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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信息
第二章 税务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查看原文
内容出处:
《泗门镇志》
图书
唯一号:
112120020220002561
颗粒名称:
第二章 税务
分类号:
F810.42
页数:
11
页码:
358-368
摘要:
本文记述了泗门镇经征机构、清代及民国时期税种、革命根据地税种、新中国成立后税种、税务征收管理等发展概况。
关键词:
泗门镇
税务
税种
内容
第一节 经征机构
民国时期,境内未设专门的税务经征机构,田赋等国税由镇(乡)公所代征,地方杂捐税则多由包商认办,或由商会、寺庙代征。
1950年,余姚县税务局泗门税务所成立,泗门区各乡镇设税务专管员。1995年2月,撤销泗门财政税务所,分设为余姚市国家税务局泗门税务所、余姚市地方税务局泗门税务所两套机构。
1998年1月,余姚市国家税务局泗门税务所改建为余姚市国家税务局泗门分局。1999年1月,余姚市地方税务局泗门税务所改建为余姚市地方税务局泗门分局。2001年6月,余姚市国家税务局泗门分局、低塘分局、临山分局合并,成立余姚市国家税务局第二管理局,址设原泗门分局内,负责低塘、朗霞、泗门、小曹娥、临山、黄家埠6镇的国税征管工作。2003年1月,余姚市国家税务局第二管理局改名为余姚市国家税务局二分局。
泗门财政税务所 前身为余姚县税务局泗门税务所,成立于1950年,址设成之庄泗门区公所内。各乡镇同时设税务专管员1人。1954年10月,改名慈溪县税务局泗门税务所。1958年末,撤销泗门税务所,与周巷、长河、庵东等税务所合并成立周巷财政所。1959年,重建泗门财政税务所,址设中国人民银行慈溪支行泗门营业所(时称卫星人民公社信用总部)内。1970年,与中国人民银行慈溪支行泗门营业所、泗门房管会合并,成立泗门财政金融所。1972年,恢复泗门财政税务所。1979年9月,因余姚、慈溪两县第二次调整县境,再度改名余姚县财政税务局泗门财政税务所。1980年,征地0.6亩原址扩建办公楼,建筑面积1008平方米。1982年,全所有税务人员23人。1988年和1989年,连续两年被评为全国文明税务所。1991年,被省人民政府授予“七五”集体劳动模范称号。1995年2月,为适应“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分设为余姚市国家税务局泗门税务所、余姚市地方税务局泗门税务所两套机构。
1950年至1995年2月历任负责人:李菊定(军代表,任职时间不详)、陈步清(所长,?~1954.10)、王胜楚(所长,1954.10~1958年底,因其长期抽调至工作队,税务所日常工作实际由副所长叶文尧负责)、姜浩泉(所长,1959~1970)、王志立(泗门财政金融所所长,1970~1972;泗门财政税务所所长,1972~1979.9)、钱梓刚(所长,1979.9~1984)、谢建芳(所长,1984~1995.2)。
余姚市国家税务局二分局 前身为余姚市国家税务局泗门税务所,成立于1995年2月,时有工作人员21人,址设新建路8号原泗门财政税务所。1998年1月,改建为余姚市国家税务局泗门分局。2001年6月,与低塘分局、临山分局合并,成立余姚市国家税务局第二管理局。2003年1月,改名余姚市国家税务局二分局。2004年9月,迁光明南路299号现址。
1995年2月至2004年历任负责人:应绥琪(所长,1995.2~1998.1)、徐志浩(分局局长,1998.1~2001.6)、诸冬敏(管理局局长,2001.6~2003.1)、孙小华(分局局长,2003.1~)。
余姚市地方税务局泗门分局 前身为余姚市地方税务局泗门税务所,成立于1995年2月,时有工作人员14人。初借新建路45号私宅办公,1996年11月迁光明南路126号现址,占地面积2000平方米,建筑面积1100平方米。1999年1月,改建为余姚市地方税务局泗门分局。2001年,征地15亩原址新建办公楼,2003年竣工,建筑面积2659平方米。
1995年2月至2004年历任负责人:吴水根(负责人,1995.2~1995.6)、陈建国(所长,1995.6~1998.5)、宋越敏(所长,1998.5~1999.1;分局局长,1999.1~2002.4)、杨建荣(分局局长,2002.4~)。
第二节 清代及民国时期税种
田赋及其附加
田赋又称地税,为历代国家财政收入主要来源,故亦称国课,俗称皇粮。清初田赋沿用明代“一条鞭法”,按地亩征收地税,按人丁征收丁银。清康熙五十一年(1712),行“摊丁入亩”制,将丁银摊入地亩随地征收,合称“地丁银”,按田、地、山、荡分定科则。每征地税银一两,摊丁税银二钱四厘五毫。清末,田赋正税(国税)有地丁、漕粮(大部分起用上供,小部分留供南方驻军食用,称南米)、屯粮、租课4种。
民国元年(1912),漕粮及南米改征银两,称抵补金。旋将屯粮、租课并入地丁。此后至民国20年,地丁征收以银两为本位,折征银元。每地丁银1两,折征正税1.5元;省附加3角,称粮捐;县附加7角,称特捐。抵补金以米为本位,每石折银元3元为国税;省附加3角。民国21年起,改用银元为本位。数额不变。地丁改称上期田赋,抵补金改称下期田赋。
民国30年,田赋改征实物,以田赋正税及各种附加为折实总数,每元(法币)折征稻谷3斗,带征公粮1斗,借征收1.5斗,合计每元折征稻谷5斗5升,农民负担骤增数倍。时余姚县沦陷,以折实稻谷数回征法币。民国36年,正式实行田赋征实。当年,国民政府批准浙江田赋减半征收。
田赋附加,始于清光绪二十八年(1902),浙江省为筹措朝廷分摊的《辛丑和约》赔款而开征,按田赋正税每征银1两,带征制钱300文(后改银元3角),称粮捐。此后,省、县筹款多照此办理,名目繁多,数额增大。民国16年前,现境内有田赋附加3项:粮捐、特捐、自治附捐。民国17年后又增7项:教育附捐、灶地建设特捐、灶地自治附捐、治虫费4项为县附加;军事善后特捐(后改建设特捐)、建设附捐、农民银行股金3项为省附加。民国30年田赋征实后,附加均并入正税。民国35年后,又陆续开征不同名目的附加,至民国37年,田赋附加达田赋正税的5.4倍。
厘金统捐
厘金是清咸丰三年(1853)开征的一种商业税。余姚于清同治初年设厘金局,择交通要道设卡征税,以助军饷。因其初定税率为1厘(1%),故名厘金,亦称厘捐、厘金税。厘金是无物不税,无地不税。按其课征品种,分为百货厘、盐厘、洋药厘、土药厘4类。按其课征环节,分为出产地厘金,有出产税、出山税等;通过地厘金,有活厘、行厘等通过税;销售地厘金,有坐厘、门市厘、日捐等交易税。其中百货厘举办最早最广;行厘是厘金收入的主要部分,对商品流通的危害最大。
民国建立后,改办统捐,亦称统税,即过境客货在第一站征足,不再重征。余姚县统捐以泗门等沿海棉区出产的棉花为大宗,次为百货捐、丝捐、茧捐。民国20年裁厘,统捐停征。
烟酒税
民间家庭酿酒相沿成俗,酒税向为县重要财源之一。民国6年起,由县烟酒税稽征所征收。民国22年,改称县烟酒税征收分局,稽征土酒税和烟酒牌照税。民国30年并入货物税。
货物税
民国30年开征,原烟酒税、矿税随即并入。民国35年2月,成立浙江区货物税局鄞县分局余姚办公处,正式开征土酒、麦粉、箔类、糖等货物税,以土酒税为大宗。
直接税
民国35年10月全面开征。税种主要有:印花税,民国2年开征,民国35年划为直接税;所得税,计有营利事业所得税、薪金报酬所得税、存款利息所得税、财产租赁所得税、一时所得税(出售财产)、综合所得税(个人所得超过60万元以上者)等6项。
非常时期过分利得税
民国35年开征,对象为全年利润超过资产额60%以上之企业。
遗产税
民国35年开征。
盐税
盐税亦称盐课,分灶课、引课、杂课3种。盐税历由盐务机关统一征收,实行产、销、税合一。民国前,泗门沿海产盐,属石堰买纳场。从清光绪六年(1880)起,盐税由盐商承包。抗日战争胜利后,废除盐商承包,实行自由贸易,依法征税。
灶课,征于制盐灶户。原按丁征收,称丁课。清雍正三年(1725),改按盐地征收,称灶课。
引课,征于盐商。盐商出钱买“引”(销运凭证),凭“引”向国家盐栈购盐,运销指定地区,所付“引”价,即为引课。
杂课,为盐税附加,名目繁多。余姚独有者为酱销,系对酱坊(酱园)生产用盐之附加税。民国18年起,灶课银1两,带征县建设特捐1元,为县地方收入。
契税
始于晋代,按典、卖、押分定税率。民国36年,规定卖契征6%,典契征4%,另收契纸费5角。契税附加有置产捐、推收学捐、验契费等,均按亩带征,民国30年后改按正税征2.5%。
营业税
民国20年,为弥补裁厘收入减少而开征营业税,牙贴税、典当税、屠宰税等一度并入,民国30年又划出。民国35年税法规定,一般营利事业按总收入额征收1%~3%,金融、典当等业按其资本额征收2%~4%。
房警税
清光绪二十八年,为筹措《辛丑和约》赔款开征房税。起初仅对城镇营业用房按其租金课征,后扩大征收范围,凡百户以上村镇,除公用户、赤贫户外,均属课征对象。警捐,原为铺户捐、商铺户捐,开征于民国初年。民国31年起改为警捐,相当于原房捐,故名房警捐。凡自用房屋按时价征收5‰,租住房屋按租金征收5%(由承租人负担)。民国36年停征。
营业牌照税
民国34年10月开征,凡商业经营者均需于开业前申请领照,税率为资产率的3‰。
使用牌照税
民国34年10月开征,凡使用公共道路、河流之车船、肩舆、驶兽,均需请领牌照,并按驾驶种类、载重量、自用或营业分级课税。
其他捐税
民国初年,除田赋、契税附加外,尚有茶碗捐、旅馆捐、戏捐、筵席捐、置产捐、店住屋捐。民国17年后,又新增堰坝捐、广告捐、屠宰捐、屠宰学捐、壮训捐、保卫户捐、人力车捐等。抗日战争胜利后,又增加商人积谷费、抗属优待费、戡乱费、水利费等。
第三节 革命根据地税种
抗日战争时期税种
民国30年(1941)10月,由中共领导和控制的国民党苏鲁战区淞沪游击队暂编第三纵队(新四军浙东游击纵队前身)抵达泗门沿海一带,为筹集军队给养,开始在交通要道设立税卡,向过往客货征收货物税(时无统一完整的税收政策和制度)。民国31年7月,中共浙东区委成立,同时成立浙东财政委员会,旋于境内成立征收处和税卡。税种主要有:
抗卫捐及田赋 民国32年8月,《抗卫军粮及抗日军费暂行征收条例》颁布。根据土地性质确定征收标准,分为一田(平原水田)每亩征谷13斤,二田(旱地)甲等每亩征谷6.5斤,二田乙等每亩征谷5斤,三田(山间水田)每亩征谷8斤。时现境内大古塘以北地区为余姚抗日根据地控制的基本区域,能按规定征收基本足额的田赋;大古塘以南地区为新四军游击区域,只能收得较少部分的田赋。
民国33年,田赋征收额暂定官田每亩75元(法币,下同)、民田65元、地50元、山荡5元。是年始,除按原额缴纳田赋外,增缴公粮。公粮主要用于新四军浙东游击纵队作军饷,部分用于根据地行政开支,故又分称军事公粮和行政公粮。公粮征收以田、地为对象,以征收谷物为原则,征收标准以土地性质分为四等:甲田(平原水田)每亩征谷26斤,其中军事公粮16斤、行政公粮6斤、田赋4斤;乙田(山田)每亩征谷16斤,其中军事公粮10斤、行政公粮3.5斤、田赋2.5斤;甲地(包括上等地及地改田)每亩征谷13斤,其中军事公粮8斤、行政公粮3斤、田赋2斤;乙地(次等地)每亩征谷10斤,其中军事公粮6.5斤、行政公粮2.5斤、田赋1斤。
民国34年7月,浙东行政公署颁发《民国三十四年公粮田赋并征办法》。征收标准为:甲田每亩征谷32斤,其中田赋5斤;乙田每亩征谷20斤,其中田赋3斤;甲地每亩征谷20斤,其中田赋2斤;乙地每亩征谷13斤,其中田赋1斤。
屠宰税 按猪每头600元、羊每只100元、菜牛照10%税率征收,每逢集市派员直接征收,或屠户按月向区署缴纳,或委托乡(镇)公所代收。
油坊税 每车油征收200元,由油坊自报打油车数解缴税款。
牙税 平均每月佣金收入在150000元以上者为甲等,每季税额10000元;佣金收入100000~150000元者为乙等,每季税额5000元;佣金收入50000~100000元者为丙等,每季税额2000元;佣金收入10000~50000元者为丁等,每季税额1000元;佣金收入10000元以下者为戊等,每季税额300元。
进出口货物税 民国32年,开始统一税目税率,规定过境一道税的原则,商人纳税后在根据地内通行不再征税。进出口货物税率指定原则:军需和急需进口的货物免税;根据地欠缺物资进口税率5%;一般物资进口税率10%;消耗品、奢侈品进口税率15%~20%。对出口物资的政策是:鼓励土特产出口税率为5%;对粮食及重要战略物资禁止出口。征税品目有青油、桐油、化妆品、棉花、布匹、卷烟、盐等。
酒捐 不分家酿、坊酿,每缸均征600元。民国34年,改为定额累计税率,酿酒一缸征米三斗,酿满两缸每缸征米四斗,酿满三缸以上每缸征米五斗。
解放战争时期税种
民国37年6月,余上县办事处成立财经科,在境内征收爱国军政公粮和工商业爱国特捐。
爱国军政公粮 按田亩征收,每亩10斤,加地方事业经费和优抗公粮各1斤,合计12斤。
爱国特捐 征收对象以集镇工商业户为主。
第四节 新中国成立后税种
农业税
1949年10月,将田赋、公粮、公柴及乡村经费等各项税费合并,统一征收,称农业税,按土地肥瘠、面积,实行4等16级累进税制。1950年,规定以土地常年产量为计税标准,以征收实物为主,实行40级超额累进税率。1952年,改为24级全额累进制。1958年后,又改为地区差别比例税制,按土地自然条件、正常年景产量重新评定计税产量。1999年,市政府对以棉区为主的泗门等4个乡镇农业税减征15%。2004年起,市政府决定免征农业税。
农业税征收向以实物征收为主,境内大古塘南产粮区征收稻谷,大古塘北棉区征收代物和代金,代金价格以国营贸易公司收购的稻谷中等价格为准。1983年10月1日起,按当地稻谷统购牌价征收。1985年,改30%按统购价,70%按超购价征收代金,1985年4月1日起采用两种计算方法,10月底前缴纳的谷价35%按原统购价,65%按超购价;11月后缴纳的20%按原统购价,80%按超购价。2000~2003年,农业税全部统一为代金征收,同时停用原由财政部门和粮食收购部门季节性共同征收的办法,改为镇财政所常年独家征收。
1954年前,农业税由占地农民以户缴纳。1955年农村进入合作化发展时期,农业税改由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缴纳,由土地入股的农户负担,未入社的农民仍由个体缴纳。1956年起,土地转为集体所有,农业税全部由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统一缴纳。1958年后,由基本核算单位(生产队)缴纳。1982年后,农村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土地归农户个体经营,农业税由农户负担,至2004年停征。
1950年始,按农业税正税的15%征收地方附加税,附加税留地方政府使用。以后税率常有调整,高时达20%,低时为5%。1964~2003年,保持15%不变。2004年,地方附加税与农业税一同免征。
境内农林特产税以水果、水产品为主,是农业税的组成部分。1954年前,对种植农林特产的土地按议定的产量折合粮食10%的税率按户计征。1955年后,按实际出售收入征收农林特产税。1991年起,对鳗苗捕捞实行源头定额征收特产税。1994年后,农林特产税与农林牧水产品税归并,统一征收农林特产农业税,简称农业特产税。2002年7月,对农业税计税土地上生产的农业特产品,只征收农业税。2003年,对非计税土地上征收农业特产税的农业特产品改征农业税。2004年,农业特产税与农业税一同免征。
工商税收
1949年5月泗门解放后,停征部分捐税,保留货物税、所得税、印花税、营业税、屠宰税等税种。1950年起,正式开征10种税收:货物税、工商业税(包括营业税和所得税)、存款利息所得税、印花税、屠宰税、特种消费行为税、车船使用牌照税、房产税和地产税。1953年,按新税制保留货物税、工商业税、印花税、屠宰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利息所得税,新开征商品流通税和牲畜交易税,改特种消费行为税为文化娱乐税,合并房产税、地产税为城市房地产税,合计11种。1958年,合并商品流通税、货物税、营业税、印花税为工商统一税,对工农业产品从生产到流通,实行两次课征制;并从工商业税中划出所得税,单设工商业所得税。1969年,停征利息所得税。1962年,开征集市交易税,至1965年2月停征。1966年10月,停征文化娱乐税。1973年,工商统一税、城市房地产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合并为工商税,每个行业只按一个税率征收一种税。
1983年1月始,实行第一步利改税,国营企业改向国家缴纳所得税,税后利润除企业按规定留利外,其余以调节税形式上缴。同年,开征牲畜交易税、增值税和建筑税。1984年10月起,执行第二步利改税,分解、保留、恢复和新增11个工商业税种,对国营企业征收奖金税,并对区镇办企业、街道企业、手工业社、中小学校办厂、乡镇企业生产的产品定期定率征收增值税。
1986年,先后开征城市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房产税、车船使用税、个人收入调节税。10月起,将原征收产品税的轻工产品改按增值税征收,增值税税目共24个。至1987年,征收的税种有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牲畜交易税、国营企业所得税、集体企业所得税、城乡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个人收入调节税、国营企业利润调节税、房产税、建筑税、国营企业奖金税、国营企业工资调节税、集体企业奖金税、事业单位奖金税、屠宰税、车船使用税、城市建设维护税等18个。1988年,开征印花税、城市土地使用税、筵席税。
1994年,国家实施税制改革,分设国税、地方税征收机构,工商税种规定为5大类共19个:流转税类为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盐税、关税等5个税种;所得税类为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等3个税种;资源税类为资源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等3个税种;财产税类为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车船使用税、车船牌照使用税等4个税种;行为税和特定目的税类为印花税、契税、土地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等4个税种。
历年部分工商税种征收情况:
营业税 1984年,全镇征收1.96万元,1985年17.2万元,1996年58.2万元,2004年924.7万元。
城镇土地使用税 1988年,在东至北排江、南至望安路、西至湖边路、北至329国道的建成区规划范围内,按每平方米0.3元计收;1997年后,规划范围调整为东至北排江、南至南环路、西至西郊工业区、北至塘后岸北路,老建成区按每平方米0.35元计收,新扩区按每平方米0.3元计收。
城市维护建设费 1985年,全镇征收2.4万元,1988年22.16万元,2004年204.2万元。
其他税费
粮食附加税 1987年12月1日始,对乡镇企业、家庭工业和农村个体户,按销售额的0.6%征收粮食附加费,用于农田基本建设,保证粮食生产和整个农村经济稳定协调发展,2001年2月1日停征。1997年至2001年1月,全镇粮食附加税征收情况:1997年197.6万元,1998年184万元,1999年306.3万元,2000年217万元,2001年1月100.6万元。
教育费附加费 1984年始,乡镇企业按销售额的0.5%征收农村教育事业附加费,后调整至0.8%。1986年7月起,凡缴纳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简称“三税”)的单位和个人,除缴纳农村教育事业附加费外,按“三税”带征2%市教育费附加费,后调整至4%。2000~2004年,全镇教育费附加费征收情况:2000年,征收农村教育事业附加费597万元,市教育费附加费20.9万元;2001年,征收农村教育事业附加费1274.4万元,市教育费附加费30.9万元;2002年,征收农村教育事业附加费1196.4万元,市教育费附加费29.9万元;2003年,征收农村教育事业附加费1458.1万元,市教育费附加费27万元;2004年,征收农村教育事业附加费1634万元,市教育费附加费41万元。
第五节 税务征收管理
民国初年,田赋、统捐征收制度较严。田赋按年编册造串,随田亩增减和推收登记调整赋额;统捐一律于产地先捐后销,由行栈代扣。其他杂捐,多为定额征收或招商承包。营业税、货物税等新税种开征后,逐步建立开业登记、营业申报、纳税检查等制度。企业所用账簿,均需购贴印花,并送征收机关查验盖戳后方可使用。企业偷欠税款,则送法院依法裁定罚款,罚款由法院代收。县税中的房警税,专作警察经费,征收面普及各乡村,由警察局代收,各乡、保派专人协助,对纳税户催逼甚紧。1949年10月新中国成立后,税收征管模式历经三次改革,管理制度逐步完善。
征管模式
集征、管、查于一体的专管员征管模式 1949年10月后,以乡镇为单位设税务专管员。1951年起,集镇工商户按行业专人分管,农村划片专管,采用“一员到户,各税统管,集征、管、查于一体”的征管模式至1986年2月。
征管、检查分离的征管模式 1986年3月,泗门税务所成立检查小组,开始采用征管、检查两分离的模式,乡镇税务专管员只负责征管,稽查由检查小组实施。
现行征管模式 1996年,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提出的“以纳税申报和优化服务为基础,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集中征收,重点稽查”要求,逐步建立“纳税申报、税务代理、税务稽查”三位一体的征管模式。1997年起,对外实施以设立办税服务厅为标志的纳税人自行申报制度,对内形成以取消专管员管户制度为标志的服务、管理、稽查的有机结合。
征收方法
新中国成立后,税务部门在不同历史时期,对不同所有制经济成分先后采用十余种方法征收税金,分别为:查账征收,自报、自核、自缴征收,民主评议征收,定期定额征收,定率征收,委托征收,代扣代缴征收,查定征收,查验征收,起运征收,驻厂(场)征收,简易申报、储蓄卡纳税等。
征收管理制度
新中国成立后,税务部门在税务管理上先后建立若干制度,并逐步规范,主要有税务登记、纳税鉴定、纳税辅导、纳税申报、发票管理、税务检查等制度。
知识出处
《泗门镇志》
出版者:浙江古籍出版社
本书反映了泗门地区政治、军事、经济、文化、教育、商贸、风情、人物、天时、地理诸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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