委、泗门区公所,共有区、乡镇行政干部(不包括教师,下同)21人。随着各项事业的发展,干部队伍逐年扩大,至1954年底增至46人。1958年,部分干部带薪下放劳动。1959~1961年三年经济困难时期,机构精简,行政干部减至34人,1963年回升至44人。至1979年底,现境内有行政干部72人。此后,因军队转业干部安置、以工代干和半脱产人员转干以及落实干部政策等原因,干部人数有所变动。1991年底,有行政干部61人。1997年9月,实施国家公务员制度,镇机关有63名行政干部转为国家公务员,其中现职领导17人、非领导职务31人、科员15人。至2004年,镇机关有在职公务员52人。
  新中国成立后,市(县)派驻区、乡镇的行政、司法执法人员,隶属行政干部队伍。20世纪50年代,泗门区设公安特派员1~2人、税务干部5~7人。60年代后,又陆续建立区财政税务所、公安派出所、工商所、法庭,干部人数增加。至1991年底,市派驻泗门的行政、司法执法人员近50人,1997年9月均转为国家公务员。2004年,市派驻泗门的行政、司法部门公务员有88人,均由市主管部门直接管理。
  泗门解放初期,区、乡镇行政干部由随军南下干部、地方坚持革命斗争的干部及新吸纳的工农积极分子组成,年龄偏轻、文化偏低。1956年后,除部队转业安置、大中专毕业生分配外,停止向社会吸收干部,乡镇干部缺额以半脱产、以工代干等形式解决,干部年龄增大,但文化程度仍偏低。1978年实行离退休制度,同时采取提前退休政策,现境内有9名未到离退休年龄的干部办理提前退休手续。此后,通过推荐干部培训深造、鼓励干部参加自学考试、招收社会优秀青年、分配大中专毕业生充实基层等途径,初步形成干部队伍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格局。1992年,镇机关有行政干部69人,其中年龄在45岁以下的41人(占59.4%),大中专以上文化程度的28人(占40.6%)。1997年9月实施国家公务员制度。2004年,镇机关有国家公务员52人,其中年龄在36~45岁的28人(占53.9%),35岁以下的12人(占23.1%),大中专以上文化程度的38人(占75%)。
  事业干部
  新中国成立初期,区、乡镇不配备事业干部。1958年人民公社化时期,从农村和企业抽调骨干从事专业管理工作,1961年多精简回原单位。1963~1971年,区、乡镇陆续配置社队企业、农业专业管理、广播等事业人员,其中区公所配置为在编事业人员,乡镇为编外自配人员。1972年,泗门区聘用全民事业干部2人,担任乡镇农村会计辅导员。1979年,泗门区录用全民事业干部7人,担任乡镇计划生育专管员。1982~1998年,乡镇文化、广播电视、农业、工业、政法等站(所)的自配人员陆续转为在编事业编制,其中全民事业录用4人,全民事业聘用43人,全民工人招工4人,大集体合同聘用49人。
  2004年底,全镇有在编事业编制80人,其中全民事业编制42人、全民工人6人、集体事业编制32人。年龄在45岁以下的46人,占57.5%;35岁以下的24人,占30%。文化程度在大中专以上的40人,占50%。有专业技术职称的58人,占72.5%,其中中级以上职称的25人,占31%。
  第二节 干部录用
  选拔使用
  新中国成立初,开始有计划地吸收干部。至1952年底,泗门区公所及各乡镇政府共分配经县三期干部培训班培训的干部15人。1965~1966年,在社会主义教育运动中,先后选拔农村青年积极分子两批共16人,为公社工分加补贴干部(亦称半脱产干部)。1979年,吸收农村优秀青年7人为公社半脱产干部。至1980年,这三批半脱产干部中有13人先后转为行政干部。1982年,通过自愿报名、组织推荐、德智体全面考核,选拔农村青年4人,经宁波农技校培训后充实到乡镇政府。1983~1985年,以合同制形式聘用乡镇干部18人。1965~1987年,先后有8名农村青年通过推荐考核,录用为乡镇人民武装干部。1991年,通过考试考核,从村干部中聘用1人为乡镇干部。2000年后,按公务员录用程序向社会公开招考公务员。至2004年,全镇接收通过考试录用的公务员4人。
  事业干部录用始于1972年。1980年后,在乡镇机关从事专业管理的编外事业人员中,分批录用、聘用为在编事业人员。至1998年,先后录用5人,聘用95人。2000年后,镇机关事业人员参照公务员录用程序,由市人事局组织统一招考。至2004年,全镇共接收通过考试录用的事业人员7人。大中专毕业生分配
  1981年前,因大中专毕业生数量少,泗门区公所仅分配到5人(不包括教育系统)。1982~1997年,区、乡镇行政机关先后分配到大中专毕业生21人。其中大专文化程度以上15人,中专文化程度6人。这些毕业生充实到行政干部队伍的7人,事业干部队伍的14人。1998年后,大中专毕业生不再统一分配。1998~1999年,镇政府通过市人才交流中心,招聘专业事业人员2人。2000~2004年,共接收通过统一考试录用的干部11人,均为大专以上毕业生,其中公务员4人、事业人员7人。
  军队干部转业
  1950~1975年,泗门籍军队转业干部一般充实到企业及商业服务部门。1976~1987年,军队转业干部数量增多,按军转干部安置政策,营职及营职以下干部主要安置在区、乡镇行政机关及企事业单位。在此期间,先后有28名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到泗门区公所及乡镇政府(其中副营职以上7人、连职以下19人)。有2人由复员安置改办转业手续,恢复其干部身份和工资级别;另有8名军转干部安置到企事业单位,属系统管理。
  第三节 干部管理
  编制
  1951年始,实行干部编制制度。时泗门区公所定编6人,各乡镇定编2~4人。1955年起,行政事业单位编制由县编制委员会核定。1964年,泗门区公所经县编制委员会核定,定编6人,各公社(镇)定编5~7人。“文化大革命”期间,编制工作中止。1979年,按总人口的0.94‰比例配备公社(镇)行政干部。1980年后,区、乡镇事业部门人员增加。1985年,在核定区、乡镇事业站(所)设置及人员配置的同时,按1.2%。比例配置区、乡镇机关部门工作人员。此后,乡镇编外自配人员一度失控。1991年,清理编外自配人员,按总人口3‰的比例留用自配人员,并签订乡镇自聘合同。
  1992年5月撤区扩镇并乡后,市编制委员会核定泗门镇设置6个办公室、1个所。是年末,镇机关有行政干部69人、事业人员93人。1993年,经市编制委员会批准,泗门镇以原小乡镇为基础,设6个工作片组(后改称办事处,2001年撤销),其工作人员编制属各办公室(所)。1997年9月,实施国家公务员制度,核定泗门镇机关公务员编制为68人,实际过渡为国家公务员的63人,暂缓5人;事业在编108人,按原数保留。至2004年,全镇机关编制机构9个,在编公务员52人,缺编6人;在编事业人员80人,缺编3人。
  任免调动
  新中国成立初期,除个别干部由中共宁波地委管理外,多数党政干部由中共余姚县委、县委组织部管理。泗门区委协助县委、县委组织部负责辖区内干部的日常教育管理工作,提出任免、调动建议。1952年,县人民政府成立人事科,主管科局以下行政干部。1957年,建立在县委统一领导下、县各大系统分别管理本系统干部的制度,由泗门区委负责辖区内党政干部日常教育管理,提出区、乡镇干部任免及调动建议。其中,属县委、县委组织部管理的区、乡镇干部的任免、调动,由县委、县委组织部决定公布;区、乡镇行政正副职干部由县人民委员会公布;在区、乡镇辖区内工作的县属部门干部任免、调动,由主管部门党委决定公布;其他区、乡镇干部在辖区内调动,由区党委决定、公布;跨辖区、跨部门调动,由县人事科决定公布。“文化大革命”期间,干部管理处于混乱状态,正常的干部任免、调动制度废止。1978年后,干部管理工作逐步恢复正常。
  1984年,干部任免、调动工作“简政放权”。根据县委组织部、县人事局《关于整顿干部管理权限》的规定,区党委成员任免、调动由县委决定公布;区行政正副职领导任免、调动由县委决定、县政府公布;乡镇党委成员经选举产生后报县委公布,任期内调整由县委决定公布。1992年4月前,乡镇领导干部不属市(县)委管理,但任免、调动管理与市委管理干部相仿。乡镇政府正副职换届选举产生后,报市政府公布,任期内调整的,履行法定手续后报市政府公布。1992年5月后,乡镇党委换届选举产生的领导成员报市委公布,届中调整由市委决定公布;镇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镇人大正副主席、镇政府正副镇长任免结果,分别报市人大、市政府备案;镇人民武装部部长任免由市人民武装部决定公布。
  1992年4月前,区妇联主任、区团委书记、区委秘书任免、调动由市委组织部决定公布。1992年5月后,镇妇联主席、镇团委书记、镇工会主席经选举产生后,报市委组织部公布,1998年始改由市主管部门公布。以上三个职位享受副镇级待遇的人员,由市委组织部决定公布。1992年后,陆续有镇内选拔、上级下派或外省市短期挂职充任镇长助理的人员,均由市委组织部决定公布。
  1992年4月前,区、乡镇中非市委、市委组织部管理的干部,其任免分别由区、乡镇党委决定公布。其中乡镇各办公室(线)负责人任免报区委备案,在区内乡镇间调动的由区委决定公布,跨区、跨部门调动的报市人事局办理。1992年5月后,镇机关各办公室(所)正副职负责人任免由镇党委决定,党群、政府线人员分别由党委、政府公布,跨镇、跨部门调动报市人事局办理。
  派驻泗门镇的行政、司法执法部门人员的任免、调动,由市主管部门办理。
  职称评定
  新中国成立初期,境内专业技术人员仅限医疗卫生专业。1970年,泗门区公所开始配备初级职称专业技术干部2人,各公社(镇)未配备有职称的专业技术干部。1980年后,专业干部业务技术职称由县技术职称评定委员会(1981年改称县专业干部业务技术职称评定小组)审查考核。1984年,县人才交流咨询服务中心成立,为泗门镇5名大专以上学历及有职称的专业技术干部建立档案。1987年,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全镇有7名专业技术干部获得任职资格。1992年后,镇机关事业编制人员逐年增多,职称评定趋于规范化、经常化,每年评审一次、考试一次。其中,农业专业技术、文化专业技术职称以评审为主,其他各类专业技术职称以考试为主。大中专毕业生分配或考任专业技术岗位,满规定工作年限后,可直接评市初级技术职称。至2004年,全镇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25人,初级专业技术职称33人,均按职称聘任。
  奖惩
  20世纪50年代初,干部奖惩由县委组织部办理,后改由县委纪律检查委员会、县人民政府监察室分别办理党员干部、非党员干部的惩戒事宜,奖励事宜由县人事部门办理。“文化大革命”期间,奖惩工作混乱无序。1977年起恢复正常。是年,区、乡镇均建立年终评比先进工作者制度。1980~1991年,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按考核结果评定先进工作者。1992年后,实行以德、能、勤、绩为主要内容的岗位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以年度考核得分确定优秀、称职、不称职档次,以档定奖,并在优秀档干部中评定市级先进工作者。
  1977年至1992年4月,干部惩戒由区党委及市(县)纪检、监察部门办理。其中市管干部惩戒由市纪检、监察部门办理;其他干部党内严重警告、行政记大过以下处分由区党委、区公所办理(后改由区纪检小组、监察室办理),撤销党内职务、行政降级以上处分由市纪检、监察部门办理。1992年5月后,市管干部惩戒由市纪检、监察部门办理,其他干部党内留党察看、行政记大过以下处分由镇纪委、监察室办理(上级纪检监察部门直接承办案件除外),开除党籍、行政降级以上处分则由市纪委、监察局分别办理。1997年公务员制度实施后,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公务员管理条例》,实施诫勉制度。2004年,镇纪委、监察室办理党员干部违法案件13件,受惩处干部12名,其中开除党籍2人、留党察看1人、严重警告5人、警告4人。
  第四节 干部工资福利
  工资
  新中国成立后,干部工资待遇制度历经数次改革。每种工资制实施期间,还多次调整干部工资。
  供给制 新中国成立初,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工资待遇,多种形式并存。泗门区公所在编干部及随军南下干部实行供给制,由政府按干部级别供给伙食、生活用品及少量津贴;新吸纳的乡镇干部实行粮薪制,由政府每月发给60千克大米及少量津贴;旧政府留用人员保留薪给制,按原职级发给工资。1952年9月,改供给制为包干制,包干待遇按职务等级确定。1954年,统一划定供给制、薪给制工资等级,计行政29级。1955年,乡镇干部开始定级,改粮薪制为货币工资制。
  货币工资制 1956年,执行全国统一的货币工资制,人均月增资7.93元。1963年工资调整,调整面45.19%,人均月增资6.7元。1971年,对低工资进行调整,调整级差在5元以下者,按5元增资。1977年和1979年,两次调整工资,调整面均为40%。1978年,2%的干部经考评调整工资。1982年,普升1级工资,部分人升2级,人均月增资6.48元。1983年,公安干警人均月增资12.71元。1984年,对新中国成立前参加工作、工资偏低的离休干部调整工资级别,人均月增资14.95元。
  结构工资制 1985年,改革工资制度,国家机关、事业部门人员实行由基础工资、职务工资、奖励工资、工龄津贴4部分组成的结构工资制,人均月增资21.4元。1986年7月,工资区类别改为六类区,粮价补贴减至每月1.5元。1987年,调整低工资干部工资,调整面为20%。同时,乡镇党政正职干部普升1级工资,分别由76元、64元提高至82元、70元。
  职级工资制 1993年10月,机关和事业单位实施工资改革。对已进行公务员登记的机关行政人员实行职级工资制,将工资分为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和工龄工资4个部分,其中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是职级工资构成的主体。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根据从事专业和工作岗位,采用不同类型的工资制度:一是专业技术职务等级工资制,二是职员职务等级工资制。此次工资改革后,建立起正常的增资机制:机关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称职以上的,职务工资每2年晋升1次、级别工资每5年增加1次;建立地区性津贴制度;改革奖励制度;相应提高离退休人员的待遇。
  自1993年工资改革后,1997年7月调整工资,人均月增资80元。2001年10月,再次调整工资,人均月增资150元。
  奖金
  1978年始,行政、事业单位人员实行奖励工资,每人每月10元。1979年,实行行政经费包干使用,对节支单位实行年终一次性节支奖励。1980年,实行增收节支结余奖,年终一次性每人发60元。1987年,改增收节支结余奖为目标管理责任制奖,实现管理目标的人均奖120元,分上、下半年两次发给。此后,随岗位目标管理制度不断完善,乡镇之间完成情况不同,按考核得分计奖,各乡镇奖金拉开档次,泗门区公所取各乡镇平均数计奖。半年预发,年终再按市政府批准的考核奖实发。1992年后,实行岗位目标管理责任制全员考核,以分定档,按档计奖。1995~2004年,按干部职级,确定奖金浮动系数。
  福利
  1952年始,区、乡镇干部按每人每月0.06元提取福利费,统一由县干部福利委员会管理使用。1956年后,区公所干部按工资总额5%提取,乡镇干部按工资总额的3%提取。1957年起,区、乡镇干部福利费统一由区公所掌管使用。1983年,福利费按月人均1.8元提取,1986年后调整至月人均2.8元。20世纪70年代中期前,干部工资水平较低,福利费主要用于生活补助。70年代后期起,福利费多用于干部家庭特殊困难临时补助、子女统筹医疗费补贴及添置集体福利设施等。1992年后,福利费根据实际发生额列支,主要用于干部家庭困难补助、节日补贴等。
  住房补贴
  新中国成立后,区、乡镇机关部门人员居住用房由个人自行解决,单位视条件提供少量临时住房。干部个人建房须经市(县)批准,在按规定办理规划许可、用地许可等相关手续后,可向区、乡镇政府申请部分计划内建筑材料。1997年实施住房公积金制度,个人按月平均工资基数的10%缴存住房公积金,单位亦以1∶1比例出资纳入个人账户,公积金由市干部住房管理中心统一管理。缴纳住房公积金人员,在购置商品房或翻建个人住宅时,可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
  年休假制度
  1994年起,干部实行年休假制度,按工龄分别享受5~20天不等的年休假。
  2001年前,年度内未休年休假的人员,年终可享受货币补贴(即日基本工资乘以年休假期)。2002年后,规范年休假管理,提倡带薪休假,取消年休假补贴。
  第五节 干部考核
  1977年,建立年终评比先进工作者制度。1980年起,实行岗位目标管理责任制,依岗位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结果,评定先进。1987年,完善岗位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考核结果与年终奖金挂钩,按考核得分确定乡镇年终奖金,区公所取所属乡镇的平均值计奖。1992年后,建立岗位目标管理制考核体系,市政府于每年初下达对乡镇、部门的目标管理指标,年终进行考核,以考核得分确定奖金基数,评定先进单位。乡镇、部门对所属工作人员实施岗位目标管理全员考核,按德、能、勤、绩(2∶2∶2∶4)考评工作人员,以分定档,按档建奖。考核档次分优秀、称职、不称职三档(称职档中又曾分为称职一等、称职二等、称职三等三档)。年度市级先进工作者须从考核优秀档中产生。市管干部由市定档,其他干部由所在单位定档。考核结果作为选拔、使用、提级的依据,记入个人档案。
  第六节 干部离休、退休
  干部退休制度始于1955年。至1978年,泗门区公所及各乡镇始有干部进入退休年龄。1978~1980年,有11名干部办理退休或提前退休手续。此后,严格执行干部退休制度,即必须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由市(县)人事局办理干部退休手续。至2004年,全镇办理退休手续的干部共有89人(不含市属行政事业退休干部),其中公务员46人、事业干部43人。
  1980年始,实行干部离职休养(简称离休)制度。至2004年,全镇有离休干部10人。其中区、乡镇离休干部3人,代管市属部门离休人员5人,易地安置离休干部2人。这些人员中享受县处级待遇的3人,科级以下7人。
  1992年4月前,离休、退休干部的日常管理服务工作由区委组织委员、各乡镇党群副书记负责。1992年5月后,由镇委组织委员分管,配专职干部1~2人负责日常管理服务。
  1995年,在兴明路南侧建老干部活动中心,内设阅览室、棋牌室、健身室、会议室、休息室,辟门球场1个,离休、退休干部活动趋于经常化。

知识出处

泗门镇志

《泗门镇志》

出版者:浙江古籍出版社

本书反映了泗门地区政治、军事、经济、文化、教育、商贸、风情、人物、天时、地理诸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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