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编 审判 检察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查看原文
内容出处: 《余姚市志1988-2010》 图书
唯一号: 112120020220000799
颗粒名称: 第三十二编 审判 检察
分类号: D926.3
页数: 11
页码: 834-844
摘要: 本编记述了余姚市1988年至2010年的审判、检察的工作情况。
关键词: 审判 余姚市 检察

内容

审判机关通过独立行使审判权对检察权进行权力制约;检察机关通过法律监督权监督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市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由市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而检察长任命还须报上级检察院,由上级检察长提请同级人大常委会批准。
  第一章 审判
  1989年6月,设立行政审判庭,“民告官”案件开始纳入人民法院审理的范围,法院的审判类型发展到刑事、民事、商事、行政审判。1992年,立、审分离,案件流程发展到立案、审判、执行、监督四个环节。2001年5月1日开始,着装由军警式制服改为法袍,并佩戴法徽。2008年2月28日,市人民法院被评为“全国模范法院”。
  第一节 法院机构设置
  法院机关
  1988年,市法院机关设办公室、人事科、刑事审判第一庭、刑事审判第二庭、民事审判庭、经济审判庭、执行庭。2010年,市法院机关设政治处、纪检监察室、办公室、立案庭、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第一庭、民事审判第二庭、民事审判第三庭、民事审判第四庭、行政审判庭、审判监督庭、执行局、执行监督科、法
  图32-1-1 市法院大楼,摄于2010年
  警大队、司法行政科、信息技术科、审判保障中心17个办事机构。
  派出法庭
  1988年设置余姚镇、环城、马渚、临山、泗门、低塘、丈亭、陆埠、梁弄、四明山法庭10个派出法庭。2010年设置泗门、马渚、丈亭、陆埠、梁弄法庭5个派出法庭。
  第二节 刑事审判
  1983年,贯彻依法从重从快的严打方针,1988年在继续贯彻的同时,坚持依法办案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此后,逐步修正公判大会和张贴布告等形式,庭审活动逐步规范化。
  1988~2010年,审结各类刑事案件18856件。
  普通刑事案件审判
  1988~1998年,重点办结各类刑事案件7065件。开展严打斗争,打击抢劫、强奸、重大盗窃等七类严重刑事犯罪。1998年,上诉案件无一改判和发回重审,全年受理一审刑事案件520件,创近30年来刑事案件受理数最高纪录。1999~2001年,依法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办结各类刑事案件1802件。2001年,打击重点对准危害社会治安和严重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犯罪分子,坚持宽严相济原则,确保严打质量。2002年,打击锋芒对准有组织犯罪、带黑社会性质的团伙犯罪、流氓恶势力犯罪等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活动。办结各类刑事案件669件。2003年,将涉毒犯罪分子列为重点打击对象,办结各类刑事案件708件。2004~2010年,办结各类刑事案件8612件。对危害公民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的社会治安类犯罪以及黄、赌、毒等犯罪,作为打击重点。同时,坚持“该宽则宽”的刑事政策,依法对主观恶性不大、罪行较轻、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被告人依法从宽处理,共有1534名被告人依法适用缓刑,50人免于刑事处罚。精心审理一批案情较复杂、社会影响较大的案件,例如三七市聚众哄抢财物、六安车队寻衅滋事等案件。
  经济犯罪案件审判
  1988~2010年,从重惩处严重破坏经济秩序的金融诈骗、偷税、抗税、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发票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等犯罪分子。共办结各类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犯罪案件744件、1044人。在打击经济犯罪斗争中,重视发生在党政领导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经济管理部门中科级以上领导干部的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等案件的审理。
  少年犯罪案件审判
  1991年6月,建立办理少年犯罪案件工作协调小组,研究制定《关于审理少年犯罪案件的工作细则》,初步形成公检法司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工作体系。1995年,设立少年犯罪案件审判庭,当年被评为全省少年犯罪案件审判工作先进集体。1999年,建立青少年法制教育基地和青少年法制教育活动室。少年庭被评为省级“优秀青少年维权岗”争创单位。2000年,贯彻“教育、感化、挽救”的工作方针,开展对少年犯的庭审教育和庭外的帮教延伸工作。少年庭被共青团中央、最高人民法院等评为“优秀青少年维权岗”。2001年,建立少年犯个人动态管理档案,率先在民营企业建立宁波市首家外地籍少年犯帮教基地;加强对在校青少年学生的法制教育,派出法官担任重点中小学的法制副校长。2004年,建立帮教责任人制度,使外地籍少年犯缓刑期间的改造有亲友辅助。此外,还制定外地籍少年犯生活救助制度。
  第三节 民事审判
  案件审判
  1988~1994年,审结离婚案件2729件,占各类民事案件的56.5%。1993年开始,在未设立法庭的乡镇设立审判站,选择典型案件进行就地审判。1995~1999年,针对房屋拆迁中矛盾突出的情况,在房地产管理局房屋拆迁处设立房屋拆迁审判站,共审结房地产纠纷案件374件。对劳动报酬、工伤赔偿等劳动争议案件,加快办案节奏,提高办案效率。对各种群体性纠纷案件、矛盾易激化案件及其他敏感性案件,加强各有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寻求解决问题的最佳方案。
  1988~2010年,审结各类民事纠纷案件43064件。
  案件调解
  加大调解力度,采取指导调解、诉前调解、诉讼调解相结合的方法,努力从根本上平息纠纷。2003年,成立消费纠纷专门法庭,快速解决纠纷,共审结各类消费纠纷案件80件,为当事人挽回损失150万元。2000~2009年,对婚姻家庭、损害赔偿、邻里纠纷、民间借贷等多发性案件,加大调解力度,保证案结事了,维护社会生活秩序的稳定。2010年,积极创新民事调解方式,推进退休资深法官、法律工作者参与
  调解制度,引导律师、法律工作者参与调解、和解。民商事案件的调解、撤诉率达59.47%。
  第四节 商事审判
  案件审判
  1989~1993年,有组织、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依法收贷工作,为国家实现调控提供司法保障。1989~1990年,经济纠纷主要以购销合同纠纷为主,占78%。1992年,开展诉前催款专项服务活动,共发出催款函300余份,涉及标的额300万元,上门催讨45次,实际收回欠款150万元。1993年后,先后在多家企事业单位设立经济审判联络站和企业巡回法庭,开展多渠道多形式的法律服务活动。1994~2002年,经济审判工作重点是审理涉及金融秩序整顿、与建立和完善市场经济秩序密切相关的案件和融资、票据、商标权等新类型经济纠纷案件。依法妥善处理涉及国有企业改革的案件,审结破产案31件。
  1989~2010年,审结各类经济纠纷案件29395件。
  相关规定和办法
  2003~2007年,针对新《公司法》实施后新型案件不断涌现的实际,精心审理公司章程纠纷、股东会决议损害股东权益纠纷、保险合同纠纷等新类型案件。制定《关于贯彻实施最高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的几点意见》《民商事案件繁简分流的若干规定》《商事审判调查取证和证据交换的暂行办法》等规定,提高诉讼效率;推行“阳光取证”“证据交换”等新举措,提高诉讼透明度,确保程序公正;制定《民商事审判业务指导管理办法》,明确院长、业务庭和人民法庭的权责。2008年,设立知识产权庭,至2010年,共审理知识产权案38件。2010年,针对市中小企业发展面临的融资难、担保难、用工难等突出问题,制定颁发《关于服务我市建设创新型城市促进经济转型升级的实施意见》和《关于为中小企业创业创新发展提供司法保障的意见》的文件。
  第五节 行政审判
  案件审判
  1989年6月,设立行政审判庭。1990~1993年,市法院作为宁波法院系统实施行政诉讼法的试点单位,积极做好宣传、准备工作,探索适应行政诉讼特点的庭审方式,拟定一审行政案件诉讼程序,为行政审判的正式实施打下基础。1994~2010年,围绕新型城镇化建设、违法使用土地专项治理和生态环境治理工作,积极办理非诉行政执法案件,共办结3167件。执行时,认真贯彻“积极、慎重”的原则,既支持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又注意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2001~2010年,稳妥审理涉及城镇拆迁、土地征用的各类行政案件,顺利执结涉杭州湾跨海大桥余慈连接线工程、四明广场、市政府东侧康复路地
  块和中山中路及凤山周边地块改造等重大工程的强制拆迁案件,确保重点工程和重点项目的顺利进行;探索行政协调新思路,抓实抓细“诉前指导、诉中释明、诉后延伸”的工作机制,加强与政府有关部门的沟通,努力化解行政争议。2008年,在市城管、国土资源、建设局等11个非诉行政执行案件多发部门设立执行联络室,确定相关流程规定,培训执行联络员,破解非诉行政执行案多人少的矛盾。
  1988~2010年,办理各类行政诉讼案件489件。
  案件研究
  2010年,围绕行政诉讼法实施20周年,市法院专门成立课题调研组,对2007~2009年审理的行政案件进行梳理,认真进行分析,其中对行政机关败诉的案件中发现的行政执法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以行政审判“白皮书”的形式主送市政府。
  第六节 案件执行
  1988~2010年,办结各类执行案件40689件。
  制度化、规范化建设
  1990~1992年,先后三次集中力量投入全省统一的执行工作大会战,并大力开展被执行人在外地的案件的执行。
  1993~1995年,为切实解决执行难问题,主要抓执行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建设。其间,搞好委托执行工作。1996~1998年,加强执行考核和监督,对执行的立案、催办、报结实行统一管理。建立执行督办制度,提高执行效率,制定《执行工作若干规定》《关于在执行中采取司法拘留强制措施的规定》等规章制度,积极执行申请人举证和被执行人财产申报制度。
  探索执行改革
  1999年,探索执行改革,推行“三个当日”、24小时执行承诺、申请执行人举证、被执行人财产申报等制度。其间,对一些难度较大的执行案件分别采取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公告期限履行、执行公开听证制、财务审计制等一系列新的执行方法。2000年,建立全市执行工作网络,及时提供执行协助。2001~2002年,通过建立执行流程管理制度,实行立执、审执、执监分离。进一步发挥执行网络作用,全面推广执行听证制度,增强执行工作的公开性和透明度。执行局在实行裁决权与实施权分离的基础上,设立执行综合科,完善分权体制。2003年,推行执行阳光工程,实施执行全程公开,通过向申请人反馈案件执行情况、公开执行款发放程序、执行权利义务告知,提高执行工作透明度。
  2005年,建立公告执行制度,在互联网站公开恶意逃债的被执行人名单,借助社会舆论的压力和声势,打开执行工作局面。
  创新执行方式
  2004年,创新执行方式,采取以无形资产抵债、交叉执行、债权转股权、分期执行等多种方式,坚持被执行人、被执行财产、执行措施穷尽的“执行穷尽”原则,解决一批事关社会稳定、群众比较关注的“骨头案”。
  2007年,改变执行局和法庭分散执行的局面,由执行局统一行使执行权,在执行实施组内分设三个实施小组,负责不同地域案件的执行,设立财产调查组,统一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和实施查封、冻结等手续,法警大队进驻执行局,加大执行力量。在全市的农村、社区设立执行协作员,基本形成市、镇、村(社区)三级执行协作网络。
  司法救助和暖企
  司法救助基金 2006年,积极争取财政支持,设立司法救助基金,并严格救助金发放条件和审批程序,确保用之所需,救得其所,共对31件案件的37名申请人发放司法救助基金22.75万元。
  司法暖企 2008~2010年,针对国际金融危机后经济形势的变化给企业带来的困难,根据“保增促调”的工作思路和“司法暖企”的工作理念,妥善执行涉企纠纷,对企业申请执行案件做到快立快执,灵活采取“放水养鱼”的方式,保障企业正常生产。
  第七节 告诉申诉
  立审分离及相关制度
  1991年,设立告诉申诉审判庭。1992年,全面做好立审分离的有关准备工作,制定《告申庭工作职责、程序和制度的暂行规定》《关于受理刑事自诉、民事、经济纠纷案件分工问题的规定》等规章制度。1993年,建立告申庭和人民法庭共同享有收案权的收案“双轨制”,加强告申庭的立案监督工作。1994年,对业务庭与人民法庭的收案范围适当作调整,建立民事经济案件审结时限催办制度,规定在立案后5个月尚未办结的案件,由告申庭发出催办通知,督促承办人员抓紧审结。1995~1999年,坚持院领导接待日制度,对告诉申诉做到热情接待、认真记录、妥善处理。
  窗口式服务
  2000年,专门设立立案大厅,实行窗口式服务,从接受起诉状到审查立案,预收诉讼费,提供一条龙服务,做到当日审查诉状,当日登记案件,当日分流到承办庭,加快办案。2001~2010年,坚持院、庭长天天接待制,推行首问负责制和申诉听证制。
  第二章 检察
  1987年后,检察职能不断扩大。在刑事、反贪污贿赂、渎职侵权、控告申诉、监所、民事行政监察等方面,充分发挥法律监督作用。1996年3月,《刑事诉讼法》修改后,侦查管辖范围调整,侦查对象范围缩小,重点更突出。2006年2月14日,市人民检察院被最高人民检察院授予集体一等功。
  
  第一节 检察院机构设置
  1987年12月,市检察院设刑事检察一科、刑事检察二科、经济检察科,法纪检察科、监所检察科、控告申诉检察科、办公室。
  1988年10月,增设经济罪案举报中心。1990年5月,增设政工科,经济检察科升格为贪污贿赂侦查局。1991年11月,增设民事行政检察科。1993年12月,经济罪案举报中心更名为举报中心。1996年4月,贪污贿赂侦查局更名为反贪污贿赂局。1998年起,增设检察技术科、行政装备科,政工科更名为政治处,刑事检察一科更名为审查批捕科,刑事检察二科更名为审查起诉科。2002年4月,审查批捕科更名为侦查监督科,审查起诉科更名为公诉科,法纪检察科更名为渎职侵权检察科。2004年9月,政治处内增挂监察室牌子。2005年10月,渎职侵权检察科更名为反渎职侵权局。2007年11月,增设未成年人刑事检察科和法警队。2008年1月,增设案件事务保障中心。2009年9月,增设职务犯罪预防科。
  2010年底,市检察院设15个内设机构:办公室、政治处(内设监察室)、侦查监督科、公诉科、未成年人刑事检察科、反贪污贿赂局、反渎职侵权局、监所检察科、控告申诉检察科(挂举报中心、刑事赔偿工作办公室牌子)、民事行政检察科、检察技术科、职务犯罪预防科、法警队、行政装备科、案件事务保障中心(事业单位)。
  第二节 刑事检察
  严打
  1988年,继续贯彻依法从重从快严打方针。1989年,受理公安机关提请批捕案件289件、402人,是“严打”后受理数最多的一年。1999年,参与“打流”和夏季“严打”斗争,“打流”期间,共批捕寻衅滋事案犯18件、34人;夏季“严打”斗争中共批捕各类刑事案犯199件、286人。2000年,参与“打拐”专项斗争,共批捕拐卖妇女案犯11件、17人。2004年,依法从重从严打击走私、诈骗、偷税漏税、制假售假等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犯罪活动,共批捕犯罪嫌疑人52人,提起公诉58件、80人。
  专项斗争
  1991年,参加反盗窃专项斗争,依法从重从快提起公诉68名。是年9~12月在全国性反盗窃斗争中,批捕盗窃犯43名,其中重、特大案犯25名,占58%。1993年,参加“三打一禁”(打击团伙犯罪、车匪路霸、拐卖妇女儿童和严禁卖淫嫖娼)斗争,共受理公安机关提请批捕案犯212人,占全年受理案犯数的55.8%,受理公安移送起(免)诉的案件107件、185人,占全年受理案犯数的12.7%。1994年,积极参加集中整治农村社会治安的专项活动。1996年,成立以检察长为组长的“严打”领导小组,集中力量、精心组织,重点打击杀人、抢劫、爆炸、涉枪等严重暴力犯罪和黑社会性质的团伙犯罪,全年共批捕案犯423人,占全年批捕总数的74.1%,起诉466人。2010年,先后打掉多个开设赌场、欺行霸市、强揽工程等涉黑涉恶犯罪团伙,营造良好的社会治安环境。
  宽严相济
  2009年,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坚持对刑事案件分类处理原则,对行为人主观恶性不大、社会危害性较小、法定刑在有期徒刑三年以下的轻微刑事犯罪,尽可能依法从宽处理。是年,共决定此类不起诉案件36件、41人。
  案件总数
  1988~2010年,共受理市公安局移送提请批捕案件17766件、19667人,审查批准逮捕各类刑事犯罪嫌疑人18418人,建议公安机关立案31件、追捕344人。在审查起诉环节,共受理公安局和检察院自侦部门移送审查起诉案件15054件、25547人,审查后提起公诉13684件、22385人,移送宁波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547件、1431人。
  第三节 职务犯罪侦查与预防
  侦查
  1988年,市检察院建立经济罪案举报中心和驻财税局监察室。1989年8月后,贯彻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贪污、受贿、投机倒把等犯罪分子在限期内投案自首的通告》,形成打击经济犯罪的舆论声势。在《通告》规定期限内,有42名违法犯罪人员投案自首,涉及金额392010.58元,退出赃款142207.01元。立案查处9件,侦查终结8件。1992年,严厉查处非正常亏损企业中贪污贿赂案件和购销活动中中饱私囊而严重损害国家、集体和群众利益的案件,全年在倒闭、严重亏损的4家企业中立案查处贪污、贿赂案件9件,占立案侦查贪污、贿赂案件总数的27.3%,其中大案5件。1994年,把查处职务犯罪放在首位,依法查处市财政贸易办公室、市环保局、邮电局等干部贪污、贿赂案13件。1995年,查处各类经济犯罪案件24件,其中贪污、贿赂两类案件11件、18人,大要案8件,查处机关干部4人(副处级干部1人)、经济管理部门干部2人。1996年3月,贯彻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设立侦查监控室,开展同步录音、录像。是年,查办发生在教育系统、期货交易领域的首起贪污案。查处国有企业改革过程中群众反映强烈的贪污贿赂案件5件、5人,其中2件是企业主要领导人的犯罪案件。1999年,积极追捕在逃职务犯罪案犯2名。2000年,查处一批农村基层组织人员涉嫌经济犯罪案件和国有企业领导人职务犯罪案件。2001年,开展全国检察机关集中追捕在逃贪污贿赂犯罪分子的专项行动。2002年,围绕医药“回扣”这个社会热点问题,立案查处医药、卫生系统内的贪污、贿赂窝案串案8件、8人。2006年,开展商业贿赂专项治理工作,查处医疗卫生领域职务犯罪5件、5人和交通系统商业贿赂窝串案5件、5人。2010年,以查办工程建设领域腐败案件为重点,共查处此类案件14件、15人,包括侵害群众切身利益的征地拆迁腐败窝案7件、7人。
  1988~2010年,法纪检察科(反渎职侵权局)立案查处玩忽职守、重大责任事故、非法拘禁、刑讯逼供、徇私舞弊等渎职侵权案85件、95人。其中,大案39件,移送起诉73件、81人。
  预防
  制定《余姚市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实施意见》,成立预防职务犯罪领导小组,推动反腐败工作。其间,共进行预防调查124次,撰写职务犯罪案例分析148篇,向发案单位发出检察建议57条,开展警示宣传教
  育102次,接受预防咨询201次,接受行贿犯罪档案查询5726次。
  1988~2010年,共立案查处各类职务犯罪案件639件,其中党政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和经济管理部门干部犯罪案件129件、167人,为国家和集体挽回经济损失9000万元。
  第四节 检察监督
  监督和教育
  1988~2010年,驻市看守所检察室和驻黄湖监狱检察室执法监督22385人次,对在押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个别教育8395人次,上法制课2398次;对市看守所内部安全防范检察2467次,消除重大隐患200余次,办理各类申诉案件805件,考察监外执行人犯2385人次,纠正不当减刑552件,纠正超期羁押49人次,查处看守所人员违法违纪33人。
  严格审查逮捕和起诉环节
  1994年,对400多名报捕人员进行审查,其中不捕26人、批捕311人、建议撤案16件、改变定性67件。1995年,开展深挖漏犯、漏罪工作,将涉及13件漏罪的8名漏犯送上审判庭,均被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其中10年以上有期徒刑2人。1996年开始,注意发现和查办刑事、民事审判和行政司法中出现的徇私、徇情、贪赃枉法等司法腐败犯罪案件。1999~2000年,检察监督工作进一步拓展,对1998年后不立案、不逮捕、不起诉、久侦不决和撤销的案件进行细致复查,先后复查案件75件,要求公安部门说明不立案理由5件、5人,通知公安部门立案5件、5人,跟踪监督274人次,并依法纠正人大代表反映强烈的3件案件。
  民事行政检察
  1991年,开展对民事、行政审判活动的检察,先后受理各类民事、行政申诉案件475件,立案审查416件,审查后提请宁波市检察院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抗诉287件,建议宁波市检察院向省检察院提请抗诉89件,被宁波市检察院依法采纳212件,向市法院发出检察建议书(意见书)67件次,立案后调解40件。2010年,突破监督盲点,共查处虚假诉讼案件2件,涉案金额高达177万元。与相关司法部门联合出台《关于协作查处虚假诉讼案件的若干规定》。
  第五节 信访和监督
  控告申诉检察
  1988~2010年,受理来信来访4391件,初查各类案件1464件,审查后立案侦查并移送起诉293
  件,办理各类申诉和赔偿案件169件。
  开展检察长接待日活动,落实接待日432日,接待群众2000人次。举办法律咨询828次,发放各类法律宣传资料5万份。建立和完善有关接待、登记、初查、反馈等一系列制度,制定《关于推行控告申诉工作首办责任制》,规范文明接待,提高办事效率,方便群众控告。2009年,创新工作机制,加强网络舆论引导,制定《余姚市人民检察院涉检网络舆情防范与处置实施办法》。
  人民监督员
  2003年9月,市检察院被宁波市人民检察院确定为人民监督员制度试点单位。市检察院成立由检察长直接负责的领导小组,聘请15位人民监督员,制定人民监督员工作规程,使试点工作规范运作。是年11~12月,人民监督员组成的监督小组先后就行贿案拟作相对不起诉等4起案件实施监督。是年11月底,最高人民检察院专门就试点工作到余姚进行调研。2008年,启动人民监督员庭审评议机制,对职务犯罪案件加强庭审评议监督。2009年,对2004年后办结的101件自侦案件扣押冻结款物情况开展专项检查。2003~2010年,对检察院办理的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实施监督21件次。

知识出处

余姚市志1988-2010

《余姚市志1988-2010》

出版者:浙江人民出版社

本书记述了浙江省余姚市1988-2010年度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发展各方面的情况,突出了浙江省余姚市1988-2010年在各方面取得的成绩。全志分为概述、大事记、建置、地质、地理、人口、城乡建设、城乡一体化建设、环境保护、水利、交通、邮政等48篇。

阅读

相关地名

余姚市
相关地名