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姚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查看原文
内容出处: 《余姚年鉴2010》 图书
唯一号: 112120020220002353
颗粒名称: 余姚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
分类号: D630.1
页数: 5
页码: 341-345
摘要: 本文记述了2009年余姚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等情况。
关键词: 余姚市 城乡居民 养老保险

内容

为进一步完善余姚市的社会养老保险体系,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q发〔2009〕32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09〕62号)精神,结合余姚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一、基本原则
  (一)按照“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的要求,建立完善与余姚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二)坚持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权利与义务相对应,政府主导和城乡居民自愿参保相结合,个人(家庭)、集体、政府合理分担责任,引导城乡居民普遍参保。
  (三)按照“制度并轨、注重公平、平稳过渡”的要求,做好余姚市农民养老保障、城镇老年居民养老保障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与本办法逐步并轨工作,并形成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等制度相衔接的制度体系。
  二、参保范围和对象
  具有本市户籍、年满16周岁(全日制学校在校学生除外),非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工作人员,未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含职工低标准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双低)的城乡居民,均可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三、基金筹集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主要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构成。
  (一)个人缴费。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目前设为每年100元、300元、500元、800元、1100元、1400元、1700元、2000元八个档次,参保人员可根据个人和家庭收入情况选择缴费档次。以后根据上级规定,结合余姚市农民年人均纯收入和城镇居民年可支配收入的变化,适时调整缴费标准。
  (二)集体补助。有条件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对参保人员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民委员会按规定程序民主确定。鼓励其他社会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为参保人员缴费提供资助。
  (三)政府补贴。社会统筹基金由上级财政和市财政提供,主要用于支付参保人员缴费补贴、基础养老金、优待养老金、缴费年限养老金、一次性丧葬补助费等。
  政府对参保人员缴费实行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50元。对重度残疾人(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二级残疾及以上)、低保户家庭人员再给予其所选档次缴费标准30%的补贴,补贴额最低不低于当年最低档次缴费标准额,最高不超过当年全市平均缴费额的30%,其中对低保户家庭人员的缴费补贴年限按其持有的《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有效期确定,补贴资金由市、乡镇(街道、经济开发区)两级各承担50%,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中断缴费的人员补缴中断期间养老保险费的,政府不予补贴。政府补贴标准以后根据余姚市实际,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市财政局提出并报市政府同意后调整。
  市财政每年初按上年度参保人员的缴费补贴和统筹待遇支付总额作出安排,并及时拨付给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市经办机构),保证资金存量能正常支付两个月。本办法出台当月市财政先给予一定额度的预拨,年底结算。市财政每年还应按上年度参保人员统筹待遇支付总额的5%的比例安排风险基金,具体操作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制定。
  四、个人账户建立和管理
  (一)个人账户建立。市经办机构为每个参保人员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对参保人员的缴费补贴及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对参保人员缴费的资助全部记入个人账户。
  (二)个人账户管理。为参保人员建立的个人账户,其历年储存额每年参考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利率计息,当年缴纳的按活期利率计息。
  1.待遇享受人员的个人账户养老金按照个人缴费和政府缴费补贴的比例分别从个人账户中支付。
  2.农民养老保障、城镇老年居民养老保障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人员的参保关系及个人账户与本办法并轨后,原个人账户储存额按本办法规定建立个人账户并实施管理。
  3.参保人员死亡的,终止其养老保险关系,其个人账户储存额(余额),除政府补贴外,可以依法继承。参保人员由于出国、出境定居,本人要求终止养老保险关系的,可以终止其养老保险关系,除政府补贴外的个人账户储存额(余额)退还本人,政府补贴部分划入社会统筹基金。
  五、待遇享受
  (一)养老金待遇标准。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和缴费年限养老金三部分组成,支付终身。
  1.基础养老金。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每人每月按70元的标准发放。
  2.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本人待遇计发时相对应年龄(周岁)的计发月数(与现行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数相同)。
  3.缴费年限养老金。按缴费年限分段计发:缴费5年及以下的参保人员,其月缴费年限养老金按1元/年计发;缴费年限6年及以上、10年及以下的参保人员,其月缴费年限养老金从第6年起按2元/年计发;缴费年限11年及以上的参保人员,其月缴费年限养老金从第11年起按3元/年计发。
  本办法实施时,年满60周岁及以上和按本办法规定参保缴费的复员退伍军人,其军龄视同缴费年限,并按一定的标准账户化,即以复员退伍军人领取养老金待遇当年全市平均缴费额加上政府缴费补贴为基数,乘以其军龄(不满1年按1年算)计算账户化额度,该额度计入其个人账户储存额。在计发养老金待遇时,其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和缴费年限养老金的计发办法与其他参保人员一致,同时再加发每人每月40元的优待养老金。
  (二)养老金领取条件。年满60周岁,未享受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离休、退休、退职待遇及职工基本养老金(含双低)待遇的城乡居民,从办理待遇享受核准手续的次月起可按月领取规定的养老金。
  本办法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及以上、未享受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离休、退休、退职待遇和职工基本养老金(含双低)待遇的城乡居民,不用缴费,可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但其符合参保条件的子女应当参保缴费;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城乡居民,应按年缴费,也允许补缴,年补缴额不得低于补缴当年最低缴费标准,累计缴费年限不得超过15年;距领取年龄超过15年(含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年限不少于15年。
  (三)丧葬补助。按本办法规定已享受养老金待遇的参保人员,死亡时可享受一次性丧葬补助费。一次性丧葬补助费标准为参保人员死亡当月享受的基础养老金的20个月金额。
  (四)待遇调整。根据上级规定,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市财政局提出待遇调整意见,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五)参保人员在享受待遇期间被判刑或劳教的,在服刑、劳教期间,停发养老金,刑满或劳教期满后按新的标准重新享受养老金待遇,停发的待遇不予补发。
  参保人员的养老金实行社会化发放。对个别由于交通不便、金融机构网点限制等原因的山区乡镇,市经办机构可以将养老金划拨给当地劳动保障综合服务中心,由当地劳动保障综合服务中心委托有关村委会按时足额发放。
  六、制度衔接
  (一)与农民养老保障制度(余政办发〔2007〕151号)、城镇老年居民养老保障制度(余政发〔2006〕92号)(以下简称原制度)的衔接。本办法实施时,按照“新老并轨、待遇就高、调整统一”的原则,与本办法进行平稳衔接。
  1.本办法实施时,已按原制度规定参保且已年满60周岁及以上的待遇享受人员,在本办法实施时参照本办法规定的待遇组成及计发办法重新计算养老待遇,计算后原制度待遇低于新待遇的,按新待遇计发,计算后原制度待遇高于新待遇的,继续按原制度待遇享受;本办法实施后按原制度享受的人员,按上述方法计算待遇,具体计算办法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在实施细则中明确。未满60周岁的原制度参保人员,可选择继续执行原制度或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选择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先退出原制度,终止原参保关系,其个人账户储存额(余额)按本办法实施当年全市平均缴费额折算缴费年限(折算的缴费年限最长不超过15年,下同),并按规定参保缴费。选择执行原制度的,继续执行原制度的规定待遇,待到达60周岁时按本办法待遇组成及计发办法重新计算养老待遇。
  未满60周岁的原制度待遇享受人员,在其满60周岁之前的待遇调整按基础养老金调整的额度确定。
  2.本办法实施时男不满60周岁、女不满55周岁的城乡居民应按本办法规定参保缴费;对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及以上的人员,本人要求执行原制度的,允许在2010年6月30日前按规定办理参保缴费手续,超过规定时间的,不再按原制度办理参保缴费手续。
  (二)与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余政发〔1995〕92号)的衔接。凡已参加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老农保)、年满60周岁已领取养老金的人员,在继续领取老农保养老金的同时,享受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未满60周岁的老农保参保人员,本人要求退保的,可在2010年6月30日前办理正常退保手续,终止老农保关系;其余人员应将老农保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入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终止老农保关系,并按本办法实施当年全市平均缴费额折算缴费年限,折算年限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
  本办法实施后,享受原制度养老待遇或老农保养老待遇且年满60周岁及以上的人员死亡后,可比照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一次性丧葬补助费待遇。
  (三)与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障制度的衔接。本办法实施后,参加了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如被征地且符合参加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障的,可以同时参加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障;已参加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障的人员,要求转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可将其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障个人账户储存额抵作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并按转入当年全市平均缴费额折算缴费年限,按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规定享受相应待遇。
  (四)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衔接。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后,已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城乡居民,期间因就业状况发生变化而中断缴费的,如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可将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入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转入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并按转入当年全市平均缴费额折算缴费年限,按规定享受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后,参加了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后因就业又参加了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城乡居民,在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时,可将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按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规定折算缴费年限并继续缴费。到达退休年龄时,如符合按月领取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按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享受养老金待遇;如不符合按月领取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可将其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转换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按当年全市平均缴费额折算缴费年限,按规定享受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
  (五)与其他养老保险(障)制度的衔接。符合享受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如符合享受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障、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最低生活保障、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社会优抚、农村“五保”和城镇“三无”人员供养、精减职工和遗属生活补助等待遇条件的,可同时叠加享受。上述规定,今后省、宁波市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七、养老保险关系转移
  尚未享受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的参保人员户籍迁离本市,要求转移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关系的,可将其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关系及个人账户储存额转入新参保地,转入地尚未建立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可将其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关系及个人账户储存额暂予保留,待条件具备时转移;已享受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在市内变动户籍的,不再转移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关系,户籍迁离市外的,可将其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关系及个人账户余额转入新的户籍所在地。
  八、基金管理和监督
  (一)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费由市经办机构负责征收,纳入市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记账、专款专用,并按国家、省、宁波市有关规定实现保值增值。
  (二)本办法实施后,农民养老保障、城镇老年居民养老保障、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累计结余基金并入本办法的基金内,原应支付的养老等待遇由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支付,不敷使用时,由市财政负责解决。
  市劳动保障局要切实履行基金的监管职责,加强对基金的筹集、上解、预算、划拨、发放进行实时监控和定期检查,按规定定期披露基金筹集和支付信息,做到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市财政、审计部门按各自职责实施监督,严禁挤占挪用,确保基金安全。市经办机构和乡镇(街道、经济开发区)劳动保障综合服务中心、社:区居委会、村民委员会应做好每年对参保人员待遇领取资格在参保人员所在村、社区的公示工作,接受群众监督。
  九、组织实施和管理服务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具体体现,是解决城乡居民老有所养的重大民生问题。为认真做好此项工作,市政府成立由主要领导任组长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此项工作的综合协调工作,并实施对乡镇(街道、经济开发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单独考核。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政策制定、组织实施,市财政局负责资金预算安排和划拨,市公安局提供户籍管理等基础信息,人行余姚支行、银监余姚办事处要督促银行等金融机构通过加强服务协同做好保险费收缴、养老金发放工作,市民政、人事、残联等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也要成立领导小组,认真按照市政府的统一部署,扎实做好本辖区内的组织实施工作,并及时反馈实施过程中发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努力把这项惠及余姚市几十万城乡居民的实事、好事办好。
  (二)加强经办机构建设。市经办机构负责并指导全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业务经办工作,乡镇(街道、经济开发区)劳动保障综合服务中心应配备专职人员负责此项工作,村、社区也应落实具体人员开展业务经办。根据工作需要,市劳动保障局、市人事局(编委办)、市财政局和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要对经办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人员安排、工作经费进行调查测算,做到人员、经费、设备设施、岗位职责四到位。
  (三)加强制度与信息系统建设。市经办机构要制定完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各项业务管理制度,规范业务操作流程,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基金内审稽核制度和信息披露等制度;建立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向基层延伸的信息网络系统,并纳入社会保险信息管理系统建设;建立缴费、待遇享受信息声讯和网上查询系统,方便城乡居民信息查询。
  (四)加强宣传报道工作。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各种新闻媒体,大力宣传建立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重大意义、基本原则和具体政策,要耐心、细致地向群众做好政策的解释工作,让群众真正了解、熟悉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使这项惠民政策深入人心,努力增强城乡居民的社会养老保障意识,引导、鼓励广大居民自愿、积极参保。
  十、其他规定
  (一)本办法中,“当年全市平均缴费额”是指余姚市公布的当年缴费档次的算术平均值。
  (二)参保人员的出生年月以居民身份证记载的出生时间为准。
  (三)对冒领、骗取养老保险金等行为的有关人员,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参照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有关规定依法予以处罚。
  (四)本办法实施之口起,《余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余姚市老年人员生活补助金发放实施办法的通知》(余政办发〔2007〕173号)规定的老年人员生活补助金停止发放。
  (五)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制定实施细则,并负责对本办法的解释。
  (六)本办法自2009年12月1日起施行。

知识出处

余姚年鉴2010

《余姚年鉴2010》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

本年鉴内容包括:2010年余姚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概况;综合;农业;工业、原材料、能源消费和电力;固定资产投资、房地产和建筑业;交通运输、邮电业;科学技术、文化、教育、卫生、体育;城市建设、环境保护、民政及其他等十二个部分。

阅读

相关地名

余姚市
相关地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