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社会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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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余姚市志1988-2010》 图书
唯一号: 112120020220001016
颗粒名称: 第一章 社会保险
分类号: F840.61
页数: 14
页码: 1049-1062
摘要: 本章记述了余姚市1988年至2010年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女工生育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
关键词: 社会保险 制度 余姚市

内容

社会保险是社会保障制度最重要的组成部分。1998年前,企业退休人员生活待遇由原单位管理,1998年,开始实施社会化管理。2000年后社会保险制度不断完善。到2010年,基本形成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最低工资标准等社会保险制度。
  第一节 基本养老保险
  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1986年,开始探索改变由用人单位各自施行的劳动保险制度。1988年,在352家企业事业单位6568个合同制工人中实行养老保险基金统筹。1989年2月起,开始实行全民集体企事业单位合并统筹。1991年1月,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职工离退休费纳入社会统筹。1993年10月,实施农婚知青养老保险制度。1994年,余姚镇22家企业2100多名职工和退休人员纳入社会保险覆盖范围。1995年,开始实行职工社会养老保险制度。1998年,实施《余姚市城镇个体、私营企业及其从业人员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颁发私营企业主、个体工商户养老保险实施办法。2003年,实施《余姚市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低门槛准入、低标准享受”施行办法》,开始实施企业职工低标准养老保险。2008年2月,开始实施外来务工
  人员社会保险制度。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征管
  1988年,在企业、事业单位合同制工人中实行养老保险统筹。1989年2月起,实行全民、集体企事业单位合并统筹。
  1995年3月,贯彻国务院《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对职工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把全市企业职工和个体劳动者纳入养老保险范围,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资金来源由企业、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企业、单位按缴费工资总额的21%缴纳养老保险费,职工(个人)按本人上年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不低于3%的比例缴纳养老保险费;已离退休人员不缴费;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主及非工薪收入者,以当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以20%的比例缴纳养老保险费,其中4%纳入社会统筹、16%纳入个人账户。
  1998年,贯彻《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企业缴费比例统一调整到20%,全市509家单位42683名职工统一按11%建立个人账户;社保基金开始实行收支2条线管理,社保基金纳入财政专户。1999年,成立市劳动局社会保险登记办公室,同年有3215家企业参加社会保险登记。2006年5月,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账户规模由l1%调整到18%。2009年1月,企业缴纳养老保险费比例由20%调整为12%,是年4月,个体工商户缴纳养老保险费比例由20%调整为18%。
  市劳动保障局,2005~2010年,连续6年被省政府评为社保基金征管先进单位。
  第二节 基本医疗保险
  企业劳保医疗制度
  20世纪80年代起,各单位规定每人医疗费定额,就诊时自垫医药费,凭收据附处方报销。有的单位每月将医药费随工资发给职工包干使用,门诊超过包干医药费和住院医药费,视情报销一部分或全部。20世纪90年代初,劳保制度随着企业经营困难逐步淡出。
  公费医疗制度
  公费医疗是国家对其所属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含退休人员)实施的一种医疗保险制度。其医疗经费由各级财政部门列入预算支出。余姚对公费医疗制度逐步改革。1987~1992年,实行定额到人、节余归己、超支自负20%的办法。超支300元者,超额部分全部报销,当年公费医疗开支人均147元。
  1993~2001年期间,实行“由国家负担为主,个人少量负担,部门和单位合理分担;医疗单位、公费医疗办公室承担超支经费的控制机制”。
  1998年12月起,调整公费医疗个人自负比例,取消在职及退休人员备用金制度(离休干部、残疾军人仍每年发给备用金1200元,结余归个人,超支按时报销);调整在职及退休人员自负比例,工龄20年内,由原20%调为30%,工龄20年以上调为25%,退休人员为20%;公费医疗自负限制额,在职人员调整限额为1200元,退休人员调整限额为300元;单位每人包干额从原人均400元调整到500元,对确诊为恶性肿瘤、慢性尿毒症、精神病的在职、退休人员按5%比例自负,其限制定额在职人员为2000元,退休人员为300元;妇女分娩住院由全额报销调整为按10%比例自负,转上级非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的,医疗费用自负30%。
  2001年1月起,公费医疗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统一管理
  企业职工大病医疗保险制度
  1994年10月,《余姚市企业职工大病医疗费用社会统筹试行办法》开始实施,按照“以支定筹,略有结余,保障医疗,克服浪费,社会、企业、个人合理负担”的原则,由各统筹单位按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和离退休社会统筹额的一定比例分别计缴,企业在职职工为上年职工平均工资的3%,离退休人员为上年离退休社会统筹额的5%。2000年6月,改制企业根据自愿,通过计提费用实现改制企业退休人员的大病医疗费交由市退休职工管理中心管理,并支付原企业负担比例部分。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2001年10月,实施《余姚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是年11月,机关事业单位的公费享受人员也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范围,参加大病医疗统筹的人员纳入住院医疗保险的参保范围。2003年11月1日起,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从业人员、城镇自由职业者和农婚知青纳入参加住院医疗保险范围。2008年2月1日,外来务工人员纳入大病医疗保险范围。2001年11月1日,机关事业单位建立个人账户,企业单位可以建立职工个人账户,个人账户由各单位管理。2005年12月1日起,实行城镇企业职工门诊医疗统筹。
  第三节 女工生育保险
  1994年,开始实施《余姚市女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当年148家企业383名生育女工享受生育金45.96万元。
  1999年国有、城镇集体企业改制后,女工生育保险扩展到全市各类所有制企业。2000年,共有497家企业事业单位31900名职工参加生育保险。2010年,8134家企业185840名职工参加女工生育保险。
  第四节 失业保险
  职工失业保险制度
  1986年7月,贯彻国务院《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暂行规定》,同年10月,开始对国营企业(含企业性公司)中的固定工、合同制职工(包括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中的合同制职工)、混岗集体工实行失业保险制度。1992年起,失业保险范围陆续扩大到市属集体企业、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中的全体工作人员。1999年1月,根据国务院颁布的《失业保险条例》制定《余姚市失业保险条例实施办法》,实施范围又扩大到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台港澳商和外商投资企业。
  职工失业保险基金
  1986年,失业保险基金由企业按全部职工标准工资总数的1%缴纳。1999年1月开始,企事业单位按本单位职工工资总数的2%缴纳,职工个人按本人工资1%的标准由单位在其工资中扣缴(农民合同工不缴费)。
  第五节 工伤保险
  暂行规定
  1993年10月,开始实施《余姚市职工工伤社会保险暂行规定》,参保对象为国有城镇集体企业职工。
  实施办法
  1999年6月,市政府颁发《余姚市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实施办法》,参保对象扩大至城镇各类企业和职工,开始实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和工伤评残制度。2000~2010年,工伤保险纳入社会保险扩面指标考核体系,参保人数逐年增加。
  第六节 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障制度
  缴费和待遇享受标准
  2003年4月,实施被征地人员(失地农民)养老保障制度。缴费和待遇标准按照余姚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城乡居民生活水平情况,适时调整。缴费标准分为3档:2010年缴费标准,一档60860万元、二档45530万元、三档29140万元。参保时,财政一次性补助每人6000元。待遇享受条件及标准,女满55周岁、男满60周岁的参保人员,从办理待遇享受手续的次月起按月享受养老待遇,标准按参保时本人选择的缴费档次确定,2010年度月标准,一档440元、二档390元、三档340元。
  参保情况
  至2010年,全市参加各类养老保障(保险)的被征地人员12.14万名,其中参加被征地人员养老保
  障的约8.18万名、5.88万名参保人员享受养老保障待遇;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含职工低标准养老保险)的3.96万名。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障参保人员中,60岁以上的占75%、50~60岁之间的占21%。
  第七节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1995年,市政府颁发《余姚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暂行办法》,参加对象为农业户籍、外出务工、经商和服兵役人员。投保年龄一般为18~60周岁。筹资方式为自我储蓄模式,以个人缴纳为主,集体补助为辅。2007年12月,因颁布《余姚市农民养老保障试行办法》(简称新农保),故停止办理新增业务。至2010年6月30日,参保人员可选择退保;不退的,2010年8月自动并入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农民养老保障制度
  2007年12月,市政府颁布《余姚市农民养老保障试行办法》,参加对象为农业户籍且年满16周岁及以上人员;从市外迁入的人员参加本养老保障,应取得余姚农业户籍满7年,政府政策性移民、婚嫁迁入的不受户籍满7年的限制;具有余姚户籍且暂未纳入其他社会养老保险体系及未按月享受各类生活补助待遇的农民均可参加。男年满70周岁、女年满65周岁及以上人员也可选择按《余姚市老年人员生活补助金发放实施办法》享受老年人生活补助金。
  第八节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城镇老年居民养老保障制度
  2006年11月,市政府颁发《余姚市城镇老年居民养老保障暂行办法》,参保对象为非农户籍城镇无保障老年居民(农转非人员时间应满2年,市外迁入户籍人员应满7年)。2009年12月,与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并轨。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2009年9月,余姚被列为全国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县(市),12月,制定《余姚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2010年4月,城镇老年居民养老保障、农民养老保障与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顺利并轨,8月,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也并入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本市户籍年满16周岁(全日制学校在校学生除外),非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工作人员,未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含职工低标准养老保险)的城乡居民,均为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对象。
  缴费标准与参保人数
  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人员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设为8个档次,参保人员可根据个人情况选择缴费档次。政府对参保人员缴费实行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50元。对重度残疾人、低保户家庭人员按规定再给予一定的补贴。至2010年,参保人数为265511人。
  待遇标准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和缴费年限养老金三部分组成,支付终身。2009年12月,基础养老金每人每月70元。2010年7月,基础养老金调整为每人每月80元,一次性丧葬补助费标准为享受人员死亡当月基础养老金的20个月金额。
  第九节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新农合制度
  2003年,余姚被确定为全省27个试点县(市、区)之一。2004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住院统筹、大病救助、农村社区卫生服务三位一体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参保对象为除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人员外的余姚农业户籍的居民。
  补偿机制
  2010年,统筹区内住院补偿水平提高到49%,封顶线由2009年的5万提高到8万,市内住院起付线按医院等级分别降至300、600和900元。机制进一步延伸至社区卫生服务站,新增小病受惠定点医疗机构52家,累计达207家。至2010年,小病受惠机制幅度进一步提高,并延伸至社区卫生服务站。是年,参合农民55万人,参合率达97.3%。
  第十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
  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制度
  2007年9月,市政府颁发《余姚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在宁波市范围内实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住院双统筹。同年10月,市劳动保障局制定实施细则,全面启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参保对象为,非农户籍且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人员、市外非农户
  籍中专或中职或技工学校学生、在余姚其他各类学校(幼儿园)在册就读且其父母一方已参加市基本养老保险或城镇职工基本(住院)医疗保险的市外非农户籍学生和婴幼儿。2010年1月1日起,余姚户籍的被征地人员和承包地经营权长期流转人员也可以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特殊人员缴费
  持有二级及以上《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和持有《余姚市最低生活保障社会救济证》或《余姚市困难家庭救助证》(特困职工优惠证)的参保人员,个人缴纳部分全额由市财政负担。2010年1月1日起,免缴人员范围扩大,市最低生活保障人员、农村“三老”(见本编第二章第二节《专项困难救助》)人员、重点优抚对象、“五保”(见本编第三章《社会福利》中的“无题序”)户中的被征地人员和承包地经营权长期流转人员的医疗保险费个人缴纳部分全额由市财政负担。
  第十一节 最低工资标准
  实施时间
  1994年9月,开始实行企业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此后企业职工的最低工资上下浮动,标准随着本地职工生活费用价格指数和经济发展水平的变化而变化。
  最低工资内涵
  最低工资包括企业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但不包括加班加点工资以及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

知识出处

余姚市志1988-2010

《余姚市志1988-2010》

出版者:浙江人民出版社

本书记述了浙江省余姚市1988-2010年度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发展各方面的情况,突出了浙江省余姚市1988-2010年在各方面取得的成绩。全志分为概述、大事记、建置、地质、地理、人口、城乡建设、城乡一体化建设、环境保护、水利、交通、邮政等4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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