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节 教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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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横河镇志(下册)》 图书
唯一号: 112120020220001652
颗粒名称: 第六节 教师
分类号: G451
页数: 3
页码: 1025-1027
摘要: 本文记述了横河镇教师的教育发展情况。
关键词: 横河镇 教育 教师

内容

师资
  清光绪以前的私塾,对教师资格无明确要求,条件好的私塾,聘请秀才、生员任教师,一般的由塾方自任,或延聘一些文人为教师。光绪二十九年(1903)提倡办新学,对教师资格虽有明文规定,要求小学堂教员以初级师范毕业者为准。但在境内还没有持此资格者为师。
  民国7年(1918),教育部规定小学教员资格,必须由师范学校或教育总长指定的学校毕业,或经小学教员试验检定委员会验定合格,并持有许可证者始得任职。境内各小学符合条件者甚少。小学教员有正教员、专科教员及助教之分。民国19年(1930),对教员实行资格审核登记及聘用制,规定教员由校长聘任,报县教育科备案;校长由区乡政府推荐,报县政府审批;私立学校校长由校董事会推荐,报县政府审批。民国29年(1940),凡乡中心国民学校校长由乡长兼任,保国民学校校长由保长兼任。民国34年(1945年)下半年,抗日战争胜利,对在沦陷区任教的教员,重新进行甄别登记,限制使用。任教仍实行聘用制。
  1949年5月,余姚解放。县人民政府对教师采取“维持现状,稳步改造”的方针。通过对学校的接管,教师的鉴定、学习与培训,多数教师转为公立教师。被留任的教师,实行统一调配任用。1953年后,因部分学校师资不足,开始向社会聘用民办教师(简称“民师”),这是“民师”之称的由来。“文化大革命”期间,贫下中农管理学校,1968年提出“学校办在家门口”,小学“下放”给大队管理,大多数教师返回原籍任教,造成师资队伍混乱,各校教师结构严重失衡,不少学校无法全面开设课程,这种状况直到1972年后才有所改善。1978年省对“民师”的管理,作出了新规定:“是年起不再增加‘民师’的编制,也不再新吸收‘民师’。现有‘民师’凡符合公立教师资格者,给予转正指标,陆续转为公立教师;凡不符合教师资格者,予以辞退,妥善地安排好生活出路。”1985年后,学校实施分级管理,分级办学。乡(镇)重点办好初级中学、中心小学、“职成教中心”。以上“三校”的校长,均由县教育局任免。初中副校长、“完小”校长由乡(镇)人民政府任免。乡(镇)内的教师调动,由乡镇教育办公室负责调配,乡(镇)政府审核批准。1989年,允许年老体弱、不宜继续任教的老教师,离岗“休养”,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后,再办理退休手续;也允许因健康原因而不能坚持8小时正常工作的教师,办理“病退”手续。是年,为解决初级中学教师的不足,由市政府组织横河镇政府,从湖南等省引进合同制教师8名,充实初中师资队伍。
  1988年起,对中、小学教师实行技术职称评定。此后,中、小学教师中的中级职称、高级职称人员逐年增加,素质不断提高。
  至2002年底,中学教师159人,合格学历为93.6%(其中高学历占34.5%);小学教师189人,合格学历为97.5%(其中高学历占49.5%)。
  待遇
  民国34年(1945)后,规定教师待遇参照公务员,每月还可增发生活补助费。从现象上看,似乎“增资”几十倍,甚至几百倍。但从法币到金圆券,币值飙贬,物价飞涨,菲薄的薪水往往还要拖欠,教师生活依然十分艰难,当时有句顺口溜称“家有隔夜粮,不为孩儿王”,这是对当时社会教师生活的真实写照。
  1949年5月,人民政府接管学校,实行“实物工资制”。是年8~10月,平均每人每月1.3石大米。11月起,统一改为“折实单位制①”,平均每人为66个“折实单位”。12月后开始评薪,小学校长为74个折实单位,教导、总务主任为64个折实单位。非公立小学教师,仍由各地自行负担,每人每月大米0.7~1.2石不等。1950年下半年公立教师也改发大米,区校正副校长月薪1.45~1.5石,乡校校长月薪大米1.32~1.5石,一般教师月薪大米1.1~1.2石,工友0.8石。1952年10月改实物制为工资制,根据德才标准,评级调资。调资后与1951年同期相比,增资34.35%。1956年4月,小学教师工资,分“行政级别”与“教师级别”,作过一次调整,调整原则按学历高低、教龄长短、工作表现好、坏等因素调整工资级别。调整后的工资:“完小”校长、教导、总务,月工资平均为49.81元,增长34.7%,净增12.83元;教师人均月工资38.72元,增长30%,净增8.89元。1960年、1963年部分教师工资均有不同程度的调整。1972年,镇域4个乡有44名教师增加工资,其中有8名增资2级,增幅5.00~11.50元不等。1981年10月,教师工资又进行了一次较大幅度调整,调整方法采取“先补后靠,再升级”,即先普遍增加一级,再对符合升级条件的少数教师增加二级、三级工资。1985年工资制度再次改革,实行以职务工资为重点内容的结构工资制(包括基础工资、职务工资、工龄津贴、奖励工资四部分),是年教职工人均每月增资23元。同时还实行教龄津贴,按教龄长短,分别每月补3元、5元、7元、10元,即教龄满20年以上者每月补10元。1987年10月起,教师工资普遍又上浮10%,不兼课的行政人员向上浮动一级。1988年职称评定后,实施专业技术职务工资。1994年,实行新的结构工资制。经过几次工资调整,教师工资基本与公务员工资相持平。
  “民师”工资:1958年前,由乡村自行筹集发放。1958年公社化之后,由生产队记工评分,原则上按社员同等劳动力实行同工同酬,或略高于同等劳动力。1972年起,凡1966年底以前任教的“民师”每月增发3~5元补助费。1974年起实行工分加补贴,国家补给中学民办教师每年210元,小学民办教师每年170元,并准许报销部分医药费。1979年后增发副食品补贴,每月2.5~5元。1982年起,凡1965年底以前任教的民办教师,再增加年补助费50元;1966年1月1日后任教的再增加年补助费45元。1984年“民师”实行工资制,由乡(镇)筹集,县财政切块补贴。1985年公立教师进行工资改革,凡1978年以前编内民办教师,与同级学校公立教师同等幅度增加工资。1988年教师进行技术职称评定,聘任的民办教师所增加的技术职务工资,50%由乡(镇)自行筹集,50%由市财政补贴。1990年中学民办教师月平均工资145元,小学民办教师月平均工资142元。
  福利
  新中国成立后,教师的福利待遇日益提高。教师的公费医疗、病假、事假、探亲假及女教师的产假等,福利享受均与国家行政干部同等(详见第十六卷人事劳动·福利)。为“尊师重教”,1985年9月建立“教师节”。翌年教师节时,为从事教育工作30年以上老教师,颁发荣誉证书,凭证可享受诸多优惠。1989年起,为退休时教龄满30年的老教师,增发生活补贴,退休后每月按本人在职工资全额发给退休金。以后如遇在职教师增资时,已离退休教师亦相应增加生活补贴。1990年起,教师发给年终奖,奖金由乡(镇)财政列支。同时担任班主任的教师,享受班主任津贴。1995年镇重申教师子女入学,免交学杂费的规定。1996年1月起,在职教职工,按工资的一定比例缴纳养老保险金,以解决退休之后养老问题。

知识出处

横河镇志(下册)

《横河镇志(下册)》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

本书记述了慈溪市横河镇工业,交通,邮电,能源,商业,财政,金融,村镇建设,党政群团,民政,人事,劳动,公安,审判,司法,军事,文物胜迹,文化,教育,体育,卫生,卷末,丛录的历史和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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