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卷 民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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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横河镇志(下册)》 图书
唯一号: 112120020220001546
颗粒名称: 第十五卷 民政
分类号: D632
页数: 27
页码: 857-883
摘要: 本章记述了横河镇民政方面的情况,包含了优抚安置,社会救济,婚姻,殡葬,残疾人事业,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关键词: 民政 概况 横河镇

内容

第一章 优抚安置
  第一节 抚恤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国家对牺牲、病故和伤亡的革命军人和民兵按规定进行抚恤。抚恤标准作过多次调整,逐步提高。1941年7月至2002年,为革命事业而牺牲的烈士34人,病故军人6人,因公牺牲军人1人。1952年前,政府对他们发放抚恤粮,1953年改发抚恤金。1955年对牺牲、病故军政人员按生前职级一次性发给抚恤金,并补发“革命烈士光荣纪念证”。对年老丧失劳动能力而无亲属赡养的烈士家属、病故军人家庭实行定期定量补助。1985年1月起享受定期定量生活补助的烈属、病故军人家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均改为按月发给抚恤金,实行直系亲属终身抚恤制度。
  2002年,享受抚恤金的烈士家属5人,因公牺牲家属1人,病故军人家属3人,年发抚恤金40200元。
  革命伤残军人按其复员前评定的等级发给抚恤金。新中国建立初期,对在职和在乡的伤残军人,分别发给营养费和优待粮。1956年改为优待劳动日制,1965年改发补助金,1979年起增发物价补贴,1987年改为终身抚恤,曾多次调整抚恤标准。2002年底有在乡伤残军人11人,在职10人,年发抚恤金40970元。
  第二节 国家补助
  新中国建立初,政府对回乡复员军人生活困难及治病医疗进行临时性补助。1955年,对年老丧失劳动能力而无亲属赡养的烈属和在乡复员军人,实行定期定量补助。1963年确定定补对象为:烈士遗孤、病故及失踪军人的亲属;生活有困难的伤残军人、年老体弱丧失劳动能力的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在乡生活困难的复员退伍军人。定补标准每人每月2~5元,最高不超过10元。1987年都按定期定量每月发给补助金,补助标准后曾多次调整。2002年在乡复员军人53人,年发补助金348720元,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复员干部29人,年发补助金100920元。
  1988年7月起,对在乡复员军人发给医药费补助金,每人每月3元,年一次性发给。1990年调整为每人每月5元,按月发给,后曾调整4次。2002年在乡复员军人72人,每人每月40元,年发医药费补助金34560元。
  对在乡复员军人、烈属、革命伤残军人实行帮扶制度,2001年帮扶76名,共发放帮扶金33440元。
  2003年,为解决看病难,《重点优抚对象医疗补助实施细则》实施,细则规定医疗费按比例与限额报销,其中烈属报60%,最高限额5000元;病故军人家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报50%,最高限额4000元;在乡复员军人、革命伤残军人报50%,起报500元,最高限额3000元;带病回乡退伍军人报35%,最高限额3000元。
  1955年至1958年服役的在乡退伍军人,1989年起实行临补,年两次发给。2002年全镇共93人,年发放补助金36270元。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50周年之际,对1949年10月1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无房、住房困难离休人员,解决建房或修房计17户,发补助金70600元,由村专人负责修建。
  第三节 优待
  优抚对象除享受抚恤、国家补助外,镇政府以多种形式给予优待。1951年掀起拥军优属热潮,群众捐款献物,在春节前优待烈军属,给劳力缺乏的烈军属、革命伤残军人实行代耕土地制度;1956年改优待劳动日制;1962年对义务兵家属实行优待,由生产大队给予补贴年200分工分;以后逐年提高,1982年户均补贴工分2500分。联产承包责任制后,改现金优待制,1985年户均发优待金250元,后经8次调整,1994年镇政府以横政[1994]65号文件规定:优待金标准按上年人均收入的70%发给农村义务兵家属、烈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简称三属)为农村义务兵的50%发给;革命伤残军人为农村义务兵的30%发给。是年农村义务兵优待金标准为1270元/人,义务兵家属、“三属”、革命伤残军人年发优待金142800元。
  1996年全市统筹发放,全镇义务兵101人,发优待金313600元,“三属”10人发15000元,在乡伤残军人13人发11700元,在乡复员军人30人(1950年前复员军人)发18000元,全年发优待金358300元。
  2002年义务兵77人,每人4200元,加增优部分,年发放优待金358200元;“三属”8人,每人2520元,计20160元;革命伤残军人18人,每人1680元(在职待业7人,每人840元),计24360元;在乡复员军人72人,每人1260元,计90720元,全年发优待金总计493440元。
  1996年春季始,对去西藏服役的义务兵优待金按社会平均优待金的3倍发给,边远地区服役的增优50%;超期服役的义务兵增优。是年,为鼓励战士在部队立功,规定立功奖励:立一等功奖10000元,二等功奖5000元,三等功奖800元。优秀士兵奖100元,立功奖励者喜报送到军属家。
  根据慈溪市农村义务兵养老保险试行办法,镇自1990年开始,对农村入伍的义务兵实行了(农保)养老保险。
  第四节 安置
  1950年开始办理复员军人安置,分配适当工作,凡属城镇居民户口的由县民政部门安置求业,家在农村的由乡负责安置,从事农业生产为主,重点解决住房、土地、生产工具等困难。1958年,根据国务院“从哪里来,回哪里去”的安置政策,对退伍军人除少数农村入伍参加边防战斗、立过二等功以上的,因战因公致二、三等伤残军人由县安置办公室安排工作外,其余由乡镇安置。80年代,乡镇政府因地制宜安置他们在乡镇企业工作,有任企业干部、技术员、工人等,有的充实村干部队伍,还有的自己办起了企业。1992年农村退伍兵19人,全部安置在乡镇企业工作。
  1993年由于企业转制,安置采取自谋职业方针,凡自谋职业的发启动资金1100元,38名农村退伍兵全部自谋职业,发启动资金41800元,此经验也在全市推广。此后横河镇安置退伍军人每年都是自谋职业,2001年农村退伍兵34名,发放启动资金按服役1年1000元计,共发资金74000元。2002年底全镇有在乡退伍军人1455人。
  退伍安置实行自谋职业的经验,在宁波市推广,使安置工作有了新路子。横河镇由于退伍安置工作突出,1993年至1998年,连续两个年度被评为慈溪市退伍安置先进单位,连续4个年度被评为宁波市退伍安置先进单位。
  第五节 缅怀先烈
  为了纪念1941年10月22日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宗德三大”,在横河七星桥以南与日寇浴血奋战,而英勇牺牲的大队长姜文光、大队副姚镜人等29位烈士,值1995年8月抗日战争胜利50周年之际,横河镇人民政府在七星桥南建造纪念亭一座,亭园占地面积400平方米。亭中镌立“横河战斗纪念碑”石碑一块,碑词由谭启龙书写。
  1996年7月中共慈溪市委、慈溪市人民政府将该地定为“爱国主义教育基地”。
  第六节 老区扶持
  镇内彭桥、龙南两乡沿山一带的村,是抗日战争、解放战争革命活动的根据地,当时有许多人参加革命活动。新中国建立后,这些乡村划为革命老区,参加过革命活动的老共产党员、老游击队员、老交通员简称“三老”,政府对老区给予经济扶助,对“三老”人员给予生活照顾。
  经济扶持
  1951年起凡拨放救济款,老区均作重点安排。1957年置办棉衣、棉被补助给彭桥、龙南两乡“三老”困难户。大山村是革命老区,地处山区,原进出村是一条崎岖不平宽不足1米、长6公里的小道。为方便村民,1975年宁波老区开发办公室拨款25000元,扶持该村拓建了一条长5.5公里,宽4米从村到笋岙的公路。
  1989年慈溪老区开发办公室拨款5000元,扶持大山村养殖黄山羊。1996年拨款5000元扶持笋岙村改造老水井和溪坑拦坝工程,解决吃水困难问题。2000年、2001年两次拨款2万元,扶持大山村农业园区建盘山公路和修九龙湾大桥。后镇政府又拨款把大山公路由沙石路面改造成混凝土路面。2001年拨款1万元扶持童岙村拓宽通往余姚的姆岭道路,方便了两市经济物资交流。2002年拨款3万扶持梅园村修建道路。
  “三老”人员补助
  全镇自1983年起至2002年经批准的“三老”人员104人,长期支持共产党革命活动的红色堡垒户1户。1983年对“三老”人员实行经济补助,根据不同情况,每个“三老”人员年一次补助标准分别为30元、40元、60元,定期定量补助标准分别为每月8元、10元、15元。后经多次调整,改成全部定量按月发放。1997年起每月增发医疗费每人20元。2002年1月调整经济补助标准及医疗费补助标准,是年“三老”人员59人,年经济补助金125220元,医疗补助每人每月30元,年补助16240元。
  新中国成立50周年之际,“三老”人员列入重点优抚对象。对1无房户和1危房户经济补助19000元,由村专人负责建造及修理住房。
  从2001年起对“三老”人员实行帮扶制度,每人每年240元帮扶金分二次发到人,还有200元/人机动帮扶金由镇民政办掌握,对特殊困难的“三老”人员进行帮扶补助。2002年“三老”人员59人,发帮扶金25960元。
  第七节 拥军优属
  拥军优属是政府的一项长期工作。1950~1953年,镇内广泛开展群众性“抗美援朝”运动。为支援中国人民志愿军出国参战,动员了一批优秀青年参加志愿兵,镇域参军报名青年计674人(其中女性46人),经批准参加志愿军的56人。共“捐献飞机大炮”款额472796850元。1951年冬,横河区在天香桥村召开万人大会,给烈军属家庭授光荣匾。以后每逢春节或建军节,由镇村领导带领干部进行军烈属慰问活动。还不定期召开烈军属及优抚对象座谈会,发年画、慰问信、慰问品。80年代后对新入伍的军属送“光荣之家”匾额等。
  2002年春节和“八一”建军节,镇政府分别组织民政办、武装部及群团干部上门走访烈军属、在乡伤残军人、在乡复员军人、“三老”人员等201人次。
  镇村都建有拥军优属领导小组。由镇村领导、组织、宣传、民政、武装、团、妇、民兵等干部组成,负责对烈军属及重点优抚对象的慰问,及时为他们解决一些特殊困难与问题。
  1996年横河镇被慈溪市评为“拥军优属模范镇”。
  第二章 社会救济
  第一节 救济
  灾荒救济
  新中国成立以来,政府对灾荒救济十分重视,凡遇灾荒均赈灾救济。1949年7月24日强台风袭击境内,暴雨成灾;1955年春耕前,部分农民因灾在生活上发生困难;1956年8月1日台风过境,拔树毁屋,农作物严重受损;政府均对因灾造成生活、生产困难的家庭,进行救济赈灾。1962年9月4~6日,强台风袭击境内,暴雨成灾,雨量达566.7毫米,山洪暴发,平地积水及膝,村庄公路可行船,农作物全部受淹,导致稻棉严重减产。灾后国家给予减免农业税,仅原横河公社返销粮食80万斤,还对生活特别困难的民众发给救济款,帮助灾民度过灾荒。1967年大旱,江河干涸,梅湖水库湖底可行人,致使秋粮严重减产。是年政府又发救济粮,减免农业税,拨生产资金和救灾物资,动员灾民生产自救,度过难关。
  1997年8月20日,11号台风过境,全镇倒塌房屋14.5间,有2人在房屋倒塌时压成重伤,经济损失6.5万元。灾害后对5户房屋严重受损的困难户和压伤人员,救济1.5万元。
  自1961年始,凡发生灾荒,一般困难户由大队(村)解决,乡镇对损失严重的进行救济。近年来对少数群众发生春、夏季生活困难,给予救济,额度逐年增大。
  1998年长江流域遭受了历史上罕见的严重洪涝灾害,镇政府发动群众捐款158176元,衣服11660件,支援灾区人民重建家园。
  困难户救济
  新中国成立初期,发动群众帮助困难户,少数特别困难者由政府发救济粮、款。1954年后由集体帮助为主,政府救济为辅。实行土地承包责任制后,主要靠政府救济。近几年来社救款发放数量逐年增加。
  1994年发动群众向特困户献爱心活动,共捐款5万元,建立镇特困户基金会。经调查核实,全镇确定特困户60户计90人,其中残疾人特困户38户。1995年至2001年共发放特困户补助金70840元。
  贫病减免
  从1956年开始,对贫病患者减免医疗费。1961年对境内浮肿病患者,医院免费为患者治疗,由民政局统一向医院结算。后改为民政局直接补助贫困户治病费用。1976年实行贫病申请减免制,1993年改为贫病补助,由民政局下拨补助金,不足部分由镇补充。镇民政办公室,根据贫病户的困难程度及医疗费多少,限额补助。
  1999年镇成立合作医疗基金会,对特困户参加合作医疗实行医疗补助,政府支付特困户合作医疗个人负担部分,每年10元/人。参加后可享受部分大病医药费报销。
  冬令救济
  新中国成立以来,政府对无生活来源的孤、老、残、幼及五保人员,每年都有一定数量的冬令救济物资。冬令品物资根据特困户的需要而定,常年发有棉被、棉衣、棉裤、棉大衣、卫生衣、棉毛衫、裤、鞋、袜等品种,发给特困户及五保户。
  2001年,发给特困户冬令物资是历年来最多一年,全镇共发放棉被286条,棉毛衫66件。
  救济保障
  为维护和保障城乡最低收入人民群众的基本生活权益,促进社会稳定。根据市政府文件精神,镇政府制订关于实施《横河镇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暂行办法》,明确了保障救济标准、对象、审批发放手续等。
  保障救济标准:(1)1997年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线的标准确定为:城镇居民年人均1440元,农村村民年人均1000元。镇常住户口年人均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的可申请救济。(2)救济标准:城镇居民每人每月120元,农村村民每人每月25元。(3)最低生活保障线实行动态管理,每年审定一次。
  保障救济对象的确定:(1)农村村民和城镇居民中无依靠、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的“三无”人口,均属保障对象。(2)保障对象必须符合的条件:以家庭为单位,年人均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的;因无法抗拒的原因和外部因素造成家庭成员平均生活水平低于生活保障线标准的。
  审批发放:被救济村(居)民本人申请,填表后村(居)委会核实、镇政府批准,报市民政局备案。经批准后发给“慈溪市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救助金领取证”,镇财政凭证按季发给救助金。
  自1997年实施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至今,解决了一部分无收入和低收入家庭的生活困难。
  第二节 扶贫
  结对办企业扶贫
  云和县是浙江省贫困县,该县地方国营无线电厂,1987年濒临破产境地。1988年经省委组织部门牵线,慈溪微型轴承总厂与云和县无线电厂结对,创办了慈溪微型轴承总厂云和分厂,经营加工轴承配件,当年,企业扭亏转盈。几年后自己单独生产轴承。1991年又新办了“钢球厂”,与轴承配套,产销兴旺。至2002年该厂成为年生产各种轴承2000余万套的集团公司。
  1992年8月,横河镇又与云和县的云和镇扶贫结对。是年相士地村慈溪电子器件厂,扶持云和镇办起了云和电器厂,从生产技术、资金、电器配件等给予大力扶持,年产值达250万元。
  资金、物资扶贫
  1996年10月,宁波市扶贫会议确定,横河镇与宁海县桑洲镇扶贫结对,镇内相士地、伍梅、横泾河、孙家境、东头等村与桑洲镇的贫困村结对,1996年支持扶贫资金每村3000元至5000元不等。相士地村与桑洲长田头村结对,给扶持资金1万元。2000年开始,由镇拨扶持资金,是年6月至2002年底,横河镇政府分3次,给予桑洲镇扶贫资金共计11万元。
  慈溪市与贵州雷山县是扶贫结对县市。1998年6月至2002年11月,横河镇政府和镇农电站两次组织人员,随慈溪市政府赴雷山县扶贫,共给予扶持资金8万元。1998年8月,横河镇妇女联合会组织镇内各村妇女为贫困地区——贵州雷山县,募捐衣、被总计31180件,发往雷山县济贫。2000年10月为支持贵州雷山县贫困地区,全镇上下发动,开展捐赠衣、被活动,共捐赠各类衣服、被头9533件,送市民政局发往贵州雷山县。
  第三节 社会福利
  五保供养
  新中国成立初,鳏寡孤独人员的生活困难主要由群众互助解决,同时民政部门给予重点救济。1957年始对农村中生活无依靠、丧失或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孤、老、残、幼,由农业生产合作社给予五保(保吃、保穿、保住、保医、保葬)(孤儿保上学),辅之国家救济。1960年后五保经费统一由生产队公益金开支。1983年土地承包责任制后,由村民委员会筹发,一般在村办企业上交款中列支发给五保户,金额为每人每月8~30元不等,全镇人均17元。1990年后五保老人每人每月的生活费标准逐步提高,最低村发40元,最高村发80元,全镇平均为60元左右。
  1994年1月国务院颁发《农村五保供养条例》,镇政府贯彻到各村,按条例重新认定五保对象。新规定老年人、残疾人、未成年人,只要是无法定扶养义务人或者虽有法定扶养义务人,但是扶养人无扶养能力的、无劳动能力的、无生活来源的三无人员都列入五保。全镇新认定五保户34户36人,对五保户订了供养与财产协议,办了审批手续。
  1997年实行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五保户都列入救助对象,生活标准基本统一,一般供养每人每月100元,个别村120元。1998年农村孤、老、残、幼67人,落实五保供养54人,其中入敬老院41人,每月每人供养费185元,散居五保13人,每人每月供养费100元。
  敬老院
  1958年11月,龙南管理区在孙家境村当店桥西,首先办起了“龙南敬老院”,入院五保老人26名,后搬迁到牛头山脚的横浦庵,人员有所减少,1961年停办。
  是年12月彭桥管理区也在张岙颜家祠堂办起了“彭桥敬老院”,入院五保老人30余人,1961年亦停办。
  1985年5月,横河镇敬老院建成,位于上河村东(横河中学前面),房屋6间,入院老人14名,管理人员2名。
  1986年,石堰乡敬老院建成,位于王梁村东吊山头,房屋4间,入院五保老人6名,管理人员2名。
  1989年1月,龙南乡重建敬老院,位于梅湖水库西北,房屋10间,有五保老人11名,管理人员3名。
  1990年彭桥乡重建敬老院,位于湖清垫村北廿三湾,有房屋8间,入院五保老人5名,管理人员2名。
  1992年5月撤区扩镇并乡后,镇政府投资30万元,购置原横河卫生院房屋改建为敬老院。1993年3月原横河、石堰、龙南、彭桥4个敬老院撤销,“横河镇敬老院”建成,位于七星桥南偏东200米,占地面积3130平方米,建筑面积2200平方米,有宿舍、餐厅、活动室、办公用房等,共有平房、楼屋53间,设45个床位,院内有广播、有线电视、洗衣机、电冰箱,每间宿舍有电风扇等设施,庭院宽敞,植树栽花,绿化面积1500平方米。有五保老人40名,服务管理人员7名。入院老人生活费,1998年每人每月为185元,至2002年增加到每人每月为245元,是年入院老人45人,全年镇财政支出为205326元。1996~1997年,横河镇敬老院先后被评为宁波市、慈溪市“先进敬老院”。
  敬老院的建立,得到许多单位和个人的关心和资助。1985年5月横河敬老院筹建时,横河钟表配件厂、锈品厂、塑料编织厂、砖瓦厂、建筑社等21个单位及个人赠送棕棚、床架、棉被、沙发等各种生活用品600余件。相士地村胡成江送敬老院索尼14寸彩电1台,价值4500元。东湖村送现金500元。
  1993年3月敬老院合并后,社会上关心的人越来越多。每年春节镇政府领导带慰问品到院慰问,社会各界也为五保老人做好事、办实事、送慰问品,进行文艺演出、打扫卫生等活动。横河卫生院自1993年起,每年在老人节前组织医生给敬老院五保老人义务体检,一直坚持至今。
  慈溪市天华胶粘剂厂厂长胡国康,从1993年起连续10年给敬老院五保老人送西瓜、杨梅、橘子等水果。1995年出资4500元为敬老院安装了程控电话,使管理人员和五保老人联系方便。2001年春节前,发给敬老院老人每人40元现金,还有副食品、水果等。是年至2003年他连续3年赠送总金额达11000余元,使老人深受感动。
  1995年,慈溪市仪表三厂厂长徐茂宏在新厂房落成之际,资助1万元为敬老院老人房间添置设备。
  1997年10月,横河镇中心幼儿园130名儿童,每人捐款4元,赠给敬老院老人。
  社会各界关心敬老院五保老人,敬老爱老蔚然成风,每年各单位、企业、学校及个人都纷纷赠送现金及物品,自1993年至2002年共2768人次,每年平均276人次。
  第四节 公益慈善事业
  2001年4月慈溪市慈善会实行“七个一百”活动,即白内障、精神病、残疾人、老年人、贫困学生(小学生、初中生、高中生)、特困户、孤儿七种对象,每种救助100人。在全镇范围发动,经过两个多月的捐款,各机关部门、企事业单位、学校和24个村共捐款140.6万元。捐款10万元以上集体4个,计51.6万元,万元以上集体9个,计18万元。个人捐款1000元以上15人,计1.8万元。
  2002年向慈溪市慈善会捐款718505元。慈兴集团有限公司被列为100万元捐款冠名企业(捐款每年10万元,分10年捐齐),其中每年5万元用于横河贫困学生救助。
  这次捐款1万元以上集体9个,计29万元,1000元以上个人28个,计3.6万元。
  2003年5月15日100万元捐款冠名企业命名大会召开,会上环驰轴承集团有限公司、宁波华德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浙江福达轴承有限公司、宁波和森钢管有限公司、宁波乐顺电器公司5个单位被列入100万元捐款冠名企业。慈溪市贝士达电动工具有限公司、宁波金鹏轴承有限公司、慈溪市亚太集团有限公司、慈溪翔龙实业总公司、慈溪市横河园区经济发展有限公司5个单位被列入捐款50万元冠名企业。大会前后向慈溪市慈善会捐款共881250元。其中6个100万元冠名企业捐款60万元;5个50万元冠名企业捐款25万元;个人捐款(机关部门人员)31250元,其中村民个人捐款1000元以上的有彭桥村黄荷芬。
  第三章 婚姻
  第一节 封建婚姻
  男尊女卑:男子可以一夫多妻,而寡妇改嫁备受歧视,夫妻之间一旦感情破裂,男方只要一纸“休书”即可将女方遗弃,而女方要脱离夫妻关系,则遭种种责难,即使离婚亦被人看不起。父母作主:男婚女嫁全凭“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由父母一手包办,甚至男女双方在结婚时尚不相识。门当户对:男婚女嫁讲究门第、身价和财礼等,形同金钱买卖,亦叫买卖婚姻。
  封建婚姻除所谓结发夫妻外,还有特殊的婚姻形式:
  娃娃亲 男女双方还在摇篮时,父母即为之缔结婚约,甚至男、女尚未出世,即指腹为婚。一旦婚约订定,终身不得改变。
  童养媳 又称等郎媳。穷苦人家为生活所迫,将幼女送交婆家收养,女的年龄一般10岁上下,要长男的7~8岁,甚至1倍,待男方成年后结婚。
  典妻 穷苦人家为生活所迫,将妻子典押给富裕人家,以供“传宗接代”。典妻时立有契约,规定典期、典金,期满赎还。
  租妻 出租一方因生活所困,将妻子租给对方,结成“临时夫妻”生儿育女。租期、租金双方事前议定,无书面契约,租期满仍回原夫家。
  入赘与拜进 家中有女无子者招进女婿,称“入赘”,俗称“上门女婿”,其所生子女一般从母姓,为女家延香火续后代。其所生儿子,往往受到歧视,在宗族修家谱时,不能似嫡出用红线,而只能以庶出用蓝线相连;“拜进”是指妇女丧夫后,再招一男子进家为夫,抚养前夫子女,其地位比入赘女婿更低。入赘、“拜进”以贫穷男子为多。
  再醮 即寡妇改嫁俗称“二婚头”,为封建宗法所不容,至民国时仍受社会鄙视。寡妇再婚,不准在原夫家或娘家起程,而必须在入夜后,到庵庙或凉亭动身,更不得坐花轿,不准带走前夫家的任何物品,以示一刀两断。改嫁时带去的子女俗称“拖油瓶”。
  纳妾与续弦 男子有妻子又娶女子,称为“纳妾”,俗称“小老婆”,也称侧室、偏房,有别于正室。其地位低下,所生子女受歧视。子女称父之妾为“庶母”,妾所生子为“庶子”。续弦,即妻死后再娶,也称“继室”,前妻子女称其为“继母”,俗称“晚娘”,所生子女受歧视。
  抢亲 男女从小定亲,长大后,男方因贫穷,无力送彩礼纳聘金,女方家富有,遂有图谋毁约赖婚之意。男方趁女方不备,设法将女子抢来成亲,谓之“抢亲”。也有寡妇不愿再嫁,被公婆、叔伯卖掉,男方将寡妇强行抢去成亲,也称“抢亲”。
  冲喜、阴婚、阴配 订婚男子病危,女方践约,拜堂成亲,称为“冲喜”,意在用喜气冲走病魔。如男方亡故,妇女即成寡妇。也有男方已亡故,仍要女子按婚约与男子神主牌拜堂,称为“阴婚”,此女子为男家人,终身寡妇。双方家长为已亡故子女配婚,以两块神主牌拜堂,后合穴同墓,此谓“阴配”。
  老亲结新亲 俗称“亲上加亲”,即血亲、姻亲之间的下代互相通婚,以姻亲为多,如姑表亲、姨表亲、舅表亲。但同姓同族不得结婚。
  调包亲 即双方家庭各一对儿子、女儿,年龄大致相仿,甲方的女儿给乙方为媳,乙方的女儿给甲方为媳,虽省去双方纳聘等费用,但这种婚姻造成悲剧较多。
  第二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婚姻
  结婚沿袭旧制“央媒说合,娶亲拜堂”,即为社会承认。195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颁布,依法废除旧的封建包办买卖婚姻制度。推行婚事简办,劝退聘礼,新娘坐花轿等习俗随之消失,男女青年自由恋爱的风气也逐步形成,自由婚姻受到法律保护。
  婚姻登记
  1950年5月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后,1951年春,横河区公所实施婚姻登记,凡年龄男满20周岁,女满18周岁,双方自愿,持户口所在地村(单位)证明,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机关经审核,符合法津规定的即准予登记,发给结婚证书。同时,允许双方自愿离婚,经依法办理离婚手续,领取离婚证书。1955年6月1日内务部颁布《婚姻登记暂行办法》,乡政府开始办理婚姻登记。1980年修改后的新婚姻法颁布,法定婚姻年龄改为男满22周岁,女满20周岁。1982年12月颁布《浙江省婚姻登记办法实施细则》,镇配备婚姻登记员,根据规定,鉴于当地人口基数过大,县、乡人民政府推行晚婚政策,规定按法定年龄推迟3年为晚婚,凡男女双方达到晚婚年龄,符合法定结婚条件的,准予办理结婚登记,发给结婚证书,并建立婚姻登记档案。
  2001年4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进一步明确了婚姻登记的法定年龄,晚婚晚育应予鼓励,增设无效婚姻及其法律责任。2003年8月8日,国务院颁布修订后的《婚姻登记条例》取消了结婚、离婚由村(单位)出具证明的作法,结婚登记增加了由当时人作无配偶及双方没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签字声明。
  婚姻状况
  男女婚姻,在辛亥革命后社会风气虽有所改变,但流传千百年的封建婚姻制度根深蒂固,青年男女虽然情投意合,没有父母之命难以成婚,有违宗法、家法,遭鄙视受重罚,婚姻不能真正自主。195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新婚姻法颁布,使广大妇女在婚姻上得到解放,男女平等,婚姻自由,实行一夫一妻制,妇女的权益得到保障。
  1982年、1990年、2000年横河镇婚姻状况见三次人口普查统计。
  第四章 殡葬
  第一节 旧俗殡葬
  旧俗殡葬沿袭土葬。一般人家用砖砌坟域,域内安柩,上堆泥土,外立石碑为墓;穷人因无钱买棺材,有的用草包或草席包扎、有的向宗庙赊棺材土葬于山间、义冢地,甚至葬在屋前后杂地。经济欠裕者则用稻草包扎棺木,暂厝山间、杂地,待后做坟入穴。富裕人家要择时择地先做好寿坟,坟墓档次高,占地面积大。封建社会官宦人家的冢墓,前有大石碑,墓道两旁有石人、石马,有的还有牌轩、华表,镇内历代较高档的墓葬墓有数十处。
  第二节 殡葬改革
  境内旧时土葬各择墓地,分散安葬,占用大量土地。新中国成立来政府提倡移风易俗,厚养薄葬,丧事简办。20世纪80年代,首先是行政事业干部、城镇居民与职工实行遗体火化。1997年12月1日慈溪市政府发布公告,全境范围内一律实行遗体火化,改变了千年遗体土葬的旧俗。是年镇配置殡葬专管员1人,专职管理全镇殡葬工作,各村配备兼职殡葬联络员。
  翌年,全镇死亡378人,遗体火化378具,火化率达100%。此后至2002年,火化率每年均达到100%。土葬者已绝迹。但今还有违反规定进行骨灰入棺材,再自择坟基建造较大坟墓土葬者。
  第三节 殡葬事业
  建立公墓改变旧时分散安葬习俗。1991年5月在彭桥墅湖岭东侧新建“彭桥墅湖岭公墓”(由东头村与市民政局联办),经营骨灰坟、搬迁坟。1997年扩建南长湾墓地,至2002年已安葬6300穴,占地面积70亩,墓园内植树4000余株。
  1996年慈溪市民政局在境内东山下建造了“慈溪殡仪馆”,占地100亩,并征用周围山地200亩,总投资2000万元,1997年12月1日全市全面实行遗体火化时正式投入使用。
  1997年6月创办“横河天乐墓园”,位于沙河村柴家岙龙眼里,性质为镇办集体,第一期用地100亩。2001年增加用地100亩,至2002年已安葬10000穴,用地面积115亩,设25个墓区。植树6000余株,墓园中心区建造“缅怀亭”1个,园区设停车场2个。
  1997年彭桥公墓在彭桥长埭村野猪湾建立彭桥分墓,1998年7月“彭桥公墓下岙墓区”批准,位于竹山村东下岙,由市民政局建办。至2002年已安葬6000穴,用地面积60亩。植树3200余株。
  镇内3处公墓不仅安葬慈溪市内死者骨灰和搬迁坟,还接收宁波、奉化、上海和香港同胞的骨灰安葬,实现其叶落归根的愿望。
  镇域实行遗体火化后,1998年开始,相士地村、洋山岗村、石堰村、宜青桥村各建骨灰堂1座,共可安放650个骨灰箱,已安放110个骨灰箱。
  第五章 残疾人事业
  第一节 残疾人联合会
  残疾人联合会(简称残联)是由盲人协会、聋人协会、肢残协会、智力残疾人亲友会、精神残疾人亲友会5个协会组成的总称。
  新中国成立以来,残疾人因生活困难由民政部门救济。1985年3月县成立残疾人协会,对残疾人组织各项活动,乡镇由兼管民政的干部负责残疾人工作。1991年11月至1992年3月,横河镇、龙南乡、石堰乡、彭桥乡都先后成立了残疾人协会。各镇乡由镇乡长兼任协会理事长,民政干部任副理事长,设理事4~6人。
  1993年5月横河镇残疾人联合会重新组建,设理事长1名,由镇长兼任,副理事长2名,由民政助理等任职,理事20名。
  2002年8月横河镇第四次残疾人代表大会召开。代表大会代表构成比例为残疾人与健全人各50%,选举产生新一届残疾人联合会主席、副主席、委员及理事成员。镇长兼任残联主席,副主席由民政助理、残联专职干部当选,理事11名。
  1995年3月慈溪市残联会从市民政局析出,镇配备专职残联干部负责残联工作。1995年5月14家福利企业均建立残疾人协会或残疾人小组。1996年各村建立残疾人工作领导小组,由村委会主任兼任组长,对村内的残疾人在生活、工作、就业等方面给予帮助和关怀。
  第二节 残疾人状况
  因残疾人等级标准各个年份有所不同,所以人数多寡亦不相同。1993年、1994年、1996年、2002年全镇有残疾人依次为791人、576人、1022人、765人。
  1993年对全镇残疾人进行了一次调查统计,有残疾人791人。1997年后实行全国统一标准,残疾人须经县(市)级以上医院重新鉴定,认定后换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2002年,全镇已做残疾证765人,其中:肢体残疾人477人;精神残疾人94人;视力残疾人50人;听力言语残疾人99人;其他残疾人45人。
  第三节 残疾人事业
  1985年开始,为解决残疾人生活困难,国家对创办社会福利企业,采取免税扶持政策。1991年5月15日起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镇政府决定对残疾人优先“五保”;优先列入最低生活保障救助;残疾儿童及残疾人家庭子女入学减免学杂费;残疾人经营个体工商户适当减免税、费等12条优惠政策,使残疾人得到实惠。
  残疾人就业
  1985年,镇域各乡开始创办福利企业,部分残疾人在福利企业就业,开始享受国家减免税优惠政策。1997年全镇发展到14家福利企业,职工总数1038人,安置残疾人就业329人,占残疾人总数的48%。产品有服装、化工、仪表、收录机、电风扇、洗衣机、冰箱、汽车配件、塑料模具、金属加工等,产值17320万元,销售13930万元,利润738万元,减免税729万元。
  2000年并转成9家福利企业,职工总数787人,产值14536万元,销售15608万元,利润1015万元,免税958万元。
  1996年10月起,在继续办福利企业外,推行按比例分散安置残疾人劳动就业的办法,镇境内的机关事业单位、镇村办企业、三资、私营、个体企业均属安置就业的范围,无法安置的企事业单位向当地地税所交纳保障金,按应安置人数乘以上年度职工人均收入的60%收取,1996年凡少安置一个残疾人交971元。1997年至2002年125家企业共安置残疾人就业500多人。
  为扶持残疾人创业,2000年镇启动了对残疾人无偿扶持创业计划,当年帮助9名残疾人自主创业,拨资金14500元。埋马村肢体残疾人杨建权,年轻有文化,有种养业专长,但家境贫寒,镇无偿拨款2000元,扶持他养兔,当年收入3000元,次年利润2万元。还扶持石堰村潘恩立山地养鸡,秦堰村杨华强饲养肉猪。镇残联、农办、成人中等技校联合举办“绿色证书”培训,对75个残疾人农户,进行为期一年的种、养殖业技能培训,使残疾人掌握几门实用技术,提高科技文化知识,为更多的残疾人创业创造了条件。
  助残
  救助残疾人特困户
  新中国成立以来,政府对残疾人特困户、生活困难的残疾人给予救济,对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进行“五保”供养。1957年始,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时,对生活困难的残疾人给予适当照顾,特殊困难的由民政部门救济。镇领导、民政与残联干部每年春节走访慰问残疾人困难户。1997年发放社会救济款20000元,春荒救济款5800元,春节走访发补助金6400元,67户122人残疾人特困户列入了最低生活保障救助(每月每人25元),年发36600元。自1991年至2002年,每年社救款的40%救济残疾人困难户。
  “助残日”结对及助学
  自1991年实施残疾人保障法后,每年的5月第3个星期日为“助残日”。1995年“助残日”主题是“一助一”送温暖活动,镇干部、福利企业厂长结对8对。1996年“助残日”全镇31户残疾人特困户全部结了对。1998年市镇干部助残、助困、助学结对15对,帮助中学生残疾人困难户支付学杂费1000元/人,资助小学生残疾人困难户支付学杂费500元/人。2000年助残日镇领导走访了28户,发放补助金2800元,各福利企业每年“助残日”都要召开座谈会,组织文娱活动,发放补助金或纪念品等。
  2001年起,镇政府对贫困残疾儿童和残疾人子女助学给予补助,高中生补2400元/人,初中生补1200元/人,小学生补600元/人。是年助学20人次,补助金18477元;2002年助学58人次,补助金42870元。
  残疾人服务社
  1994年镇残联成立残疾人服务社以来,至2002年免费资助残疾人器械和用具:赠送轮椅车(5批)29辆,助听器3只,免费装假肢3人,总金额28850元。
  残疾人康复
  1997年镇残联在敬老院内设立了残疾人康复服务指导站,聘请慈溪市人民医院骨科专家张茜杰医师为指导。经过6年工作,有35名残疾人得到了不同程度的康复。伍梅村胡云富,9年前工伤下肢瘫痪,生活靠妻料理,经指导锻练4个月后,已可用拐杖下地行走。全镇有150名白内障患者,3年中经过筛选有35名白内障患者在“视觉第一中国行动”中,免费动了手术,重见光明。
  第六章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第一节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根据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的规定,市政府成立保险委员会和基金监事会,设立“慈溪市社会养老保险事业管理处”(隶属市民政局简称农保处)。1995年8月25日,镇政府建立“慈溪市横河镇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管理所”,配备专职工作人员,负责辖区内农保工作,各村和企业单位设协保员1名。
  2002年9月,慈溪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划归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管理,镇农保所、农保专管员,村、企业协保员,都归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管理。
  第二节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概况
  横河镇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细则规定了农保对象、保险费缴纳、养老金支付、退保、农保档案管理等事项。
  农保对象 凡镇内18~60周岁的非城镇户口的农村各业人员均可参加保险,同时鼓励18岁以下未成年人投保。对外出务工经商、服兵役者,应参加户口所在地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保险费缴纳 保险费以个人缴纳为主,集体补助为辅,集体补助部分记入个人账户,缴费证发至个人。农村各业人员以村为单位参加投保,镇、村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从业人员,一般以企业和经济组织为单位投保。
  缴费分趸缴和年缴两种,趸缴一次不低于200元;年缴以60元起档,交多不限。
  1997年投保人数11193人,投保总金额257万元。至2002年投保人数11445人,累计投保14817人/次,投保总金额达414.65万元。全镇投保者90%是18岁以上的,18岁以下的投保者多数是学生。
  14个福利企业每年投保,累计投保3004人/次,多数是残疾人职工,投保金额74.87万元。
  村集体补助标准由各村根据自身经济情况确定,人民闸、上河、伍梅、乌山4个村补投保者投保金额的一半,有17个村补投保者投保金额10%~40%不等。14个社会福利企业自1996年起至2002年为残疾人职工每年每人投保240元。
  缴费由各村、企业投保者经村、企业协保员把保费交入镇农保所,并办理投保有关手续。保费全部由市农保处统一管理和支付。
  养老金支付 投保者自满60周岁的下月起,可按季领取养老金,领取标准根据缴费积累总额确定。养老金领取的保证期为10年,领满10年后仍健在者,可继续领取,直致亡故。领取未满10年而亡故的,其保证期内剩余年限的养老金,由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领取。
  退保 退保有正常和非正常两种。非正常退保,是因投保者农转非、招工、提干、升学或迁往外地等特殊情况下,经批准可以退保,退保时集体补助部分不退给个人。正常退保指亡故,经批准本息全部退给。
  农保档案管理 农保公文、业务、会计材料等由农保专管员、协保员按年归档,交镇农保所存档。

知识出处

横河镇志(下册)

《横河镇志(下册)》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

本书记述了慈溪市横河镇工业,交通,邮电,能源,商业,财政,金融,村镇建设,党政群团,民政,人事,劳动,公安,审判,司法,军事,文物胜迹,文化,教育,体育,卫生,卷末,丛录的历史和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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