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晚婚晚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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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泗门镇志》 图书
唯一号: 112120020220002405
颗粒名称: 第二节 晚婚晚育
分类号: C913.13
页数: 2
页码: 100-101
摘要: 本文记述了余姚市泗门镇晚婚晚育的情况。其中对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职工实行晚婚的,增加婚假十二天,工资、奖金和其他福利待遇照发。
关键词: 泗门镇 人口 晚婚晚育

内容

新中国成立前,居民普遍早婚早育。1951年后,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的年龄结婚,少有晚婚者。
  20世纪60年代,提倡男满25周岁、女满23周岁,或男女青年合计年龄在48虚岁以上结婚。
  1974年起,全面推行晚婚。1978年,规定男满25周岁、女满23周岁为晚婚年龄。1979年,规定凡国家机关、全民和县属集体工厂企业及镇属企事业单位干部职工,男性晚婚年龄为26周岁,女性为24周岁,男女双方或一方未满晚婚年龄,不得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1982年,《浙江省计划生育条例(试行草案)》对晚婚晚育作统一规定:男女青年按法定年龄各推迟3年结婚为晚婚;妇女24周岁以上生育或晚婚后生育的为晚育。1984年,泗门镇晚婚率达100%。时现境内其他乡镇晚婚率分别为:万圣乡91.67%,夹塘乡89.13%,湖北乡92.13%,塘后乡88.17%,东蒲乡87.50%。1987年后,对已达新《婚姻法》规定的结婚年龄,一方是大龄青年或符合其他条件的,男女青年签订晚育合同后,允许办理结婚登记,晚婚率有所下降。
  1995年,申请生育第一个孩子的夫妇,女方须年满23周岁,夫妻一方在28周岁以上的给予适当照顾。申请照顾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夫妇,与生育第一个孩子间隔六年后安排生育指标。
  2002年,对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职工实行晚婚的,增加婚假十二天,工资、奖金和其他福利待遇照发。晚育的,男方可享受七天护理假,工资、奖金和其他福利待遇照发。
  2004年,全镇晚婚率为50.17%。

知识出处

泗门镇志

《泗门镇志》

出版者:浙江古籍出版社

本书反映了泗门地区政治、军事、经济、文化、教育、商贸、风情、人物、天时、地理诸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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