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新中国成立前的土地制度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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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横河镇志(上册)》 图书
唯一号: 112120020220001292
颗粒名称: 第一节 新中国成立前的土地制度
分类号: F301.1
页数: 2
页码: 345-346
摘要: 本文记述了横河镇新中国成立前的土地制度,分别记述了主要租制、民国政府推行二五减租、解放后至土改前的减租等。
关键词: 横河镇 经济 土地制度

内容

土地是人类赖于生存与发展的基础。历代社会和经济的发展,与人类对土地资源的占有、利用与开发有密切的关系。河姆渡、童家岙遗址考古表明,距今约6500年的新石器时代,时属氏族公社制阶段,土地和一切财富均属氏族人共有。横河先民在原始农、牧业,以及采集、渔猎等活动中,由于当时工具简陋,生产能力低,通过共同劳动,共同消费,维持最低的生存和发展的需要。
  在夏、商、周奴隶社会的土地私有制时代,镇域虽有“舜避丹朱于虞山”的传说,有商周时期的石室墓和春秋战国的印纹陶、青铜釜等出土文物佐证,但此时横河地区为土著越人居住地区,迄今未见奴隶社会土地所有制记载。
  春秋战国末,我国已出现地主土地所有制。秦实施商鞅变法,废除井田制,承认土地私有,允许土地买卖,奖励耕织。公元前221年秦统一中国,横河为秦国会稽郡属地,推行秦朝政令。秦始皇三十年(前217),“使黔首,自实田”。后订颁“上农除末”、“尊奖兼并”的政策,为地主经济的发展采取了政治上的保护措施。而后历经汉、唐、宋、元、明、清等各朝代,横河土地多为封建地主阶级所有。民国创建,孙中山提出“平均地权”、“耕者有其田”的主张,因政权被袁世凯篡夺,加之军阀连年混战,嗣后蒋介石领导的民国政府也未执行孙中山主张,使封建地主土地所有制一直延续到新中国成立后的土地改革。农民大多以租种地主土地谋生。民国时期,横河现境地租主要有实物地租和货币地租两种形式,以实物地租为主。
  主要租制
  抱租 又称死租、钉煞租、定租。就是民间所说的“三石实抱”。业佃双方在建立租田关系时,议定每亩每年的交租数额,以后不论年成好坏,均须照约交租。一般租额略低于活租租额。
  活租 有两种:议租,在抗日战争时期最多。一年一议,由地主、佃农、乡镇长、农会代表根据当年收成情况协商议定交租额。分租,又称落地分。租额依土地好坏,由地主与佃农按比例分,以四六分和对半分较为普遍。也有剥削重的为倒四六分租。此外还有预租,即先付后种。佃农在租田时预付下年田租,租额一般稍低。押租,佃农向地主租田,需先交押金。佃农退田时,无息退还押金。
  佃农租种地主土地,有中介人参与签订契约,但大部分采取口头承诺。在契约中写明佃业双方姓名、租种土地面积、位置、计租方式、租额、租谷品种、面扇面量,注明进出水路、租谷送到河埠船头交卸,还注明来收租时要待饭一桌,遇天灾依约办事等。佃农如果一年、二年欠交地租,地主即撤田,在土地上插牌,转租他人。尽管有租田书面契约或口头承诺,地主往往采用虚报田亩(如将七分当一亩,俗称七扣田),收租用老秤或用市秤加一(即增加10%)等手法多收佃农的稻谷。
  民国政府推行二五减租
  民国15年(1926),在中国共产党的推动下,国民党中央将二五减租写入其政纲中。16年,推行民国政府颁布的二五减租规定,即按原订租额减去25%,但未认真执行,佃业纠纷迭生。34年(1945)冬,民国政府为庆祝抗日战争胜利,除免赋一年外,还决定佃户在原二五减租的基础上,再减租25%(简称“双二五”减租)。但遭地主、豪绅反对,余姚县临时参议会亦公开要求“免办”,使“双二五”减租大多没有认真执行。
  解放后至土改前的减租
  1949年秋至1950年土改前,乌山、横河、石堰、秦堰、龙南、彭西和梅溪等乡,在乡政府的倡导和推动下普遍进行了减租,佃农得益。

知识出处

横河镇志(上册)

《横河镇志(上册)》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

本书以翔实的史料、完备的体例、严谨的结构、简洁的文字,把横河的建置、自然环境、人口、人民生活、人物、民情习俗、经济综述、农业,水利等全面系统的展现了横河的历史和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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