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篇 管理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查看原文
内容出处: 《姚江志》 图书
唯一号: 112120020220002101
颗粒名称: 第四篇 管理
分类号: TV87
页数: 36
页码: 139-174
摘要: 本篇记述了余姚市姚江流域的防汛工程工作情况。
关键词: 防洪工程 姚江 余姚市

内容

第一章
  防汛
  姚江流域一般于每年的4月中旬进入汛期。10月中旬后一般无大汛。因此4月15日至10月15日定为汛期。4月中旬至7月15日,主要因梅雨引起洪涝,被称为梅汛期。7月15日后台风(热带风暴)活动频繁,往往雨量大而集中,并引发大水洪涝,因此该段时间称为台汛期(主汛期)。流域内的旱情多发生于暑伏期间,因此汛期的防护工作往往又包括防旱。
  第一节 防汛防旱指挥机构
  姚江流域的防汛抗旱指挥调度按行政区域由各级人民政府成立指挥机构组织实施。各级机构大多成立于20世纪50年代初。行政首长负责制。一般由水利部门主要负责人兼任指挥部办公室主任,负责处理日常工作。指挥部主要职责:贯彻执行防汛防旱工作方针、政策、法令、法规和上级指挥部的指示、命令,统一指挥辖区内的防汛防旱工作;部署年度工作任务;协调地区、部门、上下间的工作;检查督促落实辖区内的汛前准备工作;了解掌握台风动向和雨情、水情、旱情,及时提出防范方案;研究防灾对策,统一调度、指挥抗灾、抢险和救灾工作;组织做好灾后的善后处理。
  一、余姚市防汛(防旱)指挥系统
  余姚市的防汛(防旱)指挥系统及各级各部门职责更加明确。防汛抗洪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统一指挥、分级分部门负责。市人民政府设立由有关部门、人民武装部负责人等组成的防汛防旱指挥部,在上级防汛防旱指挥机构和各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指挥本地区的防汛工作。根据防汛工作行政首长负责制的要求,乡镇范围内的防汛防旱工作由乡镇长负总责。市防汛防旱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在市政府和市防汛防旱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分工协作,各负其责,部署和检查本部门、本系统的防汛防旱工作。
  (1)市人武部。负责组织预备役部队和民兵参加当地抢险救灾工作;同时作好驻姚部队、武警部队参加当地抗洪抢险的协调工作。
  (2)水利部门。负责做好防汛防旱指挥部的日常工作,加强防汛值班:及时了解掌握汛情,提供水情、雨情及水工程运行情况;负责搞好洪水、水资源的调度工作,提出抗洪抢险方案,制定科学合理的调度方案,当好同级政府防汛防旱工作的参谋。
  (3)气象部门。密切监视天气变化,及时向市政府及防汛防旱指挥部提供暴雨、台风等灾害性天气预报和有关气象信息,为防汛防旱指挥部当好参谋。
  (4)民政部门。及时掌握灾情并向上级政府报告申请救灾补助,负责接收、发放救灾捐款赠物,安排好灾民生活。
  (5)农业部门。负责提供农情及农业抗灾、补救等措施。
  (6)财政部门。及时下拨防汛抗灾经费并监督使用。
  (7)计划物资部门。负责搞好有关防汛防旱救灾物资、设备、器材的组织储备、调动和供应;负责协调防汛防旱物资的供需矛盾。
  (8)交通部门。负责抢险物资运输车辆的调度落实工作;负责水毁公路、桥梁抢险工作,并提供道路通行情况信息。
  (9)电力部门。及时调度解决抗灾电力,抢修灾损电力设施;确保市政府、防汛指挥部、人武部、公安、电台、电视台等要害部门及重要水利工程设施的正常用电。
  (10)建设部门。负责城区防汛防洪组织协调工作;做好城区排水、排涝和城市防洪工作。
  (11)通讯部门。保障水情、险情、灾情电报电话的及时、正确传递,确保政府首脑机关、防汛指挥部、人武部、公安、电台、电视台等重要单位的通讯畅通。
  (12)公安部门。负责处理破坏防汛防旱设施案件和灾区的治安工作,随时掌握并向防汛防旱指挥部提供道路通行情况,为领导和抢险救灾车辆引路,并确保畅通;同时要加强对外来人员和流动人员的教育和管理。
  (13)卫生部门。负责做好灾区防病、治病工作,加强灾区卫生防疫,预防疾病流行。
  (14)宣传部门。组织电视、广播、报刊等新闻单位,根据市防汛防旱指挥部提供的汛情,及时向公众发布防汛信息,加强防汛工作的宣传和防汛救灾先进事例的报道。
  (15)金融保险部门。及时做好受灾投保单位受灾损失的理赔工作;在洪水来临之前,做好投保单位器材物资的防洪防淹工作,并积极开展防洪保险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根据各自的工作职责做好防汛抗旱的各项服务工作。
  乡镇防汛组织主要职责是乡镇政府成立防汛领导小组,实行市防汛防旱指挥部统一指挥下的分级负责制。负责管理辖区内的小(一)型及以下的水库、山塘及海塘、江堤、溪塘、河道、泵闸、电站等各类水利设施,落实管理人员,保证工程安全运行;组织以民兵为骨干的群众防汛队伍,并明确任务和责任。
  余姚市从1998年开始建设水文自动化遥测系统,在全市范围的水库、河道、沿海设置水情遥测站。2000年,系统扩建后,共有遥测站41个,中继站3个,中心站1个。遥测内容包括水位、潮位、风向、风速、墒情。防汛指挥中心内还设有气象卫星接收装置,大屏幕投影系统、水文数据实时显示系统及语言拨号系统;安装了防汛指挥模型。同时还建造了四明湖水库与全国联网的防汛卫星通讯系统地面站。初步实现了余姚市防汛信息采集传递和数据处理的自动化。
  余姚市的防汛调度预案有四明湖水库、陆埠水库、梁辉水库及小(一)型水库和中型水闸控制运用计划,余姚市防御大洪水预案,余姚市洪水风险图,余姚市干旱灾害风险图,余姚市防御地质灾害预案等。各乡镇还编有海塘抢险预案,小型水库(山塘)抢险预案等。
  流域内慈溪、上虞、江北区等也有类似的预案。
  为保证流域内各种水利设施的完好,发挥水利工程的功能,流域内余姚、慈溪等市(区)都建有水政监察大队。余姚市1990年设置水政监察处。1997年,改名为水政监察大队。共有执法人员8名。2002年2月,在河区和大中型水库设立8个水政监察中队。人员27名,还聘请兼职水政监察员23名。主要任务是维护水事秩序,查处水事案件。1998年,市财政拨8万元资金,清除阻碍行洪的渔箔网簖185道,网桩1.5万枝,河道阻水建筑物清除15处,河面水草漂浮物15万平方米。
  二、宁波市防汛防旱指挥部
  宁波市防汛防旱指挥部前身为宁波专员公署“三防指挥部”(三防:防汛、防旱、防台),成立于1951年。稍后更名为“防汛防旱指挥部”。指挥部由市长(专员)或副市长(副专员)任总指挥。水利、农林、气象、交通、邮电、电力、财政、物资、供销、民政、卫生、公安和军分区等部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为指挥部成员。指挥部办公室人员一般从水利部门抽调。指挥部及其办公室在20世纪80年代以前为季节性组织,每年汛前召开全体成员会议恢复办
  公。80年代后期起,办公室改为常设机构。编制4人包含在水利局内。
  三、县(市、区)及基层政府防汛防旱指挥部
  姚江流域内县(市、区)级的防汛防旱指挥部有余姚市、慈溪市、上虞市、鄞县、江北区和镇海区等6个。大多成立于1951年。县级指挥部组织形式、组成单位、主要职责、工作内容、内部分工等都与宁波市防汛防旱指挥部相仿。
  乡(镇)政府也都成立防汛防旱指挥部或者防汛防旱领导小组。行政首长责任制。基层政府的防汛防旱指挥机构直接执行上级防汛防旱指挥机构的命令,具体落实防汛防旱相关工作,包括:汛前组织落实、思想落实和物资落实工作;灾害发生时的抢险、加固、转移等应急工作;灾后的水毁修复、灾民赈济、生产自救等工作。
  一些重要的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也都成立各自的防汛防旱指挥组织,及时上报雨情、水情、灾情,落实上级布置的或者处置本单位、辖地的防汛防旱事宜。
  第二节 防汛调度
  水库的汛期运行按国家、省水利部门的要求,大型水库由省政府防汛机构和水利厅审查确定水库每年的控制运用计划。水库管理单位按此计划运行。中型水库由市防汛机构和水利局审批水库控制运行计划。小(一)型水库由县(市、区)水利部门制定控制运用计划,照此计划施行。水库和河道的汛期调度一般都由各县(市、区)防汛指挥部负责实施。遇大汛时,由市或省防汛指挥部协调。
  余姚市制定的防御大洪水预案在确定防汛工作的方针和原则,分析全市防汛形势的同时,明确了防守阶段划分及任务。根据防汛形势,遭遇大洪水时按三个级别防守,即:10年一遇洪水位时为三级防守;20年一遇洪水位时为二级防守;50年一遇洪水位时为一级防守。当达到三级防守水位时,市防汛指挥部发布防御大洪水通知,各乡镇、各部门单位三级领导小组进一步检查防御措施落实情况。备足抢险物料,保证抢险需要。落实抢险队伍,并做好准备,召之即来,来之能战。乡、镇和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根据有关部门文件精神,组织人员对山塘水库、沿海堤防及姚江堤塘进行昼夜巡查。对薄弱地段重点防守,对险工险段及时进行抢险加固。新闻媒体每日发布汛情通报。当达到二级
  防守水位时,市防汛指挥部发布防御大洪水紧急通知。各乡、镇及各部门全面组织防洪区的单位和居民参加防洪工作。因地制宜地采取防洪、避洪措施。同时做好受到洪水严重威胁或被洪水围困地区人员安全撤离工作。当接近一级防守水位时,市防汛指挥部宣布全市进入紧急防汛期,媒体随时发布汛情通报。在紧急防汛期,根据防汛抗洪需要,防汛指挥机构有权在其管辖范围内调用物资、设备、运输工具和人力,决定采取取土占地、砍伐林木、清除阻水障碍物和其他必要的紧急措施。必要时可依法实施陆地和水面交通管制,确保城区及其他重要目标防洪安全。对有可能出险的要尽力抢险,把损失减低到最低程度;对确实难以守住的,则做好人员安全撤离工作,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安全。
  防汛工作的重点。北部滨海地区,四个镇防守重点为23公里海堤及出海水闸、涵洞。姚江平原地区,防守重点为479公里姚江堤防。南部山区,防守重点是水库山塘特别是屋顶水库及沿溪镇村,确保水库山塘的安全。重点防御城镇为城区及有关乡镇。
  重要水工程防洪调度原则为:
  (1)四明湖水库。在确保水库主体工程安全的前提下,适时与姚江错锋,减轻姚江两岸洪涝压力。下泄流量的控制根据库水位分级控制。水库准备泄洪时,须及时向省和宁波、余姚各级防汛部门汇报,以利组织避洪。
  (2)陆埠水库。当库内发生大洪水时,根据不同水位,分别采用溢洪道自由泄洪和逐渐开启泄洪洞直至一扇闸门全开。50年一遇最大下泄流量591立方米每秒。
  (3)梁辉水库。当库区内发生20年一遇及其以下标准洪水时,原则上实行洪水全拦,适时下泄安全流量;当发生50年一遇洪水时,溢洪闸启闸下泄不超过100立方米每秒,以后逐步加大泄洪。
  (4)小(一)型水库。严格按照市水利局批准的水库汛期控制运行计划运行,严禁超蓄。
  (5)骨干水闸。流域内发生大洪水时,向北排涝的临海浦闸、陶家路闸要尽最大可能候潮排涝,减轻姚江压力;为了保证骨干河道及水闸的安全,应控制闸前最低水位。向东排涝的西横河闸、斗门闸、姚江四座节制闸要加大泄洪,及时排除闸前阻水水草及其他障碍物。
  (6)排涝站。当流域发生20年一遇及以下洪水时,各地所有排涝设施全力排涝;当发生50年一遇洪水时,临时强排站开机补充向北排涝,城镇等重要目标内的排涝设施连续排涝,农村各圩内排涝泵站停止排水,以保证姚江江堤和重要目标的安全。
  方案还确定了抢险措施、安全撤离措施、突发性灾情处理措施和受灾地区善后处理措施等。
  第三节 防旱调度
  防旱工作是流域内各级防汛防旱机构的一项重要的工作内容。防旱调度工作开始主要是在发生旱情后,对辖区内的蓄水进行统一分配,以及从外流域引水和开发地下水资源来缓解旱情,解决辖区内的生活、农业、工业以及其他用水。而后,发展到灾前编制防旱方案,根据水资源情况和需水量的要求,进行不同干旱情况下的水量供需平衡分析并依此制定用水方案。流域内各县(市、区)大多编制了“干旱灾害风险图”。通过用水量、可供水量的分析,提出防旱方案。
  余姚市干旱灾害防御方案如下。
  根据需水量调度、测算,农业需水量、畜牧业用水量、生活和工业需水量以及其他用水,在不同地区不同的干旱会引起大、小不等的灾情或影响。
  连续干旱30天,可能引起分布于南部山区的靠降水和山塘引水的约2.3281万亩无供水设施的靠天田受旱。连续干旱40天,可能引起零星分布于丘陵山区的,离水源较远,主要依靠小型水库、山塘供水或向溪涧、地下提水的1.4556万亩农田受旱。连续40天干旱,累计受旱面积为3.7837万亩。连续干旱50天,可能引起姚北近海地区以及近山地区近9.9555万亩田地受旱。连续50天干旱,累计受旱面积13.7392万亩。连续干旱60天,可能引起姚北地区以及其他平原乡镇离水源较远的部分地区田地约19.3797万亩受旱。这部分田地虽有良好的灌溉设施和较好的供水能力,但仍有一定量缺水。连续60天干旱,累计受旱面积33.1189万亩。连续干旱70天以上,可能引起其他25.5749万亩水源条件较好的田地受旱。连续70天以上干旱,累计受旱58.6938万亩。
  城区供水现状设计供水能力为10万吨每日,即龙山水厂从梁辉水库取水2万吨每日;花园水厂从陆埠水库取水4万吨每日和七里浦水厂从梁辉水库和四明湖取水4万吨每日。现状日均供水7.94万吨。三座大中型水库总库容11745万平方米。水质优良,一般情况下,供水可靠性高,在95%干旱年时仍能保证供水。
  城区工业用水现状每年为318万吨。
  现状工况条件下,遇90%干旱年(1971年型),余姚市仍有一定范围缺水。要从根本上解决缺水现象,为经济社会发展创造条件,必须遵循“开源节流治污”的原则,在提倡科学用水,节约用水,控制水质污染的同时兴建一批供水工程。在规划供水工程时,贯彻蓄、引、提相结合的方针,增建水库,拦蓄调节径流和翻引河网水入库,以丰补欠,提高径流利用率。与此同时,实施跨流域(区域)引水,从水资源较丰富的流域(区域)调水以补充水资源的不足。
  第二章 河(灌)区管理
  姚江管理,自古以来没有统一的综合性管理组织机构,但作为治水的一部分,历代一些地方官对其辖区内的水利工程管理,包括水行政方面,灌区管理方面等也不乏有效的举措。据记载,唐宋以后,地方官员对流域内局部地区水利管理,有不少行之有效的办法。北宋就有余姚县令谢景初制定的《湖经》。湖泊等管理事宜或设伕役任之,或遣县卒巡检,或由受益地区着人共司管理。管理经费一般是从捐田所得中列支,或征收水费、水谷以解决。解放后,在没有统一的综合性管理机构的情况下,姚江管理主要由流经地的水利部门各自管理。需要时由省水利厅出面协调,或由宁波市水利局协商相关事项。
  姚江管理主要是一种不同水级形成的河区(灌区)的管理。自古以来,各地为便于灌溉和排水,根据地势高低、灌排有利以及传统习惯筑坝建闸,形成主要以湖泊为中心的河区(灌区)。经过演变,全流域形成现有的约10个水级,其中主要有5个河区:丁家坝灌区的上河区、下河区、马渚中河区和姚江上游区、姚江下游区。上河区、下河区和马渚中河区属丁家坝灌区,区内各县(市)按余上慈闸管理委员会的《余上慈闸坝渠道管理章程》进行运作。姚江上游区由余姚市姚江水利管理处按有关法律、法规施行管理。姚江下游区由宁波市水利局姚江水利管理站实施管理。管理经费或行政拨款,或差额补助。
  姚江管理的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宁波市河道采砂管理规定》、《宁波市余姚江水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地区性的专项管理规章制度。
  第一节 河(灌)区管理机构
  姚江流域的河(灌)区管理机构于唐宋时就有记载,有官督民办的、有民间组织的。及至民国时期,各县政府设建设科兼办水利事项。建国后地(市)、县级政府都设有兼管或专管水利的行政部门。对灌区(河区)的管理由相应的水利行政部门实施,或相邻县(市)联合组织管理机构管理。
  一、余上慈闸坝渠道管理委员会
  1952年,宁波专署为重点解决上、中、下河区农田灌溉用水,决定在清咸丰年间宁绍道台段光清发起建造的广济涵洞北首的丁家坝另建曹娥江引水闸。1953年建成。1954年,改“余上防旱闸”为“余上慈闸”。纳曹娥江淡水灌溉余姚、上虞、慈溪32万亩农田。该灌区即余上慈闸灌区,通称丁家坝灌区。1953年,闸建成后,由余姚、上虞各派1名专职人员驻闸管理。1954年开始,余姚、上虞、慈溪3县派员驻闸管理。1956年,因故由宁波专员公署成立“余上慈闸坝渠道管理委员会”实行统一管理。管委会由宁波专区水利局和所涉三个县的水利局派员组成。为便于管理,1962年,又扩大为宁波专区水电局和三县水利局以及灌区内公社代表组成。下设有办公室,配有专职管理人员6名。依照《余上慈闸坝渠道管理章程》实施管理。1982年,因闸身断裂而筑坝断流。1991年,由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下文封堵。管委会也随之撤销。灌区内属余姚的土地和一部分属慈溪的土地灌溉主要转而引水于四明湖水库。局部地区也有从曹娥江上浦闸引水的。
  二、姚江闸系管理委员会
  1959年,宁波姚江大闸建成后,宁波专员公署成立“宁波专区姚江闸系管理委员会”,管理姚江闸内52万亩农田的蓄水、排水和姚江通航等事宜。管委会由宁波专署水电局局长,宁波市、鄞县、镇海县、余姚县水利局长以及其所辖有关区水利会主任、有关公社主任等组成。管委会下设办公室,处理日常事务。管委会依照《姚江闸系管理章程》实施管理。管委会办公室由省编制委员会定编11人,现由宁波市水利局管辖。
  三、西上河区水利管理处
  余姚西上河地区属丁家坝灌区的中河和下河区。区域范围主要是姚西和姚北地区。西上河地区1949年前就有民间性水利管理组织。1953年,为更好地对该地区水利设施进行统一管理,建立余姚县西上河区管理委员会。委员会由河区各乡1名不脱产水利员组成,并抽调4名不脱产人员为委员,处理日常工作。县水利部门派员任负责人。1973年,转为水利局属单位。1983年,改名为西上河水利管理处。1992年,行政撤区并镇后为适应新行政区的水利工作,余姚黄家埠、临山、泗门、小曹娥等沿海乡镇水利管理由新建姚西北水利管理处负责实施。低塘镇划归姚江水利管理处管理。西上河水利管理处主要管理河区的水利设施和一般的水行政事务,同时也负责河区水利规划和工程施工管理。
  四、姚江节制闸管理处和姚江水利管理处
  1966年,节制余姚县城以上姚江水位的皇山节制闸、中舜江节制闸、竹山节制闸和郁浪浦闸相继建成,为发挥节制闸的效益,做好各方面的管理工作,1971年,成立管理节制闸的单位革命领导小组。1979年,改为姚江节制闸管理处。姚江节制闸管理处按县(市)防汛防旱指挥部和水利局的指令运作,节制姚江上游河道水位,保证相关区域的农田灌溉用水和排涝。
  姚江水利管理处成立于1991年。管辖姚江节制闸上游的余姚镇、梁辉镇、肖东镇和低塘镇等乡镇水利工作。职能与西上河水管处相同。
  第二节 管理经费
  姚江流域水利工程设施管理所需经费的来源是多渠道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前较多见的是官府划定地块,以出租土地的收入用于工程的维修养护。也有工程受益区内捐送田地充当公产,以其收入作为管理经费的。为管理好水利工程,受益区内都建立民间管理组织。这些民间管理组织收取水费、水谷或者募捐钱物用于管理。工程管理经费很少由官府支付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初,水利工程管理方式多沿袭旧制。随着水利事业的发展,水利工程的大量建成,管理方式和管理经费来源也相应有了很大的变化。大中型水利工程及其他重要水利设施的管理经费由政府拨出专项经费或以地方政府的财政经费来解决。部分工程管理机构是由自身综合经营收入来解决,也有一部分由地方政府根据管理机构自身综合经营收入尚不足以支付所需经费的实际情况,给予差额补助的。乡镇所属的小型水利工程的管理经费由乡镇自行拨款解决,也有由工程管理单位通过综合经营活动,将收入用于管理的。对一些涉及面比较广,或者所需费用较大的乡镇属工程,县(市、区)地方财政也按一定比例给予经费补助。
  第三节 规章制度
  《宁波专区姚江闸系管理规程》(节录)
  第一章 总则
  姚江闸系,是姚江干支流的阻咸蓄淡,灌溉排水系统,由姚江闸、余姚节制闸、各支流引水排水涵洞和沿江翻水站等工程组成。闸系管理的任务是管好这些工程设施,保证工程安全,延长工程寿命,最大限度地提高沿江两岸52万亩农田灌溉、排涝能力,以促进农业生产发展,并在可能范围内兼顾航运。
  第二章 管理组织
  (略)
  第三章 控制运用
  水闸运用,必须符合以下修正设计指标:
  1.设计闸外最高潮位5.5米(吴淞基准,下同——编者),最低水位0.13米;闸内最高蓄水位3.08米,最低-1米。
  2.内外最大水位差4.6米。
  3.最大泄洪流量为1200方每秒。
  姚江蓄水、排水、纳淡、引水标准:
  1.蓄水:姚江干流蓄水位,以丈亭水文站水尺为标准,春耕开始至6月15日一般掌握不超过2.88米;6月15日(梅末雨止)至秋收一般掌握3.08米;秋收后至次年春耕前一般掌握2.5~2.7米。如遇雨情、旱情有特殊变化或遇到特殊情况需要临时改变上述标准时,必须经过主任委员批准。
  2.排水:超过上述蓄水标准时,应即启闸排水。为了避免受涝和提高排水效果,办公室在排水过程中可以灵活掌握,力求排水及时,但排水以后,必须使水位恢复上述标准。
  3.纳淡:姚江水量不足,而闸外有淡水可吸时,应尽量吸纳淡水以补充内江水量,所纳淡水的含盐度一般(苗期)应掌握在千分之1.5以内,大稻季节最高不得超过千分之2。吸淡以前,必须严密做好水质化验工作,并须经过主任委员研究批准,水质化验应采取灵桥、白沙、新江桥三段分层(水面、水底各一瓶)化验,以及在闸内进行多点化验校核,随时掌握水质变化情况,及早决定关闸时间,避免临时关闸不及放进咸水。
  4.引淡:姚江水量不足,而曹娥江有水可引时,管委会应及时与余上慈闸管委会协商,安排引曹济姚,在引水过程中,沿途有关地区必须服从统一指挥,不得擅自拦截。
  沿江翻水站起翻止翻标准:
  1.起翻水位:丈亭水位2.4~2.5米之间,不到规定的起翻水位,只准利用涵洞引水,不准翻水。从翻水开始起,翻入内河之水,以常水位为止,不准过高储蓄;各翻水站应从照顾大局出发,切实防止抢水。
  2.止翻水位:为了保障青林渡铁路桥及沿江两岸安全,于翻水至丈亭水位-1米时,应即停止翻水,是否可以继续翻水及翻到什么程度,由管委会讨论并经报请专署批准后决定,未经统一通知,不得擅自再翻。
  3.沿江翻水站的装机马力,由专署批准决定,未经批准不得私自增设机埠和扩大马力。
  为了尽多地利用天然水源和减少低地受涝,沿江涵闸应服从以下规定:
  1.余姚节制闸及沿江各排水闸启闸排水之前,必须及时通知办公室,在下游水位较高,姚江大闸排水不及时,办公室有权制止节制闸排水。
  为使排水迅速及时,姚江大闸启闸排水之前,也应及时与沿江有关排水闸取得联系,以使密切配合,减轻受涝。
  2.在姚江水量较丰,水位在翻水站起翻水位以上时,沿江各引水闸应充分引水,内河各河系应尽可能节节拦蓄,充分储蓄水量。
  3.沿江各过船闸坝必须在有关地区的水利组织统一领导下,实行统一管理,过船必须服从蓄水,严防因过船而浪费水量。
  4.易涝地区的涵闸应切实加强管理,严防江水倒灌。有关水利组织并应根据可能条件,逐年培修围堤,开挖渠道、装置排水机具,积极改善防涝条件,以减少蓄水与防涝的矛盾。
  水陆交通利用限制:
  根据“交通服从农业,利用服从安全”的原则,车船过闸坝,必须服从下列规定:
  1.除春耕开始到灌溉终止前停止水闸放船外,平时可利用平潮放船。但在排涝、吸淡期间,夜间、雾天,遇有五级风以上时,以及闸内外水位差超过30~40厘米时,均应停止放船。船只过闸必须严格听从航管所和水闸工作人员的指挥,遵守各项规定,不得损坏工程。
  2.开闸期间严禁船只靠近水闸,船只见到红灯(夜里)或广播通知时必须迅速离开大闸,停泊到指定地点(上游青林渡,下游电厂附近)。
  3.车辆过闸,载重不得超过16吨,两车距离不得少于15米,速度每小时不能超过15公里,并不能在桥上试车和在水闸两端20米以内停车。有损坏桥面的车辆、滚筒等不准在闸上通过,如必须通过时,事先应取得办公室同意,并铺好保护物,以资保护桥面。
  4.过闸船只,重船船沿离水面不得少于20厘米;空船或载轻型物不得超出水面1.5米;木排不得长过20米、高0.5米、宽2.5米,并应扎牢。5吨以下船只不准过闸。过闸船只一定要先在指定地点停泊,作好充分准备,听从指挥,依次通过。
  5.闸上、坝上,翼墙四周,不准停泊船只。
  (闸门操作制度略)
  第四章 观测工作
  沉陷观测:
  1.在水准基点和各沉陷标点间进行水准测量。
  2.观测精度要求:测量允许闭塞差△h=〓400L+4L²(L以公里为单位)。
  3.规定每月观测一次,在上下游水头差较大时,增加观测次数,或当发现有显著沉陷时,应根据情况增加观测次数。
  4.观测时应选择适宜天气,以达到规定精度。
  5.应根据规定将观测成果记入记录本,并填报沉陷观测报表,在次月10日前上报上级业务部门。
  裂缝观测:
  1.混凝土及石工建筑物上出现裂缝时应将裂缝的长度、平均宽度,裂缝位置和形状,用图或文字记录下来,并注明发现日期。
  2.为了观测裂缝的发展,应将裂缝顶端涂以油漆。
  3.观测裂缝的发展,应在缝的顶端或与裂缝交错用油漆绘以斜线,以斜线错动程度来确定裂缝宽度的发展。
  4.裂缝观测应与沉陷观测配合进行,如果裂缝有显著发展,应增加观测次数。
  5.闸身、岸、翼墙和护坡的裂缝观测,除公路桥底部一年观测一次(当发生超载或桥面上有显著裂缝变化时,对有关部位之底部增加观测)外,其余均于汛前后各观测一次。
  6.观测结果记入规定的记录本,并按规定填报裂缝观测报表。
  伸缩缝观测:
  1.伸缩缝观测包括缝宽的变化,沥青等填充物亏损情况以及流出的痕迹。
  2.观测时间为2月、8月各测一次,气温特高或特低时应临时增加观测。
  3.观测成果记入规定的记录本内,并填写报表。
  平面位移观测:
  1.平面位移观测用准线法进行。在公路桥两岸原土,各设一工作基点和校核基点。这些基点的连线平行于闸中心线,用视准线法观测各标点距离视准线的位置,得出位移量。
  2.平面位移观测于每年汛前、汛期及冬季各观测一次,发现有不正常现
  象时应随时增加观测次数。
  3.应根据规定将观测成果记入记录本,并填报位移观测报表。
  其他观测:
  1.其他观测包括对混凝土及石工表面剥落、渗漏以及有无发生损坏现象的观测。
  2.观测混凝土的剥落现象,将剥落的深度和钢筋露出的情况记录下来。
  3.渗漏观测,要将表面上窨潮和渗漏程度记录下来。
  4.以上观测配合裂缝观测于每年2月、8月进行。
  5.观测结果记入记录本内并填写报表。
  6.对水下工程各部位每年进行两次,潜水员下水全面检查。
  降水量观测:
  平时每日8时、20时观测两次。
  如遇自记仪器发生故障或损坏,未能立即修复使用,在降水期间,应根据降水强度,采用人工8段制或逐时段观测,直至自记仪器恢复正常记录时止。
  水面蒸发观测:
  1.每日8时观测一次。
  2.在开始改用E—601型蒸发皿时,同时作直径80厘米蒸发量的对比观测,到取得一年以上对比资料后结束。
  水位观测:
  1.平时水位变化平稳时,每日8时、20时,同时观测闸上下水位,并校核检查水位记录两次(闸下在8时换纸时,如正遇高低潮,待测得高低潮后,再行换纸)。
  2.洪水时在闸门关闭期间,当自记水位计发生故障或水位台损坏时,闸下于每日8时、20时观测水位两次,闸上在起涨与峰顶出现前每1~2小时观测水位一次,余则3~6小时观测水位一次。
  当闸门开启时,在开启和终了时各校对闸上下水位一次,如放水历时较长,则视放水历时适当增加水位计的检查次数。
  当自记水位计发生故障时,则在闸门始开、开妥,各观测闸上、闸下水位一次至闸门始关、关妥,同时观测闸上、下水位一次。中途闸门变化时观测水位变化。
  流量测验:
  1.全年测流100次以上,其中精测法30次,视开启不同孔数,并掌握水位变化与均匀分布,在较大洪水时作连续施测,务能求得闸孔出流系数。
  2.用精测法的测速垂线为15根,常测法的测速垂线为12根。
  含盐度测验:
  1.平均闸上每日8时取样一次,闸下白天取高低潮水样。
  2.在抗旱期间,当水闸放水时则在闸门始开、开妥,始关、关妥,闸上、闸下各取水样一次,余则1~3小时闸上、闸下同时进行取样一次。
  3.吸淡时的水质按本规定吸淡要求测验。
  大断面测量,在汛前汛后各须测量一次,遇有变化,应即加测。水流平面图,根据水位情况,并视闸门开启孔数不同和各种流态每年测6~9次。
  第五章 检查养护和修理
  建筑物的检查分定期检查,汛前汛后大检查与特别检查。定期为每月一次小检查,一季一次中检查,汛前检查应在5月中旬前完成,汛后检查在11月底完成,需要重新确定工程效能时,暴风雨后以及建筑物有复杂严重的事故时均应进行特别检查。
  规定离闸和坝500米周围内禁止爆炸,必要时须经上级领导批准。
  闸上、坝上及桥墩四角、翼墙距离70米以内,禁止堆放、挖土、垦殖、打桩和停泊车船。
  混凝土建筑物上发现透水性增大的地方,应立即找出原因修补,必要时可采用喷浆、灌浆、柏油等方法补救。
  块石护坡如有松动、塌陷及块石护坦损毁等情况,应即研究原因予以修理或加固。
  浆砌块石勾缝,应保持完好,如有脱落及时补修。
  建筑物的修理可分岁修与特别修理两种。
  1.岁修根据汛后检查结果编制计划,经上级批准后进行施工,对排洪有影响工程,必须在5月前完成。
  2.特别修理,建筑物临时发生严重损坏,需要临时修理时,得临时编具计划专案报专署或省厅批准进行。
  岁修工程由办公室负责施工,完工后报请上级验收。
  岁修工程的竣工图表必须作为办公室的技术文件,归入档案。
  (闸门及启闭机械等的检查、养护和修理略)
  第六章 经费
  本工程经济上实行独立经营、独立核算,维修、管理经费由办公室收取过闸费、捕鱼等生产经营收入解决。
  为便于贯彻合理负担,有关各县受益田亩划定如下:余姚县12.4万亩、
  镇海县12万亩、宁波市15.4万亩、鄞县12.2万亩,合计52万亩。
  《宁波市余姚江水污染防治条例》
  (1995年5月31日宁波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1995年6月30日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防治余姚江(俗称姚江)水污染,保障人体健康,合理开发和利用水资源,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余姚江,是指宁波市行政区域内的余姚江干流(至姚江大闸)及其支流东江、东横河(余姚城区至慈溪市洋塘闸)、慈江(余姚市丈亭至江北区观庄桥)。
  凡向余姚江排放污染物以及从事可能影响水体环境质量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辖区内余姚江水环境质量负责。
  市环境保护局对余姚江水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有关县(市、区)环境保护部门负责辖区内余姚江水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各级航政、渔政、水利、卫生、工业、农业、乡镇企业、城建规划、市政公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协同环境保护部门对余姚江水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责任保护余姚江水环境,有权对污染余姚江水体的行为进行监督和检举。
  第五条 市和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对保护和改善余姚江水环境以及实施本条例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保护和防治
  第六条 市和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开发利用与保护并重的原则,制定余姚江开发利用及综合整治规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七条 余姚江水质执行国家《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88)Ⅲ类标准,其中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执行Ⅱ类标准。
  市环境保护局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余姚江不同区段的水功能,划定保护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环境保护部门设立保护标志。
  第八条 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余姚江水污染防治的实际情况,制定严于国家标准的地方染污物排施标准,经省环境保护局审核,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九条 禁止新建、扩建向余姚江排放含有国家《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88)中第一类污染物(汞、烷基汞、镉、铬、六价铬、砷、铅、镍、苯并芘)的建设项目,以及化学制浆、制革、氰化物生产等严重污染水体的建设项目。
  第十条 严格控制新建、扩建向余姚江排污的造纸、漂染、粘胶纤维、生物发酵、麻类加工、合成化工、有色金属冶炼等建设项目。
  第十一条 对向余姚江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实行总量、浓度控制和排污许可证制度。
  企业、事业单位向余姚江排放污染物,必须取得排污许可证,污染物种类、浓度和总量不得超过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指标。
  现有排污单位应积极采取清洁生产工艺和先进的污染防治技术,做到达标排放。排污单位排放污染物超过排放标准或总量控制指标的,由环境保护部门责令限期治理。排污单位在限期治理期间,必须采取限产减污措施,并制定治理计划,定期向环境保护部门报告治理进度。
  第十二条 排污单位的水污染防治设施必须正常运行,不得擅自关、停、闲置或拆除。确因故障、检修等原因无法运行的,应当采取停产或减产等减污措施,并及时报告所在地环境保护部门。
  第十三条 严格控制未经处理的城镇污水直接排入余姚江。
  余姚江沿岸的城镇人民政府应当编制城镇污水处理系统的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
  城镇土地成片开发,应当同时建设排污管网;开发区、工业小区应当同步建设污水集中处理设施。
  第十四条 禁止在余姚江水体实施下列行为:
  (一)排放或倾倒油类、酸液、碱液和有毒废液。
  (二)排放或倾倒工业废渣、放射性废弃物、生活垃圾、粪便和其他废弃物。
  (三)清洗装贮过油类或有毒污染物的船只、车辆和容器等。
  第十五条 在余姚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禁止新建、扩建与供水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
  (二)禁止从事网箱养殖、种植和放养禽畜。
  (三)禁止设置排污口,已设置的排污口必须拆除。
  (四)禁止从事游泳、游艇等水上运动。
  (五)禁止运载油类、粪便、垃圾、有毒物质的船舶进入。
  第十六条 在余姚江饮用水源二级保护区内,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建设码头。
  (二)不得从事网箱养殖、种植和放养禽畜。
  (三)不得新建、扩建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
  (四)不得新设排污口,已设置的排污口必须按要求削减排污量。
  第十七条 严格控制在余姚江沿岸堆放、存贮、填埋化学危险物品和固体废弃物;因生产需要临时堆放、存贮的,必须按规定经当地环境保护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同意,并采取相应的防污措施。
  余姚江沿岸不得处置或回收、利用列入国家、省、市控制名录的危险废物。
  第十八条 余姚江沿岸的企业事业单位从境外引起技术、设备的建设项目,必须符合无污染的要求,对可能污染余姚江水体而国内缺乏治理技术和设备的,必须同时配套引进污染防治技术和设备。
  第十九条 船舶向余姚江排污必须符合船舶污染排放标准。船舶运载油类、化学危险物品或有毒物质,必须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防止溢流,渗漏和货物落水造成水污染。
  第二十条 余姚江沿岸农田使用化肥,应注意防止污染水体。
  使用农药,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农药安全使用的规定的标准;运输、存贮农药和处置过期失效的农药,必须加强管理,防止污染水体。
  在余姚江饮用水源保护区陆域范围内禁止使用剧毒和高残留农药。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市环境保护局有关县(市、区)环境保护部门应当按照总量控制的要求,对排污申请单位进行审查,并核发排污许可证。
  第二十二条 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向余姚江排放污染物,应当按规定缴纳排污费;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应当按规定缴纳超标排污费;超过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总量控制指标的,对超额部分征收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排污费和超标排污费。
  缴纳排污费和超标排污费后,不免除其污染治理责任、赔偿责任和法律规定的其他责任。
  第二十三条 新建、扩建、改建向余姚江排放污染物的各类建设项目必须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评价单位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并按照审批权限报环境保护部门批准后,建设项目方可立项。其中涉及向余姚江排污的排污口的设置和扩大,应当事先征得水利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
  本条例第十条规定严格控制的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必须经有关县(市、区)环境保护部门初审后,按审批权限报上级环境保护部门审批。
  受委托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的单位必须对评价结论负责。
  第二十四条 建设项目的水污染防治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或使用。与建设项目有关的原有污染必须同时治理。
  建设项目竣工后,其水污染防治设施必须经负责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的环境保护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或使用。
  第二十五条 排污单位拆除现有水污染防治设施的,必须在实施拆除三十日前向所在地环境保护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可拆除。
  第二十六条 市环境保护局和有关县(市、区)环境保护部门应当定期定点对余姚江水质进行监测,并将监测结果及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
  第二十七条 有关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定期组织清理辖区内余姚江水面漂浮物和水下沉积物。
  第二十八条 排污单位发生水污染事故,必须立即采取应急措施,通报可能受到影响的单位和居民,并及时报告当地环境保护部门,接受调查处理。船舶造成污染事故,应当向就近的航政管理部门报告。
  第二十九条 排污单位向余姚江水体排放污染物,污染下游水体,由环境保护部门会同水利等部门调查处理;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由上游排污单位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造成跨县(县、市)污染事故的,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协同市环境保护局调查处理。
  第三十条 由于干旱等不利自然因素,正常排污危及余姚江饮用水源和渔
  业水体时,环境保护部门应当责令有关排污单位减少或停止排污。
  第三十一条 各级环境保护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和帮助排污单位搞好污染防治工作。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环境保护部门或航政管理部门予以处罚。
  (一)违反本条例第九条规定,擅自建设禁止建设项目的,责令关闭或停止建设活动,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未经环境保护部门批准,擅自建设严格控制建设项目的,责令停止建设活动或生产,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无证排放污染物的,责令停止排污,并处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排放、倾倒污染物的,处以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五)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十九条规定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可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六)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的,责令整改,并可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七)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不缴纳排污费和超标排污费的,除追缴排污费和超标排污费及其滞纳金外,并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八)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不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责令停止建设,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九)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水污染防治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建成或未经环境保护部门验收合格,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使用的,责令停止生产,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十)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二十五条规定,水污染防治设施因故障、检修停止运行而不采取停产、减产措施的,给予警告,责令整改,并处一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未经批准擅自闲置或拆除水污染防治设施的,责令限期恢复使用,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三条 被责令限期治理的排污单位,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征收两倍以上五倍以下的超标排污费,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四条 对严重污染余姚江水体,又缺乏治理措施的,可责令其停业或关闭。责令停业或关闭,由环境保护部门提出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决定。
  第三十五条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结论错误并因此造成损失的,没收评价单位的评价所得,可处评价费用的百分之三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罚款,并可报请评价资格审批机关降低评价单位的资格等级或者吊销其环境影响评价资质证书。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有关规定,造成水污染事故的,依法承担排除危害、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重大水污染事故的,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并可按照直接经济损失的百分之三十计算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二十万元。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有关规定,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主管人员或法定代表人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并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造成重大水污染事故,导致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或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由有关县(市、区)环境保护部门决定;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由市环境保护局决定;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由市环境保护局报省环境保护局批准。
  第三十九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同级人民政府或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十条 有关部门违法、越权审批或决定的,其批准或决定无效;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并追究当事人责任。
  市环境保护局对县(市、区)环境保护部门作出的违法、越权审批或者错误决定,应当予以纠正或者撤销。
  第四十一条 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人员及环境监测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条例具体应用问题,由宁波市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条例自1995年10月1日起施行。
  《宁波市甬江奉化江余姚江河道管理条例》
  (1996年9月28日宁波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1996年12月30日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宁波市甬江、奉化江、余姚江河道(以下简称三江河道)的管理,保障防洪(潮)安全,发挥河道的综合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三江河道的以下河段:甬江自宁波市区三江口至镇海出海口河段,奉化江自奉化方桥镇三江交汇处至宁波市区三江口河段,余姚江自余姚镇节制闸至宁波市区三江口河段。
  第三条 三江河道的整治和建设,应当全面规划,统筹兼顾、综合利用、讲求效益,服从防洪的总体安排,促进航运、供水、灌溉等事业的发展。
  第四条 市水利局是三江河道的主管部门。市水利局可以委托其所属的河道管理机构从事监督管理的具体工作。
  有关县(市、区)水利部门按照统一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三江河道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三江河道的防汛和清障工作实行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三江河道堤防安全和参加防汛抢险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举报。
  第二章 河道整治和建设
  第七条 三江河道的整治与建设应当服从《甬江防洪规划》和《甬江干流堤线规划》和《姚江流域综合规划》,符合国家和省、市规定的防洪标准、通航标准及其他有关技术要求,维护堤防安全,保持河道水势稳定和行洪、航运畅通。
  水利部门应加强三江河道的整治与建设,加强堤防的维护,确保堤防安全。
  第八条 港监、港务、交通部门整治三江航道,应当符合防洪安全要求,并事先征求水利部门对整治计划和设计的意见。
  水利部门整治三江河道,应当兼顾航运需要,并事先征求港监、港务、交通部门对整治计划和设计的意见。
  第九条 修建桥梁、码头和其他设施,必须按照国家或省、市规定的防洪标准所确定的河宽进行,不得缩窄行洪通道。
  桥梁和栈桥的梁底必须高于设计洪水位,并按照防洪和航运的要求,留有一定的超高。
  跨河管道,线路的净空高度必须符合防洪和航运的要求。
  第十条 修建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渡口、管线等建筑物及设施(以下简称建设工程),必须经水利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履行审批手续。
  建设工程在海曙、江东、江北区内的,建设单位应当将工程建设方案报送市水利局审查;建设工程在其他县(市)、区内的,建设单位应当将工程建设方案报送工程所在地县(市)、区水利部门初审后,再报市水利局审查。
  建设工程涉及航道、市政设施的,应当事先征得交通及市政管理部门的同意。
  建设工程涉及甬江岸线、航道的,建设单位应当将工程建设方案报送港监部门审批。港务、港监部门批准前,应征得市水利局同意。
  建设单位向计划主管部门报送的建设工程立项文件应当包括市水利局出具的审查同意书。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向水利部门报送工程建设方案时,应当提交申请书和建设工程所依据的文件和设施技术数据;临时建设工程还应当提交永久性堤防工程设计方案;桥梁、码头等重要工程设施还应提交对河势变化、堤防安全、河道行洪影响的说明以及拟采取的补救措施等文件资料。
  水利部门应当在接到全部申报材料之日起30日内作出审查决定。同意建设的,出具审查同意书;不同意建设的,退回申请,并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 建设工程经批准后,建设单位应在开工前将施工安排告知有关水利部门。
  建设工程施工期间,市和县(市)、区水利部门应当进行检查。建设单位不按工程建设方案施工,水利部门应当责令其立即改正;造成损害的,建设单位应当负责修复或者赔偿。
  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有水利部门参加,不符合防洪安全要求的,工程不得启用,水利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建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第十四条 沿三江河道的城镇总体规划,应当与《甬江防洪规划》、《甬江
  干流堤线规划》和《姚江流域综合规划》相协调,并应征求市水利局和有关部门的意见。
  第十五条 三江河道内各类阻水障碍物,应当按照防洪规划由设障者或使用者在规定的期限内清除。逾期不清除的,由市人民政府江河清障机构强行清除,所需费用由设障者或使用者负担。
  第十六条 因整治三江河道所增加的可利用土地,应当优先用于河道整治工程和水利工程建设土地补偿。
  第十七条 因建设需要在三江河道管理范围内临时开挖堤防、护坡或修筑围堰进行施工的,应当报经水利部门批准,并按规定交付保证金。建设单位按期修复堤防、护坡或清除围堰,经水利部门验收合格的,退还保证金;验收不合格的,由水利部门组织修复或清除,所需费用从保证金中扣除。
  第三章 河道保护和管理
  第十八条 三江河道管理范围为河道两岸现有堤防之间的水域、滩地(包括可耕地)以及两岸堤防和背水坡坡脚外5~10米的护堤地;保护范围为护堤地外5~10米的地带。
  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涉及市政设施或港口、码头设施的,由市水利局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划定。
  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应按规定设立标志。
  第十九条 在三江河道管理范围内的河道堤防、护岸、涵闸、泵站等水利工程以及通讯、照明、水文监测、测量等设施,必须严加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毁坏。
  第二十条 在堤防和护堤地上禁止进行建房、爆破、取土、种植、打井、建窑、堆物、钻探等危害堤防安全的活动。
  在护堤地外保护范围内,禁止进行爆破、打井、挖塘、取土等影响堤防安全的活动。
  第二十一条 在三江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进行下列活动:
  修建围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
  弃置废船或倾倒矿渣、石渣、煤灰、泥土和其他废物。
  在河道滩地种植高秆作物和树木。
  在甬江、奉化江河道内设置拦河渔具。
  第二十二条 在三江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必须报经水利部门批准,涉及其他部门的,由水利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批准:
  (一)利用河道滩地临时堆放物料、修建临时建筑设施及拆船、修船作业。
  (二)确因工程建设需要进行爆破、钻探等活动。
  (三)在河道滩地开采地下资源及进行考古发掘。
  (四)因运输、施工等需要确需穿越堤防的。
  (五)在余姚江河道内设置拦河渔具。
  其他可能影响河道行洪安全和河道水势稳定的活动。
  第二十三条 三江河道内的涵闸、泵站的管理范围:中型涵闸为涵闸上下游河道各100~250米,左右侧边墩翼墙外各50~100米;小型涵闸为涵闸上下游河道各50~150米,左右侧边墩翼墙外各25~50米;泵站为泵房四周25米地带。
  在上述管理范围内,禁止新建房屋等建(构)筑物,禁止在涵闸闸口附近抛锚停船。
  禁止非管理人员操作涵闸闸门。
  第二十四条 在三江河道水文测验断面上下游各300~500米的范围内,禁止进行改变河道水流特性、影响水文测验的活动。水利部门应在上述范围设立保护标志。
  第二十五条 在三江河道内采砂,必须按照规定权限经有关水利部门和地矿管理部门批准,领取《河道采砂许可证》和《采矿许可证》,按照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和作业方式进行。
  水利部门和地矿管理部门应加强对河道采砂的监督管理,发现持证单位和个人违反规定的范围和作业方式采砂,影响航道、行洪、堤防安全,应注销其许可证。
  第二十六条 在三江河道设置或扩大排污口,排污单位向环境保护部门申报之前,应征得水利部门的同意。
  第四章 经费
  第二十七条 三江河道整治和堤防的维护、修建费用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分别由市和县(市)、区财政负担,列入年度财政预算。
  一个单位专用或几个单位共用的堤防,其改建、加固、维修费用,按照“谁受益、谁出资”的原则,由受益的单位合理承担。
  第二十八条 经批准在三江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各类建设的,应当向水利部门缴纳占用水域补偿费。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占用水域补偿费的具体标准和收费办法,由市物价、财政、水利部门按照法定程序规定。
  第二十九条 水利部门从三江河道管理中收取的费用,应当用于三江河道
  堤防工程的整治、建设、管理和设施的更新改造。结余资金可以连年结转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取或挪用。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水利部门或由水利部门会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除,赔偿损失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视情节和危害程度按下列规定处罚:
  (一)未经批准在三江河道管理范围内擅自新建、改建、扩建各类建设工程的,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二)建设单位和个人未按批准的占用水域范围、面积和要求进行建设的,处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三)修建围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种植阻水林木、高秆作物,弃置废船或倾倒矿渣、石渣、煤灰、泥土和其他废弃物的,处以2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四)未经批准利用河道滩地堆放物料,修建临时建筑设施的,处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五)在甬江、奉化江河道内设置拦河渔具或未经批准在余姚江河道内设置拦河渔具的,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六)未经批准在河道滩地开采地下资源及进行考古发掘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水利部门按下列规定处罚:
  (一)在堤防和护堤地上种植、堆放,经教育劝阻拒不改正的除责令改正外,处以200元以下罚款。
  (二)在堤防和护堤地上建房、爆破、取土、打井、建窑、钻探和在护堤地外保护范围内进行爆破打井、挖塘、取土,以及未经批准穿越堤防的,除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外,并可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河道内采砂,由水利部门或者地矿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造成损失的,责令其赔偿损失,并按下列规定处罚:
  (一)未经批准在河道内采砂的处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二)不按照批准的范围和作业方式采砂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损毁河道工程设施或干扰河道管理工作的,由水利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动,赔偿损失,并视情节按下列规定处罚:
  (一)非管理人员操作涵闸闸门,干扰河道管理工作,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二)毁损堤防、护岸、涵闸、泵站等水工程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处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三)毁损通讯、照明、水文监测、测量等设施,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应当给予治安处罚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当事人对依照本条例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六条 水利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水利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违法或越权批准的文件和作出的决定,其批准文件或决定无效;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并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条例自1997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三章
  水生态环境保护
  第一节 水土保持
  一、基本情况
  姚江流域属中亚热带常绿阔叶林区。古时常绿阔叶林资源丰富。由于人类活动和自然灾害的影响,原始植被已演变成次生植被类型。流域的地形、气候、土壤等因素,决定了流域内由自然条件造成一定程度的水土流失。自清代开始因毁林种粮,水土流失渐趋严重。近10多年来,水土流失总面积呈下降趋势。水土流失使土壤变薄,肥分流失,土地生产能力下降;湖泊、水库、河网淤积,生态环境恶化。
  造成水土流失有地形、降水、地面组成物质等自然因素和人为因素两方面的原因。流域内低山、丘陵面积大,山区土壤主要为红壤、黄壤,抗侵蚀能力差,其中的疏林地、坡耕地易产生水土流失;流域内降雨强度大,降雨集中,特别在梅雨期和台风期常发生洪涝灾害,造成相对强烈的水土流失。水土流失人为因素主要是采石、采矿、取土制砖等资源开发,基本建设项目随意弃渣、弃土,陡坡地开垦,绿化造林方式不当,乱砍乱伐,破坏植被等。近年来,流域经济发展迅速,各类建设项目众多,弃渣、弃土现象普遍,而进行相应水土保持的不多,且措施不够有力。据1999年统计,余姚有矿山企业215家,慈溪矿山企业149家。矿山企业规模小,开采点多,开采工艺和设备落后,水土保持意识淡薄,废渣、弃土乱堆乱放,同时,还有多处废弃采石场,水土流失十分严重。山区25°以上坡地尚有个别开垦,而15°~25°坡地存在顺坡种植经济作物而造成水土流失的现象。
  1999年,省水利厅公布全省水土流失普查结果,与1987年普查结果相比,流域内水土流失总面积减少,轻度侵蚀面积比例明显下降,封山育林、植树造林和由于经济发展引起生活生产燃料结构发生根本性改变等原因,自然植被得以很好恢复,自然因素造成的水土流失情况大为改善。但普查结果表明中度、强度、极强度、剧烈侵蚀有所增加,可见人为活动所造成的水土流失有明显增加。流域内部分市(区)1999年水土流失状况见表4-1。
  二、水土流失治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流域内各级政府综合运用工程、生物、调整耕作制度等措施治理水土流失。199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颁布实施后,水土保持工作进一步得到加强并逐步纳入法制轨道。
  (1)工程措施治理。1949年后,特别是1958年至20世纪60年代,在山区、丘陵区掀起了兴建水库、山塘高潮,建造了大量水库、山塘,还开展溪道治理。平原建闸开河,培修塘堤,排涝除渍。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开始,流域内开展标准农田建设,对沟、渠、路、林、田进行综合治理。这些工程措施提高了流域的整体防洪除涝标准,对防止和减轻水土流失起到积极作用。
  (2)生物措施治理。从20世纪50年代开始,每年均开展绿化活动,封山育林、植树造林。但因所有制几次变动,林权归属不定,山林资源遭破坏,特别是1958年大炼钢铁和“文化大革命”,山林破坏严重。20世纪70年代末,流域内尚有较大面积荒山荒地。20世纪80年代初,通过定山林权属、定承包山、定自留山的林业“三定”工作,明确了林业生产的责、权、利。把荒山包给群众经营,绿化荒山,群众植树的积极性高,调动了群众造林、育林、护林的积极性。植树造林、封山育林、四旁植树等得到较好开展。1996年3月,余姚市小路下村被全国绿化委员会授予“全国造林绿化千佳村”。2001年3月,余姚市人民政府被评为全国营造林工作先进单位。持续的植树造林、封山育林使流域内森林覆盖率及路、河、渠、堤绿化,农田林园化,城镇、村庄绿化水平得到较大幅度提高。余姚市森林覆盖率从1984年的36.0%提高到1998年的45.8%。良好的植被提高了流域水土涵养能力,减轻了水土流失,改善了生态环境。
  (3)调整耕作措施治理。结合生态环境保护,20世纪80年代开始退耕还林、退耕还水。至2000年,仅余姚市累计退耕还林5000亩。平原地区,特别是以粉砂土质为主的滨海地区,提高作物复种指数,尽可能减少土地裸露时间,防止水土流失。同时扩大大棚生产面积和减少土地抛荒以及种植多年生作物。从多方面着手调整种植方式和耕作制度对水土流失进行治理。进入20世纪90年代以后,水土保持工作在注重治理自然因素造成的水土流失的同时,重视加强了人为因素造成的水土流失治理。1997年9月,宁波市物价局、宁波市财政局、宁波市水利局联合制定了《宁波市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水土流失防治费征收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规定对破坏水土保持设施及造成水土流失的要缴纳水土流失补偿费和防治费,同时还规定水土流失补偿费和防治费的使用范围和使用办法。流域内各级政府加强了对水土流失较为严重的采石、采矿、取土制砖等资源开发活动的治理整顿力度。余姚市制定了《石料矿产总体规划实施意见》,并在2000年底前关闭迁移了30家采石场。慈溪市强行拆除了一批毁土制砖、水土流失严重的钢板窑。
  第二节 水生态环境保护
  一、姚江水污染整治
  姚江原为潮汐河,江水含盐量较高,旱季上游径流减少,下游咸水上溯,江水常不能用于灌溉。1958年5月下旬至8月下旬,久晴无雨,姚江咸潮上
  溯至通明坝。1959年7月,姚江河口建成姚江大闸,挡潮蓄淡,姚江遂成内河。20世纪80年代以前,姚江水质较好。20世纪80年代中后期以后,随着经济和城乡建设的不断发展,排入姚江的污染物越来越多,姚江水体污染日趋严重。到20世纪90年代,姚江污染已相当严重。排放姚江的各类污染物为:每年COD14170吨,其中工业污染9270吨,生活污染2600吨,农业污染2300吨;每年氨氮85吨(均为工业污染);每年各类重金属7.67吨。水面长期发黑发臭,大面积死鱼事故频频发生。据环保部门监测,部分河段水质为超V类。
  姚江水质污染给沿岸工农业生产、渔业资源和群众生活带来严重影响。宁波、余姚两级人大和政府高度重视,采取多种措施治理姚江。1993年,余姚市政府专门成立了姚江综合整治领导小组,加强对姚江污染治理的领导。宁波市人大制定了《宁波市余姚江水污染防治条例》,并经省人大批准,于1995年10月1日起施行。姚江污染治理开始纳入法制轨道。余姚市政府加大治理力度,关、停了沿江重污染企业,并采取严格措施控制排放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总量。经过一年多时间的排摸和研究,1997年3月开始,余姚市先后关、停了包括化纤厂浆粕车间在内的8家重污染企业和3个重污染车间,搬迁了2个企业。同时加强对姚江沿岸电镀、印染、拉丝酸洗等污染企业的专项整治。到2000年,全市累计投资2亿多元,新建、扩建污水治理设施86套,新增废水处理能力9800吨每年,削减COD排放量8206吨每年。1999年,下姚江郁浪浦、浦口闸、丈亭三江口、车厩4个断面主要指标都已达到Ⅲ类水质标准。达标率比治理前提高42.8%。下姚江的余姚三江口、下陈渡、咸池3个断面是污染最严重的。经整治,三江口断面DO从2.17毫克每升提高至4.10毫克每升,上升率88.9%;CODmn从14.86毫克每升降至5.48毫克每升,削减率63.1%。下陈渡断面DO从1.18毫克每升提高至4.54毫克每升,上升率284.7%;CODmn从10.18毫克每升降至5.37毫克每升,削减率47.2%。咸池断面DO从1.88毫克每升提高至4.94毫克每升,上升率162.8%;CODmn从9.33毫克每升降至5.72毫克每升,削减率38.7%。3个断面水质提高2个级别。
  通过历年治理,姚江水质恶化趋势得到逐步抑制。据1998年姚江16个地面环境监测站监测数据分析,自第九个五年计划以来,大部分断面水质有所改善。姚江水面黑臭现象基本消除。但经济社会的发展,以及近几年城市化、城镇化进程加快,农业污水和生活污水量大大增加且直接排入江河。农业和生活污染已分别占姚江污染负荷的38%和43%,同时尚有少部分企业的废水排放未达标,以及上游其他县市污水排入和姚江底部积淀污染物尚未完全清除,姚江水体尚未全面恢复到满足正常使用功能的Ⅲ类水质标准。
  二、姚江水污染治理措施
  1.姚江干流污染治理
  姚江干流自20世纪90年代开始污染渐重,到90年代中期,水质降至V类水标准,甚至超V类标准。姚江污染源主要是工业污染,其次是农业污染和生活污水污染。工业污染主要有化纤、造纸、皮革、洗染、电镀、酸洗、食品等行业。农业污染主要是超量化肥和农药的施用、流失。生活污水主要是餐饮废水和含磷洗涤剂使用,无序排放。1995年《宁波市余姚江水污染防治条例》颁布后,开始对姚江污染进行全方位的治理。从1997年开始,余姚对造成严重污染的企业采用了关、停、转、搬等措施。先后关停了18家污染企业或车间;取缔了违法扩建的19条电镀生产线;搬迁集中改造15家企业;对丈亭印染厂、华丰制衣厂、造纸厂、龙胜染丝公司、长江皮革公司、酒厂、毛巾厂、华宁公司等企业进行整治,从根本上解决这些企业对姚江的污染。
  姚江干流治污的另一项措施是组织水上清洁队,对水面漂浮物进行打捞和对余姚城区河道进行清淤、清障。专门成立了城区河道保洁所,组成3个保洁队,配置了10多艘专用船只,对候青江、中舜江、最良江进行全天候清理。余姚市政府结合城区防洪工程建设,对3条城区河道进行综合治理,并开始着手进行城区生活污水管道和雨水管道分别排放的工程建设,同时开始实施禁止生产、销售、使用含磷洗涤用品等工作,从全方位进行干流污染治理。
  2.姚江支流污染治理
  在姚江干流进行治理的同时,为了达到姚江干流的“长治久清”,以切实的措施对姚江支流污染进行全面治理。对姚江支流的45个重点污染源限期进行治理,先后对10家企业实施了关闭和停产处理;1家企业实施转产;34家企业全面治理合格。对拉丝酸洗、电镀两个行业进行整治。关闭酸洗厂点10个。另有28家酸洗企业建立了相应的治理措施。这些企业对各种重金属和其他有毒有害废水进行分类处理,达标排放。废水处理中产生的重金属采用机械脱水,妥善处理,避免二次污染。结合农田水利建设,根据河道的大小、作用划分成市级、镇级和村级河道。每年逐条、逐段组织进行清淤,并对清理后的河道,按级组织进行保洁管护。经清淤,支流河道水质普遍提高,许多支流从V类水质提高到Ⅲ类、Ⅳ类水质。支流清淤对改善姚江干流水体质量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3.重点饮用水源保护
  四明湖水库、陆埠水库和梁辉水库是余姚市城乡人民主要的饮用水水源。为保护四明湖水库水质,上游梁弄镇对集镇和沿湖10多个行政村的生活垃圾进行集中压缩处理后,外运至市垃圾填埋场,消除生活垃圾及其渗滤液对四明湖水库的污染。对环湖10多个工业污染源实施关闭或搬迁处理。狮山宾馆、环湖大酒店、卫生院、职技校等废水排放量较大的单位建成相应的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梁弄集镇雨、污分流设施和四明湖环湖截流工程正在建设中。陆埠水库是余姚城供水的主要水源。水库上游橡胶、拉丝酸洗企业的废水和固体废弃物是主要的污染源。按计划,企业已开始向库区外搬迁,污染隐患得到有效控制。同时,上游洪山乡也采取垃圾集中压缩处理并外运到市垃圾填埋场。梁辉水库上游有污染的企业被限制生产。生活垃圾被妥善处理,同时结合山区移民工作,逐步营造生态区,减少上游山区居住人口。四明湖水库、陆埠水库和梁辉水库水质达到符合饮用水源标准的Ⅱ类水。

知识出处

姚江志

《姚江志》

出版者:中国水利水电出版社

本书记述了自然界的姚江和人类作用于姚江的各种活动及业绩,反映了江河同经济、文化的关系。本书资料翔实,叙述精当,具有客观性、公正性和科学性,全面地、客观地反映了姚江流域相关县市区十几年来经济社会飞速发展的历史。

阅读

相关地名

余姚市
相关地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