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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信息
第四节 国土资源管理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查看原文
内容出处:
《泗门镇志》
图书
唯一号:
112120020220002433
颗粒名称:
第四节 国土资源管理
分类号:
F205
页数:
5
页码:
142-146
摘要:
本文记述了泗门镇农田土地利用、农田保护、土地登记发证和土地利用现状调查等情况。
关键词:
泗门镇
管理机构
土地资源
内容
管理机构
1998年6月,镇国土资源管理所成立,隶属市土管局派出机构,实行市土管局和镇政府双重领导的管理体制。2002年,余姚市机构编制委员会调整乡镇国土管理机构,由泗门国土资源管理所负责泗门、小曹娥两镇国土资源管理工作,受市国土资源局直管领导。2004年,泗门国土资源管理所有工作人员5人。
筑塘围地
1949年7月24日,受6号台风和大潮袭击,现镇境内海塘决堤,七、八、九三丘已围涂地均坍塌,纵向达1550米。1950年春,县政府发动各乡镇群众重修自洋浦到上虞县界的解放塘(全长45千米,其中泗门段为6.9千米)。1952年又筑胜利塘。1960~1979年,围塘65643米,围涂面积36013亩。1980~1987年,余姚县共围海涂面积38433亩,其中属泗门现镇境的占全县围涂面积的30%。
2004年,余姚市海塘除险治江围涂工程指挥部在万圣75塘(八塘)后开工围筑九塘,计划围涂面积2260亩。
造田造地
新中国成立后,镇境内先后两次开展大规模的造田造地运动。第一次是50年代的迁移坟墓、平整土地运动,土地不平整、河道弯曲、道路狭窄等地貌得以改观。第二次是70年代的“农业学大寨”运动,使农田成方、道路变宽、渠道灌溉畅通。
1988年开始,对废弃砖窑基、坟墓、废弃宅基地进行复垦。至2004年,全镇累计造田造地1963.1亩,整理土地57979亩,新增有效耕地5895.9亩。
农田土地利用
1949年10月新中国成立后至1977年,境内农田土地利用贯彻“以粮为纲”发展战略,造成农作物种植品种单一、产出不高。1978年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农田土地利用实施“以粮为纲,全面发展”战略,调整产业结构,开发特色农业,在单一种粮、种棉基础上,套种、纯种榨菜等其他农作物,使土地利用率得以明显提高,农业经济效益明显增长。
农田保护
1991年起,划设基本农田保护区,至1992年7月,保护区面积达3162.1公顷,保护率89.5%。2000年起,逐步调整农田保护工作,至2004年,划定基本农田154块,埋设基本农田保护界桩118个,竖立基本农田保护牌2块,保护区面积达3260.1公顷,保护率83.4%。
城镇地籍管理
1988年11月,开展城镇非农建设用地申报登记工作,共计申报131宗,包括全民68宗、城镇集体54宗、农村集体9宗,另有居民个人申报1485宗、农民个人申报1320宗,申报面积累计563028平方米。其中国有土地344180平方米(单位申报222333平方米,个人申报121847平方米);集体土地218848平方米(单位申报113005平方米,个人申报105843平方米)。
1989年4月,开展城镇非农建设用地权属调查,累计调查2927宗,面积942119平方米,并对违法用地和有争议的土地使用权依法作出处理。
地籍测量
1989年10月开展地籍测量,至1990年5月完工,累计测量面积1.8平方千米,绘制地籍图53幅,图幅为40×50厘米(统一为北京坐标系,比例为1:500)。
土地登记发证
1989年,按《土地管理法》规定,对境内城镇非农建设国有土地、集体土地使用实行登记发证。至1995年,主管部门共颁发土地使用证3876本,其中国有土地使用证1709本(单位和个人分别为149本、1560本),集体土地使用证2167本(单位和个人分别为65本、2102本)。
村庄地籍调查
1994年11月,开展非农建设用地地籍专项调查。全镇43个行政村共申报非农建设用地16700宗,完成权属调查16200宗,绘制1∶1000的村庄地籍图171幅。经土地申报、地籍测量达到“权属合法,界址清楚,面积准确”标准,公告无异议后,由余姚市政府颁发土地使用证15539本,计面积2453552平方米。
土地利用现状调查
1987年7月,开展土地利用现状调查。至1991年10月,完成各行政村境界线(权属界线)、各种插花土地权属界线及各类土地的利用现状界线划分,以此签订村镇境界、权属界、插花地协议书和争议原由书,并绘制1∶10000土地利用现状图和区域面积量算图表。量算出镇境土地总面积为5888.61公顷,其中耕地3531.48公顷、园地100.5公顷、工矿居民点用地943.14公顷、交通用地233.35公顷、水域977.43公顷、未利用地102.71公顷。此后每年进行一次利用土地现状变更调查。
建设用地管理
民国时期,建设用地极少,境内公路等用地均由修建单位直接出资征购。
新中国成立初期,建设用地大多以公地为主,土地调拨、调换及须征用的,由县人民政府审批和上报。1956年后,建设用地逐年增加。1958~1960年“大跃进”时期,耕地任意平调、无偿占用或多头审批,土地面积大量减少。1961年后加强土地管理工作,严格审批权限,退赔平调土地,土地资源浪费现象有所遏制。
1981年10月,镇土地管理小组成立,配备兼职管理人员,逐步建立和健全土地管理制度。1986年,国家颁发《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工作纳入全面科学管理轨道。1987年,各项建设用地实行计划管理。1988年起,用地计划由余姚市计委、土管局对下年建设用地进行调查预测后上报宁波市,经宁波市审批后下达用地计划指标。用地计划指标分国家建设、乡镇村建设和个人建设3项,实行分项管理,专项使用。其中农村个人建房用地指标由市政府下达至乡镇,再由乡镇政府管理。
审批权限
1981年3月起,国家单位征用耕地1亩以下(含1亩,下同)、非耕地3亩以下由县政府审核批准;乡村企事业单位征用耕地1亩以下的,由乡镇政府审核,报县农业局批准。建设用地征用耕地1亩以下,由乡镇政府审查,报县农业局批准;1亩以上的由县农业局报县政府批准。
1983年7月,国家单位和乡村企事业单位征用耕地1亩以下、非耕地3亩以下,由县农业局审查,县政府批准;征用耕地1亩以上至2亩、非耕地3亩以上至5亩,由宁波市土地管理部门审核,报宁波市政府批准。
1984年9月,国家单位和乡村企事业单位征用耕地2亩以下、非耕地5亩以上至20亩,由宁波市政府批准;征用耕地5亩以上、非耕地20亩以上,由省政府批准;征用耕地1000亩以上、非耕地1万亩以上,由国务院批准。
198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浙江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规定:征用耕地3亩以下、非耕地10亩以下的,由县土地管理部门审查,县政府批准,报浙江省、宁波市土地管理部门备案;征用耕地3亩以上至5亩、非耕地10亩以上至20亩,由宁波市土地管理部门审查,宁波市政府批准,报省土地管理部门备案;征用耕地5亩以上、非耕地20亩以上,由省土地管理部门审查,省政府批准;征用耕地1000亩以上、非耕地2000亩以上,由省政府审查,报国务院批准。
1999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修订后规定: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35公顷,其他土地超过70公顷的由国务院批准,国务院批准规定以外的由省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农村个人建房使用土地,应向所在村村民委员会申请,按村镇规划统一安排,经村民委员会集体讨论通过。1999年1月前使用耕地,由乡镇政府审核,报市土地管理部门批准。使用非耕地,由乡镇政府审批,报市土地管理部门备案。1999年1月1日后,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政府审核,由县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由乡镇政府批准。
土地法规与监察
1982年,县政府制订《村镇建房用地管理实施细则》,对村镇建房规划、宅基地面积标准、审批制度等作出具体规定。此后,市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浙江省土地使用制度改革条例》、《浙江省土地使用制度实施办法》,先后制订具体实施规定、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的实施办法等,加强土地管理法规建设及土地监察工作。1988年,成立市土地监察大队。
2002年,成立镇国土资源管理所第四监察中队,开展土地执法检查,对各类违法占地案件依法作出处理。
知识出处
《泗门镇志》
出版者:浙江古籍出版社
本书反映了泗门地区政治、军事、经济、文化、教育、商贸、风情、人物、天时、地理诸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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