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婚姻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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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横河镇志(下册)》 图书
唯一号: 112120020220001562
颗粒名称: 第二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婚姻
分类号: D669.1
页数: 2
页码: 876-877
摘要: 本节记述了横河镇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的婚姻状况,包含了婚姻登记和婚姻状况。
关键词: 婚姻 民政 横河镇

内容

结婚沿袭旧制“央媒说合,娶亲拜堂”,即为社会承认。195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颁布,依法废除旧的封建包办买卖婚姻制度。推行婚事简办,劝退聘礼,新娘坐花轿等习俗随之消失,男女青年自由恋爱的风气也逐步形成,自由婚姻受到法律保护。
  婚姻登记
  1950年5月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后,1951年春,横河区公所实施婚姻登记,凡年龄男满20周岁,女满18周岁,双方自愿,持户口所在地村(单位)证明,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机关经审核,符合法津规定的即准予登记,发给结婚证书。同时,允许双方自愿离婚,经依法办理离婚手续,领取离婚证书。1955年6月1日内务部颁布《婚姻登记暂行办法》,乡政府开始办理婚姻登记。1980年修改后的新婚姻法颁布,法定婚姻年龄改为男满22周岁,女满20周岁。1982年12月颁布《浙江省婚姻登记办法实施细则》,镇配备婚姻登记员,根据规定,鉴于当地人口基数过大,县、乡人民政府推行晚婚政策,规定按法定年龄推迟3年为晚婚,凡男女双方达到晚婚年龄,符合法定结婚条件的,准予办理结婚登记,发给结婚证书,并建立婚姻登记档案。
  2001年4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进一步明确了婚姻登记的法定年龄,晚婚晚育应予鼓励,增设无效婚姻及其法律责任。2003年8月8日,国务院颁布修订后的《婚姻登记条例》取消了结婚、离婚由村(单位)出具证明的作法,结婚登记增加了由当时人作无配偶及双方没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签字声明。
  婚姻状况
  男女婚姻,在辛亥革命后社会风气虽有所改变,但流传千百年的封建婚姻制度根深蒂固,青年男女虽然情投意合,没有父母之命难以成婚,有违宗法、家法,遭鄙视受重罚,婚姻不能真正自主。195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新婚姻法颁布,使广大妇女在婚姻上得到解放,男女平等,婚姻自由,实行一夫一妻制,妇女的权益得到保障。
  1982年、1990年、2000年横河镇婚姻状况见三次人口普查统计。

知识出处

横河镇志(下册)

《横河镇志(下册)》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

本书记述了慈溪市横河镇工业,交通,邮电,能源,商业,财政,金融,村镇建设,党政群团,民政,人事,劳动,公安,审判,司法,军事,文物胜迹,文化,教育,体育,卫生,卷末,丛录的历史和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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