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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经济行政管理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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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泗门镇志》
图书
唯一号:
112120020220002429
颗粒名称:
第四章 经济行政管理
分类号:
F203.9
页数:
15
页码:
132-146
摘要:
本文记述了泗门镇计划管理、农业工业生产计划和物资分配等情况。
关键词:
泗门镇
经济
行政
内容
第一节 计划管理
1953年起,国民经济实行计划管理。是年,国家对粮食、棉花等实行统购统销,由县计划委员会制订统购统销计划。1958~1960年,实行高度集中的指令性计划管理制度。因受“大跃进”影响,确定生产指标过高,基建计划安排过大,致使劳动生产率、生产速度下降。1961年后,执行“调整、巩固、充实、提高”八字方针,调整各业发展计划,国民经济发展趋向正常。1966~1976年,受“文化大革命”影响,各项计划管理基本废弃。1977年6月全面恢复计划管理,计划编制范围逐步扩大。1978年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根据“改革、开放、搞活”方针,国民经济以计划管理为主,市场调节为辅,逐步缩小指令性计划范围,增加指导性计划。1994年中共十四大提出调整国有经济的战略布局,从计划管理转向市场调节。至2001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新体制初步形成。
生产计划
农业 1953年后,国家对粮食、棉花、油料等农作物实行统购统销。县计划委员会每年编制棉花、水稻、春粮、油菜等主要农作物种植面积指令性计划,由各乡镇(公社)落实到生产大队或生产队,并采取相应政策和奖励措施,保证种植面积有效落实。1954~1985年,现境内棉花种植面积年均63000亩以上,粮食作物种植面积年均稳定在40000亩以上。1985年后,农作物种植面积计划由指令性改为指导性。至2004年,承包户根据市场需求,自行决定种植农作物。
工业 1959年,县计划委员会开始按不同所有制(全民、集体)编制工业生产发展计划,时受急于求成的冒进思想影响,计划指标定得过高。1961年调整计划,把支农产品和日用工业品列为发展重点,对生产企业按产品产量、质量、产值、成本、劳动生产率、利润等指标实行计划管理。先后列入计划的支农产品有插秧机、脱粒机、农用船、中小农具、农用小水泵等十余种。日用工业品有五金类53种、木器类31种、竹器类30种、其他日用品39种。手工业系统的生产则按“先维修、后制新”原则,以“一修、二配、三改、四制”顺序安排生产。1978年后,按工业行业分别制订计划,指令性计划减少,指导性计划增加。1985年,企业开始实行以厂长(经理)为主的集体承包制,企业自主权逐步扩大。1993年实行产权制度改革后,企业有权按市场需求自行安排生产。
物资分配
1956年,开始对钢材、木材、毛竹、水泥、煤炭、机电产品、化工产品及有色金属等国家统配物资实行计划管理,用于支农的生产资料全部统购统配。物资分配“以条为主,条块结合”,县计划委员会将物资分配指标下达至各主管部门,再由部门分到工厂企业,按分配计划供应。物资分配指标分申请单位和非申请单位两种,物资供应有计划供应和市场供应两个体系。县计划委员会物资供应组对部管、县管物资进行平衡、分配、调剂,并经营部分钢材、机电产品、化工原料等物资。20世纪70年代,物资计划管理内容增加,物资分配由县计划委员会审批和调拨。1980年,物资供应逐步实行“双轨制”,计划统配部分缩小,市场调节数量增加。至1985年,除国家统配的煤炭、石油、部分钢材、水泥、机动车辆、化工产品以及当地产的部分红砖、水泥实行计划管理外,绝大部分物资由市场调节供应。1993年,国家取消指令性计划物资分配制度,除统配物质、稀有金属、剧毒品、放射性物品、爆炸品及其他危险品等由国家专控外,其余均进入市场流通领域,实行市场调节。
基建安排
1958年起,基本建设项目逐步纳入计划管理。20世纪70年代,全民、集体企业投资在1万元以上的基本建设项目报省计划经济委员会审批,1万元以下的作为零星土建项目由县计划委员会审批,以后县审批额增加到2万元。1985年放宽基建项目的审批权限,简化审批手续:全民所有制企业投资在5万元以内的基建项目,由主管局(公司)审批;集体所有制企业投资在20万元以内的生产性建设项目,由企业主管部门审批;乡镇工业基建项目,除涉及利用外资、银行贷款以及规模较大者外,归乡镇工业局审批。
1986年起,实行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管理,全民单位实行指令性计划,集体和个体企业实行指导性计划。全民单位投资在300万元以上的生产性建设项目与投资在100万元以上的非生产性建设项目由市计划委员会审批。县属集体和乡镇企业投资在10万元以上的项目,由市计划委员会审批。为严格控制土地使用,投资在10万元以下需征用土地的基建项目,亦由市计划委员会审批。
第二节 工商行政管理
民国时期,境内工商企业登记和市场监督由县政府建设科(实业科)委托县商会及泗门镇商会代管。1950~1966年,泗门镇工商企业登记、商标注册、市场及物价先后由县人民政府实业科、工商科、商业局、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县工商行政管理科负责管理。1967年,撤销县工商行政管理科,改设县打击投机倒把办公室,并在泗门区设分支机构,配置工作人员4人。1979年,成立慈溪县工商局泗门工商所,负责辖区内工商企业登记注册、市场及个体商贩管理、合同、商标、广告管理,监督查处经济违法活动。此后余姚、慈溪再次调整县境,原名改为余姚县工商局泗门区工商所,配置工作人员6人。1983年,改称余姚县工商局泗门工商行政管理所,有工作人员8人。后陆续增设市场专案、企业商贸、经济合同、内勤、综合等办公室,以及工商执法巡查队、消费者协会、个私企业协会(2004年改名为民营企业协会)等机构。2004年,泗门工商所共有工作人员22人。
市场管理
1949年5月,余姚解放,县军管会采取行政、组织、教育等措施管理市场,打击奸商抢购、囤积,规定粮棉比价。1950年,泗门供销社成立,逐步确立国营经济在市场中的主导地位,有计划地实行全面的市场管理。1952年,泗门区成立市场管理委员会,加强辖区内市场管理。1957年,因限制农村家庭副业和自留地种植,集市贸易减少,市场管理时断时续。1959年,经济遭遇暂时困难,为促进余粮和农副产品上市,按“活而不乱,管而不死”原则,开放集市贸易,恢复建立市场管理委员会。
1967年,市场由泗门区打击投机倒把办公室接管,因管理过紧,使得市场萧条,部分农副产品出现场外交易,市场混乱。1979年7月,成立泗门市场管理委员会,市场逐渐繁荣。1984年后,开放三类工业品市场,一、二类工业品管理亦有松动,计划外产品和完成计划后的计划管理产品允许在指定市场交易。
1985年,全面整顿市场,取缔无证商贩,处理违法交易。1988年,处理粮食、棉花违法交易71起,处理鳗苗走私案15起。1991年,处理黄金走私案23起。1994~2004年,先后共查处各类违章违法案件870余起。
1995年,开展创建“五好”、“文明规范”、“星级”市场活动,农贸市场达标上星级。
工商企业登记
1950年8月,泗门棉花加工厂登记注册,这是境内首家工商登记企业。1953年登记注册的有泗门粮管所、泗门手工业社等。1956年和1958年,泗门棉花收购站、泗门农机厂也先后登记注册。1963年,对工商企业进行清理整顿和全面登记。“文化大革命”期间,工商企业登记、管理、变更失控。
1978年12月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加强对企业开业登记、变更及歇业注销的管理,全镇登记的工商企业有30余家。1981年9月,换发工商企业行业执照,建立企业档案和经济户口。1986年,清理整顿公司27家,保留11家。1987年恢复对公司登记,公司企业可增挂厂牌,发展联营企业。1988年恢复对私营企业登记。1992年后,弱化前置审批,缩小许可证范围,强化监督管理。1995年,国营、集体企业转换机制,工商部门采取“一歇一开”、允许保留企业名称等方法确保企业转制工作的顺利开展。
截至2004年底,全镇登记在册工商企业4038户,按行业分类:交通运输业561户,制造业1658户,零售业1320户,其他行业499户。其中中外合资或外商独资企业79户,注册资金16887万美元;内资企业注册资金8亿元。
合同管理
民国时期,民间房屋典卖租赁、现金借贷、遗产继承等流行合同形式的契约,组织经济互助会则具会单,在工商经济活动中倡有合同。因无专门管理机构,纠纷甚多,无章可循,无法可依。
1952年,供销社开始与农民签订棉花、生猪、禽蛋等购销合同。20世纪60年代初期,商业与工业部门普遍实行工商产销合同制。“文化大革命”期间,经济合同制度废止,1978年恢复。
1983年,工商行政管理局建立经济合同管理股、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经济合同咨询服务处等机构。是年,泗门工商所建立经济合同咨询服务站,负责辖区内经济合同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和调解,仲裁合同纠纷。1987年设立仲裁庭,指导企业和业务主管部门搞好经济合同管理,组织企业开展“重合同,守信用”活动。至1994年,累计调解仲裁合同纠纷974件,解决争议金额465万元。1995年后,国家对仲裁制度实行重大改革,仲裁职能从工商管理机关分离,合同管理工作重点由仲裁向行政监督转变。随着《担保法》、《合同法》、《拍卖法》的颁布实施,合同管理领域得以拓宽,工商部门增加对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管理和拍卖活动的监督,重点加强对企业欺诈行为的查处和经济合同的签订工作。至2004年,全镇共签订各类经济合同金额2231万元,组织《合同法》培训1193人次,帮助企业催讨货款354万元。1993~2004年,先后命名264家企业为重合同守信用企业。
商标
1980年,“百合”牌电风扇经工商部门核发证照,为境内第一只注册商标。1987年,有“云环”电线、“富贵”榨菜等18只商标注册,后每年以10余只速度递增。至2004年,全镇注册商标达300余只。其中,宁波云环集团有限公司的“云环”商标被评为中国驰名商标;宁波铜钱桥食品菜业有限公司的“铜钱桥”被评为浙江省著名商标;宁波市盛事达电器有限公司的“余电”、余姚市富贵菜业食品有限公司的“富贵”等6只商标被认定为宁波市知名商标。
2000~2004年,全镇有200多起违反商标法的事件受到处理,使商标持有企业的合法权益和消费者权益得以保障。
广告
新中国成立后至1977年,重要商品按计划购销,不重视广告作用。1978年起,运用广告宣传商品增多。1980年,泗门工商所开辟广告宣传栏,指定位置张贴广告。1991年,在西郊开辟三块大型广告牌,宣传企业形象及产品。1993~1996年,太阳星广告装潢社、新时代广告装潢社等4家广告社先后取得广告经营许可证。
2001~2004年,泗门工商所处理户外违法广告、网上虚假广告、虚假药品广告15起。同时,指定振兴路两边路牌、灯箱、横幅广告由太阳星广告装潢社专门经营。
个私协会
1993年,市个私企业协会泗门分会在泗门工商所成立,协会招聘工作人员3名,负责人沈建潮。是年,开始对从事个体和私营企业的公民进行登记审查,核发营业执照。后每年进行一次验照和年检,收取个体工商户管理费,查处违法违章行为。1999年后,对个私企业经营实行巡查制,加强监督管理。
2004年,市个私企业协会泗门分会改名市民营企业协会泗门分会。
消费者协会
1987年,成立余姚市消费者协会泗门分会,接受消费者投诉,解决消费纠纷。在万安商厦、泗门商场门口开设宣传专栏,在主干街道悬挂消费主题年标语,公布消费投诉电话。1993~1994年,在泗门农贸市场、万安商厦设立消费联络站。2001年,消费投诉网络扩大至村、社区,投诉范围从日常消费领域的质量纠纷,扩大至医疗、公用事业消费纠纷、买卖房屋纠纷等。是年,除接受咨询,解答难题,还主持调解消费纠纷140起,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72658元。
2002~2004年,消费者协会联合其他部门开展“消费者信得过单位”评选活动,每年有十余家单位和个体商店被授牌。
计量演变
清代,以尺、升、两为度量衡主计量单位。计量器具沿用尺、秤、斗、吊提。光绪年间,钱庄、银楼已使用天平秤计量。
民国时期,量具有三元尺、1市尺木尺、码尺、三折木尺、杠秤、戥秤、三纽秤、天平、台秤、磅秤及木制斗、升、合。民国16年(1927)废营造尺,改用米制。次年,实施《权度标准方案》,确定标准制、市制并用。民国22年,以新量器市制为准,后又相继公布《度量衡法》、《度量衡法实施细则》等法规30余个。但市场上仍是多种单位值并存,如有0.96尺为1尺的度量,0.9、0.95、0.98、1.00、1.05斗为1斗的容量,13.6、14.16、18.20、24两为斤的衡量。
新中国成立后,1950年废三元老尺,1952年废斗、升、合,标准量具由国家定点制造。1959年6月25日,国务院发布《关于统一计量制度的命令》,确定公制为基本计度单位。10月,改16两制为10两1斤制。市上通行木竹制市尺、米尺、米制皮卷尺、钢卷尺,木杆市秤、公斤小秤、戥秤、台秤、电子台秤、磅秤、地秤、天平,粮油自动计量机、吊提。1977年5月,国务院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管理条例(试行)》后,逐步采用“国际单位制”。1979年1月,中医处方用药、中药销售计量一律以克、毫克、升、毫升为计量单位,取代两、钱、分。1985年1月开始使用定量木杆秤和不锈钢量提,商业部门销售液体商品按容积计价,并逐步淘汰非定量砣木杆秤和非不锈钢量提。1987年,农贸市场设电子台秤为公平秤,1992年起统一使用电子台秤。
第三节 审计、统计管理
审计
1998年5月,成立泗门镇审计所,负责对镇级财政收支和镇属部门、各办事处、行政村、企事业单位的财务计划、财务预决算、财务收支、基本建设项目等经济活动进行审计监督。2001年,制订《办事依据》、《工作程序》、《服务承诺》等规章制度。2002年,审计范围从原机关内部财务收支审计,逐步向村级和工程项目延伸。并与镇纪检委联手开展监察工作,实行多管齐下,加强监督力度。
至2004年底,镇审计所共完成审计、监察项目95个,查出违纪违规金额563.55万元,收回违规资金46.56万元,核减工程款438.8万元。
历任镇审计所所长:周玉燕、戎吉富。
统计
1981年10月,镇政府配置兼职统计人员,开始统计全镇工农业总产值和经济发展有关数据。1984年后,增加国民收入等综合指标。至2004年,年度统计有综合、工业、农业、固定资产投资、财政等10余项内容。
第四节 国土资源管理
管理机构
1998年6月,镇国土资源管理所成立,隶属市土管局派出机构,实行市土管局和镇政府双重领导的管理体制。2002年,余姚市机构编制委员会调整乡镇国土管理机构,由泗门国土资源管理所负责泗门、小曹娥两镇国土资源管理工作,受市国土资源局直管领导。2004年,泗门国土资源管理所有工作人员5人。
筑塘围地
1949年7月24日,受6号台风和大潮袭击,现镇境内海塘决堤,七、八、九三丘已围涂地均坍塌,纵向达1550米。1950年春,县政府发动各乡镇群众重修自洋浦到上虞县界的解放塘(全长45千米,其中泗门段为6.9千米)。1952年又筑胜利塘。1960~1979年,围塘65643米,围涂面积36013亩。1980~1987年,余姚县共围海涂面积38433亩,其中属泗门现镇境的占全县围涂面积的30%。
2004年,余姚市海塘除险治江围涂工程指挥部在万圣75塘(八塘)后开工围筑九塘,计划围涂面积2260亩。
造田造地
新中国成立后,镇境内先后两次开展大规模的造田造地运动。第一次是50年代的迁移坟墓、平整土地运动,土地不平整、河道弯曲、道路狭窄等地貌得以改观。第二次是70年代的“农业学大寨”运动,使农田成方、道路变宽、渠道灌溉畅通。
1988年开始,对废弃砖窑基、坟墓、废弃宅基地进行复垦。至2004年,全镇累计造田造地1963.1亩,整理土地57979亩,新增有效耕地5895.9亩。
农田土地利用
1949年10月新中国成立后至1977年,境内农田土地利用贯彻“以粮为纲”发展战略,造成农作物种植品种单一、产出不高。1978年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农田土地利用实施“以粮为纲,全面发展”战略,调整产业结构,开发特色农业,在单一种粮、种棉基础上,套种、纯种榨菜等其他农作物,使土地利用率得以明显提高,农业经济效益明显增长。
农田保护
1991年起,划设基本农田保护区,至1992年7月,保护区面积达3162.1公顷,保护率89.5%。2000年起,逐步调整农田保护工作,至2004年,划定基本农田154块,埋设基本农田保护界桩118个,竖立基本农田保护牌2块,保护区面积达3260.1公顷,保护率83.4%。
城镇地籍管理
1988年11月,开展城镇非农建设用地申报登记工作,共计申报131宗,包括全民68宗、城镇集体54宗、农村集体9宗,另有居民个人申报1485宗、农民个人申报1320宗,申报面积累计563028平方米。其中国有土地344180平方米(单位申报222333平方米,个人申报121847平方米);集体土地218848平方米(单位申报113005平方米,个人申报105843平方米)。
1989年4月,开展城镇非农建设用地权属调查,累计调查2927宗,面积942119平方米,并对违法用地和有争议的土地使用权依法作出处理。
地籍测量
1989年10月开展地籍测量,至1990年5月完工,累计测量面积1.8平方千米,绘制地籍图53幅,图幅为40×50厘米(统一为北京坐标系,比例为1:500)。
土地登记发证
1989年,按《土地管理法》规定,对境内城镇非农建设国有土地、集体土地使用实行登记发证。至1995年,主管部门共颁发土地使用证3876本,其中国有土地使用证1709本(单位和个人分别为149本、1560本),集体土地使用证2167本(单位和个人分别为65本、2102本)。
村庄地籍调查
1994年11月,开展非农建设用地地籍专项调查。全镇43个行政村共申报非农建设用地16700宗,完成权属调查16200宗,绘制1∶1000的村庄地籍图171幅。经土地申报、地籍测量达到“权属合法,界址清楚,面积准确”标准,公告无异议后,由余姚市政府颁发土地使用证15539本,计面积2453552平方米。
土地利用现状调查
1987年7月,开展土地利用现状调查。至1991年10月,完成各行政村境界线(权属界线)、各种插花土地权属界线及各类土地的利用现状界线划分,以此签订村镇境界、权属界、插花地协议书和争议原由书,并绘制1∶10000土地利用现状图和区域面积量算图表。量算出镇境土地总面积为5888.61公顷,其中耕地3531.48公顷、园地100.5公顷、工矿居民点用地943.14公顷、交通用地233.35公顷、水域977.43公顷、未利用地102.71公顷。此后每年进行一次利用土地现状变更调查。
建设用地管理
民国时期,建设用地极少,境内公路等用地均由修建单位直接出资征购。
新中国成立初期,建设用地大多以公地为主,土地调拨、调换及须征用的,由县人民政府审批和上报。1956年后,建设用地逐年增加。1958~1960年“大跃进”时期,耕地任意平调、无偿占用或多头审批,土地面积大量减少。1961年后加强土地管理工作,严格审批权限,退赔平调土地,土地资源浪费现象有所遏制。
1981年10月,镇土地管理小组成立,配备兼职管理人员,逐步建立和健全土地管理制度。1986年,国家颁发《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工作纳入全面科学管理轨道。1987年,各项建设用地实行计划管理。1988年起,用地计划由余姚市计委、土管局对下年建设用地进行调查预测后上报宁波市,经宁波市审批后下达用地计划指标。用地计划指标分国家建设、乡镇村建设和个人建设3项,实行分项管理,专项使用。其中农村个人建房用地指标由市政府下达至乡镇,再由乡镇政府管理。
审批权限
1981年3月起,国家单位征用耕地1亩以下(含1亩,下同)、非耕地3亩以下由县政府审核批准;乡村企事业单位征用耕地1亩以下的,由乡镇政府审核,报县农业局批准。建设用地征用耕地1亩以下,由乡镇政府审查,报县农业局批准;1亩以上的由县农业局报县政府批准。
1983年7月,国家单位和乡村企事业单位征用耕地1亩以下、非耕地3亩以下,由县农业局审查,县政府批准;征用耕地1亩以上至2亩、非耕地3亩以上至5亩,由宁波市土地管理部门审核,报宁波市政府批准。
1984年9月,国家单位和乡村企事业单位征用耕地2亩以下、非耕地5亩以上至20亩,由宁波市政府批准;征用耕地5亩以上、非耕地20亩以上,由省政府批准;征用耕地1000亩以上、非耕地1万亩以上,由国务院批准。
198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浙江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规定:征用耕地3亩以下、非耕地10亩以下的,由县土地管理部门审查,县政府批准,报浙江省、宁波市土地管理部门备案;征用耕地3亩以上至5亩、非耕地10亩以上至20亩,由宁波市土地管理部门审查,宁波市政府批准,报省土地管理部门备案;征用耕地5亩以上、非耕地20亩以上,由省土地管理部门审查,省政府批准;征用耕地1000亩以上、非耕地2000亩以上,由省政府审查,报国务院批准。
1999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修订后规定: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35公顷,其他土地超过70公顷的由国务院批准,国务院批准规定以外的由省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农村个人建房使用土地,应向所在村村民委员会申请,按村镇规划统一安排,经村民委员会集体讨论通过。1999年1月前使用耕地,由乡镇政府审核,报市土地管理部门批准。使用非耕地,由乡镇政府审批,报市土地管理部门备案。1999年1月1日后,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政府审核,由县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由乡镇政府批准。
土地法规与监察
1982年,县政府制订《村镇建房用地管理实施细则》,对村镇建房规划、宅基地面积标准、审批制度等作出具体规定。此后,市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浙江省土地使用制度改革条例》、《浙江省土地使用制度实施办法》,先后制订具体实施规定、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的实施办法等,加强土地管理法规建设及土地监察工作。1988年,成立市土地监察大队。
2002年,成立镇国土资源管理所第四监察中队,开展土地执法检查,对各类违法占地案件依法作出处理。
知识出处
《泗门镇志》
出版者:浙江古籍出版社
本书反映了泗门地区政治、军事、经济、文化、教育、商贸、风情、人物、天时、地理诸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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