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编 经济总情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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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泗门镇志》 图书
唯一号: 112120020220002414
颗粒名称: 第四编 经济总情
分类号: F127.55
页数: 41
页码: 111-151
摘要: 本文记述了泗门镇农业经济体制、工商业经济体制和经济发展等情况。
关键词: 泗门镇 经济 行政

内容

四门竹枝词
  〔民国〕谢翘
  海壖自昔多蚕桑,一缕一丝惜未遑。
  贫女而今多锦绮,裁长补短不胜忙。
  第一章 农业经济体制
  第一节 封建土地所有制
  据民国35年(1946)统计,时现境内耕地总面积93758亩,总户数约8000户,户均耕地11.7亩。其中有近一半土地为人口只占极少数的地主、富农及各姓祠堂义庄所占有。规模较大的学校(如诚意学堂)、寺庙(如九莲庵、朝北庙)、茶亭(如申明亭、络路庵茶亭)、水龙会(如东蒲水龙会),以及为迎神赛会而设立的会社(如铜钱桥犴会、后塘河“耀音轩”鼓亭会)等,亦拥有数亩至数百亩不等的田产。其他拥有田产的组织尚有恤阴堂、同善堂、永安堂等慈善机构。恤阴堂拥有土地最多,有田76亩,地178亩。人口众多的贫农、雇农占地甚少,靠租种土地赖以为生。
  境内地主多为封建氏族世袭。明代起形成杨、诸、周、谢四大家族。谢姓地主多居住于镇上及后塘河村,人数亦最多。周姓地主多居住于水阁周、大庙周、东蒲等村。诸姓及杨姓地主多居住于水路头、东蒲杨家等村。其他散居各村的李姓、王姓、黄姓、陆姓等地主,迁徙泗门定居年代虽不及四大家族久远,所占亦较多。倪家路村李姓(家号李融春),一家就占有土地3000余亩,号称姚北最大的地主。
  各姓祠堂义庄所占有的公堂地数量惊人。据民国《余姚六仓志》载:民国8年,谢氏存著堂义庄,有祠产田、地、山共1285亩;谢氏希范义庄,有田地200余亩,灶地531亩;谢氏东山义庄,有灶田1400余亩;水阁周周氏义庄,有灶地270余亩,未熟地800余亩。公堂地为封建宗族(祠堂)所有,委托族内有相当身份且办事干练者(多为地方乡绅)管理。这些管理者亦称公堂地主,将收取的地租用于祭祀、分胙等,以强化宗族制度。后塘河村谢氏重庆堂有公堂地1000余亩,由谢志香管理;谢氏东山义庄的土地则由民国后期任浙江省参议员的谢显曾管理。
  在封建土地所有制中,土地租赁有大租田、小租田之分。大租田是由业主直接出租给佃户耕作,田赋由业主承担,佃户上缴田租给业主。此类租田,经佃户长期斗争取得田面权,业户不得随意抽回转租,称永佃权。田面权可出租、出卖,卖价高于田底权价格。小租田是由佃户将承租的田面权转租(即第二次出租),一般在佃户之间转租,亦有转让给原业主,又由业主转让给第三者,使业主成为田底权、田面权两层出租人。小租田承租人无田面权,耕作使用权仅1年或1季,出租人可随时收回转租。小租额一般与大租额相仿。一般年景,耕作者在收获后缴出大、小租,所剩无几。
  民国时期地租有议租、板租、垫租、押租等形式。议租亦称活租,一年一议,一般在早稻成熟时或秋收后,由业主、佃户根据年成丰歉确定租额,或对半,或四六(佃户四、业主六)。正常年景视土地肥瘦,每亩实缴租谷70~100斤不等,时亩产不过200斤左右。民国27年,浙江省政府提出“二五”减租(即田租在往年的基础上减少25%,规定田租不得超过农产品收获量的37.5%),佃农负担有所减轻。此后,常由乡议会、农会、乡镇公所派代表参加议租。板租亦称包租、死租,业佃双方在建立租佃关系时订立契约,确定每亩每年租额,以后不论年成好坏,均须照约缴租。公堂地、庙产、学产等亦多用此法。垫租又称预租、稍租,佃户租田时须预付下年租金,不预付不得租种。民国2年,经余姚县政府审准:垫租每亩至多4元。押租是业主在佃户租田时收取一定数额的押金,佃户缴付押租后仍要照常缴租,待退佃时才退还押租。广大佃户租种小租田,要缴纳田底权所有者的地租和田面权所有者的地租,受双重剥削。
  泗门境内土地田底权、田面权的分离租赁、买卖始于明清,盛于民国15年前后。同一块土地,有占有者、佃权者、耕作者三方,常为承租、转租和租税缴纳诸事引起争执纠纷。民国5年,人和庄地主谢茂祥违背熟地起租常规,要佃户将刚开荒启种的生地缴纳每亩5元的“租羹钱”。水阁周农民周显江发动佃农抗租,被县政府镇压。民国23年,湖北棉农聚众请愿,要求湖堤大地主戚大灿、戚卫泉、戚索桢等取消垫租,减轻租息,按足地亩收租,被地主民团打死6人,打伤13人。民国28年,中共党员马青以县政工队员的合法身份,召集地主代表28人、农民代表30余人协商开会,要求取消垫租,保障佃农永佃权,斗争最后取得胜利。抗日战争时期,中共领导的余上县民主政府在大古塘北的抗日根据地继续实行“二五”减租。
  第二节 土地改革
  1950年春,在中共余姚县委领导下,泗门区开始进行土地改革(简称“土改”)。当年4月,先在道塘乡(现属朗霞街道)试点。是年冬,县人民政府派出土改工作队到各乡、村,全面开展土地改革。工作队发动贫雇农成立农民协会,一切权力归农会,划分阶级成分,执行“依靠贫雇农,团结中农,中立富农,消灭封建剥削制度,发展农业生产”的路线。按照政策没收地主土地,分给无地、少地农民。佃户有永佃权的土地以30%作自留田保护,70%统一分配,得田户原耕作面积多于应分得数的,允许分田数高于人均分田额5%~10%,单身雇工得两份。留3%~6%作备用机动地。同时,对家住农村且有劳动能力的地主亦分给一份土地,促其劳动,成为自食其力的劳动者。时东蒲陆家庄有近千亩土地,原来多为地主、富农所有。土改后,全村划地主2户、富农8户,人均分得土地2亩4分。夹塘村90%以上为贫雇农,靠租种湖堤戚姓地主的土地生存。土改后,全村划富农3户,人均分得土地2.13亩。各村还把没收的地主耕牛、农具、粮食、房屋、家具等分给贫雇农。同时,县、区建立人民法庭,对抗拒土改运动的地主、富农依法给予严厉打击。至1951年10月,土改基本结束。1952年4~5月间,复查土改政策,向农民颁发土地证。经过土地改革,延续数千年的封建土地所有制被废除,实现耕者有其田,调动了农民生产积极性,生产力得以解放。
  第三节 互助合作
  农业互助组
  土地改革后,广大贫苦农民分得土地,困难亦随之产生。由于土地是按人口分配,部分农户人口多,分得土地多,而劳动力不足;有些农户人口少,分得土地少,劳动力出现剩余。大部分农民缺少生产资金和农具,农村开始出现两极分化,有些农户把刚分得的土地卖出或典进,也有农户出卖劳动力。
  1951年冬,部分农户在原有代耕、调工、帮工等形式基础上,组成农业生产互助组,实行“以工抵工,差额照补”、“人抵牛工”等办法,开始走社会主义集体化道路。互助组一般以组长名字冠名,如海南施家自然村有何金槐互助组、施传尧互助组、符泉江互助组,东蒲后周自然村有周培庆互助组,陆家庄有徐士江互助组。
  互助组分常年和临时两种。临时互助组只占少数,由农户根据农事季节凑合,农忙时集中互助,农忙后解散。临时互助组成员多为同一自然村的左邻右舍,其规模从几户至十余户不等。海南村王元和互助组是跨村互助组,全组8户,王元和家住春风堂畔,离组员景连方家有半华里,组员周伯南家更是在一华里外的徐家。各户虽居住相隔较远,土地分散,但因政策处理得当,王元和互助组的发展倒比其他互助组快。到1953年,现境内各村普遍建立常年互助组。海南村有近30个,东蒲后周自然村有7个,陆家庄有10个,现镇境内近40%的农户参加互助组。
  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
  互助组的土地归各户所有,其经济体制仍属个人所有制。1953年下半年,海南村王元和、东蒲陆家庄徐士江等率先把互助组升级为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简称“初级社”)。
  初级社属半社会主义性质,保留社员生产资料私有权,实行土地入股,统一经营,产品统一分配,每年在收益时提存积累储备以扩大再生产。社员除按劳动工分获得劳动报酬外,入股的土地和交社使用的生产资料亦可得到规定份额的报酬。
  1955年,现镇境内各村均建立初级社。因各村情况不一,初级社数量亦不同。海南村有3个初级社,相公潭村有4个初级社,楝树下村有7个初级社,陶家路村有13个初级社。初级社名称有的沿用社长名字冠名,如夹塘黄墩潭村有郑永炳社、顾加美社,相公潭村有马德夫社、潘德仁社、邵水良社、宣金木社;有的以数字顺次命名,如夹塘钱家路有建成一社、建成二社、建成三社,海南村有第一农业社、第二农业社、第三农业社;绝大部分合作社则冠以富有时代特色的名字,如后塘河村有八一社,镇北夹长路有双发社,二塘头有勤建社,五进屋徐家有胜利社,后海舍有同心社,朗家有联盟社,冯蔡魏有南兴社、群丰社。各初级社规模亦各不相同,如海南第一农业社参加农户有200余户,第二农业社有60余户,第三农业社仅20余户。
  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
  1955年冬,部分初级社开始升级为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简称“高级社”)。社员土地除少量自留外全部入社,废除土地分红,耕畜、大中型农具折价归社,统一组织生产,分配产品,实行按劳分配。
  1956年春,推行并社升级,即把数个初级社合并升级为一个高级社。如冯蔡魏的南兴、群丰2个初级社合并组建群丰高级社,后塘河村的八一、五星、十一3个初级社合并组建友谊高级社。陶家路村原有13个初级社,有4个合并组建光明乡第十九高级社,另有9个合并组建光明乡第二十高级社。光明乡第二十高级社农户有366户,社长李杏英作为慈溪县先进标兵,多次在全县干部会议上介绍办社情况和管理经验。
  1956年3月起,合作社陆续吸收农户中的地主、富农、反革命分子入社。至秋收前,除个别农户外全部入社,基本实现农业社会主义改造。
  第四节 人民公社
  1958年10月1日,根据中共慈溪县委部署,泗门镇和海塘、光明、曹海、塘后4个乡共116个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合并建立卫星人民公社,参加社员15000余户、60000余人。卫星人民公社实行政社合一、农工商一体新体制,下设13个管理区,每个管理区辖若干生产大队,生产大队辖若干生产队。生产、组织实行军事化,由公社统一指挥,收益统一分红或发工资;兴办集体食堂,推行“吃饭不要钱”的伙食供给制;取消自留地,土地、房屋等公共财产在公社内无偿平调。公社化初期出现的高指标、瞎指挥,严重影响农业生产和社员生活。
  1959年3月,公社贯彻中央“郑州会议”精神,纠正农业生产上的瞎指挥、浮夸风,纠正无偿调用生产大队、生产队生产资料的错误。县成立清账退赔办公室,先后4次召开清账退赔会议。5月,卫星人民公社改名为泗门人民公社,仍下设13个管理区,确定生产大队为基本核算单位。
  1961年9月,泗门人民公社恢复为泗门区,各管理区改为人民公社,称“建区分社”。泗门区时辖泗门镇、塘后、海南、泗北、曹娥、朗海、镇海、万圣、夹塘、湖北、临海、兰海、横塘13个人民公社。是年,泗门镇贯彻中央《关于农村基本核算单位问题给各中央局、各省、市、区党委的指示》,确定公社、生产大队、生产队三级所有,以生产队为基本核算单位,使组织生产和进行分配的单位统一起来。1962~1966年,农业生产得到恢复和发展。
  1966年,泗门镇公社复名为泗门镇,塘后、海南、泗北3个公社合并为塘后公社。1968年开展“农业学大寨”,全面进行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后因“左”倾思想影响,推行“政治评分”、“并队升级”,重复平调风错误,又一次严重挫伤广大农民的生产积极性。
  1979年9月,余姚、慈溪两县再次调整县境。泗门区复属余姚县,仍下辖1个镇、10个人民公社。现镇境内时属泗门区的有泗门镇和塘后、万胜、夹塘、湖北4个公社,共36个生产大队。时属马渚区、现属泗门镇的东蒲公社,有6个生产大队(不包括种子场)。时属低塘区、现属泗门镇的朗霞乡西部有9个生产大队。各生产大队又下辖数量不等的生产队。
  自1958年建立人民公社后,生产队的规模和数量变动较大。以泗门镇二大队为例,1962年有生产队19个,几经撤并,到1982年,生产队仅为7个。1983年9月,改变“政社合一”的人民公社体制,实行政社分设,恢复乡、村建制。
  第五节 农村经济体制改革
  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
  1981年4月开始试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从分组作业、联产计酬起步,发展为大田包干到组、户,果木等经济特产实行专业承包。1983年春实行按人口、劳动力分地到户经营的大包干,生产队与农户签订3~5年承包合同。1984年春,全镇所有生产队均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大田承包期延长到15年以上。至此,历时3年的农村体制改革第一步基本完成,全镇所有农村集体生产单位(即生产队)由集体经营转为家庭经营。1995年,泗门镇有43个村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农户共15549户,全镇47247亩耕地全部实行“双田”(口粮田、承包田)制经营。
  产业结构调整
  1984年后,农村在完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同时,逐步进行以调整农业内部产业结构为主要内容的农业经济第二步改革。以粮、棉生产为主,全面发展工、商、副业及多种经营。承包田向种田能手、专业户集中。1994年,全镇承包耕地50亩以上的承包户有35户,承包耕地1599亩;1995年发展到301户,承包耕地3471亩。1999年,有15个村实行适度规模经管,规模经营的耕地有4552亩。随着农村各业经济全面发展,农村劳动力向多方面转移。2004年,全镇农村总劳动力39213人,以务农为主的劳动力占51.2%,牧业占2.03%,渔业占0.48%,工业占32.41%,其他为13.88%。
  建立双层经营体制
  1985年后,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在稳定和完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同时,重视发展村级经济。各行政村积极创办集体经营的工、副业及为农业生产配套的各项事业,村级财务收入及固定资产总值逐步增长。
  第二轮 土地承包工作
  2000年,第一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在“大稳定、小调整”的前提下,按照明确集体土地所有权、稳定农户土地承包权、搞活土地经营权的原则,把各农户的土地承包期再延长30年,农村土地家庭联产承包经营责任制得以稳定和完善。
  第二章 工商业经济体制
  第一节 旧时工商业经济体制
  唐宋时期,泗门经济以制盐为主,辅以近海捕捞业。自宋末引种棉花,以棉花种植为主的农业得到较快发展,渐成“浙棉”主要产地。棉花种植业的发展带动农产品加工、销售、运输业的兴起,至明清时期,泗门成为商贸兴盛的富庶之地,大多农户都有手工业专长,农忙时务农,农闲时搞副业,家庭手工业遍布乡里。
  自宋至清,境内盐场随海岸线北延而不断外移。盐业生产、销售历代由国家专营,生产规模、场地设施均由专门机构统配或审定。明代,盐业从业人员编灶计丁,归入册籍。灶丁虽免杂役,仍为当时最苦行业。晚清时泗门海涂淡化,盐业萎缩,至民国初年大规模制盐停止。
  民国时期,境内农业及近海捕捞业发达,商贸、手工业依然活跃。至民国后期,有工厂、工场10家,手工业536户,商店190余家,摊贩近千户。商贸、手工业均属私人经营,按资本归属分独资经营、合股经营,以合股经营为主。合股经营有广和功、同和、聚泰、德兴昌等厂商,独资经营有元泰、同润、裕华等厂商。按业主从业状况分,有地主兼营工商业者,有工商业主购置田产者,亦有单一从事工商业的业主。按经营内容分,有商店工场一体的大商号,如同润酱园、同和酱园、广和功、同馨、和祥、同昌、大昌成等;有单一经营工厂或商号的,如元泰、德兴昌、天丰、裕华、聚泰等厂商。经营规模最大的同润酱园,股本36000元,职员最多时近300人。小的资本不足100元,一间或半间门面自营。民国38年(1949)春,泗门街区200余家商店、工厂、工场均系私营企业,资本在2000元以上有23家,商业职员300余人,工业、手工业从业人员649人。各业工匠、小贩货郎无固定经营场所,或走村串乡,或沿街叫卖,亦无固定的经营资本。
  第二节 手工业、私营工商业社会主义改造
  手工业社会主义改造
  新中国成立后,人民政府根据自愿结合的原则,鼓励成立手工业生产合作社或生产小组。1952年5月,60余名篾匠率先成立泗门竹业社。1953年,又成立泗门木业社。至1955年底,全镇共建成手工业社4个,参加社员171人。
  1956年,在社会主义改造高潮中,集镇内手工业从业人员按行业组成竹业、木业、圆木、铁业、五金、衣鞋、建筑7个社,共有从业人员256人。散居在农村的手工业从业人员按地域、行业组成24个组,从业人员411人。其中高级社7个、高级组3个,从业人员336人。在高级形式的社、组中,生产资料折价入股,股金陆续归还,统一经营,统负盈亏,实行固定工资和劳动分红相结合的分配制度。初级形式的社、组,生产工具个人所有,分散经营,统一管理供销,自负盈亏。
  私营工业社会主义改造
  1949年10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时,泗门镇有私营工业企业10家,其中米厂4家、酱园2家、糕点糖果工场4家,共有职员44人、职工47人,雇工较少的染坊、烟草等不计在内。
  1951年,人民政府对私营企业进行资产重估,采取供应原料、贷放资金、收购成品、调整工商关系等扶持措施,帮助恢复和发展生产。粮油加工业通过加工订货、统购包销,使之纳入国家计划。
  1956年,按照“利用、限制、改造”的方针,对私营工商业开展公私合营形式的社会主义改造。当年2月,天丰、聚泰、裕华3家私营粮食加工厂率先完成公私合营。随后,同润酱园、同和酱园及各南货店附设的糕点糖果工场亦完成公私合营。至当年11月,10家私营工商业企业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次年,3家粮食加工厂合并成2家,归粮食部门管理。1958年,酿造业和糕点加工业合并成泗门食品厂,归供销社管理。
  对私营工业的社会主义改造采取“赎买”政策,通过清产核资核定私股总额,按股定期付息。自1956年1月起付5%年息,20年结清(实际到1966年9月停止付息)。对私营工业从业人员采取“包下来”的方针,量才使用,先后有6人被任命为副厂长(经理)。
  私营商业社会主义改造
  新中国成立时,集镇上有私营商业(俗称坐商)187家,以收购批发为主的行商有9家,集镇及邻近乡村摊贩则有近千户。
  1951年,对股本2000万元(旧币)以上的17家较大商号进行资产重估。1952年,在私营工商业中开展“五反”运动。3~4月间整顿改造行商,反对行商霸市,降低佣金(由10%~15%降至5%以下)。以供销社为主体,逐步建立交易场所,取代私营行商。1953年,在小商小贩中成立联购分销组,由行业相近的商贩自愿结合,集中采购,分散经营,风险自担,盈亏自负。同年11月,实行粮食统购统销,15家私营粮店全部歇业或转业,由供销社粮食供应站、代销店经销粮食。1954年实行棉布统销,7家棉布店改并为2家联营经销店。1955年,私营油商停止采购加工,2家油坊歇业。
  1956年初,私营商业社会主义改造进入高潮,对商业资本家按“利用、限制、改造”的方针,进行社会主义改造。至11月,10家私营商号(延春堂国药店、瑞生堂国药店、公平西药店、同润酱园、同和酱园、德兴昌棉布店、元泰棉布店、广和功南货店、和祥南货店、王德成颜料店)实现了公私合营。政府对私商资产作为私股实行“赎买”政策,对其从业人员按“量才录用,适当照顾”原则聘用,有8位私方老板被任命为副经理,德兴昌棉布店老板韩德明、和祥南货店老板刘禄元被任命为经理,雇员则全部留用。
  对174户小商贩,按“统筹兼顾,全面安排”方针,组建副食、饮食、水作、陶瓷山货等8个合作商店,小商贩原有的经营资产经核价后折入合作商店,逐年还本。有5名私营小商业主担任合作商店经理、副经理,其他人员均转入合作商业。1956年底,除6家从事屠宰业和肉品销售的商店外,境内私营商业社会主义改造全部完成。
  第三节 工商业经济体制改革
  工业体制改革
  工业体制改革大致划分为两个阶段。
  第一阶段为20世纪80年代初至90年代初,工业企业由点到面进行经济体制改革,主要是调整和理顺行政与企业、计划经济与市场经济等关系,扩大企业自主权。扩权范围,县属大集体企业有15个方面50条,乡镇集体企业有10个方面23条。境内无国营企业,集体企业多为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生产、销售、分配等方面享有较多自主权,经营机制灵活。第一阶段改革偏重于理顺政企关系,调整企业内部经营管理体制。主要改革内容有:
  改革企业经营管理体制。调节企业与职工的关系,实施奖金制,实行以绩利挂钩为主要内容的经济责任制。1979年前,公社集体企业职工工资是由企业拨给生产队,生产队记工分,企业职工参加生产队分配。1979年后,企业职工工资与生产队实行半脱钩办法。企业按职工工资的5%拨给生产队,职工在生产队参加粮、油、柴草等分配,其余工资直接发到职工。企业实行评级工资制,评级工资报公社备案,同时实行职工奖金制,由公社工业办公室按照前三年平均利润和企业发展情况,确定利润包干基数,超利润包干部分按适当比率作为职工年终奖,经工业办公室审核后由企业分配到职工。公社内各企业的工资基本一致。如塘后公社男职工每月33~39元,女职工每月28~34元。1983年,各企业实施基本工资加浮动工资办法,以后逐步实行男女同工同酬、按劳取酬。至1987年,基本形成浮动工资、计件工资、超额工资、计时工资、联利计奖、记分计奖、职务补贴等多种分配形式。对供销人员,采取核定基数、超额分成的报酬形式。二轻系统大集体企业和原泗门镇镇办企业,1983年前采取评级工资形式,1983年后分配形式开始多样化。
  实行厂长负责制。1983年,乡镇集体企业开始实行以厂长(书记)为主的集体承包制。1985年实行厂长负责制,确认厂长在企业的中心地位。在遵守国家政策法令、加强企业民主管理的前提下,厂长有人事任免、职工奖惩、机构设置的权力;主持制订和组织实施生产规划的权力;对人员、资金、物资调度和处理的权力;决定企业经营政策、制订技改计划的权力;安排产品品种、产量,决定产品价格浮动的权力;以法人身份对外履行经营、司法责任的权力。1984年,在厂长负责制试点之初,乡镇工业办公室对企业的厂长(书记)实施百分考核,按企业主要经济指标完成情况,年终单独考核,强化以厂长为代表的承包责任制。1989年,全面推行厂长负责制。
  推进企业改组和经济联合。20世纪80年代初,乡镇和市属大集体企业逐步实行内部行业结构的调整及外部经济联合,陆续出现跨部门、跨地区、冲破所有制界限的经济联合体和多种横向经济联营。主要形式,有以名牌产品、传统产品为龙头的联营,如黛丽日化、鼎铃剃须刀、叶大昌酱菜等;有以大中企业为主体同行业间专业协作生产的联营,如电冰箱配件厂、高强度标准件厂等;有借国营企业技术优势开发新产品的技术协作,如特型钢材厂等。其他还有为扩大资金来源,解决原料困难的补偿贸易联合;为扩大产品销路的工贸联合;为扩大生产门路的市内企业间联合。80年代末,企业开始寻求与科研单位、大专院校进行教育、科研、开发等“一条龙”协作。至1989年,全镇共有联合企业11家,其中市属大集体企业4家、乡镇企业7家。
  第一阶段的工业企业改革使企业增加活力,工业经济发展速度加快,企业的管理水平和经济效益均有明显提高。
  第二阶段是进行工业企业产权制度改革。1993年5月,选定余姚市电器五厂、余姚光明锁厂、万圣帆布厂、东蒲电镀厂4家企业开展4种类型的经营机制转换试点工作,推行股份合作制。当年10月,由镇转制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指导,转制工作全面铺开。主要步骤为:企业自行组织清产核资;镇转制领导小组成员到企业实地评估;评估材料报镇党委、政府审定;上报市乡镇工业局、财政局批准,组成股份合作制形式的新企业。1997年后,全部企业实行资产拍卖,原集体股、职工股亦陆续退出,形成由企业经营者独资或合资经营的民营企业。市属大集体企业转制至2002年结束。与镇属集体企业同步转制的还有村办集体企业。村办集体企业转制工作是在镇转制工作领导小组指导下,由村民委员会直接负责,方法步骤与镇属企业相似。至2000年4月,镇办集体企业除泗门自来水厂外,78家企业转制结束,评估总资产14349.77万元,净资产2374.31万元。
  第二阶段改革使企业产权得以明晰,企业经营者的责、权、利达到基本统一,民营企业进入迅速发展时期,为现代企业制度的创建打下良好基础。商业体制改革
  1979年起,逐步改革商业体制,扩大商业流通渠道,全面开放集市贸易,鼓励和扶植合作商业、个体商贩的发展。提倡多种经济成分、多种经营方式、多种流通渠道并存,打破城乡封锁、条块分割、行业单一的局面。棉布、食油、粮食及大多数商品由统购包销逐步改变为计划收购、订购选购、代批代销、自由购销。供销部门所属商业网点逐步由统一经营、统一核算转为商店独立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1983年,泗门供销社转为集体所有制,以组织上的群众性、管理上的民主性、经营上的灵活性为办社原则,重新清股扩股,召开社员代表大会,民主选举理事会、监事会。1984年,合作商业与供销社脱钩,成立泗门商业公司。
  2000年6月,泗门供销社、泗门商业公司先后改制。所有在职职工按工龄补偿,供销社资产实行拍卖、租赁,商业公司资产全部拍卖。供销、合作商业结束在泗门商品流通领域长达40余年的主导地位,促进个体商业和现代物流业的快速形成、发展。
  第三章 经济发展
  第一节 发展概况
  镇境濒临杭州湾,宋时随着海涂北延,大批移民在此筑塘围垦、广辟盐场、引种棉花桑麻,经济初现繁荣。至明清时期,农桑发达,集市兴旺,成为浙东重要农贸集散地之一。
  据清宣统二年(1910)调查统计,时四门乡有耕地35230.3亩,其中稻田7000亩左右,自产粮食仅供一季口粮,其余靠外地输入。大古塘以北棉地正常年景亩产皮棉15~25千克,可折换稻谷150~250千克,如无风潮灾害尚可自给。民国时期,农副业靠天时,工商业发展缓慢。
  新中国成立后,经过土地改革,生产力获得解放,工农业生产恢复发展。1949~1952年,工农业生产总值年均递增5%。1953~1957年,农业、手工业和私营工商业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建立和发展公有制经济,生产条件得以改善,社会经济稳步发展。5年中,工农业生产总值年均递增6%,其中工业产值年均增长35%。
  1958年,工农业生产搞“大跃进”、“高指标”,土法上马的小工业遍地开花,工业产值比上年增加近42%,生产员工则多达上年的9倍多;农业产值增幅不足2%。1959~1961年,因高指标、平调风挫伤工人、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加上连年自然灾害,致使工农业生产急剧下降,物资匮乏,市场萎缩,社会经济和人民生活陷入困境。
  1961年后,贯彻国民经济“调整、巩固、充实、提高”八字方针,关停不具备生产能力的工厂,精简职工,压缩非农业人口,调整农村积累比例,使经济得到恢复。1962~1965年,工农业生产总值年均递增14.4%。
  1966年6月,“文化大革命”开始波及泗门,经济工作受到严重干扰。由于政策限制发展多种经济,造成市场上日常生活必需品缺乏,农村经济增长缓慢。时社队工业开始起步,产值增幅较大;而以棉粮为主的农业产值徘徊在1965年水平。1966~1976年,工农业总产值年均递增4.3%,其中农业年均递增不足2%,工业年均递增22.5%。
  1976年10月“文化大革命”结束,经济进入持续发展阶段。1978年12月,中共中央召开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农村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使农村经济得到快速发展,乡镇企业进入第一个快速发展时期。1977~1986年,工农业生产总值年均递增24.55%,其中工业生产总值年均递增39.5%。1987~1991年,工农业生产总值年均递增22.17%,财政收入年均递增35.8%
  1992年5月撤区扩镇并乡后,工业企业由点到面开展以经营机制转换为重点的产权制度改革,进一步激发企业活力,民营企业迅速崛起。通过调整产业结构,实施第二轮土地承包,农业生产稳步发展。其间,外向型经济和第三产业亦得到迅速发展。1992~1999年,工农业生产总值年均递增42.65%,财政收入年均递增22.04%。
  2000年,全镇工商企业产权体制改革基本完成,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指导下,注重一、二、三产业协调发展,依托先进科学技术、现代企业管理,全镇经济进入快速、稳定、可持续发展阶段。2000~2004年,全镇工农业生产总值年均递增20%,比1978年增长574倍强,财政收入年均递增44%。
  第二节 产业构成
  农业比重
  唐宋时期,泗门经济以制盐为主业,在汝仇湖东种植水稻。宋末引种棉花后,农业比重稍有增加。明清时期,海涂北延,吸引大批移民垦殖,农业、盐业均有发展。清初,垦汝仇湖为田,增地万余亩。清雍正十二年(1734)筑利济塘(四塘)后,农业遂成主业。清末因海涂淡化,盐业逐渐萎缩,至民国初年,泗门成为以植棉为主的农业区。民国时期,境内农业比重占社会总产值的95%以上。
  新中国成立后,农业稳步发展,工商业、副业发展迅速,农业比重逐渐下降。20世纪60年代,农业占社会总产值的80%左右,70年代降至70%。1981年,工业产值首次超过农业产值,至80年代末,农业比重降至30%以下。90年代后,农业产值由不足1亿元攀升至近4亿元,由于工业快速发展,农业占工农业生产总值比重还是快速下降。2004年,农业产值3.9713亿元,仅占工农业生产总值的2.89%。
  新中国成立后,农村经济收入构成发生显著变化。1949年,农村收入中农业收入占90%左右。60年代,社队工业开始起步,至70年代,农业收入占85%左右。1981年,农村开始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农、工、副、商业全面发展,农村经济摆脱单一农业生产的传统结构。农村收入构成中,农业收入比重逐年下降。1989年,农业收入占23.53%;1992年,农业收入占15.73%(工业收入占79.70%,商贸服务收入占4.57%)。90年代后,执行稳农、强工、活商政策,一、二、三产业得以协调发展。至2004年,农业收入占3.43%,工业收入占88.82%,商贸服务收入占7.75%。
  工业比重
  清末至民国时期,泗门工业以粮油、食品加工为主,仅有4家机器生产企业。新中国成立初期,全镇工业产值3.45万元,不足工农业总产值的1%。20世纪50年代,由于大办工业,工业比重有所上升,占9%左右。60年代,二轻工业、社队企业开始起步,1977年的工业产值在工农业总产值中的比重达到25.83%,1981超过50%。1992年后,乡镇工业持续发展,工业比重逐年递增,1999年达93.18%。2002年,原市属大集体企业全部归属乡镇管理,至2004年,工业产值已占工农业总产值的97.11%。
  商业比重
  新中国成立初期,全镇商业产值占社会总产值的5%左右。后一直与工农业发展相适应,比重基本稳定。20世纪80年代初,个体商业迅速发展,市场活跃,商业比重有较大提升,1989年已上升至10.33%。2000年商业体制改革后,个私商业遍布全镇,现代物流业方兴未艾。至2004年,商业在社会总产值中的比重已占15%。
  第三节 固定资产投资
  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 1977年前,境内基本建设项目少、规模小,固定资产投资少。1978年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农村经济全面发展,新建项目逐年增多,固定资产投资增长。1979~1984年,全镇年均投资超700万元。1985~1991年,年均投资超1000万元。1992年后,固定资产投资成倍增长,其中1995年超过1亿元,2004年达5.31亿元(其中生产性建设占62%,非生产性建设占38%;非生产性建设中,公共建设占64.43%,个人住宅建设占35.57%)。
  政府投资 1985年前,乡镇政府属报账单位,基本建设投资由市(县)财政直接安排。地方性公共事业投资资金主要靠社会募集和上级补助,乡镇一级不投入专项资金。1986~1991年,基本建设项目增多,时现境内各乡镇财政规模小,难以安排基本建设资金,公共性基本建设投资主要还是依靠社会集资。1992年撤区扩镇并乡后,镇政府基本建设投资逾120万元,以后逐年少量增加。2000年后投资幅度迅速增大,2002年为2712万元,2003年增至6154万元。2004年基本建设投资达9532万元,这些投资主要用于城乡公共设施建设。
  集体单位投资 1992年前,集体单位投资主要集中在乡镇企业。1978~1992年,乡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发展,生产规模不断扩大,基本建设投资年均100万元左右。1993年后,工业企业开始产权制度改革,镇、村集体资金逐步退出对企业的直接投入,转由企业自主投入。1993~2004年,全镇工业企业固定资产投资年均递增23.09%,2004年达33424万元。
  第四章 经济行政管理
  第一节 计划管理
  1953年起,国民经济实行计划管理。是年,国家对粮食、棉花等实行统购统销,由县计划委员会制订统购统销计划。1958~1960年,实行高度集中的指令性计划管理制度。因受“大跃进”影响,确定生产指标过高,基建计划安排过大,致使劳动生产率、生产速度下降。1961年后,执行“调整、巩固、充实、提高”八字方针,调整各业发展计划,国民经济发展趋向正常。1966~1976年,受“文化大革命”影响,各项计划管理基本废弃。1977年6月全面恢复计划管理,计划编制范围逐步扩大。1978年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根据“改革、开放、搞活”方针,国民经济以计划管理为主,市场调节为辅,逐步缩小指令性计划范围,增加指导性计划。1994年中共十四大提出调整国有经济的战略布局,从计划管理转向市场调节。至2001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新体制初步形成。
  生产计划
  农业 1953年后,国家对粮食、棉花、油料等农作物实行统购统销。县计划委员会每年编制棉花、水稻、春粮、油菜等主要农作物种植面积指令性计划,由各乡镇(公社)落实到生产大队或生产队,并采取相应政策和奖励措施,保证种植面积有效落实。1954~1985年,现境内棉花种植面积年均63000亩以上,粮食作物种植面积年均稳定在40000亩以上。1985年后,农作物种植面积计划由指令性改为指导性。至2004年,承包户根据市场需求,自行决定种植农作物。
  工业 1959年,县计划委员会开始按不同所有制(全民、集体)编制工业生产发展计划,时受急于求成的冒进思想影响,计划指标定得过高。1961年调整计划,把支农产品和日用工业品列为发展重点,对生产企业按产品产量、质量、产值、成本、劳动生产率、利润等指标实行计划管理。先后列入计划的支农产品有插秧机、脱粒机、农用船、中小农具、农用小水泵等十余种。日用工业品有五金类53种、木器类31种、竹器类30种、其他日用品39种。手工业系统的生产则按“先维修、后制新”原则,以“一修、二配、三改、四制”顺序安排生产。1978年后,按工业行业分别制订计划,指令性计划减少,指导性计划增加。1985年,企业开始实行以厂长(经理)为主的集体承包制,企业自主权逐步扩大。1993年实行产权制度改革后,企业有权按市场需求自行安排生产。
  物资分配
  1956年,开始对钢材、木材、毛竹、水泥、煤炭、机电产品、化工产品及有色金属等国家统配物资实行计划管理,用于支农的生产资料全部统购统配。物资分配“以条为主,条块结合”,县计划委员会将物资分配指标下达至各主管部门,再由部门分到工厂企业,按分配计划供应。物资分配指标分申请单位和非申请单位两种,物资供应有计划供应和市场供应两个体系。县计划委员会物资供应组对部管、县管物资进行平衡、分配、调剂,并经营部分钢材、机电产品、化工原料等物资。20世纪70年代,物资计划管理内容增加,物资分配由县计划委员会审批和调拨。1980年,物资供应逐步实行“双轨制”,计划统配部分缩小,市场调节数量增加。至1985年,除国家统配的煤炭、石油、部分钢材、水泥、机动车辆、化工产品以及当地产的部分红砖、水泥实行计划管理外,绝大部分物资由市场调节供应。1993年,国家取消指令性计划物资分配制度,除统配物质、稀有金属、剧毒品、放射性物品、爆炸品及其他危险品等由国家专控外,其余均进入市场流通领域,实行市场调节。
  基建安排
  1958年起,基本建设项目逐步纳入计划管理。20世纪70年代,全民、集体企业投资在1万元以上的基本建设项目报省计划经济委员会审批,1万元以下的作为零星土建项目由县计划委员会审批,以后县审批额增加到2万元。1985年放宽基建项目的审批权限,简化审批手续:全民所有制企业投资在5万元以内的基建项目,由主管局(公司)审批;集体所有制企业投资在20万元以内的生产性建设项目,由企业主管部门审批;乡镇工业基建项目,除涉及利用外资、银行贷款以及规模较大者外,归乡镇工业局审批。
  1986年起,实行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管理,全民单位实行指令性计划,集体和个体企业实行指导性计划。全民单位投资在300万元以上的生产性建设项目与投资在100万元以上的非生产性建设项目由市计划委员会审批。县属集体和乡镇企业投资在10万元以上的项目,由市计划委员会审批。为严格控制土地使用,投资在10万元以下需征用土地的基建项目,亦由市计划委员会审批。
  第二节 工商行政管理
  民国时期,境内工商企业登记和市场监督由县政府建设科(实业科)委托县商会及泗门镇商会代管。1950~1966年,泗门镇工商企业登记、商标注册、市场及物价先后由县人民政府实业科、工商科、商业局、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县工商行政管理科负责管理。1967年,撤销县工商行政管理科,改设县打击投机倒把办公室,并在泗门区设分支机构,配置工作人员4人。1979年,成立慈溪县工商局泗门工商所,负责辖区内工商企业登记注册、市场及个体商贩管理、合同、商标、广告管理,监督查处经济违法活动。此后余姚、慈溪再次调整县境,原名改为余姚县工商局泗门区工商所,配置工作人员6人。1983年,改称余姚县工商局泗门工商行政管理所,有工作人员8人。后陆续增设市场专案、企业商贸、经济合同、内勤、综合等办公室,以及工商执法巡查队、消费者协会、个私企业协会(2004年改名为民营企业协会)等机构。2004年,泗门工商所共有工作人员22人。
  市场管理
  1949年5月,余姚解放,县军管会采取行政、组织、教育等措施管理市场,打击奸商抢购、囤积,规定粮棉比价。1950年,泗门供销社成立,逐步确立国营经济在市场中的主导地位,有计划地实行全面的市场管理。1952年,泗门区成立市场管理委员会,加强辖区内市场管理。1957年,因限制农村家庭副业和自留地种植,集市贸易减少,市场管理时断时续。1959年,经济遭遇暂时困难,为促进余粮和农副产品上市,按“活而不乱,管而不死”原则,开放集市贸易,恢复建立市场管理委员会。
  1967年,市场由泗门区打击投机倒把办公室接管,因管理过紧,使得市场萧条,部分农副产品出现场外交易,市场混乱。1979年7月,成立泗门市场管理委员会,市场逐渐繁荣。1984年后,开放三类工业品市场,一、二类工业品管理亦有松动,计划外产品和完成计划后的计划管理产品允许在指定市场交易。
  1985年,全面整顿市场,取缔无证商贩,处理违法交易。1988年,处理粮食、棉花违法交易71起,处理鳗苗走私案15起。1991年,处理黄金走私案23起。1994~2004年,先后共查处各类违章违法案件870余起。
  1995年,开展创建“五好”、“文明规范”、“星级”市场活动,农贸市场达标上星级。
  工商企业登记
  1950年8月,泗门棉花加工厂登记注册,这是境内首家工商登记企业。1953年登记注册的有泗门粮管所、泗门手工业社等。1956年和1958年,泗门棉花收购站、泗门农机厂也先后登记注册。1963年,对工商企业进行清理整顿和全面登记。“文化大革命”期间,工商企业登记、管理、变更失控。
  1978年12月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加强对企业开业登记、变更及歇业注销的管理,全镇登记的工商企业有30余家。1981年9月,换发工商企业行业执照,建立企业档案和经济户口。1986年,清理整顿公司27家,保留11家。1987年恢复对公司登记,公司企业可增挂厂牌,发展联营企业。1988年恢复对私营企业登记。1992年后,弱化前置审批,缩小许可证范围,强化监督管理。1995年,国营、集体企业转换机制,工商部门采取“一歇一开”、允许保留企业名称等方法确保企业转制工作的顺利开展。
  截至2004年底,全镇登记在册工商企业4038户,按行业分类:交通运输业561户,制造业1658户,零售业1320户,其他行业499户。其中中外合资或外商独资企业79户,注册资金16887万美元;内资企业注册资金8亿元。
  合同管理
  民国时期,民间房屋典卖租赁、现金借贷、遗产继承等流行合同形式的契约,组织经济互助会则具会单,在工商经济活动中倡有合同。因无专门管理机构,纠纷甚多,无章可循,无法可依。
  1952年,供销社开始与农民签订棉花、生猪、禽蛋等购销合同。20世纪60年代初期,商业与工业部门普遍实行工商产销合同制。“文化大革命”期间,经济合同制度废止,1978年恢复。
  1983年,工商行政管理局建立经济合同管理股、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经济合同咨询服务处等机构。是年,泗门工商所建立经济合同咨询服务站,负责辖区内经济合同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和调解,仲裁合同纠纷。1987年设立仲裁庭,指导企业和业务主管部门搞好经济合同管理,组织企业开展“重合同,守信用”活动。至1994年,累计调解仲裁合同纠纷974件,解决争议金额465万元。1995年后,国家对仲裁制度实行重大改革,仲裁职能从工商管理机关分离,合同管理工作重点由仲裁向行政监督转变。随着《担保法》、《合同法》、《拍卖法》的颁布实施,合同管理领域得以拓宽,工商部门增加对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管理和拍卖活动的监督,重点加强对企业欺诈行为的查处和经济合同的签订工作。至2004年,全镇共签订各类经济合同金额2231万元,组织《合同法》培训1193人次,帮助企业催讨货款354万元。1993~2004年,先后命名264家企业为重合同守信用企业。
  商标
  1980年,“百合”牌电风扇经工商部门核发证照,为境内第一只注册商标。1987年,有“云环”电线、“富贵”榨菜等18只商标注册,后每年以10余只速度递增。至2004年,全镇注册商标达300余只。其中,宁波云环集团有限公司的“云环”商标被评为中国驰名商标;宁波铜钱桥食品菜业有限公司的“铜钱桥”被评为浙江省著名商标;宁波市盛事达电器有限公司的“余电”、余姚市富贵菜业食品有限公司的“富贵”等6只商标被认定为宁波市知名商标。
  2000~2004年,全镇有200多起违反商标法的事件受到处理,使商标持有企业的合法权益和消费者权益得以保障。
  广告
  新中国成立后至1977年,重要商品按计划购销,不重视广告作用。1978年起,运用广告宣传商品增多。1980年,泗门工商所开辟广告宣传栏,指定位置张贴广告。1991年,在西郊开辟三块大型广告牌,宣传企业形象及产品。1993~1996年,太阳星广告装潢社、新时代广告装潢社等4家广告社先后取得广告经营许可证。
  2001~2004年,泗门工商所处理户外违法广告、网上虚假广告、虚假药品广告15起。同时,指定振兴路两边路牌、灯箱、横幅广告由太阳星广告装潢社专门经营。
  个私协会
  1993年,市个私企业协会泗门分会在泗门工商所成立,协会招聘工作人员3名,负责人沈建潮。是年,开始对从事个体和私营企业的公民进行登记审查,核发营业执照。后每年进行一次验照和年检,收取个体工商户管理费,查处违法违章行为。1999年后,对个私企业经营实行巡查制,加强监督管理。
  2004年,市个私企业协会泗门分会改名市民营企业协会泗门分会。
  消费者协会
  1987年,成立余姚市消费者协会泗门分会,接受消费者投诉,解决消费纠纷。在万安商厦、泗门商场门口开设宣传专栏,在主干街道悬挂消费主题年标语,公布消费投诉电话。1993~1994年,在泗门农贸市场、万安商厦设立消费联络站。2001年,消费投诉网络扩大至村、社区,投诉范围从日常消费领域的质量纠纷,扩大至医疗、公用事业消费纠纷、买卖房屋纠纷等。是年,除接受咨询,解答难题,还主持调解消费纠纷140起,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72658元。
  2002~2004年,消费者协会联合其他部门开展“消费者信得过单位”评选活动,每年有十余家单位和个体商店被授牌。
  计量演变
  清代,以尺、升、两为度量衡主计量单位。计量器具沿用尺、秤、斗、吊提。光绪年间,钱庄、银楼已使用天平秤计量。
  民国时期,量具有三元尺、1市尺木尺、码尺、三折木尺、杠秤、戥秤、三纽秤、天平、台秤、磅秤及木制斗、升、合。民国16年(1927)废营造尺,改用米制。次年,实施《权度标准方案》,确定标准制、市制并用。民国22年,以新量器市制为准,后又相继公布《度量衡法》、《度量衡法实施细则》等法规30余个。但市场上仍是多种单位值并存,如有0.96尺为1尺的度量,0.9、0.95、0.98、1.00、1.05斗为1斗的容量,13.6、14.16、18.20、24两为斤的衡量。
  新中国成立后,1950年废三元老尺,1952年废斗、升、合,标准量具由国家定点制造。1959年6月25日,国务院发布《关于统一计量制度的命令》,确定公制为基本计度单位。10月,改16两制为10两1斤制。市上通行木竹制市尺、米尺、米制皮卷尺、钢卷尺,木杆市秤、公斤小秤、戥秤、台秤、电子台秤、磅秤、地秤、天平,粮油自动计量机、吊提。1977年5月,国务院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管理条例(试行)》后,逐步采用“国际单位制”。1979年1月,中医处方用药、中药销售计量一律以克、毫克、升、毫升为计量单位,取代两、钱、分。1985年1月开始使用定量木杆秤和不锈钢量提,商业部门销售液体商品按容积计价,并逐步淘汰非定量砣木杆秤和非不锈钢量提。1987年,农贸市场设电子台秤为公平秤,1992年起统一使用电子台秤。
  第三节 审计、统计管理
  审计
  1998年5月,成立泗门镇审计所,负责对镇级财政收支和镇属部门、各办事处、行政村、企事业单位的财务计划、财务预决算、财务收支、基本建设项目等经济活动进行审计监督。2001年,制订《办事依据》、《工作程序》、《服务承诺》等规章制度。2002年,审计范围从原机关内部财务收支审计,逐步向村级和工程项目延伸。并与镇纪检委联手开展监察工作,实行多管齐下,加强监督力度。
  至2004年底,镇审计所共完成审计、监察项目95个,查出违纪违规金额563.55万元,收回违规资金46.56万元,核减工程款438.8万元。
  历任镇审计所所长:周玉燕、戎吉富。
  统计
  1981年10月,镇政府配置兼职统计人员,开始统计全镇工农业总产值和经济发展有关数据。1984年后,增加国民收入等综合指标。至2004年,年度统计有综合、工业、农业、固定资产投资、财政等10余项内容。
  第四节 国土资源管理
  管理机构
  1998年6月,镇国土资源管理所成立,隶属市土管局派出机构,实行市土管局和镇政府双重领导的管理体制。2002年,余姚市机构编制委员会调整乡镇国土管理机构,由泗门国土资源管理所负责泗门、小曹娥两镇国土资源管理工作,受市国土资源局直管领导。2004年,泗门国土资源管理所有工作人员5人。
  筑塘围地
  1949年7月24日,受6号台风和大潮袭击,现镇境内海塘决堤,七、八、九三丘已围涂地均坍塌,纵向达1550米。1950年春,县政府发动各乡镇群众重修自洋浦到上虞县界的解放塘(全长45千米,其中泗门段为6.9千米)。1952年又筑胜利塘。1960~1979年,围塘65643米,围涂面积36013亩。1980~1987年,余姚县共围海涂面积38433亩,其中属泗门现镇境的占全县围涂面积的30%。
  2004年,余姚市海塘除险治江围涂工程指挥部在万圣75塘(八塘)后开工围筑九塘,计划围涂面积2260亩。
  造田造地
  新中国成立后,镇境内先后两次开展大规模的造田造地运动。第一次是50年代的迁移坟墓、平整土地运动,土地不平整、河道弯曲、道路狭窄等地貌得以改观。第二次是70年代的“农业学大寨”运动,使农田成方、道路变宽、渠道灌溉畅通。
  1988年开始,对废弃砖窑基、坟墓、废弃宅基地进行复垦。至2004年,全镇累计造田造地1963.1亩,整理土地57979亩,新增有效耕地5895.9亩。
  农田土地利用
  1949年10月新中国成立后至1977年,境内农田土地利用贯彻“以粮为纲”发展战略,造成农作物种植品种单一、产出不高。1978年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农田土地利用实施“以粮为纲,全面发展”战略,调整产业结构,开发特色农业,在单一种粮、种棉基础上,套种、纯种榨菜等其他农作物,使土地利用率得以明显提高,农业经济效益明显增长。
  农田保护
  1991年起,划设基本农田保护区,至1992年7月,保护区面积达3162.1公顷,保护率89.5%。2000年起,逐步调整农田保护工作,至2004年,划定基本农田154块,埋设基本农田保护界桩118个,竖立基本农田保护牌2块,保护区面积达3260.1公顷,保护率83.4%。
  城镇地籍管理
  1988年11月,开展城镇非农建设用地申报登记工作,共计申报131宗,包括全民68宗、城镇集体54宗、农村集体9宗,另有居民个人申报1485宗、农民个人申报1320宗,申报面积累计563028平方米。其中国有土地344180平方米(单位申报222333平方米,个人申报121847平方米);集体土地218848平方米(单位申报113005平方米,个人申报105843平方米)。
  1989年4月,开展城镇非农建设用地权属调查,累计调查2927宗,面积942119平方米,并对违法用地和有争议的土地使用权依法作出处理。
  地籍测量
  1989年10月开展地籍测量,至1990年5月完工,累计测量面积1.8平方千米,绘制地籍图53幅,图幅为40×50厘米(统一为北京坐标系,比例为1:500)。
  土地登记发证
  1989年,按《土地管理法》规定,对境内城镇非农建设国有土地、集体土地使用实行登记发证。至1995年,主管部门共颁发土地使用证3876本,其中国有土地使用证1709本(单位和个人分别为149本、1560本),集体土地使用证2167本(单位和个人分别为65本、2102本)。
  村庄地籍调查
  1994年11月,开展非农建设用地地籍专项调查。全镇43个行政村共申报非农建设用地16700宗,完成权属调查16200宗,绘制1∶1000的村庄地籍图171幅。经土地申报、地籍测量达到“权属合法,界址清楚,面积准确”标准,公告无异议后,由余姚市政府颁发土地使用证15539本,计面积2453552平方米。
  土地利用现状调查
  1987年7月,开展土地利用现状调查。至1991年10月,完成各行政村境界线(权属界线)、各种插花土地权属界线及各类土地的利用现状界线划分,以此签订村镇境界、权属界、插花地协议书和争议原由书,并绘制1∶10000土地利用现状图和区域面积量算图表。量算出镇境土地总面积为5888.61公顷,其中耕地3531.48公顷、园地100.5公顷、工矿居民点用地943.14公顷、交通用地233.35公顷、水域977.43公顷、未利用地102.71公顷。此后每年进行一次利用土地现状变更调查。
  建设用地管理
  民国时期,建设用地极少,境内公路等用地均由修建单位直接出资征购。
  新中国成立初期,建设用地大多以公地为主,土地调拨、调换及须征用的,由县人民政府审批和上报。1956年后,建设用地逐年增加。1958~1960年“大跃进”时期,耕地任意平调、无偿占用或多头审批,土地面积大量减少。1961年后加强土地管理工作,严格审批权限,退赔平调土地,土地资源浪费现象有所遏制。
  1981年10月,镇土地管理小组成立,配备兼职管理人员,逐步建立和健全土地管理制度。1986年,国家颁发《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工作纳入全面科学管理轨道。1987年,各项建设用地实行计划管理。1988年起,用地计划由余姚市计委、土管局对下年建设用地进行调查预测后上报宁波市,经宁波市审批后下达用地计划指标。用地计划指标分国家建设、乡镇村建设和个人建设3项,实行分项管理,专项使用。其中农村个人建房用地指标由市政府下达至乡镇,再由乡镇政府管理。
  审批权限
  1981年3月起,国家单位征用耕地1亩以下(含1亩,下同)、非耕地3亩以下由县政府审核批准;乡村企事业单位征用耕地1亩以下的,由乡镇政府审核,报县农业局批准。建设用地征用耕地1亩以下,由乡镇政府审查,报县农业局批准;1亩以上的由县农业局报县政府批准。
  1983年7月,国家单位和乡村企事业单位征用耕地1亩以下、非耕地3亩以下,由县农业局审查,县政府批准;征用耕地1亩以上至2亩、非耕地3亩以上至5亩,由宁波市土地管理部门审核,报宁波市政府批准。
  1984年9月,国家单位和乡村企事业单位征用耕地2亩以下、非耕地5亩以上至20亩,由宁波市政府批准;征用耕地5亩以上、非耕地20亩以上,由省政府批准;征用耕地1000亩以上、非耕地1万亩以上,由国务院批准。
  198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浙江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规定:征用耕地3亩以下、非耕地10亩以下的,由县土地管理部门审查,县政府批准,报浙江省、宁波市土地管理部门备案;征用耕地3亩以上至5亩、非耕地10亩以上至20亩,由宁波市土地管理部门审查,宁波市政府批准,报省土地管理部门备案;征用耕地5亩以上、非耕地20亩以上,由省土地管理部门审查,省政府批准;征用耕地1000亩以上、非耕地2000亩以上,由省政府审查,报国务院批准。
  1999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修订后规定: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35公顷,其他土地超过70公顷的由国务院批准,国务院批准规定以外的由省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农村个人建房使用土地,应向所在村村民委员会申请,按村镇规划统一安排,经村民委员会集体讨论通过。1999年1月前使用耕地,由乡镇政府审核,报市土地管理部门批准。使用非耕地,由乡镇政府审批,报市土地管理部门备案。1999年1月1日后,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政府审核,由县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由乡镇政府批准。
  土地法规与监察
  1982年,县政府制订《村镇建房用地管理实施细则》,对村镇建房规划、宅基地面积标准、审批制度等作出具体规定。此后,市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浙江省土地使用制度改革条例》、《浙江省土地使用制度实施办法》,先后制订具体实施规定、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的实施办法等,加强土地管理法规建设及土地监察工作。1988年,成立市土地监察大队。
  2002年,成立镇国土资源管理所第四监察中队,开展土地执法检查,对各类违法占地案件依法作出处理。
  第五章 人民生活
  民国时期,人民生活水平贫富悬殊。丰收年景,普通民众尚可维持温饱,遇战乱灾祸则冻馁逃荒常有发生。1949年10月新中国成立后,经济发展,人民生活逐步改善。1959~1961年,受“大跃进”影响,物资匮乏,粮食极度紧张,生活水平普遍降低。1961年后,贯彻国民经济调整方针,经济恢复发展,人民生活水平有所好转。1966~1976年“文化大革命”期间,工农业生产发展缓慢,生活必需品多凭计划配给供应,生活水平提高不明显。1978年后,贯彻改革开放政策,经济发展迅速,人民生活显著改善。至20世纪90年代中期,已基本达到小康水平,少部分企业主已过上富裕生活。
  第一节 收入
  农民
  民国时期,多数农民靠租地、做雇工为生,收入微薄。租地农户一般四六拆账(即年收成的六成归地主,四成归租户),丰年尚可维持生计,荒年得借贷度日。雇工俗称“叉棒槌”,按日计算工钱,生计更是艰难。民国20年(1931),农村雇工日工资,一般为男工0.35元、女工0.20元、童工0.10元(时值大米分别为3.5市斤、2市斤和1市斤)。据1949年5月余姚解放时调查数据,境内除部分中农以上富裕户有隔年储粮可度春荒,其余均入不敷出。
  新中国成立后,经过土地改革和农业合作化,农民拥有自己的生产资料,收入逐年增加,生活得到改善。1959~1961年,农业减产,农民分配收入下降,年人均收入不足100元,年人均分口粮231千克。1962年,农村经济复苏,农民分配收入回升。至1965年,人均分配收入129元,人均分口粮277千克,加上家庭副业、自留地收入,农民年人均实际收入超过150元。1966~1976年“文化大革命”期间,取消农民自留地和家庭副业,实际收入减少。1981年后,推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农业经济全面发展,农民收入有明显增长。20世纪80年代中期开始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农民从事工副业生产收入比重逐年上升。至2004年,农民年人均收入9712元,是1982年的28倍。
  城镇居民
  民国时期,城镇居民谋求职业困难,失业较多。有业人员收入低微,工作无保障。据民国17~20年余姚工商事业状况调查资料记载,时工厂长工每月工资6~15元不等,短工按日计算,每日0.3~0.6元不等;手工业者按日计算,每日0.3~0.8元不等。商店职员每月工资8~20元不等,其聘任期规定以全年为度,亦有以节(年关、端午、重阳)计者。
  新中国成立后,职工工作有保障,工资逐年提高。1949~1956年,职员年工资由190元增至510元,工人年工资在401~497元。政府组织无固定职业的城镇居民从事手工业、小摊贩。1958年兴办街道厂,吸收城镇待业人员就业。1966~1976年“文化大革命”期间,发展社办工业,就业面扩大。1978年后,恢复奖金制度,职工收入增加,1985年职工年平均工资达748元。1985~1990年,物价虽有上涨,但职工工资上涨幅度大于物价上涨幅度。1991年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进一步完善,城镇居民收入趋向多元化,职工平均工资不断提高,奖金占职工收入的比重亦逐年增加。
  2004年,全镇城镇居民年人均收入为15370元,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为23053元。
  第二节 消费
  饮食
  民国时期,农民丰年以大米、杂粮相济,不至于断炊,灾年则青黄不接,常以野菜充饥。佐餐以自种蔬菜为主,咸菜、干菜是农家常年主菜。新中国成立初期,仍有春荒。1953年粮食统购统销后,口粮由集体分配。棉区农户一年供应三季口粮,一季以春粮周转,由集体分配。1955年,人均分配口粮251千克。1959~1961年,口粮减少,人均230千克左右。1962年后有所增加,至1966年达357千克。1967年,因干旱造成晚稻绝收,人均口粮减至204千克。1968~1977年,年人均口粮保持在245~330千克,1980~1991年稳定在300千克左右。1992年粮食放开供应,农户可按实际需要购买,年人均粮食消费在200千克左右。
  1954年农业合作化后,农民副食由集体统一分配,加上自留地及家庭养殖,自给有余部分可到农贸市场出售。1966~1976年“文化大革命”期间,取消自留地,限制家庭养殖,农民副食紧缺。1981年农村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后,种养殖业迅速发展,副食日益丰富,普通家庭能每日不断荤,讲究荤素搭配、时鲜营养,农民饮食水准显著提高。
  民国时期,城镇居民收入低,多数人家无隔日粮、菜无点滴油,少数小康富庶人家亦难得鱼肉上桌。新中国成立初期,城镇居民饮食无明显改变。1953年,口粮以人定量,平价供应。油、糖、肉、蛋等主副食,亦以人定量,平价供应。1959~1961年,计划供应标准降低,农贸市场副食紧缺,城镇居民度日艰难,这种情况至1962年才有所缓和。1966~1976年“文化大革命”期间,城镇居民有定量主副食供应,虽是拮据,但饮食水准超过农民,非农户口成为人人羡慕的身份。1978年后,副食品市场逐步放开,1992年粮食市场亦全面放开。2004年,城镇居民粮食消费充足,副食品消费量上升,档次提高。
  衣着
  民国时期,除少数士绅、殷户穿纺绸、洋布,一般农户和集镇平民皆以土布为衣,“新三年,旧三年,缝缝补补又三年”,旧衣破衫比比皆是。新中国成立后,衣着水平有所提高。1959~1961年,一度有更生布面市。至20世纪60年代末,土布衣仅作内衣裤。70年代,出现化纤布,的确良、涤卡成为时尚。1979年后,纺织品市场敞开供应,衣着款式多样,呢绒、绸缎、皮革衣为婚嫁喜庆必备。2004年,时尚、时令成为多数人衣着追求的标准。
  住房
  民国时期,集镇及周边村庄以砖木平房为主,偶有楼房。沿海棉农多居草舍,鲜有瓦屋。20世纪60年代起,棉区开始翻建砖木平房。70年代末,城乡兴建水泥结构楼房。至1984年,楼房占41%,平房占59%,草房基本绝迹。1985年后,集镇开始兴建公寓式商品房,农村别墅式新楼房逐步取代水泥结构楼房。2004年,农村人均居住面积49平方米,集镇人均居住面积31平方米。
  出行
  民国时期,仅数户豪富家庭备有轿、船,民众出行一般步行,远道则乘航快船。1955年观曹公路(今329国道)恢复通车,去邻近县镇可乘公共汽车。20世纪60年代初,始有家庭购置自行车。进入70年代,自行车成为重要的代步工具。至1985年,自行车基本普及,平均每百户家庭有89辆,购置摩托车也逐年增多。90年代,家用轿车开始出现,城乡公共交通也大为改善,公共汽车、私家轿车成为主要交通工具,摩托车、自行车为短途出行的代步工具。2004年,全镇有家用轿车754辆,摩托车19800辆。
  生活用具
  20世纪60~70年代,手表、自行车、缝纫机是青年男女结婚须备的三大件。进入80年代,电冰箱、电视机、洗衣机、整套新式家具取代“老三件”。90年代后,厨卫设施、卧室设施、客厅设施趋于完备,通讯条件亦明显改善。2004年,全镇有固定电话用户23200余户,互联网入户3200余户,家用电脑4351台。

知识出处

泗门镇志

《泗门镇志》

出版者:浙江古籍出版社

本书反映了泗门地区政治、军事、经济、文化、教育、商贸、风情、人物、天时、地理诸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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