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选编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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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余姚年鉴2011》 图书
唯一号: 112120020220001850
颗粒名称: 文件选编
分类号: D630.1
页数: 17
页码: 309-325
摘要: 本文记述了余姚市文件选编收入了余姚市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实施办法、关于进一步规范临时救助工作的意见、关于城区新一轮老住宅小区整治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关于做好余姚市外来务工人员积分落户工作的通知、关于鼓励促进我市有关出版物经营发展的若干意见 等文件。
关键词: 余姚市 文件选编 工作意见

内容

余姚市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实施办法
  余政办发〔2010〕29号
  为进一步加强医疗救助工作,切实解决困难群众因病致贫问题,根据浙江省民政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城乡医疗救助工作的意见》(浙民低〔2008〕153号)、《宁波市医疗救助办法》(宁波市政府令第139号)和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救助工作的意见》(甬政发〔2009〕61号)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医疗救助,是指政府和社会对困难群众因病而无经济能力进行治疗、或经治疗后自负费用影响其基本生活的人员实施专项救助和支持的行为。
  第二条 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应当遵循困难救济、医疗救助与医疗保险相结合,政府救助与社会扶助相结合,公开、公正、真实的原则。
  第二章 救助范围对象
  第三条 医疗救助的范围对象。凡持有本市常住户籍的下列人员,均可申请医疗救助:
  (一)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农村五保对象和城镇“三无”人员:
  (二)农村“三老”人员;
  (三)城乡低保标准150%以内的低收入家庭成员;
  (四)享受重残低收入补助金的残疾人员;
  (五)患重大疾病当年医疗费支出大于家庭年收入的生活困难家庭成员;
  (六)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确认的见义勇为者;
  (七)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帮扶对象。
  第三章 救助标准
  第四条 困难群众医疗救助的具体标准为:
  (一)农村五保对象:其住院基本医疗费用在扣除报销、补偿、赔偿和其它补助后,按80%给予救助,年医疗救助金额累计不超过60000元,不足部分按《农村五保集中供养条例》规定分级负担。城镇“三无”人员救助,视同农村五保对象救助标准执行。
  (二)城乡低保家庭成员、农村“三老”人员、享受重残低收入补助金的残疾人员、城乡低保标准150%以内的低收入困难家庭成员:患特殊病种疾病救助,其住院基本医疗费用在扣除报销、补偿、赔偿和其他补助后,按70%给予救助,年医疗救助金额累计不超过60000元。
  (三)城乡低保家庭成员、农村“三老”人员、享受重残低收入补助金的残疾人员、城乡低保标准150%以内的低收入困难家庭成员:患非特殊病种疾病救助,其住院基本医疗费用在扣除报销、补偿、赔偿和其他补助后,按60%给予救助,年医疗救助金额累计不超过40000元。
  (四)由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确认的见义勇为者,因见义勇为行为负伤住院和康复治疗,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给予全额救助。
  (五)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低保家庭孕产妇女: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分娩,其住院基本医疗费用在扣除报销、补偿、赔偿和其他补助后,给予一次性最高900元的救助,不足900元的按实救助。
  (六)医疗救助对象中的重度残疾人员:通过康复治疗和评估能够改善其生活自理的,康复治疗个人负担医疗费用按50%的标准给予救助,全年累计救助不超过3000元。
  各类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对象,因本人原因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其当年度住院基本医疗费在扣除各类补助后,按30%的标准给予救助。全年累计救助金额不超过30000元。救助后仍未参加各类医疗保险的,下年度不再提供救助。
  第四章 救助制度
  第五条 完善医疗救助制度。
  (一)建立困难群众门诊医疗救助制度。农村五保对象、城镇“三无”人员、城乡低保家庭成员、农村“三老”人员、享受重残低收入补助金的残疾人员等救助对象,患特殊病种疾病救助,其门诊基本医疗费用在扣除报销和其他补助后,按有效费用的70%比例实行零起点救助。城乡低保标准150%以内的低收入困难家庭成员患特殊病种疾病救助,其门诊基本医疗费用在扣除报销和其他补助后,一次性或全年累计支出3000元以上的,超过部分按40%给予救助。上述困难群众门诊医疗救助金额与住院救助金额累计一并计算,全年累计救助金额不超过封顶线。
  (二)完善二次救助制度。列入二次医疗救助制度的对象为:困难群众(本办法医疗救助范围对象第三条第(五)款规定的对象和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对象除外)因病获得最高封顶线的救助额度后,因个人负担的基本医疗费用仍然较大,影响其基本生活的,由本人提出申请,进行二次救助,实施二次医疗救助的标准为:个人自负基本医疗费用在5000元及以下的,一般不作医疗救助;5000元以上的,超过部分按60%救助。二次医疗救助的金额最高不超过30000元。救助时间为次年的3月底止。
  (三)建立患重大疾病医疗救助制度。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城镇居民和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职工最低工资标准60%的农村居民,因患重大疾病一次性或全年累计住院医疗费用支出超过当地上一年人均纯收入3倍及以上的,其住院基本医疗费用在扣除报销、补偿、赔偿和其他补助后,家庭生活依然困难的,经本人申请,给予重大疾病医疗救助。其救助标准为:个人自负费用在5000元及以内的,不予救助;个人自负费用超过5000元的,超过部分按30%标准给予救助,一次性或全年累计救助额度不超过30000元。该类对象不列入门诊医疗救助范围。因本人原因未参加各类基本医疗保险的,不提供医疗救助。
  (四)推进并完善医中救助制度。确定市人民医院、市第二人民医院、市第三人民医院、市中医院为医疗救助定点医院。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农村五保对象、城镇“三无”人员、农村“三老”人员、享受重残低收入补助金的残疾人员等医疗救助对象在定点医中救助医院住院治疗所产生的基本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核报后,符合救助政策的费用,由定点医院支付,定期与市民政局结算。
  第六条 住院基本医疗费用包括困难群众在住院期间的门诊基本医疗费用。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对象,在宁波市外医院就医或在本市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按各类救助标准和最高救助额度的50%范围内提供救助。
  第七条 本办法所指的特殊病种疾病是指以下疾病:
  (一)精神病;
  (二)重症(慢性)尿毒症;
  (三)恶性肿瘤;
  (四)重大组织和器官移植及后续治疗;
  (五)心脏疾病造成心功能衰竭二级以上,心脏组织缺损;
  (六)失代偿期的肝硬化并伴有并发症;
  (七)白血病、再生障碍性贫血、血友病、红斑狼疮;
  (八)糖尿病;
  (九)脑血管意外、肺结核;
  (十)市人民政府根据社会实际情况确定的其他特殊病种。
  本办法所称的基本医疗保险,是指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医疗费用是指符合城镇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规定的医疗费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有效费用。
  第八条 医疗救助对象当年度所产生的医疗费用结报期限至次年的4月30日止。
  第九条 对国家规定的特种传染病救助费用,按有关规定给予救助。
  第十条 下列情形之一的,其医疗救助的申请不予受理:
  (一)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规定的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标准支付范围外的费用。
  (二)因交通肇事、自杀自残、打架斗殴、吸毒赌博等造成的医疗费用。
  (三)其他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救助条件的医疗费用。
  第十一条 审核确定救助对象实际负担费用时,应剔除下列涉及医疗方面的相关费用:
  (一)医疗单位按规定应减免的费用;
  (二)患者本人或家属所在单位为其报销的医疗费用;
  (三)职工单位或有关部门医疗补助的费用;
  (四)参加各种商业保险赔付的医疗保险;
  (五)参加城镇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按规定报销的医疗费用;
  (六)其他应剔除或不应救助的费用。
  第五章 申请审批程序
  第十二条 申请。医疗救助实行属地管理。申请人在规定时间内向所在村、社区(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填写《余姚市困难群众医疗救助申请表》,并如实提供如下材料:
  (一)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二)申请对象的家庭经济状况及收入证明(收入核定参照低保有关规定);
  (三)城镇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或补助证明;
  (四)相关部门医疗补助或救助证明;
  (五)商业医疗保险赔付证明;
  (六)医疗诊断书、医疗费用收据、医疗费用明细清单、必要的病史材料;
  (七)医疗救助公示单;
  (八)其他应提供的材料。
  第十三条 审核。乡镇(街道)社会事务办接到村、社区(居)委会救助对象的申请材料后,要采取入户调查、访问邻居、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医疗支出、家庭经济情况等有关材料进行核实,并由村(居)委会评议、公示(公示时间一般不少于7日)。对符合条件的,填写初审意见后报市民政局医疗救助办公室审批。
  第十四条 审批。市民政局医疗救助办公室对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的申请(审批)表和核实材料进行复查审核,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在15个工作日内将批准意见通知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对不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把有关材料退还给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通知村、社区(居)及申请者本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五条 救助。经公示审核无异议后,医疗救助金由市民政局医疗救助办公室批准,计财科直接发放。第六章资金筹措和管理
  第十六条 医疗救助资金筹措:
  (一)上级补助资金。
  (二)本级财政资金。按照“整合救助资源,归并救助职能”的要求,整合卫生、劳动保障等部门的社会救助资源,建立统一的政府救助平台,提供便捷高效的救助服务。统筹安排医疗救助资金,实行医疗救助资金的“实报制”,市财政应按照全市常住人口人均15元的标准安排医疗救助专项资金,确保救助资金及时足额拨付,如不足,应及时追补。以后医疗救助资金随着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逐步提高。
  (三)社会捐赠金。
  (四)其他资金。
  第十七条 医疗救助资金管理。实行专款专用,单独核算。医疗救助资金的使用情况,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和检查。每结报年度末,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通过一定形式向社会公布医疗救助者名单、医疗救助原因、医疗救助资金等情况,接受群众监督。
  第七章 其他
  第十八条 加强组织领导。发挥市困难群众帮扶工作领导小组的作用,建立工作机制,完善救助工作制度,明确各部门职能,加大医疗救助工作的领导和监督,不断提高救助工作水平。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明确医疗救助工作人员,建立医疗救助工作的规章制度,依法、有序开展医疗救助工作。
  第十九条 规范救助程序。医疗救助事关困难群众切身利益,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按照医疗救助工作的相关要求,坚持“入户调查”制度,认真查询、正确确认各类对象的身份,认真把好救助对象的申请、审核、公示、审批关,做到不错、不漏、公正、公平。民政部门是城乡贫困群众医疗救助的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医疗救助工作计划,提出医疗救助资金计划并受理分配医疗救助资金;建立医疗救助对象档案,做到一户一档,一次一档,有据可查。
  第二十条 财政部门要按规定安排医疗救助资金,实行专账管理,按规定拨付。
  第二十一条 医疗服务单位要严格执行医疗救助相关规定,遵守医规医德,保证服务质量,控制医疗费用,不得在诊断、治疗、处方等医疗环节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违者应予严肃处理;违法者将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医疗救助对象应如实提供相关证明和材料,对骗取医疗救助金的,民政部门要如数追回,并取消其医疗救助待遇;情节严重的,按法律程序予以追究。
  第二十三条 鼓励和支持红十字会、慈善基金会等各社会团体以各种形式参与医疗救助工作。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办法由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余姚市贫困群众医疗救助实施办法》(余政办发〔2007〕187号)同时废止。
  关于进一步规范临时救助工作的意见
  余政办发〔2010〕28号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各部门: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临时救助工作制度,有效解决城乡困难群众临时性、突发性生活困难,切实保障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问题,维护和促进社会稳定,努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根据宁波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临时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甬政办发〔2007〕240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规范我市临时救助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临时救助对象及范围
  具有本市户籍的居民家庭遇到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申请临时救助:
  (一)因患急重病造成生活较大困难,经其他帮困措施救助后,个人自负基本医疗费用仍较大,影响家庭基本生活的;
  (二)因家庭生活困难,造成子女教育费用难以承担的(不含自费择校生);
  (三)因自然灾害或遇到突发性、不可抗拒的意外事件,导致家庭生活困难的;
  (四)其他特殊情况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
  二.临时救助标准
  临时救助标准根据申请人家庭的实际困难程度和自救能力来确定,每户每年临时救助一般不超过两次,并实行一事一审批。困难群众的临时救助标准具体如下:
  (一)列入民政部门医疗救助范围救助的对象,医疗救助已达到最高限额,其自负医疗费用较大,影响家庭生活的,给予最高不超过5000元的救助;
  (二)因灾害造成的困难群众,在通过专项的灾害救济后,生活仍然困难的,按灾害损失程度、家庭困难程度及家庭自救能力,给予一次性最高不超过5000元的救助;
  (三)因其他原因导致家庭生活困难的,根据其困难程度酌情给予救助。
  三.临时救助申请、审批程序
  临时救助以家庭为单位申请,由户主向户籍所在地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村、社区)提出书面申请,或基本具备临时救助条件,本人无书面申请能力,可由村、社区(居)委协助提出书面申请。在提出申请时,申请人应提供身份证、家庭户口簿、家庭收入证明等有关凭证以及民政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相关证明材料等,经村、居委会初审符合救助条件的,填写《临时生活困难救济申请表》,并将申请人身份证或户口簿复印件,家庭收入证明等上报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或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以下简称乡镇、街道、经济开发区)社务办。
  乡镇、街道、经济开发区社务办收到申请材料后,对申请人近一年的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对家庭生活确有困难但程度较轻的,由乡镇、街道、经济开发区直接给予1000元及以下的救助,救助资金由各地自行解决,救助情况按季报市民政局备案;对家庭生活困难程度较重、救助金额在1000元以上的,经乡镇、街道、经济开发区审核后,报市民政局审批,市民政局将审批结果通知相关乡镇、街道、经济开发区及受助人,救助资金汇入申请人所在地指定银行,受助人可凭通知书和身份证到所在地指定银行领取救助金。
  四.做好临时救助资金筹措和管理
  临时救助资金采取政府财政预算安排和社会各界捐赠、按比例提取福利彩票公益金及其他社会救济资金等方式筹集。市财政2010年新增临时救助专项资金100万元,各乡镇、街道、经济开发区财政每年也要按常住人口人均不低于3元的标准安排临时救助专项资金。以后临时救助资金随着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的提高而逐步增加。同时积极鼓励社会各界参与临时救助工作。市级临时救助资金纳入社会保障资金财政专户,实行专款专用、专帐核算、专项管理。所需救助专项资金按年进行结算。
  各地要严格执行临时困难救助金审批、发放制度,完善手续,规范管理。如发现申请人有弄虚作假行为的,要严肃处理,除收回救助款外,取消申请人家庭在2年内享受临时困难救助资格。同时各地要以村(社区)为单位把救助名单按季在村(社区)务公示栏内张榜公布。
  市民政局应严格规范和控制临时救助资金的使用,市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要加强对临时困难救助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资金的合理使用。
  五.开发建立临时救助信息平台,实现信息资源共享
  要开发建立困难群众临时救助信息平台,整合救助资源,实现各救助部门的信息资源共享机制,避免救助对象的遗漏、重复或多头救助。
  关于城区新一轮老住宅小区整治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余政办发〔2010〕70号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各部门:
  我市城区老住宅小区第一轮封闭式整治改造工作已基本完成。通过整治改造,居民生活环境得到了改善,治安环境明显好转,群众反响良好。但是,我市城区尚有1998年底前建成交付的部分老住宅小区,未得到整治改造,存在着基础设施落后、立面破损、缆线杂乱、车流不畅、环境脏差等状况,群众要求改造的呼声十分强烈,因此开展新一轮老住宅小区整治改造工作十分必要。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新一轮老住宅小区整治工作改造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明确整治改造目标,确定整治改造内容
  (一)整治改造目标。从2010年开始,用4年的时间,分类别组织实施新一轮老住宅小区的整治改造。2010年城区四街道各安排一个小区开展整治改造试点工作。整治改造对象主要为1998年底前建成且未整治改造过的老住宅小区(包括零星居住点),建筑面积约160万平方米左右。通过整治改造,基本形成基础设施齐全、环境整洁优美、车流通畅、秩序井然的人居环境。
  (二)整治改造内容。根据各个小区不同情况,合理确定小区整治改造项目,主要内容包括:
  1.基础设施改造。雨水、污水管道疏通、整修;化粪池清理或重砌;窨井盖整修或更换;路面、侧石整修或翻新拓宽;提升绿化档次,适当增加停车位;增设消防设施、出入口减速带。
  2.房屋立面整修。平屋面防水隔热层整修、主体外墙(原外墙为涂料的多层房屋)和楼道内墙重新粉刷;落水管整修;修缮楼梯防盗门、楼道灯,整理楼道内明敷线缆、封闭部分楼内垃圾井等公共部位的设施修缮改造。
  3.配套设施建设。完善岗亭、小区标识、信报箱、垃圾箱等;整治已有的公告牌、广告牌和宣传窗;修整围墙和大门;因地制宜配置健身设施。
  4.市政设施完善。小区内路灯维修(个别增设);供电、通信、供水、广电、燃气等管线或设施设备整理、整修等。
  具体改造内容根据资金及小区实际情况确定。对因周边环境复杂,确实不适宜封闭的居住点,应在尊重群众意愿的基础上,有针对性地整修地下排水管网、道路、绿化等基础设施及房屋立面改造,由业主自愿选择整治内容。
  二.加强领导,明确职责,协力做好整治改造工作
  市政府成立以分管副市长为组长,市府办分管副主任、市建设局局长为副组长,市发改、建设、财政、规划、工商、审计、城管执法、招投标管理办、公安、供电、广电、电信等部门主要负责人和城区四街道办事处主任为成员的老住宅小区整治改造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建设局,市建设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市发展改革局、市建设局、市规划局、市招投标管理办和四个街道办事处分管领导为副主任,负责老住宅小区整治改造工作的计划、政策制定和协调、监督等工作。各相关部门及街道办事处具体职责分工如下:
  办公室:负责牵头制订新一轮老住宅小区整治改造的总体工作计划,确定整治改造的项目和内容,审定小区整治改造工程的具体实施方案,协调整治改造工程中各部门的关系。
  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老住宅小区整治改造工程的前期立项和具体实施工作,做好工程实施过程中业主的思想工作,组织业主审定工程实施方案,建立物业管理长效工作机制。
  建设部门:负责工程业务指导监督,根据工程进度安排资金审核、拨付给相关街道办事处,并负责协调小区市政设施的整治改造工作。
  发改部门:负责整治改造工程的项目立项及可行性论证。
  财政部门:负责整治改造项目资金预算安排,并按进度(经主管部门审核后)及时划拨到街道办事处。
  规划部门:负责小区整治改造规划方案的审批工作。
  城管执法部门:负责拆除小区内及周边违章搭建工作。
  公安部门:对实施过程中的违法阻挠行为依法进行查处。车辆管理部门负责拟定小区机动车辆管理办法,消防部门负责指导小区的消防工作。
  工商部门:对小区内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申请各种经营活动的,进行严格把关,阻止非法经营。
  供电部门:负责供电线路入地铺设工作。
  电信部门:负责电信线路入地铺设工作。
  广电部门:负责广电线路入地铺设工作。
  三.狠抓关键环节,确保工作实效
  老住宅小区整治改造工作是一项涉及百姓的民生工作,也是提升城市档次的有效举措。此项工作涉及面广,利益关联度高,施工组织难度大,投资额度高,必须认真把握各关键环节,真正把实事办好、好事办实。
  (一)方案确定环节
  一要问情于民,确认干不干。在具体的老住宅小区整治改造项目确定前,街道、社区要对整治改造区域内居民的整治改造意愿进行问卷调查,整治改造区域内大多数(2/3以上)的住户有整治改造愿望的,方可列入整治改造工程安排,制订设计方案。
  二要问需于民,确认干什么。街道办事处要在总体计划框架内,征求居民对整治改造内容的意见,对例如增加行车停车空间减少绿化面积、垃圾集中投放点设置、小区出入口设置等涉及到有车与无车市民之间矛盾或部分业主自身利益的相关整治改造内容,要做好解释说服工作,取得绝大部分业主的理解。
  三要问计于民,确认怎么干。老住宅小区整治项目设计方案会审时应由街道办事处组织邀请社区代表和居民代表参加,方案审定后需公示。
  (二)工程实施环节
  老住宅小区整治工程大多属于维修项目,实际工程量事先存在不确定性,加上施工点散面广,给业主生活会带来许多不便,也给工程的组织管理带来一定难度。街道办事处和各相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规范程序,简化手续,通过强化工程招投标、强化施工监理、强化文明施工、强化质量管理、强化资金监管等环节,严格把好质量关、进度关、资金关、群众工作关,完善老住宅小区整治改造工程的管理工作,提高整治改造品质,既好又快地完成整治改造工作,使群众满意。
  (三)资金保障环节
  1.经费来源。设立整治改造专项资金,由市、街道两级财政按比例分担,其中街道承担10%;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广电等专业部门涉及预埋管线土建施工方面的费用在整治改造经费中列支,其余的线路安装配套建设经费原则上由各专业部门承担;改造中涉及各部门的行政事业性规费应尽量减免。
  2.整改经费标准。已封闭老小区的整治改造经费标准为75元/平方米;零星居住点的整治改造经费标准根据实际情况确定。预计总改造经费为1.2亿元左右。
  3.资金安排。2010年起,市财政每年安排3000万元资金,街道按比例逐年安排配套资金。
  (四)宣传发动环节
  宣传部门要做好舆论正面引导,大力宣传整治改造的作用、意义及物业管理的有关政策法规,大力营造全社会共同关心、支持、参与老住宅小区整治改造的良好氛围。要积极引导业主自觉遵守物业管理的有关法规,共同维护小区内业主的整体利益,树立业主在小区公共事务管理中的主人翁意识,发挥业主的作用,以群众教育群众。
  (五)后续管理环节
  整治改造工程应坚持业主参与的原则,完成整治改造工程后,街道办事处要因地制宜,根据居民意愿引入物业服务企业实施专业化物业管理或由社区居委会组织实施社区化准物业管理,建立小区长效管理机制。在工作中,一是要尊重居民意愿,确定管理模式;二是要征求居民意见,明确管理内容;三是要接受群众监督,公示管理账目。
  关于做好余姚市外来务工人员积分落户工作的通知
  余政办发〔2010〕65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各部门:
  为进一步激发外来务工人员积极参与我市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建设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形成激励外来务工人员积极向上的正确导向,根据《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和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外来务工人员积分落户暂行办法的通知》(甬政办发〔2010〕25号)精神,在去年泗门镇试点工作基础上,经市政府同意,决定在阳明街道、凤山街道、兰江街道、梨洲街道、低塘街道、朗霞街道和中心镇(目前为泗门镇、马渚镇、梁弄镇)开展外来务工人员积分落户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富裕和谐新余姚建设,坚持以人为本的理念,鼓励和吸引优秀外来务工人员,特别是有技能的优秀外来务工人员落户,同时带动广大外来务工人员积极提升自身素质,从而优化我市外来务工人员结构。
  二.指导原则
  外来务工人员户口迁入管理,应当遵循激励引导、属地管理,自愿申请、积分落户,总量调控、循序渐进,以及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三.适用对象
  本通知适用于已在本市街道和中心镇行政区域内创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申请登记为用人单位所在地常住户口(非农业户口)的管理活动。
  本通知所称外来务工人员是指在本市街道和中心镇行政区域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非本市户籍的境内人员(本市常住农业户口务工人员参照执行)。
  四.落户条件
  (一)基本条件。申请积分落户的外来务工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并按照规定办理居住登记。持有临时居住证(暂住证)或居住证,并在证件有效期内的外来务工人员,同时符合下列基本条件的(以相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为准,基本条件审核责任分解表见附件1),可以申请积分落户。
  1.持证年限:在本市街道持有临时居住证(暂住证)或居住证连续5年及以上。中心镇3年及以上;
  2.工作年限:在本市街道现用人单位连续工作5年及以上,且依法签订劳动合同。中心镇现用人单位连续工作3年及以上,且依法签订劳动合同;
  3.社会保险:在本市街道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5年及以上。中心镇3年及以上;
  4.居住条件:在本市街道和中心镇拥有自有产权住房,或投亲靠友,或有用人单位统一租住房;
  5.年龄身体:身体健康且年龄在45周岁以下;
  6.信用记录:无违反国家及本市计划生育政策规定行为;无治安管理处罚以上违法犯罪记录及其他方面的不良行为记录;在本市投资或经商者依法纳税。
  (二)积分申办条件。符合基本条件的外来务工人员,按照综合素质和实际贡献情况建立积分评估制度,总分值为150分(审核部门及评价标准见附件2)。
  1.技术创新指标:在宁波大市范围内取得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科技进步奖、参与科技计划项目研发、职工技术创新成果奖的;
  2.职业资格指标:在宁波大市范围内取得高级工或被聘为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以上的;
  3.担任职务指标:在现用人单位担任班组长以上职务的;
  4.素质提升指标:取得高中及以上学历的;
  5.荣誉称号指标:在宁波大市范围内取得县市级以上优秀党员、劳动模范、首席工人、优秀外来务工人员、技术能手(杰出职工)等荣誉称号的;
  6.社会公益指标:在本市注册成为志愿者并被评为星级志愿者的;
  7.企业认可指标:在现用人单位被评定为年度优秀的。
  (三)落户分值。外来务工人员积分落户实行梯度政策。街道累计积分不低于90分的可申请落户;中心镇累计积分不低于80分的可申请落户。
  (四)配偶子女随迁。符合本市现行落户政策的外来务工人员,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可以同时随外来务工人员办理落户手续。
  五.办理程序
  (一)受理时间。外来务工人员积分落户一年集中办理一次,符合条件的外来务工人员落户申请受理时间为每年5月份。
  (二)申请提出。外来务工人员符合规定条件,需申办本市常住户口的,可以到用人单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老城区为城区户口申报中心,原梁辉、肖东、老方桥到公安派出所,下同)领取或通过中国余姚政府网(www.yy.gov.cn)下载《余姚市外来务工人员办理本市常住户口申请表》(样表见附件4),备齐相关资料,由用人单位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进行核实并按积分条件进行评分。同时用人单位对申请人在本单位担任的职务指标和企业认可指标出具相应证明材料,并到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主管部门审核盖章。
  (三)受理。申请人或委托用人单位持《余姚市外来务工人员办理本市常住户口申请表》和相关证明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向用人单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出落户申请。公安派出所对申请材料不全或未达到规定分值的,应当场告之。对申请材料齐全并基本符合落户条件的,出具受理回执(回执出具时间统一为5月31日)。并在3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向市行政服务中心公安窗口申报,同时将名单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备案。
  (四)审核。市行政服务中心公安窗口自接到积分落户申请材料之日起4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核,对不符合条件的,应书面告知用人单位和本人。对初核通过的申请材料报市行政审批管理办公室,由市行政审批管理办公室分流到相关职能部门进行核查认定,相关职能部门应在10个工作日内在核查认定表中出具书面核查认定意见(样表见附件5)报市行政审批管理办公室,由市行政审批管理办公室移交市行政服务中心公安窗口。市行政服务中心公安窗口根据部门认定材料进行汇总,对符合条件的在3个工作日内告知公安派出所进行公示。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用人单位和本人。
  (五)公示。公安派出所对符合积分落户申请条件的,将核查意见及积分情况同时向用人单位和居住地公示,公示期限为7天。公示无异议的,在公示期满后由市行政服务中心公安窗口在申请表中签注公示结果和办理意见,交市公安局审批。公示有异议的,市行政服务中心公安窗口根据具体情况,通过市行政审批管理办公室移送相应职能部门对异议情况进行查证核实。相关职能部门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查证意见并反馈到市行政审批管理办公室,由市行政审批管理办公室移交市行政服务中心公安窗口。市行政服务中心公安窗口在收到书面查证意见的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再次进行核查。核查后符合条件的,在申请表中签注办理意见,交市公安局审批。对于核查后仍不符合条件的,取消其申请资格,并书面告知用人单位和本人。
  (六)准迁落户。市公安局在公告期满后的3个工作日内作出户口准予迁入决定,并开具《户口准予迁入证明》,同时告知公安派出所通知用人单位和申请人按规定办理迁移落户手续(工作流程图详见附件3)。
  六.相关申请材料
  符合积分落户基本条件和申办条件规定的外来务工人员申办本市常住户口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余姚市外来务工人员办理本市常住户口申请表》,并贴1寸免冠正面照一张;
  (二)有效身份证明;
  (三)参加余姚市规定的社会保险证明;
  (四)相关聘用(劳动)合同证明;
  (五)临时居住证(暂住证)或居住证;
  (六)身体健康证明;
  (七)现居住地、户籍所在地有无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证明;
  (八)户籍所在地有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
  (九)在本市投资或经商者需提交依法经营的证明材料;
  (十)本人或同意接受落户的单位统一租住房集体合同与个人承担合同、亲属房屋所有权证;
  (十一)积分项目应当提交相应证明材料;
  (十二)相关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必要的证明材料。
  七.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各街道办事处、中心镇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外来务工人员积分落户工作的重要意义。深刻理解实施外来务工人员积分落户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内在要求,是优化我市劳动力和人口结构、扎实推进产业和劳动力“双转移”的现实需要,是坚持以人为本、共建共享的客观需求。
  (二)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市外来务工办、市行政审批管理办公室、市发展改革局负责综合协调工作,并对政策实施进行监督。公安部门负责积分落户的受理、审核及办理相关人员的落户手续。组织、建设、人事、科技信息、教育、税务、劳动保障、人口计生、卫生、工会、共青团等部门及相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做好相关工作。
  (三)加强领导,周密部署。各相关单位要高度重视外来务工人员积分落户工作,要由主要领导负总责,落实分管领导具体抓此项工作。各单位要密切配合,形成合力,确保外来务工人员积分落户工作顺利开展。
  关于鼓励促进我市有关出版物经营发展的若干意见
  余政办发〔2010〕105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各部门:
  为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投入出版物经营,提高我市出版物市场的组织化程度,推动我市高档书吧等场所的发展,增强我市出版物经营相关产业的竞争力,经市政府同意,现就鼓励促进我市有关出版物经营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鼓励扶持社会资本参与,大力实施“姚江书吧”建设工程
  “姚江书吧”,是指由社会资本投资经营,由市文化管理部门牵头,通过冠名认证方式建成的集图书销售、阅读、休闲、娱乐于一体的书吧。实施“姚江书吧”建设工程,有利于满足群众日益增长的阅读需求、扩大文化高端消费,有利于向市民提供便捷高效的售书服务、培育积极健康的娱乐休闲方式,对于振兴文化产业、挖掘新型经济业态、提升城市文化氛围和市民文化素养具有重要意义。
  (一)建设标准
  规范性。被列入“姚江书吧”系列工程的书吧必须取得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核发的《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同时按相关规定领取卫生行政部门核发的《卫生许可证》,并经工商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做到依法规范经营。各书吧统一标识“姚江书吧N#”字样,统一采用信息化管理模式,规范业务流程和服务标准。同时鼓励国有文化经营单位采用加盟连锁、直接经营等模式,利用现有资源参与“姚江书吧”建设工程。书吧的经营面积、藏书量和卡座数量应合理配置。经营面积一般应为80平方米以上,书籍种类1500种以上,卡座12座以上。
  特色性。“姚江书吧”是具有浓郁余姚地方特色的民生实事工程,书吧在选择书籍品种方面既要满足余姚市民的阅读需求,又要体现高雅性和时尚性;在店面装修方面要体现余姚特色,彰显“文献名邦”的形象。同时,被列入“姚江书吧”系列工程的书吧要体现自身特色,在书籍品种选择和经营定位上有所侧重,并规范经营行为和进货渠道,杜绝非法出版物。
  (二)补助办法
  市财政对被列入“姚江书吧”系列工程的书吧给予适当的补助。具体为:1、一次性开业补助。对新开办的每家书吧一次性补助1万元,用于店面的统一标识和信息化建设。2、政策性补助。3年内,对不同档次的书吧给予不同程度的补助:对于经营面积为80—120平方米,书籍种类1500种以上,卡座12座以上的书吧,每年补助2万元;对于经营面积为120—180平方米,书籍种类2000种以上,卡座16座以上的书吧,每年补助3万元;对于经营面积为180平方米以上,书籍种类2500种以上,卡座24座以上的书吧,每年补助4万元;经营面积、书籍种类和卡座等3项条件不符合同类标准的,按照相对应低标准给与补助。3、税收补助。5年内,前两年对每年营业收入形成的地方财政贡献予以全额补助,后3年减半补助。
  二.促进现有资源整合利用,努力推动茶香书香联姻工程
  茶香书香联姻,是指由市新华书店依托自身丰富的图书资源,通过委托经营的方式与茶馆、咖啡馆等高档休闲场所(以下简称茶馆)合作,在茶馆设立“图书销售角”,委托茶馆经营的一种新型图书销售模式。推动茶香书香联姻工程,有利于充分整合利用资源,有利于提升城市休闲娱乐业的品级和档次。
  (一)实施办法
  由市文化行政部门会同市贸易局选取若干家在余姚城区具有一定影响力的茶馆,与市新华书店合作,根据茶馆对书籍种类的要求,由新华书店向每家茶馆配送200册以上图书,由茶馆向顾客提供阅读和销售服务。具体由市新华书店与茶馆签订服务协议,规范经营手续,明确相关责任和利益分配。
  (二)补助办法
  对于实施茶香书香联姻工程的茶馆,所需购书设施设备根据经营需求由茶馆自行购置,市财政给予每家一次性0.5万元的补助。
  三.延伸新华书店经营触角,深入开展农村图书发行连锁工程
  农村图书发行连锁,是指由市新华书店依托自身完善的经营体系,通过加盟连锁方式与乡镇(街道)图书经营者合作建立的新型农村发行网点。开展农村图书发行连锁工程建设,有利于繁荣农村出版物市场、丰富农民文化生活、提高农民综合素质,对于构建农村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统筹城乡文化协调发展、加快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一)建设要求
  统一连锁平台。农村图书发行连锁应充分利用新华书店的品牌、资源、技术和管理优势,统一店招店标,统一信息网络系统,统一销售、采购、配送、退货和结算等业务流程规范和服务标准,使连锁网点融入新华书店信息一体化、库存一体化、市场一体化之中。
  规范加盟条件。加盟农村图书发行连锁必须取得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核发的《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并经工商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经营者应与新华书店签订加盟合同。
  明确建设标准。农村图书发行连锁网点应有健全的经营服务规章制度和规范的业务流程。图书发行经营面积应在60平方米以上,图书陈列品种2000种以上。
  (二)补助办法
  市财政对农村图书发行连锁网点给予适当的补助。具体为:1、根据网点面积分档次给予一次性开业补助,用于店面装修和信息化建设等。面积在60—100平方米以下,出版物陈列品种2000种以上的,一次性补助0.4万元;面积在100—150平方米以下,出版物陈列品种2500种以上的,一次性补助0.6万元;面积在150平方米以上,出版物陈列品种3000种以上的,一次性补助0.8万元。两项条件不符合同类标准的,按相对应低标准予以补助。2、3年内,每年按一次性补助标准减半进行补助,用于补贴经营成本。3、对于管理规范、业绩突出的网点,每年评选经营优秀单位,给予一定的奖励。4、5年内,前两年对每年营业收入形成的地方财政贡献予以全额补助,后3年减半补助。
  以上相关工程项目由市文广新闻出版局牵头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发展规划,审核相关建设标准,进行日常考评管理,并会同市财政局制定具体的经费补助办法和税收优惠政策操作办法,市工商、建设、贸易、城管、卫生等行政部门和有关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按照各自职责积极支持,密切配合,共同推动我市出版物经营相关产业发展。
  关于实施高效农业“315”示范工程的意见
  余政办发〔2010〕139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各部门:
  为全面贯彻中央、省、宁波市农业农村工作会议精神,有效促进农民收入快速增长,市政府决定从今年起,用3年时间,在全市范围内大力发展高效农业,积极组织实施每年10个亩均效益5000元以上的“315”示范工程(以下简称“315”示范工程),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节本增效、农民增收为目标,以市场为导向,通过科技创新、模式创新等途径,建设培育一批好启动、易普及、见效快的增收样板,使农民看有典型、学有经验、做有方向,从而显著提高亩均效益和单位产出水平,促进由高产农业向高产高效农业迈进,进一步增加农民收入。
  二.任务目标
  实施“315”示范工程总的目标是今年起好步,明年扩成果,后年上台阶,经过3年努力,建成30个以上的农业高效示范样板,辐射带动1万户农户生产经营高效农业,实现主要从事农业的农民人均纯收入,年增长一成以上。建成的高效农业示范工程的总体要求:一是土地流转期限较长,土地承租剩余期限或当年新流转时间在5年以上;二是科技含量高,有适合当地的种植、养殖模式和技术规程,科技对项目的贡献率在80%以上;三是良种良苗覆盖面较广,覆盖率一般要达100%;四是土地产出效益较高,亩产值在1万元以上,亩效益超5000元;五是带动能力较强,每个示范工程原则上要带动10户以上农户生产经营高效农业。
  三.申报条件和程序
  示范工程实施主体为种养大户(场)、农业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具体条件为:露地种养面积50亩以上(含50亩,下同),单体钢棚20亩以上,连栋钢棚2000平方米以上,种养生态模式50亩以上,家禽养殖2万羽以上。立项程序为:根据上述条件,由乡镇(街道)农办在每年3月底前(今年在8月15日前),向市农林局上报《余姚市高效农业“315”示范工程申报标准文本》(见附件1),并建立高效农业项目储备库。市农林局组织有关专家对储备库项目进行评审,按照不重复和区域适当平衡的原则,每年分类别择优筛选后,由市农林局会同市财政局确定10个项目,并发文公布。“315”示范工程原则上要求当年立项当年建成。
  四.政策措施
  实行以奖代补政策,市财政在3年内(2010—2012年),每年安排300万元资金,专项扶持“315”示范工程建设。扶持资金主要用于四个环节:一是农业生产设施建设(不含农业机械投入)。二是新品种新技术引进应用。三是应用熟化有机肥料(绿色饲料)。四是农产品形象包装、宣传营销等。
  工程完工后,由乡镇(街道)农办向市农林局上报《余姚市高效农业“315”示范工程验收申请表》(见附件2)。专家验收小组按照高效农业“315”示范工程申报标准文本中提出的建设标准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市级财政按照上述四个环节实际财务投入数50%以内的额度进行奖励,其中新品种、新技术引进应用按80%以内的额度进行奖励,市财政最高补助额不超过60万元,鼓励乡镇(街道)也给予相应配套奖励,并实行财务专账管理。同时,要积极向上级部门争取项目资金,市级相关政策也要向“315”示范工程实行重点倾斜。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高效农业是我市农业发展的“短腿”。通过实施“315”示范工程,节本增效、增产增效,实现经济、社会和生态三大效益的有机统一,为推动农业转型升级、促进农民快速增收创建平台。为此,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加大投入,精心组织,周密实施。
  (二)把握原则。在“315”示范工程建设过程中,要注重点面结合、以点带面,带动农业增产、农民增收;注重自愿与引导相结合,积极引导各地农业生产经营主体申报建设项目;注重升级与引进相结合,通过技术引进应用,促进农业结构优化升级。
  (三)强化保障。为顺利推进“315”示范工程建设,农技部门要充分发挥技术优势,按照“科技人员直接到户、良种良法直接到田、技术要领直接到人”的要求,搞好科研与生产的对接,确定示范工程责任农技员进行实地帮助指导。要加强新品种、新技术和新模式的示范,注重良种良法农艺农机的组合配套,注重农业资源的循环利用。
  (四)树立示范。示范工程要选择在交通方便,农田(鱼塘、牧场、林地)基础设施好、环境质量适宜农产品无公害生产的区域,把大户(场)、专业合作社、龙头企业的直管生产基地等作为示范载体,把生产基础好、科技接受能力强的专业农民作为示范工程的经营主体。每个示范工程要树立统一模式的醒目标志牌。
  (五)总结完善。各乡镇(街道)农办要落实专人具体负责,帮助农户做好全年生产布局和重要生产环节管理,建立健全生产台帐,跟踪指导生产全过程。要认真总结工程实施过程中的成功经验和存在问题,完善技术路线,制订简明扼要的技术操作模式图。要结合示范工程建设,积极开展实用技术培训,加大宣传力度,扩大示范效应,努力推动高效农业“315”示范工程取得实实在在效果。
  余姚市低保边缘户社会救助实施办法(试行)
  余政办发〔2010〕134号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社会救助体系,建立多元化、层次化社会救助制度,解决低保边缘户的相对生活困难问题,切实保障我市低保边缘户的基本生活权益,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救助对象
  救助对象是指具有我市常住户籍且家庭月人均收入在低保标准150%以内的低保边缘户。
  二.救助内容和标准
  低保边缘户除不享受低保户按月发放的低保金外,包括:九年制义务教育段、高中段、全日制高校学生的就学救助;农村危旧房改造,城镇居民廉租房补贴;春节一次性慰问金;年货发放;物价补贴;有线电视初装费和视听费减免;参加城镇职工(居民)养老保险(保障)、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自付部分减免、火化费用部分减免等救助内容。救助标准参照低保户执行。低保边缘户的救助资金除就学救助资金由市民政局承担、春节一次性慰问金由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承担外,其他的救助资金由各部门、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按低保户救助资金的渠道支付。
  三.实施步骤
  (一)低保边缘户每半年审批一次。每年的5月、11月,乡镇(街道)开始受理申请。经入户调查核定、村(居)民代表评议、张榜公示、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初审,对符合条件的报送市民政局审批,再次张榜公示无异议的确定为低保边缘户,并于当年的7月1日或次年1月1日起享受低保边缘户待遇,发放《低保边缘户救助卡》。
  (二)负责低保边缘户专项救助的相关主管部门对经市民政局确定的低保边缘户,要落实承担的专项救助政策,并负责统计相关救助项目的内容、时间、人数、额度等。
  四.本实施办法由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五.本实施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余姚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办法
  余政办发〔2010〕237号
  一.总则
  (一)为进一步深化落实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精神,提高农民医疗保障水平,根据《关于进一步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实施意见》(余政发〔2010〕117号),结合我市区域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由政府组织、引导、支持,农民自愿参加,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农村居民医疗保障制度。其水平要与现阶段我市农村生产力发展水平及农民的承受力相适应。
  (三)资金按照多方筹资、以收定支、专款专用、保障适度、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筹集和使用。严格执行有关基金结余规定,统筹基金当年结余率原则上控制在10%以内,累计结余不超过当年统筹基金的25%。
  (四)参加新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参合)对象:除已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和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人员外,其余户籍在本市的所有农村居民均可以户为单位参加。
  二.组织机构和职责
  全市合作医疗工作由余姚市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并成立由市政府领导参加,市府办、市委宣传部、市发改局、市卫生局、市财政局、市农办、市残联、市劳动保障局、市民政局、市农林局、市扶贫办、市审计局等部门和农村居民代表组成的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监督委员会(下称市医管委)。医管委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下称市医管办)设在市卫生局,与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中心(下称市医管中心)合署办公,负责合作医疗制度实施的组织、协调、管理、指导和监督工作,各有关部门应按各自职责配合市医管中心做好工作。各乡镇(街道)要成立相应组织,明确分管领导,确定专人负责,扎实做好工作。
  (一)市医管委主要职责
  1.编制和修订我市合作医疗工作的发展规划和总体方案,制订合作医疗制度及实施办法;
  2.负责全市合作医疗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3.确定年度收费标准、补助标准及收缴管理办法;
  4.讨论决定有关重大事项。
  (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主要职责
  1.做好实施合作医疗制度的宣传和组织发动工作;
  2.确保辖区合作医疗参加率达到95%以上;
  3.确保本乡镇、街道财政资助及时足额到位;
  4.负责本乡镇、街道参加合作医疗人员的经费收缴及登记工作。
  5.协助做好参合人员身份确认工作。
  (三)市医管办(市医管中心)主要职责
  1.制订合作医疗的具体实施细则和业务操作流程;
  2.做好合作医疗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等工作;
  3.负责确定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配合有关部门对定点医疗机构服务质量、费用控制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4.指导乡镇(街道)合作医疗的业务工作,负责乡镇(街道)合作医疗资金拨付、管理、结报等工作;
  5.负责参合人员医疗费的结报、审核(实时审核)和审批工作;
  6.负责合作医疗政策宣传、资金征缴、软件维护、合作医疗卡补发等日常业务管理工作;
  7.负责合作医疗资金预决算草案的编制工作以及合作医疗资金的财务会计和内部审计工作;做好统计、财务报表等的上报工作,对合作医疗资金的运行情况进行分析、通报,及时向上级有关部门提供资金预警报告,并保证收支基本平衡。
  8.承办市卫生局交办的其他工作。
  (四)乡镇(街道)医管办职责(与劳动和社会保障综合服务中心合署办公)
  1.负责辖区内参合人员的资格认定并办理参合手续;
  2.具体办理辖区内乡镇(街道)和个人统筹资金的收集上缴工作;
  3.负责辖区内参合人员医疗费的初审工作,并定期向市医管办结报;
  4.负责市医管中心下拨的合作医疗资金的管理、使用、审计和统计、上报工作。
  (五)定点医疗机构职责:
  1.对就诊病人进行身份确认;
  2.严格执行诊疗项目和用药的有关规定;
  3.提供医药费用清单等;
  4.为合作医疗业务管理机构提供必要的信息;
  5.为参合人员进行二年一次健康体检。
  三.资金筹集
  (一)资金筹集标准
  人均筹资标准达到上年农民人均纯收入的2.5%以上,并逐年递增,与农村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
  (二)资金筹集办法
  1.各级财政配套补助资金(含体检资金)应及时足额到位,每年的12月31日为资金入库截止日,资金纳入财政专户管理和核算。
  2.参合人员个人缴纳费用由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收缴。
  3.对农村五保、低保、重点优抚对象、二级以上持证残疾人、“三老”人员、低保边缘户等困难群众参合的个人缴费部分由市、乡镇(街道)两级财政各按50%给予全额补助。
  4.按照宁波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有关规定,四明山镇、大岚镇、鹿亭乡、梁弄镇和梨洲街道的茭湖片等山区农民个人缴费按一定比率由宁波市财政补助。
  5.农民以户为单位参加,以村为单位筹资,参合率稳定在95%以上。
  6.合作医疗资金以年度为缴费单位,每年的9~12月为缴费期,12月15日为合作医疗缴费截止日,所有参合人员均应在缴费截止日前整户缴纳,凡不在缴费截止日之前缴纳费用的,不享受次年度农村合作医疗补偿。
  四.参合人员待遇
  (一)参合人员缴纳费用后于次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可享受合作医疗的补偿,补偿包括住院、特殊病种门诊、小病受惠和免费健康体检。
  (二)补偿标准。
  1.住院补偿
  补偿范围:住院期间的医疗费、药费、化验费、检查费、手术费、住院费等(具体标准参照市城镇职工住院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
  (1)市内一级医院及以下起付线300元,起付线以上部分按70%补偿。
  (2)市内二级医院起付线600元,起付线以上部分按65%补偿。
  (3)市内三级医院起付线900元,起付线以上部分按60%补偿。
  (4)余姚市外定点医院起付线1500元,起付线以上部分按30%补偿。
  (5)非新农合定点,但属当地主要医保定点医院住院者,起付线1500元,起付线以上部分按15%补偿。
  (6)提高农村儿童(0~14周岁)白血病和先天性心脏病医疗保障水平。其在定点医院住院按限定费用的70%补偿,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7)按余慈统筹要求,实行定点医疗机构互认,在慈溪市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按本市内相应级别医疗机构标准补偿。
  (8)生育补偿:对符合计划生育、妇女保健政策规定的孕产妇住院分娩,凭准生证和婚检证仍实行定额补助,分别为平产补偿800元,剖宫产补偿1200元。
  一年内多次住院者(含特殊病种门诊),起付线计算按其住院最高的一次计算。最高补偿限额为120000元/人·年(含特殊病种门诊补偿)。
  2.特殊病种门诊补偿
  补偿范围限于对应疾病的门诊有效药费、透析、放化疗治疗费,检查费、化验费等不列入补偿范围。
  (1)特殊病种门诊起付线500元、补偿比例40%。封顶线按病种设置,分别为精神病、再生障碍性贫血、系统性红斑狼疮、肺结核、脑血管意外、糖尿病为5000元/人·年,恶性肿瘤、慢性尿毒症、器官移植后的后续治疗为40000元/人·年。
  (2)申请程序:申请特殊病种确认的,需在本市市级医院以上办理申请表,随带化验单、病理切面等报告单、出院小结等证明患该疾病的材料,凭合作医疗卡到市医管办办理确认手续。 3.小病受惠
  在市内基层定点医疗机构(除市人民医院、市中医院、市第二人民医院)门诊时,参合人员凭身份证和合作医疗卡,其政策范围内医药费用可当场按35%的比例补偿,其中中药饮片、传统中医诊疗项目补偿比例高于西药、西医诊疗项目20%,即42%。最高限额1000元/人·年。
  4.健康检查
  参合人员可享受二年一次的免费健康体检,乡镇(街道)医管办组织、当地卫生院(四院)负责体检,采用上卫生院(医院)或下村等方式,项目包括一般内外科物理检查、心电图、B超(肝、胆、肾)、表面抗原、GPT、血糖等(体检项目根据上级文件规定适时调整),并建立体检档案(逐步采用电子文档),与社区卫生服务相结合,实行慢性病动态管理。
  (三)参合人员所补偿的医药费用,其用药范围、诊疗项目、服务设施等必须符合合作医疗有关规定,以下费用不予支付:
  1.自购药品;
  2.镶牙、口腔正畸、验光配镜、助听器、人工器官、美容治疗、整容和矫形手术、气功、按摩、家庭病床、特别护理、健康体检、非医疗性个人服务等项目的费用以及陪客费、中药煎药费、交通费、出诊费、住院包房等杂费;
  3.流产、堕胎、引产及其他计划生育所需的一切费用;
  4.因第三者造成参合人员的伤害所支付的住院医疗费用,依法应由第三者承担的部分;
  5.工伤等意外造成的伤害所支付的住院医疗费用;
  6.康复性医疗费用;
  7.有挂名不住院或冒名顶替住院等欺诈行为的;
  8.因自杀、斗殴、服毒、犯罪等故意行为及其家属的故意行为造成伤害所支付的医药费用;
  9.未经批准进行高、精、尖医疗仪器检查和作特殊治疗的;
  10.市医管会确定或城镇职工住院医疗保险制度规定不予报销的各项费用。
  (四)就医规定
  1.参合人员就医时必须遵守关于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规定和市外就医转院的规定。参合人员需住院治疗的,在市内可自由选择定点医院诊治;需转市外定点医院的,由市内乡镇卫生院(含以上)出具转院证明,否则其医药费不予补偿。
  2.因临时出差发生急诊、抢救等不能在定点医疗机构诊治时,可在就近医疗机构住院治疗。报销时凭单位(村)证明、医院急诊病历等,按余姚市外定点医院住院标准进行补偿。
  3.异地就医:参合人员在外地居住一年以上或驻外地工作半年以上,在住地附近住院,报销时凭暂住证或房产证和住地社区居住证明及当地村委会证明可按异地就医标准补偿,即住院参照本市同级医疗机构标准补偿,起付线1500元。
  4.就近就医:针对我市四明山、大岚、鹿亭、大隐、三七市、河姆渡、牟山、黄家埠等乡镇农村居民的就近就医习惯,需到接壤县市的医疗机构治疗的,允许到对应的市外定点医院就诊(详见附件1),无须开具转院证明,住院参照本市同级医院机构标准补偿,起付线1500元。
  (五)结报时限
  参合人员的医药费用必须在规定时限内结报,参合年度内发生的费用结报时间最迟不得超过次年的6月30日,逾期不予补偿。
  (六)结报方式
  1.市内定点医院实行刷卡实时结算;
  2.市外医院或市内医院不需要实时结算的病人,采用手工结报。如参加商业保险、有第三者责任引起的车祸、外伤等病人,手工结报时需随带身份证、合作医疗卡、发票、出院小结、费用汇总清单等。
  五.其他事项
  (一)参合人员所持的医药费票据必须符合票据管理有关规定,不符规定以及弄虚作假的,其医药费用一律不予补偿,已经补偿的一律追回,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二)本办法由市医管办(市医管中心)负责解释。
  (三)本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试行,此前制定的与本办法不同的,均以本办法为准。附件1
  余姚市农村合作医疗部分乡镇(街道)就近就医对应名单
  四明山:宁波市各定点医院(余姚市农村合作医疗市外定点医疗机构)、奉化市第二人民医院
  大岚:宁波市各定点医院(余姚市农村合作医疗市外定点医疗机构)
  大隐:宁波市各定点医院(余姚市农村合作医疗市外定点医疗机构)、保黎医院
  鹿亭:宁波市各定点医院(余姚市农村合作医疗市外定点医疗机构)、鄞州区鄞江中心卫生院
  三七市:保黎医院
  河姆渡:保黎医院
  牟山:上虞市人民医院
  黄家埠:上虞市人民医院

知识出处

余姚年鉴2011

《余姚年鉴2011》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

本书介绍了浙江省余姚市2011年度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发展各方面的情况,突出了浙江省余姚市2011年在各方面取得的成绩,为促进浙江省余姚市发展建设积累了重要的基本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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