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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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横河镇志(下册)》 图书
唯一号: 112120020220001560
颗粒名称: 第三章 婚姻
分类号: D669.1
页数: 3
页码: 875-877
摘要: 本章记述了横河镇婚姻方面的情况,包含了封建婚姻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婚姻。
关键词: 婚姻 民政 横河镇

内容

第一节 封建婚姻
  男尊女卑:男子可以一夫多妻,而寡妇改嫁备受歧视,夫妻之间一旦感情破裂,男方只要一纸“休书”即可将女方遗弃,而女方要脱离夫妻关系,则遭种种责难,即使离婚亦被人看不起。父母作主:男婚女嫁全凭“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由父母一手包办,甚至男女双方在结婚时尚不相识。门当户对:男婚女嫁讲究门第、身价和财礼等,形同金钱买卖,亦叫买卖婚姻。
  封建婚姻除所谓结发夫妻外,还有特殊的婚姻形式:
  娃娃亲 男女双方还在摇篮时,父母即为之缔结婚约,甚至男、女尚未出世,即指腹为婚。一旦婚约订定,终身不得改变。
  童养媳 又称等郎媳。穷苦人家为生活所迫,将幼女送交婆家收养,女的年龄一般10岁上下,要长男的7~8岁,甚至1倍,待男方成年后结婚。
  典妻 穷苦人家为生活所迫,将妻子典押给富裕人家,以供“传宗接代”。典妻时立有契约,规定典期、典金,期满赎还。
  租妻 出租一方因生活所困,将妻子租给对方,结成“临时夫妻”生儿育女。租期、租金双方事前议定,无书面契约,租期满仍回原夫家。
  入赘与拜进 家中有女无子者招进女婿,称“入赘”,俗称“上门女婿”,其所生子女一般从母姓,为女家延香火续后代。其所生儿子,往往受到歧视,在宗族修家谱时,不能似嫡出用红线,而只能以庶出用蓝线相连;“拜进”是指妇女丧夫后,再招一男子进家为夫,抚养前夫子女,其地位比入赘女婿更低。入赘、“拜进”以贫穷男子为多。
  再醮 即寡妇改嫁俗称“二婚头”,为封建宗法所不容,至民国时仍受社会鄙视。寡妇再婚,不准在原夫家或娘家起程,而必须在入夜后,到庵庙或凉亭动身,更不得坐花轿,不准带走前夫家的任何物品,以示一刀两断。改嫁时带去的子女俗称“拖油瓶”。
  纳妾与续弦 男子有妻子又娶女子,称为“纳妾”,俗称“小老婆”,也称侧室、偏房,有别于正室。其地位低下,所生子女受歧视。子女称父之妾为“庶母”,妾所生子为“庶子”。续弦,即妻死后再娶,也称“继室”,前妻子女称其为“继母”,俗称“晚娘”,所生子女受歧视。
  抢亲 男女从小定亲,长大后,男方因贫穷,无力送彩礼纳聘金,女方家富有,遂有图谋毁约赖婚之意。男方趁女方不备,设法将女子抢来成亲,谓之“抢亲”。也有寡妇不愿再嫁,被公婆、叔伯卖掉,男方将寡妇强行抢去成亲,也称“抢亲”。
  冲喜、阴婚、阴配 订婚男子病危,女方践约,拜堂成亲,称为“冲喜”,意在用喜气冲走病魔。如男方亡故,妇女即成寡妇。也有男方已亡故,仍要女子按婚约与男子神主牌拜堂,称为“阴婚”,此女子为男家人,终身寡妇。双方家长为已亡故子女配婚,以两块神主牌拜堂,后合穴同墓,此谓“阴配”。
  老亲结新亲 俗称“亲上加亲”,即血亲、姻亲之间的下代互相通婚,以姻亲为多,如姑表亲、姨表亲、舅表亲。但同姓同族不得结婚。
  调包亲 即双方家庭各一对儿子、女儿,年龄大致相仿,甲方的女儿给乙方为媳,乙方的女儿给甲方为媳,虽省去双方纳聘等费用,但这种婚姻造成悲剧较多。
  第二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婚姻
  结婚沿袭旧制“央媒说合,娶亲拜堂”,即为社会承认。195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颁布,依法废除旧的封建包办买卖婚姻制度。推行婚事简办,劝退聘礼,新娘坐花轿等习俗随之消失,男女青年自由恋爱的风气也逐步形成,自由婚姻受到法律保护。
  婚姻登记
  1950年5月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后,1951年春,横河区公所实施婚姻登记,凡年龄男满20周岁,女满18周岁,双方自愿,持户口所在地村(单位)证明,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机关经审核,符合法津规定的即准予登记,发给结婚证书。同时,允许双方自愿离婚,经依法办理离婚手续,领取离婚证书。1955年6月1日内务部颁布《婚姻登记暂行办法》,乡政府开始办理婚姻登记。1980年修改后的新婚姻法颁布,法定婚姻年龄改为男满22周岁,女满20周岁。1982年12月颁布《浙江省婚姻登记办法实施细则》,镇配备婚姻登记员,根据规定,鉴于当地人口基数过大,县、乡人民政府推行晚婚政策,规定按法定年龄推迟3年为晚婚,凡男女双方达到晚婚年龄,符合法定结婚条件的,准予办理结婚登记,发给结婚证书,并建立婚姻登记档案。
  2001年4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进一步明确了婚姻登记的法定年龄,晚婚晚育应予鼓励,增设无效婚姻及其法律责任。2003年8月8日,国务院颁布修订后的《婚姻登记条例》取消了结婚、离婚由村(单位)出具证明的作法,结婚登记增加了由当时人作无配偶及双方没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签字声明。
  婚姻状况
  男女婚姻,在辛亥革命后社会风气虽有所改变,但流传千百年的封建婚姻制度根深蒂固,青年男女虽然情投意合,没有父母之命难以成婚,有违宗法、家法,遭鄙视受重罚,婚姻不能真正自主。195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新婚姻法颁布,使广大妇女在婚姻上得到解放,男女平等,婚姻自由,实行一夫一妻制,妇女的权益得到保障。
  1982年、1990年、2000年横河镇婚姻状况见三次人口普查统计。

知识出处

横河镇志(下册)

《横河镇志(下册)》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

本书记述了慈溪市横河镇工业,交通,邮电,能源,商业,财政,金融,村镇建设,党政群团,民政,人事,劳动,公安,审判,司法,军事,文物胜迹,文化,教育,体育,卫生,卷末,丛录的历史和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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