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劳动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查看原文
内容出处: 《横河镇志(下册)》 图书
唯一号: 112120020220001581
颗粒名称: 第二章 劳动
分类号: D630.3
页数: 5
页码: 897-901
摘要: 本文记述了横河镇的劳动事业单位、劳动就业情况、职工管理、劳动人员保护和支援工作。
关键词: 横河镇 劳动 事业单位

内容

第一节 机构
  1979年,建立龙南区劳动服务所,为集体事业单位。行政上归当地政府领导,业务上受县劳动服务公司指导。
  1989年,根据慈溪市人民政府对市辖各区(镇)劳动服务所管理体制问题的批复,“横河区劳动服务所”更名为“横河区就业管理服务所”,管辖七乡一镇,为市就业管理服务处的基层组织。1992年撤区后,“横河区就业管理服务所”更名为“慈溪市横河劳动管理所”,为市属事业性质,人、财、物归市就业管理服务处统一管理。横河劳动管理所负责横河镇、匡堰镇劳动就业管理服务工作。2003年,根据慈溪市机构编制委员会通知,更名为横河社会保障服务中心。
  第二节 劳动就业
  晚清、民国时期,横河工业企业很少,仅有手工业作坊、轧米厂等,只有极少数人应雇就业。
  新中国成立初,横河、彭桥等乡建立了供销合作社、手工业生产合作社、信用合作社等,境内始有集体企业职工。继后又建起粮站、油厂、食品站等地方国营工商企业,境内始有全民所有制职工,就业人数逐年增加。
  1953年县建立招工管理制度,计划经济年代,劳动就业严格按照上级下达的招工计划进行,主要解决城镇居民户口待业青年的就业问题,年龄一般控制在30周岁以内。职工退休、退职后,家庭生活有困难的可招收其一名符合条件的子女参加工作。工种有全民、集体固定工,计划内和计划外临时工,季节工等,1984年8月起,逐步推行劳动合同制招工。90年代后,企业用工只要年初报计划,经县(市)级劳动部门审批同意,企业可以公开向社会招工(包括招收本地农民和外来劳动力),也可以委托市场代招,招工年龄一般可放宽到35周岁,均为劳动合同制工人。
  自2000年起,就业招工由原来的审批制度改为备案制度,主要加强事后的用工管理。2002年后,境内企业和就业人员均采取双向选择录用。
  第三节 职工管理
  劳动工资
  1952年境内个体手工业、交通行业实行工资分制等级工资。1956年工资制度改革后,企业逐步推行八级工资制,同时实行新计件工资和计时工资加奖励。1979年,按劳动态度、技术高低、贡献大小考核,40%职工晋升工资等级。1985年,改革工资制度,企业职工,按新工资标准,先套改后升级,并根据企业经济效益浮动,集体企业参照全民企业原则进行工资改革。职工普遍增加工资,境内职工月增资15~20元左右。后又根据企业规模,确定企业工资的标准体制。增资实行总额控制,企业自主分配。鼓励企业实现岗位工资制,岗位工资主要包括:岗位效益工资、岗位计时工资、岗位等级工资等。1986年7月,工资区类别改为六类区,粮价补贴由2元减至1.5元,普遍提高企业职工工资,人均月增资约5元。1987年开始对企业实行工效挂钩、工资总额包干、百元产值涵量包干、出口创汇提取效益工资等多种形式,企业内部自主分配。
  1993年工资改革主要提高企业工资标准和延伸企业工资标准等级。
  随着工资制度的改革和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渐形成,政府对企业工资逐步实行工资指导线,主要控制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职工在企业正常工作,完成规定工作任务的,每月工资不得低于当时政府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
  劳动管理
  计划经济时期,劳动管理主要以本地区城镇待业人员的调查登记、劳动就业的管理、办理县以上集体和全民企事业单位的临时用工(招工)手续等为主。1995年1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实施后,劳动管理也逐步走上依法管理的轨道。现在的劳动管理主要包括:企业的用工管理,是否按规定招工;工资发放管理,是否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职工,是否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是否拖欠、克扣职工的工资,是否按规定发放加班加点工资;工作时间的管理,是否有强迫职工加班的现象,是否超过规定的工作时间或加班时间;劳动合同管理,是否按规定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条款是否约定参加社会保险;职业介绍所的管理,职业介绍是否规范,收费是否合理,手续是否齐全;失业职工的管理,要加强对失业职工的培训,按时发放失业救济金,为失业职工推荐就业岗位,协助做好企业劳动争议纠纷、工伤的调查处理工作。
  据镇劳动部门统计:发放失业救济金:1996~2002年298人,480万元;失业职工培训(包括失地农民):1996~2002年416人;处理劳动纠纷、工伤事故:1996~2002年230多起,2003~2005年440起。
  第四节 劳动保护
  监督 现境内多为私营企业。少数企业由于安全设备不全,没有严格操作规范,卫生条件差,工人缺乏安全保障。为此横河劳动管理所,经常对用人单位进行检查、督促,要求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同时要求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从事特种作业的劳动者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并取得特种工种作业资格。
  安全 境内高温作业和山塘开采企业较多,为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病危害,对高温作业和山塘开采人员落实安全卫生保障措施,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指年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劳动者)实行特殊劳动保护,禁止安排他们在国家规定禁忌的特定岗位上劳动。
  保险 新中国成立后,境内余姚第四米厂(横河米厂)、横河油厂职工实施国家颁布的《劳动保险条例》(简称全劳保)。1975年11月起,境内手工业系统及供销社系统也实施劳动保险(即新劳保)。1984年7月起,全民和县属集体所有制企业的长期合同制职工、城镇集体企业职工均纳入劳动保险制度。
  第五节 支援宁夏、支援农业、支援丈亭
  支援宁夏(简称支宁)
  1959年至1960年境内支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固原、吴中等县(市)136人。时中共横河人民公社委员会依照县委支宁工作指示精神,作出支宁工作部署,成立公社支宁分会,由书记挂帅,各管理区党总支成立领导小组,书记担任领导小组组长。组织开展动员和落实工作。后除18人留宁外,均返回。
  支援农业(简称支农)
  1963年,贯彻国民经济“调整、巩固、充实、提高”方针,压缩城镇居民人口支援农业,镇域共接收支农人员499人。
  1969年,国家实行支边支农政策,组织知识青年上山下乡。期间境内各大队(村)采取了很多优惠措施:1.准入户口,帮助建造住房;2.置办劳动工具;3.分给自留地;4.适当照顾劳级底分。每个生产队接收了2~3名知识青年支农落户。境内也有一批知识青年支边,赴黑龙江、吉林和浙江生产建设兵团等地。
  1976年10月,余姚县知青办、公安局、粮食局联合发文规定:“下乡知青为独生子女、多子女家庭父母身边无人的其中一人可返籍,予以照顾”。境内“知青”人数陆续减少。
  1979年起,国家允许支边支农人员回城,境内农村支农人员陆续回城,只留下在农村结婚后的知青(俗称农婚知青)。为解决这批留村的农婚知青的实际问题,慈溪县革命委员会知识青年上山下乡办公室发文件,同意建立知青厂作为安置生产基地,境内办起了“彭桥公社知青针织厂”、“龙南电器厂”、“石堰公社油厂”、“横河知青厂”,规定安置知青人数达到该厂职工总人数的60%以上,可免交工商税和所得税。1992年,横河镇为留下的农婚知青115人办理了养老保险。
  支援丈亭(简称支丈)
  1960年境内支援丈亭地区农业194人,于1960、1961、1962年先后返回大部分,留丈亭落户23人。

知识出处

横河镇志(下册)

《横河镇志(下册)》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

本书记述了慈溪市横河镇工业,交通,邮电,能源,商业,财政,金融,村镇建设,党政群团,民政,人事,劳动,公安,审判,司法,军事,文物胜迹,文化,教育,体育,卫生,卷末,丛录的历史和现状。

阅读

相关地名

横河镇
相关地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