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 离休与退休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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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横河镇志(下册)》 图书
唯一号: 112120020220001580
颗粒名称: 第五节 离休与退休
分类号: F241.34
页数: 2
页码: 896-897
摘要: 本文记述了横河镇干部的离休制度与退休制度。
关键词: 横河镇 离休制度 退休制度

内容

离休 干部离休制度始于1980年,关于离休对象、待遇的具体规定先后作过数次调整。政策规定:1949年9月30日入伍的干部,年龄男60周岁,女55周岁应当离休,离休后本人标准工资照发。伍龄计算:凡在解放前入党的,并在1953年底以前入伍的干部,伍龄从入党之日算起,可办理离休。横河镇域自1981年始有干部离休,后逐年增加。干部离休以后,按规定发给本人全额标准工资外,在抗日战争前期(1937年7月7日至1942年12月31日)入伍(入党)的,每年增发1个月半本人标准工资。抗日战争后期(1943年1月1日至1945年9月2日)入伍的,每年增发1个月本人标准工资。1993年实行职级工资制后,离休人员的离休费相应增加,离休费按本人原基本工资全额计发。至2002年境内尚有离休干部7人,离休干部的管理服务工作由市老干部局与镇政府共同负责。
  退休 根据国务院1958年2月9日公布的《关于工人职员退休处理的暂行规定》,当年办理部分年老体弱职工退休、退职手续。1978年按国务院公布的干部、工人退休、退职两个暂行办法执行。干部、职工退休费:抗日战争时期入伍的发给本人标准工资的90%;解放战争时期入伍的发给本人标准工资的80%;新中国成立后入伍的按其标准工资的折率为:工作年限满20年的发给75%;满15年不满20年的发给70%;满10年不满15年的发给65%;满10年发给60%;至去世次月为止。对完全丧失工作劳动能力、又不具备退休条件的,办理退职手续,发给本人标准工资的40%生活费。1993年实行职级工资制后,国家机关行政干部的退休费:基础工资和工龄工资按本人原标准的全额计发,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按本人原标准的一定比例打折扣(88%)计发。在职时曾获得县级以上劳动模范称号并保持荣誉的退休人员,按规定提高5%~10%的退休金,1997年又增加了每月40~100元的荣誉津贴。
  2003年底,全镇行政事业人员退休183人,其中行政人员37人,事业人员8人,文教卫生人员138人。还有退职4人。

知识出处

横河镇志(下册)

《横河镇志(下册)》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

本书记述了慈溪市横河镇工业,交通,邮电,能源,商业,财政,金融,村镇建设,党政群团,民政,人事,劳动,公安,审判,司法,军事,文物胜迹,文化,教育,体育,卫生,卷末,丛录的历史和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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