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卷 公安、审判、司法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查看原文
内容出处: 《横河镇志(下册)》 图书
唯一号: 112120020220001590
颗粒名称: 第十七卷 公安、审判、司法
分类号: D631.1;D926
页数: 21
页码: 905-925
摘要: 本文记述了横河镇公安部门的工作管理和司法审判部门的工作管理。
关键词: 横河镇 公安 审判 司法

内容

第一章 公安
  第一节 机构
  民国8年(1919),横河设警察事务分所。两年后改称警察分所。18年5月,称横河公安分局,设局长1名,巡长1名,巡警10名。21年5月,取消以地名命名,冠以第七公安分局名称,26年夏至27年,按驻地名称,改称横河警察所。36年,横河警察分驻所改为余姚警察局直属分驻所。37年10月称警察分驻所,为五等警察机构,配备7人。38年1月,又改设为横河镇警察所,设所长1人,巡官2人,警长3人,警士30人,夫役2人。1949年5月,余姚解放前夕解体。民国时期横河警察所的驻地在横河关帝殿。
  1950年6月,横河区公所设公安助理员(亦称区公安员、公安干事),编制属区公所。1954年7月,根据宁波专区编制委员会文件精神,区公所公安助理员改称区公安特派员,编制、给养均划归县公安局。1980年12月,龙南区派出所设立,驻地横河镇朱家弄路西侧,有干警6人,区公安特派员撤销。1981年8月,更名为横河区派出所。1982年2月,将各公社公安员的编制、供给关系划归县公安局,改称公社公安员。是年横河区派出所干警(含公社公安员)共16人。1985年2~4月,先后建立横河镇、彭桥乡、龙南乡、石堰乡等乡(镇)派出所,经费由乡(镇)自负,乡(镇)派出所由县公安局与当地乡(镇)政府双重领导,以县公安局为主,执行《人民警察内务条例》和公安工作的各项规定。所长由横河派出所在编干警担任,各乡(镇)派出所招聘民警2~3人,乡(镇)公安员撤销。1987年5月,乡(镇)派出所撤销,建立乡(镇)责任区民警,由横河区派出所管理。1988年12月1日,横河派出所迁入朱家路71号。1992年5月撤区扩镇并乡后,横河区派出所改称为横河派出所。2003年,横河派出所有编内干警17人。
  横河区公安助理、特派员、派出所所长名录
  公安助理员:马志水 1950~1951.8
  孙森祝 1951.8~1954.7
  公安特派员:孙森祝 1954.7~1963.3
  朱连通 1963.4~1966.12(低塘区横河片特派员)
  (1967~1970年,公安机关陷于瘫痪,由武装部主持全面工作。)
  冀理源 1971~1976(区专职保卫干部)
  徐正元 1976~1980.12
  派出所所长:徐正元1980.12~1986.8
  罗利达 1986.8~1988.9
  郑和平 1988.9~1993.9
  方国平 1993.9~1995.6
  高协军 1995.6~1999.10
  陈天和 1999.10~2005.2
  高成芳 2005.2~
  第二节 惩治反革命
  镇压反革命
  解放初期,国民党残余势力有自首的,也有潜居的。为巩固人民政权,土地改革前后,开展了镇压反革命(简称“镇反”)运动。1950年11月,开展国民党、团、特、军、警、宪人员登记,横河区设登记处。登记后到余姚县里集中管训,按照“坦白从宽,抗拒从严”和“首恶必办,胁从不问”的政策促其坦白交待、检举揭发。在土改时发动群众控诉、揭发反革命分子的罪行,进一步查清事实,依据罪行进行捕办。对于判处死刑的罪犯一般召开乡、区万人大会公判,直接受害人上台揭发、控诉其罪行,余姚县人民法庭横河区分庭当场宣判后执行枪决。对大多数犯罪情节稍轻或坦白自首表示悔改的,或揭发他人有立功表现的,则判处有期徒刑。犯罪情节轻,民愤又不大的,就地管制劳动。对为保自家性命而被逼拜“先生”加入土匪队伍,又无犯罪事实的,不作匪徒处理。这次“镇反”运动,镇域共枪决51名。例:其中秦堰乡枪决恶霸地主2人,国民党乡、保长2人,地头恶棍1人,土匪小头目1人,地痞流氓2人。乌山乡按和平土改政策进行,判处死刑的人最少,共枪决土匪恶霸2人,国民党乡长1人。
  取缔会道门
  反动会道门,镇域主要有一贯道、无为教、同善社等。1950年,镇域上述3种会道门人员共72人向公安机关具结悔过,其中有一贯道坛主,无为教清虚,同善社四神司事等12人。反动会道门在民国时期被日伪和国民党特务机关所利用。解放后不久,石堰、横河一带乡村的一贯道秘密活动,用沙盘、白布、白腊写“天书”的方法制造谣言,散布反动言论,诱使群众和村干部入道,破坏土地改革、抗美援朝和“镇反”运动,阴谋变天。1952年4月,横河区开展取缔反动会道门,一方面将部分道首、坛主等骨干集中起来,促其坦白交待罪行和问题;另一方面,广泛发动群众揭发反动会道门的罪行和反动性。在这次“镇反”运动中,镇域一些反动会道门骨干被处3~15年有期徒刑,个别被判处死刑。极大多数受骗入道的群众经教育劝说后退道。例:石堰乡有3名一贯道正、副坛主,1名点传师,按罪行轻重判处3~15年不等的徒刑,2名青年团员曾因加入一贯道被开除团籍,约有100余名道徒退道。庵跟村1名坛主被判处死刑。
  肃清反革命
  1956年,开展肃清反革命(简称“肃反”)运动,一些以前被逃匿的土匪、恶霸、反革命分子,被清查出来得到惩处。例:石堰乡严××(女),在土地改革前夕出逃,该次“肃反”时,在上海查出后以反革命罪被判处无期徒刑。
  第三节 惩治刑事犯罪
  立案侦查
  50年代初期,刑事案件立案标准没有明文规定,除反革命性质的案件以外,凡所发生的盗窃、抢劫、杀人、强奸、诈骗等均作为刑事案件立案侦查。1950年横河区共发生案件101起。1955年首次集中拘捕处理一批惯偷、惯赌和破坏粮食统购统销的犯罪分子。1958年两次统一搜捕盗窃案犯。1966年下半年至1976年的“文化大革命”期间,公安机关停止工作,由县、公社革命委员会人民保卫组行使公安职能。其间对抢劫、诈骗、流氓、强奸、盗窃等犯罪分子实行“无产阶级专政”,查出后即剪去头发、挂牌示众、上街游斗,后判刑或管制劳动。
  1979年7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颁布,国家公安部根据这两个法律发布《关于刑事侦查部门分管刑事案件及立案标准和管理制度的规定》。县公安局及所属横河区派出所自1980年1月1日起执行上述规定,对杀人;伤害;抢劫;投毒;放火;爆炸;强奸;流氓;盗窃;诈骗;抢夺;敲诈勒索;伪造、贩运国家货币;伪造有价证券;伪造票证;伪造公文、证件、印章;投机倒把;走私;拐卖人口;制造贩运毒品;非法制造、贩运枪支、弹药;制造、贩卖假药等24类案件立案侦查。1983年8月起,贯彻中共中央《关于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活动的决定》(简称“严打”),横河派出所开始了为期三年的“严打”斗争,遏制了刑事犯罪势头。1989年横河区共发生刑事案件67起,破案56起,抓获各类案犯54名,破获拐卖妇女案3起,解救妇女6人。
  1991年,在“打流窜、追逃犯、破大案”为重点的打击刑事犯罪斗争中,横河区共发生各类刑事案件152起,破获108起,其中重特大案件61起,破获36起。案件分类为:盗窃86起,抢劫5起,诈骗1起,凶杀1起,敲诈9起,奸淫幼女1起,协助外地破案14起。抓获各类案犯48名,其中外地通缉重案犯1名。
  2002年,横河派出所共立刑事案件317起,抓获犯罪嫌疑人197名,破获各类刑事案件150起,破案率达47.3%。
  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专项斗争
  1983年8月,中共中央《关于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活动的决定》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贯彻,按照“依法从重从快,一网打尽”的精神,开展为期三年的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斗争。8月20日凌晨起,根据全省的统一部署,实施“严打”斗争第一战役第一仗。横河全区第一网收捕61人,第二网收捕29人,两次统一行动共收捕90人,投案自首5人。其中摧毁流氓团伙6个,抓获团伙成员49人,有6人被判处死刑,2人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数十人被判处有期徒刑。1984年9月10~13日,实施“严打”第二战役第一仗的统一行动。1986年6月14~15日,开展“严打”第三战役。
  1996年又开展了大规模的“严打”斗争,横河派出所破获了一大批刑事案件,打击违法犯罪分子216名,其中破获了姜宝林特大系列盗窃案件,涉案物品价值100余万元,专案组被宁波市公安局荣记集体三等功,派出所被慈溪市委政法委员会评为先进集体。
  2001年4月,根据中央领导提出的两年内使社会治安明显好转的指示精神,横河派出所再次掀起了严打整治斗争,相继破获四川大英籍为主要成员的撬摩托车座垫箱系列盗窃案件、贵州独山籍为主要成员的盗窃铝合金门窗系列案件,侦破了“8·14”相士地村杀人案件,“12·31”童家岙杀害女出租车司机案件等,有力地打击了违法犯罪活动。2001年7月,横河派出所被宁波市公安局荣记集体三等功。
  刑事案件侦破
  1995年4月横河刑侦中队成立,在市局刑侦大队的指导下开展刑事侦查工作。一般刑事案件的现场勘查、侦查及对违法犯罪分子的审查、刑拘、逮捕及移送起诉工作,均由刑侦中队独立完成,并协助市局刑侦大队侦查故意杀人、抢劫、强奸等六类恶性案件。近年来,相继破获了1999年4月3日发生在湖清垫村的强奸杀人案,2001年8月发生在王梁村的杀妻案等刑事案件。2005年6月21日至23日,相士地村一个私营企业同外来务工人员发生劳务纠纷,引发外来人员群体闹事,围堵相土地村村民委员会、横河派出所。22日晚打、砸、烧村办公大楼,并阻止消防队员进入现场灭火,致使10间4层楼全部过火,烧毁汽车2辆,摩托车24辆,办公用具及档案资料遭严重毁坏,参预及围观人员达数千人,共计损失在200余万元。事件发生中市政府、公安局调集警力和镇政府人员及保安人员共1200余人。后公安机关依法刑事拘留25人。
  第四节 治安管理
  查禁赌博
  民国时期,政府对赌博虽有查禁,但禁而不止。1951年土改运动开始,乡农民协会、妇女会、民兵等群众组织,广泛宣传赌博危害性,组织查禁赌场,教育一般参赌分子,协助政府惩办赌头、赌棍,使赌博之风近乎绝迹。1962年春节期间,赌风再起。1966年后,赌博泛滥,由此引发许多重大刑事案件。1979年县革委会发布《关于禁止赌博的布告》。当年,公安机关取缔赌场120处,惩办赌棍13人。1979~1980年镇域基本无赌博。1986年以后,社会上出现以娱乐为名,盛行小赌的现象,甚至有干部参与。1998年来,个别企业主赌博数额巨大(有几十万到几百万元的),也有到境外或网上参赌的。是年赌博罚没款28.4万元。近几年来,年年禁赌,但成效不大。因赌博引发的家庭离异、企业倒闭、为赌债斗殴、贪污盗窃时有发生。有的还将赌博作为向职权者行贿,向他人索贿的手段,败坏风气,损害国家和人民利益。
  公共场所、特种行业管理
  公共场所管理
  自1950年5月县公安局治安股建立后,与其主管部门共同管理影剧院(场)、说书场、车站、码头等公共场所。1958年11月《公共娱乐场所管理暂行条例》废止后,公共场所无人管理,秩序混乱。1978年后,政府狠抓社会治安秩序的整顿,使公共场所秩序逐渐正常。1987年7月29日,慈溪县人民政府颁布《慈溪县公共场所治安管理暂行规定》。1991年3月《浙江省公共场所治安管理办法》公布,市公安局制定《实施意见》,使公共场所管理有章可循。1994年6月,将年审、年检权下放到派出所。到2003年,横河镇有各类公共场所16家。
  特种行业管理
  1962年1月起,公安、工商部门将旅馆业、印铸刻字业、旧货业(含收购废品)、修理业等纳入特种行业管理范围。经营者须经公安、工商部门登记、审批、发证;未经批准,予以处罚、取缔。1987年11月15日,遵照省公安厅规定,列入特种行业管理的是:旅馆业、印刷业、印铸、刻字业、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业、信托寄卖业等5种行业。1990年6月,市公安局、工商行政管理局、供销联社、财政税务局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废旧金属市场管理的通知》,对全市废旧金属经营户进行整顿。此外对旅馆业的从业人员分批培训,实行治安信息管理和治安等级制度,建立和健全各项安全管理制度。1991年,横河派出所对辖域9家刻字业个体户、9家印刷企业、27家废旧物资回收户进行登记并换发治安许可证。因横河地处城乡结合部,自90年代始,利用美容院、按摩店、旅馆进行卖淫嫖娼者逐渐增多,既败坏了社会风气,又使一些人患上早已灭绝的梅毒、淋病等性病。政府虽然多次禁止,但禁而不止。2004年7月,镇域开展了“扫黄”专项治理,对无证美容院、按摩店组织力量进行检查,取缔其中13家。全镇现有特种行业65家。
  巡逻保安
  1999年6月,派出所巡逻防范中队(110接处警中队)成立,设队长1名(派出所所长兼),队员18名,设立4个卡点,经费由企业赞助和镇政府拨款,加强了对主要路面的巡逻防范和接处警工作。2001年,横河社区保安中队成立,横河派出所所长任中队长。至2003年横河社区保安中队共有保安人员62名,辖区内有50家内保单位,内保重点企业成立保卫组织,协调管理企业内发生的治安纠纷,做好企业内的防火,防盗等工作。2004年8月,建立镇社区保安大队,共有保安人员246名,保安工作扩大到各村(居委)和企业单位。
  爆炸物品管理
  1957年12月9日国务院《爆炸物品管理规则》发布,对炸药、雷管、导火索等爆炸物品的制造、销售、购买、使用、持有、储存、运输等进行登记、审批、发证。“文化大革命”开始,由于社会秩序混乱,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有失管现象。1980年初连续发生爆炸事故4起。4月25日,县公安局发出《关于加强爆炸物品管理的通知》后,对镇域爆炸物品管理开展整顿和检查工作。1983年,随着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的使用逐年增多,管理范围亦逐步扩大,管理工作虽落实了“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但爆炸事件仍有发生。1985年11月25日凌晨,石堰乡王梁村轧石厂发生爆炸,炸毁平房3间、轧石机1台,同时引爆了炸药仓库及所存炸药151公斤、雷管375只、导火索250米。当天,横河区、石堰乡组织民兵搜山,在群四山发现该山塘管理人员王家水身绑炸药,当其看到搜山民兵时引爆炸药自杀身亡。1991年,对全区13个轮窑泥塘、35个采石场,健全了三级管理网络安全责任制,对162名爆破员进行验审。此后又开展采石场迁并和开采区域调整,使开采区更安全。到2002年,全镇19家采石场均已建立起爆破员、安全员、保管员责任制度,实行了安全员聘任制度和民用爆炸物品管理计分制办法,并对人员进行培训。
  制止封建迷信活动
  解放初,开展普及科学知识、宣传无神论等活动,没收庵堂、庙宇为公产,敲掉塑在庵庙中的菩萨。1952年春,胜山乡一带谣传:“胜山娘娘普救众生,彭桥倒挂钟山,‘胜山娘娘坟墓’周围的野草、野果、泥土、香灰、山水均是仙丹灵药,能去百病。”前去乞求的群众,初时每天数十人,继而不断增多,9月3日(农历七月十五日)增至5000多人。人员来自余姚各镇乡、慈溪、宁波、镇海、上虞、鄞县、绍兴、杭州、上海等地。一些巫婆、神父、地主、反革命分子亦混迹其间,传播“娘娘说不久要改朝换代”、“大劫来临”等政治谣言。群众有病误医,因吃“仙丹灵药”致死者18人。余姚县公安局根据宁波地委指示,派出干警30余人,组织当地干部和民兵,反复劝阻,逮捕了制造谣言、乘机推销迷信品的彭桥商人黄德信,黄被依法判刑七年。10月7日,“求仙”活动基本得到制止。1989年2~4月,横河、石堰一带有些迷信思想严重的人,发动群众朝拜乌山庙、芦城庙等,横河派出所获悉后及时做工作,把大型迷信活动制止于萌芽状态。80年代起,民间擅自修庙塑神时有发生,党和政府部门不断加以制止,但在一些地方还在继续蔓延。
  化解群体性治安事件
  新中国成立初期,经过土地改革和镇压反革命运动,民间因水利、山林、土地、生产矛盾引起邻里纠纷,斗殴和“犯命案”等群众性治安案件有所减少。但不久,又重新滋生。1953年秋大旱,彭桥栖凤桥河潭抗旱,因捕鱼造成彭桥村与天香桥村、徐家畣村大规模群众纠纷,打伤数人,上千人围观,余姚县公安局和横河区公安员赶到现场处理,将双方4名主要肇事人给予治安拘捕,对多数群众进行教育,后事态平息。1966年3月14日,王家畈大队做地下渠道,在凤凰山挖取明代进士马堰徐绍卿墓前牌轩石与石脚以下松桩时,因松桩、石料归属问题,两村部分村民发生争执。当天因王家畈人多势众取胜。马堰村民不肯罢休,第二天到“马堰十八村”游说发动,第三天领着“十八村”村民向王家畈进发,准备争斗。王家畈村民也早有准备,在村周边拉铁丝通电,男的手拿铁耙、坑铣,女的准备上屋以砖、瓦迎战。幸石堰公社提前获悉情况,余姚县公安局、法院,横河区、石堰公社干部及时赶到阻止,才未发生争斗事件。1988年6月24~28日,正当杨梅成熟之际,石堰乡马堰、王家畈两村连续5次共1000多人(次)上山哄抢21家承包户的杨梅,并围攻前去劝阻的干部。横河派出所全体民警配合有关部门前去调查,依行政处罚条例处理4人。2002年7月初,横河童岙村一村民因交通事故死亡,部分村民因此连续两天到横河镇政府上访,要求解决道路问题,部分上访村民采取了过激行为,冲进镇团代会会场,砸坏会场、会议室的部分物品,抢吃镇政府食堂会议餐,经过横河镇政府、派出所干警劝阻后,部分村民仍不听劝告,继续在镇政府闹事,后横河派出所依法对带头闹事的5名村民处以治安拘留处罚,对其他村民进行教育,镇政府协商解决道路问题,事态平息。
  禁毒
  清代,横河一带曾种植罂粟,收集浆液制成鸦片(人们称之谓乌烟),吸毒人数较多。部分有钱人因“吃乌烟”丧志瘦骨,家庭破落。雍正七年(1729)贯彻禁烟法,禁止种植,但收效不大。光绪二十二年(1896),清政府一面限制鸦片的种植、销售、吮吸,一面设浆局征收浆捐,遭烟民反对,梅川发生捣毁浒山浆局事件。宣统二年(1910),设立禁烟分所,仍禁而不止。民国元年(1912),民国政府禁止种植罂粟,捕办售、吸人犯,使烟毒有所控制。民国19~29年(1930~1940),每年集中一次销毁烟具和烟毒。日寇侵略时期,制毒、贩毒、吸毒又蔓延全境,不少富绅、乡官、帮会头头吸毒成瘾。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1950年2月政务院发布《严禁鸦片烟毒的通令》,责令吸毒者限期戒除,禁止种植罂粟和贩卖烟毒。1952年7月,开展禁烟工作,全面清查登记,举办禁毒管训班,收缴烧毁毒品、烟具,处理毒犯,烟毒绝迹。“文化大革命”后期,镇域个别农民以药用为由,有极少量盆栽种植罂粟。90年代初,个别山林队和农户在山地或棉地有零星种植,公安机关曾作过查处。此时,从外省传入镇域的吸毒、贩毒开始出现,主要为海洛因,以粉剂、针剂吸毒,还有摇头丸等。虽然政府一直禁止制毒、贩毒、吸毒,镇政府近年开展多次禁毒专项治理和创建无毒社区活动,但贩毒、吸毒未彻底消除。2002年镇域破获贩毒案件3起,缴获毒品17克。查处涉毒案件6起,实行强制戒毒6人,劳动教养1人;其中1人已强制戒毒3次,由于毒瘾甚重,已花尽全部家产。2003年共查获吸毒人员18人,其中强制戒毒15人,劳教3人,查获贩毒人员6人,缴获毒品10余克。
  群防群治
  民国18年(1929)10月,横河设区、村、里保卫团,置团总、团副各1人,招募团丁10人。所需经费按田亩募捐,以家有15亩起捐。
  1951年,以乡、村为单位建立治安保卫委员会。1955年,农业生产合作社建立治保组织。1957~1959年,企事业单位相继建立治保组织。1958年治保与调解组织合并称治保调解委员会。1962年治保委员会重新分设。“文化大革命”期间,公社革命委员会、大队革命领导小组均设人民保卫组,负责治安工作。1978年后,治保委员会重建。1983年政社分设时,保留乡、村两级治保委员会,继续成为群众性自治组织,至今未变。治保委员会对加强当地社会治安,协助公安机关侦察破案,防范刑事犯罪和防盗、防火、禁赌等工作,发挥了较好的作用。70年代以前,各村治保组织还担负着对“地、富、反、坏、右”分子的管制工作,至1979年镇域4个乡为256人摘除“地、富、反、坏”分子帽子、改正6名被错划的右派分子为止。90年代以后,由于流动人口增加,社会治安形势复杂,盗窃、抢夺案件经常发生,尤其是当前镇内经济比较发达的一些行政村,居住的外来人口多,几乎每天都有盗窃事件发生。1999年9月12日下午,马堰村民徐宁杭仗义追赶窃车歹徒,后被歹徒报复杀害,被评为宁波市见义勇为二等奖、慈溪市十件新事之一。其家属参照军人抚恤享受优待有关待遇。
  第五节 户政
  户口管理
  抗日战争前实施保甲制,国民党县政府设户政室,区、乡、镇设户籍管理员,运用保甲组织督促户长呈报户口异动,由甲长按月挨查,逐级上报,制发国民身分证。
  解放后,废除保甲制。1950年5月县公安局根据省《户口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清查户口的初步意见》,治安干警全力投入,并由驻军配合,开展集镇的户口清查登记工作。1951年9月,根据公安部公布的《城市户口登记条例》,组成专门工作组,对各集镇户口挨户普查,全面登记,核对姓名、人口、年龄、职业、成分等项目,发放户口簿。1955年9月,遵照国务院《关于建立经常户口登记制度的指示》,全县普遍建立经常的户口管理制度。1958年1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公布。“文化大革命”开始后,户口管理工作陷入混乱。1970年6月,县革委会决定全面清查全县人口。1975年10月1日,开始启用省公安厅统一印制的“户口迁移证”和户口专用章,户政工作逐年加强。横河镇现已建立出生、死亡、迁入、迁出、管内移居、变更、更正七项户口登记制度。1987年,横河派出所开始为16周岁以上的公民办理身份证,第一年共办理了35000余张,到2002年底,已为50462名16周岁以上的公民办理了身份证。
  居民出国、出境,必须由本人申请,经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办理出国(境)护照后,按规定进行。
  暂住人口管理
  1950年5月开始,在旅店、客栈内设《旅客循环登记簿》,登记管理往来城镇的暂时住宿人员。1992年10月慈溪市人民政府批转公安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暂住人口管理的报告》,明确规定坚持“谁主管、谁聘用,谁容留、谁负责”的原则。1994年初,针对慈溪市外来人口多,治安问题突出的难点和热点,经过调查研究,4月开始以横河镇为试点整顿外来人口,以加强外来人口的管理工作,是年底横河镇外来人口为3055人。随着经济的发展,外来人口数量不断增多,1996年镇设外来人口综合管理办公室,有关村建立暂住户口登记站,共24个,配专管人员93人。在外来人口管理工作中,为外来暂住人员设一户一档登记簿,对其身份证件、暂住房治安、计划生育、劳动就业加强管理与服务。1997年,相士地等村建立外来人口公寓,得到宁波市公安局巫波伦局长的肯定。至今已建有镇级暂住公寓1家,居住人数189人;企业及其他暂住公寓39家,居住人数4460人。租住私房3472户,租住人员24527人。至2003年底,外来人已增至29176人。
  第六节 交通警察
  慈溪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横河中队始建于1989年4月(当时称横河分队),首任队长黄舜宙,定员3名,地址浒溪线梅川路口。1990年11月,横河交警分队迁址洋山岗村,浒溪线西侧,占地面积720平方米,建筑面积864平方米。1992年5月,撤销横河交警分队,改为联镇交警1名。1995年10月,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设横河机动中队,原址不变,队长岑惠君,定员6名。1997年4月,横河机动中队队长潘仁迪,同年11月沈志明为队长。1999年3月,撤销机动中队,改设横河交警中队,原址不变,定员5名,队长沈志明。2002年7月,队长胡宏明。
  市交通巡逻警察大队横河交警中队主要管理辖区交通安全,处理各类道路交通事故。境内仅2002~2003年发生重大交通事故8起,造成死亡9人,伤3人,直接经济损失超过26万元。
  第七节 消防
  清、民国时期,横河、彭桥等集镇和较大村落备有手揿水龙等消防器具,置放在祠堂里,并组建有救火会、水龙会等组织,义务承担乡、村灭火消防工作。
  新中国建立后,消防组织以青年民兵为主,消防设备放置在民兵室,指定人员专管。1956年,横河地区重点消防单位彭桥棉站(厂),始配化学灭火器,每个车间、仓房均有挂置,并配备有马达泵消防灭火机。70年代末,横河部分公社始购置手扛泵式消防灭火机,配有义务消防员。1987年工厂车间、商店、娱乐场所、学校、汽车服务业均配有化学灭火器。较大建筑物设计、竣工验收均要符合消防规范要求。90年代始,自来水厂铺设输水管道时,对建筑集中区域或较大公共设施布设消防栓。2004年,横河镇政府购置1辆机动消防车及相应设备,由横河派出所负责全镇的消防灭火工作。
  附:重大火灾事故
  1955年2月7日,湖清垫祠堂(时为学校)因住户失火发生火灾,烧尽前进5间平房,东、西各3间侧楼,中间1个戏台,后进正堂5间被烧一部分。
  1958年10月,孙家境张家桥孙某家,取暖的瓦火罐不慎起火,烧毁房屋3间,烧死1岁小孩1人。
  1959年6月,沙河村外来临时居住户张某某家失火,烧毁房屋13间。
  1960年4月8日中午12时半,梅湖工地失火,烧毁草舍28间,室内民工的棉被、衣服、大米、劳动工具等生活、生产用品同时被烧,损失6000余元。
  1960年11月,彭桥棉厂打包车间因烟蒂乱丢发生火灾,火势大,前往灭火的群众和余姚、慈溪的消防队都无法靠近,只能用水枪灭外扩之火,以防蔓延。直到打包车间10余间房屋及所储棉花包烧尽,打包机也融成废铁,火才熄灭。
  彭桥永富化纤有限公司分别于1994年11月、1998年12月,因机器故障两次发生火灾。第一次烧掉厂房3间及部分机器设备,损失近3万元;第二次烧掉厂房5间及部分机器设备,损失约8万元。
  1992年12月6日,慈溪微型轴承总厂2号楼,因使用航空汽油发生火灾,烧伤3人,其中1人烧成重伤。
  1994年上半年,大富豪轴承总厂一车间发生火灾,损失30万元。
  1995年三亚轴承厂发生火灾,直接经济损失50余万元。
  1998年8月,慈溪市相士轴承厂,在移动汽油箱时溅出3~4斤汽油,后职工用腈纶拖把去拖擦而产生静电火花,造成挥发在空气中的高浓度气化汽油爆炸、着火,致使在场3人体内呼吸器官严重烧伤,经抢救医治2~15天无效,全部死亡。企业医疗、抚恤支出40余万元。
  2000年,湖西门村轴承厂发生火灾,损失20余万元。
  2004年3月3日晚9时20分钟,慈溪金源轴承厂自动磨车间退磁机,因在大电网断电时未切断电源,大电网送电后机器自动空运转磨擦,时间长了机器发热起火,烧毁机器设备,直接经济损失25万元。
  2004年7月27日晚七时左右,慈溪东日纺织原料有限公司在烧电焊时电火花飞入原料仓库内,棉花起火,烧毁仓房4间和仓内棉花,直接经济损失约25万元。
  2004年9月27日,宁波萨克斯汽车零部件厂汽车避震产品清洗车间,因磨擦产生火花起火,烧毁房屋550平方米,及室内检测仪器、仪表等,直接经济损失约50万元。
  第二章 审判
  第一节 机构
  民国及以前,县以下无审判机构,横河地区案件均呈余姚县衙或余姚县地方法院审判。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余姚县于1950年4月建立人民法院,在土地改革、镇压反革命期间,横河设立过区分庭。1953年6月余姚县第一届人民代表普选时,横河设立过普选法庭。上述法庭均属临时性机构,工作结束即随之撤销。
  1961年,余姚县设立了横河、马渚等区人民法庭,“文化大革命”开始,法庭受冲击,无法工作。1969年,低塘(大)区革命领导小组设立人民保卫组,审案工作由县、区人民保卫组经办。
  1978年3月余姚县恢复有关区法庭,时横河区已更名龙南区,横河地区新恢复的法庭亦称龙南人民法庭,庭址在横河集镇朱家弄西侧。1979年9月,横河在慈、姚行政区划调整时划归慈溪,龙南人民法庭相应归慈溪县人民法院辖。
  1981年龙南区复名为横河区,龙南人民法庭随区更名为横河人民法庭。
  2000年慈溪市委批转市人民法院党组关于撤并人民法庭的文件,撤销含横河人民法庭在内的11个人民法庭,新组建浒山、周巷等5个中心人民法庭。横河镇域的民事、经济等案件,划归浒山中心人民法庭管辖。
  横河人民法庭存在期间,有审判人员5~8名不等,主要承办民事案件、经济案件和少量刑事自诉案件。法庭正副庭长、审判员由市(县)人大常委会任免。
  横河人民法庭历任庭长名录:
  庭长:冀理源 1978.3~1983.6
  龚绍法 1983.7~1990.8
  段全丰 1990.8~1995.3(副庭长主持法庭工作)
  陈秀珍 1995~1997(副庭长主持法庭工作)
  郑泉龙 1997~1998
  陈燕俐 1998~2000
  第二节 审判制度
  人民陪审员制度
  横河人民法庭建立之后,庭审中一般有人民陪审员参加,与法庭审判人员共同组成合议庭审理案件。据1991、1993、1995年3年统计,适用普通程序审理139次,其中127次有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判决,使审判更趋慎重严谨。人民陪审员由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我国从1954年9月起实施人民陪审员制度。横河在1958年每乡就设有人民陪审员,“文化大革命”期间中止这项制度,1974年之后又逐步恢复,每届乡(镇)人民代表大会都要选举产生人民陪审员1~2名。现横河镇选有人民陪审员2名,任期与人民代表大会届期相同。
  公开审判制度
  土改、镇压反革命时期,一般由区、乡行政领导主持公判大会,县、区司法人员在群众代表控诉罪行之后判决。
  对横河历史上有影响的案件,市(县)人民法院一般在案发当地举行公开审判大会,例如:1983年开展“严打斗争”,横河地区判决30余名人犯,分别在横河中学操场、彭桥大会堂等地召开千人以上的大会公开审判。
  横河人民法庭在案件审判中,除法律规定不公开办理的案件外,其余均采用公开审判方式。法庭在审判前贴出公告,告知民众在庭审时参加旁听。
  调解制度
  横河人民法庭为基层法庭,所受理的案件大多为民事纠纷和经济(赔偿)纠纷。为方便群众,节约诉讼成本,及时解决纠纷,法庭本着公正、合法、合理的原则,一般先对案件进行调解。法庭并通过调解解决了大多数民事和经济纠纷案件如:1993年办结的100件案件中,其中通过调解解决的53件;1994年办结的130件案件中,其中通过调解解决的77件。
  回避制度和辩护制度
  庭审时案件当事人可以按有关规定,申请审判人员回避本案。案件当事人任何一方可以自行辨护,或由亲友辨护,或委托律师为自己辨护。
  第三节 案件审判
  横河人民法庭自1978年恢复至2000年撤销,20余年间审理了大量的民事案件,包括婚姻、财产、债务、伤害、经济合同、侵权赔偿等,还有少量刑事自诉案件。据1990年至1999年10年统计,横河人民法庭共受理民事、经济、刑事自诉案件1879件,加1989年结转45件,共1924件,审结1905件,结案率为99%。其中经济案件受理标的3807.68万元,审结3139.92万元。
  第三章 司法行政
  第一节 民间调解
  1952年,乡始设人民调解委员会。
  1954年,乡、村两级普遍建立调解委员会,有主任、委员等5~7人组成,专管乡、村民间纠纷调解工作。1955年,农业生产合作社建立调解组织。1958年治保、调解两个组织合并成治保调解委员会。1962年调解组织恢复独立建制,公社、大队均设立调解委员会。1966年下半年至1972年“文化大革命”中,调解组织解体,由公社革命委员会、大队革命领导小组的人民保卫组负责民事纠纷的处理。1973年起恢复人民调解组织,至1979年横河区所属各公社设专(兼)职调解干部,公社和大队都建有调解委员会,设主任1人,委员3~7人,调解业务在县人民法院、区人民法庭的指导下进行。1981年彭桥公社共调处纠纷34件,其中婚姻纠纷5件,房屋宅基地纠纷6件,防止了矛盾激化,受到群众好评。1983年1~6月,镇域4个乡共受理各类纠纷407件,调解成功370件,成功率90.9%。所调解的纠纷中房屋、宅基地138件,赔偿68件,婚姻58件,赡养39件,继承9件,债务12件,其他83件。1984年部分企业建立调解组织或配置调解干部,健全乡、村调解工作制度,逐步建立法制宣传、纠纷登记、协议归档、疑难纠纷处理请示、执行回访等制度。
  1989年,横河整顿调解组织,开展“三无乡”(无因民事纠纷转化为刑事案件,无因民事纠纷调解不及时或调解不当发生非正常死亡,无群众性械斗)、“四无村”(上述“三无”再加上无一般纠纷交上级处理)的活动。乡、村两级建立调解责任制。
  1993年,镇政府实施治保调解组织标准化建设。各村(居)民委员会和300人以上的企事业单位均建立人民调解委员会,下设村(居)民小组信息员。村设有专门办公室、文件档案柜、登记簿、记录簿、统计表(册)等。调解委员会制定了工作职责及工作目标、制度、纪律、原则等。当年天香桥等30余个村民间纠纷调处率和成功率均达到90%以上。
  2000年起,推广创评三星级规范化调解委员会,次年相士地等5个村的调解委员会达到三星级。至2001年全镇有24个村,3个居委,1个流动人口聚居区,9个企事业单位建立37个调解委员会,成员185人,当年共调解纠纷206起,其中婚姻纠纷95起,赡养扶养纠纷19起,房屋宅基地纠纷21起,赔偿纠纷12起,邻里纠纷31起,家庭纠纷21起,继承纠纷1起,其他纠纷6起。调解成功186起,调解成功率90.3%。
  附:相士地村民间纠纷调解工作制度。
  民间纠纷调解工作制度
  为建立健全村人民调解委员会,本村由9名成员组成调委会,调委会在村党委、村委会领导下,在上级业务部门指导下依法开展工作,并对村党委、村委会负责。
  人民调解工作原则
  1.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等进行调解,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没有明确规定的,根据社会公德进行调解。
  2.在双方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
  3.尊重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不得因未调解或者调解不成而阻止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
  4.调委会调处纠纷应当按规定登记,达成书面协议的应当存档一份备查。
  人民调解工作纪律
  1.不得徇私舞弊。
  2.不得对当事人压制、打击、报复。
  3.不得侮辱、处罚当事人。
  4.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
  工作任务落实
  1.民间纠纷要控制在总人口的0.8%以内,调处率和调处成功率要分别达到98%和95%以上。
  2.调处时间限定:一般纠纷3天内,大的纠纷7天内,疑难纠纷要一个月内调处完毕。
  3.村调委会和村调解信息员要尽力做到小事不出队,大事不出村。
  4.刑释解教人员帮教率达到100%,安置率达到90%以上,重新犯罪要控制在2%以内,帮教措施个个落实到人。
  5.村调委会有专门办公场地,有固定牌子、印章,并为调委会有人员办好养老金保险,保障调委会必有的经费开支。
  相士地村调解委员会
  二〇〇一年四月
  第二节 法律服务
  1981年以前县以下未设立过司法机构。1981年横河区公所始设司法助理员1人。1985年镇域各乡、镇均配司法助理员1人。1987年1月,横河区法律服务所建立。不久横河镇法律服务所随之建立。分别配2~3名工作人员。此时的司法行政主要是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协助法庭与人民调解委员会对民间纠纷和民事案件的调解处理,对企事业单位、公民个人开展法律咨询,受理民事法律诉讼求助,当企业的法律顾问。在建所四五年时间内就为企业承办经济案件50余起,标的数百万元。1992年5月,撤区扩镇并乡后,横河区、镇法律服务所合并更名为横河镇法律服务所。
  1996年5月,经慈溪市司法局批复同意建立横河镇司法所,组成人员6人。2001年度横河镇司法所直接调处民间纠纷127起,协助调解委员会调解纠纷40起。2002年司法所广泛开展“三五”、“四五”普法宣传;举办乡、村两级法制学校;开展“选举法”、“税法”、“土地法”、“婚姻法”、“禁毒”等系列讲座、教育活动。还进行创建“民主法治示范村活动”,全镇已有10个村创评为慈溪市民主法治示范村,1个村创评为宁波市民主法治示范村。开展对刑满释放与解教人员的帮教管理,全镇有帮教小组28个,安置基地1个,年度拨专项经费1.8万元。自1998年至2002年,全镇刑释、解教人员共69人,帮助落实责任田29人,经商12人,务工13人,其他15人。

知识出处

横河镇志(下册)

《横河镇志(下册)》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

本书记述了慈溪市横河镇工业,交通,邮电,能源,商业,财政,金融,村镇建设,党政群团,民政,人事,劳动,公安,审判,司法,军事,文物胜迹,文化,教育,体育,卫生,卷末,丛录的历史和现状。

阅读

相关地名

横河镇
相关地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