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国家补助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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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横河镇志(下册)》 图书
唯一号: 112120020220001549
颗粒名称: 第二节 国家补助
分类号: D632.3
页数: 2
页码: 860-861
摘要: 本节记述了横河镇政府对回乡复员军人生活困难及治病医疗进行临时性补助。
关键词: 国家补助 福利 横河镇

内容

新中国建立初,政府对回乡复员军人生活困难及治病医疗进行临时性补助。1955年,对年老丧失劳动能力而无亲属赡养的烈属和在乡复员军人,实行定期定量补助。1963年确定定补对象为:烈士遗孤、病故及失踪军人的亲属;生活有困难的伤残军人、年老体弱丧失劳动能力的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在乡生活困难的复员退伍军人。定补标准每人每月2~5元,最高不超过10元。1987年都按定期定量每月发给补助金,补助标准后曾多次调整。2002年在乡复员军人53人,年发补助金348720元,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复员干部29人,年发补助金100920元。
  1988年7月起,对在乡复员军人发给医药费补助金,每人每月3元,年一次性发给。1990年调整为每人每月5元,按月发给,后曾调整4次。2002年在乡复员军人72人,每人每月40元,年发医药费补助金34560元。
  对在乡复员军人、烈属、革命伤残军人实行帮扶制度,2001年帮扶76名,共发放帮扶金33440元。
  2003年,为解决看病难,《重点优抚对象医疗补助实施细则》实施,细则规定医疗费按比例与限额报销,其中烈属报60%,最高限额5000元;病故军人家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报50%,最高限额4000元;在乡复员军人、革命伤残军人报50%,起报500元,最高限额3000元;带病回乡退伍军人报35%,最高限额3000元。
  1955年至1958年服役的在乡退伍军人,1989年起实行临补,年两次发给。2002年全镇共93人,年发放补助金36270元。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50周年之际,对1949年10月1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无房、住房困难离休人员,解决建房或修房计17户,发补助金70600元,由村专人负责修建。

知识出处

横河镇志(下册)

《横河镇志(下册)》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

本书记述了慈溪市横河镇工业,交通,邮电,能源,商业,财政,金融,村镇建设,党政群团,民政,人事,劳动,公安,审判,司法,军事,文物胜迹,文化,教育,体育,卫生,卷末,丛录的历史和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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